目 錄 公 司 資 料 釋 義 財 務 概 要 集 團 架 構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2 3 5 7 9 13 23 2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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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7(2) ,000,000,

4. 27(2) ,000,000 1,000,000,

4 37,919 40,859 6 (1,752) (10,323) 36,167 30,536 35,919 30, (430) 36,167 30,


書冊392.indb

4 3,379,679 3,207,224 (2,574,040) (2,479,550) 805, , ,999 66,818 (435,016) (374,193) (90,274) (97,935) (138) (157) 5 367, ,207 6 (7

Glorious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374 1, , % 1, ,895 1

18,840,000 16,320, %(i) (ii) 30,520,000 11,170,000 (i) (ii) 2

,801,000 1,473,691 20,764 12,778 (548,084) (452,982) (483,269) (395,241) (97,289) (66,548) (278,473) (209,777) (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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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nn.indd

UKF (HOLDINGS) LIMITED Kopenhagen Fur Auction 2,000,000 50% 75% 1

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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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07, ,007 (411,337) (371,384) 296, , ,184 4,764 (2,789) (2,194) (69,458) (32,844) (1,595) (73) 4 (102,545) (109,848) (107) 8 125,1

untitled

5 11,949,401 14,705,163 (10,285,277) (9,119,336) (4,000,836) (3,078,877) (5,859,443) (6,090,711) (924,836) (795,886) (8,236,323) (11,529,150) 391,234

, ,841 6,987 5,843 (249,969) (250,800) (280,359) (257,471) (53,934) (53,676) (157,644) (166,844) (45,059) (43,359)


目 錄 頁 次 釋 義 董 事 會 函 件 言

, ,451 6,960 13,753 (270,195) (277,870) (263,052) (243,969) (55,147) (46,161) (147,150) (135,197) (47,944) (4

, ,171 (188,495) (213,231) 435, , ,024 30,302 (305,546) (319,034) (56,225) (69,190) (1,876) (1

Jiayuan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 ,787, % 52% , , % % 3,


REDCO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 3, , % % 20.5%

REDCO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 1, % 1, % , %

, ,225 (162,513) (158,904) 76,828 69, ,552 2, ,625 (27,890) (21,426) (21,265) 8 (1,689) (1,113) 29

i


7 1,142, ,713 9 (920,417) (795,244) 221, , ,013 2, ,593 42,664 9 (52,237) (39,466) 9 (77,748) (77,768) 112,236 76,

i

: 1966.HK 2017

,787,321 6,292,569 (3,178,103) (3,422,560) 2,609,218 2,870, ,824 85,775 (1,766,182) (2,108,497) (477,730) (536,273) (79,000) (98,0

4 422, ,872 (421,324) (642,374) 1,472 77, ,552 76,388 6 (1,536,513) (511,793) (50,825) (48,211) (271,931) (380,172) (6,591) (3,391) (59,3

,473,691 1,084,415 12,778 5,804 (452,982) (331,973) (395,241) (286,732) (66,548) (40,851) (209,777) (152,944) (66,423

EJE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 8101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1) (2) * 1

Billion_C_GM Cir.in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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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 7,723 (1,436) (1,558) 6,154 6,165 (774) (2,155) 5,380 4,010 23,981 29,361 4,010 5,672 2,912 (292) 1,098 5,380 4,



,880,792 6,816,599 (4,761,690) (3,653,395) 4,119,102 3,163, ,622 65,686 (2,451,503) (1,951,137) (630,180) (608,809) 9 (165,361) (1

China Water_C_GM Cir.indb

3 989, , ,861 20,627 (402,840) (380,162) (256,279) (237,601) (55,812) (49,785) (58,153) (51,525) (105,918) (88,123) (68,619) (65,572) 5 (


3 51,115,551 37,662,173 14,041,946 14,048,008 (12,294,931) (13,969,624) (4,241,232) (5,114,524) 38,820,620 23,692,549 9,800,714 8,933,484 3,648,828 52

(CG Service)(chi) IR.indb

% (EBITDA) % % %

,881,477 2,114,317 8 (2,384,197) (1,630,089) 497, ,228 4,966 6, ,106 20,908 8 (28,402) (24


2

% %

5 1,307,639, ,927, ,427,750 27,484,976 (163,402,642) (130,478,323) (110,382,274) (77,483,595) (341,276,031) (277,865,036) (126,93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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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M GROUP HOLDINGS LIMITED 932 % 96,174 97, % 74,000 74, % EBIT 1 9,709 13, % 7,432 10, % %

Pine Care Group Limited % % 13.5 EBITDA 1.5% 32.6 EBITDA 19.9% 32.1 EBITDA EBITDA EBITDA


目錄

3 748, ,758 3 (517,583) (435,198) 230, ,560 4 (32,567) (33,356) 4 (78,051) (62,928) (821) ,513 97, (8,298) (3,575) 5 (7,3

, ,414 (682,150) (632,696) 135, , ,174 2,306 (131) (49,336) (48,034) (79,460) (7

Asia Cement (China) Holdings Corporation % 11,330,300,000 7,815,500,000 2,420,800, ,400,


5 25,347 26,359 (9,642) (12,913) 15,705 13, ,951 3,954 (8,797) (43,127) 7 (53,776) (1,409) (6,837) (80,268) (84,388) 8 (12,581) (13,316) (3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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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2014] % IP 50% 51 B2B B2B B2C % 2015 B2B B2C

,482,469 1,712,206 (777,879) (901,895) 704, , ,530 14,029 (430,816) (423,405) (82,237) (89,327) (

China ZhengTong Auto Services Holdings Limited , % 2, % 12.3% % 4,156 8, %

I-1...

書冊1.indb

i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SMP Partners (Cayman) Limite

85,426,000 39,437,000 45,989, % 30,643,000 (79,340,000 ) 48,697, % 8,794,000 6,086,000 2,708, % 7,171,000 25,573,000 18,402,000 7

9 94,965 97, ,259 97, , , ,333 4, ,789 72, ,949 2,949 1,681 8,299 26,733 3,137 60,871 82, ,96

i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HOLDINGS LIMITED ,957,487, % 286,248, % 1 1


i

4 112,428 96,174 (34,792) (22,174) 77,636 74,000 (1) 219 (21,422) (18,735) (60,583) (45,775) 15 2,869 (1,501) 9,709 5(c) (471) (367) 5 (1,972) 9,342 6

2,053, ,367 2,410, , , , , , , ,360 97, ,920 6,370,055 5,700,000 5,853,

00C AR.in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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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eko GM C.indb


,6316.1% 64, %48, % % 2


4 146, , (118,345) (114,885) 28,415 26, , (7,176) (7,330) 11 (10,281) (9,248) 12,340 10, (2,475) (2,815) 9,865 7,88

r

IP IP IP IP IP IP A8 A8 A8 A8 IP A8 2

,706 14,252 2, % 69.5% 77.4% 15 2

Transcription:

China Dredg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Holdings Limited : 871 871 2014

目 錄 公 司 資 料 釋 義 財 務 概 要 集 團 架 構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2 3 5 7 9 13 23 29 40 50 52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02 公 司 資 料 董 事 會 執 行 董 事 : 劉 開 進 先 生 ( 行 政 總 裁 兼 聯 席 主 席 ) 周 淑 華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 劉 龍 華 先 生 ( 聯 席 主 席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還 學 東 先 生 陳 銘 燊 先 生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加 入 ) 審 核 委 員 會 陳 銘 燊 先 生 ( 主 席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還 學 東 先 生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加 入 ) 薪 酬 委 員 會 彭 翠 紅 女 士 ( 主 席 )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劉 龍 華 先 生 陳 銘 燊 先 生 徐 恒 菊 先 生 ( 主 席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加 入 ) 提 名 委 員 會 劉 龍 華 先 生 ( 主 席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陳 銘 燊 先 生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加 入 ) 授 權 代 表 劉 開 進 先 生 梁 劍 虹 先 生 公 司 秘 書 梁 劍 虹 先 生 法 律 顧 問 趙 不 渝 馬 國 強 律 師 事 務 所 (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執 業 會 計 師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鹽 城 分 行 江 蘇 銀 行 鹽 城 分 行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亞 洲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 南 京 分 行 ) 註 冊 地 址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總 部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江 蘇 省 鹽 城 市 鹽 都 區 寶 才 工 業 區 興 宇 路 1 號 香 港 :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68 200 號 信 德 中 心 招 商 局 大 廈 36 樓 19 號 主 要 股 份 登 記 處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香 港 證 券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www.cdep.com.hk

03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釋 義 審 核 委 員 會 指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指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中 所 列 的 守 則 條 文 ( 經 不 時 修 訂 ), 董 事 會 已 附 加 修 訂 採 用 作 為 其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本 公 司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指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合 約 安 排 指 一 系 列 合 約, 簡 介 載 於 本 年 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9, 據 此 江 蘇 興 宇 的 業 務 中 產 生 的 一 切 經 濟 利 益 及 風 險 均 轉 撥 至 翔 宇 中 國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江 蘇 豐 宇 指 江 蘇 豐 宇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江 蘇 蛟 龍 指 江 蘇 蛟 龍 打 撈 航 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一 間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江 蘇 路 港 指 江 蘇 興 宇 疏 浚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江 蘇 省 路 港 建 設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江 蘇 興 宇 中 國 經 營 實 體 指 江 蘇 興 宇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江 蘇 興 宇 港 建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 標 準 守 則 指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的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 劉 先 生 指 聯 席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劉 開 進 先 生 ( 為 周 女 士 之 配 偶 ) 周 女 士 指 執 行 董 事 周 淑 華 女 士 ( 為 劉 先 生 之 配 偶 )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04 釋 義 ( 續 ) 提 名 委 員 會 指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員 會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薪 酬 委 員 會 指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經 不 時 修 訂 )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東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之 普 通 股 購 股 權 計 劃 指 股 東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批 准 之 購 股 權 計 劃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翔 宇 環 保 指 江 蘇 翔 宇 環 保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翔 宇 中 國 指 江 蘇 翔 宇 港 建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翔 宇 水 務 指 江 蘇 翔 宇 水 務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05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概 要 以 下 為 本 集 團 於 過 往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已 公 佈 業 績 以 及 資 產 及 負 債 概 要 業 績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收 益 910,592 973,615 966,027 1,137,303 374,883 除 稅 前 溢 利 162,145 259,817 294,886 415,730 135,669 所 得 稅 開 支 (53,566) (78,535) (80,494) (112,566) (40,639) 本 集 團 年 內 的 綜 合 純 利 及 年 內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108,579 181,282 214,392 303,164 95,030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本 集 團 年 內 的 綜 合 純 利 及 年 內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本 公 司 所 有 人 92,524 164,757 199,495 303,164 95,030 非 控 股 權 益 16,055 16,525 14,897 108,579 181,282 214,392 303,164 95,030 資 產 及 負 債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 經 審 核 ) 非 流 動 資 產 2,054,209 2,026,550 1,577,510 830,877 376,573 流 動 資 產 1,414,379 1,384,822 1,019,689 734,028 292,960 流 動 負 債 (1,139,464) (1,278,906) (955,466) (334,924) (233,327) 非 流 動 負 債 (394,209) (402,315) (97,858) 資 產 淨 值 1,934,915 1,730,151 1,543,875 1,229,981 436,206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06 財 務 概 要 ( 續 )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本 公 司 於 報 告 期 末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資 產 於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上 市 投 資 163,311 167,445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的 款 項 677,288 576,915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3 13 銀 行 及 現 金 159 8,186 840,771 752,559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1,355 9,922 銀 行 借 貸 3,160 應 付 董 事 款 項 1,358 1,792 可 換 股 債 券 198,461 172,056 嵌 入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14,423 37,768 有 關 認 股 權 證 的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2,242 230,999 221,538 總 資 產 減 總 負 債 609,772 531,021 資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71,592 67,200 儲 備 ( 附 註 ) 538,180 463,821 609,772 531,021 附 註 : 本 公 司 的 儲 備 股 份 溢 價 購 股 權 儲 備 其 他 儲 備 累 計 虧 損 總 計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418,851 9,156 165,238 (84,796) 508,449 年 內 虧 損 及 綜 合 開 支 總 額 (49,622) (49,622) 確 認 以 權 益 結 清 股 份 支 付 的 款 項 4,994 4,994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18,851 14,150 165,238 (134,418) 463,821 年 內 虧 損 及 綜 合 開 支 總 額 (17,434) (17,434) 行 使 購 股 權 101,716 (9,923) 91,793 購 股 權 失 效 (4,227) 4,227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20,567 165,238 (147,625) 538,180

