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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招 收 科 別 名 額 及 上 課 時 間... 1 貳 報 名 資 格... 2 參 總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3 肆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7 伍 報 名 手 續... 7 陸 筆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8 柒 考 試 地 點... 8 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9 玖 錄 取 方 式... 9 拾 成 績 暨 錄 取 公 告... 9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9 拾 貳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及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10 拾 參 備 取 生 報 到... 10 拾 肆 體 格 檢 查... 10 拾 伍 考 生 糾 紛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10 拾 陸 其 他... 11 附 錄 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12 附 錄 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13 附 錄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17 附 件 一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粘 貼 憑 證... 18 附 件 二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9 附 件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20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1 附 件 五 委 託 報 名 ( 報 到 ) 切 結 書... 22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23 II

壹 招 收 科 別 名 額 及 上 課 時 間 一 招 收 科 別 名 額 : 招 收 科 系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各 科 聯 絡 電 話 護 理 科 30 名 至 少 二 年 (08)864-7367 轉 240 幼 兒 保 育 科 20 名 至 少 二 年 (08)864-7367 轉 291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40 名 至 少 三 年 半 (08)864-7367 轉 27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30 名 至 少 二 年 (08)864-7367 轉 135 二 上 課 時 間 : 科 別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備 註 護 理 科 12:50-22:05 08:10-22:05 幼 兒 保 育 科 12:50-22:05 08:10-22:05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12:50-22:05 08:10-17:40 各 科 得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週 六 早 上 08:10 起 排 課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12:50-22:05 08:10-22:05 備 註 : 一 各 科 別 男 女 兼 收 二 在 職 專 班 採 學 年 學 期 學 分 制, 修 畢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其 資 格 與 二 專 相 同 三 凡 入 學 前 從 事 與 該 科 課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之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成 就 教 育 訓 練 研 究 發 展 並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可 依 該 學 科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或 採 計 學 分 四 於 本 校 上 課 之 班 別, 學 費 按 照 修 習 學 時 收 取 學 分 費, 學 費 標 準 目 前 103 學 年 度 為 1,271 元 / 學 時 (104 學 年 度 實 際 收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調 整 ), 電 腦 實 習 費 冷 氣 費 等 其 他 費 用 另 計 五 每 學 期 視 不 同 科 及 班 別 上 課 十 八 至 二 十 一 週, 上 課 時 間 若 有 異 動, 以 開 學 前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公 告 為 準 ; 各 科 得 依 課 程 需 求 於 週 六 早 上 08:10 起 排 課 六 報 考 本 校 護 理 科 招 生 考 試 者 需 具 備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職 護 理 科 護 理 助 產 科 或 綜 合 高 中 護 理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生, 始 可 報 考 七 護 理 科 暑 假 期 間 安 排 實 習 課 程, 精 神 科 護 理 學 時 間 預 計 為 週 五 週 六 整 天 實 習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時 間 預 計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擇 兩 日 實 習 八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一 二 年 級 及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之 上 課 時 間 如 上 表, 第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及 第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為 臨 床 實 習 課 程, 合 計 全 年 實 習 週 數 為 36 週, 實 習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八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為 原 則 ( 依 各 醫 院 實 習 規 定 為 準 ), 實 習 醫 院 需 為 科 內 簽 約 之 符 合 實 習 需 求 之 醫 療 院 所, 實 習 院 所 至 少 18 週 物 理 治 療 實 習 單 位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教 學 醫 院 1

