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CB(2)713/10-11(05) 號 文 件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擬 議 在 獸 醫 師 職 系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級 以 及 擬 議 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的 常 額 職 位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以 下 建 議 徵 詢 委 員 的 意 見 : (a) (b)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的 新 職 級 ; 以 及 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的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的 常 額 職 位 背 景 2. 獸 醫 師 職 系 現 時 是 非 首 長 級 專 業 職 系, 入 職 職 級 為 獸 醫 師, 晉 升 職 級 為 高 級 獸 醫 師 獸 醫 師 職 系 人 員 分 別 在 漁 護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及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三 個 部 門 服 務 漁 護 署 署 長 是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首 長 3. 入 職 職 級 的 獸 醫 師 的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 調 查 診 斷 預 防 及 控 制 動 物 疾 病 及 人 畜 共 通 病 ; 監 察 及 提 升 動 物 福 利 ; 檢 驗 出 入 口 的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 發 牌 以 及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等 高 級 獸 醫 師 則 主 要 負 責 領 導 漁 護 署 食 環 署 及 康 文 署 的 有 關 組 別, 就 動 物 疾 病 防 止 虐 待 動 物 管 制 禽 畜 入 口 保 護 野 鳥 及 哺 乳 動 物 食 物 安 全, 以 及 公 園 內 的 動 物 管 理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及 意 見 高 級 獸 醫 師 由 上 述 三 個 部 門 相 關 的 助 理 署 長 監 督, 而 擔 任 有 關 助 理 署 長 職 位 的 人 士 無 須 經 過 獸 醫 訓 練
4. 過 去 二 十 年 來, 獸 醫 師 及 高 級 獸 醫 師 職 級 的 工 作 範 疇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複 雜 程 度 都 有 所 增 加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為 數 個 獲 選 的 文 職 職 系 進 行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當 中 包 括 獸 醫 師 職 系 薪 常 會 認 為 政 府 須 具 備 一 支 人 手 足 夠 的 獸 醫 隊 伍, 應 付 下 列 越 來 越 複 雜 繁 重 的 工 作, 在 食 物 安 全 公 共 衞 生 動 物 福 利 及 管 理 方 面, 提 供 高 層 次 的 專 業 意 見 : (a) 食 物 安 全 由 農 場 到 餐 桌 " 的 食 物 安 全 越 來 越 受 重 視, 因 此 更 加 需 要 與 內 地 當 局 和 海 外 食 品 生 產 商 和 出 口 商 更 緊 密 聯 繫 和 合 作 此 外, 越 來 越 多 出 入 口 食 物 和 消 費 品 含 有 動 物 部 分, 導 致 動 物 產 品 發 牌 和 監 控 工 作 大 大 增 加 (b) 公 共 衞 生 鑑 於 禽 流 感 爆 發 及 其 他 國 際 性 的 公 共 衞 生 危 機 影 響 香 港 及 內 地, 預 防 和 控 制 新 發 現 的 傳 染 病 應 為 優 先 處 理 工 作 貿 易 全 球 化 亦 增 加 外 來 及 新 出 現 的 疾 病 病 毒 跨 境 傳 播 的 風 險 有 見 於 上 述 發 展, 獸 醫 師 職 系 在 處 理 動 物 疫 症 確 保 及 時 提 供 有 關 動 物 疾 病 的 準 確 資 料, 以 及 迅 速 診 斷 和 有 效 預 防 對 公 共 衞 生 有 所 影 響 的 新 出 現 傳 染 病 等 方 面, 擔 當 日 益 重 要 的 角 色 (c) 動 物 管 理 和 動 物 福 利 由 於 本 港 寵 物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政 府 獸 醫 服 務 的 需 求 亦 日 見 增 加, 尤 其 在 管 制 寵 物 買 賣 加 強 市 區 動 物 管 理 保 障 動 物 福 利 和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鼓 