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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Transcription: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102 年 度 第 四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30 地 點 :B111 院 辦 公 室 主 席 : 蘇 院 長 喜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貳 討 論 事 項 : 提 案 一 :102 年 度 優 良 導 師 選 拔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1. 根 據 本 校 優 良 導 師 甄 選 及 獎 勵 辦 法 及 導 師 制 度 委 員 會 101.06.26 會 議 紀 錄, 初 評 需 由 各 各 推 選 1 位 為 院 優 良 導 師, 複 評 需 由 其 中 推 選 1 代 表 本 院 的 校 優 良 導 師, 請 委 員 就 各 所 提 出 的 優 良 導 師 進 行 評 選 2. 本 院 三 各 推 薦 一 位 優 良 導 師 人 選, 分 別 為 健 大 二 導 師 - 范 靜 媛 老 師 保 營 大 二 導 師 - 趙 文 婉 老 師 健 康 行 銷 組 大 四 導 師 - 紀 雪 雲 老 師 決 議 : 全 體 委 員 推 薦 紀 雪 雲 導 師 擔 任 本 院 校 優 良 導 師 提 案 二 : 健 康 產 提 開 南 大 鼓 勵 生 考 取 國 家 考 試 暨 專 證 照 獎 金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為 鼓 勵 生 考 取 證 照, 擬 新 增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A 級,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 字 體 : 標 楷 體 /12, 修 改 處 請 加 底 線 )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健 康 照 護 院 A 級 健 康 產 1. 醫 務 師 2. 病 歷 資 訊 師 3. 疾 病 分 類 員 4. 體 適 能 指 導 師 5. 肌 力 體 能 訓 練 員 6. 健 康 產 師 7. 健 康 師 8. 醫 務 書 記 9. 醫 資 訊 師 10. 醫 資 訊 分 析 師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1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決 議 : 請 健 及 健 康 仔 細 評 估 後 再 議 現 行 條 文 ( 字 體 : 新 細 明 體 /12) 健 康 照 護 院 A 級 健 康 產 1. 醫 務 師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說 明

提 案 三 :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榮 譽 分 程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教 資 源 中 心 建 議 辦 修 正 決 議 :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四 : 本 院 提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生 習 成 效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校 開 南 大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第 二 條 : 本 校 生 之 習 成 效 依 校 院 ( 所 ) 級 基 本 素 養 及 核 心 能 力 進 行 檢 核, 其 內 容 校 級 由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訂 定 之, 院 ( 所 ) 級 由 各 院 ( 所 ) 訂 定 之 決 議 :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五 : 健 康 產 提 開 南 大 健 康 產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校 開 南 大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第 二 條 : 本 校 生 之 習 成 效 依 校 院 ( 所 ) 級 基 本 素 養 及 核 心 能 力 進 行 檢 核, 其 內 容 校 級 由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訂 定 之, 院 ( 所 ) 級 由 各 院 ( 所 ) 訂 定 之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 健 康 產 提 健 康 產 生 習 中 心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校 開 南 大 期 中 預 警 暨 補 救 教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 各 開 課 單 位 應 成 立 生 習 中 心, 以 輔 導 習 狀 況 不 佳 之 生 ; 並 得 成 立 讀 書 會 以 提 振 習 風 氣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 保 健 營 養 提 開 南 大 保 健 營 養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校 開 南 大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第 二 條 : 本 校 生 之 習 成 效 依 校 院 ( 所 ) 級 基 本 素 養 及 核 心 能 力 進 行 檢 核, 其 內 容 校 級 由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訂 定 之, 院 ( 所 ) 級 由 各 院 ( 所 ) 訂 定 之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八 : 保 健 營 養 提 保 健 營 養 生 習 中 心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校 開 南 大 期 中 預 警 暨 補 救 教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 各 開 課 單 位 應 成 立 生 習 中 心, 以 輔 導 習 狀 況 不 佳 之 生 ; 並 得 成 立 讀 書 會 以 提 振 習 風 氣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九 :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提 開 南 大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校 開 南 大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第 二 條 : 本 校 生 之 習 成 效 依 校 院 ( 所 ) 級 基 本 素 養 及 核 心 能 力 進 行 檢 核, 其 內 容 校 級 由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訂 定 之, 院 ( 所 ) 級 由 各 院 ( 所 ) 訂 定 之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提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生 習 中 心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2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校 開 南 大 期 中 預 警 暨 補 救 教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 各 開 課 單 位 應 成 立 生 習 中 心, 以 輔 導 習 狀 況 不 佳 之 生 ; 並 得 成 立 讀 書 會 以 提 振 習 風 氣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 核 備 102 年 10 月 16 日 第 2 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 參 考 資 料 ) 決 議 : 通 過 參 臨 時 動 議 : 請 健 康 進 行 自 評 簡 報 預 演 肆 散 會 : 下 午 1:20 3

