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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會 員 持 續 教 育 辦 法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佈 實 施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月 五 日 第 十 八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修 訂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第 十 八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修 訂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六 日 第 二 十 三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修 訂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十 月 七 日 第 二 十 四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修 訂 第 一 條 : 宗 旨 為 確 保 本 學 會 會 員 執 行 精 算 業 務 的 專 業 品 質, 必 須 持 續 進 修 以 取 得 即 時 資 訊 及 適 用 之 知 識, 並 符 合 本 學 會 提 出 之 精 算 實 務 處 理 原 則 及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特 訂 定 會 員 持 續 教 育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 定 義 正 會 員 : 係 指 符 合 本 學 會 章 程 第 五 條 之 正 會 員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 係 指 本 學 會 正 會 員 且 符 合 保 險 業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及 外 部 複 核 精 算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簽 證 報 告 之 精 算 人 員 外 部 複 核 精 算 人 員 : 係 指 本 學 會 正 會 員 且 符 合 保 險 業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及 外 部 複 核 精 算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複 核 報 告 之 精 算 人 員 CERA 證 照 持 有 人 : 係 指 本 學 會 持 有 CERA 證 照 之 會 員 一 個 小 時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 係 指 符 合 本 條 文 所 規 範 之 五 十 分 鐘 上 課 或 會 議 時 間 換 算 計 之 第 三 條 : 持 續 教 育 內 容 比 重 之 限 制 至 少 50% 的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須 來 自 於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所 規 範 之 組 織 性 活 動, 剩 餘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則 可 由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所 規 範 之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所 取 得 對 於 精 算 實 務 處 理 原 則 與 職 業 道 德 為 主 題 之 活 動, 均 得 以 計 入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但 每 年 以 8 個 小 時 為 限 1

第 四 條 : 組 織 性 活 動 組 織 性 活 動 係 指 能 提 供 本 學 會 會 員 與 專 業 人 士 作 為 知 識 經 驗 相 互 交 流 的 正 式 活 動 組 織 性 活 動 包 括 如 下 : 1.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地 方 性 的 保 險 精 算 組 織 會 議 2. 參 加 與 保 險 精 算 有 關 之 課 程 研 討 會 與 座 談 會 3. 通 過 精 算 考 試, 其 可 換 算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係 以 考 試 時 間 為 計 算 基 礎 4. 主 持 精 算 相 關 會 議 或 擔 任 保 險 精 算 有 關 之 課 程 及 持 續 教 育 活 動 講 師 之 時 數 5.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地 方 性 保 險 精 算 組 織 之 視 訊 會 議 或 網 路 教 學 組 織 性 活 動 必 須 符 合 附 件 四 中 認 可 之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組 織 活 動 內 容 範 圍 第 五 條 :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係 指 非 屬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所 規 範 之 組 織 性 活 動, 但 以 提 升 本 學 會 會 員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等 有 關 之 活 動 為 限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包 括 如 下 : 1. 參 與 本 學 會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2.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 每 科 以 2 小 時 計, 但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3.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之 出 題 閱 卷, 每 科 以 3 小 時 計, 但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4.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演 講 論 文 發 表 擔 任 講 師,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5. 參 與 企 業 管 理 課 程,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6. 參 與 電 腦 資 料 處 理 之 相 關 課 程,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7. 