07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集 團 架 構 以 下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集 團 架 構 : 100% 100% 100% (FS) 100% 100% 100% 100% 100% 51% 100% 100% 50% 100% 附 註 : 1. 劉 先 生 及 周 女 士 均 為 江 蘇 興 宇 註 冊 資 本 之 登 記 持 有 人, 而 周 女 士 作 為 劉 先 生 的 受 託 人 持 有 其 於 江 蘇 興 宇 的 所 有 股 權 2.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江 蘇 興 宇 翔 宇 中 國 劉 先 生 及 周 女 士 訂 立 合 約 安 排, 據 此, 江 蘇 興 宇 的 業 務 中 產 生 的 一 切 經 濟 利 益 及 風 險 轉 撥 至 翔 宇 中 國 3. 收 購 江 蘇 蛟 龍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完 成 4. 收 購 路 港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08

09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致 各 股 東 客 戶 及 員 工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政 府 極 力 維 持 經 濟 穩 定 增 長 但 面 臨 沈 重 的 下 行 壓 力, 對 我 們 而 言, 渡 過 了 艱 苦 經 營 的 一 年 除 中 國 經 濟 之 路 顛 簸 不 平 外, 我 們 亦 未 能 按 照 原 定 預 期 時 間 表 就 若 干 環 保 疏 浚 項 目 展 開 工 程 及 獲 取 原 預 期 應 已 完 成 準 備 階 段 的 項 目 儘 管 對 工 程 的 需 求 維 持 不 變, 惟 我 們 注 意 到 政 府 項 目 的 招 標 及 或 興 建 過 程 被 延 遲 及 或 延 長 由 於 出 現 有 關 延 遲 情 況, 我 們 原 先 預 期 以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分 部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增 加 帶 動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實 現 內 部 增 長 的 目 標 因 而 落 空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10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 續 ) 在 此 等 情 況 下, 雖 然 預 期 二 零 一 五 年 將 錄 得 溫 和 增 長, 惟 在 多 方 面 將 與 二 零 一 四 年 類 似 的 而 且 確, 總 理 李 克 強 近 期 在 年 度 全 國 人 民 大 會 上 宣 佈, 中 國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預 測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率 將 約 為 7%, 此 乃 過 去 十 年 來 的 最 低 數 字, 更 將 成 為 未 來 中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目 標 的 新 常 態 然 而, 對 中 國 的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以 及 環 保 疏 浚 分 部 而 言, 在 中 央 政 府 確 實 而 急 切 的 刺 激 政 策 支 持 下, 該 等 分 部 於 未 來 數 十 年 擁 有 潛 力 中 國 政 府 已 顯 示 出 處 理 公 眾 所 關 注 的 污 染 問 題 之 決 心 及 承 擔 政 府 將 兌 現 承 諾,( 其 中 包 括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實 施 大 規 模 政 策 如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動 計 劃 ( 水 計 劃 )( 一 個 投 資 人 民 幣 兩 萬 億 元 的 潔 淨 污 水 計 劃 ), 以 及 計 劃 為 農 地 土 壤 設 立 質 量 標 準 鑒 於 中 國 主 席 習 近 平 全 力 發 動 成 立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及 於 一 帶 一 路 ( 一 帶 一 路 ) 策 略 下 建 設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預 期 填 海 及 相 關 疏 浚 工 程 的 需 求 將 會 上 升

11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 續 ) 作 為 一 個 發 展 完 善 且 聲 譽 良 好 並 提 供 優 質 填 海 及 環 保 疏 浚 服 務 的 私 營 疏 浚 服 務 供 應 商, 我 們 深 信 在 上 述 相 關 政 府 政 策 對 行 業 的 支 持 下,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整 體 前 景 一 片 光 明 有 見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以 及 環 保 疏 浚 業 務 的 前 景 明 朗, 無 論 挑 戰 如 何 艱 鉅, 我 們 定 必 克 服 難 關 此 時 此 刻, 我 們 正 思 索 開 展 環 保 疏 浚 項 目 的 計 劃 及 時 間 表 另 外, 我 們 的 應 收 賬 款 亦 創 新 高 為 應 對 此 情 況, 管 理 層 將 集 中 額 外 資 源 以 積 極 收 回 該 等 應 收 賬 款 及 擴 闊 我 們 的 收 益 來 源 在 越 來 越 多 有 利 因 素 的 支 持 下, 我 們 堅 定 不 移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達 致 正 面 進 展 聯 席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劉 開 進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12

13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財 務 回 顧 本 集 團 擁 有 四 個 主 要 營 運 及 可 呈 報 分 部, 即 (i)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ii)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iii)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的 輔 助 建 設 工 程 ( 疏 浚 相 關 工 程 業 務 ); 及 (iv) 海 上 操 作 的 其 他 工 程, 如 吊 裝 及 打 撈 工 程 ( 其 他 海 事 業 務 ) 收 益 於 報 告 期 間, 本 集 團 總 收 益 錄 得 下 跌, 由 二 零 一 三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973,600,000 元 減 少 約 6.5% 即 約 人 民 幣 63,000,000 元 至 約 人 民 幣 910,600,000 元 於 報 告 期 間,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分 部 及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分 部 分 別 錄 得 收 益 約 人 民 幣 474,400,000 元 及 約 人 民 幣 208,500,000 元, 分 別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相 應 分 部 收 益 增 加 約 8.5% 及 減 少 約 35.9%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分 部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收 益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一 項 水 務 管 理 項 目 已 完 成 及 實 施 若 干 環 保 疏 浚 項 目 放 緩 所 致 另 一 方 面,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維 持 穩 定, 而 來 自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分 部 的 收 益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如 上 所 述 般 略 增 於 報 告 期 間, 隨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工 程 輕 微 增 長, 本 集 團 疏 浚 相 關 工 程 業 務 的 收 益 亦 錄 得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增 加 至 約 人 民 幣 53,300,000 元 因 此, 本 集 團 收 益 增 加 約 26.0%,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該 分 部 產 生 收 益 約 人 民 幣 42,300,000 元 於 報 告 期 間, 本 集 團 其 他 海 事 業 務 維 持 穩 定, 而 自 其 他 海 事 業 務 分 部 產 生 的 相 關 收 益 約 為 人 民 幣 174,400,000 元,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68,700,000 元 輕 微 增 加 約 3.4%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14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財 務 回 顧 ( 續 ) 營 運 成 本 及 毛 利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成 本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約 人 民 幣 624,200,000 元 輕 微 增 加 至 報 告 期 間 的 約 人 民 幣 648,300,000 元, 略 升 約 3.9% 連 同 如 上 文 所 述 的 收 益 減 少,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錄 得 毛 利 約 人 民 幣 262,300,000 元,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約 人 民 幣 349,400,000 元 減 少 約 24.9%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分 部 的 利 潤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40.6% 減 少 至 報 告 期 間 約 30.0% 於 報 告 期 間 的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項 下 業 務 活 動 利 潤 率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下 跌 約 10.6%, 乃 由 於 報 告 期 間 中 國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工 程 的 單 位 價 格 下 跌 所 致 我 們 認 為, 中 國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工 程 的 單 位 價 格 及 利 潤 率 將 於 未 來 2 至 3 年 維 持 穩 定, 約 為 30.0%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的 利 潤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34.8% 下 降 至 報 告 期 間 約 31.8% 報 告 期 內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業 務 活 動 的 利 潤 率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下 跌 約 3.0%, 乃 由 於 本 報 告 期 內 環 保 疏 浚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相 關 收 益 有 所 減 少, 而 其 減 少 的 幅 度 與 水 務 管 理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相 關 收 益 所 減 少 的 幅 度 相 比 較 大, 加 上 環 保 疏 浚 工 程 的 利 潤 率 較 水 務 管 理 工 程 為 高 所 致 於 報 告 期 間, 本 集 團 其 他 海 事 業 務 的 利 潤 率 下 降 不 到 1.2% 至 約 28.0%, 董 事 認 為 此 下 降 可 以 接 受, 而 本 集 團 的 疏 浚 相 關 工 程 業 務 ( 主 要 包 括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服 務 的 輔 助 建 設 工 程 ) 為 傳 統 上 利 潤 率 相 對 較 低 但 可 接 受 的 分 部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12,900,000 元 至 報 告 期 間 的 約 人 民 幣 44,000,000 元, 主 要 是 由 於 銀 行 利 息 有 關 非 流 動 應 收 賬 款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如 本 年 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7 所 述 的 鹽 城 市 鴻 基 建 築 安 裝 工 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應 付 的 應 收 代 價 利 息 收 入 增 加 所 致 因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而 錄 得 的 收 益 淨 額 因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發 行 予 CITIC Capital China Access Fund Limited 的 無 抵 押 可 換 股 債 券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平 值 變 動 而 錄 得 非 現 金 收 益 約 人 民 幣 23,300,000 元, 以 及 因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發 行 予 多 名 承 配 人 之 認 股 權 證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評 估 而 錄 得 非 現 金 虧 損 約 人 民 幣 2,000,000 元 因 此, 其 他 收 益 及 虧 損 分 類 項 下 產 生 一 項 非 現 金 收 益 淨 額 約 人 民 幣 21,3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非 現 金 虧 損 淨 額 約 人 民 幣 19,500,000 元 ) 有 關 無 抵 押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認 股 權 證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之 公 告

