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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06 年 12 月 6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6 December 2006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MRS RITA FAN HSU LAI-TAI,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RAYMOND HO CHUNG-TAI, S.B.S., 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國 寶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DAVID LI KWOK-PO, 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FRED LI WAH-MING, J.P.

2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呂 明 華 議 員,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UI MING-WAH, S.B.S., J.P. 吳 靄 儀 議 員 THE HONOURABLE MARGARET NG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SELINA CHOW LIANG SHUK-YEE, 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張 文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MAN-KWONG 陳 婉 嫻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J.P. 陳 智 思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BERNARD CHAN, G.B.S., J.P. 陳 鑑 林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單 仲 偕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J.P. 黃 宜 弘 議 員,G.B.S. DR THE HONOURABLE PHILIP WONG YU-HONG, G.B.S. 黃 容 根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WONG YUNG-KAN, J.P.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3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楊 孝 華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HOWARD YOUNG, S.B.S., J.P. 楊 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YEUNG SUM 劉 千 石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AU CHIN-SHEK, J.P. 劉 江 華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劉 皇 發 議 員,G.B.M., G.B.S., J.P.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IRIAM LAU KIN-YEE,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蔡 素 玉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OY SO-YUK, J.P. 鄭 家 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NDREW CHENG KAR-FOO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J.P. 李 鳳 英 議 員,B.B.S., J.P. THE HONOURABLE LI FUNG-YING, B.B.S., J.P.

4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張 宇 人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J.P.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馮 檢 基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AUDREY EU YUET-MEE, S.C., J.P. 方 剛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J.P. 李 永 達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WING-TAT 李 國 英 議 員,M.H., J.P. THE HONOURABLE LI KWOK-YING, M.H., J.P. 李 國 麟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J.P. 林 偉 強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DANIEL LAM WAI-KEUNG,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S.B.S., J.P. 馬 力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A LIK,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5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張 學 明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CHEUNG HOK-MING, S.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B.B.S.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B.B.S. 湯 家 驊 議 員,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詹 培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IM PUI-CHUNG 劉 秀 成 議 員,S.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PATRICK LAU SAU-SHING, S.B.S., J.P. 鄭 經 翰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JINGHAN CHENG 鄺 志 堅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NG CHI-KIN 譚 香 文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M HEUNG-MAN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6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TIMOTHY FOK TSUN-TING, G.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M.H.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先 生,G.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SUEN MING-Y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HOUSING, PLANNING AND LANDS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李 國 章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RTHUR LI KWOK-CH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AND MANPOWER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葉 澍 先 生,G.B.S., J.P. THE HONOURABLE STEPHEN IP SHU-KWAN, G.B.S., J.P. SECRETARY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LABOUR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廖 秀 冬 博 士,J.P. DR THE HONOURABLE SARAH LIAO SAU-TU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WORKS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先 生,J.P. THE HONOURABLE STEPHEN LAM SUI-LUNG,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先 生,I.D.S.M., J.P. THE HONOURABLE AMBROSE LEE SIU-KWONG,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醫 生,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YORK CHOW YAT-NGOK, S.B.S., J.P. SECRETA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OOD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7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馮 載 祥 先 生,J.P. MR RICKY FUNG CHOI-CHEUNG, J.P.,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吳 文 華 女 士 MS PAULINE NG MAN-WAH,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pursuant to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06 年 法 律 執 業 者 ( 風 險 管 理 教 育 )( 修 訂 ) 規 則... 261/2006 2006 年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修 訂 第 24C(1) 條 及 附 表 6) 公 告... 262/2006 2006 年 儲 稅 券 ( 利 率 ) 公 告... 263/2006 2006 年 建 造 業 議 會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264/2006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Legal Practitioners (Risk Management Education) (Amendment) Rules 2006... 261/2006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Amendment of Section 24C(1) and Schedule 6) Notice 2006... 262/2006 Tax Reserve Certificates (Rate of Interest) Notice 2006... 263/2006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Ordinance (Commencement) Notice 2006... 264/2006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9 其 他 文 件 第 32 號 第 33 號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受 託 人 的 報 告 和 經 審 計 帳 目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二 零 零 五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度 年 報 2006 年 防 止 殘 酷 對 待 動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32 No. 33 Emergency Relief Fund Trustee's Report on the Fund and Audited Statement of Accounts and Director of Audit's Report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06 Employees Retraining Board Annual Report 2005-2006 Report of the Bills Committee on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Amendment) Bill 2006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剛 好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蠅 蛆 病 感 染 個 案 Human Myiasis Cases 1. 劉 皇 發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據 報, 蠅 蛆 病 感 染 個 案 自 本 年 1 月 至 今 已 有 11 宗, 比 去 年 全 年 只 有 6 宗 大 幅 增 加, 而 患 者 多 屬 缺 乏 自 理 能 力 的 長 者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有 否 研 究 這 種 疾 病 的 感 染 個 案 近 月 上 升 的 原 因, 以 及 當 局 有 何 對 策?

10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蠅 蛆 病 是 某 幾 類 蒼 蠅 幼 蟲 ( 蠅 蛆 ) 侵 害 人 體 或 脊 椎 動 物 身 體 活 組 織 或 器 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此 病 症 通 常 侵 襲 家 畜, 人 類 受 感 染 的 個 案 較 少 蛆 蟲 的 進 食 行 為 會 嚴 重 損 害 寄 主 身 體 的 組 織, 導 致 機 能 失 調 皮 膚 受 損, 以 及 繼 發 性 感 染 蠅 蛆 病 可 影 響 任 何 人, 但 體 弱 和 缺 乏 自 理 能 力 的 長 者 感 染 此 病 的 機 會 一 般 較 其 他 人 高 在 2003 年 至 2006 年 ( 截 至 昨 天 12 月 5 日 ) 間,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每 年 接 獲 蠅 蛆 病 個 案 的 呈 報 分 別 為 9 8 6 和 14 宗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在 近 年 加 強 有 關 蠅 蛆 病 的 教 育, 提 高 了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對 此 病 的 認 識, 這 可 能 導 致 今 年 的 呈 報 數 字 有 所 增 加 在 接 獲 蠅 蛆 病 呈 報 後,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就 個 案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包 括 與 患 者 及 其 照 顧 者 會 面, 以 搜 集 資 料, 並 到 患 者 的 居 所 實 地 視 察, 檢 查 個 人 及 環 境 衞 生 因 素 工 作 人 員 更 會 提 供 詳 盡 的 健 康 指 引, 協 助 患 者 改 善 傷 口 護 理 和 口 腔 衞 生 情 況, 以 減 低 感 染 風 險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向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出 通 報, 以 便 各 部 門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 同 時, 會 向 安 老 院 員 工 發 出 指 引, 提 醒 他 們 留 意 院 友 有 否 出 現 蠅 蛆 病 的 病 徵, 並 盡 快 安 排 不 適 的 院 友 就 醫 食 環 署 會 在 蠅 蛆 病 患 者 起 居 處 所 附 近 進 行 調 查, 並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採 取 消 滅 和 控 制 蒼 蠅 的 措 施, 以 及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防 治 蒼 蠅 的 建 議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又 會 透 過 新 聞 稿, 向 公 眾 公 布 經 查 明 的 蠅 蛆 病 個 案, 藉 此 增 加 市 民 對 此 病 的 認 識 及 加 強 預 防 意 識 衞 生 署 亦 會 發 放 相 關 的 健 康 教 育 資 料, 包 括 安 老 院 舍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為 了 預 防 蠅 蛆 病 的 侵 擾, 我 們 建 議 市 民, 特 別 是 安 老 院 的 員 工, 遵 從 以 下 措 施 : (i) 所 有 傷 口 應 即 時 治 理, 並 應 妥 善 清 理 及 包 紮 (ii) 注 意 個 人 衞 生, 每 天 洗 澡 及 保 持 皮 膚 清 潔, 並 保 持 口 腔 衞 生 (iii) 注 意 環 境 衞 生, 防 止 蒼 蠅 滋 生, 例 如 在 居 所 安 裝 阻 隔 蚊 蠅 的 設 施 包 紮 傷 口 及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iv) 避 免 在 院 舍 內 飼 養 竉 物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11 在 安 老 院 舍 方 面, 預 防 蠅 蛆 病 的 工 作 包 括 加 強 院 舍 的 清 潔 及 衞 生 做 好 防 治 蒼 蠅 的 措 施, 以 及 透 過 培 訓 增 加 員 工 對 防 禦 蠅 蛆 病 的 知 識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與 衞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食 環 署 等 相 關 部 門 及 機 構 一 向 有 為 院 舍 員 工 提 供 培 訓, 協 助 院 舍 提 升 員 工 在 感 染 控 制 及 照 顧 長 者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巧, 以 及 改 善 院 舍 的 環 境 衞 生 及 設 施 此 外, 衞 生 署 長 者 健 康 外 展 隊 伍 為 安 老 院 舍 員 工 提 供 預 防 蠅 蛆 病 的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特 別 是 有 關 個 人 護 理 方 面 的 知 識, 亦 會 因 應 院 舍 的 個 別 需 要, 加 強 員 工 在 口 腔 護 理 傷 口 護 理 等 方 面 的 培 訓 除 了 恆 常 的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外, 當 有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的 長 者 感 染 蠅 蛆 病,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通 知 衞 生 署 長 者 健 康 外 展 隊, 以 作 跟 進 為 防 治 蠅 患, 食 環 署 在 各 蒼 蠅 黑 點 ( 例 如 垃 圾 收 集 站 後 巷 及 豬 屍 收 集 站 等 ) 進 行 蠅 患 調 查, 並 採 取 控 制 蒼 蠅 措 施 該 署 亦 有 向 公 眾 提 供 防 治 蒼 蠅 的 指 引 劉 皇 發 議 員 :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顯 示, 政 府 對 付 蠅 蛆 病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加 強 對 安 老 院 舍 發 出 指 引 請 問 如 果 不 是 住 在 安 老 院 舍 的 長 者, 他 們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如 何 能 獲 得 保 障 呢?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由 於 我 們 看 到 有 七 成 蠅 蛆 病 的 患 者 是 在 安 老 院 舍 感 染 的, 所 以 我 們 當 然 針 對 安 老 院 舍 的 照 顧 作 為 首 要 工 作 不 過, 如 果 長 者 殘 疾 人 士 或 自 顧 能 力 不 高 的 人 是 在 家 中 接 受 照 顧 時, 我 們 的 醫 護 人 員 也 會 指 導 其 家 人 如 何 照 顧 他 們 當 然, 如 果 他 們 有 問 題, 我 們 的 醫 護 人 員 會 跟 進 每 一 宗 個 案, 而 且 一 些 社 康 護 理 的 工 作 人 員 也 可 以 上 門 幫 助 他 們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又 或 在 照 顧 方 面 作 出 指 導 此 外, 現 時 透 過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可 有 更 多 人 防 止 蠅 蛆 病 的 發 生 最 重 要 的 是, 一 旦 發 覺 有 問 題, 應 盡 快 把 病 人 送 往 醫 院 醫 治 因 為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能 及 早 發 現, 這 些 病 是 很 容 易 醫 治 的 但 是, 如 果 引 起 併 發 症 或 所 謂 併 發 的 感 染, 有 時 候 便 會 引 致 其 他 傳 染 病, 令 患 者 有 致 命 的 可 能 性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蠅 蛆 的 生 長 環 境 通 常 是 垃 圾 堆 填 區 或 擺 放 豬 隻 屍 體 的 地 方, 可 能 會 有 較 多 這 些 情 況 發 生 本 年 接 獲 的 個 案 有 14 宗, 較 往 年 為 高, 而 且 這 些 個 案 均 在 本 地 發 生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過 地 理 環 境 和 如 何 做 好 防 止 蠅 蛆 病 爆 發 的 工 作? 因 為 有 些 地 方 可 能 沒 有 堆 填 區, 但 也 會 有 蠅 蛆 出 現 的

