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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而 設, 主 要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訂 定 之 二 修 課 學 分 規 定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2 至 4 年, 休 學 累 計 以 2 學 年 為 原 則 ( 二 ) 休 學 手 續 : 1.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有 關 休 學 事 由 特 殊 事 故 之 認 定, 由 所 長 裁 量,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前 請 先 與 所 長 約 談 2. 本 所 研 究 生 修 業 第 1 年 第 1 學 期, 除 非 有 明 確 之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二 ) 本 所 畢 業 學 分 為 30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與 補 修 學 分 ), 其 中 必 修 為 9 學 分, 選 修 為 21 學 分 圖 書 資 訊 學 組 學 生 需 選 修 圖 書 資 訊 學 類 課 程 至 少 12 學 分, 檔 案 學 組 學 生 需 選 修 檔 案 學 類 課 程 至 少 12 學 分 外 所 或 外 校 相 關 課 程 最 多 納 入 畢 業 學 分 8 學 分, 惟 應 向 學 業 導 師 提 出 選 課 理 由, 並 得 由 老 師 建 議 後 調 整 之 ( 三 ) 非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畢 業 之 學 生, 尚 缺 乏 圖 書 資 訊 學 的 基 本 知 識, 須 補 修 圖 書 資 訊 學 基 本 課 程 : 資 訊 徵 集 與 組 織 及 資 訊 資 源 與 服 務 兩 門 先 修 課,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 此 兩 門 課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四 ) 本 所 學 生 需 通 過 統 計 學 檢 定 考 試 或 修 習 本 所 開 設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統 計 課 程, 本 課 程 自 96 學 年 度 起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統 計 檢 定 考 試 每 人 以 報 考 3 次 為 限,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提 出 申 請, 開 學 前 舉 行 考 試,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及 格 ( 五 ) 學 分 抵 免 : 先 修 課 程 得 視 課 程 名 稱 及 內 容 酌 予 抵 免, 其 他 課 程 最 多 抵 免 三 門 課 申 請 抵 免 需 提 供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開 學 前,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本 所 提 出 申 請 ( 六 ) 本 所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3 學 分, 碩 二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課 每 學 期 初 選 前, 需 與 學 業 導 師 諮 商 選 課 規 劃, 填 寫 選 課 諮 商 單, 經 學 業 導 師 簽 名 後, 於 初 選 前 交 至 所 辦 公 室 備 查 三 轉 所 規 定 ( 一 ) 本 所 每 學 年 錄 取 轉 所 生 以 1 名 為 原 則, 申 請 時 間 以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告 為 準 ( 二 ) 轉 所 學 生 申 請 時 須 繳 交 轉 所 申 請 表 研 究 所 成 績 單 自 傳 ( 以 個 性 轉 所 動 機 轉 所 後 研 究 方 向 為 描 述 重 點 ), 本 所 將 進 行 資 料 審 查 並 安 排 面 試 1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月 1-7 日, 請 於 期 限 內 填 寫 本 所 考 試 申 請 表 提 出 申 請, 筆 試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舉 行 ( 三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共 考 2 科, 每 科 考 試 時 間 為 3 小 時 圖 書 資 訊 學 組 考 試 科 目 為 技 術 服 務 與 資 訊 服 務 檔 案 學 組 考 試 科 目 為 檔 案 學 與 檔 案 館 管 理 2.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 學 生 得 於 本 所 認 可 之 期 刊 ( 見 附 件 ), 以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之 名 義 發 表 論 著, 若 經 刊 登 或 已 被 接 受, 且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審 查 通 過, 即 視 同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規 則 如 下, 得 擇 一 申 請 : (1) 個 人 或 列 第 一 作 者 ( 教 師 不 列 入 計 算 ) 發 表 論 著 1 篇, 得 抵 免 筆 試 科 目 2 科 (2) 2 人 ( 教 師 不 列 入 計 算 ) 共 同 發 表 論 著 1 篇, 得 各 抵 免 筆 試 科 目 1 科 3.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 學 生 參 與 國 內 外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並 以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之 名 義 發 表 論 文 者, 得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審 查 通 過, 視 同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個 人 或 列 第 一 作 者 ( 教 師 不 列 入 計 算 ) 發 表 研 討 會 論 文 1 篇, 得 抵 免 筆 試 科 目 1 科 若 以 外 文 發 表, 得 抵 免 筆 試 科 目 2 科 ( 四 )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重 考 不 及 格 的 科 目, 重 考 以 1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時, 應 予 退 學 五 論 文 題 目 及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 一 ) 學 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為 主, 每 位 教 師 每 屆 指 導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3 名 為 原 則 若 因 研 究 領 域 之 故, 擬 請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須 經 所 務 會 議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 二 ) 本 所 學 生 應 於 修 業 第 2 學 期 結 束 前 (6 月 底 或 12 月 底 ),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及 指 導 教 授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研 究 生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並 列 印 紙 本,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送 至 所 辦 公 室 彙 整 六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 一 ) 本 所 學 生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方 得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 二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方 式, 以 公 開 口 試 行 之 ( 三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應 以 中 文 撰 寫 2