15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財 務 回 顧 ( 續 ) 呆 賬 撥 備 作 為 管 理 應 收 賬 款 之 進 一 步 審 慎 措 施, 已 就 報 告 期 就 呆 賬 撥 備 作 出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49,3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之 非 現 金 虧 損 淨 額 市 場 推 廣 及 宣 傳 開 支 市 場 推 廣 及 宣 傳 開 支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2,500,000 元 至 報 告 期 間 的 約 人 民 幣 10,700,000 元, 此 乃 由 於 年 內 採 用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進 行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所 致 行 政 開 支 於 報 告 期 間, 行 政 開 支 約 為 人 民 幣 40,400,000 元,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47,500,000 元 減 少 約 14.9%, 此 乃 由 於 就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採 納 的 本 集 團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本 報 告 期 授 予 僱 員 及 顧 問 的 購 股 權 所 確 認 的 開 支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減 少 所 致 所 得 稅 開 支 由 於 除 稅 前 溢 利 減 少, 於 報 告 期 間, 所 得 稅 開 支 約 為 人 民 幣 53,600,000 元,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24,900,000 元 年 內 溢 利 由 於 以 上 因 素 的 綜 合 影 響, 年 內 溢 利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約 人 民 幣 181,300,000 元 下 降 約 40.1% 至 報 告 期 間 的 約 人 民 幣 108,600,000 元 將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營 溢 利 ( 未 計 及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報 所 載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公 平 值 變 動 而 產 生 的 非 現 金 虧 損 淨 額 ) 與 報 告 期 的 經 營 溢 利 ( 未 計 及 因 上 述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公 平 值 變 動 及 壞 賬 撥 備 而 產 生 的 非 現 金 收 益 淨 額 ) 作 比 較 後, 經 營 溢 利 減 少 約 32.0% 收 購 溢 利 擔 保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之 公 告 (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告 )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訂 立 協 議 ( 協 議 ) 以 收 購 於 目 標 公 司 ( 定 義 見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告, 即 江 蘇 蛟 龍 打 撈 航 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51% 的 股 本 權 益, 而 該 項 收 購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完 成 根 據 協 議, 原 目 標 公 司 ( 定 義 見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告 ) 股 權 持 有 人 及 目 標 公 司 同 意 向 該 名 買 方 就 目 標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之 除 稅 後 純 利 提 供 擔 保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該 溢 利 擔 保 為 人 民 幣 45,000,000 元 有 關 收 購 協 議 及 溢 利 擔 保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告 誠 如 上 文 所 述, 本 集 團 其 他 海 事 業 務 之 利 潤 率 下 跌 少 於 1.2% 目 標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約 為 人 民 幣 44,260,000 元, 因 此,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溢 利 擔 保 未 獲 達 成, 尚 欠 人 民 幣 742,662 元 然 而, 倘 未 有 出 現 不 足 額, 根 據 協 議 項 下 之 溢 利 擔 保 條 文, 本 集 團 已 按 溢 利 擔 保 額 ( 即 人 民 幣 45,000,000 元 ) 為 基 準 分 派 江 蘇 蛟 龍 打 撈 航 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之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溢 利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16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財 務 回 顧 ( 續 ) 每 股 盈 利 每 股 股 份 盈 利 由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每 股 股 份 人 民 幣 0.21 元 下 降 約 47.6% 至 報 告 期 間 的 每 股 股 份 人 民 幣 0.11 元 財 務 管 理 政 策 本 集 團 於 其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面 臨 市 場 風 險 ( 例 如 貨 幣 風 險 及 利 率 風 險 ) 本 集 團 的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旨 在 將 該 等 風 險 對 其 財 務 表 現 的 不 利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由 於 本 集 團 的 大 部 分 買 賣 交 易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主 要 以 人 民 幣 ( 本 集 團 的 功 能 及 呈 報 貨 幣 ) 計 值, 惟 若 干 銀 行 結 餘 以 美 元 及 港 元 計 值 除 外, 故 外 匯 風 險 對 本 集 團 所 構 成 之 影 響 甚 微, 於 報 告 期 間 對 日 常 營 運 亦 無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於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並 無 進 行 任 何 相 關 對 沖 由 於 現 行 利 率 處 於 相 對 較 低 水 平, 故 本 集 團 並 無 訂 立 任 何 利 率 對 沖 合 約 或 任 何 其 他 利 率 相 關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然 而,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其 所 面 對 的 相 關 利 率 風 險 財 務 狀 況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權 益 總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934,9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1,730,200,000 元 ) 權 益 總 額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為 報 告 期 間 錄 得 純 利 及 由 於 根 據 行 使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若 干 購 股 權 發 行 新 股 份 而 增 加 資 本 所 致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約 為 人 民 幣 274,9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105,900,000 元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除 以 流 動 負 債 ) 為 1.24( 二 零 一 三 年 :1.08)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本 集 團 採 取 審 慎 的 現 金 及 財 務 管 理 政 策 為 求 能 夠 更 好 控 制 成 本 及 盡 量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本 集 團 的 財 資 活 動 均 為 集 中 管 理, 而 現 金 一 般 會 存 放 於 銀 行, 大 部 分 以 人 民 幣 及 港 元 計 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中 包 括 現 金 及 多 項 銀 行 存 款 共 約 人 民 幣 179,100,000 元, 較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約 人 民 幣 365,700,000 元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186,600,000 元 根 據 於 報 告 期 間 行 使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若 干 購 股 權, 本 公 司 收 取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認 購 價 合 共 約 121,800,000 港 元 ( 相 等 於 約 人 民 幣 96,200,000 元 )

17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財 務 回 顧 ( 續 )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 續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報 所 述, 由 於 約 93,000,000 港 元 ( 人 民 幣 73,470,000 元, 即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收 取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所 得 款 項 餘 下 部 分 ) 以 外 的 款 項, 已 於 就 下 列 事 項 使 用.. (a) 資 本 開 支 : 約 42,000,000 港 元 ( 約 人 民 幣 33,100,000 元 ) (b) 營 運 資 金 : 約 5,000,000 港 元 ( 約 人 民 幣 40,400,000 元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應 收 賬 款 約 為 人 民 幣 1,272,6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980,900,000 元 ) 此 外, 如 下 文 所 述, 本 集 團 擁 有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81,800,000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分 期 結 算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已 與 其 一 名 主 要 貿 易 債 務 人 ( 債 務 人 ) 訂 立 有 條 件 協 議, 據 此 債 務 人 將 向 本 集 團 轉 讓 其 (i) 於 咏 恒 ( 定 義 如 下 )95% 股 權, 及 (ii) 其 股 東 貸 款, 代 替 結 清 應 付 本 集 團 的 若 干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 第 一 份 協 議 ) 以 該 方 式 結 清 的 上 述 貿 易 債 務 為 人 民 幣 288,293,000 元 ( 包 括 流 動 部 分 人 民 幣 251,798,000 元 及 非 流 動 部 分 人 民 幣 36,495,000 元 ) 乃 根 據 獨 立 於 本 集 團 之 中 國 註 冊 估 值 公 司 江 蘇 仁 和 資 產 評 估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的 估 值 報 告 經 參 考 咏 恒 的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而 釐 訂 鹽 城 市 咏 恒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咏 恒 ) 是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其 唯 一 資 產 為 在 中 國 的 兩 塊 土 地 咏 恒 的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建 築 及 物 業 開 發 訂 立 上 述 安 排 的 同 時, 本 集 團 亦 訂 立 另 一 份 有 條 件 協 議 以 自 非 控 股 權 益 股 東 收 購 咏 恒 餘 下 5% 股 權, 現 金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400,000 元 ( 第 二 份 協 議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本 集 團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 鹽 城 市 鴻 基 建 築 安 裝 工 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鴻 基 建 築 )) 訂 立 一 份 有 條 件 買 賣 協 議, 據 此 本 集 團 同 意 將 其 於 咏 恒 的 85% 股 權 連 同 85% 股 東 貸 款 轉 讓 予 鴻 基 建 築,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252,968,000 元 ( 代 價 )( 第 三 份 協 議 ), 將 按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 (i) 於 簽 訂 第 三 份 協 議 後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支 付 按 金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 (ii)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前 支 付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70,000,000 元 ( 不 包 括 按 金 ); (iii) 於 進 一 步 支 付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100,000,000 元 ; 及 (iv)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前 支 付 任 何 尚 未 償 還 結 餘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18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財 務 回 顧 ( 續 )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 續 ) 鴻 基 建 築 須 向 本 集 團 支 付 因 未 償 結 餘 金 額 所 產 生 的 利 息, 年 利 率 為 6 厘,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開 始 計 息 第 (i) (ii) 及 (iii) 項 之 付 款 條 款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全 部 達 成 儘 管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應 收 款 項 收 取 任 何 抵 押 品, 但 管 理 層 認 為 應 收 款 項 並 不 存 在 可 收 回 性 問 題, 因 為 餘 下 應 收 款 項 的 債 務 人 主 要 為 信 譽 良 好 的 企 業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逾 期 應 收 款 項 增 加 至 約 人 民 幣 800,7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621,400,000 元 ), 並 無 大 幅 削 弱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資 金 狀 況, 原 因 是 於 年 內 在 計 算 營 運 資 金 變 動 前, 營 運 上 帶 來 現 金 流 入 然 而, 為 採 取 管 理 應 收 賬 款 之 進 一 步 審 慎 措 施, 本 集 團 決 定 已 於 報 告 期 間 就 呆 賬 作 出 一 項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49,3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之 撥 備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總 負 債 約 為 人 民 幣 1,533,7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1,681,200,000 元 ) 總 負 債 減 少 主 要 是 銀 行 貸 款 金 額 減 少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60,700,000 元 及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入 賬 的 若 干 負 債 清 償 淨 額 該 等 銀 行 貸 款 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全 部 以 固 定 利 率 計 息 ( 一 筆 10,000,000 港 元 ( 約 人 民 幣 8,000,000 元 ) 的 融 資 除 外 ) 貸 款 及 借 貸 的 所 得 款 項 已 及 將 會 用 作 資 本 開 支 ( 興 建 生 產 環 保 疏 浚 設 備 及 生 產 污 泥 脫 水 設 備 的 工 廠 等 ) 及 營 運 開 支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 以 銀 行 借 貸 除 以 總 資 產 計 算 ) 下 降 至 16.5%( 二 零 一 三 年 :17.9%) 或 23.9%( 二 零 一 三 年 : 25.3%)( 倘 以 銀 行 貸 款 融 資 租 賃 項 下 的 負 債 及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總 額 計 算 ), 董 事 會 相 信 此 乃 屬 健 康 水 平 本 集 團 資 產 抵 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銀 行 借 貸 乃 以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約 人 民 幣 20,800,000 元 本 集 團 所 持 有 的 若 干 挖 泥 船 及 土 地 的 抵 押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若 干 非 控 股 股 東 擁 有 的 數 項 物 業 以 及 劉 先 生 及 周 女 士 作 出 的 個 人 擔 保 作 抵 押 本 公 司 兩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間 因 合 約 安 排 ( 據 此 由 江 蘇 興 宇 的 業 務 中 產 生 的 一 切 經 濟 利 益 及 風 險 均 轉 移 至 翔 宇 中 國 ) 而 產 生 集 團 內 抵 押 重 大 收 購 事 項 及 出 售 事 項 於 報 告 期 間 內 概 無 重 大 收 購 事 項 及 或 出 售 事 項