開 南 大 鼓 勵 生 考 取 國 家 考 試 暨 專 證 照 獎 金 實 施 辦 法 102.07.16 第 15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開 南 大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本 校 生 認 真 讀 書 專 心 向, 並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及 取 得 專 技 術 證 照, 特 訂 定 開 南 大 鼓 勵 生 考 取 國 家 考 試 暨 專 證 照 獎 金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證 照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 一 第 一 類 : ( 一 ) 國 家 及 相 關 機 構 考 試 獎 金 ( 二 )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校 之 在 生 及 畢 未 滿 三 年 之 校 友 通 過 考 選 部 辦 之 高 普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或 其 他 足 堪 認 定 相 當 之 證 照 考 試 及 格 者,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二 第 二 類 : ( 一 )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獎 金 ( 二 ) 申 請 資 格 : 凡 通 過 國 際 語 言 認 證 及 各 院 重 點 發 展 證 照 之 在 生 三 第 三 類 : ( 一 ) 專 證 照 獎 金 : 各 院 依 教 育 目 標, 擇 定 考 照 項 目 ( 分 為 A B 兩 級 ), 聚 焦 輔 導 生 積 極 準 備 ( 二 ) 申 請 資 格 : 凡 通 過 各 院 專 證 照 之 在 生 第 三 條 獎 勵 內 容 : 一 第 一 類 : ( 一 )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或 相 當 者 給 予 獎 金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 二 )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或 相 當 者 給 予 獎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整 ( 三 )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或 相 當 者 給 予 獎 金 新 臺 幣 參 萬 元 整 ( 四 ) 公 務 人 員 普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者 給 予 獎 金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整 ( 五 )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者 給 予 獎 金 新 臺 幣 伍 仟 元 整 ( 六 ) 其 它 相 當 考 試 之 證 書 及 證 照 由 各 院 自 行 訂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二 第 二 類 : 依 證 照 種 類 區 分 表 獎 勵 特 定 三 第 三 類 :A 級 獎 勵 報 名 費 百 分 之 百, 但 以 新 臺 幣 伍 仟 元 為 上 限 ; B 級 獎 勵 報 名 費 百 分 之 六 十, 但 以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為 上 限 四 獎 金 得 視 當 年 度 預 算 調 整 之 第 四 條 申 請 程 序 及 審 查 方 式 : 一 申 請 人 應 於 取 得 證 照 後, 於 每 期 公 告 期 限 內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線 上 申 請 表 證 書 或 證 照 或 合 格 證 明 書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 畢 未 滿 三 年 之 校 友 申 請 第 一 類 獎 金, 需 加 附 畢 證 書 影 本 ) 向 所 屬 所 提 出 申 請 二 各 初 審 後 向 所 屬 院 所 提 出 申 請, 由 各 院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進 行 審 核, 審 核 通 過 後 送 本 校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核 准 三 由 本 校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審 查 申 請 人 資 格 及 相 關 頒 發 獎 金 事 宜 第 五 條 遇 有 特 殊 證 照 和 認 定 疑 義, 由 獎 助 金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依 程 序 處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

證 照 種 類 區 分 表 證 照 類 別 第 一 類 國 家 及 相 關 機 構 考 試 獎 金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1.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或 相 當 100,000 2.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或 相 當 50,000 3.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或 相 當 30,000 4. 公 務 人 員 普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10,000 5.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5,000 1. 全 民 英 檢 (GEPT) 高 級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2.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3. 托 褔 考 試 (TOEFL)IBT95/CBT240(Paper-based587) 以 上 6,000 4. 托 福 考 試 (TOEFL)IBT78/CBT210(Paper-based 547) 5,000 5. 托 褔 考 試 (TOEFL)IBT71/CBT197 (Paper-based 530)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6. 雅 思 測 驗 (IELTS)6.5 以 上 6,000 7. 雅 思 測 驗 (IELTS)5.5 以 上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8. 多 益 測 驗 (TOEIC)950 以 上 6,000 9. 多 益 測 驗 (TOEIC)850 以 上 5,000 第 二 類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獎 金 10. 多 益 測 驗 (TOEIC)750 以 上 4,000 11. 多 益 測 驗 (TOEIC)650 以 上 3,000 12. 日 文 檢 定 N1 6,000 13. 日 文 檢 定 N2 ( 申 請 資 格 : 三 年 級 含 以 前 )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14.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流 利 級 ( 申 請 資 格 : 限 應 華 1.2.3. 年 級 生 ) 15.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高 階 級 ( 申 請 資 格 : 限 應 華 1.2.3. 年 級 生 ) 6,000 4,000 16. 財 規 劃 人 員 5,000 17. 外 語 領 隊 5,000 18. 外 語 導 遊 6,000 19.CIW Security Analyst ( 資 訊 安 全 分 析 師 ) 5,000 20. 照 顧 服 務 員 單 一 級 5,000 5

