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D212各校考試科目一覽表



Similar documents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一、 資格條件: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簽 呈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育實習問與答: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xls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10 年 0 月 26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10 年 04 月 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10 年 05 月 1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T????????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6-1-1極限的概念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 學 院 全 時 就 讀 獎 學 金 1. 獎 助 金 額 : 視 商 學 院 當 年 度 補 助 而 定 2.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系 博 士 生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修 課 計 畫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學 分 數 計 量 經 濟 類 課 程 ( 一 ) 必 修 3 個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Microsoft Word - FSH Local Master Admission Regulations Chinese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國立台灣大學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Microsoft Word - 104轉系組申請資格、考試科目、日期時間、地點一覽表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licence-business.doc

幻灯片 1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項次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PowerPoint 簡報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Microsoft Word - B4.doc

<4D F736F F D205F 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Appendix2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Transcription: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本 表 係 105 年 度 簡 章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異 動, 以 各 校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臺 灣 44 年 12 月 9 日 12 月 17 日 2 月 20 日 2 月 21 日 班 甲 組 主 修 基 礎 法 班 乙 組 主 修 公 法 班 丙 組 主 修 事 法 班 丁 組 主 修 刑 事 法 班 戊 組 主 修 財 稅 法 班 己 組 主 修 經 濟 法 班 庚 組 主 修 際 法 8 英 文 法 法 理 法 律 史 憲 法 23 英 文 法 刑 法 行 政 法 憲 法 16 英 文 法 刑 法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17 英 文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6 英 文 法 稅 法 行 政 法 財 政 法 鍵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留 意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法 律 史 範 圍 係 指 與 臺 灣 法 律 發 展 歷 史 相 關 之 法 律 史 英 文 法 均 不 加 權, 憲 法 加 權 50%, 法 理 法 律 史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英 文 法 刑 法 均 不 加 權, 行 政 法 憲 法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考 試 科 目 商 事 法 範 圍 為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及 票 據 法 等 四 科 惟 四 科 配 分 方 式, 並 非 平 均 分 配 英 文 刑 法 均 不 加 權, 商 事 法 加 權 50%, 法 事 訴 訟 法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英 文 不 加 權, 法 加 權 50%,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除 英 文 外, 各 科 目 均 加 權 50% 11 英 文 法 公 司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行 政 法 競 爭 法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同 上 除 英 文 外, 各 科 目 均 加 權 50% 3 英 文 法 際 公 法 行 政 法 際 經 貿 法 同 上 法 不 加 權, 際 公 法 行 政 法 際 經 貿 法 各 加 權 50%, 英 文 加 權 100%

