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小 企 北 上 " 發 展 法 律 衝 突 待 解 決 由 於 香 港 和 內 地 之 間 地 域 比 鄰 和 文 化 相 近 等 優 勢, 兩 地 的 經 濟 一 直 有 非 常 密 切 的 關 係, 互 相 間 的 經 貿 活 動 也 很 頻 繁 自 香 港 回 歸 之 前 至 今, 兩 地 之 間 已 經 逐 漸 趨 向 經 濟 一 體 化 香 港 是 以 金 融 業 為 主 導, 服 務 業 為 支 柱 的 一 個 多 元 化 的 開 放 型 的 小 型 經 濟 體, 而 內 地 的 經 濟 在 近 年 來 有 著 飛 速 的 發 展, 工 業 生 產 水 平 已 經 走 在 世 界 的 前 列, 成 為 全 世 界 爭 相 進 入 的 市 場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應 有 更 廣 闊 視 野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經 濟 具 有 很 強 的 互 補 性,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化 的 商 業 物 流 和 資 訊 中 心, 在 物 流 金 融 等 專 業 服 務 領 域 具 備 相 當 成 熟 的 經 驗 和 大 量 高 水 準 的 專 業 人 才, 這 就 給 香 港 一 大 批 有 國 際 發 展 經 驗 的 企 業 和 豐 富 國 際 操 作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才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為 廣 大 內 地 企 業 提 供 服 務, 協 助 內 地 企 業 打 入 國 際 市 場 帶 來 了 良 好 的 契 機 同 樣, 中 國 經 過 二 十 多 年 的 發 展 使 內 地 成 為 世 界 上 重 要 的 製 造 業 基 地 之 一, 同 時 經 濟 的 發 展 也 培 育 和 壯 大 了 一 大 批 優 秀 的 企 業, 這 些 企 業 利 用 內 地 豐 富 的 資 源 和 充 裕 的 勞 動 力, 在 生 產 水 平 上 已 經 達 到 很 高 的 水 平, 也 培 養 了 許 多 科 技 人 才, 而 這 些 也 恰 恰 是 香 港 的 企 業 所 缺 乏 的, 香 港 企 業 可 以 利 用 內 地 企 業 的 優 勢 來 進 一 步 發 展 壯 大, 提 高 國 際 競 爭 力 香 港 回 歸 一 國 兩 制 給 兩 地 的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了 契 機 可 惜 的 是, 在 回 歸 的 最 初 幾 年 內, 人 們 對 一 國 兩 制 " 的 理 解 有 偏 差, 認 為 過 了 深 圳 河 就 和 香 港 沒 有 關 係 了 回 歸 初 期 的 特 區 政 府 都 有 這 樣 的 思 維, 這 樣 的 後 果 是 導 致 回 歸 後 的 最 初 幾 年 內 兩 地 實 質 性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很 少, 即 使 是 有 也 大 多 是 走 過 場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就 是 港 珠 澳 大 橋, 建 造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構 想 早 在 97 之 前 就 由 前 珠 海 市 市 長 梁 廣 大 提 出, 到 現 在 已 經 將 近 十 年 之 久, 雙 方 的 代 表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部 門 和 團 體 經 過 很 多 次 的 會 議 和 交 流, 磋 商 和 籌 畫, 幾 經 波 折 到 不 久 前 方 案 才 落 實, 可 動 工 的 時 間 還 沒 有 最 終 確 定, 預 計 最 早 也 要 2010 年 才 落 成 與 之 相 比 較, 國 內 杭 州 灣 大 橋 的 建 造, 大 橋 北 起 嘉 興 止 於 寧 波, 建 成 後 將 大 大 縮 短 上 海 和 寧 波 之 間 的 陸 路 距 離, 直 接 促 進 浙 江 省 的 經 濟 發 展, 並 將 帶 動 整 個 長 江 三 角 洲 的 整 體 發 展 和 之 間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整 個 工 程 從 立 項 到 動 工 只 用 了 兩 三 年 的 時 間, 並 預 計 近 幾 年 內 可 以 完 工 中 小 企 業 北 上 " 發 展 我 一 直 以 來 都 持 這 樣 的 觀 點,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經 濟 的 繁 榮 並 不 僅 僅 是 靠