證 照 類 別 企 創 1.SOCBS 行 銷 企 劃 師 2.EMA 創 分 析 師 3.CSQ 服 務 品 質 專 師 4.WBSA 企 劃 力 國 際 認 證 5.CQT 品 質 技 術 師 6. 衝 突 國 際 專 人 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財 務 金 融 1. 證 券 商 高 級 務 人 員 (CSFA2) 2.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CFA) 3.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4.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5. 特 考 財 產 保 險 代 人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商 院 A 級 行 銷 國 際 企 1.TBSA 商 務 企 劃 能 力 進 階 檢 定 1. 國 際 企 師 2. 顧 客 關 係 師 3. 行 銷 師 ( 銷 售 ) 4. 衝 突 國 際 專 人 才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會 計 無 專 案 研 究 所 無 6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觀 光 運 輸 院 A 級 物 流 航 運 空 運 運 輸 科 技 觀 光 餐 飲 旅 館 休 閒 事 1. 優 質 企 供 應 鏈 安 全 專 責 人 員 1. 貨 運 承 攬 運 送 國 際 協 會 FIATA 專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2. 國 際 航 空 協 會 (IATA) 專 證 書 1. 乙 級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1. 華 語 領 隊 2. 華 語 導 遊 3. 中 餐 烹 調 乙 級 證 照 ( 素 食 ) 4. 中 餐 烹 調 乙 級 證 照 ( 葷 食 ) 5. 飲 料 調 製 乙 級 證 照 6. 烘 焙 食 品 乙 級 證 照 7.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乙 級 證 照 1. 國 際 會 議 CMP 認 證 考 試 2. 青 年 活 動 企 劃 師 3.WBSA 初 階 商 務 企 劃 專 認 證 ( 初 階 ) 4.WBSA 中 階 行 銷 經 認 證 ( 中 階 ) 5.WBSA 企 劃 總 監 認 證 ( 高 階 ) 6. 自 行 車 專 人 員 (A 級 領 隊 ) 7. 自 行 車 專 人 員 (B 級 領 隊 ) 8. 競 技 疊 杯 教 練 證 A 級 ( 進 階 ) 教 練 證 照 9. 競 技 疊 杯 教 練 證 B 級 ( 一 般 ) 教 練 證 照 10. 展 覽 專 人 員 進 階 認 證 考 試 11. 會 議 專 人 員 進 階 認 證 考 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7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資 訊 院 A 級 資 訊 多 媒 體 行 動 商 務 1.Cisco Certified Network Associate (CCNA) 2.Cisco Certified Network Professional (CCNP) 3. 微 軟 認 證 技 術 專 家 (MCTS) 4. 昇 陽 認 證 Java 程 式 設 計 師 (Oracle Certified Java Programmer,OCJP) 5.Oracle Certified Associate DBA 6.Red Hat Certified System Administrator(RHCSA) 7.Red Hat 認 證 統 工 程 師 (RHCE) 8.SAP TERP 9.ERP 進 階 規 劃 師 10.ERP 軟 體 顧 問 師 11.SAP ERP 12.SAP ABAP 13.Linux 專 協 會 認 證 Level-1 (LPIC Level-1) 14.Linux 專 協 會 認 證 Level-2 (LPIC Level-2) 15.Linux 專 協 會 認 證 Level-3 (LPIC Level-3) 1.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技 術 士 2. 微 軟 認 證 統 員 (MCSA) 3.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ECP) 4.Certificated Ethical Hacker,CEH 認 證 道 德 駭 客 5.CIW Security Professional 6.CIW Security Associate 7.CIW Network Associate 8. 專 案 師 (PMP) 認 證 9. 昇 陽 認 證 Java 程 式 設 計 師 (Sun Certified Java Programmer,SCJP) 10.Foundation Certificate in EPC Architecture Framework 11.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Certifications (IC3)Computer Fundamental, CF 12.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Certifications (IC3) Key Application, KA 13.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Certifications (IC3) Living OnLine, LOL1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8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資 訊 院 A 級 資 訊 傳 播 1.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in Rich Media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Flash 2.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in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in Web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Dreamweaver 4.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in Graphic Design & Illustration Using Adobe Illustrator 5.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in Print & Digital Media Publication Using Adobe Indesign 6.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in Video Communication Adobe Premiere Pro 7.Autodesk 3ds Max Design Certified Professional 8.Autodesk AutoCAD Certified Professional 9.Autodesk 3ds Max Certified Professional 10.Autodesk 3ds Max Certified Professional Models to Motion( 建 模 動 畫 ) 11.Autodesk 3ds Max Certified Professional Surface and Look Development( 視 覺 開 發 ) 12.Autodesk Maya Certified Professional Models to Motion( 建 模 動 畫 ) 13.Autodesk Maya Certified Professional Visual Effects and Simulation( 視 覺 特 效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創 意 產 數 位 電 影 士 位 程 1.After Effects CS5 2.Dreamweaver CS5 3.Flash CS5Photoshop 4.InDesign CS5 5.ColdFusion 8 6.Lightroom 3 Photography 7.Acrobat X Pro 8.Adobe Muse CC 9.Captivate 5.5 10.CQ5.5 Lead Developer 11.Photoshop CS5 12.Premiere Pro CS5 13.Illustrator CS5 14.ITE 數 位 內 容 - 遊 戲 企 劃 專 人 員 15.ITE 數 位 內 容 - 遊 戲 美 術 專 人 員 9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人 文 社 會 院 A 級 公 共 事 務 法 律 應 用 日 語 應 用 英 語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無 1. 證 券 高 級 務 員 證 照 2.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證 照 3.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4.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5.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6.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1. 韓 語 初 級 證 照 無 1.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進 階 級 ( 限 應 華 1.2. 年 級 生 ) 2. 華 語 文 寫 作 能 力 測 驗 基 礎 級 (FOCFL Writing Level 2) ( 限 應 華 1.2.3. 年 級 生 ) 3. 華 語 文 寫 作 能 力 測 驗 進 階 級 (FOCFL Writing Level 3)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4. 華 語 文 寫 作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FOCFL Writing Level 4)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5. 全 民 中 檢 第 5 級 寫 作 能 力 (CWT Level 5)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6. 全 民 中 檢 第 6 級 寫 作 能 力 (CWT Level 6)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7. 全 民 中 檢 第 5 級 語 文 素 養 (CWT Level 5)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8. 全 民 中 檢 第 6 級 語 文 素 養 (CWT Level 6)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10

