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4-102簡章前頁共同規定(104碩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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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正 式 招 生 辦 法 以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所 載 者 為 準 一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 報 考 在 職 生 而 獲 錄 取 入 學 者,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最 高 以 2 年 為 限 ) 二 報 名 資 格 : 請 先 查 閱 簡 章 內 頁 各 系 所 組 之 身 分 別 欄,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係 為 一 般 生 或 為 在 職 生 ( 一 ) 一 般 生 : 報 考 者 應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2) 2. 各 系 所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報 名 資 格 之 附 加 規 定 者, 須 符 合 其 規 定 ( 二 ) 在 職 生 : 報 考 者 應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2) 2. 自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後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止, 應 至 少 滿 3 年 ( 各 系 所 得 為 更 嚴 格 之 規 定 ) 3. 自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後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具 有 同 一 機 構 連 續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 各 系 所 得 為 更 嚴 格 之 規 定 ), 並 可 繳 交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者 ( 證 明 書 格 式 於 報 名 網 站 可 下 載 列 印 ) 4. 各 系 所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報 名 資 格 之 附 加 規 定 者, 應 符 合 其 規 定 三 各 系 所 組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及 考 試 項 目 : 請 查 閱 簡 章 第 11 頁 至 第 140 頁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規 定 ( 一 ) 本 項 招 生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考 生 不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除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事 先 審 查 外 ), 惟 口 試 各 系 所 組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要 求 之 證 明 正 本, 需 於 口 試 當 天 繳 驗 ; 無 口 試 各 系 所 組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要 求 之 證 明 正 本, 請 正 備 取 生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須 註 明 准 考 證 號, 未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 遞 補 ) 資 格 ; 報 名 時 各 系 所 組 之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將 會 顯 現 於 網 頁 上,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讀 並 確 認 資 格 符 合, 避 免 於 錄 取 後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致 被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屆 時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本 項 招 生 筆 試 考 場 除 設 於 本 校 所 屬 臺 北 考 區 外, 另 於 臺 南 市 設 有 考 區,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即 應 選 定 考 試 地 點,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本 校 將 據 此 區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註 一 : 臺 南 考 區 試 場 洽 借 不 易, 請 中 部 以 北 之 考 生 儘 量 選 擇 臺 北 考 區 應 考 註 二 : 音 樂 學 所 ( 系 所 組 代 碼 113) 建 城 所 各 組 ( 系 所 組 代 碼 530 至 533) 及 園 藝 暨 景 觀 系 景 觀 暨 休 憩 組 ( 系 所 組 代 碼 619) 因 須 使 用 視 聽 教 室 及 繪 圖 教 室, 考 生 僅 得 在 臺 北 考 區 臺 灣 大 學 考 場 應 試 1

( 三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不 須 先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於 同 一 學 年 度 可 再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惟 兩 項 招 生 皆 獲 錄 取 者,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組 註 冊 就 讀 據 此, 本 校 將 於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時, 要 求 同 獲 錄 取 兩 項 招 生 之 考 生 填 寫 擇 一 系 所 組 註 冊 就 讀 之 切 結 ( 未 切 結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 一 經 本 項 招 生 報 到 後 ( 備 取 生 待 遞 補 錄 取 後 ), 本 校 即 逕 行 辦 理 此 甄 試 缺 額 之 遞 補 作 業 ( 四 ) 同 時 報 考 多 系 所 組 之 考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入 座 應 考 系 所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系 所 組 未 到 場 入 座 之 應 考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 五 )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志 願 組 別 及 筆 試 地 點 ( 六 )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除 已 取 得 居 留 證 外, 其 餘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考 而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以 一 般 生 認 定,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因 居 留 問 題 無 法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七 ) 本 校 訂 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其 服 務 對 象 包 含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考 生, 上 述 考 生 如 須 本 校 提 供 特 殊 項 目 服 務 且 欲 申 請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者, 應 檢 具 應 考 申 請 表 應 診 檢 查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相 關 證 明 ( 各 表 件 可 自 網 站 下 載, 考 生 應 使 用 本 校 既 定 格 式 申 請, 並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內 註 記 ), 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至 本 校 寄 件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王 股 長 收 聯 絡 電 話 :(02)3366-2388 轉 407 ( 八 ) 考 生 如 須 申 請 於 筆 試 時 坐 輪 椅 應 試 者,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內 註 記 五 報 名 費 ( 一 ) 收 費 項 目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分 2 階 段 收 取, 第 1 階 段 僅 收 取 筆 試 報 名 費, 若 考 生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者, 再 依 第 1 階 段 繳 費 帳 號 繳 交 第 2 階 段 口 試 報 名 費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對 象 收 費 金 額 繳 費 期 間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至 1. 