參 與 與 精 算 實 務 有 關 之 時 事 論 壇,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第 六 條 : 多 重 會 員 類 別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之 規 範 本 學 會 會 員 若 兼 具 多 重 會 員 類 別 於 參 與 組 織 性 活 動 時, 其 內 容 範 圍 兼 具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之 內 容 時, 可 分 別 計 入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紀 錄, 但 參 與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雖 兼 具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之 內 容, 僅 可 選 擇 一 種 會 員 類 別 紀 錄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有 關 組 織 性 活 動 內 容 範 圍 請 詳 見 附 件 四 第 七 條 :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最 低 時 數 正 會 員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每 年 度 至 少 30 小 時, 或 連 續 二 年 合 計 達 60 小 時 人 身 保 險 業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及 外 部 複 核 精 算 人 員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每 年 度 至 少 30 小 時, 或 連 續 二 年 合 計 達 60 小 時 ; 並 應 於 最 近 一 年 度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共 同 科 目 及 至 少 6 小 時 選 修 科 目 2

財 產 保 險 業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及 外 部 複 核 精 算 人 員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每 年 度 至 少 30 小 時, 或 連 續 二 年 合 計 達 60 小 時 ; 並 應 於 最 近 一 年 度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共 同 科 目 前 二 項 所 稱 之 共 同 科 目 與 選 修 科 目 將 於 每 年 年 底 公 告, 若 預 定 課 程 有 所 更 動, 將 另 行 公 告 CERA 證 照 持 有 人 員 每 年 應 完 成 至 少 12 小 時 ERM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 相 關 課 程, 即 附 件 四 第 二 條 所 列 之 (A7) (B7) 及 (C6) 第 八 條 :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之 紀 錄 本 學 會 會 員 應 將 所 參 加 的 各 種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自 行 紀 錄 並 妥 善 保 存 至 少 四 年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樣 本 請 詳 見 附 件 二 第 九 條 : 合 格 証 明 文 件 之 申 請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之 本 學 會 會 員, 得 於 每 年 度 之 十 二 月 底 前 備 齊 申 請 文 件 向 本 學 會 提 出 核 發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格 証 明 文 件 之 申 請, 本 學 會 將 於 二 週 內 通 知 審 核 結 果 經 審 核 合 格 者, 本 學 會 將 於 提 出 申 請 之 次 年 度 一 月 底 前 發 給 符 合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格 証 明 文 件 前 述 之 申 請 文 件 內 容 應 包 括 : 1.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如 附 件 二 2.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與 會 收 據 課 程 表 與 會 名 單 會 議 記 錄 考 試 成 績 單 等 本 學 會 會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需 要 如 未 及 於 上 述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者, 得 另 案 處 理 第 十 條 : 實 施 日 期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自 民 國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及 第 五 項 自 民 國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第 十 一 條 : 本 辦 法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公 告, 修 訂 時 亦 同 3

附 件 一 第 九 條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申 請 : 舉 例 說 明 蔡 XX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申 請 簽 具 YY 保 險 公 司 九 十 九 年 度 簽 證 範 圍 之 意 見 報 告 書, 則 應 於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底 前 備 齊 申 請 文 件 向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提 出 申 請,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將 於 一 百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前 通 知 審 核 結 果, 經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審 核 合 格 者, 將 於 一 百 年 一 月 底 前 發 給 符 合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格 証 明 文 件 張 OO 正 會 員 申 請 九 十 九 年 度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應 於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底 前 備 齊 申 請 文 件 向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提 出 申 請,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將 於 一 百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前 通 知 審 核 結 果, 經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審 核 合 格 者, 將 於 一 百 年 一 月 底 前 發 給 符 合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格 証 明 文 件 4

