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活 動 贈 品 : (1) 純 喫 茶 獨 家 紀 念 聯 名 背 心 : 每 隊 每 人 一 件, 請 務 必 換 穿 純 喫 茶 籃 球 背 心, 以 確 認 參 加 身 分 (2) 純 喫 茶 束 口 袋 : 每 隊 每 人 一 個 (3) 統 一 純 喫 茶 : 每 隊 每 人 一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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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純 喫 茶 Try it 鬥 牛 賽 報 到 通 知 書 報 到 編 號 已 公 佈 於 活 動 官 網 http://www.active888.com/tryit2016/static/info- 北 區 賽 程, 請 賽 前 查 詢 所 屬 報 到 編 號 與 報 到 帳 篷, 於 5/21( 六 ) 活 動 當 日 07:00 開 放 進 行 報 到, 請 依 報 到 編 號 至 指 定 帳 篷 進 行 報 到, 請 各 隊 於 第 一 場 賽 程 1 個 小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比 賽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請 攜 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 及 學 生 證 進 行 報 到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煩 請 致 電 承 辦 單 位 名 衍 行 銷 02-55915658#38, 謝 謝 一 報 到 資 訊 ( 一 ) 報 到 必 備 物 品 1.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 學 生 證, 依 報 到 編 號 至 所 屬 組 別 帳 篷 進 行 報 到 並 領 取 活 動 贈 品 ( 二 ) 報 到 細 項 說 明 1. 報 到 時 間 :07:00-14:00 開 放 現 場 報 到 ( 各 隊 請 於 第 一 場 比 賽 開 始 前 1 個 小 時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否 則 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2. 報 到 地 點 : 板 橋 第 二 運 動 場 - 籃 球 場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權 路 117 號 ) 3. 報 到 流 程 : 先 確 認 隊 伍 編 號 依 報 到 編 號 至 指 定 帳 篷 報 到 出 示 全 部 隊 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領 取 活 動 贈 品 完 成 報 到 註 : 1. 報 到 時 需 攜 帶 全 部 隊 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報 到 帳 篷 查 驗 ; 證 件 開 賽 前 要 攜 至 紀 錄 台 備 查, 確 認 完 身 份 即 能 出 賽 2. 請 各 組 於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至 比 賽 場 地 集 合

4. 活 動 贈 品 : (1) 純 喫 茶 獨 家 紀 念 聯 名 背 心 : 每 隊 每 人 一 件, 請 務 必 換 穿 純 喫 茶 籃 球 背 心, 以 確 認 參 加 身 分 (2) 純 喫 茶 束 口 袋 : 每 隊 每 人 一 個 (3) 統 一 純 喫 茶 : 每 隊 每 人 一 瓶 (4)DADA 購 物 折 價 券 : 每 人 一 張 ( 三 ) 交 通 資 訊 說 明 1. 捷 運 : 捷 運 板 橋 站 下 車 轉 搭 乘 公 車 307 310 或 步 行 前 往 2. 公 車 :(1) 臺 北 客 運 ( 綜 合 運 動 場 站 ): 三 峽 新 莊 板 橋 (2) 三 重 客 運 ( 綜 合 運 動 場 站 或 育 樂 中 心 站 ): 板 橋 新 泰 路 八 里 淡 海 五 股 板 橋 八 里 明 志 路 板 橋 公 西 板 橋 迴 龍 9 號 板 橋 (3) 聯 營 ( 綜 合 運 動 場 站 ): 板 橋 新 莊 楊 梅 (4) 板 橋 接 駁 公 車 ( 板 橋 體 育 場 站 ): 後 埔 社 后 地 區 接 駁 公 車 D 線, 途 經 捷 運 府 中 站 捷 運 亞 東 醫 院 站 (5) 聯 營 ( 板 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307 310 910 3. 