筆 試 報 名 費 所 有 報 名 考 生 新 臺 幣 壹 仟 伍 佰 元 整 103 年 12 月 22 日 晚 上 12 時, (1,500 元 ) 各 考 生 於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先 行 繳 交 2. 口 試 報 名 費 104 年 3 月 10 日 公 布 口 試 名 報 考 訂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新 臺 幣 伍 佰 元 整 單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於 口 試 前 且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 500 元 ) 繳 交 ( 二 ) 考 生 於 繳 費 前, 請 務 必 先 行 查 詢 所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之 筆 試 科 目 及 其 考 試 日 期 節 次, 以 確 認 可 以 如 期 應 試, 報 名 時 亦 請 務 必 確 認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及 應 繳 金 額,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要 求 退 費 ( 三 )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 得 免 繳 或 優 待 報 名 費, 其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報 名 費 十 分 之 三 2

1. 申 請 免 繳 或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請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並 列 印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書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申 請 書, 並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併 寄 至 或 逕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辦 理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考 生 即 可 登 入 網 站 報 名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者 其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將 於 系 統 中 顯 示,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繳 1,050 元 後 方 可 上 網 報 名 ) 2. 申 請 免 繳 或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以 1 系 所 組 為 限,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交 此 系 所 組 之 報 名 費, 應 依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 於 12 月 18 日 前 寄 出 ),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理 ( 四 ) 考 生 如 因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在 職 生 逾 期 寄 達 報 名 表 件 ( 含 缺 件 ) 在 職 生 資 格 不 符 等 因 素 遭 取 消 報 名 時,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溢 繳 口 試 報 名 費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1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除 因 前 述 原 因 外,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若 已 完 成 各 該 階 段 考 試 項 目 者, 亦 不 得 申 請 各 該 階 段 之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退 費 者,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頁 下 載 退 費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黏 貼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及 存 簿 影 本,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申 請 退 費, 經 查 核 無 誤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退 還 餘 款,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六 報 名 方 式 : 一 般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 在 職 生 於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至 本 校 ( 一 ) 考 生 於 上 網 報 名 前, 須 先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 共 14 碼 ) 及 通 行 碼 ( 共 6 碼 )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取 得 方 式 如 下 : 上 網 取 得 : 網 址 為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b/ ( 二 ) 考 生 於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前, 須 先 以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以 ATM 轉 帳 ( 含 網 路 ATM)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1. 筆 試 報 名 費 金 額 : 新 臺 幣 1,500 元 2. 報 名 費 繳 交 期 間 : 自 103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晚 上 12 時 止 ( 12 月 22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各 地 自 動 提 款 機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 3. 繳 費 方 式 : (1) 持 金 融 卡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華 南 銀 行 代 碼 :008) (2)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收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臺 大 分 行, 解 款 行 代 號 :0081544,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429 專 戶 ) (3) 至 全 國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繳 款 單 可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登 入 網 站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b/ 列 印 )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即 可 以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1. 報 名 登 入 網 址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b/ 2. 如 使 用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之 考 生 可 立 即 上 網 登 入 ; 如 使 用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約 於 2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登 入 ; 以 其 餘 方 式 繳 費 者 於 次 日 始 可 上 網 登 入 ( 考 生 請 及 早 辦 理 繳 費, 避 免 延 誤 上 網 期 限 ) 3.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 自 103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因 系 統 備 份 資 料, 暫 時 關 閉 ) 3