19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財 務 回 顧 ( 續 ) 資 本 承 擔 及 或 然 負 債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錄 得 與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以 及 投 資 於 湖 南 湘 江 環 保 產 業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與 株 洲 循 環 經 濟 投 資 發 展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株 洲 循 環 經 濟 投 資 發 展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一 間 由 株 洲 清 水 塘 循 環 經 濟 工 業 區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國 有 企 業 )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合 資 企 業 ) 有 關 的 資 本 承 擔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3,3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24,0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88,2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24,000,000 元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僱 員 及 薪 酬 政 策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擁 有 630 名 ( 二 零 一 三 年 :668 名 ) 員 工 員 工 數 目 減 少 純 屬 正 常 勞 動 力 流 動 於 報 告 期 間 之 總 員 工 成 本 約 為 人 民 幣 57,200,000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54,000,000 元 ) 員 工 成 本 增 加 乃 因 為 員 工 薪 金 增 加 本 集 團 之 薪 酬 政 策 乃 基 本 上 由 董 事 基 於 個 別 僱 員 表 現 及 市 場 狀 況 而 釐 訂 除 薪 金 及 酌 情 花 紅 外, 員 工 福 利 包 括 退 休 金 供 款 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 據 此 可 授 予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認 購 股 份 之 購 股 權 將 受 限 於 適 用 條 件 及 上 市 規 則 所 載 列 之 獨 立 性 限 制 ) 於 回 顧 年 內, 本 集 團 過 往 並 無 經 歷 對 其 營 運 造 成 影 響 的 任 何 罷 工 停 工 或 重 大 勞 資 糾 紛, 且 其 於 聘 請 及 挽 留 合 資 格 員 工 方 面 並 無 遭 遇 任 何 重 大 困 難 報 告 期 末 後 事 件 本 公 司 與 一 名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一 份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配 售 協 議 及 一 份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補 充 協 議, 據 此, 配 售 代 理 同 意 促 使 一 名 承 配 人 按 配 售 價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1.38 港 元 認 購 171,120,000 股 配 售 股 份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日 已 分 別 收 取 認 購 價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合 共 約 235,300,000 港 元 ( 約 人 民 幣 185,900,000 元 ), 有 關 詳 情 分 別 載 列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日 之 公 告 所 得 款 項 擬 用 作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用 途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20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業 務 回 顧 報 告 期 間 錄 得 營 運 收 益 人 民 幣 910,592,000 元 及 毛 利 人 民 幣 262,317,000 元, 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我 們 於 報 告 期 間 的 毛 利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24.9%, 儘 管 就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發 行 之 嵌 入 無 抵 押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錄 得 淨 收 益 合 共 約 達 人 民 幣 23,300,000 元, 惟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之 除 稅 後 純 利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減 少 約 40.1%( 或 倘 無 計 及 上 述 因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公 平 值 變 動 及 就 呆 賬 撥 備 所 產 生 的 非 現 金 收 益 淨 額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公 平 值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虧 損 淨 額, 則 為 32.0%) 收 益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完 成 一 項 水 務 管 理 工 程 及 實 施 若 干 疏 浚 項 目 放 緩 本 集 團 正 與 客 戶 討 論 該 等 疏 浚 項 目 之 建 築 進 度 時 間 表 除 上 文 所 述 者 外, 本 集 團 的 除 稅 後 溢 利 減 少 亦 由 於 (i) 因 本 集 團 僱 員 的 平 均 薪 金 水 平 上 升, 導 致 本 集 團 的 生 產 成 本 增 加 ; (ii) 因 包 括 疏 浚 船 舶 在 內 的 設 備 增 加, 導 致 本 集 團 的 折 舊 開 支 等 固 定 開 支 增 多 ;(iii) 融 資 成 本 增 加 及 (iv) 就 呆 賬 撥 備 所 產 生 非 現 金 虧 損 淨 額 合 共 人 民 幣 49,259,000 元 儘 管 山 東 省 龍 口 巿 填 海 項 目 的 建 設 工 程 已 於 報 告 期 間 暫 停, 惟 自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分 部 所 產 生 之 收 益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輕 微 增 加 8.5% 由 於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工 程 減 少 聘 用 分 包 商, 本 公 司 得 以 維 持 30.0% 利 潤 率 中 國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工 程 的 單 位 價 格 於 報 告 期 間 有 所 下 降 我 們 認 為, 中 國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工 程 的 單 位 價 格 將 維 持 穩 定, 而 未 來 2 至 3 年 的 利 潤 率 將 約 為 30%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報 告 期 間 並 無 進 行 新 的 環 保 疏 浚 項 目,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分 部 於 報 告 期 間 的 收 益 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35.9% 為 環 保 疏 浚 工 程 製 造 的 泥 漿 脫 水 設 備 令 我 們 於 報 告 期 間 有 關 環 保 疏 浚 工 程 的 年 度 疏 浚 能 力 增 加 至 約 4,000,000 立 方 米 本 集 團 將 維 持 及 堅 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底 前 提 升 其 環 保 疏 浚 工 程 的 年 度 疏 浚 能 力 至 約 10,000,000 立 方 米 的 原 訂 計 劃 就 應 收 賬 款 而 言, 董 事 會 認 為, 鑒 於 客 戶 的 財 務 背 景 以 及 彼 等 過 往 及 隨 後 的 還 款 記 錄, 未 能 收 回 其 任 何 應 收 賬 款 部 分 的 風 險 極 低 然 而, 董 事 會 於 報 告 期 間 對 應 收 賬 款 採 取 審 慎 策 略, 決 定 就 若 干 應 收 賬 款 作 出 撥 備 合 共 人 民 幣 49,259,000 元, 即 就 呆 賬 撥 備