證 照 類 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保 健 營 養 1.HACCP (60B 高 級 ) 2. 食 品 分 析 檢 驗 乙 級 3. 化 乙 級 技 術 士 4. 中 餐 烹 調 乙 級 葷 食 技 術 士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健 康 照 護 院 A 級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1. 芳 香 療 法 師 2. 急 救 教 練 3. 健 康 師 4. 體 適 能 健 走 C 級 指 導 員 5. 樂 齡 健 身 運 動 指 導 員 認 證 6. 體 適 能 健 身 C 級 指 導 員 7. 休 閒 養 生 運 動 指 導 員 獎 勵 報 名 費 100% 健 康 產 1. 醫 務 師 2. 病 歷 資 訊 師 3. 疾 病 分 類 員 4. 體 適 能 指 導 師 5. 肌 力 體 能 訓 練 員 6. 健 康 產 師 7. 健 康 師 8. 醫 務 書 記 9. 醫 資 訊 師 10. 醫 資 訊 分 析 師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商 院 B 級 企 創 1.CRM 顧 客 關 係 商 品 分 析 師 2. 國 際 行 銷 初 級 人 才 認 證 檢 定 3. 中 小 企 財 務 人 員 認 證 4.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內 部 稽 核 測 驗 ( 一 般 金 融 ) 5.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能 力 測 驗 6.LCCIEB 國 際 證 照 - 網 路 行 銷 7.LCCIEB 國 際 證 照 - 行 銷 8.LCCIEB 國 際 證 照 - 電 子 商 務 獎 勵 報 名 費 60% 11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觀 光 運 輸 院 B 級 財 務 金 融 行 銷 國 際 企 會 計 專 案 研 究 所 物 流 航 運 1. 信 託 務 人 員 (CTA) 2.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CSIA) 3. 證 券 商 務 人 員 (CSFA1) 4. 中 小 企 財 務 人 員 認 證 5. 企 內 控 6. 中 小 企 財 務 主 7. 期 貨 商 務 員 (CFCA) 8. 投 信 投 顧 務 員 (CSIIA) 9. 資 產 證 券 化 10. 進 階 外 匯 人 員 11. 金 融 人 員 風 險 12. 金 融 人 員 授 信 擔 保 品 估 價 13.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14. 進 階 財 富 15. 企 風 險 師 16. 個 人 風 險 師 17. 金 融 人 員 風 險 1. 初 階 行 銷 企 劃 證 照 / 網 路 行 銷 2.TBSA 商 務 企 劃 能 力 初 級 檢 定 3. 國 際 行 銷 初 級 人 才 認 證 檢 定 4. 初 階 行 銷 傳 播 認 證 1. 兩 岸 經 貿 商 務 人 才 認 證 檢 定 2. 國 際 禮 儀 接 待 員 乙 級 證 照 3. 初 級 外 匯 人 員 1. 乙 級 會 計 事 務 技 術 士 1. 專 案 師 認 證 (APMP) 1. 物 流 中 心 及 保 稅 倉 庫 專 責 人 員 證 照 2. 保 稅 工 廠 專 責 人 員 證 照 3. 貨 棧 貨 櫃 集 散 站 自 主 專 責 人 員 4. 科 園 區 保 稅 務 專 責 人 員 5.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堆 高 機 操 作 技 術 士 證 照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60% 12

證 照 類 別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資 訊 院 B 級 空 運 運 輸 科 技 觀 光 餐 飲 旅 館 休 閒 事 資 訊 1. 航 空 定 位 專 證 書 2. 優 質 企 供 應 鏈 安 全 專 責 人 員 1. 英 國 皇 家 物 流 運 輸 會 (ILT) 二 級 以 上 專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2. 美 國 SOLE 物 流 規 劃 師 (Level-2 DSL) 證 照 3. 美 國 SOLE 物 流 助 師 (Level-1 DL) 證 照 4. 英 國 皇 家 物 流 運 輸 會 (ILT) 一 級 以 上 專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5. 英 國 CITY&guilds 顧 客 關 係 師 6.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人 員 1.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證 照 ( 素 食 ) 2.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證 照 ( 葷 食 ) 3. 西 餐 烹 調 丙 級 證 照 4.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證 照 5. 烘 焙 食 品 丙 級 證 照 6.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丙 級 證 照 7. 航 空 訂 位 統 考 試 8. 餐 旅 服 務 證 照 1. 自 行 車 專 人 員 (C 級 領 隊 ) 2. 競 技 疊 杯 教 練 證 C 級 ( 助 ) 教 練 證 照 3. 會 議 展 覽 專 人 員 初 階 認 證 考 試 1.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乙 級 技 術 士 2.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3. 微 軟 認 證 IT 開 發 專 員 (MCITP) 4.ERP 初 階 規 劃 師 5.ERP 軟 體 應 用 師 ( 配 銷 模 組 ) 6.ERP 軟 體 應 用 師 ( 財 務 模 組 ) 7.ERP 軟 體 應 用 師 ( 生 製 造 模 組 ) 8.CIW Professional 9.CIW Associate 10.Master CIW Administrator 11.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 DBA 13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獎 勵 報 名 費 60%