前 2 臺 灣 政 治 57 年 12 月 16 日 12 月 30 日 2 月 27 日 2 月 28 日 班 辛 組 主 修 商 事 法 班 法 組 班 財 經 法 組 班 公 法 甲 組 20 英 文 法 刑 法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7 事 財 產 法 總 債 總 債 各 物 權 事 身 分 法 與 事 訴 訟 法 含 身 分 法 占 25% 事 訴 訟 法 占 75%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8 事 財 產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外 語 必 選,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4 憲 法 行 政 法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同 上 考 試 科 目 商 事 法 範 圍 為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及 票 據 法 等 四 科 惟 四 科 配 分 方 式, 並 非 平 均 分 配 英 文 刑 法 均 不 加 權, 法 事 訴 訟 法 各 加 權 50%, 商 事 法 加 權 100%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法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外 語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各 科 成 績 均 加 重 100%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外 語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法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3 政 治 臺 北 53 年 12 月 16 日 12 月 30 日 12 月 16 日 12 月 23 日 2 月 27 日 2 月 28 日 2 月 18 日 2 月 19 日 班 公 法 乙 組 班 刑 法 組 班 勞 工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班 基 礎 法 組 班 法 理 組 班 公 法 組 班 事 法 組 班 刑 事 法 組 2 憲 法 際 公 法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5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外 語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3 勞 動 法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成 績 社 會 法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外 語 自 由 法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選 考, 四 選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一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德 文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日 文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英 文 法 文 3 法 理 及 法 社 會 法 制 史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六 組 共 50 名 法 理 憲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法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語 文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惟 語 文 成 績 達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到 考 人 數 為 奇 數 時, 平 均 人 數 之 計 算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進 位, 加 總 分 5 分 ; 如 該 科 到 考 人 數 未 達 10 人, 其 成 績 在 4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1 分 ; 在 5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2 分 ; 在 6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4 分 ; 在 7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8 分 ; 在 8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10 分 財 經 法 組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商 事 法 加 權 50% 1.50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本 簡 章 考 試 科 目 欄 之 各 組 專 業 科 目 序 號 之 順 序 比 較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前 4 校 名 報 名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組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備 六 註 組 班 財 經 法 組 共 名 臺 北 成 功 85 年 12 月 16 日 12 月 23 日 12 月 9 日 12 月 17 日 中 正 12 月 17 日 12 月 30 日 88 年 2 月 18 日 2 月 19 日 2 月 27 日 2 月 28 日 3 月 5 日 班 際 法 組 班 甲 組 : 公 法 組 班 乙 組 : 商 法 組 班 丙 組 : 刑 法 組 班 丁 組 : 科 際 整 合 法 律 組 班 商 法 組 班 刑 事 法 組 班 公 法 組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50% 證 券 交 易 法 25% 保 險 法 25% 際 公 法 Ⅰ 際 公 法 Ⅱ 50% 及 法 英 文 50% 11 憲 法 40% 行 政 法 40% 法 及 刑 法 20% 第 二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13 刑 法 10% 法 30% 商 事 法 30% 事 訴 訟 法 30% 8 刑 法 45%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外 語 得 任 選 或 不 選 : 日 文 德 文 法 文 甲 丙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者, 於 報 名 時 應 註 名 選 考 科 目, 亦 得 不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成 績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但 成 績 達 60 分 者, 總 成 績 加 1 分, 滿 分 者 加 5 分, 餘 依 此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60 分 者 不 加 分 甲 丙 組 考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丁 組 考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45% 法 10% 第 二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各 組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16 筆 試 60% 文 法 中 文 50% 英 文 50% 面 試 40% 12 法 不 包 括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含 修 習 法 律 親 屬 繼 承 編 系 為 輔 系 之 考, 未 修 習 法 律 50% 系 所 開 設 之 法 刑 法 及 公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等 專 業 科 目 各 8 分 以 上 者 修 法 票 據 法 習 法 刑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等 保 險 法 50% 概 要 者 視 同 未 修 習, 入 後 須 至 7 刑 法 50% 士 班 補 修 法 刑 法 及 公 法 課 刑 事 訴 訟 法 程 各 8 分 以 上, 但 本 考 試 已 考 50% 法 刑 法 公 法 者, 則 免 補 修 10 憲 法 50% 行 政 法 50%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5 中 正 高 雄 91 年 12 月 17 日 12 月 30 日 12 月 10 日 1 月 13 日 3 月 5 日 2 月 16 日 班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班 際 法 組 班 基 礎 法 組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財 經 法 組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財 稅 法 組 班 甲 組 : 商 法 組 班 乙 組 : 刑 法 組 班 丙 組 : 公 法 組 4 勞 動 法 50% 社 會 法 50% 2 際 公 法 50% 際 私 法 50% 2 法 理 50% 法 律 與 社 會 含 法 律 史 50% 11 法 總 則 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債 編 物 權 編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5 憲 法 行 政 法 5 法 40% 刑 法 20% 商 事 法 40% 5 法 20% 刑 法 40% 刑 事 訴 訟 法 40% 5 法 25% 刑 法 25% 行 政 法 50%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各 組 總 成 績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甲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商 事 法 原 始 成 績 法 原 始 成 績 刑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乙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原 始 成 績 刑 法 原 始 成 績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丙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行 政 法 原 始 成 績 法 原 始 成 績 刑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各 組 錄 取 名 額 於 備 取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各 組 考 錄 取 後 不 得 轉 組

