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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大 學 部 招 生 第 一 次 臨 時 會 議 通 過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網 址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網 路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02-27725333 本 校 地 址 本 校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本 校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106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http://www.admission.ntust.edu.tw/ http://www.ntust.edu.tw/103entryr3/ 本 校 諮 詢 電 話 02-27376113~6115 27376110 27376300 27376790 I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欲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之 考 生, 須 先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取 得 測 驗 成 績, 且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科 目 成 績 皆 須 達 該 科 均 標 二 考 生 於 本 校 的 志 願 中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僅 能 擇 一 報 考 三 考 生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一 經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頁 碼 簡 章 下 載 自 即 日 起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http://www.admission.ntust.edu.tw/ 第 9 頁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6 月 10 日 至 103 年 6 月 16 日 第 2 頁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6 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第 6 頁 公 告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名 單 103 年 6 月 20 日 下 午 5:00 第 6 頁 E-mail 寄 發 成 績 單 103 年 7 月 02 日 第 7 頁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7 月 09 日 下 午 5:00 止 第 7 頁 錄 取 公 告 E-mail 結 果 通 知 單 郵 寄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驗 證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報 到 名 單 103 年 7 月 17 日 第 7 頁 103 年 7 月 24 日 下 午 2:00 至 4:00 逾 期 不 受 理 第 8 頁 103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2:00 第 8 頁 報 到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截 止 日 103 年 8 月 22 日 下 午 5:00 第 8 頁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8 月 26 日 下 午 4:00 第 8 頁

目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佔 分 比 例... 2 參 修 業 規 定... 2 肆 報 名 期 限 報 名 費 金 額 報 名 方 式 及 程 序 ( 含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 2 伍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 5 陸 成 績 單 寄 發... 6 柒 成 績 複 查... 6 捌 錄 取 公 告... 6 玖 報 到 及 驗 證... 7 壹 拾 註 冊 入 學 抵 免 學 分 收 費 標 準... 8 壹 拾 壹 附 註... 8 壹 拾 貳 簡 章 下 載... 8 壹 拾 參 洽 詢 電 話... 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 附 件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 附 件 二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12 附 件 三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4 次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具 本 報 考 資 格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各 項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二 凡 具 本 報 考 資 格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各 項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並 已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取 得 測 驗 成 績, 且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科 目 成 績 皆 達 該 科 均 標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註 : 均 標 計 算 方 式 請 參 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簡 章, 並 以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公 布 之 103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標 準 為 準 三 各 項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資 格 之 一 者 ( 除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不 受 理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外 ) ( 詳 見 附 錄 一 ) 四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參 加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校 相 關 試 務 用 途 為 限 ( 二 ) 本 校 辦 理 本 入 學 招 生,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入 學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招 生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辦 理 本 校 新 生 報 到 及 入 學 資 料 之 建 置 ( 三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方 可 報 名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各 乙 份 ; 所 繳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

