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3 年 12 月 11 日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由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設 下 述 常 額 職 位 -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136,550 元 至 149,350 元 ) 問 題 我 們 將 於 2014-15 年 度 在 武 漢 設 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武 漢 辦 ), 故 需 要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出 任 該 辦 事 處 的 主 管 我 們 亦 需 要 因 應 駐 武 漢 辦 的 成 立, 調 整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京 辦 ), 以 及 分 別 設 於 廣 東 上 海 及 成 都 的 3 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即 駐 粵 辦, 駐 上 海 辦 及 駐 成 都 辦 )(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的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由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以 便 出 任 人 員 擔 任 駐 武 漢 辦 的 主 管
第 2 頁 理 由 設 立 駐 武 漢 辦 的 需 要 3. 中 部 地 區 地 處 策 略 性 位 置, 東 接 經 濟 蓬 勃 的 華 東 地 區, 西 連 廣 大 的 西 部 腹 地 中 部 地 區 包 括 湖 北 湖 南 河 南 江 西 安 徽 及 山 西 六 省, 面 積 為 103 萬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為 3.61 億 人, 佔 全 國 人 口 28.1% 4. 中 部 地 區 是 內 地 整 體 區 域 發 展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1 在 國 家 政 策 的 支 持 下, 中 部 地 區 近 年 經 濟 發 展 迅 速, 當 地 生 產 總 值 由 2009 年 約 70,200 億 元 人 民 幣 增 至 2012 年 約 116,000 億 元 人 民 幣, 佔 全 國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由 約 20.7% 增 至 22.4% 2012 年, 中 部 地 區 個 別 省 區 的 增 長 率 介 乎 約 10% 至 12%, 較 全 國 平 均 增 長 率 7.8% 為 高 此 外, 在 中 部 地 區 的 港 資 企 業 數 目 和 香 港 在 該 區 的 直 接 投 資 亦 有 增 加 2011 年, 在 該 地 區 的 港 資 企 業 數 目 約 3 萬 3 千 家, 較 2009 年 增 長 約 10.4%; 而 香 港 在 當 地 的 累 計 直 接 投 資 合 同 金 額 則 約 達 1,327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增 長 約 42.8% 香 港 與 中 部 地 區 的 貿 易 總 額 亦 由 2011 年 約 69 億 美 元 增 至 2012 年 約 100 億 美 元, 增 長 約 44.9% 5.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獲 中 央 政 府 定 位 為 中 部 地 區 的 中 心 城 市, 亦 是 區 內 的 綜 合 交 通 樞 紐, 經 濟 基 礎 穩 固, 且 與 香 港 有 緊 密 的 經 貿 聯 繫 2012 年, 香 港 與 湖 北 省 的 貿 易 總 額 約 13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增 長 約 13.7%; 其 中 香 港 與 武 漢 市 的 貿 易 額 約 7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增 長 約 2.3% 2012 年, 香 港 在 湖 北 省 直 接 投 資 合 同 金 額 約 24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增 長 約 123%; 其 中 香 港 在 武 漢 市 投 資 合 同 金 額 約 20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增 長 近 244.8% 為 協 助 港 人 港 企 更 好 地 把 握 中 部 地 區 發 展 帶 來 的 商 機, 有 需 要 加 強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該 地 區 的 布 局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公 布 在 武 漢 設 立 新 經 貿 辦 的 計 劃 1 2009 年 9 月, 國 務 院 公 布 促 進 中 部 地 區 崛 起 規 劃, 列 述 整 體 規 劃 目 標 2011 年 3 月 公 布 的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進 一 步 突 出 中 部 地 區 在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中 的 策 略 性 功 能 和 定 位,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包 括 : 作 為 承 東 啟 西 的 地 區 承 接 東 部 地 區 和 國 際 市 場 資 金 與 投 資 轉 移 的 基 地, 以 及 推 動 國 家 關 於 發 展 城 市 羣 和 現 代 化 產 業 的 政 策 的 平 台