21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展 望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中 國 經 濟 同 時 受 到 硬 著 陸 的 壓 力 及 一 些 刺 激 政 策 的 影 響, 令 其 表 現 起 伏 不 定 我 們 預 見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情 況 將 維 持 不 變, 預 期 將 達 致 溫 和 增 長 事 實 上, 李 克 強 總 理 於 最 近 的 年 度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上 演 說 時 宣 佈,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預 期 增 長 率 將 約 為 7%, 此 乃 中 國 未 來 數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目 標 的 新 常 態 對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分 部 及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分 部 的 不 同 支 持 政 策 已 經 及 將 逐 漸 就 其 各 自 於 未 來 數 年 的 發 展 而 實 施 傳 媒 及 大 眾 均 日 漸 關 注 污 染 問 題 解 決 污 染 問 題 成 為 中 國 政 府 優 先 處 理 的 工 作 於 近 期 的 年 度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上, 李 克 強 總 理 將 環 保 列 為 其 最 新 政 府 工 作 報 告 的 重 點 之 一, 尤 其 著 重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實 施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動 計 劃 ( 水 計 劃 ) 因 此, 於 未 來 數 年, 將 對 環 境 疏 浚 工 作 有 潛 在 及 大 量 的 需 求, 雖 然 我 們 現 時 無 法 預 測 本 集 團 將 獲 得 的 環 保 疏 浚 項 目 數 量 及 該 等 環 保 疏 浚 項 目 的 開 展 計 劃 及 時 間 表 然 而, 憑 藉 我 們 的 泥 漿 脫 水 設 備 及 經 證 實 的 科 技, 加 上 我 們 於 環 保 疏 浚 工 程 的 技 術 及 經 驗, 我 們 對 環 保 疏 浚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的 前 景 感 到 樂 觀, 並 承 諾 使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發 展 更 上 一 層 樓 另 外, 中 國 環 境 保 護 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發 出 農 用 地 土 壤 環 境 質 量 標 準 ( 徵 求 意 見 稿 ) 我 們 相 信 一 旦 列 出 土 壤 質 量 標 準, 該 等 將 已 處 理 土 壤 泥 漿 轉 為 鹼 性 或 使 其 受 污 染 的 污 泥 處 理 技 術 及 或 技 巧 將 會 被 淘 汰 然 而, 由 於 我 們 的 污 泥 處 理 技 術 將 不 會 引 起 二 次 污 染 或 改 變 乾 污 泥 的 酸 鹼 值, 我 們 將 受 惠 於 該 等 土 壤 標 準 規 定 我 們 將 如 期 為 環 保 疏 浚 工 程 製 造 泥 漿 脫 水 設 備 由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初 次 提 出 建 設 一 帶 一 路 的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策 略 將 為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帶 來 許 多 機 會, 例 如 興 建 碼 頭 及 其 他 基 建 合 作 項 目 建 議 的 路 徑 將 由 中 國 福 建 省 為 起 點, 經 過 廣 東 廣 西 及 海 南, 然 後 向 南 穿 過 馬 六 甲 海 峽 然 後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由 吉 隆 坡 前 往 加 爾 各 答, 跨 越 印 度 洋 到 達 奈 洛 比 從 奈 洛 比 再 向 北 行 繞 過 非 洲 之 角, 經 紅 海 進 入 地 中 海, 並 於 雅 典 停 留, 最 後 在 威 尼 斯 與 陸 上 絲 綢 之 路 會 合 作 為 中 國 最 大 型 私 營 疏 浚 承 包 商 之 一, 本 集 團 可 利 用 建 設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的 機 會 以 拓 展 我 們 的 業 務 至 海 外 董 事 會 將 就 我 們 的 應 收 賬 款 維 持 其 一 貫 審 慎 態 度 及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管 理 應 收 賬 款 至 健 康 水 平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22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董 事 會 執 行 董 事 劉 開 進 先 生,54 歲, 本 集 團 的 創 辦 人,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行 政 總 裁 兼 本 集 團 董 事 會 聯 席 主 席 劉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的 服 務 協 議,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劉 先 生 自 願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將 年 薪 從 人 民 幣 3,000,000 元 減 至 人 民 幣 1,500,000 元, 並 於 按 相 同 條 款 重 續 其 服 務 協 議 時 將 其 年 薪 加 回 人 民 幣 3,000,000 元, 並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一 日 生 效 為 展 示 彼 對 本 公 司 之 奉 獻, 並 提 高 股 東 信 心 及 價 值, 劉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補 充 協 議, 自 願 由 人 民 幣 3,000,000 元 減 薪 至 年 薪 人 民 幣 1,200,000 元,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劉 先 生 為 執 行 董 事 周 女 士 的 配 偶 劉 先 生 於 一 九 七 七 年 完 成 中 學 課 程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劉 先 生 獲 鹽 城 市 人 事 局 頒 發 高 級 建 築 工 程 師 證 書 隨 著 劉 先 生 於 中 國 疏 浚 業 的 經 驗 及 知 識 日 深, 劉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成 立 江 蘇 興 宇 劉 先 生 於 中 國 從 事 疏 浚 業 約 二 十 年 劉 先 生 為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江 蘇 省 鹽 城 市 第 七 屆 委 員 會 委 員 劉 先 生 現 擔 任 江 蘇 興 宇 江 蘇 省 興 宇 疏 浚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江 蘇 省 路 港 建 設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江 蘇 路 港 ) 及 湖 南 湘 江 環 保 產 業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以 及 江 蘇 翔 宇 港 建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翔 宇 中 國 ) 江 蘇 翔 宇 水 務 有 限 公 司 ( 翔 宇 水 務 ) 江 蘇 翔 宇 環 保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 翔 宇 環 保 ) 江 蘇 豐 宇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江 蘇 豐 宇 ) 及 江 蘇 興 宇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 江 蘇 興 宇 商 務 ) 的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負 責 監 督 其 日 常 營 運 及 策 劃 其 業 務 策 略 江 蘇 興 宇 翔 宇 中 國 翔 宇 水 務 翔 宇 環 保 江 蘇 路 港 江 蘇 豐 宇 江 蘇 興 宇 商 務 及 江 蘇 蛟 龍 打 撈 航 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彼 目 前 為 本 公 司 各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劉 先 生 過 往 及 現 在 並 未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24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 續 ) 董 事 會 ( 續 ) 執 行 董 事 ( 續 ) 周 淑 華 女 士,51 歲,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周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的 服 務 協 議,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周 女 士 自 願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將 年 薪 從 人 民 幣 1,800,000 元 減 至 人 民 幣 900,000 元, 並 於 按 相 同 條 款 重 續 其 服 務 協 議 時 將 其 年 薪 加 回 人 民 幣 1,800,000 元, 並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一 日 生 效 為 展 示 彼 對 本 公 司 之 奉 獻, 並 提 高 股 東 信 心 及 價 值, 周 女 士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補 充 協 議, 自 願 由 原 來 的 人 民 幣 1,800,000 元 減 薪 至 年 薪 人 民 幣 600,000 元,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周 女 士 主 要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彼 為 本 集 團 董 事 會 聯 席 主 席 執 行 董 事 兼 行 政 總 裁 劉 先 生 的 配 偶 周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畢 業 於 中 國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函 授 學 院, 取 得 行 政 管 理 本 科 學 歷 彼 亦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於 中 國 南 京 師 範 大 學 取 得 播 音 主 持 人 文 學 本 科 學 歷 周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江 蘇 翔 宇 之 董 事 彼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規 定 須 予 披 露 之 權 益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龍 華 先 生,62 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並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劉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的 委 任 書 劉 先 生 畢 業 於 清 華 大 學, 擁 有 高 級 工 程 師 資 格 劉 先 生 曾 任 北 京 城 建 投 資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城 建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 的 董 事 長, 並 歷 任 北 京 建 工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及 北 京 城 建 的 主 要 股 東 北 京 城 建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兼 黨 委 書 記 職 務 彼 在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管 治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劉 先 生 現 時 為 中 國 建 築 業 協 會 副 會 長 中 國 建 築 業 協 會 建 造 師 分 會 會 長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彭 翠 紅 女 士,67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並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彭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的 委 任 書,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並 由 於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而 辭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25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 續 ) 董 事 會 ( 續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續 ) 還 學 東 先 生,64 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還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的 委 任 書,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還 先 生 畢 業 於 中 國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函 授 學 院, 取 得 黨 政 本 科 學 歷 彼 亦 獲 得 南 京 大 學 應 用 社 會 學 修 畢 研 究 生 還 先 生 歷 任 鹽 城 市 鄉 鎮 企 業 局 局 長 及 鹽 城 市 水 利 局 局 長 還 先 生 現 任 鹽 城 市 農 水 企 業 協 會 會 長 徐 恒 菊 先 生,65 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徐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的 委 任 書,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徐 先 生 獲 鹽 城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與 其 他 學 院 合 併 後 現 稱 為 鹽 城 師 範 學 院 ) 頒 授 中 文 學 士 學 位 徐 先 生 歷 任 鹽 城 市 委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鹽 城 巿 委 副 秘 書 長, 鹽 城 市 委 辦 公 室 主 任, 中 共 響 水 縣 委 書 記, 鹽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長 陳 銘 燊 先 生,42 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的 委 任 書,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 陳 先 生 畢 業 於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大 學, 持 有 會 計 及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學 系 商 學 士 學 位 陳 先 生 現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之 會 員 彼 於 會 計 投 資 及 企 業 財 務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的 工 作 經 驗 陳 先 生 曾 於 一 間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任 職 近 五 年, 現 時 為 啟 程 東 方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之 聯 席 董 事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26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 續 ) 董 事 會 ( 續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續 ) 陳 先 生 現 亦 為 昊 天 能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474) 遠 東 控 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36) 及 審 陽 公 用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47)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其 證 券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並 為 長 虹 佳 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016) 及 樂 亞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95)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其 證 券 於 聯 交 所 創 業 板 上 市 彼 曾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美 麗 中 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其 證 券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706), 及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於 首 都 創 投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2324) 出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上 兩 家 公 司 之 證 券 均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高 級 管 理 層 梁 劍 虹 先 生,54 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加 盟 本 集 團, 現 為 本 集 團 法 律 總 監 兼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彼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梁 先 生 分 別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及 一 九 八 九 年 獲 得 倫 敦 大 學 的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及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深 造 文 憑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彼 獲 得 麥 考 瑞 大 學 (Macquarie University) 應 用 金 融 學 碩 士 學 位 彼 亦 持 有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的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公 司 管 治 與 董 事 學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以 及 國 際 合 規 協 會 (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Association) 國 際 合 規 文 憑 梁 先 生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及 一 九 九 二 年 獲 頒 授 香 港 及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律 師 資 格 彼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加 入 一 家 大 型 上 市 集 團 為 法 律 部 主 管 以 來 一 直 擔 任 內 部 法 律 顧 問 其 後, 彼 於 一 家 中 國 電 子 商 務 公 司 擔 任 高 級 副 總 裁 及 法 律 主 管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之 前, 彼 曾 於 一 家 歐 洲 可 再 生 能 源 集 團 出 任 亞 太 地 區 法 律 主 管 徐 文 躍 先 生,43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月 加 盟 本 集 團 現 為 本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彼 為 本 集 團 會 計 部 主 管 並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及 香 港 的 日 常 會 計 及 財 務 事 宜 徐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畢 業 於 南 京 經 濟 學 院 會 計 學 專 業 徐 先 生 先 為 中 國 高 級 會 計 師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及 中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協 會 會 員 加 盟 本 集 團 前, 徐 先 生 在 香 港 一 間 上 市 集 團 擔 任 財 務 總 監

27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 續 )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李 志 強 先 生,65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加 盟 本 集 團, 現 為 本 集 團 環 保 疏 浚 部 首 席 工 程 師 李 先 生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自 美 國 洛 杉 磯 西 海 岸 大 學 取 得 跨 國 經 營 管 理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李 先 生 曾 接 受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 前 稱 台 灣 省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主 辦 有 關 水 處 理 方 面 的 培 訓 李 先 生 從 事 環 保 疏 浚 經 營 及 維 護 約 20 年 於 加 盟 本 集 團 前, 李 先 生 於 台 灣 及 中 國 多 間 水 處 理 及 環 保 疏 浚 公 司 擔 任 經 理 或 首 席 工 程 師 丁 繼 穎 女 士,39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加 盟 本 集 團 為 內 部 監 控 專 員 彼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監 控 事 宜 丁 女 士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通 過 全 國 中 級 會 計 師 考 試 及 南 京 財 經 大 學 考 試, 獲 得 管 理 學 學 士 學 位 彼 亦 擁 有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全 國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資 格 丁 女 士 擁 有 約 8 年 的 會 計 財 務 及 內 部 監 控 經 驗 加 盟 本 集 團 前, 丁 女 士 在 若 干 大 型 企 業 擔 任 財 務 經 理, 亦 於 中 國 一 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審 計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部 工 作, 主 理 審 查 內 部 監 控 的 工 作 楊 先 波 先 生,50 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加 盟 本 集 團 為 江 蘇 興 宇 總 經 理, 並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疏 浚 業 務 楊 先 生 擁 有 超 過 二 十 年 疏 浚 行 業 的 經 驗 楊 先 生 曾 負 責 過 多 個 國 家 重 點 疏 浚 項 目 的 發 展 實 施 及 管 理, 並 獲 得 疏 浚 業 內 好 評 加 入 江 蘇 興 宇 前, 楊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交 通 運 輸 部 轄 下 的 大 型 國 有 疏 浚 企 業 長 江 武 漢 航 道 工 程 局 副 局 長 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獲 交 通 部 ( 現 稱 交 通 運 輸 部 ) 頒 發 航 道 工 程 高 級 工 程 師 證 書 及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獲 建 設 部 頒 發 一 級 建 造 師 註 冊 證 書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28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 續 )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王 菊 林 先 生,63 歲,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加 盟 本 集 團 為 首 席 工 程 師 及 負 責 管 理 江 蘇 興 宇 的 工 程 部 王 先 生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至 一 九 七 八 年 於 中 國 河 海 大 學 ( 前 稱 華 東 水 利 學 院 ) 修 讀 港 口 及 航 道 專 業 彼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獲 交 通 部 ( 現 稱 交 通 運 輸 部 ) 頒 授 航 道 工 程 高 級 工 程 師 證 書, 並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獲 建 設 部 頒 發 一 級 建 造 師 註 冊 證 書 王 先 生 擁 有 超 過 30 年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及 行 政 經 驗 在 加 盟 本 集 團 之 前, 彼 在 長 江 武 漢 航 道 工 程 局 工 作 約 15 年, 曾 出 任 科 員 及 項 目 經 理, 負 責 處 理 中 國 大 型 的 疏 浚 項 目 其 後, 王 先 生 於 長 江 武 漢 航 道 工 程 局 的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經 理 約 三 年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王 先 生 重 返 長 江 武 漢 航 道 工 程 局 工 作 約 8 年, 曾 擔 任 工 程 經 營 科 副 科 長 科 長 及 副 總 工 程 師 ( 一 級 建 造 師 ) 彼 曾 負 責 多 個 項 目 的 勘 察 洽 談 及 監 察 並 訂 立 相 關 合 約 劉 寶 城 先 生,50 歲, 為 江 蘇 興 宇 副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加 盟 本 集 團 主 要 負 責 設 備 的 研 究 改 良 及 整 改 劉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畢 業 於 中 國 大 連 海 運 學 院 ( 現 稱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 主 修 輪 機 管 理 專 科, 並 取 得 工 學 士 學 位 劉 先 生 擁 有 豐 富 的 疏 浚 吹 填 項 目 施 工 及 管 理 經 驗 於 加 盟 本 集 團 之 前,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劉 先 生 於 天 津 航 道 局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聯 屬 公 司 工 作, 負 責 多 艘 耙 吸 式 挖 泥 船 及 絞 吸 式 挖 泥 船 之 操 作 管 理 及 監 督 工 作, 亦 曾 參 與 大 型 的 疏 浚 項 目 劉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調 任 為 天 津 航 道 局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疏 浚 公 司 船 機 處 機 務 監 督 及 副 處 長, 並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調 任 為 天 津 航 道 局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船 機 處 船 機 副 處 長 及 總 輪 機 長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起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劉 先 生 任 職 青 島 北 亞 建 設 公 司 總 經 理, 主 要 負 責 挖 泥 船 的 設 計 建 造 試 驗 管 理 的 整 個 過 程

