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catalog022095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一、 資格條件: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T????????

BOT_BS_audited_96

xls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 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ip10t24w2z2x15l35s2v;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教育實習問與答: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PURPOSE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untitled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瑞興銀行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6-1-1極限的概念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Microsoft Word - 15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法令輯要9809

目 錄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_2

Transcription:

財 政 經 濟 篇 法 規 財 政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台 財 人 字 第 10500584800 號 訂 定 財 政 部 所 屬 生 產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附 財 政 部 所 屬 生 產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部 長 許 虞 哲 財 政 部 所 屬 生 產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財 政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所 屬 生 產 事 業 機 構 為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菸 酒 公 司 ) 及 本 部 印 刷 廠, 其 人 員 進 用 事 項, 除 其 他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適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三 條 菸 酒 公 司 及 本 部 印 刷 廠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構 ) 人 員 之 職 務 除 菸 酒 公 司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外, 應 按 其 職 責 區 分 職 等, 職 務 應 依 機 構 層 次 業 務 性 質 及 職 責 程 度, 列 入 職 務 列 等 表, 必 要 時 一 職 務 得 列 二 個 至 三 個 職 等, 並 應 訂 定 編 制 表 報 本 部 核 定 各 機 構 人 員 身 分 屬 性 如 下 : 一 菸 酒 公 司 人 員 : 依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轉 調 該 公 司 仍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人 員, 為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其 餘 人 員 為 純 勞 工 身 分 二 本 部 印 刷 廠 人 員 : 職 務 列 等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人 員 為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為 純 勞 工 身 分 第 四 條 各 機 構 新 進 人 員, 應 公 開 甄 試 進 用 各 機 構 甄 試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機 構 甄 試 得 單 獨 或 聯 合 舉 行, 試 務 作 業 得 委 託 行 政 機 關 ( 構 ) 或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二 各 機 構 甄 試 以 筆 試 為 原 則, 得 按 業 務 需 要 另 依 筆 試 成 績 擇 優 一 定 比 例 人 數 分 階 段 甄 試, 以 口 試 實 地 考 試 測 驗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或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經 歷 證 明 等 方 式 行 之 21645

各 機 構 甄 試 之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得 按 業 務 需 要 分 為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其 錄 取 標 準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機 構 應 依 需 用 名 額 按 考 試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列 備 取 名 額 二 甄 試 類 科 僅 採 筆 試 方 式 舉 行 之 類 科, 以 筆 試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 採 分 階 段 考 試 舉 行 之 類 科, 其 筆 試 成 績 應 占 考 試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上 但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或 進 入 次 一 階 段 甄 試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之 三 各 機 構 得 視 甄 試 類 科 需 要, 對 各 階 段 甄 試 或 特 定 科 目 設 定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未 達 該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者, 不 予 錄 取 或 進 入 次 一 階 段 甄 試 各 機 構 辦 理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作 業,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甄 試 計 畫 或 另 訂 定 甄 試 作 業 規 定, 報 本 部 備 查 第 五 條 各 機 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與 其 他 重 要 管 理 人 員 及 特 殊 技 術 人 員, 由 各 機 構 擬 訂 項 目 職 位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陳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依 規 定 程 序 進 用, 不 受 前 條 應 公 開 甄 試 進 用 之 限 制 第 六 條 新 進 人 員 應 先 予 試 用 或 實 習, 其 期 間 為 半 年, 期 滿 經 考 核 合 格 者 始 得 正 式 進 用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人 員 不 予 進 用, 純 勞 工 身 分 人 員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第 七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進 用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或 業 務 侵 占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令 停 止 任 用 進 用 人 員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各 機 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人 員 於 進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八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進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進 用 時 已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解 除 進 用 各 機 構 純 勞 工 身 分 人 員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解 除 進 用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薪 資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21646