第 3 頁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6. 目 前, 中 部 地 區 的 省 區 分 屬 4 個 內 地 辦 事 處 ( 即 駐 京 辦 駐 粵 辦 駐 上 海 辦 及 駐 成 都 辦 ) 的 覆 蓋 範 圍 我 們 因 應 駐 武 漢 辦 的 設 立, 檢 討 了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現 時 的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以 優 化 運 作 效 率 我 們 建 議 把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調 整 如 下 - (a) 駐 京 辦 -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10 個 省 / 市 / 自 治 區, 分 別 是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內 蒙 古 遼 寧 吉 林 黑 龍 江 甘 肅 寧 夏 新 疆 ; (b) 駐 粵 辦 -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5 個 省 / 市 / 自 治 區, 分 別 是 福 建 廣 東 廣 西 海 南 雲 南 ; (c) 駐 上 海 辦 -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5 個 省 / 市 / 自 治 區, 分 別 是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安 徽 山 東 ; (d) 駐 成 都 辦 -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6 個 省 / 市 / 自 治 區, 分 別 是 重 慶 四 川 貴 州 西 藏 陝 西 青 海 ; 以 及 (e) 駐 武 漢 辦 -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5 個 省 / 市 / 自 治 區, 分 別 是 湖 北 湖 南 河 南 江 西 及 山 西 ( 中 部 省 區 ) 上 述 辦 事 處 的 覆 蓋 範 圍, 日 後 或 會 按 實 際 運 作 經 驗 有 所 調 整 7. 鑑 於 內 地 的 地 域 遼 闊 及 不 同 省 市 的 經 濟 發 展 急 速,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有 需 要 加 強 在 內 地 的 布 局, 以 加 強 政 府 對 政 府 的 工 作 及 促 進 與 內 地 省 市 的 經 濟 合 作 建 議 新 設 的 駐 武 漢 辦 及 相 應 調 整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的 建 議, 對 達 至 以 上 目 標 十 分 重 要 除 了 有 助 促 進 我 們 與 內 地 個 別 省 市 間 的 經 貿 關 係 及 建 立 聯 繫 網 絡 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加 強 在 內 地 的 布 局 亦 可 提 升 我 們 對 在 內 地 港 人 港 商 的 支 援 駐 武 漢 辦 的 職 能 8. 駐 武 漢 辦 的 職 能 與 現 有 的 3 個 香 港 駐 內 地 經 貿 辦 相 若, 包 括 -
第 4 頁 (a) 增 進 經 貿 聯 繫 - 藉 與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構 緊 密 合 作, 加 強 香 港 與 有 關 省 區 的 經 貿 關 係 ; (b) 增 進 兩 地 之 間 的 了 解 -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匯 報 有 關 省 區 的 發 展 情 況, 並 向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構 提 供 關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資 訊 ; (c) 推 動 合 作 - 推 動 與 有 關 省 區 的 合 作, 包 括 開 拓 合 作 機 會, 以 及 協 助 制 訂 和 落 實 合 作 項 目 ; (d) 協 助 推 展 工 作 - 協 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推 展 涉 及 有 關 省 區 的 工 作, 例 如 與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構 進 行 聯 繫 蒐 集 資 料 和 監 察 工 作 進 展 等 ; (e) 提 供 意 見 - 就 促 進 香 港 與 有 關 省 區 的 關 係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有 關 工 作 包 括 蒐 集 資 料 進 行 研 究 制 訂 策 略 評 估 建 議 的 措 施 等 ; (f) 支 援 港 人 港 企 - 與 在 有 關 省 區 的 港 人 港 企 進 行 聯 繫, 並 盡 力 提 供 資 訊 和 協 助, 透 過 有 效 渠 道 反 映 和 跟 進 港 人 港 企 普 遍 關 注 的 事 宜, 以 及 蒐 集 並 向 港 人 港 企 發 布 關 於 當 地 政 策 法 規 和 措 施 以 及 當 地 經 濟 發 展 的 資 訊 ; (g) 吸 引 投 資 - 主 動 提 供 資 訊 和 協 助, 以 吸 引 當 地 企 業 來 港 投 資 ; 以 及 (h) 推 廣 香 港 - 透 過 與 有 關 省 區 內 各 界 別 的 溝 通 和 宣 傳,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和 正 面 形 象, 藉 以 促 進 彼 此 的 經 貿 關 係, 以 及 增 進 兩 地 社 會 的 互 相 了 解 和 尊 重 駐 武 漢 辦 的 編 制 建 議 駐 武 漢 辦 的 主 管 9. 駐 武 漢 辦 主 管 的 職 銜 定 為 香 港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主 任, 會 向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負 責 出 任 人 員 會 擔 任 香 港 特 區 駐 中 部 省 區 的 首 席 代 表, 處 理 涉 及 香 港 特 區 的 有 關 事 宜 此 外, 他 將 負
第 5 頁 責 監 督 辦 事 處 妥 善 和 有 效 地 履 行 上 文 第 8 段 所 述 的 各 項 職 能 他 將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高 層 官 員 緊 密 協 商, 並 與 中 部 省 區 有 關 官 員 聯 絡, 務 求 有 效 執 行 職 務 他 亦 需 要 建 立 聯 絡 網, 廣 泛 接 觸 在 這 些 省 區 的 香 港 社 群, 以 便 為 他 們 提 供 更 佳 的 支 援 服 務, 並 處 理 他 們 所 關 注 的 事 宜 附 件 1 10. 考 慮 到 駐 武 漢 辦 的 職 能 廣 泛 主 管 職 位 的 工 作 要 求 及 運 作 需 要 職 責 範 圍 工 作 的 複 雜 程 度 需 聯 繫 官 員 的 範 疇 和 層 面 以 及 可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商 機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合 作 機 遇, 我 們 認 為 駐 武 漢 辦 主 管 職 位 的 職 級 應 定 在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級 別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該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1 附 件 2 11. 