火 車 : 板 橋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乘 公 車 307 310 4. 汽 車 :(1) 北 二 高 板 橋 交 流 道 下 板 橋 文 化 路 右 轉 民 權 路 (2) 中 山 高 五 股 交 流 道 下 二 省 道 右 轉 思 源 路 上 大 漢 橋 右 轉 文 化 路 右 轉 民 權 路 5. 停 車 資 訊 : 主 會 場 不 開 放 車 輛 停 放, 自 行 前 往 的 民 眾 請 將 車 輛 停 於 比 賽 會 場 周 圍, 步 行 進 入 會 場

二 活 動 說 明 一 活 動 流 程 及 場 地 配 置 圖 1.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活 動 內 容 07:00-08:00 參 賽 者 報 到 選 手 完 成 登 錄 及 領 取 贈 品 08:00-09:00 純 喫 茶 3on3 鬥 牛 賽 賽 程 進 行 賽 程 上 公 布 時 間 僅 供 參 考, 各 隊 伍 請 提 早 至 比 賽 場 地 集 合 準 備 09:00-09:30 開 賽 記 者 會 1. 熱 舞 開 場 2. 貴 賓 致 詞 3. 儀 式 進 行 4. 開 場 表 演 賽 09:30-17:50 純 喫 茶 try it 鬥 牛 賽 賽 程 進 行 1. 上 午 賽 程 進 行 2. 周 邊 攤 位 遊 戲 進 行 3. 整 點 挑 戰 活 動 進 行 1. 下 午 賽 程 周 邊 遊 戲 進 行 2.15:00 進 行 三 分 球 大 賽 18:00 賽 事 結 束 晉 級 隊 伍 頒 獎

2. 場 地 配 置 圖

二 活 動 必 備 物 品 請 務 必 攜 帶 以 下 物 品 : 1.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 學 生 證, 茲 證 明 個 人 身 分 2. 水 壺 : 為 響 應 環 保 節 能 減 碳, 請 參 賽 者 務 必 自 行 攜 帶 水 壺 以 進 行 補 給 三 競 賽 說 明 敬 請 詳 細 閱 讀, 並 請 務 必 完 全 配 合, 以 免 影 響 參 賽 權 益 參 賽 規 則 1. 比 賽 開 始 時, 球 隊 逾 時 三 分 鐘 未 到 場 或 不 足 三 人 時,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2. 每 位 球 員 必 須 遵 守 裁 判 之 判 決, 如 有 不 服 者, 裁 判 有 權 終 止 比 賽, 或 可 被 判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3. 球 隊 隊 長 為 場 上 唯 一 發 言 人 4.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時, 兩 隊 雙 方 所 有 球 員 均 需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若 任 一 隊 無 法 立 即 提 出 有 效 資 格 證 明 或 任 一 隊 資 格 不 符, 立 即 取 消 該 隊 比 賽 資 格 ; 若 兩 隊 皆 不 符 資 格, 則 由 裁 判 宣 佈 沒 收 比 賽 5. 比 賽 各 區 預 賽 採 取 單 淘 汰 制 6. 各 組 預 賽 前 四 名 可 進 入 決 賽 7.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球 員, 謝 絕 參 加 比 賽 : a. 104 學 年 度 登 記 為 HBL 甲 組 球 隊 球 員 ( 依 HBL 資 料 查 詢 官 方 網 站 之 球 員 名 單 為 準 ) b. 104 學 年 度 登 記 為 大 專 籃 球 聯 賽 公 開 第 一 級 球 員 ( 依 大 專 籃 球 聯 賽 秩 序 冊 為 準 ) 時 間 規 定 1. 地 區 預 賽 及 全 國 決 賽 初 賽 每 場 比 賽 時 間 為 10 分 鐘, 若 得 分 先 達 15 分 者 即 為 勝 隊 總 決 賽 冠 軍 戰 及 季 軍 戰 每 場 比 賽 時 間 為 15 分 鐘, 若 得 分 先 達 20 分 者 為 勝 隊 2. 