九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寄 出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一 考 生 因 個 人 因 素 於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取 消 報 名 者, 酌 收 資 格 審 查 及 工 作 處 理 費 100 元, 餘 款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二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若 有 尚 未 額 滿 之 科 別,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至 額 滿 為 止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取 得 下 列 任 一 學 歷 ( 力 ) 資 格 滿 一 年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並 持 有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報 考 ; 報 名 護 理 科 或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者, 須 另 符 合 本 報 名 資 格 第 二 大 點 之 規 定, 方 能 報 名 : ( 一 )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或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64140 號 函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滿 1 年 ( 二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另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64140 號 函 規 定, 取 得 下 列 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資 格 應 滿 1 年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2 點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8.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9.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1 點 2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2.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4.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二 報 名 護 理 科 或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者, 除 上 列 所 載 報 名 資 格 外, 另 需 具 備 下 列 所 載 之 資 格 之 一, 始 能 報 名 : ( 一 ) 護 理 科 : 1. 具 有 護 士 或 助 產 士 證 照 且 在 職 者 2. 高 職 ( 以 上 ) 為 護 理 類 科 畢 業 者 3. 綜 合 高 中 護 理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者 備 註 : 為 顧 及 護 理 人 員 養 成 教 育 素 質 及 提 升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經 教 育 部 97 年 3 月 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70030109 號 函 核 定 自 98 學 年 度 起, 二 專 護 理 科 報 名 資 格 限 制 為 非 高 職 護 理 科 或 綜 合 高 中 護 理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生 不 得 報 考, 以 提 升 護 理 從 業 人 員 整 體 專 業 水 準 與 素 養 ( 二 )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 1. 需 具 有 物 理 治 療 生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照 且 在 職 者 2. 綜 合 高 中 高 職 ( 以 上 ) 非 復 健 類 科 畢 業 者 需 經 本 科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三 特 殊 規 定 : ( 一 )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不 宜 報 名 護 理 科 幼 保 科 ( 二 )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錄 取 後 各 科 得 依 學 則 規 定, 令 其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 三 ) 語 言 行 動 精 神 有 嚴 重 障 礙 或 曾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情 節 重 大, 可 能 影 響 教 保 行 動 醫 療 照 護 等, 報 考 幼 兒 保 育 科 護 理 科 物 理 治 療 科 時 請 慎 重 考 慮 參 總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一 總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 總 成 績 = 原 始 總 分 + 學 歷 ( 力 ) 年 資 加 分 +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加 分 +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3

二 甄 選 項 目 : 護 理 科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原 始 總 分 筆 試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100 分 ) 2. 基 本 護 理 學 (100 分 ) 書 面 審 查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滿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5. 對 社 會 服 務 貢 獻, 具 有 具 體 證 明 60% 40% 100 分 幼 兒 保 育 科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原 始 總 分 筆 試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100 分 ) 書 面 審 查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滿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5. 對 社 會 服 務 貢 獻, 具 有 具 體 證 明 50% 50% 100 分 4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筆 試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原 始 總 分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100 分 ) 2. 普 通 生 物 (100 分 ) 能 力 鑑 定 ( 滿 分 100 分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滿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5. 對 社 會 服 務 貢 獻, 具 有 具 體 證 明 50% 20% 30% 100 分 5

三 計 分 標 準 : ( 一 ) 為 鼓 勵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凡 取 得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由 本 會 依 其 學 歷 ( 力 ) 年 資 於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表 之 標 準,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年 資 學 歷 ( 力 )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備 註 0 未 滿 1 年 不 予 加 分 1. 畢 業 年 資 之 核 算 以 高 職 ( 中 ) 畢 ( 結 ) 業 或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各 種 證 書 證 1 滿 1 年 未 滿 2 年 5% 明 書 報 名 者, 以 其 證 書 之 頒 發 年 月 2 滿 2 年 未 滿 3 年 6% 加 計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起 算 ; 如 以 同 等 3 滿 3 年 未 滿 4 年 7% 學 力 報 名 者, 自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肄 業 生 應 於 規 定 4 滿 4 年 未 滿 5 年 8% 失 學 年 資 期 滿 ) 後 起 算 以 上 均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核 計 其 畢 5 滿 5 年 未 滿 6 年 9% 業 年 資 6 滿 6 年 未 滿 7 年 10% 2. 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報 名 者, 依 其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頒 發 年 月 核 計 其 畢 業 年 資, 且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此 類 推,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以 高 職 ( 中 )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重 新 核 計 畢 ( 結 ) 業 年 資 3. 依 學 歷 ( 力 ) 年 資 加 分 之 考 生,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返 校 繼 續 進 修 ( 二 ) 依 所 持 有 之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的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於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表 之 標 準,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等 級 加 分 比 例 備 註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甲 級 15% 具 有 甲 乙 丙 多 項 證 照 者, 僅 能 擇 乙 級 10% 一 使 用,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證 照 丙 級 5%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其 他 資 格 證 書 上 限 5% 每 張 加 1%, 上 限 5% 其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為 非 政 府 所 核 發 之 甲 乙 及 丙 級 證 書, 其 認 定, 由 報 考 之 系 科 做 審 核 6

