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本 表 係 105 年 度 簡 章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異 動, 以 各 校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臺 灣 44 年 12 月 9 日 12 月 17 日 2 月 20 日 2 月 21 日 班 甲 組 主 修 基 礎 法 班 乙 組 主 修 公 法 班 丙 組 主 修 事 法 班 丁 組 主 修 刑 事 法 班 戊 組 主 修 財 稅 法 班 己 組 主 修 經 濟 法 班 庚 組 主 修 際 法 8 英 文 法 法 理 法 律 史 憲 法 23 英 文 法 刑 法 行 政 法 憲 法 16 英 文 法 刑 法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17 英 文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6 英 文 法 稅 法 行 政 法 財 政 法 鍵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留 意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法 律 史 範 圍 係 指 與 臺 灣 法 律 發 展 歷 史 相 關 之 法 律 史 英 文 法 均 不 加 權, 憲 法 加 權 50%, 法 理 法 律 史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英 文 法 刑 法 均 不 加 權, 行 政 法 憲 法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考 試 科 目 商 事 法 範 圍 為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及 票 據 法 等 四 科 惟 四 科 配 分 方 式, 並 非 平 均 分 配 英 文 刑 法 均 不 加 權, 商 事 法 加 權 50%, 法 事 訴 訟 法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英 文 不 加 權, 法 加 權 50%,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各 加 權 100% 同 上 除 英 文 外, 各 科 目 均 加 權 50% 11 英 文 法 公 司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行 政 法 競 爭 法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同 上 除 英 文 外, 各 科 目 均 加 權 50% 3 英 文 法 際 公 法 行 政 法 際 經 貿 法 同 上 法 不 加 權, 際 公 法 行 政 法 際 經 貿 法 各 加 權 50%, 英 文 加 權 100%
前 2 臺 灣 政 治 57 年 12 月 16 日 12 月 30 日 2 月 27 日 2 月 28 日 班 辛 組 主 修 商 事 法 班 法 組 班 財 經 法 組 班 公 法 甲 組 20 英 文 法 刑 法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7 事 財 產 法 總 債 總 債 各 物 權 事 身 分 法 與 事 訴 訟 法 含 身 分 法 占 25% 事 訴 訟 法 占 75%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8 事 財 產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外 語 必 選,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4 憲 法 行 政 法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同 上 考 試 科 目 商 事 法 範 圍 為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及 票 據 法 等 四 科 惟 四 科 配 分 方 式, 並 非 平 均 分 配 英 文 刑 法 均 不 加 權, 法 事 訴 訟 法 各 加 權 50%, 商 事 法 加 權 100%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法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外 語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各 科 成 績 均 加 重 100%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外 語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法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3 政 治 臺 北 53 年 12 月 16 日 12 月 30 日 12 月 16 日 12 月 23 日 2 月 27 日 2 月 28 日 2 月 18 日 2 月 19 日 班 公 法 乙 組 班 刑 法 組 班 勞 工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班 基 礎 法 組 班 法 理 組 班 公 法 組 班 事 法 組 班 刑 事 法 組 2 憲 法 際 公 法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5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外 語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3 勞 動 法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成 績 社 會 法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外 語 自 由 法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選 考, 四 選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一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德 文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日 文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英 文 法 文 3 法 理 及 法 社 會 法 制 史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六 組 共 50 名 法 理 憲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法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考 得 選 擇 加 考 外 語, 