勵 市 民 做 個 負 責 任 的 寵 物 主 人 (d) 更 高 的 質 素 和 專 業 標 準 隨 着 科 技 發 展, 獸 醫 科 工 作 越 來 越 複 雜 和 專 門 化 ( 例 如 以 實 驗 室 為 主 的 工 作 ), 既 須 運 用 先 進 技 術, 又 要 求 更 高 的 標 準, 以 符 合 香 港 獸 醫 管 理 局 的 質 素 管 理 及 評 審 規 則 由 於 獸 醫 師 職 系 在 公 共 衞 生 和 食 物 安 全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薪 常 會 認 為 需 要 更 資 深 和 經 驗 豐 富 的 獸 醫 師 職 系 人 員 領 導 該 職 系, 以 及 代 表 香 港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專 業 高 層 人 員 聯 絡, 並 居 中 協 調 此 外, 薪 常 會 認 為, 表 面 看 來, 似 有 充 分 理 據 作 出 檢 討, 研 究 是 否 有 職 能 上 的 需 要 在 高 級 獸 醫 師 之 上 增 設 一 層 架 構, 提 供 高 層 次 專 業 意 見, 以 助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和 推 行 適 當 的 措 施 5. 為 跟 進 上 文 第 4 段 所 述 薪 常 會 對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建 議, 負 責 獸 醫 師 職 系 整 體 管 理 的 漁 護 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初 檢 討 了 職 系 的 情 況 考 慮 到 獸 醫 師 的 工 作 較 以 往 複 雜, 因 而 需 要 加 強 職 系 內 的 專 業 領 導 提 高 獸 醫 專 業 的 規 管 功 能, 以 及 提 升 專 業 人 員 在 職 系 管 理 方 面 的 參 2
與, 漁 護 署 認 為 有 需 要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級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原 則 上 同 意 在 獸 醫 師 職 系 開 設 一 個 首 長 級 職 級 ( 薪 級 第 1 點 ) 的 建 議 建 議 6. 我 們 建 議 在 獸 醫 師 職 系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級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就 公 共 獸 醫 事 宜 提 供 高 層 次 的 專 業 服 務 及 技 術 意 見 我 們 並 建 議 在 漁 護 署 的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的 常 額 職 位, 以 便 加 強 首 長 級 領 導, 專 責 支 援 動 物 疾 病 控 制 及 動 物 管 理 服 務 的 規 劃 及 監 督 工 作 理 據 有 需 要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的 新 職 級 I. 職 責 較 以 往 繁 複 7. 近 年 來, 多 種 源 自 動 物 而 又 性 質 複 雜 的 新 疾 病 相 繼 出 現, 社 區 對 動 物 事 宜 更 為 關 注, 對 檢 討 現 行 政 策 及 指 引 要 求 殷 切, 加 上 獸 醫 學 方 面 的 知 識 發 展 迅 速,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職 責 範 圍 遠 較 以 往 廣 泛 和 複 雜 如 下 文 第 8 至 15 段 所 述, 有 些 職 責 已 超 出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 即 高 級 獸 醫 師 ) 的 職 責 範 圍, 較 適 宜 由 首 長 級 人 員 執 行 (a) 動 物 疾 病 對 公 共 衞 生 的 危 害 8. 科 學 家 證 實, 過 去 二 十 年 影 響 人 類 的 新 疾 病 當 中, 有 四 分 之 三 源 自 動 物, 例 如 H5 及 H7 禽 流 感 西 尼 羅 河 病 毒 牛 類 海 綿 狀 腦 病 ( 俗 稱 瘋 牛 症 ) 立 百 病 毒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裂 谷 熱 伊 波 拉 病 毒 猴 痘 等 幾 乎 所 有 這 類 的 疾 病 均 導 致 極 高 的 致 命 率 為 防 止 這 些 疾 病 在 香 港 散 播, 獸 醫 師 職 系 人 員 不 但 要 迅 速 偵 測 新 出 現 的 動 物 疾 病, 有 效 地 防 止 疾 病 傳 播 給 人 類, 更 要 在 事 態 急 速 發 展 甚 至 是 面 臨 公 共 衞 生 危 機 的 情 況 下, 從 宏 觀 層 面 作 專 業 判 斷 及 決 定 此 外, 國 際 社 會 已 逐 漸 轉 向 採 取 健 康 一 體 化 " 的 方 式, 在 進 行 控 制 及 預 防 新 傳 染 病 的 準 備 工 作 時, 考 慮 人 類 動 物 及 環 境 之 間 的 互 動 及 關 係 因 此, 我 們 的 獸 醫 師 職 系 需 要 一 名 具 有 專 業 資 格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領 導, 提 供 專 業 獸 醫 意 見, 持 續 監 察 新 出 現 的 人 畜 共 通 病, 並 與 其 他 界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聯 絡, 保 障 香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及 公 共 衞 生 3