少 數 的 大 企 業 大 集 團 所 支 撐 的, 香 港 的 經 濟 能 否 持 續 健 康 發 展, 主 要 要 看 占 香 港 公 司 98% 以 上 的 中 小 企 業 能 否 不 斷 自 我 提 升, 發 展 壯 大 舉 目 世 界, 中 小 企 業 在 經 濟 發 達 的 國 家 國 民 經 濟 中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作 用 在 美 國, 中 小 企 業 被 稱 為 技 術 創 新 的 生 力 軍, 美 國 政 府 成 立 中 小 企 業 管 理 局, 並 作 為 政 府 的 永 久 性 機 構, 還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規 範 和 維 護 中 小 企 業 權 益 的 法 律 檔, 為 了 扶 持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美 國 政 府 從 資 金 稅 收 等 方 面 實 施 一 系 列 的 優 惠 經 濟 政 策 在 日 本, 中 小 企 業 被 視 之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源 泉,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數 量 占 全 部 企 業 數 量 的 比 率 超 過 99% 日 本 政 府 設 立 了 中 小 企 業 廳 同 時 也 非 常 重 視 中 小 企 業 的 立 法 並 對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優 惠 和 扶 持 在 歐 洲, 德 國 和 法 國 政 府 都 設 了 專 門 負 責 中 小 企 業 管 理 的 中 小 企 業 局, 為 了 扶 持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制 定 了 專 門 的 法 律 並 向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貸 款 支 援 和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從 以 上 發 達 國 家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實 踐 和 現 狀 我 們 可 以 得 出 結 論 :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整 體 起 著 至 關 重 要 的 作 用 自 金 融 風 暴 之 後, 香 港 的 經 濟 面 臨 轉 型 的 挑 戰, 不 能 僅 依 靠 房 地 產 作 為 主 導 政 府 也 有 意 識 地 採 取 措 施 發 展 中 小 企 業, 例 如 政 府 成 立 中 小 型 企 業 委 員 會, 推 出 四 項 基 金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培 訓 市 場 推 廣 及 企 業 信 貸 等 可 惜 的 是, 始 終 缺 乏 有 助 於 中 小 企 業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的 規 劃 和 舉 措, 政 府 扶 持 的 決 心 和 力 度 也 需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而 香 港 的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都 基 本 上 依 靠 一 己 之 力, 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壯 大, 也 嚴 重 影 響 了 中 小 企 業 營 商 的 信 心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除 了 需 要 本 港 政 府 的 扶 持 之 外, 中 小 企 業 自 身 也 要 加 強 與 其 他 地 區 特 別 是 內 地 企 業 的 合 作, 優 勢 互 補,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發 展 隨 著 內 地 經 濟 的 發 展 和 市 場 潛 力 的 增 大, 許 多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也 已 經 意 識 到 此 種 合 作 的 必 要 性, 並 紛 紛 北 上 " 發 展 但 是, 由 於 兩 地 法 律 體 系 的 差 異, 思 維 方 式 的 不 同 再 加 之 內 地 政 策 法 規 的 不 時 更 新, 兩 地 中 小 企 業 的 合 作 和 北 上 " 的 發 展 並 非 都 一 帆 風 順, 滿 載 而 歸 究 其 原 因, 兩 地 中 小 企 業 合 作 應 更 新 觀 念 兩 地 中 小 企 業 合 作 應 更 新 觀 念 觀 念 更 新 首 先, 自 上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到 現 在 的 二 十 多 年 間 香 港 和 內 地 都 發 生 了 很 多 變 化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在 上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主 要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而 現 在 主 要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內 地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法 律 制 度 也 發 生 了 巨 大 的 變 化, 改 革 開 放 二 十 多 年 使 經 濟 有 了 一 定 基 礎, 並 加 入 了 WTO 在 胡 總 書 記 和 溫 總 理 為 核 心 的 新 領 導 下, 加 強 法 制 建 設, 強 調 依 法 施 政 依 法 治 國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體 系 得 到 了 進 一 步 的 完 善 在 這 樣 的 大 背 景 下,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在 內 地 發 展 與 八 十 年 代 的 第 一 波 北 上 " 有 很 大 不 同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的 優 勢 也 較 之 前 不 同 上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港 商 在 管 理 資 金 人 才 方 面 的 優 勢 很 明 顯, 內 地 卻 十 分 缺 乏 但 是 現 在 港 商 的 這