( 四 ) 本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網 頁 上 提 供 下 載 之 表 件 計 有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單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造 字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退 費 申 請 表 等 ( 五 ) 報 考 一 般 生 者, 繳 費 並 上 網 完 成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後 按 送 出 及 報 名 確 認 即 完 成 報 名 ( 不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至 本 校, 惟 安 全 起 見, 請 考 生 自 行 再 以 查 詢 功 能 確 認 是 否 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考 生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按 送 出, 於 頁 面 瀏 覽 所 填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完 全 正 確, 請 檢 查 後 再 按 報 名 確 認 即 上 傳 考 生 所 填 資 料, 考 生 應 列 印 報 名 表 1 份 存 查 或 使 用 網 頁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以 確 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六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繳 費 並 上 網 完 成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 1.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各 1 張 2.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粘 貼 於 B4 大 之 信 封 袋 上 3. 將 報 名 表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 如 機 構 同 意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正 本 等 ) 一 併 置 入 信 封 袋 內, 並 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名 寄 件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收 聯 絡 電 話 :(02)3366-2388 轉 407 至 416 註 1: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須 繳 交 正 本 (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 內 容 須 記 載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並 須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印 信 註 2: 各 證 明 機 關 僅 得 證 明 報 名 考 生 任 職 於 該 機 關 在 職 期 間 之 工 作 年 資, 若 考 生 所 提 證 明 中 列 有 非 此 證 明 機 關 在 職 期 間 之 工 作 經 驗 及 年 資, 本 校 將 不 予 採 計 註 3: 網 站 提 供 之 格 式 為 範 本, 考 生 所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及 勞 保 卡 等 文 件 正 本, 若 有 記 載 公 司 全 銜 本 人 職 務 任 職 起 迄 年 月 等 資 料, 經 本 校 認 可 後 亦 可 使 用 註 4: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之 各 份 證 明 均 須 繳 交 正 本, 若 為 申 請 不 易 之 文 件, 考 生 可 自 行 影 印, 經 繳 驗 正 本 後 可 收 其 影 本, 惟 請 考 生 於 證 明 上 清 楚 註 明 正 本 寄 還 之 字 句,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後 寄 還 ( 僅 有 影 本 者, 不 予 受 理 ; 若 未 事 先 註 明 寄 還 正 本 者, 事 後 不 予 受 理 寄 還 ) 4. 在 職 生 可 於 寄 件 日 約 3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袋 是 否 已 寄 達 本 校 ( 七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若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部 分 文 字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網 下 載 造 字 申 請 表,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02)2363-4383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王 股 長 收 七 筆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節 次 地 點 公 布 ( 一 ) 各 系 所 組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節 次 於 103 年 1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起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recruit.asp ( 二 ) 各 考 生 之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所 報 考 系 所 組 之 筆 試 科 目 及 節 次 時 間 表 筆 試 地 點 及 試 場 ( 三 ) 筆 試 日 期 及 各 節 次 時 間 表 如 下 : 時 節 間 次 日 期 2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2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下 午 8:00 8:10-9:50 10:30-12:10 1:30 1:40-3:20 4:00-5:40 預 備 第 一 節 4 第 二 節 備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預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 四 ) 筆 試 試 場 位 置 圖 ( 含 臺 北 考 區 及 臺 南 考 區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 將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recruit.asp, 考 生 可 自 行 查 閱 ( 五 ) 筆 試 科 目 名 稱 後 如 有 加 括 弧 之 英 文 字 母, 其 僅 作 為 區 別 不 同 試 題 之 用, 並 非 程 度 難 易 之 別 ( 如 英 文 (A) 為 2 月 9 日 考 試 之 試 題, 英 文 (B) 為 2 月 10 日 考 試 之 試 題 ) ( 六 )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起 統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如 至 1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登 入 網 站,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書, 俾 如 期 進 場 應 試 網 址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b/ ( 七 ) 考 生 請 將 本 校 寄 出 之 准 考 證 或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明 書 上, 粘 貼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同 式 或 最 近 6 個 月 內 之 2 吋 照 片, 俾 於 筆 試 時 供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 八 )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 請 查 