前 6 12 月 10 日 1 月 13 日 2 月 16 日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政 治 組 5 政 治 公 共 政 策 政 治 組 : 政 治 原 始 成 績 + 公 共 政 策 原 始 成 績 各 科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各 組 總 成 績 滿 分 皆 為 200 分 政 治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政 治 公 共 政 策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公 法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行 政 高 雄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公 法 組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5 行 政 法 以 內 外 或 獨 立 院 政 治 及 法 律 系 以 外 其 他 系 之 歷 或 以 同 等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班 者, 於 錄 取 入 後, 須 補 修 下 列 部 分 : 政 治 組 家 3 分 比 較 政 府 4 分 ; 公 法 組 憲 法 4 分 行 政 法 總 論 4 分 ; 前 項 分 之 修 習, 以 部 課 程 為 限,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政 治 組 與 公 法 組 錄 取 名 額 於 備 取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各 組 考 錄 取 後 不 得 轉 組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8 事 財 產 法 總 債 總 債 各 物 權 刑 法 總 則 每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200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事 財 產 法 刑 法 總 則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以 內 外 或 獨 立 院 法 律 相 關 系 以 外 其 他 系 之 歷 或 以 同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班 者, 於 錄 取 入 後, 須 補 修 下 列 法 律 科 目 相 關 分 : 法 總 則 -4 分 法 債 編 總 論 -4 分 刑 法 總 則 -4 分 行 政 法 -4 分, 共 計 16 分 課 程 規 劃 上 設 有 財 經 法 律 專 業 群 本 所 入 後 依 其 個 人 興 趣 與 涯 規 劃, 選 擇 修 習 相 關 群 課 程 必 須 至 少 修 滿 其 程 所 開 設 之 財 經 專 業 科 目 達 12 個 分 以 上, 始 能 符 合 畢 業 條 件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7 輔 仁 69 年 1 月 12 日 1 月 20 日 3 月 4 日 班 公 法 組 班 商 法 組 班 刑 事 法 組 6 憲 法 行 政 法 法 12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事 訴 訟 法 7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法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欄 所 列 科 目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4 組 名 額 不 流 用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16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法 英 文 法 英 文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法 英 文 100%+ 法 200%+ 商 事 法 200% 經 錄 取 者, 須 至 本 系 士 班 加 選 下 列 課 程 中 之 12 個 分, 均 必 須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分 數 加 選 課 程 如 下 : 經 濟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際 貿 易 法 經 濟 法 租 稅 法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法 商 事 法 法 英 文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東 吳 64 年 1 月 4 日 1 月 18 日 2 月 29 日 班 A 組 主 修 公 法 班 B 組 主 修 刑 事 法 8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0% 憲 法 45% 行 政 法 45% 9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0% 刑 法 45% 刑 事 訴 訟 法 45%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流 用 組 別 之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A 組 備 取 遞 補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F 組 E 組 C 組 B 組 D 組 B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C 組 A 組 F 組 E 組 D 組 C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E 組 F 組 B 組 D 組 A 組 D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F 組 C 組 B 組 A 組 E 組 E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F 組 C 組 A 組 B 組 D 組 F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A 組 E 組 C 組 D 組 B 組