12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剛 才 說 過,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在 於 個 人 衞 生 及 個 人 照 顧 方 面 因 為 如 果 一 名 健 康 的 人 經 常 清 洗 其 口 腔 及 傷 口, 特 別 是 把 傷 口 包 紮 及 掩 蓋 着 的 話, 蒼 蠅 能 在 其 傷 口 產 卵 而 引 起 蠅 蛆 病 的 可 能 性 會 相 當 低 因 此, 個 人 衞 生 及 個 人 照 顧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當 然, 在 環 境 方 面, 我 們 也 要 加 強 清 理 一 些 蠅 患 特 別 大 的 地 方 食 環 署 及 漁 護 署 亦 會 就 此 進 行 很 多 工 作, 盡 量 令 環 境 清 潔 不 過, 我 認 為 各 區 居 民 和 任 何 市 民 均 有 責 任, 特 別 是 他 們 不 應 胡 亂 棄 置 垃 圾 和 豬 隻 屍 體, 以 致 吸 引 蒼 蠅 聚 集 我 們 會 繼 續 努 力 跟 各 界 一 起 做 好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至 於 為 何 個 案 數 字 會 增 加? 根 據 我 們 的 初 步 估 計, 可 能 因 為 我 們 最 近 向 安 老 院 舍 發 布 很 多 信 息, 令 它 們 呈 報 的 數 字 增 加 當 然, 我 們 希 望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所 謂 baseline, 知 道 每 年 有 多 少 宗 個 案, 讓 我 們 看 到 蒼 蠅 為 患 的 問 題 有 否 惡 化 不 過, 我 們 現 時 看 不 到 在 昆 蟲 方 面 有 特 別 顯 著 的 改 變 趨 勢 李 國 麟 議 員 :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顯 示 有 十 多 宗 蠅 蛆 病, 據 報, 有 些 蠅 蛆 病 是 在 醫 院 發 生, 但 數 字 並 沒 有 顯 示 哪 些 是 在 醫 院 受 感 染 的 其 實, 醫 院 也 可 能 是 病 人 受 感 染 的 地 方, 因 為 很 多 體 弱 的 長 者 都 是 在 醫 院 留 醫 的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有 否 具 體 措 施 令 在 醫 院 留 醫 的 長 者 不 會 感 染 蠅 蛆 病?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過 去 4 年, 一 共 有 37 宗 蠅 蛆 病 (2003 年 有 9 宗,2004 年 有 8 宗,2005 年 有 6 宗, 今 年 有 14 宗 ) 在 37 宗 個 案 中, 有 24 宗 是 在 老 人 院 發 生 的, 只 有 1 宗, 即 昨 天 公 布 的 那 一 宗 是 在 瑪 嘉 烈 醫 院 發 生 我 也 瞭 解 過 這 名 病 人, 當 然, 有 關 其 個 人 私 隱, 我 不 想 說 太 多, 但 我 肯 定 他 除 了 留 在 醫 院 內, 也 有 走 出 醫 院 外, 他 可 能 因 此 受 感 染 因 為 我 們 的 醫 院 現 時 全 部 也 有 冷 氣 供 應, 蒼 蠅 能 進 入 醫 院 的 機 會 不 大 此 外, 我 們 也 會 加 強 醫 護 人 員 處 理 傷 口 的 問 題, 這 名 病 人 是 有 傷 口 的, 而 且 是 一 個 很 難 處 理 的 傷 口, 我 覺 得 這 可 能 是 發 病 的 原 因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要 重 點 處 理 老 人 院 和 安 老 院 的 問 題, 因 為 很 多 長 者 沒 有 自 理 能 力 有 時 候, 他 們 的 傷 口 或 因 久 病 在 床 而 產 生 的 傷 口 是 不 易 察 覺 的, 令 照 顧 他 們 的 人 員 未 能 兼 顧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的 口 腔 有 時 候 也 會 有 問 題, 例 如 他 們 根 本 不 能 把 口 合 上 或 未 能 每 天 保 持 口 腔 衞 生, 這 些 情 況 也 可 能 會 令 他 們 感 染 蠅 蛆 病 陳 智 思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提 到 在 安 老 院 舍 實 行 的 新 措 施 時 說, 要 盡 量 避 免 在 院 舍 飼 養 寵 物 我 想 透 過 主 席 詢 問 局 長, 在 郊 區 的 院 舍 飼 養 寵 物 的 情 況 是 否 嚴 重?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13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現 時 發 給 安 老 院 的 指 引, 是 勸 諭 他 們 不 要 在 院 舍 飼 養 寵 物 當 然, 如 果 是 在 郊 區, 可 能 不 在 院 舍 而 是 在 院 舍 外, 例 如 有 些 並 非 院 舍 飼 養 的 狗 隻 會 走 來 走 去, 這 是 很 難 完 全 避 免 的 如 果 一 些 老 人 家 接 觸 到 這 些 狗 隻, 是 會 有 一 定 的 風 險 不 過,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剛 才 也 提 出, 蠅 蛆 病 最 重 要 的 預 防 方 法 是 注 重 個 人 衞 生 及 妥 善 處 理 傷 口, 這 反 而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能 做 到 這 兩 方 面 的 話, 即 使 環 境 有 很 大 問 題, 也 不 容 易 感 染 蠅 蛆 病 的 林 偉 強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回 應 時 說 過, 政 府 會 在 老 人 院 宣 傳 如 何 預 防 蠅 蛆 病 不 過, 在 基 層 的 社 區, 特 別 是 鄉 郊 地 區, 面 積 比 較 廣 闊, 政 府 又 如 何 進 行 宣 傳, 令 長 者 可 接 收 預 防 蠅 蛆 病 的 信 息?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剛 才 也 說 過, 社 署 跟 所 有 註 冊 院 舍 也 有 密 切 聯 繫, 而 且 會 向 他 們 提 供 一 定 的 指 引 如 果 有 任 何 院 舍 曾 發 生 蠅 蛆 病, 衞 生 署 和 社 署 均 會 跟 進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其 實 已 有 緊 密 跟 進, 如 果 有 任 何 事 情 發 生, 我 們 一 定 有 專 業 人 士 到 老 人 院 視 察, 看 看 它 們 有 何 問 題, 以 及 教 導 那 些 照 顧 長 者 的 人 如 何 處 理 和 預 防 蠅 蛆 病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說 有 26 宗 個 案 是 在 安 老 院 舍 發 生 的 其 實, 我 們 也 很 擔 心 安 老 院 舍 的 水 平 和 資 源 是 否 足 夠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安 老 院 舍 有 如 此 高 的 發 病 率, 是 否 跟 安 老 院 舍, 特 別 是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的 監 管 和 資 源 不 足 有 關?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剛 才 說 的 是 24 宗, 而 非 26 宗 過 去 4 年 內, 有 24 宗 個 案 是 在 老 人 院 發 生 的 我 們 視 察 過 不 同 的 安 老 院 舍, 其 實 是 林 林 總 總, 甚 麼 類 型 的 安 老 院 舍 也 有, 不 單 是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雖 然 大 部 分 有 關 的 安 老 院 舍 也 是 在 新 界 郊 區 地 方, 但 我 們 也 看 到 很 多 安 老 院 舍 根 本 是 設 在 郊 區, 在 新 界 的 比 較 多, 所 以, 這 不 等 於 郊 區 的 問 題 較 市 區 的 問 題 嚴 重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沒 有 發 覺 有 一 間 院 舍 發 生 多 於 1 宗 蠅 蛆 病, 這 證 明 我 們 一 旦 發 覺 有 蠅 蛆 病, 便 會 進 行 一 些 工 作, 令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對 蠅 蛆 病 有 較 深 認 識, 所 以 不 容 易 有 第 二 宗 個 案 發 生 我 認 為 我 們 的 工 作 可 說 是 有 一 定 的 成 效 至 於 問 題 是 否 跟 資 源 有 關, 當 然, 我 們 在 管 理 安 老 院 方 面 有 一 定 的 人 力 資 源 控 制, 也 會 向 其 發 出 指 引 我 覺 得 這 可 能 是 照 顧 水 準 的 問 題 多 於 人 力 資 源 的 問 題

14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6 分 鐘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黃 定 光 議 員 :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蠅 蛆 病 在 世 界 各 地 的 病 發 率 跟 香 港 的 比 較 為 何? 此 外, 就 香 港 發 生 的 蠅 蛆 病 病 例, 有 否 資 料 統 計 過, 究 竟 香 港 哪 一 個 區 域 發 病 較 多? 政 府 有 否 就 某 一 個 較 多 的 區 域 作 出 特 別 措 施, 以 防 止 蠅 蛆 病? 主 席 : 黃 定 光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兩 項 補 充 質 詢, 你 希 望 局 長 回 答 哪 一 項? 黃 定 光 議 員 : 我 認 為 第 二 項 比 較 重 要, 因 為 是 有 關 本 港 的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過 去 4 年, 發 病 的 地 點 差 不 多 每 一 區 也 有, 無 論 是 新 界 區 或 市 區 也 有 我 剛 才 說 新 界 區 較 多, 是 因 為 新 界 區 的 安 老 院 舍 也 比 較 多, 所 以 我 覺 得 沒 有 一 個 特 別 的 地 區 屬 於 高 危 地 方, 並 沒 有 這 種 情 況 至 於 國 際 的 數 字, 我 手 邊 沒 有 資 料 當 然,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我 們 可 向 大 家 提 供 一 些 國 際 數 據 不 過, 一 般 而 言, 這 些 數 字 並 不 是 很 有 用 處, 因 為 每 一 個 國 家 公 布 的 程 序 各 有 不 同, 其 水 準 也 有 不 同 特 別 是 在 一 些 落 後 國 家, 這 些 是 經 常 出 現 的 病 症, 他 們 可 能 覺 得 是 正 常 的 病 症, 所 以 無 須 公 布, 但 一 些 先 進 國 家 則 會 特 別 注 意 這 方 面 的 公 布 主 席 : 第 二 項 質 詢 利 用 火 車 偷 運 危 險 化 學 品 Smuggling of Hazardous Chemicals by Train 2. 李 國 英 議 員 : 據 報, 現 時 有 貨 物 承 運 者 ( 俗 稱 水 客 ) 利 用 火 車, 經 羅 湖 管 制 站 偷 運 易 燃 或 有 毒 化 學 品 前 往 內 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有 沒 有 接 獲 關 於 利 用 火 車 偷 運 危 險 化 學 品 的 投 訴 ; 如 果 有,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以 及 有 沒 有 檢 獲 利 用 火 車 走 私 的 危 險 化 學 品 ; 如 果 有, 詳 情 為 何 ;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15 ( 二 ) 有 沒 有 檢 討 現 時 火 車 乘 客 過 境 抽 查 安 排 是 否 有 漏 洞, 以 及 會 不 會 加 強 抽 查 這 類 過 境 的 人 ; 及 ( 三 ) 有 沒 有 考 慮 加 重 利 用 火 車 偷 運 危 險 化 學 品 的 罰 則, 以 遏 止 有 關 的 走 私 活 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現 時 按 危 險 品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95 章 ), 對 在 香 港 境 內 製 造 貯 存 運 送 和 使 用 的 有 毒 或 易 燃 化 學 品 ( 即 我 們 通 常 說 的 第 四 類 和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 作 出 規 管 至 於 將 上 述 危 險 品 帶 出 或 帶 入 境, 則 在 該 條 例 下 並 無 額 外 的 出 入 口 管 制 另 一 方 面,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附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2B 章 ) 規 定, 乘 客 不 可 在 鐵 路 範 圍 內 攜 帶 危 險 品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3 年, 政 府 當 局 和 鐵 路 公 司 均 沒 有 接 獲 關 於 利 用 火 車 運 送 上 述 第 四 類 或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往 內 地 的 投 訴 在 今 年 10 月 底, 有 報 章 報 道 懷 疑 有 乘 客 利 用 火 車 運 送 危 險 化 學 品, 警 方 及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九 鐵 ) 曾 分 別 調 派 警 員 及 職 員 加 強 檢 查, 但 該 數 次 行 動 均 未 有 發 現 任 何 危 險 化 學 品 ( 二 ) 一 般 而 言,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會 在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包 括 羅 湖 管 制 站, 抽 查 貨 物 及 查 驗 旅 客 的 行 李, 確 保 旅 客 及 貨 品 沒 有 違 反 有 關 法 例 就 上 述 第 四 類 和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而 言, 如 果 發 現 有 旅 客 違 反 危 險 品 條 例, 海 關 會 轉 交 消 防 處 處 理 有 關 部 門 會 因 應 情 況 加 強 檢 查 至 於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附 例 方 面, 訂 立 有 關 不 能 攜 帶 危 險 品 的 條 文 的 目 的 是 要 保 障 乘 客 安 全 九 鐵 一 直 以 來 採 取 各 種 措 施, 包 括 在 車 站 入 口 抽 查 巡 查 車 站 及 車 廂, 以 及 進 行 各 類 宣 傳 工 作, 教 育 乘 客 遵 守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附 例 的 重 要 性 ( 三 ) 正 如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目 前, 政 府 和 鐵 路 公 司 均 沒 有 接 獲 利 用 火 車 運 送 第 四 類 和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的 投 訴, 亦 無 其 他 跡 象 顯 示 觸 犯 危 險 品 條 例 及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附 例 是 一 個 普 遍 現 象 因 此,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沒 有 計 劃 修 改 有 關 法 例 的 罰 則 政 府 和 鐵 路 公 司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是 否 有 人 在 火 車 上 違 法 管 有 或 攜 帶 危 險 品