閱 下 列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三 條 ); 並 請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備 應 用 ( 九 )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三 條 條 文 如 下, 考 生 請 特 別 留 意 : 考 生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時, 均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如 有 攜 帶 准 考 證 而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身 分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後, 得 先 親 筆 填 寫 暫 准 應 考 單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該 項 考 試 筆 試 結 束 日 之 次 日 下 午 五 時 前, 應 親 持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至 試 務 單 位 補 驗, 未 依 規 定 補 驗 者,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十 ) 依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應 用 文 具 及 不 具 附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之 設 備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各 類 物 品 入 座 ( 如 鬧 鈴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上 述 規 定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違 者 自 行 負 責, 各 考 場 不 提 供 計 算 器 供 考 生 備 用 ( 十 一 ) 英 文 科 及 其 他 以 劃 卡 作 答 之 筆 試 科 目 須 以 2B 鉛 筆 於 卡 片 上 作 答, 劃 線 要 粗 黑 清 晰, 不 可 出 格 若 不 以 2B 鉛 筆 劃 記 或 擦 拭 不 清 或 劃 線 過 輕 或 污 損 不 清, 不 為 讀 卡 機 所 接 受, 其 後 果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十 二 ) 考 生 請 於 應 試 前, 詳 閱 附 錄 1 之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十 三 ) 筆 試 結 束 後, 考 生 如 對 應 考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至 遲 應 於 筆 試 結 束 後 5 日 內 向 研 教 組 反 應,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八 口 試 名 單 公 布 收 費 方 式 及 各 系 所 組 口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一 )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名 單 於 104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recruit.asp ( 若 提 前 完 成 作 業, 得 提 前 公 布 口 試 名 單 ) 註 : 由 於 本 校 甄 試 招 生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止, 其 缺 額 仍 將 併 入 本 項 招 生 名 額 內, 本 項 招 生 簡 章 內 各 系 所 之 招 生 名 額 ( 正 取 ) 如 有 增 加, 則 每 增 1 名, 口 試 名 額 可 增 加 3 名, 但 參 加 者 均 須 符 合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二 ) 考 生 於 確 知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後, 應 於 口 試 前, 將 口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伍 佰 元 整 以 下 列 方 式 5

繳 交, 惟 轉 帳 繳 費 及 跨 行 匯 款 之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另 行 支 付 並 於 口 試 當 日 攜 帶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查 未 繳 交 者, 各 系 所 人 員 應 不 同 意 考 生 進 行 口 試, 未 依 規 定 處 理 者, 雖 已 到 校 應 試, 其 口 試 成 績 將 不 予 承 認 1. 口 試 報 名 費 金 額 : 新 臺 幣 500 元 2. 使 用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 此 帳 號 即 為 報 名 時 所 使 用 之 繳 款 帳 號 ),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之 方 式 繳 交 口 試 報 名 費 3. 繳 費 方 式 :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留 存 收 據, 於 應 試 時 備 查 a.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華 南 銀 行 代 碼 :008) b.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收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臺 大 分 行, 解 款 行 代 號 :0081544,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429 專 戶 ) c. 至 全 國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繳 款 單 可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登 入 網 站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b/ 列 印 ) 註 1: 考 生 於 繳 交 本 項 費 用 後, 不 得 以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要 求 退 費 註 2: 本 校 核 定 已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口 試 報 名 費, 本 校 核 定 已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繳 交 350 元 口 試 報 名 費 ( 三 )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查 閱 簡 章 內 頁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口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個 人 口 試 時 間 由 各 系 所 逕 於 口 試 日 前 公 布 於 各 系 所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 四 ) 於 口 試 當 日,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 其 上 務 必 粘 貼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乙 張 )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口 試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及 各 系 所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之 證 明 正 本 ( 請 查 閱 簡 章 內 頁 各 系 所 組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欄, 如 須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年 資 證 明 等, 均 應 繳 驗 正 本, 如 須 驗 明 係 限 定 學 系 畢 業 者 則 請 攜 帶 學 歷 證 件 如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 並 請 準 時 前 往 應 試 ( 五 )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延 誤 口 試 時 間, 口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考 九 考 試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考 試 總 分 = 各 筆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和 ( 含 加 權 ) ( 二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考 