附 件 二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 樣 本 ] 申 請 年 度 :XXXX 年 ( 西 元 )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組 織 性 活 動 日 期 (yyyy/mm/dd) 主 辦 單 位 代 碼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全 部 時 數 可 計 入 時 數 會 員 類 別 會 員 類 別 A B C A B C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日 期 (yyyy/mm/dd) 組 織 性 活 動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計 主 辦 單 位 代 碼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全 部 時 數 可 計 入 時 數 會 員 類 別 會 員 類 別 A B C A B C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計 可 計 入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之 總 時 數 活 動 代 碼 : 01 國 際 性 之 精 算 會 議 認 可 之 組 織 02 地 方 性 ( 含 本 學 會 ) 之 精 算 會 議 及 內 容 代 碼 : 詳 附 件 四 03 精 算 課 程 研 討 會 或 座 談 會 04 通 過 精 算 考 試 05 精 算 組 織 之 視 訊 會 議 或 網 路 教 學 06 本 學 會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碼 : 會 員 類 別 : A. 人 身 保 險 07 公 司 內 部 精 算 會 議 B. 財 產 保 險 08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C. 退 休 金 09 精 算 考 試 出 題 閱 卷 10 專 題 研 究 演 講 論 文 發 表 擔 任 講 師 11 企 業 管 理 課 程 12 電 腦 資 料 處 理 課 程 13 與 精 算 實 務 有 關 之 時 事 論 壇 5

附 件 三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 範 例 ] 申 請 年 度 :2010 年 ( 西 元 )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組 織 性 活 動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日 期 (yyyy/mm/dd) 2010/5/18-2010/5/21 主 辦 單 位 活 動 代 碼 CAS 01 2010/6/14-15 保 發 中 心 03 2010/11/22 日 期 (yyyy/mm/dd) 2010/3/25-26 2010/03/28-2010/03/30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03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CAS Spring Meeting / A3, B5, B2, C3, A9, B6 產 險 費 率 釐 定 課 程 /B2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A3, B5, A10, B7, B1 全 部 時 數 可 計 入 時 數 會 員 類 別 會 員 類 別 A B C A B C 13 16 2 11 14 0 0 8 0 0 8 0 2.5 4 0 2.5 4 0 組 織 性 活 動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計 15.5 28 2 13.5 26 0 主 辦 單 位 KPMG 金 融 服 務 業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活 動 代 碼 11 08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金 融 業 資 通 風 險 管 理 研 討 會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考 試 7GA2 7GB2 全 部 時 數 可 計 入 時 數 會 員 類 別 會 員 類 別 A B C A B C 8 8 8 0 6 0 0 4 0 0 4 0 2010/05/20-28 CAS 08 CAS Exam 1 2 0 4 0 0 2 0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計 8 16 8 0 12 0 可 計 入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之 總 時 數 13.5 38 0 活 動 代 碼 : 01 國 際 性 之 精 算 會 議 認 可 之 組 織 02 地 方 性 ( 含 本 學 會 ) 之 精 算 會 議 及 內 容 代 碼 : 詳 附 件 四 03 精 算 課 程 研 討 會 或 座 談 會 04 通 過 精 算 考 試 05 精 算 組 織 之 視 訊 會 議 或 網 路 教 學 06 本 學 會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碼 : 會 員 類 別 : A. 人 身 保 險 07 公 司 內 部 精 算 會 議 B. 財 產 保 險 08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C. 退 休 金 09 精 算 考 試 出 題 閱 卷 10 專 題 研 究 演 講 論 文 發 表 擔 任 講 師 11 企 業 管 理 課 程 12 電 腦 資 料 處 理 課 程 13 與 精 算 實 務 有 關 之 時 事 論 壇 6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 範 例 ]: 填 表 說 明 假 設 陳 立 人 同 時 兼 具 A. 人 身 保 險 精 算 人 員 與 B. 財 產 保 險 精 算 人 員 之 會 員 類 別, 其 於 2010 年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表 如 上 範 例 所 示,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CAS 於 2010/5/18-2010/5/21 舉 辦 Spring Meeting 有 關 持 續 教 育 之 內 容 共 計 18 小 時, 假 設 其 所 包 含 之 內 容 分 別 為 : 內 容 一 : 有 關 產 壽 險 投 資 議 題,3 小 時 內 容 二 : 有 關 產 險 費 率 釐 訂 議 題,3 小 時 內 容 三 : 有 關 退 休 金 成 本 議 題,2 小 時 內 容 四 : 有 關 產 壽 險 精 算 實 務 處 理 原 則 之 課 程,10 小 時 二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於 2010/6/14-15 舉 辦 之 產 險 費 率 釐 定 課 程,8 小 時 三 參 與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於 2010/11/30 舉 辦 之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有 關 持 續 教 育 之 內 容 共 計 4 小 時, 假 設 其 所 包 含 之 內 容 分 別 為 : 內 容 一 : 共 同 議 題, 有 關 產 壽 險 投 資 議 題,1 小 時 內 容 二 : 共 同 議 題, 有 關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議 題,1.5 小 時 內 容 三 : 分 組 議 題, 產 險 為 有 關 再 保 險 議 題, 壽 險 為 清 償 能 力 評 估 議 題,1.5 小 