第 八 條 菸 酒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本 部 印 刷 廠 廠 長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構 進 用, 或 進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構 之 主 管 對 於 本 機 構 各 級 主 管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應 迴 避 進 用 應 迴 避 人 員, 在 其 接 任 以 前 進 用 者,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各 機 構 得 於 不 超 過 二 人 範 圍 內 進 用 機 要 人 員, 辦 理 機 要 工 作, 並 視 進 用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比 照 其 他 相 當 職 位 資 格 人 員 職 稱, 不 受 第 四 條 應 公 開 甄 試 進 用 之 限 制 前 項 人 員, 菸 酒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本 部 印 刷 廠 廠 長 得 隨 時 予 以 免 職 ; 菸 酒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本 部 印 刷 廠 廠 長 離 職 時, 應 隨 同 離 職 各 機 構 進 用 機 要 人 員 時, 應 注 意 其 公 平 性 正 當 性 及 其 條 件 與 所 任 職 務 間 之 適 當 性, 其 進 用 及 離 職 應 報 本 部 備 查 第 十 條 各 機 構 人 員 之 陞 遷 升 等 輪 調 等 內 部 管 理 事 項, 由 各 機 構 考 量 單 位 特 性 及 業 務 需 要, 依 資 績 並 重 覈 實 考 核 公 平 程 序 適 才 適 所 等 原 則 自 行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並 報 本 部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各 機 構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應 遵 守 本 辦 法 規 定, 經 本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查 核, 有 違 反 規 定 者, 除 予 以 糾 正 外, 對 應 負 責 任 之 相 關 人 員 依 規 定 程 序 予 以 適 當 懲 處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則 命 令 之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http://gazette.nat.gov.tw/) 行 政 規 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金 管 銀 票 字 第 10540001120 號 一 依 據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二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辦 理 記 名 式 電 子 票 證 連 結 存 款 帳 戶 業 務 之 風 險 控 管 原 則 如 下 : ( 一 ) 申 辦 對 象 : 記 名 式 電 子 票 證 持 卡 人 ( 二 ) 可 連 結 之 帳 戶 :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帳 戶 ( 含 轉 帳 卡 ), 且 帳 戶 所 有 人 限 為 持 卡 人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或 監 護 人 ( 三 ) 加 值 方 式 : 限 連 線 自 動 加 值 ( 四 ) 可 連 結 之 電 子 票 證 張 數 及 帳 戶 數 : 1 帳 戶 所 有 人 與 持 卡 人 屬 同 一 人 : 依 發 行 機 構 內 部 之 電 子 票 證 加 值 規 範 辦 理 21647

2 帳 戶 所 有 人 與 持 卡 人 非 同 一 人 : (1) 電 子 票 證 經 各 家 發 行 機 構 歸 戶 後, 每 人 於 每 家 發 行 機 構 限 辦 一 張 連 結 他 人 帳 戶 之 電 子 票 證 (2) 每 張 電 子 票 證 限 連 結 一 個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帳 戶 ( 五 ) 自 動 加 值 限 額 : 1 帳 戶 所 有 人 與 持 卡 人 屬 同 一 人 : 依 發 行 機 構 內 部 之 電 子 票 證 加 值 規 範 辦 理 2 帳 戶 所 有 人 與 持 卡 人 非 同 一 人 : (1) 就 電 子 票 證 端, 每 張 電 子 票 證 每 次 最 高 自 動 加 值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 下 同 ) 一 千 元 每 日 最 高 自 動 加 值 總 額 為 三 千 元 (2) 就 存 款 帳 戶 端 : 1 每 個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帳 戶 每 月 最 高 可 提 供 他 人 電 子 票 證 自 動 加 值 之 總 額 為 三 萬 元 2 應 提 供 帳 戶 所 有 人 可 依 需 求 勾 選 與 往 來 金 融 機 構 約 定 低 於 上 述 額 度 限 額 之 機 制 ( 六 ) 通 知 機 制 : 由 發 行 機 構 或 存 款 帳 戶 所 在 金 融 機 構 即 時 通 知 或 以 每 月 對 帳 單 通 知 帳 戶 所 有 人 自 動 加 值 訊 息 三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辦 理 記 名 式 電 子 票 證 連 結 存 款 帳 戶 業 務, 應 依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四 本 令 自 即 日 生 效 主 任 委 員 丁 克 華 公 告 及 送 達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1050019745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發 行 人 發 行 認 購 ( 售 ) 權 證 處 理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二 修 正 依 據 :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三 旨 揭 法 規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金 管 會 主 管 法 規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網 站 之 法 規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網 頁 ( 網 址 :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 aspx) 21648