16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李 國 英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說 目 前 並 沒 有 接 獲 投 訴 可 是, 據 我 瞭 解, 現 時 法 例 是 容 許 乘 客 攜 帶 一 定 數 量 以 下 的 危 險 品 的 根 據 地 區 報 道, 有 大 量 危 險 品 被 放 置 了 在 路 旁, 以 螞 蟻 運 作 的 形 式 拆 散 運 送 換 言 之, 每 人 攜 帶 法 例 所 容 許 的 數 量 上 車, 變 成 有 很 大 羣 人 攜 帶 一 定 容 許 數 量 的 危 險 品 上 車 以 東 鐵 每 天 載 客 量 達 60 萬 人 次 來 說, 這 其 實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災 難 性 危 機 政 府 可 否 想 辦 法 堵 塞 這 個 漏 洞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或 許 讓 我 先 回 答, 如 果 我 的 答 覆 有 所 不 足, 再 看 看 廖 局 長 有 否 補 充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提 到, 我 們 暫 時 並 沒 有 接 獲 任 何 好 像 李 議 員 所 說 的 投 訴, 即 有 大 量 乘 客 每 人 攜 帶 少 量 危 險 品 乘 搭 火 車 其 實,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附 例 訂 明, 乘 客 即 使 攜 帶 少 量 危 險 品 也 是 不 准 許 的 我 剛 才 提 到 兩 項 法 例, 其 一 是 危 險 品 條 例 這 項 條 例 訂 明 如 果 個 人 攜 帶 少 量 的 所 謂 第 四 類 危 險 品, 當 然 數 量 是 在 法 例 規 定 之 下, 便 是 合 法 的 但 是, 如 果 攜 帶 這 類 危 險 品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那 是 不 容 許 的 所 以, 即 使 不 觸 犯 第 一 項 法 例, 也 會 觸 犯 了 第 二 項 法 例 我 們 現 時 並 沒 有 看 到 好 像 李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般 的 漏 洞, 即 利 用 所 謂 螞 蟻 上 樹 的 策 略, 偷 運 危 險 品 到 大 陸 我 們 看 不 到 有 這 種 情 況 主 席 :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搖 頭 示 意 無 須 補 充 ) 呂 明 華 議 員 : 香 港 有 兩 間 半 導 體 廠, 它 們 使 用 很 多 氮 氣, 但 香 港 的 氮 氣 是 非 常 昂 貴 的 該 兩 間 工 廠 經 常 問 我, 可 否 以 車 把 大 量 氮 氣 從 國 內 的 氮 氣 廠 運 入 香 港? 這 些 是 否 算 是 危 險 品 呢? 主 席 : 呂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氮 氣 是 否 屬 於 一 種 有 毒 的 危 險 品? 呂 明 華 議 員 : 即 是 否 可 以 進 入 香 港? 主 席 : 即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是 否 容 許 以 火 車 運 送?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17 呂 明 華 議 員 : 不 是 火 車, 而 是 從 外 貌 可 以 看 見 有 一 個 大 缸 的 大 卡 車 是 否 可 以 這 樣 運 進 來 呢? 主 席 : 那 麼,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詢 問 你 剛 才 提 及 的 氮 氣 是 否 屬 於 第 四 類 或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因 為 這 項 主 體 質 詢 是 有 關 易 燃 和 有 毒 的 化 學 品 呂 明 華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 你 是 問 這 是 否 屬 於 這 一 類 危 險 品... 呂 明 華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 以 及 是 否 可 使 用 這 種 運 輸 方 式? 呂 明 華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 好 的, 請 你 坐 下 保 安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對 於 任 何 第 四 類 或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我 們 均 允 許 在 有 執 照 的 情 況 下 運 輸 所 以, 呂 明 華 議 員 所 提 到 的 問 題, 是 有 渠 道 處 理 的, 承 運 者 要 向 我 們 的 有 關 部 門 申 請, 如 果 有 了 允 許 的 permit, 便 可 以 運 送 譚 香 文 議 員 :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說 會 抽 查 貨 車 及 檢 查 旅 客 的 行 李 我 想 問 局 長, 除 了 加 強 抽 查 外, 政 府 有 否 政 策 監 管 或 控 制 經 常 來 往 內 地 的 水 客 的 活 動 呢? 因 為 水 路 也 可 能 成 為 把 這 些 物 品 帶 出 或 帶 入 香 港 的 途 徑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這 便 是 我 們 所 謂 的 大 問 題, 亦 即 監 管 這 些 所 謂 的 走 私 活 動, 包 括 這 類 我 們 稱 之 為 危 險 品 的 物 品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是 一 定 存 在

18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的 海 關 用 了 大 量 人 手 打 擊 走 私, 而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一 直 有 全 盤 計 劃 無 論 是 由 水 路 或 陸 路 進 入, 我 們 也 經 常 進 行 抽 查 和 打 擊 行 動 主 席 : 譚 香 文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譚 香 文 議 員 : 是 的, 多 謝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看 到 有 這 個 問 題 出 現, 政 府 有 否 加 強 水 路 監 管? 局 長 尚 未 回 答 這 一 點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現 時, 我 們 沒 有 看 到 透 過 水 路 大 量 偷 運 危 險 品 進 入 香 港 的 情 況 我 想, 我 們 現 時 每 天 採 取 的 一 般 行 動 已 經 足 夠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出 土 地 Granting of Sites by Private Treaty 3.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出 並 訂 明 許 可 用 途 的 土 地,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出 的 土 地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包 括 簽 立 契 約 的 日 期 和 承 批 人 繳 付 的 地 價 許 可 用 途 現 時 用 途, 以 及 所 批 出 的 土 地 有 沒 有 納 入 承 批 人 簽 立 契 約 前 已 持 有 的 私 人 土 地 ; ( 二 ) 在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的 個 案 中, 有 哪 些 個 案 的 土 地 現 已 終 止 或 縮 減 作 許 可 的 用 途 ( 簡 稱 刪 減 用 途 ), 這 些 個 案 自 何 時 起 刪 減 用 途 ; 當 局 曾 就 哪 些 個 案, 以 違 反 刪 減 用 途 條 款 為 由 展 開 無 償 收 回 土 地 程 序 有 關 程 序 的 結 果 是 甚 麼, 以 及 有 沒 有 就 有 關 土 地 經 公 開 拍 賣 的 市 值 作 出 評 估 ; 及 ( 三 ) 鑒 於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曾 出 現 6 宗 為 改 變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出 的 土 地 的 用 途 而 提 出 的 修 訂 地 契 或 換 地 申 請, 請 說 明 每 宗 個 案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19 的 土 地 許 可 用 途 簽 立 契 約 的 日 期 有 關 土 地 在 申 請 獲 批 准 前 有 沒 有 刪 減 用 途 ( 若 有, 自 何 時 起 刪 減 用 途 ) 接 獲 及 批 准 申 請 的 日 期 和 作 出 批 准 的 原 因, 以 及 有 關 承 批 人 須 繳 付 的 土 地 補 價 金 額?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大 部 分 發 展 作 工 商 或 住 宅 用 途 的 政 府 土 地, 都 是 透 過 公 開 拍 賣 或 招 標 形 式 出 售 只 有 少 數 在 切 合 經 濟 社 會 和 社 區 需 要, 並 具 備 充 分 理 據 和 符 合 政 府 既 定 政 策 等 的 特 殊 情 況 下, 政 府 才 會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直 接 批 出 土 地 作 指 定 的 用 途 因 應 經 濟 環 境 改 善, 以 及 社 會 需 要 的 轉 變, 有 一 些 以 私 人 協 約 批 出 的 土 地 的 用 途 已 經 過 時 或 不 適 合 再 繼 續 作 其 原 有 用 途 我 們 的 一 貫 政 策 是 容 許 有 關 承 批 人 申 請 更 改 土 地 用 途 一 般 來 說, 有 關 申 請 要 符 合 以 下 的 情 況,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i) 有 關 土 地 先 前 獲 准 的 用 途 因 時 移 勢 易 而 變 得 不 合 時 宜 ; (ii) 有 關 土 地 的 原 來 用 途 已 經 透 過 法 定 的 規 劃 程 序 改 作 其 他 更 合 適 的 用 途 ; 及 (iii) 申 請 人 接 受 按 十 足 市 值 繳 付 補 價 每 宗 申 請 均 須 經 過 嚴 格 的 審 批, 證 明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後, 由 行 政 會 議 逐 一 審 批, 或 在 行 政 會 議 轉 授 的 權 力 下, 由 當 局 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才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就 議 員 要 求 回 答 有 關 私 人 協 約 批 地 的 資 料, 按 主 體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年, 即 在 2001-2002 財 政 年 度 至 2006 年 10 月 期 間,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獲 批 出 或 已 簽 立 的 個 案, 包 括 簽 立 契 約 日 期 和 承 批 人 繳 付 的 地 價 許 可 用 途 等 資 料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當 中, 並 不 涉 及 私 人 土 地 ( 二 ) 到 目 前 為 止, 地 政 總 署 的 紀 錄 顯 示 附 件 一 所 述 的 個 案 並 沒 有 終 止 或 縮 減 其 原 有 指 定 用 途 的 情 況, 亦 沒 有 因 違 反 或 縮 減 用 途 條 款 而 令 政 府 須 執 行 無 償 收 回 土 地 程 序 的 個 案

