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計 畫 背 景 本 府 為 有 效 指 導 屏 東 縣 空 間 整 體 發 展, 依 據 區 域 計 畫 法 之 計 畫 體 系 架 構, 針 對 環 境 資 源 特 性 及 地 方 發 展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Microsoft Word doc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6-1-1極限的概念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1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簽 呈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 ) 1 5 ( ) ( ) ( )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xls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一、 資格條件: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PowerPoint 簡報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2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02_.PDF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BSP 烤箱 - 封面-2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Appendix2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公告[1].rtf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16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1、目的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壹、總 則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Transcription: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壹 計 畫 背 景 貳 議 程 參 主 講 人 及 與 談 人 簡 歷 肆 簡 報 說 明 屏 東 縣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原 則 與 農 地 管 理 機 制 伍 綜 合 座 談 I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計 畫 背 景 本 府 為 有 效 指 導 屏 東 縣 空 間 整 體 發 展, 依 據 區 域 計 畫 法 之 計 畫 體 系 架 構, 針 對 環 境 資 源 特 性 及 地 方 發 展 需 要, 研 擬 因 地 制 宜 之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建 立 土 地 使 用 秩 序 與 理 論, 引 導 土 地 合 理 開 發 利 用, 促 進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以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強 化 地 方 空 間 治 理 能 力, 並 以 計 畫 為 導 向, 引 導 資 源 保 育 及 發 展 再 者, 依 據 國 土 計 畫 法 草 案 對 於 國 土 空 間 之 規 劃 構 想, 擬 劃 分 為 四 大 功 能 分 區, 其 中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係 由 地 方 劃 設 ; 此 外, 全 國 糧 食 安 全 會 議 已 宣 示 強 化 農 地 規 劃 與 管 理 以 確 保 糧 食 自 給 率, 農 委 會 亦 分 期 分 區 進 行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指 認 優 良 農 地 予 以 保 存, 並 將 農 地 依 重 要 性 及 生 產 力 分 級 值 此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規 劃 擬 定 之 際, 本 次 座 談 會 將 從 屏 東 縣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原 則 與 農 地 管 理 機 制 談 起, 分 別 就 農 地 質 量 分 配 及 優 良 農 地 劃 設 原 則 保 存 面 臨 之 課 題 與 對 策 等 進 行 討 論 希 冀 透 過 召 開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界 代 表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及 討 論, 作 為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時, 農 地 資 源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及 空 間 配 置 計 畫 參 考, 維 持 屏 東 縣 農 林 漁 牧 總 產 值 居 全 國 第 二 位 之 重 要 產 業 地 位 1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議 程 時 間 :102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14:30~16:30 地 點 : 屏 東 縣 政 府 304 會 議 室 (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527 號 ) 出 席 單 位 :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工 作 小 組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本 府 農 業 處 營 建 署 綜 和 計 畫 組 營 建 署 區 域 計 畫 規 劃 輔 導 服 務 團 林 邊 區 漁 會 東 港 區 漁 會 枋 寮 區 漁 會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財 團 法 人 環 境 規 劃 與 城 鄉 研 究 文 教 基 金 會 城 都 國 際 開 發 規 劃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主 辦 單 位 : 屏 東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城 都 國 際 開 發 規 劃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時 間 議 程 內 容 14:00~14:30 報 到 簽 到 就 座 14:30~14:35 會 議 開 始 主 持 人 介 紹 來 賓 並 宣 佈 會 議 開 始 14:35~14:45 簡 報 (10 分 鐘 ) 14:45~15:05 簡 報 (20 分 鐘 ) 15:05~16:30 綜 合 座 談 (85 分 鐘 ) 本 次 專 題 講 座 題 目 及 背 景 說 明 主 講 人 :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屏 東 縣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原 則 與 農 地 管 理 機 制 主 講 人 : 岳 裕 智 教 授 (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 主 持 人 : 黃 秘 書 長 肇 崇 與 談 人 : 李 處 長 吉 弘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林 處 長 景 和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林 技 正 隆 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南 區 分 署 樸 屏 東 辦 事 處 繆 組 長 自 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養 殖 漁 業 組 黃 處 長 妙 修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梁 經 理 溫 慶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屏 東 區 處 黃 總 幹 事 瑞 吉 屏 東 縣 農 會 張 理 事 長 文 山 屏 東 縣 養 猪 協 會 黃 理 事 長 再 團 屏 東 縣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岳 教 授 裕 智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陳 教 授 永 森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鄭 教 授 安 廷 義 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2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主 講 人 簡 歷 岳 裕 智 教 授 (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 現 職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經 歷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研 究 員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發 展 與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會 董 事 高 雄 市 政 府 非 都 市 土 地 審 議 會 委 員 成 功 大 學 都 市 計 劃 學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與 談 人 簡 歷 李 吉 弘 處 長 (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 學 歷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博 士 現 職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處 長 林 景 和 處 長 (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 現 職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處 長 經 歷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改 良 場 助 理 研 究 員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副 研 究 員 兼 課 長 梁 溫 慶 經 理 (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屏 東 區 處 ) 現 職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屏 東 區 處 經 理 黃 瑞 吉 總 幹 事 ( 屏 東 縣 農 會 ) 現 職 屏 東 縣 農 會 總 幹 事 張 文 山 理 事 長 ( 屏 東 縣 養 猪 協 會 ) 3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現 職 屏 東 縣 養 猪 協 會 理 事 長 黃 再 團 理 事 長 ( 屏 東 縣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 現 職 屏 東 縣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陳 永 森 教 授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 現 職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協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區 域 計 畫 規 劃 輔 導 服 務 團 經 歷 屏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局 局 長 內 政 部 簡 任 秘 書 兼 部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屏 東 縣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總 幹 事 鄭 安 廷 教 授 ( 義 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現 職 義 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委 員 經 歷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委 員 英 國 皇 家 規 劃 學 會 國 際 網 絡 小 組 成 員 卡 地 夫 大 學 空 間 規 劃 與 環 境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4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第3場專家座談會 2013年5月13日 城都國際開發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2 簡 報 大 綱 1. 區 域 計 畫 目 的 2.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3. 討 論 議 題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3 1. 區 域 計 畫 目 的