1991 年 6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批 准 駐 海 外 經 貿 辦 採 用 靈 活 職 級 審 訂 制 度, 以 便 在 調 派 和 挽 留 辦 事 處 首 長 級 主 管 和 副 主 管 人 員 方 面, 可 以 作 出 靈 活 安 排 根 據 這 個 制 度, 政 府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可 開 設 一 個 預 定 職 級 較 常 額 職 位 為 高 的 編 外 職 位, 以 暫 時 填 補 職 級 較 低 的 常 額 職 位 財 委 會 在 2002 年 3 月 審 議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EC(2001-02)26 號 文 件 後, 批 准 把 靈 活 職 級 審 訂 制 度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以 包 括 香 港 駐 內 地 經 貿 辦 所 有 首 長 級 主 管 和 副 主 管 職 位 因 此, 駐 武 漢 辦 的 有 關 職 位 亦 應 採 用 同 樣 的 職 級 安 排 這 個 制 度 的 背 景 和 理 據 載 於 附 件 2 就 是 次 情 況 而 言, 預 定 較 常 額 職 位 為 高 的 職 級 將 定 為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級 別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附 件 3 12. 我 們 建 議, 駐 武 漢 辦 由 20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我 們 計 劃 開 設 5 個 非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和 1 個 為 期 兩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2, 以 負 責 執 行 與 行 政 及 公 共 關 係 經 貿 聯 繫 和 促 進 投 資 有 關 的 工 作 其 餘 14 名 輔 助 人 員 則 會 在 當 地 招 聘, 在 各 工 作 範 疇 提 供 支 援 駐 武 漢 辦 的 建 議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3 2 這 有 時 限 職 位 將 協 助 處 理 駐 武 漢 辦 成 立 初 期 的 行 政 工 作
第 6 頁 實 施 時 間 表 13. 我 們 希 望 駐 武 漢 辦 能 在 2014 年 第 二 季 開 展 服 務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由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以 推 展 有 關 工 作 其 他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將 配 合 駐 武 漢 辦 的 籌 備 進 度 而 相 繼 上 任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附 件 4 14. 我 們 已 仔 細 考 慮 可 否 重 行 調 配 現 有 人 手 以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不 過,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內 現 有 的 10 名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常 額 人 員 ( 包 括 現 時 調 派 到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 本 身 的 工 作 均 已 十 分 繁 重, 要 在 不 影 響 他 們 執 行 現 有 職 務 的 情 況 下, 安 排 任 何 一 人 兼 顧 或 分 擔 駐 武 漢 辦 主 管 的 工 作, 在 運 作 上 並 不 可 行 這 些 人 員 現 時 的 職 務 載 於 附 件 4 15. 此 外, 我 們 必 須 設 立 駐 武 漢 辦, 以 加 強 與 中 部 省 區 的 政 府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聯 繫 ; 支 援 在 這 些 省 區 的 港 人 港 企 ; 加 強 合 作 以 及 進 行 宣 傳 和 推 廣 工 作, 以 增 進 香 港 特 區 與 有 關 省 區 的 相 互 了 解 上 文 第 14 段 所 述 的 現 有 人 員 或 在 香 港 辦 公, 或 派 駐 到 內 地 西 部 和 北 部 地 區, 而 新 的 經 貿 辦 將 設 於 內 地 中 部 地 區, 調 配 這 些 人 員 掌 管 駐 武 漢 辦 主 管 既 不 可 行, 亦 欠 效 益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16.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擬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1,739,400 元 至 於 所 需 增 加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及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2,503,000 元 17.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就 上 文 第 12 段 所 述, 擬 設 的 5 個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常 額 職 位 及 1 個 為 期 兩 年 的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5,086,260 元, 而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及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7,881,000 元