20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 三 ) 過 去 5 年, 即 在 2001-2002 至 2005-2006 的 財 政 年 度, 獲 批 准 及 已 簽 立 的 6 宗 涉 及 私 人 協 約 批 地 承 批 人 申 請 改 變 用 途 個 案 的 有 關 資 料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該 6 宗 個 案 均 符 合 有 關 的 政 策 考 慮 而 獲 得 批 准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地 政 總 署 的 紀 錄 顯 示 並 沒 有 在 申 請 獲 批 准 前, 有 關 土 地 的 原 有 用 途 有 所 刪 減 的 情 況 附 件 一 2001-2002 年 度 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 已 簽 立 的 私 人 協 約 批 地 簽 立 日 期 地 段 位 置 土 地 用 途 補 價 ( 元 ) 2001 年 6 月 9 日 歌 和 老 街 用 地 B 及 C 學 生 宿 舍 1,000 2001 年 10 月 12 日 元 朗 唐 人 新 村 電 力 變 壓 站 3,630,000 2001 年 10 月 15 日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欽 明 路 電 力 變 壓 站 17,650,000 2002 年 3 月 1 日 灣 仔 馬 師 道 電 力 變 壓 站 29,710,000 2002 年 3 月 19 日 白 石 角 填 海 區 電 力 變 壓 站 9,520,000 2002 年 7 月 13 日 天 水 圍 巴 士 總 站 住 宅 政 府 / 團 體 / 社 區 用 地 巴 士 總 站 500,000,000 2002 年 8 月 6 日 鑽 石 山 蒲 崗 村 道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1,000 2002 年 10 月 11 日 屯 門 虎 地 運 動 場 / 學 生 中 心 1,000 2002 年 10 月 23 日 灣 仔 運 盛 街 香 港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總 部 大 樓 1,000 2002 年 12 月 30 日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茘 枝 角 道 電 力 變 壓 站 20,940,000 2003 年 1 月 2 日 將 軍 澳 第 86 區 電 力 變 壓 站 10,480,000 2003 年 2 月 14 日 紅 磡 南 道 電 力 變 壓 站 23,890,000 2003 年 4 月 4 日 元 朗 馬 鞍 崗 隧 道 公 司 行 政 辦 公 室 2,800,000 2003 年 4 月 11 日 屯 門 第 18 區 電 力 變 壓 站 5,840,000 2003 年 9 月 29 日 馬 鞍 山 恆 光 街 電 力 變 壓 站 53,000 2003 年 9 月 30 日 富 山 第 18 區 政 府 團 體 或 社 區 用 地 1,000 2003 年 11 月 4 日 大 棠 採 泥 區 模 型 飛 機 場 1,000 2003 年 11 月 7 日 牛 潭 尾 新 潭 路 電 力 變 壓 站 13,160,000 2003 年 11 月 18 日 白 石 角 香 港 科 學 園 第 二 期 1,000 2003 年 12 月 24 日 青 衣 第 29B 區 電 力 變 壓 站 7,260,000 2004 年 4 月 6 日 沙 田 第 11 區 石 門 專 上 學 院 1,000 2004 年 6 月 9 日 石 澳 大 浪 灣 道 花 園 908,000 2004 年 6 月 14 日 歌 和 老 街 用 地 A 創 意 媒 體 大 樓 1,000 2004 年 6 月 25 日 大 埔 洞 梓 非 牟 利 男 童 軍 露 營 及 訓 練 中 心 1,000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21 簽 立 日 期 地 段 位 置 土 地 用 途 補 價 ( 元 ) 2004 年 8 月 23 日 馬 鞍 山 第 90B 區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1,000 2004 年 12 月 1 日 九 龍 灣 臨 興 街 與 宏 開 道 交 界 處 專 上 學 院 1,000 2004 年 12 月 9 日 沙 田 第 11 區 石 門 電 力 變 壓 站 12,640,000 2004 年 12 月 15 日 香 港 仔 深 灣 道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1,000 2005 年 1 月 25 日 西 貢 龍 蝦 灣 安 老 院 1,000 2005 年 2 月 7 日 薄 扶 林 鋼 綫 灣 村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1,000 2005 年 3 月 1 日 九 龍 塘 羅 福 道 與 多 福 道 交 界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1,000 2005 年 8 月 8 日 西 貢 西 澳 煤 氣 調 壓 及 檢 管 站 4,390,000 2005 年 9 月 16 日 沙 田 圓 洲 角 教 堂 / 安 老 院 34,960,000 2005 年 9 月 23 日 金 鐘 正 義 道 非 牟 利 藝 術 文 化 中 心 1,000 2005 年 10 月 6 日 沙 田 第 11 區 石 門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1,000 2005 年 12 月 1 日 西 九 龍 海 庭 道 與 海 泓 道 交 界 處 2005 年 12 月 8 日 紅 磡 灣 填 海 區 紅 荔 道 與 紅 樂 道 交 界 處 專 上 學 院 學 院 宿 舍 1,000 1,000 2006 年 3 月 31 日 上 水 鳳 南 路 清 真 寺 及 安 老 院 9,350,000 2006 年 4 月 13 日 沙 田 第 11 區 石 門 鄉 議 局 大 樓 1,000 2006 年 5 月 17 日 將 軍 澳 第 73B 區 專 上 學 院 1,000 2006 年 8 月 14 日 中 環 填 海 區 泵 房 21,640,000 註 : 上 表 並 不 包 括 批 予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及 市 區 重 建 局 的 私 人 協 約 批 地 附 件 二 原 址 為 私 人 協 約 批 地 而 涉 及 改 變 用 途 的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申 請 在 2001-2002 至 2005-2006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獲 批 准 及 已 簽 立 的 個 案 原 址 資 料 個 案 地 段 撥 地 日 期 及 原 有 用 途 A 北 角 馬 寶 道 1954 年 5 月 21 日 65 至 75 號 工 人 房 屋 改 變 用 途 申 請 申 請 日 期 簽 立 日 期 補 地 價 ( 百 萬 元 ) 2003 年 6 月 17 日 2005 年 11 月 1 日 568.3 IL 7105

22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原 址 資 料 改 變 用 途 申 請 個 案 地 段 撥 地 日 期 及 原 有 用 途 申 請 日 期 簽 立 日 期 補 地 價 ( 百 萬 元 ) B 大 角 咀 大 角 1968 年 9 月 6 日 2002 年 10 月 28 日 2004 年 6 月 3 日 390.16 咀 道 工 人 房 屋 220 至 222 號 KIL 11159 C 及 D 花 園 街 19 號 KIL7079 2001 年 2 月 21 日 2002 年 10 月 8 日 60 KIL 11123 1971 年 9 月 7 日 KIL7089 1973 年 7 月 24 日 公 務 員 房 屋 合 作 社 E 荃 灣 油 柑 頭 1962 年 8 月 3 日 2000 年 12 月 19 日 2002 年 3 月 13 日 43.37 TWTL 352 公 務 員 房 屋 合 作 社 F 沙 田 馬 料 水 STTL 437 1998 年 7 月 29 日 2002 年 6 月 12 日 3 STTL 437 & 1997 年 6 月 26 日 Ext ( 包 括 已 歸 還 私 人 協 約 土 地 Lot 725 DD42) G 青 衣 青 衣 路 1998 年 12 月 7 日 2000 年 4 月 28 日 2002 年 5 月 28 日 342.83 TYTL 140 非 工 業 ( 不 包 括 私 人 住 宅 酒 店 或 住 宅 倉 庫 及 加 油 站 )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大 家 均 知 道,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出 土 地 的 做 法 一 直 受 人 質 疑, 認 為 這 是 大 公 司 大 地 產 商 以 需 要 為 理 由, 以 低 價 購 入 這 些 例 如 油 庫 巴 士 站 或 機 樓 等 用 地, 數 十 年 後 便 以 補 地 價 方 式 把 土 地 發 展 成 為 私 人 或 商 業 土 地 來 賺 大 錢, 這 更 被 人 批 評 是 利 益 輸 送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便 是, 既 然 一 般 來 說 我 翻 看 很 多 紀 錄 也 是 這 樣 拍 賣 價 會 比 補 地 價 高 出 很 多, 甚 至 是 數 倍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過 舊 的 協 約 已 做 不 到, 但 會 否 就 新 批 出 的 協 約 訂 定 一 個 年 期, 例 如 30 年 或 40 年, 當 年 期 屆 滿 後 便 要 把 土 地 交 還 政 府 如 果 他 們 有 需 要 的 話, 可 以 再 跟 政 府 商 討 這 種 做 法 最 低 限 度 不 會 令 人 再 批 評 政 府 經 常 進 行 利 益 輸 送 和 官 商 勾 結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23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大 家 記 得 在 今 年 3 月, 我 們 曾 向 立 法 會 的 規 劃 地 政 及 工 程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了 一 份 文 件, 內 容 有 關 整 個 土 地 政 策 的 檢 討 該 文 件 已 詳 細 交 代 了 有 關 這 政 策 的 所 有 原 本 用 意, 而 且 確 定 這 政 策 的 可 行 性 和 我 們 日 後 的 路 向 我 希 望 今 天 能 盡 量 減 少 細 節 上 的 討 論, 因 為 各 位 議 員 是 應 該 明 白 的 我 想 在 這 個 大 前 提 下, 大 家 都 明 白 到 我 們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出 土 地, 對 象 不 止 是 大 地 產 商 或 大 型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例 如 煤 氣 公 司 或 電 話 公 司 等 我 們 在 該 份 文 件 中 其 實 也 指 出, 教 育 用 途 福 利 用 途 醫 療 用 途 及 居 屋 等 的 用 地 都 屬 於 我 們 的 批 地 範 圍, 而 且 為 數 也 不 少, 其 他 還 有 教 堂 廟 宇, 以 及 資 助 房 屋 等 關 於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方 面, 我 剛 才 已 提 過 了 此 外, 還 有 一 些 是 特 殊 工 業 的 需 要, 以 及 鐵 路 公 司 的 發 展 等, 這 些 均 包 括 在 我 們 的 批 地 範 圍 因 此, 政 策 現 時 的 包 涵 面 並 非 這 麼 狹 窄 如 果 我 們 按 照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就 每 宗 個 案 訂 定 一 個 年 期 年 期 本 身 也 會 被 人 詬 病, 例 如 究 竟 應 是 長 期 或 短 期,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他 們 的 需 要 呢? 我 們 也 不 能 劃 一 訂 定 某 類 土 地 的 年 期 為 10 年 或 20 年, 因 為 大 家 的 用 途 都 不 相 同 如 果 每 宗 個 案 都 存 在 差 異, 我 們 在 實 施 政 策 時 便 會 有 很 大 的 困 難 所 以, 我 們 不 是 沒 有 考 慮 過 這 些 問 題 的, 而 是 在 考 慮 過 後 認 為 不 可 以 這 樣 做 不 過, 社 會 上 現 時 也 許 會 對 一 些 較 矚 目 的 個 案 有 些 意 見, 對 此 我 是 不 否 認 的 但 是, 這 問 題 並 非 一 如 人 們 所 看 到 般 我 剛 才 已 說 過, 如 果 要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是 不 能 任 意 改 變 的, 而 是 必 須 符 合 數 項 條 件,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內 已 清 楚 說 明 此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因 應 我 們 規 劃 方 面 對 於 土 地 的 需 要, 如 果 不 符 合 這 點 的 話, 根 本 連 其 他 也 不 用 談 了 不 是 說 只 要 喜 歡 便 可 以 任 意 做 甚 麼, 而 是 要 視 乎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是 否 符 合 我 們 的 整 個 規 劃 意 向 李 永 達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應 知 道 我 所 詢 問 的 並 不 是 學 校 這 一 類, 我 所 指 的 是, 會 否 就 油 庫 巴 士 站 及 機 樓 等 公 用 事 業 用 地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訂 定 年 限?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便 是 最 多 市 民 詬 病 為 政 府 利 益 輸 送 的 地 方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不 要 回 答 我 福 利 方 面, 我 不 是 指 那 方 面 局 長 只 要 回 答 會 否 考 慮 訂 定 年 限 如 果 該 幅 土 地 仍 有 需 要 的 話, 可 以 再 進 行 討 論, 但 如 果 沒 有 需 要, 便 大 可 把 地 收 回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24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我 沒 有 甚 麼 補 充, 但 我 想 簡 單 舉 個 例 子, 例 如 電 力 公 司 的 電 力 變 壓 站, 即 使 訂 定 年 期, 但 正 常 而 言, 它 應 該 會 一 直 運 作 下 去, 而 社 會 上 也 有 這 個 需 要 因 此, 我 認 為 這 會 引 起 很 大 的 困 難 相 對 於 其 他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而 言, 這 個 考 慮 同 樣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答 覆 令 我 感 到 相 當 失 望, 因 為 他 的 答 覆 等 於 讓 大 機 構 繼 續 藉 官 商 勾 結 取 得 利 益 事 實 上, 我 想 再 詢 問 局 長 一 個 問 題 簡 單 來 說, 如 果 它 們 在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作 商 業 發 展 的 時 候, 必 須 先 通 過 一 個 公 開 投 標, 這 便 可 以 解 決 所 有 的 問 題, 已 經 可 以 把 這 些 令 我 們 不 能 夠 接 受 的 官 商 勾 結 行 為 消 滅 了 局 長 可 否 在 這 裏 回 答, 政 府 有 沒 有 這 樣 做 的 意 思 呢?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我 們 在 3 月 份 的 該 份 文 件 中 其 實 已 詳 細 解 釋 清 楚 這 個 可 行 性 我 們 考 慮 過 這 方 法 後, 認 為 是 不 可 行 的, 主 席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我 覺 得 局 長 的 答 覆 並 不 合 理 他 所 說 的 電 力 站 電 話 機 樓 的 確 是 很 長 遠 的 設 施, 但 我 的 建 議 是, 訂 明 30 年 的 年 期, 如 果 它 在 30 年 後 真 的 仍 有 需 要, 便 要 向 你 證 明 以 便 繼 續 批 出 土 地 可 是, 現 在 的 情 況 卻 不 是 這 樣 我 知 道 很 多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已 打 算 把 機 樓 因 為 現 在 科 技 發 達, 已 沒 有 需 要 這 麼 多 機 樓 全 部 逐 一 改 變 其 土 地 用 途 如 果 局 長 連 這 個 彈 性 也 不 給 自 己, 便 很 難 令 人 相 信 你 們 沒 有 官 商 勾 結 的 情 況 大 家 也 知 道 它 們 須 補 地 價, 但 所 補 付 的 地 價 的 而 且 確 遠 低 於 透 過 公 開 拍 賣 來 取 得 土 地, 這 是 眾 所 周 知 的 如 果 局 長 連 這 也 不 做 他 的 文 件 我 已 全 部 看 過, 亦 曾 經 辯 論 過 那 麼 政 府 便 永 遠 無 法 擺 脫 官 商 勾 結 之 名 了 我 想 問 局 長 的 便 是, 他 是 否 覺 得 應 該 有 這 個 彈 性 呢? 即 先 訂 定 30 年 的 年 期, 日 後 再 進 行 商 討 呢?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官 商 勾 結 這 個 指 控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我 希 望 議 員 不 要 輕 易 說 這 是 官 商 勾 結, 因 為 這 是 須 有 事 實 證 明 的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25 至 於 很 多 人 說 我 們 公 開 拍 賣 的 價 錢, 很 多 時 候 會 比 政 府 所 訂 定 的 價 錢 為 低, 我 真 的 不 明 白 為 何 會 有 這 種 說 法 在 我 們 的 勾 地 制 度 之 下, 有 很 多 人 說 無 法 成 功 勾 出 土 地, 便 是 因 為 政 府 所 訂 定 的 價 錢 太 高, 而 市 場 價 卻 低, 這 便 是 所 謂 高 地 價 政 策 為 何 在 那 個 情 況 下, 便 指 政 府 把 地 價 定 得 太 高, 但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反 而 說 政 府 定 價 太 低 呢? 我 們 都 知 道, 估 價 這 回 事 是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的, 我 們 在 3 月 的 該 份 文 件 中 其 實 已 談 過 這 點 在 估 價 方 面, 我 們 現 在 盡 量 讓 它 透 明 化, 把 它 的 透 明 度 增 加 地 政 總 署 採 取 了 很 多 措 施, 包 括 把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個 案 資 料 上 載 網 上, 讓 所 有 人 都 可 以 瀏 覽 此 外, 我 們 也 把 程 序 流 程 上 載 網 上, 並 且 把 指 引 分 發 給 所 有 有 關 的 人 士, 讓 他 們 知 悉 我 們 的 流 程, 以 及 按 照 甚 麼 準 則 來 處 理 因 此, 我 們 這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是 非 常 高 的 我 不 明 白 的 是, 為 何 我 們 採 取 同 樣 的 運 作 方 式, 在 某 一 種 情 況 下 便 指 我 們 估 價 太 低, 但 在 另 一 種 情 況 下, 卻 指 我 們 估 價 太 高 我 們 其 實 也 是 採 用 同 一 個 標 準, 只 是 有 些 人 有 某 些 期 望, 在 達 不 到 他 們 的 期 望 時, 他 們 便 有 這 種 想 法 主 席, 我 們 已 考 慮 過 所 有 這 些 問 題 如 果 要 訂 明 一 個 年 期, 會 帶 來 很 多 困 擾 的 其 實, 我 在 這 裏 也 想 重 申, 如 果 要 申 請 改 變 用 途, 其 實 並 不 容 易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清 楚 說 明, 每 宗 個 案 除 了 要 符 合 該 3 個 條 件 外, 還 要 經 過 行 政 會 議 的 批 准, 不 是 輕 易 可 以 獲 得 批 准 的 由 於 每 宗 個 案 均 不 相 同, 我 們 不 要 以 為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可 以 做 到, 便 在 其 他 所 有 情 況 下 也 做 得 到, 不 是 這 樣 的 這 是 要 因 應 每 宗 個 案, 視 乎 它 的 獨 特 情 況, 而 最 重 要 的 便 是, 正 如 我 所 說, 該 幅 土 地 原 有 的 用 途 要 與 最 新 的 規 劃 配 合, 不 是 喜 歡 做 便 可 以 做, 當 然 還 要 繳 付 十 足 市 值 我 剛 才 已 提 過 價 格 方 面 的 問 題, 這 個 十 足 市 值 便 是 十 足 的 市 值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5 分 鐘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同 意 局 長 所 說, 官 商 勾 結 是 一 項 很 嚴 重 的 指 控, 不 應 胡 亂 說 可 是, 如 果 當 局 做 事 的 時 候, 令 市 民 有 所 懷 疑 似 乎 是 故 意 向 某 人 提 供 利 益, 那 麼 便 會 令 大 家 有 這 樣 的 質 疑 了 主 席, 我 聽 了 這 麼 久, 我 也 不 明 白 局 長 為 何 說 不 可 以 採 取 這 做 法, 便 是 當 他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出 土 地 給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時 局 長 一 直 以 電 力 公 司 的 電 力 變 壓 站 為 例, 附 件 一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例 子 大 可 以 為 它 們 作 原 來