(b) 政 策 制 定 及 決 策 9. 由 獸 醫 在 策 略 層 面 適 時 提 供 的 專 業 意 見, 對 於 制 定 人 畜 共 通 病 的 預 防 及 管 理 政 策 實 在 不 可 或 缺 有 關 要 求 已 超 越 一 位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的 能 力 本 港 的 獸 醫 師 及 高 級 獸 醫 師 主 要 提 供 日 常 獸 醫 服 務, 包 括 規 管 食 用 牲 畜 管 理 動 物 福 利 及 就 虐 待 動 物 個 案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現 時 只 有 一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曾 接 受 獸 醫 訓 練 ( 即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一 切 有 關 運 作 和 政 策 發 展 的 監 督 工 作 都 由 他 負 責 為 使 香 港 能 妥 善 掌 握 預 防 人 畜 共 通 病 的 最 佳 方 法, 及 確 保 在 食 用 牲 畜 的 規 管 和 動 物 福 利 方 面 的 發 展 能 與 時 並 進, 我 們 必 須 加 強 漁 護 署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在 獸 醫 學 方 面 的 首 長 級 參 與 在 很 多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公 共 獸 醫 服 務 是 由 多 個 具 備 不 同 程 度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行 政 經 驗 的 人 員 組 成 的 舉 例 來 說, 澳 洲 政 府 的 農 業 漁 業 暨 林 業 部 有 五 層 架 構, 每 層 的 管 理 及 專 業 責 任 都 清 楚 劃 分 負 責 帶 領 及 管 理 公 共 獸 醫 服 務 的 最 高 一 層 是 經 驗 豐 富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和 有 一 定 行 政 及 領 導 才 能 的 獸 醫 在 獸 醫 師 職 系 開 設 一 個 首 長 級 的 職 級, 不 但 可 填 補 現 時 架 構 的 不 足, 更 可 在 獸 醫 事 宜 的 政 策 制 定 及 決 策 方 面 加 強 專 業 參 與 (c) 參 加 國 際 論 壇 並 作 出 貢 獻 10. 如 何 確 保 動 物 源 性 食 品 ( 例 如 肉 類 蜜 糖 及 奶 類 ) 的 安 全, 是 國 際 社 會 普 遍 關 注 的 問 題 與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獸 醫 當 局 聯 絡 及 合 作, 以 及 在 國 際 組 織 ( 例 如 世 界 動 物 衞 生 組 織 及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的 會 議 上 參 與 討 論 及 作 出 貢 獻, 屬 本 港 公 共 獸 醫 服 務 的 重 要 工 作 由 於 討 論 的 事 項 十 分 重 要, 所 需 的 專 業 水 平 又 高, 很 多 司 法 管 轄 區 出 席 這 些 國 際 論 壇 的 代 表, 都 是 專 業 經 驗 豐 富, 在 營 運 公 共 獸 醫 服 務 方 面 具 卓 越 行 政 及 領 導 才 能 的 獸 醫 他 們 的 能 力 均 已 超 出 高 級 獸 醫 師 的 資 歷 要 求 擬 議 開 設 的 首 席 獸 醫 師 屬 專 業 經 驗 豐 富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更 適 合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或 以 內 地 代 表 團 團 員 的 身 分 ) 出 席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的 會 議, 以 維 護 及 促 進 香 港 的 利 益 ; 並 與 內 地 及 國 際 當 局 / 機 構 維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處 理 需 由 高 層 次 獸 醫 參 與 的 公 共 衞 生 事 宜 (d) 社 區 對 動 物 福 利 及 管 理 事 宜 的 關 注 日 益 提 升 11. 近 年 來, 社 區 對 動 物 福 利 及 動 物 管 理 事 宜 的 關 注 日 益 提 升 最 近 的 例 子 是 立 法 會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關 於 制 訂 動 物 友 善 政 策 " 的 議 案 辯 論 立 法 會 議 員 動 物 福 利 及 動 物 權 益 關 注 團 體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包 括 制 定 更 多 立 法 措 施, 以 防 止 虐 待 動 物 及 推 動 動 物 福 利 ; 加 強 規 管 寵 物 店 和 寵 物 繁 殖 商 ; 資 助 寵 物 絕 育 ; 以 及 實 施 捕 4