四 對 於 本 公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公 告 刊 登 公 報 翌 日 起 14 日 內 於 前 開 法 規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陳 述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 二 ) 地 址 : 臺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85 號 ( 三 ) 電 話 :(02)27747446 ( 四 ) 傳 真 :(02)87734411 主 任 委 員 王 儷 玲 授 權 單 位 主 管 決 行 21649

發 行 人 發 行 認 購 ( 售 ) 權 證 處 理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21650

發 行 人 發 行 認 購 ( 售 ) 權 證 處 理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21651

21652

21653

21654

21655

21656

21657

21658

21659

21660

行 政 院 公 報 第 022 卷 第 095 期 20160524 財 政 經 濟 篇 21661

21662

21663

DBRS Ltd. AL Fitch, Inc. A-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A-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A-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A-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A- LACE Financial Corp. A- 21664

21665

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OSE Tokyo Stock ExchangeTSE Korea Stock ExchangeKSE American Stock ExchangeAMEX Chicago Stock Exchange NASDAQ 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 Pacific Exchang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ISE Philadelphia Stock Exchange Montreal ExchangeME London Stock ExchangeLSE Frankfurt Stock Exchange - (Euronext Paris) Stockholm Exchange 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HKEX Singapore Stock ExchangeSGX 21666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510106511 號 主 旨 : 公 告 修 正 抵 達 桃 園 (TPE) 航 程 小 於 或 等 於 4 小 時 之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及 抵 達 高 雄 (KHH) 航 程 小 於 或 等 於 4 小 時 之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依 據 : 運 輸 工 具 進 出 口 通 關 管 理 辦 法 第 71 條 第 2 項 及 海 關 管 理 承 攬 業 辦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公 告 事 項 : 抵 達 本 國 機 場 航 程 小 於 或 等 於 4 小 時 之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前 經 本 署 104 年 6 月 9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41012589 號 公 告 在 案, 本 次 修 正 該 公 告 附 表 2 及 附 表 6( 如 附 件 ), 抵 達 桃 園 (TPE) 航 程 小 於 或 等 於 4 小 時 之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增 列 宿 霧 (CEB) 抵 達 高 雄 (KHH) 航 程 小 於 或 等 於 4 小 時 之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增 列 福 岡 (FUK) 21667

附 表 2 抵 達 高 雄 (KHH) 航 程 小 於 或 等 於 4 小 時 之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曼 谷 廣 州 鄭 州 重 慶 長 沙 成 都 福 州 福 岡 海 口 河 內 合 肥 杭 州 香 港 哈 爾 濱 仁 川 南 昌 大 阪 昆 明 桂 林 麗 江 澳 門 馬 尼 拉 寧 波 南 寧 成 田 琉 球 北 京 浦 東 胡 志 明 深 圳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機 場 代 碼 BKK CAN CGO CKG CSX CTU FOC FUK HAK HAN HFE HGH HKG HRB ICN KHN KIX KMG KWL LJG MFM MNL NGB NNG NRT OKA PEK PVG SGN SZX 21668

青 島 濟 南 天 津 太 原 武 漢 廈 門 徐 州 宜 昌 TAO TNA TSN TYN WUH XMN XUZ YIH 21669

附 表 6 抵 達 桃 園 (TPE) 航 程 小 於 或 等 於 4 小 時 之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國 外 機 場 地 點 旭 川 曼 谷 廣 州 宿 霧 鄭 州 長 春 濟 州 重 慶 清 邁 克 拉 克 長 沙 扎 幌 成 都 大 連 曼 谷 張 家 界 福 州 靜 岡 福 岡 關 島 海 口 河 內 呼 和 浩 特 合 肥 杭 州 廣 島 函 館 香 港 海 拉 爾 哈 爾 濱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機 場 代 碼 AKJ BKK CAN CEB CGO CGQ CJU CKG CNX CRK CSX CTS CTU DLC DMK DYG FOC FSZ FUK GUM HAK HAN HET HFE HGH HIJ HKD HKG HLD HRB 21670

