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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度 高 中 職 暨 國 中 學 生 體 適 能 檢 測 簡 章 一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第 1 次 檢 測 第 2 次 檢 測 第 3 次 檢 測 第 4 次 檢 測 網 路 / 集 體 報 名 日 期 公 告 准 考 證 日 期 102 年 11 月 03-15 日 102 年 11 月 17-29 日 102 年 12 月 01-13 日 102 年 12 月 15-27 日 上 午 8:00- 下 午 17:00 上 午 8:00- 下 午 17:00 上 午 8:00- 下 午 17:00 上 午 8:00- 下 午 17:00 101 年 11 月 18 日 102 年 12 月 02 日 102 年 12 月 016 日 102 年 12 月 27 日 檢 測 日 期 102 年 11 月 23 日 102 年 12 月 07 日 102 年 12 月 21 日 103 年 01 月 04 日 寄 發 檢 測 分 數 通 知 單 日 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102 年 12 月 16 日 102 年 12 月 30 日 102 年 1 月 13 日 申 請 補 發 檢 測 102 年 12 月 09 日 102 年 12 月 23 日 102 年 01 月 06 日 102 年 1 月 20 日 分 數 通 知 單 日 上 午 9:00- 下 午 4:00 上 午 9:00- 下 午 4:00 上 午 9:00- 下 午 4:00 上 午 9:00- 下 午 4:00 期 二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或 在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就 學 者 ( 二 ) 依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及 升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 三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1. 曾 在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業 三 年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2. 曾 在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3. 經 高 中 職 學 校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4. 其 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1

三 報 名 辦 法 : ( 一 ) 報 名 時 間 : 1. 第 一 梯 次 :102 年 11 月 03 日 ~11 月 15 日 2. 第 二 梯 次 :102 年 11 月 17 日 ~11 月 29 日 3. 第 三 梯 次 :102 年 12 月 01 日 ~12 月 13 日 4. 第 四 梯 次 :102 年 12 月 15 日 ~12 月 27 日 ( 二 ) 報 名 方 式 : 欲 參 加 體 適 能 檢 測 者 請 於 上 述 報 名 時 間 內, 至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網 站 (http://www.fitness.org.tw),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1. 團 體 報 名 :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在 學 者, 可 經 由 就 讀 學 校 於 規 定 日 程 期 間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 操 作 方 式 可 上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網 站 資 料 下 載 處 下 載 ) 2. 個 別 報 名 :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畢 業 者 ( 含 同 等 學 力 ) 或 未 經 其 就 讀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者, 於 規 定 日 程 期 間, 自 行 註 冊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 操 作 方 式 可 上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網 站 資 料 下 載 處 下 載 ) ( 三 )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 每 位 考 生 參 與 每 次 體 適 能 檢 測, 將 酌 收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報 考 國 軍 招 募 志 願 役 官 士 兵 體 能 鑑 測 者, 參 與 每 次 體 適 能 檢 測, 依 規 定 收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300 元 整 1. 繳 費 方 式 :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並 郵 寄 至 8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體 育 室,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收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室 黃 枝 興 老 師 ( 團 體 報 名 請 依 照 學 生 報 名 人 數 計 算 報 名 費, 並 統 一 購 買 匯 票 ) ( 四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准 考 證 ( 請 於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自 行 浮 貼 二 吋 大 頭 照 相 片 乙 張 ) 備 註 : 考 生 所 繳 相 片 應 為 證 照 用 相 片, 並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格 : 二 吋 相 片 規 格 (1) 六 個 月 內 所 照 之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露 耳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彩 色 相 片 (2) 不 得 佩 戴 有 深 色 鏡 片 且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2