26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用 途 訂 明 一 個 年 期, 例 如 10 年 或 20 年 如 果 是 繼 續 經 營 的 話, 便 續 期 好 了 當 它 表 示 不 再 經 營 下 去, 而 有 意 把 土 地 用 來 發 展 豪 宅 的 話, 那 麼 便 應 該 收 回 該 幅 土 地, 重 新 拍 賣 為 何 這 麼 簡 單 的 事 情 也 不 能 做 到 呢? 市 民 是 不 會 明 白 的, 主 席 如 果 為 某 種 用 途 批 出 一 幅 土 地, 由 於 是 公 用 事 業, 批 出 的 價 錢 會 較 便 宜 可 是, 當 該 幅 土 地 是 用 來 賺 錢 的 時 候 雖 然 局 長 說 要 補 付 十 足 市 值, 但 我 同 意 同 事 的 說 法, 便 是 把 該 幅 土 地 拿 出 來 重 新 拍 賣 可 能 價 格 會 更 高 主 席,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同 事 三 番 四 次 追 問, 局 長 還 是 不 肯 就 土 地 訂 明 批 約 年 期 如 果 該 土 地 繼 續 原 來 的 用 途, 那 便 讓 它 繼 續 下 去 好 了, 但 當 土 地 不 再 作 原 來 用 途, 改 而 用 作 其 他 賺 錢 項 目 時, 當 局 便 應 把 土 地 收 回 原 來 的 使 用 者 大 可 以 參 與 競 投, 投 得 的 話 才 把 它 發 展 來 賺 錢 為 何 不 可 以 這 樣 呢?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想 各 位 議 員 有 些 誤 會, 不 是 所 有 土 地 作 原 來 用 途 後 也 可 以 隨 便 改 變 用 途, 並 不 是 每 宗 個 案 都 可 以 這 樣 我 剛 才 已 說 過, 我 們 要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並 不 是 所 有 個 案 都 會 獲 批 准 的, 不 是 所 有 變 壓 站 用 完 後, 我 們 便 批 准 在 該 處 興 建 豪 宅 有 一 些 小 型 電 力 變 壓 站 的 面 積 很 小, 並 非 每 宗 個 案 我 們 都 會 准 許 他 們 這 樣 做 的 當 然, 有 一 些 個 案, 我 們 是 基 於 種 種 原 因 而 讓 他 們 這 樣 做 的, 但 如 果 本 身 所 佔 的 土 地 很 小, 便 根 本 談 不 上 發 展 的 用 途 了 我 們 看 到 的 是 一 些 比 較 矚 目 的 個 案, 例 如 一 些 以 往 用 作 船 塢 或 電 廠 等 的 土 地 大 家 要 明 白, 作 為 船 塢 或 電 廠 的 這 些 土 地 的 批 出 時 間 已 是 百 多 年 前 百 多 年 前 的 香 港, 例 如 當 時 的 七 姊 妹 道 當 時 叫 七 姊 妹 道 是 一 個 比 較 偏 遠 的 地 方, 該 處 還 有 海 灘 當 時 的 情 況 是 這 樣, 但 時 移 勢 易, 百 多 年 後, 現 在 的 情 況 已 經 不 相 同 了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視 乎 現 在 的 情 況 因 此, 我 們 現 在 的 政 策 是,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要 兼 顧 這 些 不 同 的 發 展 情 況, 但 不 要 以 為 每 宗 個 案 都 會 自 動 獲 批 准, 不 是 這 樣 的, 有 很 多 個 案 我 們 都 沒 有 批 准, 獲 批 准 的 只 是 少 數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內 地 婦 女 在 港 分 娩 對 長 遠 人 口 政 策 的 影 響 Impact of Mainland Women Giving Birth in Hong Kong on Long-term Population Policy 4.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越 來 越 多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而 她 們 在 港 所 生 嬰 兒 均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簡 稱 居 港 權 ) 政 府 曾 表 示 現 時 仍 尚 未 可 以 就 有 關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27 情 況 對 本 港 的 長 遠 影 響 過 早 下 定 論, 而 且 當 局 現 時 在 規 劃 公 共 服 務 的 需 求 時 亦 沒 有 把 他 們 計 算 在 內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往 曾 否 就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對 本 港 的 長 遠 人 口 政 策 所 訂 目 標 的 影 響, 進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若 沒 有 進 行 研 究, 原 因 是 甚 麼, 以 及 當 局 如 何 能 夠 評 估 倘 若 這 些 嬰 兒 日 後 短 時 間 內 大 批 來 港 定 居 對 本 港 的 公 共 服 務 會 帶 來 多 大 的 負 擔 及 額 外 的 公 共 開 支, 並 就 此 制 訂 合 適 的 長 遠 人 口 政 策 ; ( 二 ) 政 府 是 不 是 正 在 研 究 遏 止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的 具 體 方 案, 以 達 致 本 港 長 遠 人 口 政 策 的 目 標 ; 如 果 是 正 在 研 究, 各 個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和 優 劣 如 何 ; 及 ( 三 ) 有 沒 有 評 估 任 何 在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籍 公 民 均 享 有 居 港 權, 即 使 其 父 母 在 他 出 生 時 並 非 已 在 港 定 居 或 享 有 居 港 權 的 情 況,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有 關 條 文 的 立 法 原 意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否, 政 府 會 不 會 考 慮 啟 動 修 改 相 關 條 文 的 程 序, 以 解 決 大 量 內 地 婦 女 在 港 分 娩 的 問 題?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經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我 就 郭 家 麒 議 員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分 別 回 覆 如 下 : ( 一 ) 關 於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的 問 題, 正 如 政 府 在 上 月 15 日 給 予 郭 家 麒 議 員 的 答 覆 中 提 到, 近 年 內 地 婦 女 在 港 誕 下 的 嬰 兒 數 目 有 明 顯 的 上 升 趨 勢 ; 當 中 嬰 兒 父 母 均 非 本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數 目, 增 幅 較 為 顯 著 在 2001 年, 該 類 嬰 兒 為 數 620 名, 但 在 2005 年, 已 升 至 九 千 二 百 多 名, 今 年 首 9 個 月 更 已 突 破 1 萬 名 香 港 人 口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致 力 提 高 香 港 人 口 的 總 體 素 質, 以 維 持 及 推 動 香 港 發 展 為 知 識 型 經 濟 體 系 和 世 界 級 城 市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非 常 關 注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產 子 的 問 題, 不 過, 現 時 的 確 仍 未 可 以 就 有 關 情 況 對 香 港 的 長 遠 影 響 下 定 論 如 果 有 關 兒 童 在 出 生 後 返 回 本 身 的 原 居 地, 他 們 不 會 納 入 香 港 人 口 假 如 他 們 將 來 到 港 定 居, 便 會 納 入 香 港 人 口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會 定 時 進 行 人 口 普 查 /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及 人 口 推 算, 讓 各 政 府 部 門 掌 握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以 協 助 分 析 在 醫 療 衞 生 教 育 社 會 服 務 及 房 屋 等 方 面 的 長 遠 需 求 此 外, 統 計 處 與 相 關 部 門 亦 會 積 極 研 究 如 何 從 各 種 途 徑 搜 集 更 多 資 料, 以 便 政 府 在 處 理 有 關 課 題 時 能 夠 掌 握 更 充 分 的 數 據