試 總 分 = 各 筆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和 ( 含 加 權 ) 筆 試 佔 分 比 例 + 口 試 分 數 各 筆 試 科 目 滿 分 之 總 和 ( 含 加 權 ) 口 試 佔 分 比 例 100 十 各 系 所 錄 取 考 生 規 定 ( 一 ) 各 系 所 組 考 試 科 目 若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筆 試 有 任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簡 章 內 頁 若 有 系 所 組 規 定 筆 試 科 目 不 計 入 考 試 總 分 計 算 者, 於 核 錄 口 試 參 加 資 格 及 計 算 筆 試 科 目 總 分 時 亦 不 計 入 該 筆 試 科 目 分 數 ( 四 ) 未 符 合 參 加 口 試 項 目 資 格 者, 口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五 ) 口 試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或 未 具 口 試 資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 六 ) 本 校 訂 有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之 規 定 : 原 始 成 績 總 平 均 須 達 40 分 ( 含 ) 以 上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計 入 口 試 成 績 ), 考 生 如 未 達 此 項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6

( 七 ) 各 系 所 筆 試 口 試 或 考 試 總 分 訂 有 最 低 標 準 或 訂 有 其 他 錄 取 條 件 者, 未 達 該 項 標 準 或 條 件 之 考 生 不 予 錄 取 ; 且 未 達 筆 試 科 目 之 錄 取 條 件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 八 ) 無 前 述 任 一 情 況 之 考 生, 依 其 各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 有 加 權 規 定 者, 應 計 入 加 權 ), 依 序 錄 取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各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訂 定 備 取 名 額, 備 取 生 之 錄 取 條 件 亦 同 ( 九 ) 本 項 招 生 同 系 所 各 組 或 同 系 所 之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除 學 籍 分 組 間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外,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系 所 方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互 為 流 用 ; 報 到 後 同 系 所 各 組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因 無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而 產 生 缺 額 時, 得 經 專 案 簽 請 教 務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流 用 ( 十 )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除 各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指 定 之 科 目 外, 依 英 文 或 專 業 英 文 成 績 高 低 比 較,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經 比 較 後 仍 同 分 者, 該 同 分 考 生 一 律 錄 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比 照 正 取 生 之 規 定 處 理 ( 十 一 )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各 考 試 項 目 分 數 核 錄 標 準 分 數 及 筆 試 科 目 到 考 生 之 平 均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2 位 (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十 一 放 榜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以 後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以 後 公 布 方 式 : 正 備 取 生 除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通 知, 並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recruit.asp 十 二 成 績 單 寄 發 日 期 : 於 放 榜 後 統 一 寄 發 ( 一 )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以 後 ( 二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以 後 註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其 未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成 績 單 與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同 時 於 3 月 11 日 寄 發 ( 三 ) 本 校 將 以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登 入 系 統 中 所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寄 發 個 人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書 ( 或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 十 三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 ( 一 )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時 間 :104 年 4 月 14 日 上 午 10:00 起 ~4 月 16 日 24:00 止 ( 二 ) 報 到 程 序 : 1. 請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依 規 定 至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系 統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正 取 生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論, 備 取 生 取 消 其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2.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 無 口 試 系 所 組 之 正 備 取 生 請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之 證 明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 遞 補 ) 資 格 註 1: 如 報 考 系 所 組 簡 章 內 頁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欄 為 空 白, 即 表 示 無 特 殊 報 考 限 制,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不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惟 至 104 年 8 月 辦 理 新 生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註 2: 有 口 試 系 所 組 於 口 試 當 天 已 繳 驗, 報 到 時 不 須 再 繳 驗 註 3: 報 考 在 職 生 組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已 有 繳 交 審 查 證 件, 報 到 時 不 須 再 繳 驗 7