(3)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學 校 和 身 分 證 字 號 2. 准 考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檢 測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本 人 二 吋 相 片 乙 張, 於 報 到 處 申 請 補 發 3.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1)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或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而 不 接 受 報 名 者, 本 站 將 酌 扣 報 名 基 本 費, 餘 額 將 逕 予 退 還 (2) 繳 交 報 名 費 未 報 名 者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 不 含 重 複 報 名 者 ), 檢 具 原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並 陳 述 退 費 原 由, 向 本 檢 測 站 申 請 退 費 4. 報 考 時, 請 特 別 注 意 自 身 的 體 能 狀 況, 凡 醫 生 指 示 患 有 不 宜 激 烈 運 動 之 疾 病 或 懷 孕 女 生 皆 不 可 報 考 5.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敬 請 事 先 填 妥 准 考 證 背 面 之 運 動 安 全 問 卷 PAR-Q and YOU, 本 問 卷 視 同 健 康 切 結 書, 可 作 法 律 或 行 政 用 途 6.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如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者, 除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7. 報 名 洽 詢 電 話 :(07)3814526-3520 周 怡 蓁 助 理 (07)3814526-3502 黃 枝 興 老 師 四 檢 測 時 間 及 地 點 : ( 一 ) 檢 測 日 期 和 時 間 : 1. 第 一 次 檢 測 :102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08:00-12:00 2. 第 二 次 檢 測 :102 年 12 月 07 日 ( 星 期 六 ) 08:00-12:00 3. 第 三 次 檢 測 :102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08:00-12:00 4. 第 四 次 檢 測 :103 年 01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08:00-12:00 ( 二 ) 地 點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建 工 校 區 體 育 館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 及 田 徑 場 舉 行 3

五 檢 測 成 績 通 知 : ( 一 ) 本 檢 測 成 績 於 檢 測 完 成 後 4 週 內, 統 一 寄 發 成 績 證 書 ( 二 ) 本 檢 測 採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各 項 體 適 能 檢 測 之 百 分 等 級 常 模 (PR 值 為 1-99) 來 評 量, 依 檢 測 成 績 給 予 認 證 ( 三 ) 團 體 報 名 者 之 成 績 證 書 由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統 一 寄 發 至 就 讀 學 校,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檢 測 成 績 證 書, 可 優 先 詢 問 就 讀 學 校 負 責 教 師 ; 成 績 證 書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失, 請 向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申 請 補 發 六 檢 測 成 績 認 證 使 用 : ( 一 ) 本 檢 測 成 績 認 證 可 提 供 十 二 年 國 教 及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採 用, 如 : 高 中 職 申 請 入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選 入 學 等 ( 二 ) 有 關 各 校 多 元 入 學 辦 法, 請 見 各 校 甄 選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等 相 關 簡 章 七 體 適 能 檢 測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於 體 適 能 檢 測 當 日 請 穿 著 運 動 服 裝 及 運 動 鞋 ( 二 ) 考 生 需 於 檢 測 當 日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建 工 校 區 體 育 館 ( 活 動 中 心 三 F) 集 合 報 到, 並 攜 帶 身 份 證 件 (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等 ) 及 准 考 證 ( 三 ) 報 到 後 隨 同 服 務 人 員 引 領 至 預 備 場 地 ( 四 ) 各 考 試 場 地 於 上 午 8 時 10 分 開 始 進 行 檢 測 ( 五 ) 考 生 於 檢 測 過 程 須 隨 身 攜 帶 准 考 證 以 備 主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之 用 ( 六 ) 集 合 後, 應 聽 從 主 監 試 人 員 之 講 解, 如 有 疑 問 可 舉 手 發 問, 但 檢 測 一 經 開 始, 即 不 得 再 行 發 問 ( 七 ) 考 生 於 獲 得 主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後, 始 得 在 指 定 場 地 自 行 準 備 各 種 活 動 ( 八 ) 考 生 均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次 序 輪 流 參 加 考 試, 未 輪 到 以 前 應 在 指 定 地 點 等 候, 不 得 擅 自 活 動 4