肆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科 系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地 點 護 理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10 日 止 ( 星 期 五 ) 教 務 處 辦 公 室 圖 書 資 訊 館 一 樓 伍 報 名 手 續 一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 如 本 簡 章 黃 色 附 表 一 ), 字 跡 不 得 潦 草,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可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名 ( 須 填 妥 附 件 五 之 委 託 書 ) 或 以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 二 ) 通 訊 報 名 之 考 生 需 以 郵 政 匯 票 的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匯 票 抬 頭 為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郵 政 匯 票 請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 寄 出 2 天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二 繳 驗 身 份 證 :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正 表 黏 貼 欄 內 未 繳 驗 者, 或 學 經 歷 證 件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符 者, 應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得 報 考 三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持 其 他 學 歷 證 件 如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報 考 者, 亦 應 繳 交 影 印 本 乙 張 ( 以 A4 紙 張 縮 印 ) 所 繳 驗 證 件 需 與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正 本 查 驗 四 繳 交 相 片 : 繳 交 本 人 最 近 半 年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實 貼 在 報 名 表 相 片 欄 內, 相 片 限 用 光 面 相 紙 五 繳 交 各 項 甄 選 證 明 文 件 ( 各 附 件 及 資 料 由 考 生 自 行 考 量 決 定 是 否 繳 交 ): ( 一 ) 繳 交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繳 交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黏 貼 憑 證 ( 附 件 一 ) ( 二 ) 繳 交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表 單 及 證 明 文 件 : 職 務 及 表 現 ; 獲 獎 記 錄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 附 件 二 ) 六 繳 交 報 名 費 : 每 名 報 名 考 生 需 繳 交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7

七 准 考 證 寄 發 : 完 成 報 名 的 考 生 之 准 考 證, 統 一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請 考 生 留 意 信 件 准 考 證 寄 出 後 再 報 名 者, 則 於 報 名 時 現 場 發 予, 如 考 試 日 期 前 一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則 請 至 試 務 中 心 領 取 或 補 發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或 要 求 更 改 類 別 ; 同 時,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二 將 繳 交 文 件 依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封 面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於 左 上 角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如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及 甄 選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予 退 還 三 獲 錄 取 考 生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如 與 事 實 不 符,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陸 筆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科 別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筆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104 年 7 月 12 日 國 文 ( 星 期 日 )13:00 護 理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基 本 ( 星 期 日 )13:00 護 理 學 幼 兒 保 育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3:00 國 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3:00 國 文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104 年 7 月 12 日 國 文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13:00 ( 星 期 日 )10:00 104 年 7 月 12 日 普 通 生 物 ( 星 期 日 )14:00 柒 考 試 地 點 本 校 E 棟 教 學 大 樓 詳 細 試 場 公 告 訂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8

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一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筆 試 成 績 得 依 附 錄 二 所 示 之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優 待 加 分 二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 例 如 依 身 份 別 需 繳 交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僑 生 身 份 證 明 族 籍 證 明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初 任 官 令 撫 卹 令 等 ), 影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三 凡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根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輔 助 工 具 參 加 考 試, 報 名 時 可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附 件 三 ), 以 利 考 試 動 作 之 順 利 進 行 考 試 時 亦 請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俾 便 查 核 四 本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如 附 錄 三 所 示, 請 參 閱 玖 錄 取 方 式 一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甄 選 成 績, 訂 定 各 類 別 各 系 科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成 績 排 序 在 各 科 所 訂 招 生 名 額 之 內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另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二 考 生 筆 試 如 有 缺 考 或 筆 試 成 績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若 有 小 數 點 產 生,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四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國 文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護 理 科 國 文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基 本 護 理 學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國 文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生 物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五 各 科 筆 試 成 績 評 比 完 仍 相 同 者, 則 以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拾 成 績 暨 錄 取 公 告 一 成 績 公 告 : 依 簡 章 規 定,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及 網 頁 二 錄 取 公 告 : 依 簡 章 規 定,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及 網 頁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筆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有 疑 議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須 於 各 科 系 所 規 定 之 期 限 前,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四 ), 並 傳 真 (08)864-7223 至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一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話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三 凡 委 託 私 人 或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來 會 查 問 者, 本 會 均 不 受 理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9

