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推 廣 教 育 組 平 日 班 國 家 考 試 記 帳 士 證 照 必 勝 專 班 (702 期 )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二 段 69 號 推 廣 教 育 組 電 話 :02-2502-1520 轉 27556 02-2506-5484 ( 王 小 姐 ) 網 址 :http://www.ntpu.edu.tw/dce E-mail:rita@mail.ntpu.edu.tw 一 舉 辦 宗 旨 本 班 係 針 對 記 帳 士 考 試 設 計, 協 助 有 興 趣 取 得 記 帳 士 證 照 之 學 員, 加 強 應 考 能 力 二 招 生 對 象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不 限 科 系, 有 興 趣 取 得 記 帳 士 證 照 者 ( 以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三 課 程 資 訊 上 課 期 間 :105 年 3 月 15 日 ~ 105 年 9 月 20 日 ( 詳 附 件 課 程 表 ) 課 程 時 段 : 每 週 二 四 晚 上 6:40-9:30,156 小 時 上 課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建 國 校 區 ( 北 市 中 山 區 建 國 北 路 2 段 69 號 ) 課 程 費 用 : 報 名 費 500 元, 學 費 13,000 元 ( 講 義 書 本 另 計 2000 元 ) 招 生 人 數 : 以 40 人 為 原 則, 未 滿 30 人 繳 費 不 開 班, 本 組 保 留 增 額 或 不 足 額 開 班 之 權 利 本 課 程 學 費 繳 交 採 銀 行 郵 局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恕 無 現 金 及 信 用 卡 繳 納 方 式, 若 報 名 人 數 已 達 開 班 標 準, 本 組 原 則 上 將 主 動 以 E-mail 個 別 通 知 學 員 繳 費 四 考 試 科 目 ( 詳 附 件 命 題 大 綱 檔 ): 共 同 科 目 (10%): ( 一 ) 國 文 ( 作 文 閱 讀 測 驗 ) 專 業 科 目 (90%): ( 一 ) 會 計 學 概 要 ( 二 )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 三 ) 稅 務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 四 )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1
五 授 課 師 資 介 紹 許 美 滿 老 師 ( 授 課 科 目 : 稅 務 相 關 法 規 及 實 務 /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 學 歷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會 研 所 碩 士 現 職 永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經 歷 永 信 ( 合 署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財 團 法 人 飛 鳶 會 計 教 育 基 金 會 董 事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會 計 系 系 友 會 理 事 兼 秘 書 長 文 教 機 構 資 深 講 師 台 灣 區 電 信 同 業 公 會 財 務 顧 問 證 照 英 國 國 際 會 計 師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專 利 代 理 人 記 帳 士 及 格 授 課 師 資 介 紹 羅 白 卿 老 師 ( 授 課 科 目 : 稅 務 相 關 法 規 及 實 務 ) 學 歷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會 計 系 研 究 所 畢 現 職 穎 達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會 計 師 經 歷 曾 任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部 經 理 育 嘉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中 原 大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財 稅 基 金 會 等 講 師, 嫺 熟 租 稅 相 關 法 令 商 業 會 計 法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常 見 稅 務 違 章 案 例 製 造 業 的 成 本 分 析 與 存 貨 評 價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專 利 代 理 人 記 帳 士 及 格 授 課 師 資 介 紹 陳 錦 龍 老 師 ( 授 課 科 目 : 會 計 ) 學 歷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現 職 資 訊 公 司 資 深 講 師 經 歷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綜 合 企 劃 部 高 級 專 員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消 金 企 劃 部 內 部 講 師 渣 打 銀 行 企 金 業 務 副 理 證 照 記 帳 士 普 考 及 格 授 課 師 資 介 紹 高 淑 怡 老 師 ( 授 課 科 目 : 國 文 ) 學 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畢 現 職 補 教 名 師 本 校 保 留 視 實 際 或 突 發 情 況 得 適 當 調 整 課 程 時 間 及 師 資 之 權 利 六 報 名 資 訊 報 名 步 驟 : 線 上 報 名 : 請 至 本 組 網 站 課 程 網 頁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於 三 天 內 傳 真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至 本 組 才 算 報 名 成 功, 請 傳 真 至 02-2506-5364( 記 帳 士 班 王 小 姐 收 ), 並 來 電 確 認 02-2506-5484 02-2506-5694 ( 推 廣 組 舊 生 免 傳 學 歷 證 件 ) 報 名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開 課 日 前 5 天, 額 滿 即 提 前 截 止 2