證 照 類 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多 媒 體 行 動 商 務 1. 軟 體 測 試 工 程 師 (CSTE) 2. 微 軟 認 證 技 術 專 家 (MCTS) 3.CIW Professional 4.CIW Associate 5.CIW Web Developer 6.CIW E-Commerce Technical Engineer 7.CIW E-Commerce Associate 8.CIW Web Professional 9. 品 質 師 (CQM) 10.APMP 專 案 師 11. 軟 體 品 質 工 程 師 (CSQE) 12.Information Technology Expert,ITE( 資 訊 專 人 員 鑑 定 )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人 文 社 會 院 B 級 資 訊 傳 播 創 意 產 數 位 電 影 士 位 程 公 共 事 務 1. 電 腦 繪 圖 概 論 數 位 色 彩 配 色 (TQC+ 專 設 計 人 才 認 證 ) 2. 電 腦 繪 圖 設 計 (Illustrator) (TQC+ 專 設 計 人 才 認 證 ) 1.TQC+ 平 面 設 計 專 人 員 2.TQC+ Flash 動 畫 設 計 專 人 員 3.TQC+ 網 頁 設 計 專 人 員 4.TQC+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專 人 員 無 獎 勵 報 名 費 60% 14

證 照 類 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法 律 1.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證 照 2. 保 險 務 人 員 證 照 3.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證 照 4. 人 身 保 險 代 人 5. 財 產 保 險 代 人 應 用 日 語 無 應 用 英 語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無 1. 全 民 中 檢 第 2 級 寫 作 能 力 (CWT Level 2) ( 限 應 華 1.2.3. 年 級 生 ) 2. 全 民 中 檢 第 3 級 寫 作 能 力 (CWT Level 3) ( 限 應 華 1.2.3. 年 級 生 ) 3. 全 民 中 檢 第 4 級 寫 作 能 力 (CWT Level 4)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4. 全 民 中 檢 第 2 級 語 文 素 養 (CWT Level 2) ( 限 應 華 1.2.3. 年 級 生 ) 5. 全 民 中 檢 第 3 級 語 文 素 養 (CWT Level 3) ( 限 應 華 1.2.3. 年 級 生 ) 6. 全 民 中 檢 第 4 級 語 文 素 養 (CWT Level 4) ( 限 應 華 不 限 年 級 生 ) 15

證 照 類 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保 健 營 養 1. HACCP (60A 初 級 ) 2. 食 品 分 析 檢 驗 丙 級 3. 化 丙 級 技 術 士 4. 保 健 食 品 初 級 工 程 師 第 三 類 專 證 照 獎 金 健 康 照 護 院 B 級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1. 基 本 急 救 2. 水 上 安 全 救 生 員 3. 高 級 急 救 員 4. 丙 級 美 容 技 術 士 5. 健 康 保 險 技 術 員 6. 健 康 士 獎 勵 報 名 費 60% 健 康 產 1. 品 質 師 2. 國 際 專 案 師 PMP 16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榮 譽 分 程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102.02.26 101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2.05.07 101 年 度 第 6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8.06 102 年 度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0.16 102 年 度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程 名 稱 : 健 康 照 護 院 榮 譽 分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 ( 英 文 名 稱 :Honor Program /School of Healthcare Management) 二 主 辦 單 位 : 健 康 照 護 院 三 程 宗 旨 1. 強 化 生 國 際 視 野 外 語 及 專 能 力 2. 提 昇 生 國 際 接 軌 的 潛 力 四 程 簡 介 本 院 依 據 開 南 大 榮 譽 分 程 設 置 暨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點 規 定, 設 置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榮 譽 分 程 實 施 要 點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和 國 際 的 人 力 需 求, 整 合 校 內 外 資 源, 提 供 本 院 優 秀 生 更 具 挑 戰 性 之 習 環 境, 特 別 設 立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榮 譽 分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 五 實 施 對 象 ( 一 ) 招 生 名 額 : 全 校 總 名 額 共 計 以 120 名 為 上 限, 本 院 分 配 名 額 以 在 人 數 比 例 定 之 ( 二 ) 申 請 對 象 : 大 部 一 年 級 及 二 年 級 ( 三 ) 申 請 資 格 : 1. 申 請 者 若 目 前 為 在 校 未 滿 一 年 者, 必 須 最 近 一 期 總 平 均 名 列 全 班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在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甲 等 80 分 ( 含 ) 以 上 ; 若 目 前 為 在 校 一 年 ( 含 ) 以 上 者 必 須 於 最 近 兩 期 總 平 均 名 列 全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在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甲 等 80 分 ( 含 ) 以 上 經 上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並 有 意 願 者, 由 本 院 榮 譽 分 程 工 作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遴 選 之 2. 獲 本 小 組 推 薦 生 需 繳 交 參 加 同 意 書 乙 份, 及 填 寫 修 讀 申 請 表, 繳 交 至 本 院 ( 四 ) 申 請 時 間 : 依 校 行 事 曆 公 告 分 程 申 請 規 定 時 間 辦 六 資 格 審 查 ( 一 ) 申 請 修 讀 本 程 之 生, 經 由 本 小 組 遴 選, 推 薦 至 開 南 大 榮 譽 分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員 資 格 凡 具 備 本 程 員 身 分 之 生, 始 可 修 習 本 程 之 課 程 ( 二 ) 本 小 組 之 組 成 由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本 院 各 ( 所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各 ( 所 ) 並 推 派 教 師 代 表 一 名 為 推 薦 委 員, 並 由 召 集 人 指 派 一 名 委 員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經 推 薦 得 連 任 之 ( 三 ) 本 小 組 每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 每 次 開 會 需 有 委 員 會 人 員 二 分 之 一 出 席, 出 席 人 員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七 課 程 規 劃 ( 一 ) 本 程 共 二 年, 課 程 安 排 區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每 一 階 段 為 一 期, 各 課 程 之 開 課 計 畫 經 本 校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實 行, 並 視 需 求 得 於 暑 假 期 間 開 課, 不 受 該 科 重 修 之 17