些 優 勢 已 經 不 是 那 麼 明 顯, 甚 至 在 科 技 和 製 造 方 面 可 能 還 不 如 內 地, 僅 存 的 優 勢 可 能 也 只 是 在 服 務 業 和 國 際 聯 繫 發 展 經 驗 上 再 者, 在 內 地 加 入 WTO 的 承 諾 下, 內 地 市 場 將 逐 步 向 外 國 開 放, 將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外 商 進 入 到 內 地 市 場, 因 此 港 商 將 要 面 對 來 自 海 外 投 資 商 內 地 民 營 企 業 以 及 內 地 新 興 服 務 業 的 激 烈 競 爭, 而 且 這 種 競 爭 將 愈 演 愈 烈 因 此, 現 在 北 上 " 發 展 將 遇 到 許 多 新 的 問 題, 新 的 挑 戰,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要 轉 變 舊 思 維, 在 現 今 內 地 法 律 制 度 和 地 方 政 策 的 允 許 下, 發 揮 港 商 現 有 的 優 勢, 迎 接 新 的 挑 戰 法 律 認 知 更 新 由 於 兩 地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同 和 內 地 政 策 法 規 的 不 時 更 新, 給 港 商 瞭 解 最 新 的 資 訊 帶 來 了 一 定 難 度 而 內 地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和 官 僚 現 象 的 盛 行 也 一 度 讓 港 人 認 為 在 內 地 做 生 意 要 靠 鑽 法 律 的 空 子, 利 用 在 當 地 的 人 脈 關 係, 而 對 法 律 的 規 定 並 不 尊 重 舉 個 例 子, 曾 經 有 港 商 在 內 地 做 生 意 鑽 法 律 的 空 子, 無 視 內 地 法 律 的 規 定, 不 幸 被 當 地 機 關 逮 捕 並 對 其 提 起 公 訴, 而 港 商 非 但 沒 有 利 用 正 當 的 法 律 途 徑 為 自 己 進 行 抗 辯, 反 而 想 利 用 一 些 有 身 份 的 人 物 來 影 響 法 院 的 判 決, 這 樣 的 做 法 是 行 不 通 的 再 有, 近 年 來 沸 沸 揚 揚 的 地 下 保 單 " 事 件, 港 商 也 是 抱 著 鑽 法 律 空 子 的 心 態, 不 瞭 解 不 尊 重 內 地 的 有 關 保 險 法 規 定 雖 然 目 前 內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還 不 是 非 常 完 善, 執 法 能 力 也 尚 待 提 高, 但 是 內 地 政 府 越 來 越 重 視 法 制, 強 調 法 治, 因 此 港 商 的 舊 思 維 要 改, 才 能 適 應 內 地 的 法 律 經 濟 環 境 從 而 更 好 的 北 上 " 發 展 兩 地 法 律 制 度 的 差 異 香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Common Law) 為 依 歸, 並 由 多 條 本 地 法 例 作 補 充, 已 經 有 一 百 多 年 的 發 展 歷 史, 與 中 國 內 地 以 成 文 法 為 主 的 法 律 制 度 截 然 不 同 這 給 港 商 與 內 地 企 業 合 作 和 在 內 地 發 展 都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障 礙 正 因 為 此, 香 港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人 士, 包 括 法 律 界 人 士 都 有 意 願 想 多 瞭 解 中 國 法 律, 其 中 有 很 多 更 參 加 了 各 種 形 式 的 中 國 法 律 課 程 去 年 根 據 CEPA 的 規 定, 香 港 公 民 首 次 獲 准 參 加 國 家 統 一 司 法 考 試, 通 過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獲 得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後, 將 能 在 內 地 申 領 律 師 執 業 證,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非 訴 訟 法 律 事 務 去 年 共 有 四 百 多 人 參 加 了 考 試, 報 考 的 人 士 都 下 了 苦 功, 認 真 準 備 考 試 以 亞 太 法 律 協 會 和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合 辦 的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培 訓 班 來 說, 學 員 們 每 週 五 六 和 日 修 讀 培 訓 課 程, 為 期 四 個 月, 有 些 學 員 為 了 備 考 辭 去 了 工 作, 還 有 的 學 員 消 瘦 了 二 十 多 磅 不 過 內 地 仍 然 存 在 地 方 保 護 主 義 心 態, 主 要 體 現 在 : 一 暫 不 允 許 兩 棲 " 律 師, 即 同 時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執 業 根 據 律 師 法 的 規 定, 律 師 不 得 在 兩 個 律 師 事 務 所 同 時 執 業, 這 也 就 意 味 著 如 果 香 港 律 師 取 得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在 內 地 從 事 法 律 事 務 就 要 放 棄 在 香 港 的 執 業, 這 打 擊 了 在 職 香 港 律 師 去 內 地 執 業 的 積 極 性 ; 二 在 考 試 的 組 織 上, 考 試 在 港 不 設 考 點, 也 不 能 在 港 報 名, 這 給 香 港 考 生 帶 來 了 很 大 的 不 便, 而