( 九 ) 考 生 聽 到 呼 叫 號 碼 時 應 立 即 舉 手 答 有, 如 呼 叫 號 碼 3 次 不 答 應 者, 即 取 消 該 項 檢 測 資 格 ( 十 ) 如 檢 測 必 須 在 某 一 時 段 或 隔 天 繼 續 時, 考 生 必 須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規 定 之 時 間 與 地 點 準 備 參 加 檢 測 ( 十 一 ) 考 生 如 冒 名 頂 替 或 不 遵 守 考 場 規 則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檢 測 資 格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者 之 各 項 資 料 表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冒 冒 用 不 實 冒 名 頂 替 或 不 遵 守 考 場 規 則 者, 於 檢 測 期 間 發 現, 則 立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檢 測 資 格, 並 移 送 就 讀 學 校 懲 處 ; 於 檢 測 結 束 後 發 現, 除 取 消 檢 測 資 格 及 不 予 核 發 檢 測 成 績 證 書 外, 已 核 發 之 檢 測 成 績 證 書 應 繳 回 作 廢,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 二 ) 如 有 其 他 疑 問 請 電 洽 (07)3814526-3520 周 怡 蓁 助 理 5

附 件 1 檢 測 項 目 及 方 法 : 依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與 體 育 護 照 ( 原 體 適 能 護 照 ) 及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網 站 公 佈 之 檢 測 標 準 與 方 法, 檢 測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800/1600 公 尺 跑 走 坐 姿 體 前 彎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及 立 定 跳 遠 共 5 項 ( 以 上 順 序 非 檢 測 順 序 ) ( 一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項 目 說 明 檢 測 方 式 每 人 檢 測 1 次 1. 身 高 測 量 : (1) 受 測 者 脫 鞋 站 在 身 高 器 上, 兩 腳 踵 密 接 直 立, 背 部 臀 部 及 腳 踵 四 部 分 均 緊 貼 量 尺 (2) 受 測 者 眼 向 前 平 視, 身 高 器 的 橫 板 輕 微 接 觸 頭 頂 和 身 高 器 的 量 尺 成 直 角 眼 耳 線 和 橫 板 平 行 (3) 測 量 結 果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計 至 小 數 點 2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2. 體 重 : (1) 受 測 者 測 量 時 著 輕 便 服 裝, 並 脫 去 鞋 帽 及 厚 重 衣 物 (2) 受 測 者 站 立 於 體 重 器 上, 測 量 此 時 之 體 重 (3) 測 量 結 果 以 公 斤 為 單 位 ( 計 至 小 數 點 一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檢 測 目 的 評 估 個 人 之 身 體 組 成 記 錄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將 所 得 之 身 高 體 重 代 入 公 式 中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體 重 ( 單 位 為 公 斤 )/ 身 高 2 ( 單 位 為 公 尺 ) 身 高 測 量 時, 受 試 者 站 立 時, 應 使 其 枕 骨 背 部 臀 部 及 腳 跟 四 部 分 均 緊 貼 量 尺 體 重 測 量 時, 應 使 受 試 者 只 著 輕 裝, 以 減 少 誤 差 6

( 二 )800( 女 )/1600( 男 ) 公 尺 跑 走 項 目 說 明 檢 測 方 式 每 人 檢 測 1 次 檢 測 前 受 測 者 按 分 組 編 號 穿 上 號 碼 衣, 並 依 引 導 至 徑 賽 跑 道 預 備 區 ( 起 跑 線 後 3 公 尺 ) 聞 各 就 位 口 令 時, 即 前 進 立 於 起 跑 線 後 發 令 員 俟 受 測 者 就 定 位 後 鳴 槍 ; 受 測 者 聞 槍 響 立 即 跑 出 計 時 員 於 鳴 槍 同 時 啟 動 碼 錶, 直 至 受 測 者 跑 走 完 全 程 停 錶 檢 測 目 的 評 估 心 肺 耐 力 記 錄 方 式 記 錄 受 測 者 跑 走 完 全 程 之 時 間 ( 分 與 秒 ); 成 績 記 錄 至 秒 為 止 注 意 事 項 檢 測 途 中 受 試 者 如 感 身 體 不 適, 馬 上 停 止 檢 測 並 繳 回 號 碼 衣, 本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三 ) 坐 姿 體 前 彎 項 目 說 明 受 測 者 脫 鞋 後 坐 於 地 面 或 墊 子 上, 將 兩 腿 分 開 與 肩 同 寬, 膝 蓋 伸 直, 腳 尖 朝 上 ( 布 尺 位 於 雙 腿 之 間 ) 受 測 者 雙 腿 腳 跟 底 部 與 布 尺 之 25 公 分 記 號 平 齊, 受 測 者 雙 手 相 疊 ( 兩 中 指 互 疊 ), 自 然 緩 慢 檢 測 方 式 向 前 伸 展 ( 不 得 急 速 來 回 抖 動 ) 儘 可 能 向 前 伸, 並 使 中 指 觸 及 布 尺 後, 暫 停 2 秒, 以 便 記 錄, 中 指 互 疊 觸 及 布 尺 之 處, 其 數 值 即 為 成 績 登 記 之 點 評 估 後 腿 與 下 背 關 節 可 動 範 圍 肌 肉 肌 腱 與 韌 帶 等 組 織 之 韌 性 或 檢 測 目 的 伸 展 度 記 錄 方 式 練 習 1 次, 檢 測 2 次, 取 檢 測 中 最 佳 成 績, 記 錄 單 位 為 公 分 注 意 事 項 患 有 腰 部 疾 病 下 背 脊 髓 疼 痛 後 腿 肌 肉 扭 傷 懷 孕 女 生 皆 不 可 接 受 此 項 檢 測 7