第 7 頁 18. 設 立 駐 武 漢 辦 的 費 用 估 計 為 8,900,000 元, 而 每 年 的 經 常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預 計 約 為 22,004,000 元 如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開 設 上 述 首 長 級 職 位 ( 如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 我 們 會 在 2014-15 年 度 及 其 後 財 政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支 付 這 項 建 議 所 需 的 開 支 公 眾 諮 詢 19. 2013 年 11 月 19 日, 我 們 就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原 則 上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委 員 查 詢 當 局 在 內 地 中 部 地 區 選 址 於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而 非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設 立 新 的 經 貿 辦 的 理 據 我 們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3 日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0. 過 去 兩 年,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職 位 數 目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3 年 11 月 1 日 ) 2013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2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1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19+(1) # 18+(2) 18+(2) 17+(2) B 75 69 63 57 C 64 58 55 52 總 計 158+(1) 145+(2) 136+(2) 126+(2) 註 : A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C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不 包 括 按 轉 授 的 權 力 開 設 的 編 外 職 位 #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1 日,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第 8 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2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由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由 出 任 人 員 擔 任 駐 武 漢 辦 的 主 管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擬 設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和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認 為 擬 設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22.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如 實 施 上 述 建 議, 香 港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主 任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級 是 恰 當 的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2013 年 12 月
附 件 1 香 港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主 任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銜 : 香 港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主 任 職 級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擔 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駐 山 西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及 湖 南 5 省 ( 下 稱 中 部 省 區 ) 的 首 席 代 表 ; 處 理 涉 及 香 港 的 經 貿 事 宜 ; 以 及 發 展 和 鞏 固 香 港 特 區 與 有 關 省 區 的 關 係 2. 促 進 香 港 特 區 與 中 部 省 區 的 合 作, 包 括 開 拓 合 作 機 遇 ; 就 推 展 涉 及 有 關 省 區 的 項 目,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 以 及 與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聯 繫 3.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就 促 進 與 中 部 省 區 關 係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 就 當 地 政 治 與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及 其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以 及 在 制 訂 合 作 策 略 時 提 供 意 見 4. 為 在 中 部 省 區 的 港 人 港 企 提 供 支 援, 包 括 加 強 聯 繫 盡 力 提 供 資 訊 和 協 助 5. 監 督 吸 引 當 地 企 業 來 港 投 資 的 工 作 6. 策 導 針 對 中 部 省 區 不 同 界 別 的 宣 傳 和 推 廣 工 作, 以 推 廣 香 港 的 正 面 形 象 和 優 勢 7. 監 督 辦 事 處 的 整 體 運 作 情 況 ------------------------------