其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50%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成 績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試 原 始 總 分 語 文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惟 語 文 成 績 達 該 科 到 考 考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到 考 人 數 為 奇 數 時, 平 均 人 數 之 計 算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進 位, 加 總 分 5 分 ; 如 該 科 到 考 人 數 未 達 10 人, 其 成 績 在 4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1 分 ; 在 5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2 分 ; 在 6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4 分 ; 在 7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8 分 ; 在 8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10 分 財 經 法 組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商 事 法 加 權 50% 1.50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本 簡 章 考 試 科 目 欄 之 各 組 專 業 科 目 序 號 之 順 序 比 較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前 4 校 名 報 名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組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備 六 註 組 班 財 經 法 組 共 名 臺 北 成 功 85 年 12 月 16 日 12 月 23 日 12 月 9 日 12 月 17 日 中 正 12 月 17 日 12 月 30 日 88 年 2 月 18 日 2 月 19 日 2 月 27 日 2 月 28 日 3 月 5 日 班 際 法 組 班 甲 組 : 公 法 組 班 乙 組 : 商 法 組 班 丙 組 : 刑 法 組 班 丁 組 : 科 際 整 合 法 律 組 班 商 法 組 班 刑 事 法 組 班 公 法 組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50% 證 券 交 易 法 25% 保 險 法 25% 際 公 法 Ⅰ 際 公 法 Ⅱ 50% 及 法 英 文 50% 11 憲 法 40% 行 政 法 40% 法 及 刑 法 20% 第 二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13 刑 法 10% 法 30% 商 事 法 30% 事 訴 訟 法 30% 8 刑 法 45%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外 語 得 任 選 或 不 選 : 日 文 德 文 法 文 甲 丙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者, 於 報 名 時 應 註 名 選 考 科 目, 亦 得 不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成 績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但 成 績 達 60 分 者, 總 成 績 加 1 分, 滿 分 者 加 5 分, 餘 依 此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60 分 者 不 加 分 甲 丙 組 考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丁 組 考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45% 法 10% 第 二 外 語 自 由 選 考 各 組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16 筆 試 60% 文 法 中 文 50% 英 文 50% 面 試 40% 12 法 不 包 括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含 修 習 法 律 親 屬 繼 承 編 系 為 輔 系 之 考, 未 修 習 法 律 50% 系 所 開 設 之 法 刑 法 及 公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等 專 業 科 目 各 8 分 以 上 者 修 法 票 據 法 習 法 刑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等 保 險 法 50% 概 要 者 視 同 未 修 習, 入 後 須 至 7 刑 法 50% 士 班 補 修 法 刑 法 及 公 法 課 刑 事 訴 訟 法 程 各 8 分 以 上, 但 本 考 試 已 考 50% 法 刑 法 公 法 者, 則 免 補 修 10 憲 法 50% 行 政 法 50%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5 中 正 高 雄 91 年 12 月 17 日 12 月 30 日 12 月 10 日 1 月 13 日 3 月 5 日 2 月 16 日 班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班 際 法 組 班 基 礎 法 組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財 經 法 組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財 稅 法 組 班 甲 組 : 商 法 組 班 乙 組 : 刑 法 組 班 丙 組 : 公 法 組 4 勞 動 法 50% 社 會 法 50% 2 際 公 法 50% 際 私 法 50% 2 法 理 50% 法 律 與 社 會 含 法 律 史 50% 11 法 總 則 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債 編 物 權 編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5 憲 法 行 政 法 5 法 40% 刑 法 20% 商 事 法 40% 5 法 20% 刑 法 40% 刑 事 訴 訟 法 40% 5 法 25% 刑 法 25% 行 政 法 50%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各 組 總 成 績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甲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商 事 法 原 始 成 績 法 原 始 成 績 刑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乙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原 始 成 績 刑 法 原 始 成 績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丙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行 政 法 原 始 成 績 法 原 始 成 績 刑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各 組 錄 取 名 額 於 備 取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各 組 考 錄 取 後 不 得 轉 組