前 8 1 月 4 日 1 月 18 日 2 月 29 日 班 C 組 主 修 事 法 9 文 作 文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0% 法 50% 事 訴 訟 法 40% 東 吳 班 D 組 主 修 際 法 班 E 組 主 修 財 經 法 6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20% 際 公 法 際 法 的 概 念 性 質 與 發 展 際 法 淵 源 際 法 與 內 法 的 關 係 條 約 際 法 的 主 體 際 法 上 的 承 認 與 繼 承 個 人 與 人 權 家 領 土 海 洋 法 管 轄 與 管 轄 豁 免 家 責 任 家 對 外 關 係 的 機 關 際 組 織 和 平 解 決 際 爭 端 武 裝 衝 突 與 際 人 道 法 80% 11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5% 法 財 產 法 35% 公 司 法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50%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9 12 月 24 日 1 月 21 日 3 月 6 日 班 一 般 10 法 45% 刑 法 45% 書 面 審 查 : 最 高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10% 本 系 教 分 為 財 經 法 組 法 組 科 技 與 傳 播 法 組, 研 究 於 入 後 須 選 定 其 中 乙 組 為 畢 業 論 文 之 領 域, 並 依 該 組 課 程 計 劃 表 之 規 定 修 課 本 系 另 辦 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如 名 額 不 足, 得 流 用 至 本 次 考 試 入 世 新 88 年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研 究 一 般 4 書 面 審 查 50% 非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考 凡 文 計 畫 表 經 錄 取 入 者, 需 依 入 年 度 如 附 表 十 之 課 程 計 畫 表 補 修 基 礎 法 律 課 一, 亦 可 程 曾 於 校 外 修 習 之 基 礎 法 律 分 不 分 制 可 納 入 基 礎 法 於 本 所 網 律 課 程 認 證, 認 證 方 式 依 入 站 檔 案 下 年 度 之 課 程 計 畫 表 辦 理 載 下 載 使 本 所 另 辦 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用 如 名 額 不 足, 得 流 用 至 本 最 高 歷 次 考 試 入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例 如 : 外 語 能 力 認 證 口 試 50% 智 慧 財 產 相 關 知 識 與 習 能 力 表 達 論 述 思 辨 之 能 力 英 語 能 力

前 10 中 原 84 年 1 月 12 日 2 月 2 日 3 月 2 日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A 類 : 一 般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B 類 : 一 般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C 類 : 一 般 11 法 50%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50% 6 刑 法 50% 刑 事 訴 訟 法 50% 5 憲 法 50% 行 政 法 50% 本 系 碩 士 班 必 須 依 規 定 具 備 外 語 基 本 能 力, 始 得 畢 業 甲 組 流 用 順 序 為 A 類 B 類 C 類, 每 次 流 用 1 名, 循 環 流 用 東 海 77 年 12 月 15 日 1 月 18 日 3 月 6 日 班 甲 組 班 乙 組 11 刑 法 憲 法 及 行 政 法 11 法 商 事 法 含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以 同 等 力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經 系 所 審 核, 必 要 時 須 補 修 相 關 法 律 課 程 文 化 1 月 5 日 2 月 17 日 2 月 21 日 班 一 般 42 法 35% 刑 法 35% 語 文 能 力 英 文 文 15% 口 試 15% 以 同 等 力 或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資 格 錄 取 者, 入 後 須 補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核 定 18 分 之 部 法 律 基 礎 科, 基 礎 科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分 數 內 計 算 53 年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1 銘 傳 88 年 3 月 17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4 日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班 一 般 財 金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15 法 50% 刑 法 50% 13 英 文 30% 作 文 30% 口 試 40% 海 洋 80 年 12 月 25 日 2 月 3 日 3 月 12 日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甲 組 : 一 般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乙 組 : 一 般 7 行 政 法 50% 法 50% 8 法 緒 論 100% 甲 組 限 法 律 系 報 考 ; 乙 組 限 非 法 律 系 報 考 非 法 律 系, 以 法 律 系 為 輔 系 並 提 出 書 面 證 明 者 得 報 考 甲 組 非 法 律 系 入 後 應 依 規 定 修 習 基 礎 法 律 課 程 以 修 業 三 年 畢 業 為 原 則 二 組 間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遞 補 後 所 遺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警 察 87 年 2 月 24 日 3 月 9 日 4 月 23 日 4 月 24 日 法 律 系 研 究 在 職 全 時 法 律 系 研 究 一 般 全 時 6 共 同 科 目 :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 3 法 律 系 研 究 6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警 察 法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行 政 法 法 共 同 科 目 : 佔 總 成 績 20%,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相 等 專 業 科 目 :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相 等