限 制 ( 二 ) 本 程 規 劃 課 程 共 計 20 分, 其 中 共 同 必 修 8 分, 全 校 統 籌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應 英 安 排 授 課 ; 進 階 專 課 程 12 分, 由 本 院 負 責 授 課, 課 程 安 排 如 下 : 類 別 課 程 名 稱 分 數 國 際 視 野 2 共 同 必 修 國 際 觀 2 英 美 文 翻 譯 2 時 事 英 文 2 健 康 照 護 體 概 論 3 進 階 專 選 修 * 整 合 式 健 康 照 護 3 ( 至 少 選 修 4 門,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議 題 研 討 共 12 分 ) 3 健 康 產 經 濟 3 * 進 階 專 課 程 12 分 中, 至 少 有 9 分 不 屬 於 生 主 修 ( 含 雙 主 修 ) 輔 或 其 它 程 應 修 之 科 目 八 修 規 定 ( 一 ) 超 修 分 數 : 凡 具 備 本 程 員 身 份 之 生, 可 辦 超 修 分, 超 修 分 數 依 本 校 生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 二 ) 每 期 至 少 修 習 合 格 四 分, 除 特 殊 原 因 須 經 本 小 組 召 集 人 核 准 才 可 減 少 修 習 本 程 分 數 累 積 兩 期 未 修 習 合 格 四 分 者, 即 解 除 員 資 格 ( 三 ) 員 必 須 於 第 三 期 進 入 第 四 期 之 際, 報 名 參 加 外 語 鑑 定 考 試, 凡 參 加 考 試 並 鑑 定 及 格 之 員, 均 可 獲 得 報 名 費 補 助 九 結 要 求 本 程 員 於 修 習 期 結 束, 須 達 到 下 列 所 有 標 準, 始 可 申 請 本 程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評 定 通 過 後, 依 本 校 分 程 規 定, 授 予 榮 譽 分 程 證 明 書, 並 於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註 記 ( 一 ) 總 分 數 : 員 於 所 修 主 程 完 成 申 請 畢 時, 員 必 須 修 習 本 程 必 選 修 課 程 總 共 達 20 分 ( 含 ) 以 上 本 程 應 修 科 目 至 少 有 9 分 不 屬 於 生 主 修 ( 含 雙 主 修 ) 輔 或 其 它 程 應 修 之 科 目 ( 二 ) 修 年 限 : 本 程 之 修 年 限 大 部 之 規 定 同 本 程 可 於 暑 假 期 間 開 課, 其 分 數 並 列 為 結 總 分 數 內 而 員 必 須 於 正 常 期 連 續 修 習 本 程 課 程 至 少 四 期, 至 多 六 期 ( 含 延 長 修 期 間 ) ( 三 ) 外 語 鑑 定 : 員 除 必 須 完 成 外 語 必 修 課 程, 另 外, 員 於 結 時, 外 語 能 力 必 須 通 過 下 列 各 項 鑑 定 考 試 其 中 之 一 項, 始 完 成 外 語 訓 練 : 1. 多 益 550 以 上 2. 雅 思 6.0 以 上 3. 日 文 N1 檢 定 ( 四 ) 員 於 畢 期 期 末 前 叁 個 月 內 (12 月 4 月 ), 檢 具 程 規 定 課 程 之 修 畢 成 績 單 及 參 加 相 關 外 語 證 照 考 試 之 證 明, 送 交 本 小 組 初 審, 及 榮 譽 分 程 委 員 會 複 審 通 過 後, 呈 報 校 頒 予 榮 譽 分 程 證 明 書 十 程 奬 勵 : ( 一 ) 本 程 所 需 經 費 由 校 全 額 補 助 ( 二 ) 奬 勵 方 式 : 18