時 ( 選 擇 產 險 類 參 加 ) 四 KPMG 金 融 服 務 業 委 員 會 於 2010/3/25-26 舉 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金 融 業 資 通 風 險 管 理 研 討 會,6 小 時 ( 該 課 程 兼 具 產 壽 險 及 退 休 金 精 算 之 內 容 範 圍 ) 五 參 與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於 2010/03/28-2010/03/30 舉 辦 之 精 算 考 試, 共 計 兩 科 未 通 過, 得 計 入 時 數 4 小 時 六 參 與 CAS 於 2010/5/20-28 舉 辦 之 精 算 考 試, 共 計 兩 科 未 通 過, 原 可 計 入 時 數 為 4 小 時, 依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有 關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 每 科 以 2 小 時 計, 但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之 規 定, 僅 得 再 計 入 時 數 2 小 時 [ 填 表 說 明 ] 一 組 織 性 活 動 [ 填 表 說 明 ( 一 )] 1. 日 期 :[2010/5/18-2010/5/21] 2.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為 CAS, 填 入 [CAS] 3. 活 動 代 碼 : 該 活 動 為 國 際 性 之 精 算 會 議, 填 入 [01] 4.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 該 活 動 名 稱 為 Spring Meeting, 其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詳 見 附 件 四 7

a. 內 容 一 之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為 [A3] 及 [B5] b. 內 容 二 之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為 [B2] c. 內 容 三 之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為 [C3] d. 內 容 四 之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為 [A9] 及 [B6] 因 此, 該 欄 位 應 填 入 [Spring Meeting( 活 動 名 稱 ) / A3, B5, B2, C3, A9, B6( 內 容 )] 5. 全 部 時 數 : 係 填 入 內 容 範 圍 所 屬 會 員 類 別 之 全 部 時 數, 同 一 內 容 可 依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紀 錄 學 分 時 數 說 明 如 下 : 會 員 類 別 A: 可 紀 錄 內 容 一 之 學 分 時 數 3 小 時 與 內 容 四 之 學 分 時 數 10 小 時, 共 計 13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B: 可 紀 錄 內 容 一 之 學 分 時 數 3 小 時 內 容 二 之 學 分 時 數 3 小 時 與 內 容 四 之 學 分 時 數 10 小 時, 共 計 16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C: 僅 可 紀 錄 內 容 三 之 學 分 時 數 2 小 時 6. 可 計 入 時 數 : 係 填 入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規 範 者 之 全 部 時 數 說 明 如 下 : 會 員 類 別 A: 內 容 一 全 數 符 合 規 定, 得 計 入 學 分 時 數 3 小 時, 內 容 四 學 分 時 數 為 10 小 時, 但 受 最 高 限 制 為 8 小 時, 故 僅 得 計 入 8 小 時, 共 計 11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B: 內 容 一 與 內 容 二 全 數 符 合 規 定, 各 得 計 入 學 分 時 數 3 小 時, 內 容 四 學 分 時 數 為 10 小 時, 但 受 最 高 限 制 為 8 小 時, 故 僅 得 計 入 8 小 時, 共 計 14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C: 未 兼 具 C 會 員 類 別, 故 全 數 不 得 計 入 學 分 時 數 [ 填 表 說 明 ( 二 )] 1. 日 期 :[2010/6/14-2010/6/15] 2.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為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填 入 [ 保 發 中 心 ] 3. 活 動 代 碼 : 該 活 動 為 精 算 課 程, 填 入 [03] 4.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 該 活 動 名 稱 為 產 險 費 率 釐 定 課 程, 其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B2] 因 此, 該 欄 位 應 填 入 [ 產 險 費 率 釐 定 課 程 ( 活 動 名 稱 ) / B2( 內 容 )] 5. 全 部 時 數 : 係 填 入 內 容 範 圍 所 屬 會 員 類 別 之 全 部 時 數, 同 一 內 容 可 依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紀 錄 學 分 時 數, 本 課 程 僅 屬 會 員 類 別 B 相 關, 有 關 持 續 教 育 內 容 之 總 時 數 8 小 時 6. 可 計 入 時 數 : 係 填 入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規 範 者 之 全 部 時 數,8 小 時 [ 填 表 說 明 ( 三 )] 1. 日 期 :[2010/11/30] 2.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為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填 入 [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 3. 活 動 代 碼 : 該 活 動 為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性 質, 填 入 [03] 4.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 8