捉 - 絕 育 - 放 回 " 計 劃 與 此 同 時, 很 多 市 民 亦 十 分 關 注 流 浪 動 物 引 致 的 危 險 滋 擾 及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並 促 請 漁 護 署 把 流 浪 動 物 帶 離 社 區 當 局 每 年 收 到 逾 20 000 宗 與 貓 狗 沒 有 受 到 適 當 約 束 而 引 致 滋 擾 的 投 訴 漁 護 署 須 不 斷 檢 討 相 關 法 例 運 作 程 序 及 執 法 指 引 等, 並 向 各 界 人 士 解 釋 政 府 政 策 我 們 需 要 一 名 專 業 及 管 理 經 驗 豐 富, 能 敏 銳 洞 悉 社 區 期 望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負 責 規 劃 及 推 動 各 項 動 物 管 理 及 提 高 動 物 福 利 的 服 務 (e) 獸 醫 學 知 識 急 劇 發 展 12. 獸 醫 科 學 發 展 迅 速, 其 下 分 科 日 益 精 細, 沒 有 適 當 技 術 及 專 業 知 識 的 管 理 人 員 將 難 以 理 解 及 分 析 有 關 的 資 訊 例 如, 獸 醫 化 驗 科 學 現 時 利 用 先 進 科 技 診 斷 各 種 動 物 疾 病, 因 此, 化 驗 方 面 的 品 質 管 理 及 國 際 化 驗 所 認 可 方 面 的 相 應 要 求 已 日 趨 繁 複 我 們 的 公 共 獸 醫 服 務 必 須 能 夠 緊 貼 獸 醫 科 學 各 個 範 疇 的 迅 速 發 展, 並 作 出 適 當 回 應 當 局 需 要 一 位 在 獸 醫 領 域 具 足 夠 國 際 視 野 及 能 從 公 共 服 務 的 角 度 充 分 了 解 業 內 需 要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專 責 評 估 有 關 趨 勢 和 鑑 別 合 適 的 培 訓 機 會, 以 配 合 公 共 獸 醫 服 務 不 斷 向 前 邁 進 的 需 要 II. 專 業 人 員 在 職 系 管 理 方 面 的 參 與 13. 我 們 預 計 獸 醫 師 職 系 服 務 的 運 作 需 求 在 未 來 數 年 將 不 斷 上 升, 因 此 必 須 加 強 管 理, 提 升 職 系 的 專 業 技 能 及 晉 升 機 會, 以 應 付 未 來 的 挑 戰 目 前, 漁 護 署 署 長 是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首 長, 並 由 漁 護 署 副 署 長 及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協 助 其 處 理 職 系 管 理 工 作 職 務 由 於 助 理 署 長 一 職 屬 公 開 " 首 長 級 職 位, 可 由 獸 醫 師 職 系 或 其 他 專 業 職 系 的 人 員 出 任, 因 此 現 時 並 無 規 定 出 任 該 職 位 的 人 員 必 須 擁 有 獸 醫 資 歷 由 於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工 作 日 趨 繁 複 及 專 門 化, 職 位 屬 首 長 級 的 專 業 獸 醫 可 為 直 屬 的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專 責 提 供 支 援 及 意 見, 以 加 強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管 理 工 作 III. 對 獸 醫 專 業 的 規 管 功 能 14. 獸 醫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29 章 獸 醫 註 冊 條 例 設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規 管 本 港 獸 醫 執 業 管 理 局 的 工 作 包 括 為 註 冊 成 為 獸 醫 訂 定 資 格 標 準 為 註 冊 獸 醫 專 業 操 守 及 紀 律 制 定 規 則, 以 及 處 理 針 對 註 冊 獸 醫 的 投 訴 5
15. 漁 護 署 為 管 理 局 秘 書 處 提 供 人 手, 在 行 政 和 秘 書 服 務 方 面 給 予 支 援, 以 協 助 管 理 局 執 行 其 法 定 功 能 此 外, 憑 藉 在 處 理 動 物 疾 病 和 福 利 事 宜 方 面 的 經 驗, 漁 護 署 可 按 管 理 局 的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不 偏 不 倚 的 獸 醫 專 業 意 見 隨 着 獸 醫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約 190 名 激 增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年 底 約 560 名 ), 加 上 近 年 愈 來 愈 多 人 飼 養 寵 物, 市 民 對 動 物 福 利 的 意 識 亦 日 益 提 升, 管 理 局 需 要 漁 護 署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的 事 宜 不 但 範 圍 廣 泛, 而 且 內 容 極 為 深 入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的 職 級, 有 助 漁 護 署 繼 續 向 管 理 局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獸 醫 專 業 意 見 在 漁 護 署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的 常 額 職 位 16. 