中 央 區 域 計 畫 體 制 調 整 方 向 : 層 級 有 序 的 國 土 計 畫 體 系 4 發 揮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落 實 國 土 計 畫 法 ( 草 案 ) 引 導 地 方 發 展 藍 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設 置 之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落 實 計 畫 指 導 地 方 土 地 開 發 之 功 能 原 計 畫 體 系 現 階 段 國 土 計 畫 法 通 過 後 第 一 類 型 計 畫 中 央 擬 定 臺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二 通 ) (102/1/10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審 查 通 過 ) 第 二 類 型 計 畫 地 方 擬 定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未 來 中 央 區 域 計 畫 審 議 體 系 : 規 劃 權 下 放 地 方 區 域 計 畫 5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擬 定 權 下 放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都 市 土 地 非 都 市 土 地 都 市 土 地 非 都 市 土 地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地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地 中 央 組 織 調 整 ( 國 土 管 理 署 ) 細 部 計 畫 審 議 權 30 公 頃 以 上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30 公 頃 以 下 地 方 政 府 專 責 小 組 審 查 權 地 方 政 府 地 政 單 位 審 議 權 下 放 細 部 計 畫 審 議 權 屏 東 縣 區 委 會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 備 查 )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於 空 間 計 畫 體 系 內, 向 下 指 導 都 市 土 地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開 發 利 用 指 導 都 市 計 畫 新 訂 或 擴 大 變 更 指 導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劃 定 與 使 用 地 編 定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6 研 訂 非 都 市 土 地 各 種 使 用 分 區 劃 定 或 檢 討 原 則 提 出 重 要 環 境 敏 感 或 保 育 地 區 後 續 檢 討 變 更 方 式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計 畫 圖 新 訂 變 更 或 擴 大 非 都 市 土 地 非 都 市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計 畫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劃 定 或 變 更 都 市 土 地 市 鎮 計 畫 鄉 街 計 畫 特 定 區 計 畫 規 範 各 宗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指 導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之 區 位 規 模 機 能 及 各 類 型 發 展 用 地 面 積 總 量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區 域 計 畫 範 圍 及 年 期 7 計 畫 範 圍 約 8,561km 2 ( 陸 域 約 2,775km 2, 海 域 約 5,786km 2 ) 計 畫 年 期 : 至 民 國 115 年 屏 東 縣 執 行 方 式 參 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擬 定 區 域 計 畫 政 策 說 明 之 指 導, 本 計 畫 由 縣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主 辦, 並 成 立 縣 府 內 跨 局 室 工 作 小 組, 由 縣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8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3 大 執 行 重 點 地 政 非 都 市 土 地 管 理 都 市 發 展 空 間 規 劃 都 市 土 地 管 理 重 點 1:Planning V.S. Zoning 部 門 計 畫 及 投 資 經 濟 發 展 農 業 屏 東 縣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Spatial Planning)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 非 都 市 及 都 市 土 地 發 展 變 更 之 依 據 (Zoning) 水 利 計 畫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屏 東 縣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重 點 2: 對 接 中 央 與 屏 東 區 域 計 畫 執 行 機 制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屏 東 縣 區 委 會 審 議 執 行 原 則 途 徑 空 間 規 劃 ( 六 大 空 間 構 想 ) 發 展 指 導 配 合 調 整 非 都 市 土 地 都 市 計 畫 重 點 3: 協 調 民 眾 縣 府 需 求 及 區 域 發 展 多 元 資 訊 舉 辦 面 對 面 溝 通 座 談 解 決 過 程 中 滾 動 式 議 題 工 具 區 域 發 展 構 想 1. 參 酌 現 況 非 都 分 區 劃 設 2.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機 能 PLAN 變 更 依 據 開 發 許 可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使 用 分 區 (10 種 分 區 ) 使 用 編 訂 (18 種 用 地 ) ZONING 主 要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9 2.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10 非 都 市 土 地 :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森 林 區 與 一 般 農 業 區 占 68.7%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非 都 市 土 地 分 區 面 積 ( 公 頃 ) 占 全 縣 面 積 百 分 比. (%) 特 定 農 業 區 12,016.0299 4.33 一 般 農 業 區 52,241.4059 18.82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75,476.3963 27.19 森 林 區 62,971.5567 22.69 鄉 村 區 3,184.5446 1.15 工 業 區 1,003.1131 0.36 風 景 區 406.4904 0.15 國 家 公 園 區 12,897.9223 4.65 特 定 專 用 區 其 他 5,736.0059 2.07 總 計 225,933.4650 81.40 全 縣 面 積 277,560.03 100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 森 林 使 用 與 農 業 使 用 占 全 縣 89.52% 以 森 林 使 用 與 農 業 使 用 占 最 大 面 積 (89.52%) 使 用 項 目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百 分 比 (%) 農 業 737.79 28.24 森 林 1,600.84 61.28 交 通 35.29 1.35 水 利 57.38 2.20 遊 憩 55.00 2.11 公 共 9.88 0.38 遊 憩 10.09 0.39 礦 鹽 1.11 0.04 其 他 104.96 4.02 總 計 2,612.37 100 11