( 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項 目 說 明 檢 測 方 式 預 備 時, 請 受 測 者 於 墊 上 或 地 面 仰 臥 平 躺, 雙 手 於 胸 前 交 叉, 雙 手 掌 輕 放 肩 上 ( 肩 窩 附 近 ), 手 肘 得 離 開 胸 部, 雙 膝 屈 曲 約 成 90 度, 足 底 平 貼 地 面, 協 助 施 測 者 以 雙 手 按 住 受 測 者 腳 背, 協 助 穩 定, 檢 測 時, 利 用 腹 肌 收 縮 使 上 身 起 坐, 雙 肘 觸 及 雙 膝 後 而 構 成 一 完 整 動 作, 之 後 隨 即 放 鬆 腹 肌 仰 臥 回 復 預 備 動 作, 反 覆 操 作 並 計 算 次 數 檢 測 目 的 評 估 身 體 腹 肌 之 肌 力 與 肌 耐 力 記 錄 方 式 以 次 為 單 位 計 時 60 秒, 記 錄 其 完 整 次 數 注 意 事 項 坐 起 時 以 雙 肘 接 觸 膝 為 準, 仰 臥 時 則 以 背 部 肩 胛 骨 接 觸 地 面 後 才 可 開 始 下 一 次 的 動 作 記 錄 時 亦 以 60 秒 時 所 完 成 之 完 整 次 數 為 基 準 ( 五 ) 立 定 跳 遠 項 目 說 明 受 測 者 立 於 起 跳 線 後, 雙 腳 打 開 與 肩 同 寬, 雙 腳 半 蹲, 膝 關 節 彎 曲, 雙 臂 置 於 身 體 兩 側 後 方, 雙 臂 自 然 前 擺, 雙 腳 同 時 躍 起 檢 測 方 式 同 時 落 地, 每 次 檢 測 1 人, 每 人 可 試 跳 2 次, 成 績 丈 量 由 起 跳 線 內 緣 至 最 近 之 落 地 點 為 準 檢 測 目 的 檢 測 瞬 發 力 記 錄 方 式 練 習 1 次, 檢 測 2 次, 取 檢 測 中 最 佳 成 績, 記 錄 單 位 為 公 分 注 意 事 項 準 備 起 跳 時 手 臂 可 以 擺 動, 但 雙 腳 不 得 離 地, 受 測 者 穿 著 運 動 鞋 或 赤 腳 皆 可, 試 跳 時 一 定 要 雙 腳 同 時 離 地, 同 時 著 地 8

附 件 2 102 年 度 學 生 體 適 能 檢 測 報 名 所 需 資 料 表 學 生 姓 名 RH 值 血 型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 居 留 證 號 碼 ) 就 讀 學 校 資 料 班 級 學 / 座 號 聯 絡 電 話 家 裡 手 機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關 係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宅 ) 通 訊 地 址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