該 活 動 名 稱 為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其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詳 見 附 件 四 a. 內 容 一 之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為 [A3] 及 [B5] b. 內 容 二 之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為 [A10] 及 [B7] c. 內 容 三 之 內 容 範 圍 代 碼 分 別 為 [A8] 及 [B1], 選 擇 [B1] 參 加 因 此, 該 欄 位 應 填 入 [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 活 動 名 稱 ) / A3, B5, A10, B7, B1( 內 容 )] 5. 全 部 時 數 : 係 填 入 內 容 範 圍 所 屬 會 員 類 別 之 全 部 時 數, 同 一 內 容 可 依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紀 錄 學 分 時 數 說 明 如 下 : 會 員 類 別 A: 可 紀 錄 內 容 一 之 學 分 時 數 1 小 時 與 內 容 二 之 學 分 時 數 1.5 小 時, 共 計 2.5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B: 可 紀 錄 內 容 一 之 學 分 時 數 1 小 時 內 容 二 之 學 分 時 數 1.5 小 時 與 內 容 三 之 學 分 時 數 1.5 小 時, 共 計 4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C: 無 可 計 入 之 學 分 時 數 6. 可 計 入 時 數 : 係 填 入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規 範 者 之 全 部 時 數 說 明 如 下 : 會 員 類 別 A: 內 容 一 全 數 符 合 規 定, 得 計 入 學 分 時 數 1 小 時, 內 容 二 學 分 時 數 為 1.5 小 時, 共 計 2.5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B: 內 容 一 與 內 容 二 全 數 符 合 規 定, 各 得 計 入 學 分 時 數 1 小 時 及 1.5 小 時, 內 容 三 學 分 時 數 為 1.5 小 時, 共 計 4 小 時 會 員 類 別 C: 未 兼 具 C 會 員 類 別, 故 全 數 不 得 計 入 學 分 時 數 二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 填 表 說 明 ( 四 )] 1. 日 期 :[2010/3/25-26] 2.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為 KPMG 金 融 服 務 業 委 員 會, 填 入 [KPMG 金 融 服 務 業 委 員 會 ] 3. 活 動 代 碼 : 該 活 動 為 企 業 管 理 課 程, 填 入 [11] 4.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 該 活 動 名 稱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金 融 業 資 通 風 險 管 理 研 討 會, 因 此, 該 欄 位 應 填 入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金 融 業 資 通 風 險 管 理 研 討 會 ] 5. 全 部 時 數 : 係 填 入 內 容 範 圍 所 屬 會 員 類 別 之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同 一 內 容 可 依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紀 錄 學 分 時 數, 故 得 分 別 於 會 員 類 別 A B C 紀 錄 8 小 時 學 分 時 數 6. 可 計 入 時 數 : 係 填 入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規 範 者 之 全 部 時 數,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同 一 內 容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會 員 類 別 紀 錄 學 分 時 數, 故 僅 得 於 會 員 類 別 B 填 入 6 小 時 學 分 時 數 9

[ 填 表 說 明 ( 五 )] 1. 日 期 :[2010/03/28-2010/03/30] 2.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為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填 入 [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 3. 活 動 代 碼 : 該 活 動 為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填 入 [08] 4.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 該 活 動 名 稱 為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考 試, 內 容 為 參 加 7GA2 7GB2 兩 科 精 算 考 試, 因 此, 該 欄 位 應 填 入 [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考 試 7GA2 7GB2] 5. 全 部 時 數 : 參 與 產 險 精 算 考 試 兩 科, 每 科 以 2 小 時 紀 錄, 故 應 於 會 員 類 別 B 紀 錄 4 小 時 6. 可 計 入 時 數 : 係 填 入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規 範 者 之 全 部 時 數,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每 年 最 多 以 6 小 時 為 限, 故 於 會 員 類 別 B 填 入 4 小 時 之 學 分 時 數 [ 填 表 說 明 ( 六 )] 1. 日 期 :[2010/05/20-2010/05/28] 2.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為 CAS, 填 入 [CAS] 3. 代 碼 : 該 活 動 為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填 入 [08] 4. 活 動 名 稱 / 內 容 代 碼 : 該 活 動 名 稱 為 CAS 精 算 考 試, 內 容 為 參 加 1 2 兩 科 精 算 考 試, 因 此, 該 欄 位 應 填 入 [CAS Exam 1 2] 5. 全 部 時 數 : 參 與 產 險 精 算 考 試 兩 科, 每 科 以 2 小 時 紀 錄, 故 應 於 會 員 類 別 B 紀 錄 4 小 時 6. 可 計 入 時 數 : 係 填 入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規 範 者 之 全 部 時 數,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每 年 最 多 以 6 小 時 為 限, 故 併 同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考 試 最 多 以 6 小 時 為 限, 於 會 員 類 別 B 填 入 2 小 時 之 學 分 時 數 10