12 農地現況 95年農業使用面積73,764公頃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調查圖資 99年農業使用面積74,888公頃 耕作面積71,093.29公頃 水產養 殖用地3,794.75公頃 屏東縣統計 要覽 100年屏東縣可供農業生產土 地總面積約86,859.74公頃 都市計畫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特 定農業區+其他分區內農牧用地+ 墾丁國家公園內農業用地 城都顧問公司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農 委 會 規 劃 成 果 農 委 會 101 年 農 地 資 源 調 查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7.3 萬 公 頃 ( 具 有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能 及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業 改 良 設 施 之 土 地 )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0.5 萬 公 頃 (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為 促 進 農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下 所 劃 設 之 土 地, 其 仍 有 糧 食 生 產 之 維 持 功 能 )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0.5 萬 公 頃 ( 具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但 生 產 環 境 受 到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之 土 地 )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1.5 萬 公 頃 ( 位 於 坡 地 供 農 業 生 產 之 土 地 ) 農 委 會 101 年 評 估 規 劃, 應 保 留 量 提 昇 至 9.13 ~10.01 萬 公 頃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農 地 規 劃 原 則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草 案 ) 14 特 定 農 業 區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範 圍 內 檢 討 調 整 之 特 定 農 業 區, 應 參 酌 101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成 果 內 之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之 區 位 面 積 檢 討 特 定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一 般 農 業 區 生 產 力 較 低 或 已 被 建 築 用 地 包 圍 之 農 地 經 政 府 核 定 為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遭 受 風 災 水 災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至 不 適 劃 設 特 定 農 業 區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15 3. 討 論 議 題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討 論 議 題 16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區 計 畫 之 建 議 區 位 特 定 農 業 區 及 一 般 農 業 區 檢 討 後 之 區 為 範 圍 及 面 積 農 牧 用 地 林 業 用 地 等 因 地 制 宜 之 土 管 規 範 調 整 農 業 用 地 設 施 型 及 資 源 型 (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資 源 型 風 景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河 川 區 ) 使 用 分 區 需 求 區 位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草 案 ) 指 示 為 落 實 區 域 計 畫 對 於 土 地 使 用 之 指 導, 區 域 計 畫 之 環 境 保 育 資 源 供 給 城 鄉 發 展 產 業 需 求 等 整 體 政 策 及 方 向, 應 於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之 空 間 與 規 模 提 供 指 導, 並 於 區 域 計 畫 劃 設 申 請 設 施 型 使 用 分 區 ( 鄉 村 區 工 業 區 設 施 型 風 景 區 及 特 定 專 用 區 ) 變 更 之 區 位 該 區 位 於 區 域 計 畫 已 劃 設 者, 因 具 區 位 明 確 性, 將 來 之 開 發 許 可 申 請, 得 就 已 劃 設 部 分 予 以 簡 化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城都國際開發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7

屏 東 區 域 計 畫 第 3 場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岳 裕 智 102 年 05 月