前 6 12 月 10 日 1 月 13 日 2 月 16 日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政 治 組 5 政 治 公 共 政 策 政 治 組 : 政 治 原 始 成 績 + 公 共 政 策 原 始 成 績 各 科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各 組 總 成 績 滿 分 皆 為 200 分 政 治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政 治 公 共 政 策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公 法 組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行 政 高 雄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公 法 組 法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5 行 政 法 以 內 外 或 獨 立 院 政 治 及 法 律 系 以 外 其 他 系 之 歷 或 以 同 等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班 者, 於 錄 取 入 後, 須 補 修 下 列 部 分 : 政 治 組 家 3 分 比 較 政 府 4 分 ; 公 法 組 憲 法 4 分 行 政 法 總 論 4 分 ; 前 項 分 之 修 習, 以 部 課 程 為 限,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政 治 組 與 公 法 組 錄 取 名 額 於 備 取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各 組 考 錄 取 後 不 得 轉 組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8 事 財 產 法 總 債 總 債 各 物 權 刑 法 總 則 每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200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事 財 產 法 刑 法 總 則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以 內 外 或 獨 立 院 法 律 相 關 系 以 外 其 他 系 之 歷 或 以 同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班 者, 於 錄 取 入 後, 須 補 修 下 列 法 律 科 目 相 關 分 : 法 總 則 -4 分 法 債 編 總 論 -4 分 刑 法 總 則 -4 分 行 政 法 -4 分, 共 計 16 分 課 程 規 劃 上 設 有 財 經 法 律 專 業 群 本 所 入 後 依 其 個 人 興 趣 與 涯 規 劃, 選 擇 修 習 相 關 群 課 程 必 須 至 少 修 滿 其 程 所 開 設 之 財 經 專 業 科 目 達 12 個 分 以 上, 始 能 符 合 畢 業 條 件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7 輔 仁 69 年 1 月 12 日 1 月 20 日 3 月 4 日 班 公 法 組 班 商 法 組 班 刑 事 法 組 6 憲 法 行 政 法 法 12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事 訴 訟 法 7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法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欄 所 列 科 目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4 組 名 額 不 流 用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16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法 英 文 法 英 文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法 英 文 100%+ 法 200%+ 商 事 法 200% 經 錄 取 者, 須 至 本 系 士 班 加 選 下 列 課 程 中 之 12 個 分, 均 必 須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分 數 加 選 課 程 如 下 : 經 濟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際 貿 易 法 經 濟 法 租 稅 法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法 商 事 法 法 英 文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東 吳 64 年 1 月 4 日 1 月 18 日 2 月 29 日 班 A 組 主 修 公 法 班 B 組 主 修 刑 事 法 8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0% 憲 法 45% 行 政 法 45% 9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0% 刑 法 45% 刑 事 訴 訟 法 45%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流 用 組 別 之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A 組 備 取 遞 補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F 組 E 組 C 組 B 組 D 組 B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C 組 A 組 F 組 E 組 D 組 C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E 組 F 組 B 組 D 組 A 組 D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F 組 C 組 B 組 A 組 E 組 E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F 組 C 組 A 組 B 組 D 組 F 組 流 用 順 序 如 下 :A 組 E 組 C 組 D 組 B 組