附 件 四 組 織 性 活 動 一 認 可 之 組 織 1.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2.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3.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4.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5. AAA (American Academy Actuaries); 美 國 精 算 協 會 6. CAS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 & affiliates; 美 國 產 險 精 算 學 會 及 其 支 會 7. FIA (Faculty and Institute of Actuaries) & affiliates; 英 國 精 算 學 會 及 其 支 會 8. IAAust (Institute of Actuaries in Australia) & affiliates; 澳 洲 精 算 學 會 及 其 支 會 9. CIA (Canadian Institute of Actuaries) & affiliates; 加 拿 大 精 算 學 會 及 其 支 會 10. IAA (International Actuarial Association, 國 際 精 算 協 會 ) 11. IAJ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 & affiliates; 日 本 精 算 學 會 及 其 支 會 12. NAIC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美 國 保 險 監 理 官 協 會 ) 13. SOA (Society of Actuaries) & affiliates; 美 國 精 算 學 會 及 其 支 會 14. EAAC (East Asian Actuarial Conference); 東 亞 精 算 會 議 15. CAA(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 中 國 精 算 師 協 會 16. 經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書 面 文 件 認 許 之 組 織 活 動 但 主 辦 單 位 需 於 舉 辦 活 動 30 天 前, 提 出 書 面 文 件 之 申 請 二 組 織 性 活 動 之 內 容 範 圍 組 織 性 活 動 應 與 人 身 保 險 財 產 保 險 及 退 休 金 精 算 知 識 相 關 之 內 容 範 圍 為 主 題, 其 內 容 範 圍 及 代 碼 如 下 所 示 A. 人 身 保 險 內 容 代 碼 內 容 (A1) 保 單 架 構 與 承 保 範 圍, 核 保 與 行 銷 ; (A2) 費 率 釐 訂 ; (A3) 保 險 監 理 會 計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 含 稅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 (A4) 準 備 金 評 價 ; (A5) 清 償 能 力 之 評 估 ; 投 資 與 資 產 評 價, 及 資 產 之 現 金 流 量 與 相 關 負 債 間 關 係 ; (A6) 精 算 實 務 處 理 原 則 及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課 程 ; (A7)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 (A8) 再 保 險 ; (A9) 不 喪 失 價 值 (nonforfeiture) 相 關 法 規 ; (A10) 保 單 紅 利 ; 11

B. 財 產 保 險 內 容 代 碼 內 容 (B1) 保 單 架 構 與 承 保 範 圍, 核 保 與 行 銷 ; (B2) 費 率 釐 訂 ; (B3) 保 險 監 理 會 計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 含 稅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 (B4) 準 備 金 評 價 ; (B5) 清 償 能 力 之 評 估 ; 投 資 與 資 產 評 價, 及 資 產 之 現 金 流 量 與 相 關 負 債 間 關 係 (B6) 精 算 實 務 處 理 原 則 及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課 程 ; (B7)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 (B8) 再 保 險 C. 退 休 金 內 容 代 碼 內 容 (C1) 退 休 辦 法 設 計 ; (C2) 保 險 監 理 會 計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 含 稅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 (C3) 退 休 金 成 本 及 退 休 基 金 之 提 撥 ; (C4) 社 會 保 險 ; (C5) 精 算 實 務 處 理 原 則 及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課 程 (C6)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 12

附 件 五 常 見 問 答 集 (FAQ) FAQ 之 年 份 :2009 年 [ 問 題 1]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之 第 二 部 分 一 個 新 加 入 之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建 議 再 做 清 楚 之 釐 定 [ 回 答 1] 對 新 加 入 之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為 須 當 年 取 得 30 個 學 分 時 數 即 可 [ 問 題 2] 第 三 條 持 續 教 育 內 容 比 重 之 限 制 之 第 二 點, 建 議 在 第 三 條 刪 除 此 點, 將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之 訓 練 時 數 併 入 第 四 條 組 織 性 的 活 動 規 範 之, 每 年 以 8 小 時 為 限 [ 回 答 2] 由 於 以 職 業 道 德 為 主 題 之 活 動, 其 可 能 已 包 含 於 組 織 性 的 和 其 他 性 質 的 得 以 計 算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而 除 此 與 精 算 學 術 相 關 即 時 資 訊 取 得 及 適 用 知 識 提 升 更 同 為 重 要, 因 此 維 持 原 條 文 之 意 旨 不 變 [ 問 題 3] 第 四 條 組 織 性 活 動, 建 議 刪 除 第 3 點 之 規 定, 通 過 精 算 考 試 為 精 算 人 員 基 本 條 件, 不 宜 再 做 為 持 續 教 育 之 學 分 [ 回 答 3] 維 持 原 條 文 通 過 精 算 考 試 雖 為 基 本 條 件, 但 訂 定 該 辦 法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促 進 會 員 持 續 進 修, 不 論 其 通 過 考 試 與 否, 皆 可 透 過 準 備 考 試 之 過 程 中 獲 取 適 用 之 知 識, 有 利 於 執 行 精 算 業 務 之 專 業 品 質 再 者, 新 加 入 之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應 於 簽 證 報 告 年 度 取 得 30 小 時 或 連 續 二 年 合 計 達 60 小 時 之 最 低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而 成 為 新 加 入 精 算 人 員 之 當 年 度 因 為 須 投 入 許 多 的 時 間 於 準 備 考 試, 較 無 法 投 入 時 間 於 取 得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因 此, 宜 從 寬 認 定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之 標 準 [ 問 題 4] 第 五 條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建 議 刪 除 第 1 2 3 點 之 規 定 刪 除 第 1 點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精 算 學 會 各 委 員 會, 並 非 大 多 數 精 算 人 員 皆 可 參 加 之 會 議 刪 除 第 2 點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公 司 內 部 精 算 會 議 頗 難 認 定, 恐 有 流 於 形 式 之 嫌 刪 除 第 3 點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參 加 精 算 考 試 本 為 精 算 人 員 之 要 件 [ 回 答 4] 修 正 原 條 文 第 五 條 第 1 2 項 分 別 如 下 : 1. 