29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欣 然 呈 報 ( 回 顧 期 間 ) 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本 報 告 描 述 本 集 團 如 何 在 日 常 業 務 中 應 用 其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本 集 團 的 企 業 管 治 框 架 乃 基 於 兩 條 主 要 信 念 : 我 們 致 力 於 維 持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及 程 序 ; 及 我 們 認 識 到 需 要 採 納 不 斷 改 善 我 們 自 身 發 展 的 常 規, 以 確 保 管 理 層 具 備 資 格 聯 交 所 已 頒 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之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修 訂, 當 中 載 有 原 則 及 守 則 條 文,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本 集 團 一 直 應 用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的 有 關 原 則, 並 已 採 納 所 有 守 則 條 文 ( 倘 適 用 ), 作 為 我 們 自 身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董 事 認 為,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之 新 訂 版 本 ) 之 所 有 適 用 守 則 條 文, 惟 除 本 年 報 與 股 東 舉 行 股 東 大 會 一 段 所 載 若 干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的 情 況 除 外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的 標 準 守 則,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操 守 守 則 經 本 公 司 作 出 特 定 查 詢 後, 各 董 事 已 確 認 其 於 整 個 回 顧 期 間 遵 守 交 易 的 規 定 準 則 及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操 守 準 則 我 們 相 信, 通 過 董 事 會 的 有 效 運 作 健 全 的 內 部 監 控 以 及 對 股 東 的 問 責 性, 我 們 能 使 所 有 股 東 價 值 最 大 化 下 文 概 述 本 集 團 於 回 顧 期 間 採 納 及 遵 守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於 回 顧 期 間, 概 無 對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作 出 任 何 修 訂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30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直 至 本 年 報 日 期, 董 事 會 由 兩 名 執 行 董 事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及 直 至 本 年 報 日 期,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及 其 變 動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 劉 開 進 先 生 周 淑 華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 劉 龍 華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還 學 東 先 生 陳 銘 燊 先 生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董 事 ( 包 括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的 履 歷 詳 情 彼 等 之 間 的 關 係 及 委 任 條 款 載 列 於 本 年 報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一 節 董 事 會 相 信, 其 執 行 董 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組 成 比 例 均 衡, 董 事 會 具 備 強 大 的 獨 立 性, 能 夠 有 效 行 使 獨 立 判 斷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擁 有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令 本 集 團 具 備 適 當 的 制 衡 彼 等 各 自 均 被 視 為 具 有 獨 立 性, 並 一 直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所 載 條 文 於 所 有 披 露 董 事 姓 名 的 公 司 通 訊 刊 物 中, 應 列 明 彼 等 的 身 份 彼 等 的 職 能 不 只 是 局 限 於 受 限 範 圍 內, 彼 等 還 以 其 多 元 化 的 行 業 知 識 為 本 集 團 作 出 貢 獻, 並 為 本 集 團 的 管 理 及 議 事 程 序 提 出 建 議 在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中, 其 中 一 名 ( 即 陳 銘 燊 先 生 ) 具 備 會 計 專 業 資 格 或 相 關 財 務 管 理 知 識

31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會 ( 續 ) 董 事 會 責 任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負 責 批 准 及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策 略 及 政 策 審 批 商 業 計 劃 評 核 其 的 表 現 監 督 管 理 層 的 工 作 及 負 責 企 業 管 治 職 務 此 外, 董 事 會 負 責 指 導 及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事 務, 以 推 進 本 集 團 及 其 業 務 的 成 功 運 作 董 事 會 將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運 作 交 由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處 理, 但 保 留 對 若 干 重 大 事 宜 作 出 審 批 的 權 利 本 公 司 亦 就 具 體 職 能 設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以 確 保 董 事 會 的 高 效 運 作 董 事 會 保 留 及 授 予 董 事 委 員 會 的 各 職 能 及 職 責 已 分 別 明 確 載 列 於 各 職 權 範 圍 內 董 事 會 之 決 定 將 由 出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之 執 行 董 事 轉 達 管 理 層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劉 先 生 ( 本 公 司 聯 席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負 責 本 集 團 業 務 的 日 常 管 理, 而 另 一 位 聯 席 主 席 劉 龍 華 先 生 則 負 責 董 事 會 的 管 理 為 了 確 保 權 力 及 職 責 均 衡, 彼 等 的 職 責 乃 清 晰 界 定 及 分 開 委 任 重 選 及 罷 免 董 事 獲 委 聘 的 各 執 行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委 任 書 亦 載 有 與 彼 等 的 委 任 相 關 的 具 體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有 向 執 行 董 事 支 付 的 酬 薪 均 根 據 各 自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作 出 以 及 所 有 向 非 執 行 董 事 支 付 的 酬 薪 均 根 據 各 自 訂 立 的 委 任 書 作 出 委 任 董 事 條 款 詳 情 於 本 年 報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約 一 節 披 露 根 據 細 則, 任 何 獲 董 事 會 委 任 的 董 事 須 任 職 至 本 公 司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大 會 為 止, 屆 時 將 符 合 資 格 膺 選 連 任 此 外, 根 據 細 則, 在 每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當 時 三 分 之 一 董 事 ( 或, 倘 人 數 並 非 三 或 三 的 倍 數, 則 以 最 接 近 但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數 為 準 ) 將 輪 值 退 任, 惟 每 名 董 事 ( 包 括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須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一 次 所 有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均 獲 提 供 必 要 的 入 職 培 訓 及 資 料, 確 保 其 對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及 業 務 以 及 其 於 相 關 條 例 法 例 規 則 及 法 規 下 的 責 任 有 適 當 程 度 的 了 解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32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會 ( 續 ) 董 事 會 會 議 本 集 團 採 納 的 常 規 是 定 期 為 執 行 董 事 舉 行 董 事 會 會 議 及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四 次 有 執 行 董 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董 事 會 亦 將 於 董 事 會 須 對 某 一 事 宜 作 出 決 定 的 其 他 情 況 下 召 開 會 議 一 般 而 言, 於 舉 行 本 公 司 定 期 董 事 會 會 議 前, 至 少 須 發 出 14 日 的 通 知, 至 於 所 有 其 他 會 議, 則 須 於 會 議 舉 行 前 發 出 合 理 的 時 間 通 知 會 議 議 程 將 於 舉 行 會 議 前 發 送 至 全 體 董 事 董 事 將 於 舉 行 定 期 董 事 會 會 議 前 至 少 三 日 收 到 詳 細 議 程, 以 便 作 出 決 定 為 確 保 遵 守 董 事 會 程 序 以 及 所 有 適 用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所 有 董 事 均 可 不 時 自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獲 取 意 見 此 外, 於 提 出 合 理 要 求 後, 董 事 將 可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所 有 董 事 均 有 機 會 將 有 關 事 宜 納 入 會 議 議 程 內, 以 進 行 討 論 為 確 保 董 事 會 的 有 效 運 作, 於 回 顧 期 間, 所 有 董 事 已 為 本 集 團 的 事 宜 投 入 充 分 的 時 間 及 精 力 於 回 顧 期 間, 已 舉 行 22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 不 包 括 授 權 委 員 會 會 議 ), 各 董 事 的 出 席 情 況 載 列 如 下 : 董 事 姓 名 出 席 次 數 任 職 期 內 舉 行 的 會 議 次 數 執 行 董 事 劉 開 進 先 生 17 19 周 淑 華 女 士 14 19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龍 華 先 生 17 19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3 3 還 學 東 先 生 19 19 陳 銘 燊 先 生 19 19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16 16 董 事 會 會 議 及 董 事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會 議 記 錄 乃 由 公 司 秘 書 或 獲 正 式 授 權 的 其 他 人 士 保 存 所 有 會 議 記 錄 在 合 理 通 知 下 可 供 任 何 董 事 查 閱 該 等 會 議 記 錄 足 夠 詳 細 地 記 錄 已 考 慮 的 事 宜 及 作 出 的 決 定 董 事 會 會 議 記 錄 的 初 稿 及 最 終 定 稿 會 發 送 至 所 有 董 事, 以 供 彼 等 作 出 意 見 及 保 存

33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會 ( 續 ) 董 事 培 訓 作 為 董 事 持 續 培 訓 之 一 部 分, 本 公 司 不 時 向 董 事 提 供 有 關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他 適 用 監 管 規 定 之 最 新 發 展 資 料, 以 確 保 董 事 遵 守 該 等 規 則 及 提 高 其 對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之 認 知 於, 所 有 董 事 均 有 參 與 合 適 之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概 述 如 下.. 董 事 姓 名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或 彼 等 的 職 務 或 職 責 相 關 的 閱 讀 材 料 出 席 有 關 主 題 為 企 業 管 治 或 規 定 的 培 訓 課 程 執 行 董 事 : 劉 開 進 先 生 周 淑 華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 劉 龍 華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還 學 東 先 生 陳 銘 燊 先 生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董 事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並 制 定 特 定 的 職 權 範 圍 ( 必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修 改 ), 清 楚 列 明 其 職 權 及 職 責 為 使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之 修 訂, 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採 納 新 的 薪 酬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就 本 集 團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全 體 薪 酬 政 策 及 架 構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及 因 應 董 事 會 不 時 所 訂 的 企 業 方 針 及 目 標 而 檢 討 全 體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特 定 薪 酬 待 遇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34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委 員 會 ( 續 ) 薪 酬 委 員 會 ( 續 ), 薪 酬 委 員 會 對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架 構 作 出 檢 討, 並 計 及 現 行 市 況 及 個 別 成 員 的 職 責 及 表 現 薪 酬 委 員 會 並 無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修 改 有 關 條 款 根 據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的 守 則 條 文 B.1.5, 高 級 管 理 層 人 員 於 之 薪 酬 範 圍 載 列 如 下 : 範 圍 僱 員 人 數 零 至 1,000,000 港 元 7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絕 大 多 數 成 員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回 顧 期 間, 已 舉 行 四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各 成 員 出 席 上 述 會 議 的 情 況 載 列 如 下 : 董 事 姓 名 出 席 次 數 任 職 期 內 舉 行 的 會 議 次 數 非 執 行 董 事 : 劉 龍 華 先 生 4 4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1 1 陳 銘 燊 先 生 4 4 #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3 3 # 彭 翠 紅 女 士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徐 恒 菊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提 名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並 制 定 特 定 的 職 權 範 圍 ( 必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修 改 ), 清 楚 列 明 其 職 權 及 職 責 為 使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有 關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之 修 訂, 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採 納 新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 包 括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政 策 )