拾 貳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及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一 經 本 會 招 生 公 告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8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二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未 攜 帶 學 歷 ( 力 ) 正 本, 不 得 參 加 註 冊 繳 費 單 收 據,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到 校 辦 理 (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五 ) 逾 時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之 新 生 於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後, 於 註 冊 前, 攜 帶 繳 費 單 及 貸 款 相 關 資 料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 辦 理 貸 款 完 成 後, 將 對 保 單 學 校 收 執 聯 及 繳 費 單 一 併 繳 交 或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收 四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問 題 可 來 電 (08)864-7367 轉 213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洽 詢 五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相 關 問 題 可 來 電 (08)864-7367 轉 215 本 校 學 務 處 課 外 組 洽 詢 拾 參 備 取 生 報 到 各 科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及 報 到 後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本 會 將 個 別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時 間 拾 肆 體 格 檢 查 一 凡 錄 取 本 校 之 考 生 均 須 依 本 校 學 籍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二 體 格 檢 查 日 期 及 地 點, 由 本 校 學 務 處 另 訂, 並 行 公 告 及 通 知 學 生 三 凡 錄 取 考 生 經 體 格 檢 查 確 定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錄 取 後 本 校 得 依 學 籍 規 則 規 定, 令 其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拾 伍 考 生 糾 紛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一 考 生 因 於 考 試 時 接 受 不 當 處 置 或 因 行 政 措 施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依 行 政 程 序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 一 )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 二 )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書 格 式 另 計 之 ( 三 ) 本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逕 行 瞭 解 狀 況 與 收 集 資 料, 並 於 兩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採 不 公 開 舉 行, 必 要 時 通 知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 四 ) 本 會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召 集 人 署 名 ( 五 )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其 有 關 單 位 三 本 會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10

四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對 造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拾 陸 其 他 一 各 試 務 委 員 試 務 人 員, 若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考,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由 本 會 訂 定 迴 避 原 則 二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保 送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三 在 招 生 考 試 或 報 到 註 冊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統 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 若 相 關 法 令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本 會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處 理 之 五 依 教 育 部 98 年 1 月 13 日 台 參 字 第 0980001705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11

附 錄 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104.4.13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依 97.1.21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70007887 號 函, 僅 修 正 年 度 別, 不 需 另 報 部 核 定 第 一 條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並 參 照 技 專 校 院 加 強 推 動 回 流 教 育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之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回 流 教 育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依 規 定 成 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辦 理 甄 試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校 招 生 科 系 及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辦 理 之 ; 招 生 科 系 及 名 額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四 條 取 得 下 列 任 一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滿 一 年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並 持 有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制 專 科 部 在 職 專 班 : ( 一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及 各 類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凡 已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各 類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等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 包 括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補 校 ),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三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五 條 本 專 班 科 組 性 質 特 殊 之 報 考 資 格 除 須 具 有 前 條 之 報 考 資 格 外, 並 得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特 殊 報 考 資 格,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六 條 甄 試 方 式 : 口 試 筆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如 採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加 考 技 術 考 ; 如 採 筆 試 則 至 少 一 科, 各 科 口 試 筆 試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及 所 佔 分 數 比 重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詳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七 條 錄 取 原 則 : ( 一 )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甄 試 總 成 績 訂 定 各 科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達 該 科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予 錄 取 ( 二 )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將 以 備 取 方 式 補 足 之 ( 三 ) 錄 取 名 單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四 ) 考 生 如 有 缺 考 或 筆 試 成 績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第 八 條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地 點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表 件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試 場 規 則 錄 取 方 式 成 績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公 告 錄 取 通 知 等 規 定 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九 條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本 會 申 訴 第 十 條 考 生 報 考 相 關 資 料 至 少 保 留 一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保 送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各 試 務 委 員 試 務 人 員, 若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考,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由 本 會 訂 定 迴 避 原 則 第 十 三 條 招 生 經 費 收 支 依 會 計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附 錄 二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特 種 學 生 身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表 具 下 列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者, 可 於 本 校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列 標 準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 僅 限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代 碼 A 蒙 藏 生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B1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B2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25% 10% 35% 13 (1)44 年 5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蒙 藏 委 員 會 會 銜 訂 定 發 布 (2)93 年 1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30008101A 號 令 修 正 蒙 藏 學 生 在 台 升 學 臨 時 辦 法 為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全 文 8 條, 並 自 發 布 日 實 施 (3)102 年 8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080405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9 條 說 明 : (1) 蒙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2) 蒙 藏 學 生 依 左 列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3)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4) 學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經 錄 取 後 再 重 考 者, 亦 同 (1)76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76) 台 參 字 第 00001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全 文 10 條 (2)84 年 7 月 5 日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031606 號 令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為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3)90 年 1 月 20 日 教 育 部 (90) 台 參 字 第 90007243 號 令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4)102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20125238A 號 令 修 正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修 正 第 1 條 第 3 條 第 11 條 條 文, 增 訂 第 10-1 條 條 文 (5)5.103 年 7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30094196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1 條 第 5 條 條 文 說 明 : (1)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2)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左 列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3)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C1 C2 C3 D1 D2 D3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一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二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三 )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D4 退 伍 軍 人 ( 二 ) D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兩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兩 年 者 25% 15% 10% 25% 20% 15% 20% 15% (1)54 年 3 月 2 日 教 育 部 (54) 台 參 字 第 3080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6 條 (2)94 年 5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40072180B 號 令 修 正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為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自 94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3)102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180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全 文 20 條 說 明 : (1) 具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3 條 資 格 之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經 核 定 分 發 至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就 讀, 或 自 行 返 國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2)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3) 各 校 之 錄 取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4)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1)49 年 6 月 22 日 教 育 部 (49) 台 輔 字 第 750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2)93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30002516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為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3)102 年 8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067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1 條 第 3 條 第 9 條 條 文, 增 訂 第 8-1 條 條 文 說 明 : (1)88 年 11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88128749 號 函 :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於 88 年 10 月 1 日 起, 經 奉 令 提 前 二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 屆 滿 一 年 十 個 月 ), 准 予 按 服 現 役 滿 二 年 以 上 退 伍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2)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三 年 內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14