參 與 本 學 會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2. 參 與 精 算 考 試 (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 每 科 以 2 小 時 計, 但 每 年 最 多 6 小 時 第 1 項 係 參 照 各 國 條 文 擬 定, 如 英 國 美 國 第 2 項 擬 定 之 目 的 為 促 進 會 員 自 我 進 修 與 提 升 [ 問 題 5] 100 年 要 簽 證 99 年 度 精 算 報 告 之 精 算 人 員, 其 教 育 學 分 之 規 定 是 否 仍 為 99 年 度 至 少 須 有 30 個 教 育 學 分? 請 考 量 本 辦 法 公 佈 之 日 起, 各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有 足 夠 期 間 補 足 各 項 教 育 學 分 [ 回 答 5]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於 簽 證 99 年 度 精 算 報 告 時, 依 法 應 符 合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之 資 格 ; 再 者, 為 求 前 後 年 度 之 一 致 性, 故 99 年 度 即 須 取 得 30 個 教 育 學 分 或 連 同 98 年 度 合 計 達 60 個 教 育 學 分 [ 問 題 6]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對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有 每 年 最 低 持 續 教 育 時 數 之 要 求, 以 取 得 最 新 且 適 用 之 知 識, 以 提 昇 簽 證 品 質 希 本 學 會 能 以 正 會 員 名 字 個 別 發 函 通 知 相 關 之 持 續 教 育 課 程, 以 避 免 因 未 獲 通 知 而 錯 失 機 會, 或 無 法 取 得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格 証 明 文 件 13

[ 回 答 6] 本 學 會 每 年 均 正 式 發 函 通 知 會 員 申 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並 於 學 會 官 方 網 站 公 告 當 年 度 本 學 會 所 辦 理 各 項 研 討 會 所 認 定 時 數 [ 問 題 7] 我 國 保 險 業 自 92 年 開 始 實 施 精 算 簽 證 制 度, 實 施 後 希 本 學 會 能 通 函 各 公 司, 使 其 瞭 解 取 得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合 格 証 明 文 件 對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之 重 要 性, 並 予 以 配 合 且 於 日 後 修 正 時 亦 應 通 知 [ 回 答 7] 本 辦 法 先 於 92 年 公 告 實 施 時 寄 發 予 所 有 會 員 與 公 司, 並 公 布 於 本 學 會 官 方 網 站, 日 後 修 改 時 亦 同 [ 問 題 8] 再 保 公 司 兼 營 產 險 及 壽 險,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簽 證 內 容 範 圍 涵 蓋 人 身 保 險 及 財 產 保 險, 其 會 員 類 別 是 否 同 時 兼 具 A 人 身 保 險 及 B 財 產 保 險, 參 加 組 織 性 活 動 或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時, 不 論 產 險 或 是 壽 險, 皆 得 計 入 學 分 時 數 [ 回 答 8] 1. 如 欲 兼 具 本 學 會 會 員 多 重 會 員 類 別 資 格, 需 通 過 各 會 員 類 別 資 格 考 試, 並 取 得 不 同 會 員 類 別 之 資 格 而 非 簽 證 公 司 之 業 務 兼 具 不 同 類 別 業 務, 該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即 取 得 多 重 類 別 資 格 2. 倘 本 學 會 會 員 兼 具 多 重 簽 證 資 格 時, 如 參 與 組 織 性 活 動 且 該 活 動 之 內 容 範 圍 兼 具 不 同 類 別 之 內 容 時, 可 分 別 計 入 不 同 類 別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紀 錄 ; 但 參 與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雖 兼 具 不 同 類 別 之 內 容, 僅 可 選 擇 一 種 類 別 紀 錄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時 數 [ 問 題 9] 會 員 持 續 教 育 辦 法 第 六 條 有 關 組 織 性 活 動 定 義 及 附 表 :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紀 錄 範 例, 參 加 研 討 會 時, 如 何 將 其 區 分 為 組 織 性 活 動 亦 或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 回 答 9]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1. 組 織 性 活 動 必 須 符 合 附 件 四 中 認 可 之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組 織 活 動 內 容 範 圍 ; 即 組 織 性 活 動 需 同 時 符 合 二 個 條 件,1. 須 為 附 件 四 中 認 可 之 組 織 所 舉 辦,2. 其 活 動 內 容 須 符 合 附 件 四 中 之 內 容 範 圍 2. 符 合 第 五 條 規 定, 但 未 符 合 本 辦 法 附 件 四 認 可 之 組 織 及 組 織 的 活 動 內 容 範 圍 之 規 定 者, 為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 問 題 10] 為 鼓 勵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通 過 精 算 考 試, 對 未 通 過 考 試, 取 得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應 有 次 數 限 制 [ 回 答 10] 不 設 限 制 由 於 持 續 教 育 之 目 的 為 促 進 會 員 持 續 進 修 以 取 得 即 時 資 訊 與 適 用 之 知 識, 非 以 通 過 考 試 為 目 的 ; 再 者, 國 內 外 考 試 及 科 目 之 難 易 不 同, 限 制 考 試 認 定 次 數 難 以 評 定 ; 因 此, 不 宜 對 考 試 次 數 認 定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設 限 [ 問 題 11] 若 有 些 公 司 未 有 視 訊 會 議 設 