( 四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委 員, 原 則 上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及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組 成, 如 有 必 要 得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或 由 所 長 邀 請 1 至 2 位 口 試 委 員 共 同 參 與 ( 五 ) 口 試 委 員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2.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3.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4.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第 4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請 事 先 提 報 所 務 會 議 認 定 註 : 本 所 於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具 博 士 資 格 之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本 所 碩 士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 六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申 請 時 間, 上 下 學 期 各 1 次, 分 別 訂 於 10 月 15-31 日 及 4 月 15-30 日, 需 於 期 限 內 填 寫 本 所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表, 向 本 所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 七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上 下 學 期 建 議 於 11 月 底 及 5 月 底 前 完 成 ( 八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結 果 以 多 數 決, 分 為 通 過 修 正 通 過 及 不 通 過 三 種, 未 通 過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規 定 時 間 內 再 提 出 申 請 並 舉 行 口 試 七 學 位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於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通 過 後 6 個 月,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申 請 期 間 : 自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當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2. 申 請 程 序 : 填 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繳 交 至 所 辦 公 室 初 審, 經 教 務 處 複 審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3. 學 位 考 試 期 限 : 第 1 學 期 應 於 1 月 20 日 前 舉 行 完 畢, 第 2 學 期 應 於 7 月 20 日 前 舉 行 完 畢, 未 於 當 學 期 完 成 者,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提 出 撤 銷,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4.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校 內 進 行 ; 以 視 訊 方 式 進 行 者, 須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應 全 程 錄 影 存 檔 備 查 ( 二 ) 學 位 論 文 以 正 體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以 其 他 語 種 撰 寫 者 應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惟 論 文 題 目 及 提 要 仍 應 以 正 體 中 文 撰 寫 考 試 方 式 以 公 開 口 試 行 之 ( 三 ) 口 試 委 員 之 組 成, 除 指 導 教 授 外, 另 聘 2 至 4 位 口 試 委 員,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占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 四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依 以 下 規 定 處 理 : 1.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100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學 位 考 試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2.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完 畢 後, 學 生 完 成 論 文 修 訂, 成 績 報 告 單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確 3

認 後, 始 得 將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教 務 處 登 錄, 登 錄 日 期 為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時 間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經 登 錄 後, 學 生 應 於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之 次 學 期 起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論 文 上 傳 及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逾 期 未 完 成 且 仍 具 修 業 年 限 者, 即 應 註 冊, 已 逾 修 業 年 限 者, 即 令 退 學 3.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及 格 成 績 以 實 得 分 數 登 記 學 位 考 試 經 重 考 仍 不 及 格 時, 應 予 退 學 八 畢 業 資 格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並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准 予 畢 業,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九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

附 件 : 本 所 認 可 且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期 刊 清 單 大 學 圖 書 館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圖 書 館 ) 國 家 圖 書 館 館 刊 ( 國 家 圖 書 館 ) 教 育 資 料 與 圖 書 館 學 (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資 料 與 圖 書 館 學 出 版 社 ) 圖 書 資 訊 學 刊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究 ( 中 華 民 國 圖 書 館 學 會 ) 圖 書 與 資 訊 學 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 檔 案 季 刊 ( 檔 案 管 理 局 ) 大 學 圖 書 館 學 報 ( 教 育 部 高 等 學 校 圖 書 情 報 工 作 指 導 委 員 會 ) 中 國 科 技 期 刊 研 究 ( 中 國 科 學 院 自 然 科 學 期 刊 編 輯 研 究 會 等 ) 中 國 圖 書 館 學 報 ( 中 國 圖 書 館 學 會 圖 家 圖 書 館 ) 高 校 圖 書 館 工 作 ( 湖 南 省 高 等 學 校 圖 書 情 報 工 作 委 員 會 ) 國 家 圖 書 館 學 刊 ( 中 國 國 家 圖 書 館 ) 情 報 科 學 ( 中 國 科 技 情 報 學 會 吉 林 大 學 ) 情 報 理 論 與 實 踐 ( 中 國 國 防 科 學 技 術 信 息 學 會 ) 情 報 資 料 工 作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 情 報 學 報 (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情 報 學 會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信 息 研 究 所 ) 情 報 雜 誌 ( 陝 西 省 科 學 技 術 信 息 研 究 所 ) 現 代 情 報 (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情 報 學 會 等 ) 現 代 圖 書 情 報 技 術 ( 中 國 科 學 院 文 獻 情 報 中 心 ) 新 世 紀 圖 書 館 ( 江 蘇 省 圖 書 館 協 會 等 ) 圖 書 情 報 工 作 ( 中 國 科 學 院 文 獻 情 報 中 心 中 國 科 學 院 圖 書 館 ) 圖 書 情 報 知 識 ( 武 漢 大 學 信 息 管 理 學 院 ) 圖 書 與 情 報 ( 甘 肅 省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 湖 南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工 作 與 研 究 ( 天 津 圖 書 館 天 津 市 圖 書 館 協 會 等 ) 圖 書 館 建 設 ( 黑 龍 江 省 圖 書 館 學 會 黑 龍 江 省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理 論 與 實 踐 (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圖 書 館 學 會 等 ) 圖 書 館 論 壇 ( 廣 東 省 中 山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學 研 究 ( 吉 林 省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雜 誌 ( 上 海 市 圖 書 館 學 會 上 海 圖 書 館 ) 數 字 圖 書 館 論 壇 (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信 息 研 究 所 ) 民 國 檔 案 ( 中 國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 歷 史 檔 案 (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檔 案 學 研 究 ( 中 國 檔 案 學 會 ) 5

檔 案 學 通 訊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 中 國 出 版 ( 新 聞 出 版 報 社 ) 中 國 編 輯 ( 中 國 編 輯 學 會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出 版 科 學 ( 湖 北 省 編 輯 學 會 武 漢 大 學 ) 出 版 發 行 研 究 ( 中 國 新 聞 出 版 研 究 院 ) 現 代 出 版 ( 中 國 大 學 出 版 社 協 會 等 ) 現 代 傳 播 (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學 報 ) (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 新 聞 與 傳 播 研 究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新 聞 與 傳 播 研 究 所 ) 編 輯 學 報 (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期 刊 編 輯 學 會 ) 政 大 圖 檔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