代 碼 D6 D7 D8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兩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D9 退 伍 軍 人 ( 三 ) 未 滿 兩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兩 年 以 上, D10 未 滿 三 年 者 D11 依 法 退 伍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5% 15% 10% 5% 3%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外, 其 參 加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3)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 款 規 定, 準 用 左 列 ( 四 ) ( 五 ) 規 定 辦 理 (4) 依 左 列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用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5)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D12 退 伍 軍 人 ( 四 ) D13 退 伍 軍 人 ( 五 ) D14 依 法 退 伍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依 法 退 伍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法 退 伍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5% 25% 5% E1 E2 E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期 以 上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25% 20% 15% (1)94 年 6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40083118C 號 令 訂 頒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全 文 10 條, 並 自 發 布 日 實 施 (2)102 年 8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079858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全 文 11 條 說 明 : (1)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依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15

代 碼 E4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說 明 優 待 方 式 依 據 辦 法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四 )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10% 試,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2)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校 ( 系 科 )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加 分 優 待, 於 大 陸 地 區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之 子 女, 不 適 用 之 備 註 : 一 法 規 全 文 內 容, 請 參 考 全 國 法 規 資 庫 (http://law.moj.gov.tw/) 二 本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依 據 辦 法 倘 有 修 訂 或 更 新 時, 依 最 新 公 告 辦 法 為 之 三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退 伍 年 資 / 退 伍 日 期 之 計 算 : 未 滿 一 年 :103.6.10~104.7.18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兩 年 :102.6.10~103.6.9 兩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101.6.10~102.6.9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99.6.10~101.6.9 四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 例 如 依 身 份 別 需 繳 交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僑 生 身 份 證 明 族 籍 證 明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初 任 官 令 撫 卹 令 等 ), 影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16

附 錄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一 本 辦 法 所 服 務 對 象 係 指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生 ( 使 用 點 字 者 除 外 )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 三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證 明 者 以 上 條 件 之 認 定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邀 集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之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領 表 報 名 考 試 及 發 記 分 發 等 事 項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乃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其 中 正 本 於 驗 畢 後 發 還, 影 本 經 加 蓋 本 件 核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章 及 核 人 印 章 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存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 一 ) 考 試 科 目 之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二 十 分 鐘 ( 二 ) 以 原 答 案 卡 放 大 二 倍 後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空 白 答 案 紙 供 考 生 作 答 選 擇 題 ( 三 )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四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一. 五 倍 之 試 題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作 答 後 之 原 始 答 案 卡 或 處 理 方 式 : ( 一 ) 隨 即 影 印 二 份, 由 總 幹 事 及 監 試 人 員 簽 章 後, 試 務 組 自 存 一 份, 一 份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查 ( 二 ) 由 總 幹 事 監 督 試 務 人 員 依 照 考 生 原 始 答 案 公 開 代 為 重 謄 於 原 答 案 卡 上, 核 對 無 誤 即 影 印 二 份, 由 總 幹 事 及 試 務 組 代 謄 人 員 簽 章 後, 試 務 組 自 存 一 份,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原 始 答 案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查 ( 三 ) 重 謄 之 原 始 答 案 卡 送 電 腦 作 業 組 一 併 處 理 六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附 件 一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粘 貼 憑 證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粘 貼 憑 證 考 生 姓 名 證 照 或 證 書 類 級 發 照 單 位 報 考 科 別 證 照 或 證 書 名 稱 發 照 日 期 浮 貼 處 1. 此 處 浮 貼 證 照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A4 格 式 ) 2.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18