簡 報 大 綱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2

壹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計 畫 緣 起 國 土 計 畫 法 草 案 既 有 農 地 環 境 永 續 糧 食 安 全 發 展 需 求 變 更 維 持 釋 出 保 育 發 展 需 求 變 更 國 土 保 育 地 區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城 鄉 發 展 地 區 海 洋 資 源 地 區 4

壹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 根 據 國 土 計 畫 法 ( 草 案 )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 依 農 業 整 體 發 展 需 要 與 產 業 類 型 及 特 性 予 以 分 類, 並 依 農 地 資 源 特 性 就 主 次 要 或 可 優 先 釋 出 農 地 等, 予 以 分 級 本 計 畫 之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將 依 據 農 業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把 農 業 土 地 分 為 : 農 牧 使 用 林 業 使 用 養 殖 使 用 其 他 使 用, 而 後 再 針 對 其 中 之 農 地 進 行 分 級 分 區 5

壹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劃 設 範 圍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6

壹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定 義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分 級 分 區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 定 義 具 備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能 及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業 改 良 設 施 之 土 地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在 為 達 促 進 農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下, 亦 具 有 維 持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具 有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但 生 產 環 境 受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之 農 業 地 區 擁 有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位 於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森 林 區 之 農 地, 此 類 農 地 環 境 較 為 敏 感, 在 不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的 情 況 下, 得 維 持 其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 顏 愛 靜 賴 宗 裕 陳 立 夫 (2004), 新 國 土 計 畫 體 系 下 農 業 用 地 分 級 分 區 管 理 機 制 建 構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 本 研 究 整 理 7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當 農 地 符 合 (1) 或 (2), 並 且 為 (3) 時, 即 符 合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之 定 義 位 於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具 備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位 於 水 稻 適 栽 性 等 級 一 或 等 級 二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位 於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一 級 地 或 二 級 能 (1) 地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位 於 水 利 灌 溉 區 業 改 良 設 施 (2) 位 於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最 小 面 積 規 模 大 於 ( )25 公 頃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佔 操 作 單 元 內 土 擁 有 良 好 生 產 環 境 (3) 地 百 分 比 大 於 ( )70% 8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1) 平 地 地 區 非 屬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及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農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但 仍 有 維 之 農 地 持 糧 食 生 產 之 功 能 (2) 9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當 農 地 符 合 其 中 任 一 準 則 時, 即 符 合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之 定 義 生 產 環 境 受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接 鄰 高 鐵 特 定 區 國 道 交 流 道 或 省 道 接 鄰 工 業 區 或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佔 操 作 單 元 內 土 地 百 分 比 小 於 (<)30% 接 鄰 污 染 地 區 或 已 受 到 汙 染 地 區 農 三 受 交 通 汙 染 等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各 縣 市 外 在 因 素 不 同, 依 既 有 現 地 狀 況 進 行 現 有 準 則 調 整 接 鄰 : 操 作 單 元 鄰 近 道 路 或 工 業 區 及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環 域 (BUFFER): 以 道 路 或 道 路 或 工 業 區 及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等 外 在 因 素 為 基 準, 環 域 (BUFFER) 若 干 公 尺, 其 標 準 則 依 各 縣 市 情 況 不 同 可 有 所 調 整 因 地 制 宜 : 花 蓮 台 東 台 九 線 桃 園 埤 塘 科 學 園 區 10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位 於 坡 地 之 農 地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三 級 地 以 上 ( 包 括 三 級 地 四 級 地 宜 林 地 五 級 地 與 加 強 保 育 地 六 級 地 ) 11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217.02 73.57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356.89 5.38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457.96 5.48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489.94 15.56 總 計 99,521.81 100.00 13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二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217.02 73.57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356.89 5.38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457.96 5.48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489.94 15.56 總 計 99,521.81 100.00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三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217.02 73.57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356.89 5.38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457.96 5.48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489.94 15.56 總 計 99,521.81 100.00 15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四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217.02 73.57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356.89 5.38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457.96 5.48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489.94 15.56 總 計 99,521.81 100.00 16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217.02 73.57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356.89 5.38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457.96 5.48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489.94 15.56 總 計 99,521.81 100.00 17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業 區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其 他 分 區 農 牧 用 地 總 計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10,150.68 46,865.00 10,517.71 5,683.63 73,217.02 百 分 比 13.86% 64.01% 14.37% 7.76% 100.00%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815.00 3,892.88 406.10 242.91 5,356.89 百 分 比 15.21% 72.67% 7.58% 4.53% 100.00%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65.36 3,050.00 1,013.64 1,328.96 5,457.96 百 分 比 1.20% 55.88% 18.57% 24.35% 100.00%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0.44 448.62 142.31 14,898.57 15,489.94 百 分 比 0.00% 2.90% 0.92% 96.18% 100.00% 總 計 11,031.48 54,256.50 12,079.76 22,154.07 99,521.81 百 分 比 11.09% 54.51% 12.14% 22.26% 100.00%

-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