貳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佔 分 比 例 學 制 別 學 院 別 系 組 別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招 生 名 額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23 考 試 方 式 ( 佔 分 比 例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須 先 參 加 103 學 年 2. 二 技 統 測 英 文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二 技 統 測 國 文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取 得 (100%) 測 驗 成 績, 且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科 目 成 績 皆 須 達 該 科 均 標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14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不 須 採 計 統 測 成 績 參 修 業 規 定 一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以 總 修 業 四 年 為 限 二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 在 職 班 ),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以 總 修 業 四 年 為 限 ; 以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三 修 滿 學 則 規 定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且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肆 報 名 期 限 報 名 費 金 額 報 名 方 式 及 程 序 ( 含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 一 報 名 期 限 :103 年 6 月 10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16 日 止 二 報 名 費 金 額 : ( 一 ) 一 般 申 請 生 : 新 台 幣 650 元 ( 二 )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減 免 30%( 新 台 幣 455 元 ) ( 三 )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免 繳 三 報 名 方 式 : 報 名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網 址 :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登 入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四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1.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設 定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2. 已 完 成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須 再 登 錄, 即 可 逕 行 選 填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3. 凡 於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通 過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身 分 者, 於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不 須 再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若 未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於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2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後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3-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二 )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1. 考 生 可 一 次 選 擇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多 所 招 生 校 系 ( 組 ) 學 程, 尚 未 繳 費 且 未 到 該 次 報 名 學 校 最 早 報 名 截 止 日, 可 至 系 統 取 消 整 筆 選 取 紀 錄 2. 當 次 選 填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因 逾 期 繳 費 致 該 次 報 名 失 效 時, 但 該 次 選 填 未 逾 各 其 報 名 載 止 日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皆 仍 可 再 次 選 填 3. 已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不 得 重 複 選 取 4. 考 生 於 本 校 的 志 願 中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僅 能 擇 一 報 考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1. 繳 款 帳 號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每 次 選 擇 報 名 各 校 ( 含 本 校 ) 系 ( 組 ) 學 程,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報 名 費 之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繳 費 方 式 及 管 道 :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3)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4)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4.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3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於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各 校 減 免 報 名 費 優 待 (3) 若 考 生 未 在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或 未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但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如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於 各 校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以 傳 真 方 式 接 受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查 (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2-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4)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始 得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1. 準 備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自 簽 名 (2) 學 歷 ( 力 )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4) 103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考 進 修 部 者 得 免 附 ) (5) 自 傳 (A4 格 式, 一 千 字 以 內,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 (6)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 全 民 英 檢 (GE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CSEPT); 托 福 (TOEFL); 多 益 測 驗 (TOEIC);IELTS;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及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成 績 符 合 相 當 於 TOEIC 750 分 之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影 本 (7)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證 明 社 團 表 現 證 明 其 他 足 以 說 明 學 生 優 秀 表 現 之 證 明 ( 以 上 證 明 請 編 號 列 目 次 並 裝 訂 成 冊 ) 研 究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等 資 料 4

(8)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須 提 供 符 合 規 定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2.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本 校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尺 寸 信 封 正 面 3.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 將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放 入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並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大 學 部 招 生 報 名 小 組 收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使 用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下 午 5:00 在 本 校 入 學 資 訊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admission.ntust.edu.tw/) 公 告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名 單,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並 將 發 出 一 封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到 您 的 E-mail 信 箱, 通 知 您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密 碼, 請 務 必 至 個 人 E-mail 收 信, 如 果 一 直 沒 有 收 到 該 電 子 郵 件, 可 能 是 您 的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有 誤, 或 是 網 路 無 法 連 接, 請 洽 詢 02-27376113 承 辦 人 員 2. 考 生 輸 入 之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E-mail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而 權 益 受 損 3. 考 生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一 經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4.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準,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輸 入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報 考 資 歷 ;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查 證, 若 有 不 符 之 處,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5. 考 生 報 名 後, 若 經 審 查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報 名 費 6. 所 繳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者, 除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伍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 一 成 績 核 計 : 本 招 生 考 試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表 ( 成 績 採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系 別 項 目 評 分 參 考 應 用 外 語 系 綜 合 評 估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 自 傳 語 文 檢 定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作 品 集 研 究 報 告 工 作 經 驗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社 團 表 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5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錄 取 規 定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二 技 統 測 英 文 (3) 二 技 統 測 國 文 3.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於 本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各 系 組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及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遞 補 正 取 生 缺 額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辦 理 ( 二 )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錄 取 規 定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於 本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陸 成 績 單 寄 發 本 校 於 103 年 7 月 02 日 以 E-mail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單, 請 至 個 人 E-mail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http://www.ntust.edu.tw/103entryr3/)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本 校 不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如 有 需 要,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成 績 單 存 查, 惟 正 式 成 績 仍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紀 錄 為 憑 柒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填 妥 附 件 一 之 複 查 申 請 表, 粘 妥 劃 撥 收 據, 連 同 成 績 單 ( 請 至 本 校 成 績 查 詢 網 頁 下 載 列 印 ) 於 103 年 7 月 02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09 日 下 午 5: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複 查 費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劃 撥 帳 號 :19618700,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二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四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本 校 以 E-mail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考 生 請 至 個 人 E-mail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http://www.ntust.edu.tw/103entryr3/) 查 詢 捌 錄 取 公 告 一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在 本 校 入 學 資 訊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admission.ntust.edu.tw/ ) 公 告 本 校 以 E-mail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請 6