前 8 1 月 4 日 1 月 18 日 2 月 29 日 班 C 組 主 修 事 法 9 文 作 文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0% 法 50% 事 訴 訟 法 40% 東 吳 班 D 組 主 修 際 法 班 E 組 主 修 財 經 法 6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20% 際 公 法 際 法 的 概 念 性 質 與 發 展 際 法 淵 源 際 法 與 內 法 的 關 係 條 約 際 法 的 主 體 際 法 上 的 承 認 與 繼 承 個 人 與 人 權 家 領 土 海 洋 法 管 轄 與 管 轄 豁 免 家 責 任 家 對 外 關 係 的 機 關 際 組 織 和 平 解 決 際 爭 端 武 裝 衝 突 與 際 人 道 法 80% 11 英 文 作 文 翻 譯 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15% 法 財 產 法 35% 公 司 法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50%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9 12 月 24 日 1 月 21 日 3 月 6 日 班 一 般 10 法 45% 刑 法 45% 書 面 審 查 : 最 高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10% 本 系 教 分 為 財 經 法 組 法 組 科 技 與 傳 播 法 組, 研 究 於 入 後 須 選 定 其 中 乙 組 為 畢 業 論 文 之 領 域, 並 依 該 組 課 程 計 劃 表 之 規 定 修 課 本 系 另 辦 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如 名 額 不 足, 得 流 用 至 本 次 考 試 入 世 新 88 年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研 究 一 般 4 書 面 審 查 50% 非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考 凡 文 計 畫 表 經 錄 取 入 者, 需 依 入 年 度 如 附 表 十 之 課 程 計 畫 表 補 修 基 礎 法 律 課 一, 亦 可 程 曾 於 校 外 修 習 之 基 礎 法 律 分 不 分 制 可 納 入 基 礎 法 於 本 所 網 律 課 程 認 證, 認 證 方 式 依 入 站 檔 案 下 年 度 之 課 程 計 畫 表 辦 理 載 下 載 使 本 所 另 辦 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用 如 名 額 不 足, 得 流 用 至 本 最 高 歷 次 考 試 入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例 如 : 外 語 能 力 認 證 口 試 50% 智 慧 財 產 相 關 知 識 與 習 能 力 表 達 論 述 思 辨 之 能 力 英 語 能 力
前 10 中 原 84 年 1 月 12 日 2 月 2 日 3 月 2 日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A 類 : 一 般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B 類 : 一 般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C 類 : 一 般 11 法 50%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50% 6 刑 法 50% 刑 事 訴 訟 法 50% 5 憲 法 50% 行 政 法 50% 本 系 碩 士 班 必 須 依 規 定 具 備 外 語 基 本 能 力, 始 得 畢 業 甲 組 流 用 順 序 為 A 類 B 類 C 類, 每 次 流 用 1 名, 循 環 流 用 東 海 77 年 12 月 15 日 1 月 18 日 3 月 6 日 班 甲 組 班 乙 組 11 刑 法 憲 法 及 行 政 法 11 法 商 事 法 含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以 同 等 力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經 系 所 審 核, 必 要 時 須 補 修 相 關 法 律 課 程 文 化 1 月 5 日 2 月 17 日 2 月 21 日 班 一 般 42 法 35% 刑 法 35% 語 文 能 力 英 文 文 15% 口 試 15% 以 同 等 力 或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資 格 錄 取 者, 入 後 須 補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核 定 18 分 之 部 法 律 基 礎 科, 基 礎 科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分 數 內 計 算 53 年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1 銘 傳 88 年 3 月 17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4 日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班 一 般 財 金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15 法 50% 刑 法 50% 13 英 文 30% 作 文 30% 口 試 40% 海 洋 80 年 12 月 25 日 2 月 3 日 3 月 12 日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甲 組 : 一 般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乙 組 : 一 般 7 行 政 法 50% 法 50% 8 法 緒 論 100% 甲 組 限 法 律 系 報 考 ; 乙 組 限 非 法 律 系 報 考 非 法 律 系, 以 法 律 系 為 輔 系 並 提 出 書 面 證 明 者 得 報 考 甲 組 非 法 律 系 入 後 應 依 規 定 修 習 基 礎 法 律 課 程 以 修 業 三 年 畢 業 為 原 則 二 組 間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遞 補 後 所 遺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警 察 87 年 2 月 24 日 3 月 9 日 4 月 23 日 4 月 24 日 法 律 系 研 究 在 職 全 時 法 律 系 研 究 一 般 全 時 6 共 同 科 目 :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 3 法 律 系 研 究 6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警 察 法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行 政 法 法 共 同 科 目 : 佔 總 成 績 20%,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相 等 專 業 科 目 :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相 等