費 用 優 惠 方 案 ( 擇 一 享 有 ): 以 下 身 分 學 員 免 收 報 名 費 $500 臺 北 大 學 校 友 (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曾 參 加 本 推 廣 教 育 組 課 程 之 舊 生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本 人 及 其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請 於 報 名 時 主 動 告 知 優 惠 身 分 並 出 示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事 先 告 知 或 文 件 不 全 者, 恕 不 折 扣, 亦 不 得 在 報 名 繳 費 後 申 請 退 還 差 額 除 未 開 課 外, 報 名 費 500 元 繳 交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七 學 員 注 意 事 項 1. 學 員 之 相 關 通 知 ( 如 繳 費 開 課 等 資 訊 ) 均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發, 電 子 信 箱 請 務 必 填 寫 並 以 能 確 實 收 到 者 為 宜, 以 免 錯 失 重 要 訊 息, 務 請 配 合 2. 退 費 規 定 (1) 退 費 辦 法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2) 學 員 於 繳 費 後 開 課 前 3/14( 不 含 開 課 日 當 天 )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費 九 成 ;3/15 開 課 後 未 達 全 部 課 程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費 之 五 成 ;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時 數 5/17 以 後 申 請 退 費 者, 不 予 退 費 除 未 開 課 外, 報 名 費 500 元 繳 交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3) 學 員 人 數 未 滿 30 人 時, 本 組 得 延 期 開 課 或 停 辦 ; 如 停 辦 該 課 程, 本 組 悉 數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未 開 課 之 學 費 退 費 手 續 請 於 原 訂 開 課 日 後 一 週 內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4) 辦 理 退 費 時 需 繳 附 學 費 收 據 正 本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學 員 本 人 之 土 地 銀 行 或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表, 作 業 時 間 約 需 三 至 四 週, 僅 得 退 入 學 員 本 人 帳 戶 3. 本 課 程 無 補 課 機 制, 敬 請 學 員 踴 躍 出 席,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4. 本 班 採 不 定 期 小 考 模 擬 考 機 制 5. 本 簡 章 為 預 定 課 程 師 資, 本 組 保 有 變 動 權, 必 要 時 將 依 實 際 開 課 情 形 作 適 當 調 整 6. 本 組 保 留 審 核 學 員 報 名 資 格 之 權 利, 及 增 額 或 不 足 額 開 班 之 權 利 7. 本 班 無 法 辦 理 延 期 轉 班 及 跨 班 補 課 8. 為 維 護 繳 費 上 課 學 員 之 權 益, 嚴 禁 試 聽 冒 名 頂 替, 違 者 照 相 存 證, 循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9. 本 課 程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停 課 標 準 依 據 當 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佈 之 台 北 市 停 課 公 告, 補 課 事 宜 將 於 停 課 日 後 下 次 上 課 時 通 知 10. 學 員 在 修 習 期 間 如 有 不 當 行 為 或 影 響 授 課 或 其 他 學 員 之 學 習, 經 本 組 通 知 仍 未 改 善 者, 得 取 消 其 修 讀 資 格, 且 不 予 退 費 11. 患 有 或 疑 似 患 有 SARS 或 其 他 法 定 傳 染 病 者, 本 組 得 拒 絕 其 入 學 及 上 課 12. 請 確 定 您 已 詳 閱 本 簡 章, 再 進 行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即 表 示 同 意 遵 守 本 組 一 切 規 定 本 簡 章 若 有 變 更, 將 公 告 於 本 組 網 站, 恕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3
捷 運 路 線 捷 運 蘆 洲 線 - 行 天 宮 站 (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1 或 2 號 出 口 出 站 後, 沿 民 生 東 路 往 建 國 北 路 方 向, 於 建 國 北 路 上 右 轉 公 車 路 線 南 京 建 國 路 口 ( 步 行 約 10 分 鐘 ):248,254,266,279,282,282 ( 副 ),288,292,306,307, 46,604,605 ( 快 速 公 車 ),622,652,668,672,675,711, 棕 9, 紅 25 合 江 街 口 ( 步 行 約 5 分 鐘 ):277,286,518,612 停 車 資 訊 學 校 周 邊 及 緊 鄰 的 建 國 高 架 橋 均 設 有 停 車 場 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99.01) 專 業 科 目 數 共 計 4 科 目 一 受 委 任 辦 理 營 業 變 更 註 銷 停 業 復 業 及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二 受 委 任 辦 理 各 項 稅 捐 稽 徵 案 件 之 申 報 及 申 請 事 項 三 受 理 稅 務 諮 詢 事 項 業 務 範 圍 及 四 受 委 任 辦 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核 心 能 力 五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辦 理 與 記 帳 及 報 稅 事 務 有 關 之 事 項 前 項 業 務 不 包 括 受 委 任 辦 理 各 項 稅 捐 之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及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事 項 編 號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一 會 計 學 概 要 二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一 會 計 原 理 及 程 序 ( 一 ) 會 計 基 本 概 念 ( 二 ) 會 計 科 目 與 原 則 ( 三 ) 會 計 程 序 ( 四 ) 獨 資 及 合 夥 會 計 ( 五 ) 公 司 會 計 ( 六 ) 服 務 業 及 買 賣 業 會 計 ( 七 ) 會 計 憑 證 ( 八 ) 帳 簿 組 織 二 資 產 處 理 ( 一 )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及 投 資 ( 二 ) 應 收 帳 款 ( 三 ) 存 貨 ( 四 )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三 負 債 及 業 主 權 益 處 理 ( 一 ) 負 債 ( 二 ) 業 主 權 益 四 製 造 業 會 計 五 現 金 流 量 表 一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 一 )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之 