至 個 人 E-mail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http://www.ntust.edu.tw/103entryr3/) 查 詢 個 人 錄 取 情 形 二 錄 取 名 單 除 公 告 外, 並 同 時 以 掛 號 寄 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玖 報 到 及 驗 證 (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均 可 ) 一 已 參 加 大 學 或 技 術 校 院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或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 重 複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正 取 生 ( 一 ) 報 到 日 期 : 103 年 7 月 24 日 下 午 2:00 至 4:00 ( 二 ) 報 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註 冊 組 ( 三 ) 繳 驗 ( 交 ) 證 件 : 1. 報 到 通 知 書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3.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1)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生,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2)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繳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a. 專 科 以 上 肆 業 生 : 繳 驗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b.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 未 滿 二 十 二 歲 須 另 繳 交 高 中 畢 結 業 証 書 ) c.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 繳 驗 歷 年 成 績 單 d.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4.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各 乙 份 ( 四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五 ) 繳 驗 之 證 件 若 與 網 路 報 名 填 列 之 資 料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三 備 取 生 ( 一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將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二 ) 本 校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2:00 網 路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報 到 名 單, 遇 有 缺 額, 並 以 E-mail 通 知 可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到 校 辦 理 現 場 報 到 手 續, 請 考 生 務 必 主 動 上 網 查 詢 ( 三 ) 備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時, 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證 件 正 本 ( 與 正 取 生 之 規 定 相 同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四 ) 本 項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欲 放 棄 者, 請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 前 填 具 放 棄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寄 達 本 校 註 冊 組 ( 五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3 年 8 月 26 日 下 午 4:00 止, 事 後 若 再 有 缺 額 不 再 遞 補 7

四 本 項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 約 103 年 8 月 下 旬 ) 辦 理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壹 拾 註 冊 入 學 抵 免 學 分 收 費 標 準 一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溯 及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在 畢 業 後 始 查 明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得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入 學 後 有 關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三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之 繳 納 標 準,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繳 納 標 準 : 日 間 部 學 費 :16,800 元, 雜 費 :6,950; 進 修 部 學 費 : 11,200 元, 雜 費 : 4,550 元 壹 拾 壹 附 註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放 榜 日 起 5 日 內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二 有 關 本 校 學 生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就 學 貸 款 工 讀 及 宿 舍 申 請 等 資 料, 請 逕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網 址 http://student2.ntust.edu.tw/ 三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壹 拾 貳 簡 章 下 載 本 簡 章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入 學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http://www.admission.ntust.edu.tw/) 壹 拾 參 洽 詢 電 話 02-27376113-5 27376110 27376300 27376790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件 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二 :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件 三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修 正 ) ( 摘 錄, 全 文 請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查 詢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9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0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查 詢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學 制 別 :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系 組 別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本 申 請 表 計 複 查 1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共 計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二 報 名 編 號 應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查 詢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三 複 查 方 式 及 截 止 日 期 : 自 103 年 7 月 02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09 日 下 午 5:00 前 將 本 申 請 表 粘 妥 劃 撥 收 據, 連 同 成 績 單 ( 請 至 本 校 成 績 查 詢 網 頁 下 載 列 印 ),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複 查 費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劃 撥 帳 號 :19618700,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傳 真 :02-27376661 電 話 : 02-27333141 轉 7001 四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本 校 以 E-mail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請 至 個 人 E-MAIL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http://www.ntust.edu.tw/103entryr3/) 查 詢 ----------------- 複 查 費 劃 撥 收 據 黏 貼 處 ----------------- 11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 於 報 名 時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本 人 若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或 日 後 經 學 校 查 證 該 外 國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貴 校 可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即 便 已 獲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亦 願 意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本 人 均 不 得 異 議 ; 若 有 上 述 情 事, 本 人 無 條 件 放 棄 抗 辯 之 權 利,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就 讀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組 : 地 址 : 電 話 : 日 期 : 年 月 日 12

附 件 三 招 生 考 試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試 應 用 外 語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此 書, 本 人 概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考 立 書 人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放 棄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 第 一 聯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存 查 ---------------------------------------------------------------- 招 生 考 試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用 外 語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此 書, 本 人 概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應 立 書 人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放 棄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 第 一 聯 考 生 自 存 此 放 棄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請 務 必 傳 真 (02-27376661)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大 學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