前 12 防 82 年 收 非 軍 人 身 分 東 華 92 年 通 訊 報 名 網 路 填 表 3 月 26 日 2 月 16 日 3 月 4 日 12 月 29 日 1 月 14 日 3 月 13 日 班 全 時 進 修 甲 組 班 在 職 進 修 甲 組 限 法 律 系 畢 業 乙 組 限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軍 費 6 自 費 8 軍 職 2 一 般 0 軍 職 12 一 般 3 行 政 法 軍 費 : 刑 法 暨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 自 費 : 刑 法 筆 試 佔 60% 甲 組 : 行 政 法 乙 組 : 中 華 憲 法 書 面 審 查 及 口 試 佔 40% 甲 組 乙 組 : 經 歷 與 著 作 術 論 文 承 辦 或 參 與 專 案 佐 證 資 料 及 近 3 年 功 獎 審 查 :40% 個 人 進 修 計 畫 須 與 防 軍 事 相 關 : 20% 口 試 : 40% 總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刑 法 暨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刑 法 行 政 法 法 順 序 比 較, 科 目 分 數 高 者 為 優 先 如 經 比 較 順 序 科 目 後, 所 有 各 科 分 數 均 為 同 分 時, 則 依 防 部 甄 審 會 決 議 辦 理 軍 職 報 考 : 限 服 現 役 滿 3 年 以 上 之 現 役 軍 士 官 須 檢 附 服 現 役 滿 3 年 之 證 明 一 般 報 考 : 須 具 3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之 間 人 士, 具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書 乙 份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公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函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甲 組 除 限 法 律 科 系 畢 業 外, 並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或 獨 立 院 畢 業, 取 得 法 律 士 位 者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外 或 獨 立 院 畢 業, 取 得 法 律 士 位 者 曾 就 讀 法 律 科 系 具 有 同 等 力,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報 考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5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表 含 名 次 正 本 1 份 推 薦 函 1 至 3 封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 論 文 已 發 表 之 期 刊 專 論 得 獎 紀 錄 等 資 料 審 查 佔 100%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3 高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14 法 50% 本 所 限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即 主 雄 第 3 月 13 日 刑 法 50% 修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為 法 律 系 一 12 月 21 日 法 律 系 法 系 司 法 系 財 科 經 法 律 系 政 治 法 律 系 法 技 律 政 治 系 法 政 系 科 技 法 律 1 月 20 日 系 或 其 他 性 質 類 似 之 法 律 科 系, 或 以 同 等 力 家 考 試 法 律 相 關 及 格 證 書 者 報 考 94 年 逢 甲 92 年 12 月 28 日 2 月 23 日 3 月 5 日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法 律 組 7 英 文 能 力 20% 商 法 含 法 總 則 債 篇 物 權 與 公 司 法 80% 該 所 分 設 法 律 組 與 法 律 專 業 組 共 二 組, 報 名 表 需 填 明 報 考 組 別 本 所 收 於 應 修 習 通 過 三 分 以 上 之 經 濟 課 程, 未 修 者 應 於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期 間, 或 經 所 長 許 可 於 入 前 暑 期 參 加 本 校 商 院 部 經 濟 上 期 暑 修 課 程 補 修 之 玄 奘 92 年 4 月 23 日 3 月 7 日 4 月 6 日 可 現 場 收 件 班 一 般 7 口 試 50% 資 料 審 查 50%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如 下 : 歷 年 成 績 單 含 名 次 證 明, 應 屆 畢 業 最 後 一 年 成 績 免 附 自 傳 含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1 份 其 他 有 利 證 明 文 件 證 照 專 題 作 品 集 獲 獎 或 其 他 榮 譽 等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算
前 14 雲 林 科 技 93 年 12 月 14 日 1 月 20 日 3 月 13 日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甲 組 限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乙 組 限 法 律 系 畢 業 11 8 法 概 論 法 甲 組 入 後 須 依 本 所 規 定 另 修 習 先 修 基 礎 法 課 程 各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遞 補 後 所 遺 之 缺 額, 得 流 用 至 其 他 組, 其 流 用 順 序 以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多 寡 依 順 序 比 例 分 配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