且 這 種 做 法 也 完 全 沒 有 必 要 ; 三 儘 管 通 過 考 試 可 以 獲 得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卻 只 能 從 事 非 訴 訟 業 務, 這 造 成 與 內 地 通 過 考 試 獲 得 律 師 資 格 的 律 師 存 在 著 雙 重 標 準, 但 是 香 港 考 生 與 內 地 的 通 過 分 數 卻 是 一 視 同 仁, 這 不 公 平 也 不 合 理 由 此 可 見, 在 實 際 落 實 過 程 中, 內 地 還 是 排 斥 的 姿 態, 並 沒 有 完 全 的 開 放 法 律 服 務 業, 這 與 中 央 制 定 落 實 CEPA 的 初 衷 有 出 入, 也 打 擊 了 香 港 有 志 於 瞭 解 中 國 法 律 和 在 內 地 從 事 法 律 業 務 人 士 的 積 極 性 我 認 為 這 種 保 護 主 義 是 完 全 沒 有 必 要 的, 內 地 所 缺 乏 的 是 懂 普 通 法, 能 熟 練 運 用 英 語 並 且 熟 知 國 際 法 律 的 人 才, 而 香 港 法 律 界 在 這 方 面 有 優 勢, 如 果 內 地 能 開 放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讓 香 港 律 師 進 入 內 地 有 助 於 中 國 律 師 整 體 水 平 的 提 高, 有 利 於 中 國 與 國 際 接 軌 但 由 於 保 護 主 義 將 使 中 國 律 師 國 際 化 進 程 緩 慢 其 他 行 業 都 有 類 似 的 情 況, 香 港 專 業 聯 盟 主 席 梁 振 英 就 曾 表 示 CEPA 實 施 的 實 際 效 果 較 絕 大 部 分 專 業 人 士 期 望 的 慢 " 內 地 為 香 港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和 個 人 進 入 市 場 所 設 的 門 檻 很 高, 他 舉 例 說 一 家 香 港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根 據 CEPA 申 請 在 上 海 開 設 分 所, 卻 被 當 地 以 設 立 ` 建 築 設 計 企 業 ' 屬 跨 專 業 行 業, 公 司 要 有 建 築 設 計 師 結 構 工 程 師 建 築 工 程 師 的 理 由 退 回 " 他 還 認 為 中 國 部 分 省 市 部 門 仍 抱 持 保 護 主 義, 如 果 再 不 改 進, 數 年 後 將 被 外 資 吞 併 " 就 法 律 而 言, 我 認 為 香 港 的 法 制 已 經 有 一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守 法 和 法 治 的 整 體 水 平 都 較 高 ; 內 地 的 法 制 儘 管 在 近 幾 十 年 內 有 了 很 大 的 發 展, 但 是 由 於 發 展 的 時 間 還 不 長, 法 制 還 不 完 善 從 近 年 來 世 界 範 圍 內 兩 大 法 系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特 徵 就 是 互 相 融 合 與 趨 同 發 展, 經 濟 發 展 的 全 球 化 趨 勢 使 法 律 制 度 也 表 現 出 某 種 程 度 的 一 體 化 趨 勢 最 典 型 的 例 子 是 在 歐 盟 範 圍 內, 英 國 是 普 通 法 系 國 家, 而 其 他 歐 洲 大 陸 的 國 家 以 法 國 和 德 國 為 藍 本 是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那 麼 在 歐 盟 議 會 裏 面, 政 府 裏 面, 法 院 裏 面 就 存 在 兩 大 法 系, 既 有 矛 盾 但 又 有 互 相 融 合 的 地 方, 判 例 法 在 歐 盟 內 越 來 越 多 的 被 接 受 和 使 用, 這 是 兩 大 法 系 的 融 合 的 跡 象 這 是 值 得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法 律 界 借 鑒 的 香 港 的 普 通 法 發 展 歷 史 長 較 完 善, 並 不 表 示 可 以 完 全 適 用 於 內 地 ; 內 地 的 法 律 體 系 與 香 港 截 然 不 同, 但 也 沒 有 必 要 完 全 排 斥 香 港 的 法 制 和 法 律 人 才 的 進 入, 兩 地 可 以 互 相 借 鑒, 相 互 融 合, 有 助 於 兩 地 法 律 的 發 展 並 逐 步 解 決 由 於 兩 地 法 制 差 異 所 帶 來 的 種 種 問 題 解 決 兩 地 法 律 衝 突 的 建 議 由 於 香 港 和 內 地 法 制 的 巨 大 差 異, 給 香 港 企 業 或 個 人 北 上 " 發 展 和 與 內 地 企 業 開 展 經 貿 合 作 都 造 成 了 很 多 障 礙 和 困 難 舉 例 來 說, 港 商 與 內 地 企 業 簽 訂 的 商 業 合 同 發 生 了 糾 紛, 如 果 雙 方 沒 有 事 先 協 定 管 轄 的 法 院, 那 麼 究 竟 應 當 向 哪 里 的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即 使 選 擇 了 一 地 的 法 院 進 行 了 訴 訟 並 獲 得 了 判 決, 這 個 判 決 能 否 在 異 地 得 到 承 認 和 執 行? 以 上 的 種 種 問 題 在 法 律 上 被 稱 作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是 指 在 一 個 國 家 內 部 不 同 地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之 間 的 衝 突, 或 者