比 賽 開 始 時, 球 隊 逾 時 三 分 鐘 未 到 場 或 不 足 三 人 時,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賽 程 上 公 布 時 間 僅 供 參 考, 各 隊 伍 請 提 早 至 比 賽 場 地 集 合 準 備 3. 地 區 預 賽 及 全 國 決 賽 初 賽 比 賽 期 間 不 可 暫 停, 進 入 最 後 四 強 後, 每 隊 可 暫 停 乙 次, 另 若 因 球 員 有 明 顯 受 傷 情 況 下, 經 裁 判 認 定 後 暫 停 處 理, 其 暫 停 時 間 為 三 十 秒 4. 比 賽 時 間 由 裁 判 或 場 邊 紀 錄 員 以 碼 錶 計 時, 除 暫 停 時 間 球 員 受 傷 或 裁 判 抗 議 等 需 停 表 外, 其 餘 比 賽 時 間 一 律 不 得 停 表 5. 比 賽 無 進 攻 時 間, 但 如 果 球 隊 採 消 極 進 行 比 賽, 裁 判 員 應 以 最 後 五 秒 倒 數 的 方 式 警 告 該 球 隊

競 賽 規 則 1. 一 隊 至 少 三 人, 至 多 四 人 參 賽, 其 中 一 球 員 為 替 補 死 球 狀 態 時 得 以 向 記 錄 台 請 求 替 補 若 因 故 受 傷 或 超 過 犯 規 次 數 ( 個 人 犯 規 達 四 次 則 取 消 該 球 員 該 場 比 賽 資 格, 球 隊 不 足 兩 人 即 宣 判 沒 收 比 賽 2. 比 賽 開 始 之 攻 守 順 序 以 猜 拳 決 定 之, 進 攻 方 於 3 分 線 外 頂 端, 防 守 方 於 罰 球 線, 雙 方 經 洗 球 後 開 始 比 賽 遇 爭 球 時, 依 球 權 輪 替 方 向 延 續 3. 得 分 判 定 情 況 如 下 : a. 罰 球 中 籃 算 一 分 b. 投 球 中 籃 算 兩 分 c. 三 分 投 籃 區 域 中 籃 算 三 分 ( 若 場 地 無 三 分 線 設 定, 則 取 消 三 分 球 規 定 ) 4. 投 籃 時 遇 犯 規, 如 球 進, 得 分 算, 另 加 罰 一 球 ; 如 球 未 進, 依 出 手 點 判 定, 三 分 線 外 罰 三 球, 三 分 線 內 罰 兩 次 5. 所 有 發 球 ( 不 得 超 過 5 秒 ) 須 均 由 對 方 先 觸 球 及 雙 足 站 於 罰 球 線 後 開 始 比 賽 發 球 時 球 必 須 傳 出 不 得 直 接 投 籃, 否 則 喪 失 控 球 權 每 次 發 球 時 均 由 對 方 觸 ( 摸 ) 球 但 觸 ( 摸 ) 球,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兩 秒 鐘 ( 若 犯 規 先 行 警 告, 再 犯 則 判 一 次 罰 球 並 繼 續 獲 控 球 權 ) 6. 投 籃 動 作 犯 規 獲 團 隊 犯 規 次 數 累 計 七 次 ( 第 七 次 ) 以 上 時, 由 對 方 隊 伍 進 行 兩 次 罰 球 ( 三 分 線 外 投 籃 犯 規 罰 三 球 ), 每 進 一 球 算 得 一 分 非 投 籃 犯 規 或 違 例, 則 由 對 方 隊 伍 獲 控 球 權 個 人 犯 規 達 四 次 則 取 消 該 球 員 該 場 比 賽 資 格 7. 比 賽 時 間 終 了 時, 若 得 分 相 同, 則 兩 隊 所 有 球 員 各 罰 一 球, 以 定 勝 負 ; 若 仍 同 分, 則 兩 隊 派 代 表 交 互 罰 球, 先 領 先 一 球 者 為 勝 隊 8. 每 一 次 投 籃 或 罰 球 得 分 後 : 一 位 未 得 分 隊 的 球 員 藉 由 運 球 或 從 場 內 籃 下 傳 球 至 球 場 內 的 弧 線 之 後 來 恢 復 比 賽 ( 非 從 端 線 外 ) 防 守 隊 不 得 於 籃 下 進 攻 免 責 半 圓 區 域 進 行 比 賽 9. 防 守 隊 抄 截 獲 球 或 搶 得 籃 板 球 後 必 須 將 球 送 回 至 三 分 線 外, 此 時 比 賽 立 即 開 始, 防 守 隊 可 防 守, 進 攻 隊 可 投 傳 或 運 球 10. 罰 球 情 況 應 依 據 標 準 籃 球 規 者 若 罰 球 隊 最 後 一 罰 沒 命 中 而 搶 得 籃 板, 可 立 即 出 手 若 防 守 方 搶 得 籃 板 球, 再 攻 籃 前, 球 必 須 回 到 三 分 線 外 11. 詳 細 規 則 則 見 主 辦 單 位 之 比 賽 規 章, 除 以 上 所 述 規 則 外, 其 餘 均 按 照 國 際 籃 協 (FIBA) 最 新 籃 球 規 定 執 行 之 12. 所 有 規 則 及 指 引 均 由 裁 判 執 行, 所 有 不 禮 貌 不 君 子 及 缺 乏 運 動 精 神 之 行 為, 均 可 被 判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13.