28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 二 )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仍 未 可 以 就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產 子 的 情 況 下 定 論, 所 以 現 時 從 人 口 政 策 角 度 而 言, 政 府 並 無 特 別 針 對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的 計 劃, 當 然 政 府 會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發 展, 並 作 出 所 需 的 回 應 ( 三 )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二 款 ( 一 ) 項,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享 有 居 港 權 終 審 法 院 在 2001 年 莊 豐 源 一 案 中 裁 定, 不 論 其 父 母 是 否 已 在 港 定 居 或 擁 有 居 港 權, 在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均 享 有 居 港 權 至 於 立 法 原 意 的 問 題, 政 府 的 立 場 已 很 清 楚, 並 在 當 年 的 個 案 中 清 楚 闡 釋 簡 單 來 說, 政 府 認 為 從 基 本 法 相 關 條 文 的 整 體 用 意 來 看,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二 款 ( 一 ) 項 所 指 中 國 公 民, 在 其 出 生 時 或 以 後 任 何 時 間, 其 父 或 母 必 須 已 在 香 港 合 法 定 居 或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而 並 不 包 括 非 法 入 境 逾 期 居 留 或 在 香 港 臨 時 居 留 人 士 在 香 港 期 間 所 生 的 子 女 但 是, 終 審 法 院 並 不 同 意 有 關 意 見, 並 已 作 出 裁 決 特 區 政 府 尊 重 法 院 的 判 決 在 目 前 階 段, 政 府 並 無 計 劃 尋 求 修 改 基 本 法 有 關 的 條 文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有 報 道 指 本 港 一 些 婦 女 在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 威 爾 斯 醫 院 ) 生 產 後, 要 等 候 超 逾 1 小 時 才 有 醫 護 人 員 替 她 們 縫 針 最 近, 威 爾 斯 醫 院 新 生 嬰 兒 病 房 有 43% 被 內 地 婦 女 所 佔 用, 而 特 別 護 理 病 房 則 佔 46% 其 實,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做 很 多 工 作 也 是 杯 水 車 薪 但 是, 我 從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看 到, 如 果 有 關 兒 童 在 港 出 生 後 並 留 在 內 地, 便 不 會 納 入 香 港 人 口, 即 要 他 們 來 港 定 居 後 才 會 被 納 入 以 今 年 為 例, 如 果 有 12 000 名 小 朋 友, 便 須 有 400 班 學 額, 即 超 過 100 所 小 學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屆 時 怎 麼 辦? 因 為 現 時 是 完 全 沒 有 計 劃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這 些 做 法 是 否 等 於 對 我 們 說 是 在 等 運 到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根 據 統 計 處 的 計 算 方 法, 香 港 總 人 口 是 指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人, 不 是 說 有 居 港 權 便 可 計 算 在 內 如 果 他 們 沒 有 在 港 定 居, 我 們 進 行 人 口 統 計 時, 也 不 會 把 他 們 計 算 的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社 會 服 務, 包 括 醫 療 衞 生 教 育 及 房 屋 也 是 根 據 人 口 統 計 而 推 算 的 我 們 並 不 是 在 等 運 到, 統 計 處 將 會 作 出 很 詳 細 的 研 究, 並 在 人 口 的 推 算 上 進 行 一 些 調 查 和 研 究, 看 看 這 些 非 香 港 居 民 在 港 所 生 的 子 女, 將 來 有 多 少 人 會 來 港 定 居 我 們 會 盡 快 進 行 這 項 統 計 的 工 作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29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補 充 質 詢 的 一 部 分, 是 關 於 學 校 的, 涉 及 100 所 學 校 政 府 會 先 開 辦 學 校 等 待 他 們, 還 是 屆 時 才 開 辦 100 所 學 校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政 府 服 務, 須 等 候 統 計 處 得 出 的 資 料, 才 可 以 作 較 準 確 的 部 署, 以 應 付 將 來 增 加 的 這 一 羣 學 童 他 們 會 否 在 成 長 後 才 來 港, 還 是 在 小 學 階 段 便 有 意 願 來 港 入 學, 又 或 在 中 學 階 段 才 來 港 入 學, 我 們 必 須 掌 握 準 確 的 數 據 我 們 不 可 能 預 先 開 辦 100 所 小 學, 如 果 屆 時 他 們 不 來, 這 樣 做 會 浪 費 我 們 的 公 帑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一 共 有 8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有 機 會 提 問 的 議 員 請 直 接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此 外, 如 果 議 員 認 為 官 員 沒 有 回 答 他 們 的 補 充 質 詢, 請 議 員 等 候 主 席 邀 請 了 他 們 提 出 跟 進 質 詢 後 才 提 問, 亦 請 官 員 等 候 主 席 邀 請 了 他 們 作 答 後 才 作 答 ( 眾 笑 )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局 長 關 於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即 政 府 並 無 特 別 針 對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的 計 劃 這 問 題 現 時 醫 管 局 很 多 產 房 似 乎 已 回 到 六 十 年 代 要 使 用 帆 布 床 的 年 代, 如 果 主 體 答 覆 說 還 未 有 針 對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等 計 劃, 我 想 問 兩 位 局 長 如 何 面 對 多 項 問 題, 包 括 拖 欠 醫 療 費 用 內 地 產 婦 或 本 地 產 婦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甚 至 我 們 的 長 遠 人 口 規 劃 當 局 能 否 在 3 至 6 個 月 內 盡 快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並 提 出 一 些 解 決 的 方 針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或 許 先 從 入 境 政 策 回 答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如 果 有 任 何 補 充, 便 請 周 局 長 回 答 按 照 我 們 的 入 境 政 策, 我 們 暫 時 確 實 沒 有 規 管 孕 婦 入 境 的 政 策 如 果 我 們 訂 定 任 何 規 管 孕 婦 入 境 的 政 策, 便 不 可 以 單 單 針 對 我 們 的 內 地 同 胞, 一 定 要 一 視 同 仁, 不 可 因 她 們 來 自 內 地 而 且 腹 部 較 大 便 不 准 入 境, 我 們 一 定 不 可 以 這 樣 做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從 整 體 的 角 度 來 看, 便 是 有 否 需 要 訂 立 一 項 規 管 孕 婦 入 境 的 政 策 呢? 請 不 要 忘 記, 現 時 我 們 每 年 約 有 二 千 多 萬 名 旅 客, 其 中 一 半 是 婦 女, 是 否 每 位 婦 女 也 須 先 驗 孕 後, 才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她 們 入 境 呢? 同 時, 這 項 政 策 在 執 行 上 對 我 們 的 旅 遊 業 會 有 甚 麼 影 響 呢?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作 很 詳 細 的 考 慮, 我 覺 得 暫 時 不 可 以 輕 率 地 決 定 我 們 必 須 訂 有 這 項 入 境 政 策