1. 全 校 經 審 查 核 定 50 名 之 生 費 減 二 分 之 一 2. 凡 具 備 本 程 員 身 分 之 生, 出 國 擔 任 交 換 生 期 間, 其 獎 勵 方 式 依 校 規 定 辦, 惟 須 修 畢 交 換 期 間 分 返 國 後 始 得 領 取 十 一 程 實 施 : 本 要 點 經 院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9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生 習 成 效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落 實 成 果 導 向 的 教 育 政 策, 激 發 生 習 動 機, 提 升 生 習 成 效, 特 設 置 開 南 大 健 康 照 護 院 生 習 成 效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各 生 習 成 效 評 量 之 規 劃 審 議 二 各 生 習 成 效 評 量 結 果 之 檢 核 三 其 他 習 成 效 評 量 方 式 制 度 有 關 之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院 院 長 及 各 主 為 當 然 委 員, 各 推 派 專 任 教 師 以 及 生 代 表 各 一 名 組 成 之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院 長 召 開 並 主 持, 每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會 議 應 經 半 數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始 得 議 決 第 五 條 各 應 定 期 檢 視 生 習 成 效 評 量 結 果 並 送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列 為 後 續 規 劃 改 進 之 依 據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20

開 南 大 健 康 產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 草 案 ) 102.10.30 102 年 度 第 5 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茲 依 開 南 大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為 有 效 檢 核 開 南 大 健 康 產 ( 以 下 簡 稱 本 ) 生 之 習 成 效, 本 依 教 育 目 標 及 生 核 心 能 力 規 劃 相 對 應 之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每 年 應 逐 一 檢 核 生 課 程 修 習 及 其 他 相 關 習 活 動 是 否 符 合 能 力 指 標 第 三 條 生 修 畢 課 程 後, 通 過 授 課 老 師 認 可 後 即 屬 合 格, 如 為 課 程 以 外 其 他 相 關 習 活 動, 則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送 請 主 任 認 可 第 四 條 本 除 負 責 生 專 職 能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規 劃 外, 另 外 依 序 檢 核 生 畢 前 須 完 成 的 專 職 能 : 以 實 習 工 作 實 習 分 享 報 告 習 護 照 交 流 活 動 公 益 服 務 工 作 勞 動 服 務 工 作 等 送 請 檢 核 者, 應 繳 交 相 關 作 品 心 得 報 告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第 五 條 每 位 生 均 應 配 置 一 份 生 核 心 能 力 檢 核 表, 先 送 請 導 師 輔 導 選 課, 在 每 一 年 完 成 作 報 告 等 記 錄, 經 授 課 老 師 或 活 動 督 導 評 閱 成 績 後, 生 應 主 動 送 請 主 任 認 證 簽 名 第 六 條 生 自 入 後, 各 課 程 生 期 報 告 或 作, 及 生 送 請 認 證 之 習 證 明 文 件 及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應 存 置 於 辦, 直 至 畢 第 七 條 每 位 生 在 大 三 下 期 結 束 後, 均 應 檢 查 自 己 之 分 數 及 相 關 畢 門 檻, 務 必 於 大 四 通 過 所 有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之 認 證, 方 得 畢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1

開 南 大 健 康 產 生 習 中 心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102.10.30 102 年 度 第 5 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開 南 大 健 康 產 生 習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因 應 生 課 需 求, 提 供 個 別 化 之 習 輔 導, 有 效 解 決 課 疑 難,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中 心 輔 導 時 間 訂 於 每 周 三 下 午 13:00-15:00 於 本 辦 公 室 (B827) 進 行, 得 視 特 殊 狀 況 由 任 課 老 師 另 訂 之 三 輔 導 申 請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凡 本 生 皆 可 向 任 課 老 師 先 行 預 約 諮 詢 時 間 ( 二 ) 同 時 段 多 人 預 約 時, 由 任 課 老 師 安 排 協 調, 得 延 長 輔 導 時 間 ( 三 ) 預 約 遲 到 十 分 鐘 以 上 者, 視 同 放 棄 輔 導 ( 四 ) 輔 導 進 行 中 不 得 使 用 手 機 及 其 他 通 訊 用 品 四 本 要 點 經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2