說 是 一 個 法 制 不 統 一 的 國 家 內 部 不 同 法 域 之 間 的 法 律 衝 突 在 一 國 兩 制 " 的 框 架 下,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法 制 不 同, 所 以 兩 地 之 間 的 法 律 衝 突 屬 於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主 要 包 括 : 兩 地 的 司 法 協 助 管 轄 權 衝 突 法 律 適 用 選 擇 和 兩 地 仲 裁 裁 決 和 判 決 的 承 認 和 執 行 等 世 界 範 圍 內 存 在 很 多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例 如 美 國 各 州 之 間 的 法 律 衝 突, 瑞 士 聯 邦 制 國 家 內 各 州 之 間 的 法 律 衝 突 等 香 港 和 內 地 之 間 的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有 別 於 上 述 的 其 他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因 為 中 國 是 一 個 主 權 國 家, 而 香 港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正 因 為 此, 給 兩 地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的 解 決 帶 來 了 很 大 的 障 礙 在 香 港 回 歸 之 前, 香 港 作 為 英 國 屬 土, 兩 地 間 的 法 律 衝 突 主 要 按 照 雙 方 都 加 入 的 有 關 國 際 公 約 的 規 定 處 理, 但 是 香 港 回 歸 之 後, 作 為 中 國 的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國 際 條 約 只 能 適 用 於 香 港 與 內 地 以 外 的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關 係, 而 不 能 直 接 適 用 於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關 係 因 此 雖 然 大 量 的 國 際 條 約 中 國 和 香 港 都 參 加 了, 但 它 們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和 香 港 處 理 國 際 問 題, 區 際 問 題 的 解 決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能 直 接 適 用 兩 地 都 有 參 加 的 國 際 條 約, 而 需 要 尋 求 國 內 法 上 的 支 援 香 港 和 內 地 經 過 多 次 協 商 分 別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和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發 佈 和 簽 署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相 互 委 託 送 達 民 商 事 司 法 文 書 的 安 排 和 關 於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相 互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安 排 兩 個 法 律 檔 可 是 這 兩 個 法 律 檔 所 能 解 決 的 兩 地 法 律 衝 突 問 題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大 量 刑 事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包 括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 例 如 兩 地 相 互 移 交 犯 罪 嫌 疑 人 ), 刑 事 管 轄 權 問 題, 區 際 合 作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的 問 題 等 都 亟 待 解 決 ;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民 商 事 判 決 的 相 互 承 認 和 執 行 的 議 題 雙 方 已 經 在 磋 商, 但 是 仍 沒 有 實 質 性 的 措 施 出 臺 具 體 措 施 解 決 兩 地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就 解 決 兩 地 間 的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我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措 