附 件 2 為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而 設 的 靈 活 職 級 審 訂 制 度 1991 年 6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EC(1991-92) 號 文 件 項 目 18 後, 批 准 駐 海 外 辦 事 處 採 用 靈 活 職 級 審 訂 制 度, 以 靈 活 調 派 和 挽 留 辦 事 處 的 首 長 級 主 管 和 副 主 管 由 於 駐 海 外 辦 事 處 的 首 長 級 主 管 和 副 主 管 是 香 港 的 駐 外 代 表, 因 此 他 們 必 須 處 事 成 熟 幹 練, 工 作 經 驗 豐 富, 並 且 擅 於 進 行 談 判 游 說 和 公 關 方 面 的 工 作, 才 可 以 勝 任 根 據 過 往 的 經 驗, 要 羅 致 和 挽 留 合 適 人 才 出 任 這 些 海 外 職 位, 有 一 定 困 難, 原 因 如 下 - (a) 駐 海 外 辦 事 處 的 高 層 人 員 須 具 備 某 些 特 別 質 素, 但 屬 這 些 職 級 的 合 適 人 選 為 數 不 多 ; (b) 駐 外 人 員 的 家 庭 和 社 交 生 活 往 往 會 受 影 響 對 於 已 婚 的 人 員 來 說, 其 在 職 配 偶 可 能 要 暫 時 放 棄 工 作, 損 失 收 入 ; 以 及 (c) 駐 海 外 職 位 的 任 期 一 般 約 為 3 年, 獲 選 出 任 駐 海 外 辦 事 處 首 長 級 主 管 和 副 主 管 的 人 員 很 多 時 會 不 願 接 受 外 派 安 排,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如 留 在 香 港 工 作, 可 能 會 有 機 會 署 任 職 級 較 高 的 職 位, 一 旦 外 調 的 話, 恐 怕 會 錯 失 署 任 機 會, 以 致 連 晉 升 機 會 也 會 受 影 響 2. 這 個 靈 活 職 級 審 訂 制 度 不 但 可 增 加 駐 海 外 職 位 的 人 選 數 目, 更 可 確 保 駐 外 人 員 與 香 港 對 等 職 位 的 人 員 在 署 任 和 晉 升 方 面 機 會 均 等, 從 而 消 除 人 員 接 受 外 派 的 主 要 障 礙 3. 根 據 這 個 制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行 使 獲 轉 授 的 權 力, 在 下 述 情 況 開 設 預 定 職 級 較 首 長 級 主 管 和 副 主 管 常 額 職 位 為 高 的 編 外 職 位, 以 暫 時 填 補 這 些 職 級 較 低 的 常 額 職 位 - (a) 駐 外 人 員 在 海 外 工 作 期 間 升 職, 晉 升 職 級 較 其 當 時 所 擔 任 職 位 的 職 級 為 高 ; (b) 派 駐 海 外 的 人 員 在 接 受 外 派 安 排 時, 其 實 任 職 級 已 較 在 海 外 辦 事 處 的 新 職 為 高 ;
附 件 2 第 2 頁 (c) 為 將 會 派 駐 海 外 的 人 員 作 出 署 任 安 排, 署 任 職 級 較 有 關 海 外 辦 事 處 的 職 級 高 一 個 級 別, 而 有 關 人 員 如 留 在 香 港 工 作, 亦 應 會 獲 安 排 署 任 職 級 較 高 的 職 位 ; 以 及 (d) 安 排 已 派 駐 海 外 而 所 擔 任 職 位 的 職 級 與 其 實 任 職 級 相 同 的 人 員 署 任 職 級 較 高 的 職 位, 而 有 關 人 員 如 留 在 香 港 工 作, 亦 很 可 能 會 獲 安 排 署 任 職 級 較 高 的 職 位 4. 1996 年 6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在 審 議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EC(96-97)10 號 文 件 及 補 充 文 件 後, 批 准 在 符 合 補 充 文 件 所 定 的 條 件 下, 把 已 通 過 採 用 的 靈 活 職 級 審 訂 制 度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以 包 括 駐 海 外 辦 事 處 職 級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的 主 管 職 位 ------------------------------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建 議 組 織 圖 EC(2013-14)12 附 件 3 主 任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行 政 秘 書 # 行 政 及 公 共 關 係 組 經 貿 關 係 組 聯 絡 統 籌 組 投 資 推 廣 組 副 主 任 (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 經 貿 關 係 主 任 ( 貿 易 主 任 ) 聯 絡 統 籌 主 任 ( 貿 易 主 任 ) 投 資 推 廣 主 任 ( 貿 易 主 任 ) 行 政 主 任 (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經 理 # 經 貿 關 係 經 理 # 聯 絡 統 籌 經 理 # 投 資 推 廣 經 理 # 助 理 行 政 經 理 # 公 共 關 係 助 理 # 項 目 助 理 # 經 貿 關 係 助 理 # 聯 絡 統 籌 助 理 # 投 資 推 廣 助 理 # 文 書 助 理 # 文 書 助 理 # 文 書 助 理 # 說 明 # 在 當 地 聘 請 的 人 員 * 擬 設 為 期 2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附 件 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內 現 時 屬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常 額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負 責 透 過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和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統 籌 和 推 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與 台 灣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以 及 涉 及 港 台 關 係 的 事 宜, 並 與 台 灣 在 港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 就 香 港 特 區 開 展 對 外 事 務 並 與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聯 繫 事 宜 ; 以 及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與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 包 括 福 建 省 ) 的 合 作 事 宜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2) 負 責 有 關 區 議 會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就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及 選 舉 呈 請 個 案 的 司 法 覆 核 作 政 策 上 的 回 應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 以 及 與 區 議 會 組 成 方 式 有 關 的 事 宜 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負 責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民 登 記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並 