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對 本 活 動 相 關 之 規 則 更 動 之 權 利 與 各 名 詞 之 最 終 解 釋 權, 請 各 位 活 動 參 加 者 務 必 遵 守 大 會 相 關 規 定 14. 如 遇 豪 大 雨, 大 會 將 視 天 氣 狀 況 決 定 是 否 延 賽, 公 布 時 間 將 於 5/20( 五 ) 中 午 12:00 宣 布 公 佈 方 式, 將 以 簡 訊 EMAIL 及 大 會 官 網 等 公 告 延 賽 日 期 將 於 5/22( 周 日 ) 於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第 二 運 動 場 舉 行 預 賽 獎 勵 辦 法 a. 男 子 組 前 四 名 : 每 人 獎 牌 乙 個 決 賽 特 別 款 球 衣 一 件 / 人 b. 女 子 組 前 四 名 : 每 人 獎 牌 乙 個 決 賽 特 別 款 球 衣 一 件 / 人 決 賽 獎 勵 辦 法 各 組 前 三 名 隊 伍 決 賽 各 組 獎 勵 內 容 第 一 名 冠 軍 獎 盃 乙 座 10,000 元 獎 金 純 喫 茶 專 屬 紀 念 球 乙 顆 1 萬 元 之 DADA 商 品 禮 券 第 二 名 亞 軍 獎 盃 乙 座 獎 金 6,000 元 純 喫 茶 專 屬 紀 念 球 乙 顆 第 三 名 季 軍 獎 盃 乙 座 獎 金 3,000 元 純 喫 茶 專 屬 紀 念 球 乙 顆 晉 級 參 加 總 決 賽 之 外 縣 市 隊 伍, 赴 北 部 參 與 決 賽 可 獲 交 通 補 助 費 : 中 區 : 每 人 補 助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南 區 : 每 人 補 助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5. 選 手 於 競 賽 進 行 時, 請 注 意 個 人 安 全 及 體 能 狀 況, 如 於 比 賽 過 程 中 感 到 身 體 不 適, 請 立 即 告 知 裁 判 並 停 止 比 賽 ; 大 會 工 作 人 員 或 醫 師 有 權 視 參 加 者 體 能 狀 況, 中 止 參 加 者 比 賽 資 格 6. 建 議 參 賽 選 手 可 自 行 攜 帶 個 人 專 屬 裝 備, 如 : 雨 具 毛 巾 等

四 其 他 備 註 事 項 A.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災 或 天 候 不 佳 等 因 素, 大 會 將 視 情 形 決 定 取 消 或 擇 期 舉 辦, 選 手 不 得 異 議 公 布 時 間 將 於 5/20( 五 ) 中 午 12:00 宣 布 公 佈 方 式, 將 以 簡 訊 EMAIL 及 大 會 官 網 等 公 告 延 賽 日 期 將 於 5/22( 周 日 ) 於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第 二 運 動 場 舉 行 B. 本 活 動 之 錄 影 相 片 及 成 績 等, 皆 為 主 辦 單 位 版 權 所 有 C. 本 次 活 動 保 險 僅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險, 對 於 本 身 疾 患 引 起 之 病 症 不 在 承 保 範 圍 內, 請 參 賽 者 自 行 投 保 個 人 保 險 公 共 意 外 險 非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或 是 意 外 保 險, 必 須 是 主 辦 單 位 有 責 任 為 前 提 下, 只 承 保 因 大 會 硬 體 疏 失 所 致 之 傷 害, 由 保 險 公 司 代 負 賠 償 責 任, 所 有 細 節 依 投 保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約 為 準 D.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對 本 活 動 相 關 之 規 則 更 動 贈 品 證 書 發 放 與 否 等 之 權 利 與 各 名 詞 之 最 終 解 釋 權, 請 各 位 活 動 參 加 者 務 必 遵 守 大 會 相 關 規 定 E.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致 電 活 動 服 務 專 線 02-5591-5658#38 洽 詢 ( 服 務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AM10:00~PM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