前 12 防 82 年 收 非 軍 人 身 分 東 華 92 年 通 訊 報 名 網 路 填 表 3 月 26 日 2 月 16 日 3 月 4 日 12 月 29 日 1 月 14 日 3 月 13 日 班 全 時 進 修 甲 組 班 在 職 進 修 甲 組 限 法 律 系 畢 業 乙 組 限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軍 費 6 自 費 8 軍 職 2 一 般 0 軍 職 12 一 般 3 行 政 法 軍 費 : 刑 法 暨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 自 費 : 刑 法 筆 試 佔 60% 甲 組 : 行 政 法 乙 組 : 中 華 憲 法 書 面 審 查 及 口 試 佔 40% 甲 組 乙 組 : 經 歷 與 著 作 術 論 文 承 辦 或 參 與 專 案 佐 證 資 料 及 近 3 年 功 獎 審 查 :40% 個 人 進 修 計 畫 須 與 防 軍 事 相 關 : 20% 口 試 : 40% 總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刑 法 暨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刑 法 行 政 法 法 順 序 比 較, 科 目 分 數 高 者 為 優 先 如 經 比 較 順 序 科 目 後, 所 有 各 科 分 數 均 為 同 分 時, 則 依 防 部 甄 審 會 決 議 辦 理 軍 職 報 考 : 限 服 現 役 滿 3 年 以 上 之 現 役 軍 士 官 須 檢 附 服 現 役 滿 3 年 之 證 明 一 般 報 考 : 須 具 3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之 間 人 士, 具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書 乙 份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公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函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甲 組 除 限 法 律 科 系 畢 業 外, 並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或 獨 立 院 畢 業, 取 得 法 律 士 位 者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外 或 獨 立 院 畢 業, 取 得 法 律 士 位 者 曾 就 讀 法 律 科 系 具 有 同 等 力,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報 考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5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表 含 名 次 正 本 1 份 推 薦 函 1 至 3 封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 論 文 已 發 表 之 期 刊 專 論 得 獎 紀 錄 等 資 料 審 查 佔 100%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3 高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14 法 50% 本 所 限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即 主 雄 第 3 月 13 日 刑 法 50% 修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為 法 律 系 一 12 月 21 日 法 律 系 法 系 司 法 系 財 科 經 法 律 系 政 治 法 律 系 法 技 律 政 治 系 法 政 系 科 技 法 律 1 月 20 日 系 或 其 他 性 質 類 似 之 法 律 科 系, 或 以 同 等 力 家 考 試 法 律 相 關 及 格 證 書 者 報 考 94 年 逢 甲 92 年 12 月 28 日 2 月 23 日 3 月 5 日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法 律 組 7 英 文 能 力 20% 商 法 含 法 總 則 債 篇 物 權 與 公 司 法 80% 該 所 分 設 法 律 組 與 法 律 專 業 組 共 二 組, 報 名 表 需 填 明 報 考 組 別 本 所 收 於 應 修 習 通 過 三 分 以 上 之 經 濟 課 程, 未 修 者 應 於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期 間, 或 經 所 長 許 可 於 入 前 暑 期 參 加 本 校 商 院 部 經 濟 上 期 暑 修 課 程 補 修 之 玄 奘 92 年 4 月 23 日 3 月 7 日 4 月 6 日 可 現 場 收 件 班 一 般 7 口 試 50% 資 料 審 查 50%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如 下 : 歷 年 成 績 單 含 名 次 證 明, 應 屆 畢 業 最 後 一 年 成 績 免 附 自 傳 含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1 份 其 他 有 利 證 明 文 件 證 照 專 題 作 品 集 獲 獎 或 其 他 榮 譽 等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算

前 14 雲 林 科 技 93 年 12 月 14 日 1 月 20 日 3 月 13 日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甲 組 限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乙 組 限 法 律 系 畢 業 11 8 法 概 論 法 甲 組 入 後 須 依 本 所 規 定 另 修 習 先 修 基 礎 法 課 程 各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遞 補 後 所 遺 之 缺 額, 得 流 用 至 其 他 組, 其 流 用 順 序 以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多 寡 依 順 序 比 例 分 配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