30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可 以 談 談 關 於 醫 管 局, 即 公 營 的 產 科 服 務 我 們 現 時 正 進 行 一 項 較 詳 細 統 計, 由 於 生 產 不 是 突 發 性 的 事 情, 一 般 來 說, 婦 女 在 懷 孕 初 期, 即 首 3 個 月 已 要 接 受 產 科 醫 生 檢 查, 所 以 會 有 一 個 登 記 的 制 度 我 們 正 研 究 在 未 來 6 個 月, 每 個 月 大 約 有 多 少 已 登 記 的 產 婦 會 在 醫 管 局 的 醫 院 生 育, 從 這 項 數 字 便 可 看 到 我 們 的 產 科 需 求 有 多 大, 以 及 她 們 所 需 的 服 務 又 有 多 少 當 然, 內 地 方 面, 究 竟 有 多 少 內 地 孕 婦 會 來 港 分 娩 呢? 這 不 是 一 項 我 們 能 估 計 到 的 數 字, 但 我 們 特 別 關 注 的 是, 這 項 數 字 本 來 不 是 很 高, 只 有 逐 步 上 升 的 趨 勢, 但 到 了 今 年 10 月, 才 突 然 變 得 特 別 高 就 這 方 面, 我 們 不 知 是 否 會 由 一 些 商 業 活 動 引 起, 還 是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因 素 令 更 多 孕 婦 來 港 分 娩?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必 須 研 究 清 楚 的 因 此, 醫 管 局 正 在 考 慮 有 何 措 施, 特 別 在 公 營 服 務 方 面, 我 們 要 充 分 照 顧 本 地 婦 女 的 生 育 需 要, 而 外 地 方 面, 我 們 會 配 合 私 營 的 醫 療 服 務, 希 望 能 盡 快 公 布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我 們 或 會 與 內 地 作 配 合, 在 發 出 通 行 證 時, 要 求 預 備 來 港 生 育 的 內 地 孕 婦 預 先 進 行 產 前 檢 查, 才 讓 她 們 在 港 分 娩 如 果 孕 婦 來 港 時 才 向 急 症 室 求 診, 我 們 便 不 擔 保 她 們 一 定 獲 得 服 務, 而 且 這 對 嬰 兒 和 孕 婦 本 身 的 健 康 都 會 有 很 大 影 響 我 希 望 會 在 短 期 內 就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作 出 決 定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據 我 所 知, 數 位 局 長 關 注 這 項 問 題 已 差 不 多 有 兩 年 多, 特 別 是 保 安 局 局 長 但 是, 至 今 似 乎 也 沒 有 一 項 分 析 能 告 訴 我 們 這 些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的 動 機 究 竟 是 甚 麼, 是 因 莊 豐 源 案 而 引 起 的 子 女 居 留 權 問 題 內 地 一 孩 政 策 的 問 題 還 是 醫 療 設 備 較 好 的 問 題 呢? 政 府 究 竟 是 否 知 道 呢? 否 則, 我 們 怎 能 決 定 如 何 規 劃 將 來 的 服 務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沒 有 一 項 很 科 學 的 所 謂 民 意 調 查, 例 如 訪 問 過 1 000 人 的 調 查 不 過, 在 他 們 申 領 出 生 證 明 書 時, 我 們 也 會 向 他 們 查 問 大 部 分 人 表 示 在 香 港 分 娩, 是 希 望 令 他 們 的 小 朋 友 能 獲 得 居 港 權 當 然, 內 地 實 行 的 一 孩 政 策, 也 是 一 項 原 因 第 三, 當 然 是 我 們 的 醫 療 系 統 較 為 先 進 這 種 種 原 因 都 引 發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分 娩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31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特 首 早 前 呼 籲 香 港 婦 女 或 已 婚 人 士 應 生 育 3 名 小 孩, 但 成 效 不 大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考 慮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分 娩 的 情 況 是 否 可 能 紓 緩 我 們 長 遠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並 因 此 而 作 出 計 劃 呢? 如 果 是, 請 問 有 關 計 劃 為 何? 此 外, 我 想 清 楚 知 道 人 口 政 策 現 時 應 由 誰 或 哪 個 部 門 負 責? 曾 蔭 權 曾 進 行 研 究 及 提 交 了 報 告, 現 時 由 誰 跟 進 這 項 人 口 政 策 的 問 題 呢?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哪 個 部 門 負 責 人 口 政 策,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余 若 薇 議 員 : 對 了, 是 否 有 計 劃, 即 現 時 這 個 情 況 會 否 有 助 於 紓 緩 長 遠 的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正 如 余 議 員 剛 才 指 出, 香 港 現 時 面 臨 出 生 率 下 降 的 問 題 根 據 統 計 處 的 預 測, 到 2030 年, 年 長 者 的 比 例 會 大 幅 增 加 我 們 不 時 提 出 屆 時 由 誰 養 活 香 港 和 誰 來 工 作 的 問 題,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較 多 小 朋 友 在 香 港 出 生, 不 論 他 們 是 由 本 地 婦 女 或 內 地 婦 女 所 生, 只 要 這 些 小 朋 友 將 來 在 香 港 入 學 在 香 港 長 大 及 為 香 港 服 務, 也 是 紓 緩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的 一 個 解 決 方 法 但 是, 我 們 正 要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看 看 這 羣 所 謂 外 援 有 多 少 將 來 會 來 港 入 學 及 服 務 就 這 方 面, 我 們 稍 後 會 與 統 計 處 研 究 一 下 有 否 方 法 進 行 一 些 調 查 關 於 余 議 員 跟 進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我 們 的 人 口 政 策 並 非 一 局 的 事, 現 時 正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統 領 一 個 跨 局 小 組 研 究 香 港 長 遠 的 人 口 政 策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較 詳 細 闡 述, 現 時 是 否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統 領 一 個 跨 局 小 組?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究 竟 涉 及 哪 些 局, 讓 我 們 能 清 楚 知 道 現 時 已 有 一 個 跨 局 小 組 研 究 這 項 人 口 政 策? 主 席 : 余 若 薇 議 員, 局 長 其 實 已 回 答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但 局 長 既 然 那 麼 有 興 趣 作 答, 我 還 沒 有 請 他 作 答 他 便 已 站 了 起 來, 那 麼, 我 且 看 看 他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32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其 實 已 就 兩 方 面 進 行 工 作, 除 內 部 進 行 研 究 外, 跨 局 方 面, 以 我 記 憶, 我 鄰 座 的 兩 位 局 長 也 涉 於 其 中 其 實, 政 府 除 了 內 部 的 工 作 外,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社 會 發 展 及 生 活 質 素 委 員 會 也 曾 就 這 項 人 口 政 策 的 議 題 作 出 討 論 此 外,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亦 於 今 年 就 人 口 政 策 進 行 一 項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收 集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對 人 口 政 策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將 小 心 考 慮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並 就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人 口 政 策 的 未 來 路 向 向 政 府 提 供 建 議 政 府 會 參 考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制 訂 有 關 長 遠 人 口 政 策 的 策 略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8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仍 未 可 以 就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產 子 的 情 況 下 定 論 我 想 知 道 局 長 究 竟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下 定 論 呢? 局 長 是 在 某 項 數 字 達 到 產 生 警 戒 程 度 時 才 下 定 論, 還 是 怎 麼 樣 呢? 主 席, 在 1 年 零 9 個 月 內 已 經 有 一 萬 九 千 多 名 出 生, 這 個 數 字 已 是 很 大 的 了 周 局 長 剛 才 說, 數 字 在 最 近 10 月 飆 升, 不 知 是 否 由 商 業 活 動 所 致 政 府 究 竟 採 用 甚 麼 警 戒 線, 在 達 到 哪 個 數 字 時 才 覺 得 真 的 有 需 要 一 項 全 面 的 政 策 呢?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的 外 援, 他 們 可 否 跟 父 母 團 聚 也 成 問 題 如 果 外 援 來 港, 而 其 父 母 不 能 來 港, 便 會 造 成 家 庭 分 離, 對 這 羣 外 援 的 下 一 代 也 不 是 太 好, 還 會 有 很 多 政 策 牽 涉 在 內 的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甚 麼 的 情 況 下 會 下 定 論 何 時 才 可 以 下 定 論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有 關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經 很 清 楚 說 過,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確 實 不 能 提 供 時 間 表, 我 們 也 須 從 宏 觀 的 角 度 來 看, 首 先 要 決 定 這 羣 內 地 婦 女 來 港 產 子 是 一 件 好 事, 還 是 一 件 壞 事 呢? 是 好 事 佔 多, 還 是 壞 事 佔 多 呢? 我 相 信 我 們 也 要 從 各 方 面 考 慮 如 果 大 家 都 覺 得 是 壞 事 時, 我 們 是 否 要 設 立 一 項 入 境 政 策, 對 所 有 來 港 孕 婦 進 行 檢 查 呢? 因 此, 我 們 要 考 慮 很 多 因 素, 不 是 提 供 一 個 magic date, 例 如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 便 能 推 出 一 項 政 策 或 解 決 方 法 的 主 席 女 士, 這 是 一 項 很 複 雜 的 問 題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33 實 施 小 班 教 學 Implementation of Small-class Teaching 5.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 自 2004-2005 學 年 開 始 在 37 所 小 學 的 小 一 及 小 二 進 行 的 小 班 教 學 縱 向 試 驗 研 究 的 最 新 進 展 情 況 ; ( 二 ) 有 沒 有 評 估 自 2005-2006 學 年 開 始 在 取 錄 較 多 清 貧 學 生 的 小 學 實 施 的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的 成 效 ; 若 有, 評 估 的 結 果 是 甚 麼 ; 及 ( 三 ) 會 不 會 考 慮 把 上 述 研 究 和 計 劃 擴 展 至 小 學 其 他 年 級 和 中 學, 以 及 中 英 數 以 外 的 所 有 學 科?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在 顧 問 Prof Maurice GALTON 的 帶 領 和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監 察 下, 小 班 教 學 研 究 正 按 計 劃 如 期 進 行 我 們 定 期 向 參 與 研 究 的 學 校, 搜 集 質 化 和 量 化 的 資 料, 以 評 估 37 所 試 驗 學 校 的 第 一 批 及 第 二 批 分 別 於 2004-2005 及 2005-2006 學 年 入 讀 小 一 的 學 生 的 學 習 過 程 和 成 效 在 2006-2007 學 年, 這 兩 批 學 生 分 別 就 讀 小 三 及 小 二 的 小 班 ; 他 們 於 2007-2008 學 年 升 讀 小 四 及 小 三 時, 將 回 到 班 額 較 大 的 普 通 班 學 習 教 育 統 籌 局 亦 會 繼 續 搜 集 他 們 在 這 些 普 通 班 學 習 的 數 據 作 研 究 之 用 研 究 的 總 體 報 告 預 計 於 2008 年 年 底 完 成 教 師 在 教 學 策 略 方 面 要 有 相 應 的 改 變, 方 能 令 小 班 教 學 取 得 最 大 的 效 益 我 們 的 專 職 支 援 隊 伍, 透 過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考 察 團 學 習 圈, 以 及 到 校 探 訪 與 教 師 進 行 共 同 備 課 和 校 本 工 作 坊 等, 一 直 為 參 與 小 班 教 學 研 究 的 學 校 提 供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和 支 援 顧 問 也 會 定 時 到 學 校 觀 課, 與 學 校 分 享 觀 察 心 得, 以 及 討 論 他 們 所 採 用 的 教 學 策 略 學 校 對 有 關 的 支 援 服 務 反 應 正 面 ( 二 ) 我 們 亦 有 委 託 Prof GALTON 作 顧 問, 評 估 於 2005-2006 學 年 在 取 錄 較 多 清 貧 學 生 的 小 學 開 展 的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的 成 效 由 於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只 有 一 年 多, 現 階 段 總 結 成 效 似 乎 言 之 過 早 我 們 計 劃 完 成 上 述 的 小 班 教 學 研 究 時, 一 併 就 這 項 適 用 於 清 貧 學 生 的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總 結 經 驗

34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 三 ) 實 行 小 班 教 學 必 須 建 基 於 對 學 生 的 效 益 由 於 海 外 經 驗 對 小 班 的 成 效 並 無 定 論, 全 面 推 行 小 班 教 學 又 涉 及 長 遠 和 龐 大 的 財 務 承 擔, 政 府 必 須 先 作 謹 慎 的 策 劃 和 部 署, 以 確 保 成 效 由 於 小 班 教 學 研 究 尚 在 進 行 中, 我 們 不 適 宜 隨 便 改 變 研 究 的 範 圍, 這 不 單 會 影 響 研 究 的 設 計, 還 會 推 遲 研 究 的 完 成 日 期 至 於 適 用 於 清 貧 學 生 的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我 們 在 小 班 教 學 研 究 完 成 之 前 便 率 先 推 行, 純 粹 是 基 於 外 國 研 究 顯 示 小 班 對 小 學 低 年 級 的 貧 困 學 生 成 效 較 為 顯 著, 我 們 認 為 值 得 盡 早 嘗 試 透 過 小 班 鞏 固 有 關 學 生 第 一 學 習 階 段 ( 即 小 一 至 小 三 ) 的 基 礎, 以 補 足 他 們 較 弱 的 家 庭 支 援, 有 關 計 劃 亦 配 合 政 府 的 扶 貧 政 策 這 是 針 對 部 分 學 生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推 行 的 計 劃, 計 劃 涵 蓋 的 對 象 或 學 科 應 否 擴 大, 還 須 視 乎 小 班 教 學 研 究 及 有 關 計 劃 檢 討 的 總 體 結 果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有 關 小 班 教 學 的 研 究 由 2004 年 開 始, 局 長 表 示 預 備 在 2008 年 年 底 完 成 總 體 報 告 主 席 女 士, 既 然 這 項 研 究 影 響 深 遠, 我 便 想 問 局 長 可 否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中 期 研 究 報 告, 讓 委 員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中 期 討 論?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沒 有 預 備 中 期 報 告, 因 為 我 們 不 希 望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不 過, 我 們 十 分 歡 迎 Prof GALTON 每 次 來 港 也 跟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會 面, 解 釋 現 正 進 行 的 事 項 及 進 展 情 況 楊 森 議 員 : 局 長 說 沒 有 考 慮, 但 正 因 為 他 沒 有 考 慮, 我 現 在 要 求 他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所 以 局 長 可 否 從 這 個 角 度 考 慮 呢?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還 有 補 充?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我 們 認 為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會 影 響 研 究 成 效, 所 以 我 們 不 會 這 樣 做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35 張 文 光 議 員 : 據 悉 局 長 與 小 學 團 體 會 面 時, 曾 經 透 露 這 項 試 驗 計 劃 除 了 令 學 生 的 中 文 科 成 績 得 到 提 升 外, 他 們 的 英 文 科 和 數 學 科 成 績 均 有 下 跌 情 況, 所 以 計 劃 未 見 成 效 可 是, 劍 橋 大 學 GALTON 教 授 曾 經 表 示, 試 驗 計 劃 初 期, 小 班 教 學 的 成 效 不 在 於 成 績, 而 在 於 學 生 的 人 際 關 係 和 溝 通 技 巧 我 想 請 問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有 否 對 學 生 的 溝 通 技 巧 學 習 動 機 人 際 關 係 師 生 互 動 等 學 習 成 績 以 外 的 範 圍 進 行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當 局 認 為 在 小 班 教 學 的 成 效 上, 相 對 於 這 些 弱 勢 學 生 來 說, 只 是 評 定 學 術 成 績, 又 是 否 恰 當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給 予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答 覆 是 有, 我 們 是 有 進 行 全 面 研 究 的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楊 森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表 示, 不 打 算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原 因 是 他 不 希 望 影 響 結 果 可 是, 正 如 張 文 光 議 員 剛 才 提 問 時 所 說, 我 們 也 從 報 章 上 得 悉, 局 長 與 小 學 團 體 會 面 時 曾 經 指 出,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成 效 不 佳, 因 為 學 生 的 成 績 ( 特 別 是 英 文 科 和 數 學 科 ) 下 跌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關 報 道 是 否 真 確? 局 長 曾 否 這 樣 說? 如 果 局 長 曾 經 這 樣 說, 這 會 否 對 他 不 想 影 響 的 結 果 造 成 影 響? 他 這 樣 說, 而 且 被 報 道 出 來, 是 否 會 影 響 結 果 呢? 主 席 : 余 若 薇 議 員, 我 要 提 醒 你, 在 質 詢 時 間 內, 議 員 不 能 要 求 政 府 就 報 章 的 報 道 作 出 評 論, 所 以, 你 可 能 要 以 另 一 種 方 式 提 問 你 可 否 再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呢?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我 只 是 想 問 局 長 是 否 曾 經 與 小 學 團 體 會 面, 跟 他 們 說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成 效 不 佳, 因 為 學 生 的 成 績 不 但 沒 有 進 步, 反 而 退 步 了, 局 長 曾 否 這 樣 說 呢? 如 果 是 有, 這 會 否 影 響 試 驗 結 果? 另 一 方 面, 為 何 局 長 又 不 肯 告 訴 我 們 立 法 會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檢 討 的 並 非 只 是 一 個 科 目 的 成 績, 而 是 全 人 發 展, 所 以 不 能 單 憑 其 中 一 點 來 評 定 小 班 教 學 是 好 是 壞, 我 亦 不 會 在 這 裏 作 出 評 論