所 得 類 別 計 算 與 申 報 及 課 稅 範 圍 ( 營 業 稅 申 報 實 務 ) ( 二 )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之 計 算 ( 包 括 免 稅 額 扣 除 額 特 別 扣 除 額 ) ( 三 ) 結 算 申 報 應 補 ( 退 ) 稅 額 之 計 算 ( 四 ) 稅 款 繳 納 方 式 及 稽 徵 程 序 ( 五 ) 個 人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之 計 算 二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 一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 稅 ) 額 之 計 算 與 申 報 課 稅 範 圍 ( 二 ) 暫 繳 申 報 及 未 辦 暫 繳 之 核 定 ( 三 ) 結 算 申 報 及 未 辦 申 報 之 處 理 ( 四 ) 清 決 算 申 報 ( 五 ) 未 分 配 盈 餘 申 報 ( 六 ) 納 稅 義 務 人 及 申 報 書 種 類 之 確 定 ( 七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之 計 算
三 稅 務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三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申 報 實 務 ( 一 ) 營 業 登 記 登 記 之 變 更 或 註 銷 ( 二 )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 三 ) 稅 額 計 算 ( 含 兼 營 營 業 人 營 業 稅 額 計 算 ) ( 四 ) 銷 售 額 之 認 定 進 項 憑 證 之 申 報 與 扣 抵 ( 五 ) 稽 徵 程 序 ( 稅 籍 登 記 課 稅 憑 證 之 管 理 申 報 繳 納 ) ( 六 ) 退 稅 溢 付 稅 額 之 處 理 ( 七 ) 課 稅 範 圍 ( 八 ) 減 免 範 圍 ( 九 ) 罰 則 ( 十 ) 各 種 申 報 書 表 之 填 寫 ( 十 一 ) 納 稅 義 務 人 ( 營 業 人 及 其 身 分 變 更 ) 一 稅 捐 稽 徵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五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六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一 記 帳 士 法 二 商 業 會 計 法 及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二 章 行 政 處 分 四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四 公 司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公 司 法 第 八 章 公 司 登 記 及 認 許 商 業 登 記 備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五 記 帳 士 職 業 倫 理 道 德 ( 一 ) 表 列 各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惟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 二 ) 詳 細 應 考 須 知, 請 以 考 選 部 公 告 為 準 註 ( 三 ) 及 格 錄 取 標 準 : 本 項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科 成 績 平 均 60 分 為 合 格, 但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不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週 數 日 期 國 家 考 試 記 帳 士 證 照 必 勝 專 班 105 年 記 帳 士 預 定 課 程 表 (3/15 開 課 ) 11.28 班 別 二 18:40-21:30 A 班 ( 平 日 班 ) 四 18:40-21:30 1 3/15 3/17 稅 法 ( 許 老 師 ) 稅 法 ( 許 老 師 ) 2 3/22 3/24 稅 法 ( 許 老 師 ) 稅 法 ( 許 老 師 ) 3 3/29 3/31 稅 法 ( 許 老 師 ) 稅 法 ( 許 老 師 ) 4 4/5 4/7 休 息 稅 法 ( 許 老 師 ) 5 4/12 4/14 稅 法 ( 許 老 師 ) 稅 法 ( 許 老 師 ) 6 4/19 4/21 實 務 ( 許 老 師 ) 實 務 ( 許 老 師 ) 7 4/26 4/28 稅 法 ( 羅 老 師 ) 稅 法 ( 羅 老 師 ) 8 5/3 5/5 稅 法 ( 羅 老 師 ) 稅 法 ( 羅 老 師 ) 9 5/10 5/12 稅 法 ( 羅 老 師 ) 稅 法 ( 羅 老 師 ) 10 5/17 5/19 稅 法 ( 羅 老 師 ) 稅 法 ( 羅 老 師 ) 11 5/24 5/26 稅 法 ( 羅 老 師 ) 實 務 ( 羅 老 師 ) 12 5/31 6/2 實 務 ( 羅 老 師 ) 實 務 ( 羅 老 師 ) 13 6/7 6/9 實 務 ( 羅 老 師 ) 休 息 14 6/14 6/16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15 6/21 6/23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16 6/28 6/30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17 7/5 7/7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18 7/12 7/14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19 7/19 7/21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20 7/26 7/28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21 8/2 8/4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22 8/9 8/11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23 8/16 8/18 會 計 ( 陳 老 師 ) 會 計 ( 陳 老 師 ) 24 8/23 8/25 商 會 ( 黃 老 師 ) 商 會 ( 黃 老 師 ) 25 8/30 9/1 商 會 ( 黃 老 師 ) 公 司 法 ( 許 老 師 ) 26 9/6 9/8 記 法 ( 許 老 師 ) 行 政 處 分 ( 許 老 師 ) 27 9/13 9/15 國 文 休 息 28 9/20 9/22 國 文 休 息 1. 總 複 習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詳 網 站 公 告 2.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星 期 二 星 期 四 晚 上 06:40-09:30 3. 本 組 保 留 課 程 及 師 資 調 整 變 動 增 減 之 權 利 4. 採 不 定 期 小 考 模 擬 考 機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