統 籌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 以 及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4) 負 責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事 宜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 致 力 消 除 對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歧 視 ; 跟 進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私 隱 所 發 表 的 報 告 ; 以 及 有 關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的 事 宜 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5) 負 責 統 籌 人 權 政 策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普 遍 定 期 審 議 機 制 及 有 關 的 人 權 公 約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報 告 和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的 事 宜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內 務 管 理 ; 有 關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及 推 廣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整 體 政 策, 包 括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行 政 指 引 的 實 施 ; 促 進 兒 童 權 利 ; 以 及 有 關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的 發 展 事 宜 6.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負 責 統 籌 關 於 粵 港 合 作 的 工 作, 包 括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實 施 和 南 沙 及 橫 琴 的 發 展 ; 統 籌 關 於 深 港 合 作 包 括 前 海 發 展 的 工 作 ; 安 排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舉 辦 及 組 織 各 相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參 與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深 港 合 作 會 議 和 港 澳 合 作 高 層 會 議 ; 以 及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附 件 4 第 2 頁 7.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7) 負 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關 係 的 聯 繫 政 策 和 實 務 事 宜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配 合 國 家 五 年 規 劃 的 工 作 ; 統 籌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工 作 及 為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 為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定 期 會 議 提 供 政 策 協 調 和 秘 書 處 支 援 ; 監 督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工 作 ; 以 及 關 於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政 策 及 相 關 事 宜 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負 責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和 處 理 局 方 與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聯 繫 事 宜 9.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京 辦 ) 助 理 主 任 就 以 下 工 作 向 駐 京 辦 副 主 任 負 責 :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匯 報 和 分 析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駐 京 辦 負 責 的 其 他 省 市 政 府 機 關 就 不 同 範 疇 政 策 或 措 施 宣 布 的 發 展 和 轉 變 ;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駐 京 辦 負 責 的 其 他 省 市 政 府 機 關 的 有 關 官 員 保 持 聯 繫 ; 為 在 駐 京 辦 負 責 的 省 市 的 港 人 港 企 提 供 支 援 ; 以 及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團 訪 問 北 京 和 駐 京 辦 負 責 的 省 市 的 後 勤 支 援 安 排 10.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主 任 負 責 處 理 涉 及 香 港 與 內 地 西 部 地 區 的 經 貿 事 宜, 以 及 發 展 和 鞏 固 香 港 特 區 與 有 關 地 區 的 商 貿 關 係 ; 促 進 香 港 特 區 與 西 部 地 區 的 聯 繫 和 合 作 ; 就 制 訂 及 推 展 涉 及 西 部 地 區 的 項 目 政 策 及 措 施,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以 及 與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聯 繫 ; 為 在 西 部 地 區 的 港 人 港 企 提 供 支 援 ; 監 督 吸 引 當 地 企 業 來 港 投 資 及 協 助 遇 事 港 人 的 工 作 ; 在 西 部 地 區 舉 辦 宣 傳 和 推 廣 活 動 ; 以 及 監 督 辦 事 處 的 整 體 運 作 情 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