開 南 大 保 健 營 養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 草 案 ) 102.11.4 102 年 度 第 4 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茲 依 開 南 大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為 有 效 檢 核 開 南 大 保 健 營 養 ( 以 下 簡 稱 本 ) 生 之 習 成 效, 本 依 教 育 目 標 及 生 核 心 能 力 規 劃 相 對 應 之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每 年 應 逐 一 檢 核 生 課 程 修 習 及 其 他 相 關 習 活 動 是 否 符 合 能 力 指 標 第 三 條 生 修 畢 課 程 後, 通 過 授 課 老 師 認 可 後 即 屬 合 格, 如 為 課 程 以 外 其 他 相 關 習 活 動, 則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送 請 主 任 認 可 第 四 條 本 除 負 責 生 專 職 能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規 劃 外, 另 外 依 序 檢 核 生 畢 前 須 完 成 的 專 職 能 : 以 實 習 工 作 實 習 分 享 報 告 習 護 照 交 流 活 動 公 益 服 務 工 作 勞 動 服 務 工 作 等 送 請 檢 核 者, 應 繳 交 相 關 作 品 心 得 報 告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第 五 條 每 位 生 均 應 配 置 一 份 生 核 心 能 力 檢 核 表, 先 送 請 導 師 輔 導 選 課, 在 每 一 年 完 成 作 報 告 等 記 錄, 經 授 課 老 師 或 活 動 督 導 評 閱 成 績 後, 生 應 主 動 送 請 主 任 認 證 簽 名 第 六 條 生 自 入 後, 各 課 程 生 期 報 告 或 作, 及 生 送 請 認 證 之 習 證 明 文 件 及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應 存 置 於 辦, 直 至 畢 第 七 條 每 位 生 在 大 三 下 期 結 束 後, 均 應 檢 查 自 己 之 分 數 及 相 關 畢 門 檻, 務 必 於 大 四 通 過 所 有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之 認 證, 方 得 畢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3

開 南 大 保 健 營 養 生 習 中 心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102.11.4 102 年 度 第 4 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開 南 大 保 健 營 養 生 習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因 應 生 課 需 求, 提 供 個 別 化 之 習 輔 導, 有 效 解 決 課 疑 難,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中 心 輔 導 時 間 訂 於 每 周 三 下 午 13:00-15:00 於 本 辦 公 室 (B806) 進 行, 得 視 特 殊 狀 況 由 任 課 老 師 另 訂 之 三 輔 導 申 請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凡 本 生 皆 可 向 任 課 老 師 先 行 預 約 諮 詢 時 間 ( 二 ) 同 時 段 多 人 預 約 時, 由 任 課 老 師 安 排 協 調, 得 延 長 輔 導 時 間 ( 三 ) 預 約 遲 到 十 分 鐘 以 上 者, 視 同 放 棄 輔 導 ( 四 ) 輔 導 進 行 中 不 得 使 用 手 機 及 其 他 通 訊 用 品 四 本 要 點 經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4

開 南 大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 草 案 ) 第 一 條 茲 依 開 南 大 生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5 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二 條 為 有 效 檢 核 開 南 大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 以 下 簡 稱 本 ) 生 之 習 成 效, 本 依 教 育 目 標 及 生 核 心 能 力 規 劃 相 對 應 之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每 年 應 逐 一 檢 核 生 課 程 修 習 及 其 他 相 關 習 活 動 是 否 符 合 能 力 指 標 第 三 條 生 修 畢 課 程 後, 通 過 授 課 老 師 認 可 後 即 屬 合 格, 如 為 課 程 以 外 其 他 相 關 習 活 動, 則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送 請 主 任 認 可 第 四 條 本 除 負 責 生 專 職 能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規 劃 外, 另 外 依 序 檢 核 生 畢 前 須 完 成 的 專 職 能 : 以 實 習 工 作 實 習 分 享 報 告 習 護 照 交 流 活 動 公 益 服 務 工 作 勞 動 服 務 工 作 等 送 請 檢 核 者, 應 繳 交 相 關 作 品 心 得 報 告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第 五 條 每 位 生 均 應 配 置 一 份 生 核 心 能 力 檢 核 表, 先 送 請 導 師 輔 導 選 課, 在 每 一 年 完 成 作 報 告 等 記 錄, 經 授 課 老 師 或 活 動 督 導 評 閱 成 績 後, 生 應 主 動 送 請 主 任 認 證 簽 名 第 六 條 生 自 入 後, 各 課 程 生 期 報 告 或 作, 及 生 送 請 認 證 之 習 證 明 文 件 及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應 存 置 於 辦, 直 至 畢 第 七 條 每 位 生 在 大 三 下 期 結 束 後, 均 應 檢 查 自 己 之 分 數 及 相 關 畢 門 檻, 務 必 於 大 四 通 過 所 有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之 認 證, 方 得 畢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5

開 南 大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生 習 中 心 實 施 要 點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5 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11.12 102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開 南 大 養 生 健 康 行 銷 生 習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因 應 生 課 需 求, 提 供 個 別 化 之 習 輔 導, 有 效 解 決 課 疑 難,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習 中 心 輔 導 時 間 訂 於 每 周 三 下 午 13:00-15:00 於 本 辦 公 室 (B805) 進 行, 得 視 特 殊 狀 況 由 任 課 老 師 另 訂 之 三 輔 導 申 請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凡 本 生 皆 可 向 任 課 老 師 先 行 預 約 諮 詢 時 間 ( 二 ) 同 時 段 多 人 預 約 時, 由 任 課 老 師 安 排 協 調, 得 延 長 輔 導 時 間 ( 三 ) 預 約 遲 到 十 分 鐘 以 上 者, 視 同 放 棄 輔 導 ( 四 ) 輔 導 進 行 中 不 得 使 用 手 機 及 其 他 通 訊 用 品 四 本 要 點 經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