36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是 要 求 局 長 評 論 小 班 教 學 是 好 是 壞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曾 否 跟 小 學 團 體 表 示, 小 班 教 學 的 成 績 不 好 成 效 不 大? 如 果 局 長 曾 經 這 樣 說 過, 同 時 又 不 肯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會 否 影 響 中 期 和 最 終 的 試 驗 結 果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第 一, 沒 有 中 期 報 告 這 回 事 這 是 一 個 進 展 情 況, 我 們 每 年 也 會 研 究 該 年 的 進 展 為 何, 在 這 情 況 下, 其 中 一 項 研 究 是 有 關 科 目 成 績 的 可 是, 如 果 要 研 究 整 體 情 況, 我 們 認 為 現 在 公 布 成 效, 是 會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的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我 並 非 要 為 難 局 長, 但 他 真 的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是 問 他 有 否 這 樣 說 過, 如 果 有, 這 會 否 影 響 最 終 結 果?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對 於 這 方 面 十 分 小 心, 所 以 是 不 會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的 梁 國 雄 議 員 : 李 國 章 局 長, 我 想 請 問 你 曾 否 說 過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的 成 效 不 好, 因 為 學 生 的 英 文 科 等 科 目 的 成 績 不 好? 局 長 曾 否 這 樣 說 過? 曾 否 跟 任 何 人 這 樣 說 過?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很 簡 單, 現 在 說 的 是 一 個 仍 然 在 進 行 中 的 研 究, 是 未 有 結 論 的, 怎 可 以 突 然 有 結 論, 說 小 班 教 學 計 劃 做 得 不 好 呢? 這 是 大 家 也 不 知 道 的 所 以, 計 劃 是 在 進 行 中, 現 時 是 一 個 過 渡 期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問 他 曾 否 說 過?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37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我 沒 有 補 充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真 的 不 知 道 為 何 局 長 連 有 沒 有 說 過 這 麼 簡 單 的 事, 也 不 敢 說, 我 覺 得 這 樣 真 的 不 太 好 不 過, 我 不 會 再 追 問 了, 即 使 再 問, 他 也 是 不 回 答 的 主 席, 我 想 問 有 關 清 貧 學 生 方 面, 因 為 我 不 知 道 有 多 少 學 生 有 分 參 與 當 時 有 一 種 擔 心, 便 是 很 多 家 長 不 希 望 子 女 參 加 計 劃, 因 為 會 被 標 籤 為 清 貧 學 生, 而 當 局 仍 然 要 這 樣 做 所 以, 我 想 問 究 竟 當 中 有 多 少 學 生, 以 及 當 局 如 何 界 定 清 貧 學 生 呢? 是 否 一 定 要 領 取 綜 援, 還 是 怎 樣 才 屬 於 清 貧 呢? 有 多 少 學 校 和 學 生 參 與, 以 及 界 定 的 標 準 如 何?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並 已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交 代 清 貧 的 定 義, 以 及 學 校 參 加 計 劃 的 情 況 為 何 或 許 我 在 這 裏 再 說 一 次, 如 果 有 40% 學 生 是 有 領 取 支 援 或 綜 援, 我 們 便 會 把 這 類 學 校 算 入, 如 果 學 校 願 意 參 加 是 自 願 參 加 我 們 便 會 作 出 支 援 我 在 這 裏 再 作 一 些 補 充, 初 期 參 加 的 學 校 共 有 29 所, 現 時 參 加 的 學 校 已 達 48 所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問 有 多 少 學 生 參 加 計 劃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數 字 上, 有 48 所 學 校 參 與 計 劃, 有 大 的, 也 有 小 的 我 們 是 以 整 所 學 校 計 算, 而 非 計 算 參 與 的 學 生 數 目, 而 現 時 有 48 所 學 校 參 與 曾 鈺 成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說 海 外 經 驗 對 小 班 的 成 效 並 無 定 論, 我 想 問 政 府 在 研 究 這 些 海 外 經 驗 時, 有 否 注 意 那 些 地 方 的 一 般 班 級 的 大 小? 按 照 香 港 的 標 準, 它 們 的 一 般 班 級 的 大 小 會 否 已 經 是 我 們 的 小 班?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對 於 海 外 的 情 況, 不 同 國 家 有 不 同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們 參 考 了 其 他 國 家 在 本 身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實 行 小 班 教 學 雖 然 議 員 說 得 對, 有 很 多 國 家 即 使 是 每 班 25 人, 但 仍 然 認 為 過 大, 可 能 要 減 少 至 每 班 15 人 可 是, 亦 有 些 國 家 是 由 每 班 三 四 十 人, 減 低 至 25 人 或 以 下 的

38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張 超 雄 議 員 : 我 也 是 想 跟 進 人 數 的 問 題, 因 為 以 我 理 解, 根 據 很 多 海 外 小 班 教 學 的 成 效 和 經 驗, 也 是 說 由 普 通 的 每 班 25 人, 下 降 至 每 班 接 近 15 人 可 是, 香 港 說 的 是 由 每 班 35 人, 下 降 至 每 班 26 27 人 如 果 我 們 以 海 外 經 驗 跟 本 地 經 驗 比 較, 根 本 是 將 橙 和 蘋 果 作 比 較 我 想 問 局 長, 就 現 時 小 班 教 學 成 效 的 研 究, 是 以 每 班 多 少 人 作 為 小 班? 此 外, 局 長 在 進 行 研 究 時, 有 否 留 意 兩 項 研 究 在 質 和 量 方 面 的 分 別, 是 不 能 完 全 作 出 比 較?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這 是 香 港 的 研 究, 是 根 據 香 港 的 情 況 進 行 的, 所 以 我 們 將 25 人 或 以 下 定 為 小 班 至 於 跟 進 效 果 方 面, 我 們 不 單 從 成 績 方 面, 還 會 從 接 觸 態 度 動 機 等 各 方 面 進 行 評 估 的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余 若 薇 議 員 和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給 予 局 長 第 三 次 作 答 機 會, 究 竟 他 有 否 跟 小 學 團 體 說 過 學 生 的 中 文 科 成 績 上 升, 而 英 文 科 和 數 學 科 的 成 績 均 見 下 跌? 有 沒 有 說 過 呢? 為 何 當 局 長 的 會 這 樣 子, 連 有 否 說 過 也 不 能 回 答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如 果 我 回 答 的 話, 便 變 成 是 公 開 回 答 我 已 經 說 過, 我 不 會 在 公 開 場 合 評 估 小 班 教 學 的 成 效 我 非 常 希 望 香 港 能 夠 實 行 小 班 教 學, 所 以 我 不 會 做 出 任 何 影 響 小 班 教 學 研 究 結 果 的 事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推 行 學 券 制 對 教 師 薪 酬 的 影 響 Impact of Voucher System on Remuneration of Teachers 6. 張 文 光 議 員 : 關 於 推 行 學 券 制 資 助 學 前 教 育 對 相 關 教 師 薪 酬 的 影 響,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按 政 府 建 議 的 幼 稚 園 教 學 人 員 標 準 薪 級 表 ( 薪 級 表 ) 支 付 幼 師 薪 酬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數 目 各 有 多 少 有 關 數 目 分 別 佔 全 港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中 心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以 及 以 附 表 列 出 這 些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

立 法 會 2006 年 12 月 6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6 December 2006 39 ( 二 ) 有 沒 有 評 估 在 推 行 學 券 制 時 取 消 按 薪 級 表 支 付 上 述 教 師 薪 酬 的 做 法, 會 對 教 師 的 薪 酬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是 甚 麼 ; 若 沒 有,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三 ) 有 沒 有 就 取 消 薪 級 表 一 事 諮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 若 有, 結 果 是 甚 麼 ; 若 沒 有, 原 因 是 甚 麼 ; 以 及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不 會 因 取 消 薪 級 表 而 出 現 裁 員 減 薪 的 情 況?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所 有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以 下 統 稱 幼 稚 園 ) 均 屬 私 營, 它 們 可 自 由 與 教 師 擬 訂 聘 用 條 件 可 是, 凡 參 加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的 幼 稚 園, 須 根 據 幼 稚 園 教 學 人 員 建 議 薪 級 表 支 付 教 師 薪 酬, 作 為 接 受 資 助 的 條 件 之 一 於 2006 年 9 月, 共 有 529 所 幼 稚 園 參 加 資 助 計 劃, 約 佔 全 港 1 031 所 幼 稚 園 的 51% 有 關 這 些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可 參 考 附 件 ( 二 )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令 幼 稚 園 可 以 繼 續 享 有 在 自 由 市 場 營 運 的 彈 性 及 最 低 的 規 管 限 制, 包 括 享 有 決 定 員 工 合 理 待 遇 的 空 間 政 府 每 年 額 外 投 放 20 億 元 經 常 性 開 支, 可 以 支 援 幼 稚 園, 當 校 長 及 教 師 取 得 預 期 的 較 高 資 歷 時, 校 方 可 以 為 他 們 提 供 相 稱 的 待 遇 由 2007-2008 學 年 起, 每 名 合 資 格 的 兒 童 每 年 將 獲 發 面 值 13,000 元 學 券, 資 助 額 會 逐 步 增 加 至 2011-2012 學 年 的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16,000 元, 以 應 付 其 間 因 增 薪 及 提 升 資 歷 所 引 致 的 開 支 我 們 預 期 學 券 計 劃 將 有 助 幼 稚 園 挽 留 人 才 ( 三 ) 我 們 於 2005 年 9 月 主 動 展 開 學 前 教 育 檢 討, 並 不 斷 與 幼 稚 園 辦 學 機 構 家 長 前 線 教 師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學 術 界 人 士 溝 通, 徵 詢 他 們 對 進 一 步 發 展 香 港 學 前 教 育 的 意 見 我 們 充 分 明 白 業 界 的 關 注, 包 括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級 表 學 券 是 一 項 嶄 新 的 資 助 模 式, 用 以 替 代 目 前 有 如 資 助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部 分 資 助, 藉 着 自 由 市 場 善 於 適 應 需 求 多 元 化 和 充 滿 活 力 的 特 色, 為 下 一 階 段 提 升 學 前 教 育 質 素 鋪 路 我 們 完 全 同 意 幼 稚 園 教 師 應 獲 得 合 理 待 遇 我 們 瞭 解 到 有 業 界 人 士 已 經 計 劃 為 教 師 制 訂 他 們 自 己 的 薪 級 表 隨 着 政 府 增 加 財 政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