3. 考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正 備 取 多 系 所 組 時, 可 於 網 路 報 到 時 依 個 人 意 願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志 願 順 序 一 經 填 妥 送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及 順 序 本 校 於 報 到 截 止 後 依 各 系 所 組 缺 額 情 形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分 發, 考 生 如 同 獲 多 所 遞 補 資 格 時, 本 校 將 依 其 志 願 順 序 擇 一 系 所 組 遞 補 錄 取 4. 簡 章 中 規 定 可 選 填 志 願 之 系 所, 若 該 系 所 之 分 組 中 於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悉 就 有 選 填 該 組 為 志 願 之 考 生 依 其 備 取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 物 理 系 天 文 物 理 研 究 所 應 用 物 理 學 研 究 所 另 有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5.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於 研 教 組 網 站 公 布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情 況, 並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書 予 已 遞 補 錄 取 之 考 生 網 址 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recruit.asp 6. 開 學 日 前 若 仍 有 缺 額, 仍 依 已 通 過 資 格 審 核 而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由 本 校 通 知 至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再 遞 補 十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一 )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貼 足 回 件 郵 資,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件 ) 上 各 欄 資 料, 寫 明 考 生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組,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 可 列 印 網 路 成 績 單 ) 逕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二 ) 無 口 試 系 所 組 考 生 及 有 口 試 系 所 組 未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考 生 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參 加 口 試 之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考 試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備 取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考 試 總 分 低 於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之 考 試 總 分 時, 即 取 消 其 遞 補 資 格 即 如 於 更 正 成 績 後 有 影 響 錄 取 或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及 其 名 次 者, 則 依 變 更 成 績 後 之 結 果 取 消 資 格 及 變 更 其 名 次,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各 筆 試 科 目 以 複 查 試 卷 內 有 無 漏 未 評 閱 與 卷 面 分 數 是 否 相 符 及 總 計 分 數 為 限 ( 五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試 卷 中 各 大 題 ( 含 子 題 ) 之 評 分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 六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十 五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及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起 將 新 生 註 冊 日 程 表 及 有 關 選 課 體 檢 住 宿 等 注 意 事 項 置 於 本 校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入 學 服 務 網 之 碩 博 士 班 項 下 供 新 生 下 載 列 印, 錄 取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雖 已 繳 交 學 費, 仍 應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始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服 務 網 網 址 :http://reg.aca.ntu.edu.tw/newstu/gra/index.htm ( 二 )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於 註 冊 前 須 完 成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及 時 間 將 由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及 醫 療 中 心 規 劃, 本 體 檢 之 通 知 事 項 亦 將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起 與 新 生 註 冊 日 程 表 置 於 同 一 網 頁 供 新 生 下 載 列 印 ( 三 )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時, 應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赴 國 外 求 學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影 本, 若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 四 )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8

( 五 )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六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茲 將 103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系 所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示 於 下 表 供 參 考 : ( 單 位 : 元 ) 種 類 院 所 文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9 理 學 院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統 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生 命 科 學 院 醫 學 院 醫 學 院 ( 除 臨 床 醫 學 所 臨 床 臨 床 牙 醫 學 所 牙 醫 學 所 外 )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25,640 28,890 31,180 36,230 院 所 醫 學 院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種 類 臨 床 醫 學 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39,170 30,360 25,790 31,180 註 : 本 收 費 標 準 不 適 用 於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 七 ) 入 學 後 辦 理 已 修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3, 如 報 考 後 有 修 訂, 依 修 訂 後 之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十 六 注 意 事 項 ( 一 )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考 生 於 同 一 學 年 度 經 錄 取 為 本 校 不 同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新 生 者, 僅 得 擇 一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報 到 就 讀,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二 )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之 考 生, 若 已 於 本 校 同 系 所 同 學 制 就 讀 ( 含 已 辦 理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 須 擇 一 學 籍 就 讀, 否 則 取 消 本 次 考 試 入 學 資 格 ( 三 )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臺 (84) 體 064256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四 )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 含 所 繳 學 力 證 明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五 ) 錄 取 考 生 於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註 冊 入 學 時 無 法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 以 高 特 考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 以 肄 業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修 業 證 明 書 ) 之 正 本 者,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註 冊 入 學 時 所 繳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未 修 畢 該 學 系 應 修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六 ) 錄 取 考 生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致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入 學 時, 應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至 8 月 21 日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因 重 病 者 須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之 醫 院 出 具 之 證 明, 且 須 經 系 所 主 任 核 可 ; 服 役 者 則 須 提 出 徵 集 令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教 育 部 86 年 6 月 20 日 台 (86) 高 ( 一 ) 字 第 86069355 號 函 規 定 : 考 生 於 錄 取 多 所 大 學 研 究 所 時, 在 報 到 前 得 自 由 選 擇 預 定 就 讀 學 校 如 其 自 願 向 甲 校 研 究 所 報 到, 嗣 因 錄 取 乙 校 研 究 所 擬 放 棄 就 讀 甲 校 之 機 會, 宜 由 其 自 行 向 甲 校 表 明 並 請 求 退 還 切 結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如 甲 校 拒 絕, 考 生 得 循 法 律 途 徑 請 求 救 濟, 由 司 法 機 關 裁 決 其 主 張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有 理 ( 八 ) 錄 取 考 生 如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九 ) 註 冊 入 學 後, 各 系 所 另 有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規 定, 應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 十 ) 考 生 對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認 有 損 及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受 理 後 1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申 訴 之 結 果 若 有 不 服, 得 依 法 再 提 行 政 爭 訟 ( 十 一 )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 十 二 ) 本 校 設 有 多 種 學 程, 其 中 部 分 學 程 為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可 修 習, 學 生 入 學 後 欲 修 習 者, 可 逕 至 臺 灣 大 學 網 站 於 課 程 項 目 下 查 詢 臺 大 課 程 網 10

系 所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 主 修 自 動 控 制 ) 乙 組 ( 主 修 電 力 系 統 與 電 力 電 子 ) 所 組 代 碼 901 902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正 取 :10 備 取 :20 正 取 :4 備 取 :8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目 名 稱 參 加 資 格 一 英 文 (B) 二 工 程 數 學 (C)( 含 微 分 方 程 線 性 代 數 ) 三 電 子 學 (C) 四 控 制 系 統 (C) 一 英 文 (B) 二 工 程 數 學 (C)( 含 微 分 方 程 線 性 代 數 ) 三 電 路 學 四 電 力 工 程 ( 含 電 力 系 統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電 子 ) 口 試 日 期 地 點 佔 分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規 定 英 文 (B)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20% 計 算 英 文 (B)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20% 計 算 加 權 計 分 科 目 及 百 分 比 工 程 數 學 (C) 控 制 系 統 (C) 各 加 權 50%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所 網 址 : http://www.ee.ntu.edu.tw/graduate 二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外,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考 生 請 於 選 課 前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限 本 所 控 制 組 教 師 每 位 教 師 可 收 學 生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確 定 一 本 所 網 址 : http://www.ee.ntu.edu.tw/graduate 二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外,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考 生 請 於 選 課 前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限 本 所 電 力 組 教 師 每 位 教 師 可 收 學 生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確 定 聯 絡 電 話 (02)33663592 (02)33663592 1

系 所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丙 組 ( 主 修 計 算 機 科 學 ) 所 組 代 碼 903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正 取 :11 備 取 :30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目 名 稱 參 加 資 格 一 英 文 (B) 二 離 散 數 學 (B) 三 計 算 機 結 構 與 作 業 系 統 (A) 四 資 料 結 構 (B) 口 試 日 期 地 點 佔 分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規 定 一 英 文 (B)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10% 計 算 二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依 序 為 :1. 離 散 數 學 (B) 2. 資 料 結 構 (B) 3. 計 算 機 結 構 與 作 業 系 統 (A) 加 權 計 分 科 目 及 百 分 比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所 網 址 : http://www.ee.ntu.edu.tw/graduate 二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外,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考 生 請 於 選 課 前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限 本 所 計 算 機 科 學 組 教 師 ( 不 含 該 組 研 究 員 額 0 之 教 師 ) 每 位 教 師 可 收 學 生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確 定 聯 絡 電 話 (02)3366359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