備,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如 何 參 加 視 訊 會 議 [ 回 答 11] 視 訊 會 議 係 指 由 保 險 精 算 組 織 舉 辦 之 視 訊 會 議 或 網 路 教 學, 並 非 指 由 公 司 所 舉 辦 之 視 訊 會 議 或 網 路 教 學 再 者,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之 取 得 並 不 以 參 加 視 訊 會 議 或 網 路 教 學 為 限, 如 無 此 設 備 無 法 參 加 視 訊 會 議 或 網 路 教 學, 得 選 擇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 問 題 12] 為 提 高 會 員 執 行 精 算 業 務 的 專 業 品 質, 希 本 學 會 能 多 提 供 會 員 精 算 相 關 知 識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期 刊 實 務 運 作 經 驗 新 書 報 導 等 參 考 資 料, 提 高 自 我 進 修 能 力 [ 回 答 12] 本 學 會 致 力 於 提 供 會 員 專 業 之 精 算 教 育 為 目 標, 但 目 前 受 限 於 經 費 與 人 力 不 足, 因 此, 未 來 仍 會 持 續 致 力 提 供 會 員 精 算 相 關 知 識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期 刊 實 務 運 作 經 驗 新 書 報 導 等 參 考 資 料, 以 提 高 會 員 自 我 進 修 能 力 14

[ 問 題 13] 請 問 本 會 員 持 續 教 育 辦 法 是 否 是 針 對 簽 證 精 算 師 所 訂 定 的 持 續 教 育 辦 法? 若 是, 本 辦 法 名 稱 是 否 應 改 為 簽 證 精 算 師 持 續 教 育 辦 法? 觀 諸 內 容 主 旨, 本 辦 法 是 針 對 簽 證 精 算 師 所 訂 [ 回 答 13] 否 本 辦 法 並 非 針 對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所 訂 定, 本 辦 法 主 要 目 的 為 促 進 全 體 會 員 能 持 續 進 修, 獲 取 即 時 資 訊 及 適 用 之 知 識, 以 利 執 行 精 算 業 務 之 專 業 品 質 次 一 目 的 為 維 持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之 專 業 品 質, 故 訂 定 最 低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之 限 制 [ 問 題 14] 有 關 認 可 組 織, 是 否 應 包 括 大 學 院 校 所 舉 辦 之 精 算 及 相 關 課 程 研 討 會 等? 例 如 : 東 吳 大 會 商 數 系 舉 辦 之 可 信 度 研 討 會 請 問 附 件 四,#14, 所 謂 經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書 面 文 件 認 許 之 組 織 活 動, 所 謂 認 許 組 織 是 否 需 詳 列? 且 需 於 30 日 前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是 否 會 造 成 會 員 困 擾 麻 煩? 也 許 因 為 疏 忽 忘 記 申 請 學 會 認 證 本 14 條 是 否 可 改 為 於 本 持 續 教 育 辦 法 附 錄 中 列 舉 之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相 關 課 程 及 活 動? [ 回 答 14] 1. 大 學 院 校 所 舉 辦 之 精 算 及 相 關 課 程 研 討 會 難 以 認 定 是 否 符 合 組 織 性 活 動 為 目 的, 因 此, 未 納 入 認 可 組 織, 但 舉 辦 單 位 仍 可 透 過 附 件 四 認 可 組 織 之 第 14 項 之 規 定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由 本 學 會 依 其 書 面 申 請 之 內 容 核 定 2. 提 出 申 請 者 為 主 辦 單 位, 而 非 會 員 本 身, 因 此, 並 不 會 造 成 會 員 之 困 擾 與 麻 煩 3. 如 前 所 述, 本 附 件 四 第 14 項 仍 維 持 原 文, 不 另 修 訂 [ 問 題 15] 如 果 參 加 之 會 議 有 二 場 議 程, 其 時 間 分 別 為 60 分 鐘 及 80 分 鐘, 其 應 換 算 為 幾 個 小 時? 又 或 者 每 場 為 40 分 鐘 時, 其 應 換 算 為 幾 個 小 時? [ 回 答 15] 首 先, 應 視 該 會 議 為 組 織 性 活 動 或 其 他 性 質 活 動, 因 其 換 算 之 時 間 不 同 假 設 前 述 之 會 議 均 為 組 織 性 活 動, 其 換 算 方 式 如 下 : 組 織 性 活 動 係 以 50 分 鐘 換 算 一 個 小 時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因 此, 應 先 將 二 場 議 程 之 時 間 加 總 後 換 算 之 ; 如 二 場 議 程 之 時 間 分 別 為 60 分 鐘 及 80 分 鐘, 總 時 間 為 140 分 鐘, 其 可 換 算 為 二 個 小 時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不 足 50 分 鐘 者, 不 得 換 算 計 入 又 或, 二 場 議 程 分 別 為 40 分 鐘 時 之 計 算 方 式 亦 同, 即 先 將 時 間 加 總 為 80 分 鐘, 故 得 換 算 為 一 個 小 時 之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餘 30 分 鐘, 不 足 50 分 鐘 部 分, 則 不 得 換 算 計 之 [ 問 題 16] 如 果 主 辦 單 位 不 主 動 在 30 天 前 向 精 算 學 會 提 出 申 請, 根 據 現 有 規 定 將 不 予 承 認, 這 樣 的 規 定 是 否 過 於 嚴 苛? 畢 竟 本 方 法 在 於 促 進 會 員 繼 續 進 修 提 升 自 我, 加 上 國 內 學 術 研 討 會 每 年 舉 辦 的 頻 率 並 不 高 人 力 多 半 非 常 吃 緊, 很 難 面 面 俱 到, 建 議 不 妨 放 寬 規 定, 例 如 : 將 在 30 天 前 改 為 結 束 後 60 天 內, 以 免 因 舉 辦 單 位 事 務 繁 忙 延 誤 申 請 期 限, 使 會 員 權 益 受 損 [ 回 答 16] 由 於 組 織 性 之 活 動 係 以 提 供 本 學 會 會 員 與 專 業 人 士 知 識 經 驗 相 互 交 流 的 正 式 活 動, 故 主 要 係 以 國 內 外 專 業 精 算 組 織 為 主 因 此, 需 於 事 前 經 本 學 會 審 議 是 否 符 合 專 業 精 算 之 議 題, 以 維 持 本 學 會 會 員 之 專 業 素 質 ; 再 者, 該 項 規 定 為 在 30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已 較 歐 美 國 家 規 定 之 在 60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為 寬 [ 問 題 17] 參 加 國 內 外 精 算 考 試, 若 通 過 考 試, 是 否 可 同 時 申 請 組 織 性 活 動 及 非 組 織 性 活 動 [ 回 答 17] 僅 得 列 入 組 織 性 活 動 民 國 一 三 年 [ 問 題 18] 若 正 會 員 未 完 成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之 要 求, 是 否 影 響 其 正 會 員 資 格? [ 回 答 18] 否 正 會 員 資 格 係 依 本 學 會 章 程 規 定 辦 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