35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委 員 會 ( 續 ) 提 名 委 員 會 ( 續 ) 就 實 施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政 策 而 言, 乃 採 納 以 下 可 計 量 目 標 ( 可 計 量 目 標 ): (A) 至 少 40% 董 事 會 成 員 須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B) 至 少 65% 董 事 會 成 員 須 獲 得 學 士 或 以 上 學 位 ; (C) 至 少 30% 董 事 會 成 員 須 獲 得 會 計 或 其 他 專 業 資 格 ; (D) 至 少 75% 董 事 會 成 員 須 於 其 專 攻 行 業 內 擁 有 七 年 以 上 經 驗 ; (E) 至 少 50% 董 事 會 成 員 須 擁 有 中 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規 模 架 構 及 組 成 擬 定 及 制 定 有 關 提 名 及 委 任 董 事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就 董 事 的 委 任 及 繼 任 計 劃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推 薦 建 議, 以 及 根 據 有 關 標 準 ( 如 誠 信 在 有 關 領 域 的 成 就 及 經 驗 專 業 及 教 育 背 景 及 可 投 入 的 時 間 等 ) 評 估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及 合 適 性, 提 名 委 員 會 已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規 模 及 組 成 年 內, 一 名 新 董 事 ( 即 徐 恒 菊 先 生 ) 獲 委 任 上 述 可 計 量 目 標 為 達 致 執 行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政 策 於 回 顧 期 間, 已 舉 行 兩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各 成 員 出 席 上 述 會 議 的 情 況 載 列 如 下 : 董 事 姓 名 出 席 次 數 任 職 期 內 舉 行 的 會 議 次 數 非 執 行 董 事 : # 劉 龍 華 先 生 2 2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1 1 陳 銘 燊 先 生 2 2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1 1 # 劉 龍 華 先 生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36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委 員 會 ( 續 )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並 制 定 特 定 的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當 中 包 括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的 守 則 條 文 C.3.3 所 載 的 職 責 ( 於 必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 為 使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之 修 訂, 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採 納 新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及 職 務 是 確 保 與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及 就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遵 守 適 用 報 告 規 定 作 出 適 當 檢 討 及 監 控 安 排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檢 討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本 集 團 採 納 的 會 計 原 則 及 慣 例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及 財 務 報 告 事 宜 ( 就 年 度 業 績 與 外 聘 核 數 師 一 同 檢 討 ) 審 核 委 員 會 亦 監 察 外 部 審 核 的 成 效 及 對 本 公 司 外 聘 核 數 師 的 委 任 薪 酬 聘 任 條 款 及 其 獨 立 性 進 行 監 督 審 核 委 員 會 贊 同 本 公 司 採 納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並 已 盡 力 確 保 本 年 報 披 露 的 財 務 資 料 符 合 適 用 的 會 計 準 則 及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六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審 核 委 員 會 包 括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並 根 據 職 權 範 圍 定 期 舉 行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於 回 顧 期 間, 已 在 外 聘 核 數 師 出 席 的 情 況 下 舉 行 四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各 成 員 出 席 上 述 會 議 的 情 況 載 列 如 下 : 董 事 姓 名 出 席 次 數 任 職 期 內 舉 行 的 會 議 次 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1 1 還 學 東 先 生 4 4 # 陳 銘 燊 先 生 4 4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3 3 # 陳 銘 燊 先 生 擔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董 事 於 競 爭 業 務 的 權 益 年 內,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管 理 層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概 無 於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構 成 競 爭 或 可 能 構 成 競 爭 的 業 務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或 與 本 集 團 存 在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衝 突

37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董 事 於 競 爭 業 務 的 權 益 ( 續 ) 本 公 司 已 收 到 各 董 事 有 關 不 競 爭 承 諾 的 年 度 確 認 書 不 競 爭 承 諾 當 時 的 控 股 股 東 ( 即 劉 先 生 旺 基 有 限 公 司 ( 旺 基 ) 董 立 勇 先 生 ( 董 先 生 ) 及 深 旺 有 限 公 司 ( 深 旺 )) 已 根 據 披 露 於 招 股 章 程 內 的 相 關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本 公 司 承 諾, 概 不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事 對 本 集 團 構 成 或 可 能 構 成 競 爭 的 業 務 ( 該 等 承 諾 ) 有 關 該 等 承 諾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招 股 章 程 第 162 頁 至 165 頁 有 關 之 控 股 股 東 遵 守 該 等 承 諾 的 情 況 如 下 : (1) 董 事 會 已 分 別 收 到 來 自 劉 先 生 旺 基 董 先 生 及 深 旺 的 確 認 函, 函 件 確 認 (i)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遵 守 該 等 承 諾 ; 及 (ii)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彼 等 或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概 無 於 任 何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活 動 有 關 的 項 目 或 商 機 內 持 有 任 何 權 益, 惟 透 過 彼 等 於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權 益 者 除 外 董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而 董 事 會 收 到 董 先 生 的 確 認 函, 董 先 生 及 深 旺 不 再 擁 有 本 公 司 任 何 已 發 行 股 份 ; (2) 概 無 董 事 知 悉 任 何 情 況, 顯 示 控 股 股 東 或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違 反 該 等 承 諾 ; 及 (3) 該 等 承 諾 的 條 款 自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以 來 維 持 不 變 財 務 申 報 及 核 數 董 事 確 認 彼 等 按 照 適 用 法 定 要 求 及 會 計 準 則 及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編 製 真 實 與 公 平 之 財 務 報 表 之 責 任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其 財 務 報 表 本 公 司 外 聘 核 數 師 就 其 申 報 責 任 所 作 出 的 聲 明 載 於 本 年 報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一 節, 由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提 供 的 非 核 數 服 務 ( 即 審 閱 中 期 報 告 及 檢 討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的 酬 金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648,000 元 及 人 民 幣 221,000 元 有 關 核 數 服 務 之 酬 金 約 為 人 民 幣 2,762,000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38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內 部 監 控 董 事 會 負 責 落 實 董 事 認 為 就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所 必 要 之 內 部 監 控, 以 使 不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董 事 會 已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以 及 確 保 維 持 健 全 且 有 效 的 監 控 制 度 董 事 會 審 批 及 檢 討 內 部 監 控 政 策, 而 營 運 風 險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執 行 減 低 風 險 的 措 施 則 屬 管 理 層 的 工 作 已 就 審 核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範 圍 對 本 集 團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進 行 檢 討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已 檢 討 內 部 監 控 報 告, 並 認 為 本 集 團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的 主 要 領 域 獲 合 理 及 恰 當 執 行, 令 彼 等 滿 意, 然 尚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與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進 行 溝 通 與 股 東 舉 行 股 東 大 會 本 公 司 通 過 年 報 中 期 報 告 及 法 定 及 自 願 公 告 向 其 股 東 傳 達 訊 息 董 事 公 司 秘 書 或 合 適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成 員 ( 倘 適 用 ) 亦 會 及 時 回 應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的 提 問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為 董 事 會 直 接 與 股 東 溝 通 提 供 了 一 個 實 用 的 平 台 本 公 司 將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就 每 項 實 質 上 不 同 的 議 題 提 呈 獨 立 決 議 案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度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二 零 一 三 年 度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舉 行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表 決 的 決 議 案 將 會 按 股 數 投 票 的 方 式 進 行 於 每 次 股 東 大 會 開 始 時, 將 會 向 股 東 說 明 按 股 數 投 票 的 程 序 而 按 股 數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結 果 會 於 同 日 分 別 登 載 於 聯 交 所 及 本 公 司 的 網 頁 除 彭 翠 紅 女 士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且 未 有 出 席 二 零 一 三 年 度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外, 於 各 股 東 大 會 召 開 日 期 所 有 在 任 董 事 均 有 出 席 二 零 一 三 年 度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根 據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的 守 則 條 文 A.6.7,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須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本 公 司 外 聘 核 數 師 代 表 亦 有 出 席 二 零 一 三 年 度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39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與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進 行 溝 通 ( 續 ) 股 東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向 股 東 大 會 提 出 提 案 的 權 力 根 據 細 則 第 64 條,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須 於 一 名 或 多 名 於 要 求 遞 交 當 日 持 有 不 少 於 本 公 司 有 權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之 實 繳 股 本 十 分 之 一 的 股 東 要 求 時 召 開 該 項 要 求 須 以 書 面 向 董 事 會 或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提 呈, 以 要 求 董 事 會 就 處 理 該 要 求 下 任 何 指 定 業 務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該 大 會 須 於 該 項 要 求 遞 交 後 兩 個 月 內 舉 行 倘 董 事 會 於 遞 交 該 項 要 求 後 21 日 內 未 能 召 開 該 大 會, 提 出 要 求 者 本 人 ( 彼 等 ) 可 以 相 同 方 式 召 開 大 會, 而 本 公 司 須 向 提 出 要 求 人 士 償 付 所 有 由 提 出 要 求 人 士 因 董 事 會 未 能 召 開 大 會 而 產 生 之 合 理 開 支 細 則 並 無 載 有 就 股 東 向 股 東 大 會 提 出 決 議 案 之 程 序 規 定 有 意 動 議 決 議 案 之 股 東 可 依 循 上 一 段 所 載 程 序 要 求 本 公 司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關 於 股 東 提 名 人 選 參 選 董 事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網 頁 登 載 的 有 關 程 序 投 資 者 關 係 本 公 司 致 力 以 最 全 面 及 適 時 的 方 式 向 所 有 感 興 趣 人 士 披 露 與 本 集 團 有 關 的 所 有 重 要 資 料 本 公 司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向 股 東 披 露 所 有 必 需 資 料 在 透 過 聯 交 所 作 出 公 佈 時, 相 同 資 料 將 於 本 公 司 網 頁 登 載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已 刊 發 多 份 公 告, 可 於 本 公 司 網 頁 查 閱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可 隨 時 透 過 公 司 秘 書 以 書 面 形 式 將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的 查 詢 及 疑 慮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辦 事 處 或 透 過 電 郵 地 址 :info@cdep.com.hk 寄 發 股 東 亦 可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作 出 查 詢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40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會 欣 然 提 呈 彼 等 的 報 告 及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9 年 內, 本 集 團 主 要 業 務 的 性 質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業 績 及 股 息 本 集 團 的 溢 利 及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於 該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載 於 隨 附 的 財 務 報 表 董 事 並 無 建 議 就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年 內, 本 集 團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股 本 年 內, 本 公 司 股 本 的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5 優 先 購 買 權 細 則 或 開 曼 群 島 ( 即 本 公 司 註 冊 成 立 所 在 的 司 法 權 區 ) 法 律 概 無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按 比 例 向 現 有 股 東 發 售 新 股 份 的 優 先 購 買 權 的 條 文 稅 務 減 免, 股 東 無 權 就 其 持 有 股 份 而 享 有 任 何 稅 務 減 免