仁 川 銀 川 石 垣 島 泉 州 南 昌 大 阪 長 灘 島 宮 崎 小 松 鹿 兒 島 貴 陽 桂 林 麗 江 澳 門 馬 尼 拉 務 安 寧 波 名 古 屋 南 京 東 京 琉 球 岡 山 北 京 金 邊 釜 山 浦 東 暹 粒 帛 琉 仙 台 胡 志 明 瀋 陽 石 家 莊 深 圳 大 丘 高 松 ICN INC ISG JJN KHN KIX KLO KMI KMQ KOJ KWE KWL LJG MFM MNL MWX NGB NGO NKG NRT OKA OKJ PEK PNH PUS PVG REP ROR SDJ SGN SHE SJW SZX TAE TAK 21671

青 島 濟 南 富 山 天 津 黃 山 太 原 溫 州 武 漢 無 錫 西 安 廈 門 徐 州 煙 台 鹽 城 TAO TNA TOY TSN TXN TYN WNZ WUH WUX XIY XMN XUZ YNT YNZ 經 濟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經 貿 字 第 10504602380 號 主 旨 : 公 告 自 本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中 國 大 陸 製 CCC8543.70.53.00-9EX 錄 音 用 混 波 組 等 2 項 貨 品 及 CCC8543.70.94.00-0EX 紅 外 線 遙 控 器 等 2 項 貨 品 准 許 輸 入, 相 關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及 中 英 文 貨 品 名 稱, 如 附 表 依 據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貿 易 許 可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說 明 : 一 為 配 合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部 分 稅 則 修 正, 本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爰 配 合 修 正 相 關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其 中 CCC8543.70.51.00-1 錄 音 用 混 波 組 及 CCC8543.70.52.00-0 錄 音 用 減 音 組, 屬 本 部 公 告 准 許 輸 入 之 中 國 大 陸 物 品 項 目, 自 本 年 5 月 20 日 起 該 2 項 號 列 刪 除, 原 屬 該 2 項 號 列 項 下 之 貨 品 合 併 CCC8543.70.99.90-6 其 他 電 機 及 器 具 項 下 部 分 貨 品 ( 指 已 開 放 71 項 以 外 之 部 分 貨 品 ), 改 歸 列 CCC8543.70.53.00-9 混 音 用 之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器 具, 可 連 接 有 線 或 無 線 網 路 者, 爰 公 告 旨 揭 中 國 大 陸 製 CCC8543.70.53.00-9EX 錄 音 用 混 波 組 錄 音 用 減 音 組 等 2 項 貨 品 准 許 輸 入 二 現 行 CCC8543.70.99.20-1 紅 外 線 遙 控 器 項 下 之 用 於 影 像 遊 戲 機 之 紅 外 線 遙 控 裝 置 及 現 行 CCC8543.70.99.30-9 外 接 之 射 頻 功 率 放 大 器 項 下 部 分 微 波 放 大 器, 原 屬 本 部 公 告 准 許 輸 入 之 中 國 大 陸 物 品 項 目, 合 併 CCC8543.70.99.90-6 其 他 電 機 及 21672

器 具 項 下 部 分 貨 品 ( 指 已 開 放 71 項 以 外 之 部 分 貨 品 ), 自 本 年 5 月 20 日 起 改 歸 列 CCC8543.70.94.00-0 用 於 影 像 遊 戲 機 之 紅 外 線 遙 控 裝 置 ; 數 位 飛 行 數 據 記 錄 器 ; 微 波 放 大 器 項 下, 爰 公 告 旨 揭 CCC8543.70.94.00-0EX 紅 外 線 遙 控 器 外 接 之 射 頻 功 率 放 大 器 等 2 項 貨 品 准 許 輸 入 附 表 經 濟 部 公 告 開 放 准 許 輸 入 中 國 大 陸 物 品 項 次 CCC 號 列 中 英 文 貨 品 名 稱 特 別 規 定 001 8543.70.53.00-9 EX 錄 音 用 混 波 組 Mixing units for use in sound recording 002 8543.70.53.00-9 EX 錄 音 用 減 音 組 Noise reduction units for use in sound recording 003 8543.70.94.00-0 EX 紅 外 線 遙 控 器 Infra-red ray remote control apparatus 004 8543.70.94.00-0 EX 外 接 之 射 頻 功 率 放 大 器 External RF (radio frequency) power amplifier 21673

2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