施 : 甲 兩 地 應 設 立 專 門 的 機 構 負 責 接 受 港 商 在 內 地 因 法 律 衝 突 所 產 生 的 糾 紛 的 投 訴, 並 對 糾 紛 的 解 決 作 出 指 導 性 的 意 見, 協 助 當 事 人 按 照 當 地 的 法 律 規 定 和 程 序 解 決 糾 紛, 保 障 當 事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保 護 並 有 責 任 通 知 香 港 的 有 關 機 構 和 部 門, 對 糾 紛 事 件 進 行 監 督 和 彙 報 這 樣 一 來 可 以 確 保 港 商 在 內 地 受 到 不 公 平 待 遇 時 投 訴 有 路, 二 來 可 以 保 障 港 商 的 基 本 人 權 不 受 侵 犯 乙 鼓 勵 港 商 在 與 內 地 企 業 簽 訂 合 同 或 進 行 其 他 商 業 活 動 時 儘 量 使 用 仲 裁 為 爭 議 解 決 的 途 徑, 仲 裁 地 優 先 選 擇 香 港, 當 然 不 排 除 選 擇 認 可 的 中 國 仲 裁 機 構 原 因 是 : 一 港 商 對 內 地 的 訴 訟 制 度 和 程 序 瞭 解 不 多, 內 地 有 些 地 方 的 法 制 還 不 完 善, 打 官 司 對 港 商 來 說 會 很 不 利 ; 二 香 港 和 內 地 之 間 還 沒 有 相 互 承 認 和 執 行 法 院 判 決 的 協 議, 即 使 港 商 贏 了 官 司, 判
決 也 未 必 得 到 承 認 和 執 行 ; 三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仲 裁 的 中 心 之 一, 有 值 得 信 賴 的 仲 裁 制 度 和 仲 裁 程 序 的 保 障 ; 四 即 使 在 內 地 進 行 仲 裁, 根 據 內 地 和 香 港 相 互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安 排 仲 裁 裁 決 也 得 以 在 香 港 執 行 這 樣 既 有 助 於 糾 紛 的 解 決 也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了 港 商 的 權 益 丙 發 展 兩 地 間 使 用 調 解 解 決 糾 紛 的 機 制 除 上 述 的 仲 裁 外, 香 港 和 內 地 間 應 當 嘗 試 和 發 展 使 用 調 解 的 手 段 來 解 決 非 重 大 的 商 事 和 民 事 糾 紛 調 解 作 為 一 種 糾 紛 解 決 的 手 段 已 經 在 香 港 運 用 於 非 重 大 的 民 商 事 糾 紛, 使 當 事 人 能 廉 宜 快 捷 地 解 決 衝 突 或 糾 紛 兩 地 可 以 考 慮 成 立 專 門 的 調 解 機 構 來 解 決 涉 及 兩 地 法 律 衝 突 的 非 重 大 民 商 事 糾 紛, 例 如 兩 地 中 小 企 業 經 貿 活 動 中 產 生 的 糾 紛, 簡 單 商 業 交 易 及 家 庭 婚 姻 事 務 產 生 的 糾 紛 等 丁 香 港 和 內 地 之 間 儘 快 磋 商 和 制 定 解 決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的 辦 法 和 協 議 兩 地 可 以 參 考 歐 盟 內 當 歐 盟 法 與 英 國 法 發 生 衝 突 時 所 適 用 的 爭 端 解 決 辦 法, 即 英 國 議 會 制 定 的 1972 年 歐 洲 共 同 體 法 案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of 1972) 中 接 受 的 一 項 原 則 : 直 接 有 效 的 歐 洲 共 同 體 法 律 高 於 英 國 法 律 這 就 意 味 著, 英 國 法 律 的 任 何 條 文 衝 突, 都 必 須 服 從 具 有 直 接 效 力 的 歐 盟 法 ; 也 可 以 參 照 國 際 公 約 的 內 容, 儘 管 國 際 公 約 不 能 適 用 於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但 是 兩 地 可 以 參 照 國 際 公 約 的 規 定 和 衝 突 解 決 機 制 來 制 定 兩 地 間 解 決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的 辦 法 和 協 議 誠 然,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法 律 體 系 和 法 律 制 度 存 在 差 異, 這 是 歷 史 和 制 度 的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在 一 國 兩 制 " 的 框 架 下, 我 們 不 希 望 兩 地 的 法 制 互 相 排 斥, 各 自 發 展, 也 更 不 希 望 今 後 強 制 性 地 改 變 為 單 一 的 法 律 體 系, 所 亟 需 的 是 兩 地 的 政 府 和 法 律 界 人 士 充 分 認 識 到 兩 地 法 制 的 差 異, 積 極 設 立 相 關 機 構 和 制 定 有 效 的 機 制 來 解 決 法 律 差 異 所 造 成 的 衝 突 和 糾 紛, 為 兩 地 的 經 貿 合 作 和 社 會 發 展 提 供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作 者 : 鄺 家 賢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交 流 協 會 創 會 會 長 亞 太 法 律 協 會 創 辦 人 總 幹 事 張 宏 燁 亞 太 法 律 協 會 幹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