附 件 二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項 目 如 下 : 1.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科 別 : 編 號 項 目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 一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檢 附 表 件 請 自 行 编 號, 並 將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排 列 二 本 項 目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任 何 虛 偽 造 假, 考 生 負 全 責 三 證 明 文 件 需 繳 交 正 本, 如 另 有 他 用, 請 影 印 後 連 同 正 本 一 併 送 驗, 驗 畢 正 本 發 還, 影 本 存 審 考 生 簽 名 : 19

附 件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姓 名 報 考 科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殘 障 類 別 殘 障 等 級 特 殊 需 求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1.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2. 以 原 答 案 卡 放 大 2 倍 後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空 白 答 案 紙 供 考 生 作 答 選 擇 題 3.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4.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試 題 5. 瓦 檯 燈, 數 量 : 6. 倍 放 大 鏡 ( 亦 可 自 行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 7. 其 他 : 備 註 : 一 欲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者, 報 名 時 請 攜 帶 殘 障 ( 身 心 障 礙 ) 手 冊 備 查 二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三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未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20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別 聯 絡 電 話 筆 試 國 文 分 普 通 生 物 分 基 本 護 理 學 分 請 勾 選 欲 複 查 項 目 及 填 寫 本 會 公 告 之 成 績 面 試 面 試 分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分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分 書 面 審 查 分 學 歷 ( 力 ) 年 資 分 筆 試 國 文 分 普 通 生 物 分 基 本 護 理 學 分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面 試 面 試 分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分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分 書 面 審 查 分 學 歷 ( 力 ) 年 資 分 複 查 結 果 說 明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 一 考 生 對 筆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須 於 各 科 系 規 定 期 限 前,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四 ), 並 傳 真 (08)864-7223 至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二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話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三 凡 委 託 私 人 或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來 會 查 問 者, 本 會 均 不 受 理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21

附 件 五 委 託 報 名 ( 報 到 ) 切 結 書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委 託 報 名 ( 報 到 ) 切 結 書 本 人 因 故 未 能 親 自 參 加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報 名 ( 報 到 ),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 代 為 辦 理, 如 有 虛 偽 造 假,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此 致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與 考 生 關 係 : 被 委 託 人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身 份 證 字 號 相 片 黏 貼 處 ( 實 貼 )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請 貼 最 近 半 年 內 所 拍 之 二 吋 黑 白 或 彩 色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報 考 科 別 護 理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物 理 治 療 ( 復 健 ) 科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學 歷 年 月 學 校 科 ( 組 ) 年 制 畢 業 / 肄 業 年 月 考 試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報 考 資 格 ( 限 填 一 項 ) 同 等 學 歷 年 月 職 類 甲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年 月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特 種 身 份 蒙 藏 生 (A); 原 住 民 (B );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C 年 月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年 月 高 職 ( 中 ) 學 歷 鑑 定 合 格 ); 退 伍 軍 人 (D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E ) 請 參 考 附 錄 二 填 寫, 並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附 者 不 予 採 計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請 勾 選 及 填 寫 所 附 文 件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 高 職 ( 中 ) 畢 業 證 明 ( 同 等 學 歷 ) 文 件 份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份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份 獲 獎 記 錄 證 明 文 件 份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證 明 文 件 份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份 其 他 ( 請 實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 請 實 貼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 考 生 簽 名 確 認 核 驗 程 序 ( 考 生 勿 填 )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遵 守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3 考 生 簽 章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及 文 件 繳 交 報 名 費 核 發 准 考 證 備 註

24 請 貼 足 額 掛 號 郵 資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9 2 6 4 1 屏 東 縣 南 州 鄉 三 民 路 367 號 ( 東 港 鎮 三 西 和 )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郵 寄 前 請 再 檢 查 : 報 名 表 件 ( 正 表 副 表 ) 畢 ( 肄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