41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報 告 ( 續 ) 購 買 贖 回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贖 回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證 券 儲 備 年 內,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的 儲 備 變 動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第 6 頁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可 供 分 派 儲 備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 二 零 零 一 年 修 訂 版 ) 計 算 概 無 可 供 分 派 的 儲 備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法, 股 份 溢 價 賬 可 派 發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惟 緊 隨 建 議 分 派 股 息 日 期 後, 本 公 司 可 在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在 債 務 到 期 之 時 予 以 清 償 股 份 溢 價 賬 亦 可 以 繳 足 紅 股 的 方 式 分 派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於 回 顧 年 內, 來 自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的 收 益 佔 本 集 團 年 內 總 收 益 約 42%( 二 零 一 三 年 :71%), 而 來 自 其 中 最 大 客 戶 的 收 益 則 佔 本 集 團 總 收 益 約 14%( 二 零 一 三 年 :24%)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包 括 中 國 國 有 企 業 及 私 有 企 業, 該 等 企 業 已 與 本 集 團 維 持 介 乎 兩 至 五 年 的 業 務 關 係 本 集 團 向 該 等 企 業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基 建 及 填 海 疏 浚 業 務 以 及 環 保 疏 浚 及 及 水 務 管 理 業 務 彼 等 以 工 程 項 目 為 基 礎 與 本 集 團 簽 訂 合 同, 合 同 訂 明 根 據 每 個 月 完 工 工 程 的 價 值 按 月 支 付 工 程 進 度 款 項, 或 者 在 合 同 期 內 每 年 按 固 定 比 例 支 付 年 度 款 項 上 述 信 用 期 與 授 予 本 集 團 其 他 客 戶 者 一 致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與 本 集 團 並 無 簽 訂 任 何 長 期 協 議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日,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後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後 期 結 算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65,900,000 元 除 一 名 客 戶 外, 本 集 團 認 為, 由 於 客 戶 的 財 務 背 景 以 及 彼 等 過 往 及 隨 後 的 還 款 記 錄, 未 能 收 回 其 任 何 應 收 賬 款 部 分 的 風 險 極 低 然 而,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對 應 收 賬 款 採 取 審 慎 策 略, 決 定 就 若 干 應 收 賬 款 作 出 撥 備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即 就 呆 賬 撥 備 (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9) 由 於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客 戶 佔 本 集 團 年 內 總 收 益 的 很 大 一 部 分, 倘 本 集 團 日 後 失 去 其 任 何 一 個 主 要 客 戶, 或 本 集 團 任 何 主 要 客 戶 大 幅 減 少 與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量, 而 本 集 團 無 法 從 其 他 現 有 及 或 潛 在 客 戶 獲 得 新 項 目, 則 本 集 團 的 淨 收 入 及 盈 利 能 力 將 會 大 幅 下 降 然 而, 本 集 團 認 為, 本 集 團 與 其 主 要 客 戶 已 建 立 緊 密 的 合 作 關 係, 彼 等 不 會 輕 易 以 其 他 供 應 商 取 代 本 集 團 本 集 團 已 與 其 他 客 戶 簽 訂 合 同, 並 且 將 繼 續 向 其 他 客 戶 尋 求 業 務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42 董 事 會 報 告 ( 續 )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 續 ) 於 回 顧 年 內, 向 本 集 團 五 大 供 應 商 購 買 供 應 品 佔 年 內 本 集 團 總 營 運 成 本 約 34%( 二 零 一 三 年 :53%), 而 向 其 中 最 大 供 應 商 購 買 供 應 品 則 佔 本 集 團 總 營 運 成 本 約 13%( 二 零 一 三 年 :17%), 概 無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或 任 何 股 東 ( 就 董 事 所 深 知, 該 等 人 士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逾 5%) 於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及 或 五 大 供 應 商 中 擁 有 任 何 實 益 權 益 董 事 購 入 股 份 或 債 券 的 權 利 除 於 本 年 報 中 本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董 事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各 段 所 披 露 者 外, 年 內 任 何 時 候 概 無 授 予 任 何 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以 購 入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債 券 的 方 式 而 獲 益 的 權 利 ; 或 由 彼 等 行 使 任 何 該 等 權 利 ; 或 由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為 任 何 安 排 訂 約 方 致 令 董 事 可 於 任 何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獲 得 該 等 權 利 董 事 年 內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在 任 的 董 事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 劉 開 進 先 生 周 淑 華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 劉 龍 華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彭 翠 紅 女 士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 還 學 東 先 生 陳 銘 燊 先 生 徐 恒 菊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根 據 細 則 第 105(A) 條, 劉 先 生 周 女 士 及 陳 銘 燊 先 生 將 輪 值 退 任, 並 合 資 格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43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報 告 ( 續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確 認 書 本 公 司 已 接 獲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發 出 的 獨 立 身 份 確 認 書 本 公 司 認 為,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屬 獨 立 人 士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約 各 執 行 董 事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以 及 各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與 本 公 司 簽 訂 委 任 書, 自 其 各 自 委 任 日 期 起 計,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根 據 細 則, 所 有 該 等 人 士 須 輪 值 退 任, 並 膺 選 連 任 概 無 建 議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的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不 可 於 一 年 內 毋 須 作 出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而 由 本 公 司 終 止 的 服 務 合 約 董 事 的 薪 酬 董 事 袍 金 須 由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其 他 酬 金 則 由 董 事 會 經 參 考 董 事 職 責 責 任 及 表 現 以 及 本 集 團 業 績 而 釐 定 董 事 於 合 約 的 權 益 除 財 務 報 表 所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於 年 內 概 無 於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任 何 合 約 ( 而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為 該 合 約 的 訂 約 方 )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實 益 權 益 管 理 合 約 除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之 間 的 合 約 安 排 外, 年 內 概 無 訂 立 或 存 在 任 何 有 關 本 集 團 全 部 或 任 何 主 要 部 分 業 務 的 管 理 及 行 政 合 約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44 董 事 會 報 告 ( 續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於, 本 集 團 進 行 以 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3 條 獲 豁 免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除 外 ):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以 下 實 體 訂 立 合 約 安 排, 據 此, 江 蘇 興 宇 業 務 產 生 的 一 切 經 濟 利 益 及 風 險 均 轉 撥 至 翔 宇 中 國 : (i) 翔 宇 中 國, 一 間 外 商 全 資 企 業 及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 江 蘇 興 宇,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及 根 據 合 約 安 排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iii) 江 蘇 興 宇 的 股 權 持 有 人 劉 先 生 及 周 女 士 ( 彼 等 均 為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控 股 股 東 ) 有 關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9 聯 交 所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42(3) 條 向 本 公 司 授 出 豁 免, 令 合 約 安 排 項 下 的 所 有 交 易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適 用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董 事 確 認 於 回 顧 期 間 本 公 司 一 直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披 露 規 定 ( 根 據 上 述 豁 免 授 予 的 豁 免 除 外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確 認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乃 於 下 列 情 況 下 訂 立 : (i) 在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 (ii) 根 據 規 管 該 等 交 易 的 相 關 協 議 條 款, 而 有 關 條 款 乃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及 (iii) 按 照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或 就 本 集 團 而 言, 該 等 條 款 不 遜 於 獨 立 第 三 方 可 取 得 或 提 供 的 條 款 此 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對 合 約 安 排 進 行 年 度 檢 討, 並 確 認 : (i) (ii) (iii) 進 行 的 該 等 交 易 乃 根 據 合 約 安 排 的 有 關 條 文 而 訂 立, 並 一 直 在 進 行 中, 以 便 江 蘇 興 宇 產 生 的 所 有 收 益 歸 翔 宇 中 國 所 有 ; 江 蘇 興 宇 概 無 向 其 股 權 持 有 人 作 出 股 息 或 其 他 分 派 ; 及 任 何 新 合 約 或 續 期 合 約 已 根 據 與 現 有 合 約 安 排 相 同 的 條 款 而 訂 立, 且 就 本 集 團 而 言, 該 等 合 約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45 中 國 疏 浚 環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報 告 ( 續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續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8 條, 董 事 會 已 根 據 香 港 審 核 保 證 委 聘 準 則 第 3000 號 審 核 或 審 閱 過 去 財 務 資 料 以 外 的 核 證 委 聘 及 參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發 出 的 實 務 說 明 第 740 號 關 於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核 數 師 函 件 委 聘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對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進 行 審 核 程 序 核 數 師 已 確 認 : a. 核 數 師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事 項, 使 核 數 師 相 信 已 披 露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無 獲 得 董 事 會 的 批 准 ; b. 核 數 師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事 項, 使 核 數 師 相 信 上 述 交 易 並 未 根 據 規 管 該 等 交 易 的 有 關 協 議 而 訂 立 ; 及 c. 核 數 師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事 項, 使 核 數 師 相 信 江 蘇 興 宇 已 向 其 股 權 持 有 人 作 出 股 息 或 其 他 分 派 關 連 方 交 易 關 連 方 交 易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除 上 文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已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披 露 規 定 ) 一 段 所 述 者 外, 概 無 該 等 關 連 方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的 須 予 披 露 關 連 交 易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一 項 購 股 權 計 劃, 以 嘉 許 及 獎 勵 為 本 集 團 成 功 營 運 作 出 貢 獻 的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董 事 認 為, 購 股 權 計 劃 ( 參 與 基 準 有 所 放 寬 ) 使 得 本 集 團 能 夠 就 僱 員 董 事 及 其 他 選 定 參 與 者 為 本 集 團 所 作 貢 獻 對 彼 等 作 出 獎 勵 購 股 權 計 劃 條 款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綜 合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29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46 董 事 會 報 告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授 出 之 十 一 份 購 股 權 詳 情 如 下 : 購 股 權 所 涉 及 的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參 與 者 之 名 稱 或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年 內 授 出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獲 行 使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行 使 價 * ( 每 股 股 份 港 元 ) 本 集 團 僱 員 合 共 42,000,000 6,000,000 36,000,000 2.192 其 他 合 共 12,000,000 12,000,000 2.192 合 共 12,000,000 12,000,000 1.920 合 共 7,600,000 7,600,000 2.176 總 計 73,600,000 18,000,000 55,600,000 附 註.. 每 份 購 股 權 授 出 代 價 為 1 港 元 概 無 授 出 購 股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