目 前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由 一 名 助 理 署 長 主 管, 共 設 七 個 分 科 漁 護 署 現 行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1 如 上 文 所 述, 由 於 職 務 較 以 往 繁 複, 獸 醫 學 方 面 的 知 識 又 發 展 迅 速, 分 署 主 管 的 工 作 量 已 超 出 負 荷 基 於 運 作 需 要, 應 由 一 名 具 備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及 經 驗 的 首 席 獸 醫 師 協 助 他 處 理 職 務, 負 責 監 督 動 物 管 理 / 福 利 及 動 物 / 公 共 衞 生 措 施, 同 時 回 應 社 區 不 斷 改 變 的 期 望, 並 就 現 有 及 新 發 現 的 人 畜 共 通 病 及 動 物 疾 病 的 潛 在 威 脅, 不 斷 發 展 改 善 措 施 新 設 的 首 席 獸 醫 師 會 直 接 主 管 動 物 衞 生 科 獸 醫 化 驗 科 動 物 管 理 ( 行 動 ) 科 及 動 物 管 理 ( 發 展 ) 科 上 述 分 科 主 要 負 責 控 制 動 物 疾 病 處 理 動 物 福 利 及 動 物 管 理 事 宜, 最 為 迫 切 需 要 新 設 的 首 席 獸 醫 師 的 專 業 領 導 及 監 督 漁 護 署 開 設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位 後 的 擬 議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2 17. 首 席 獸 醫 師 會 監 察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下 的 動 物 管 理 ( 行 動 ) 科 及 動 物 管 理 ( 發 展 ) 科, 在 動 物 管 理 / 福 利 事 宜 上 帶 頭 落 實 各 項 服 務 發 展 / 改 善 措 施 由 於 飼 養 寵 物 人 士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同 時 市 民 的 意 識 及 要 求 均 有 所 提 升, 一 如 上 文 第 7 至 15 段 所 述, 漁 護 署 提 供 的 動 物 管 理 服 務, 範 圍 較 以 往 大 為 擴 展, 所 肩 負 的 責 任 亦 愈 來 愈 重, 預 計 有 關 趨 勢 將 會 持 續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一 名 首 席 獸 醫 師 全 職 督 導, 提 供 高 層 次 的 首 長 級 指 導, 帶 頭 落 實 各 項 服 務 發 展 / 改 善 措 施 18. 首 席 獸 醫 師 亦 會 監 督 動 物 衞 生 科 及 獸 醫 化 驗 科, 就 發 展 及 推 行 動 物 及 公 共 衞 生 措 施 提 供 高 層 次 的 專 業 意 見 及 領 導, 以 便 迅 速 偵 測 及 有 效 控 制 新 發 現 的 動 物 疾 病 基 本 上, 不 論 是 規 管 禽 畜 農 場 及 持 牌 動 物 展 覽, 抑 或 進 行 化 驗 及 監 察 ( 特 別 是 針 對 人 畜 共 通 病 如 禽 流 感 ), 上 述 兩 個 分 科 均 與 影 響 動 物 及 公 共 衞 生 的 計 劃 緊 密 牽 連 考 慮 到 上 文 所 述 的 人 畜 共 通 病 及 現 有 和 新 發 現 疾 病 的 潛 在 威 脅, 迅 速 偵 測 新 發 現 的 動 物 疾 病 及 將 其 有 效 控 制 都 極 為 重 要 6
19.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位 的 擬 議 職 責 載 於 附 件 3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級 的 影 響 20. 在 漁 護 署 內,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職 級 為 農 業 主 任 漁 業 主 任 林 務 主 任 及 獸 醫 師 這 四 個 職 系 的 最 高 職 級 目 前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職 級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是 上 述 四 個 職 系 內 的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的 晉 升 職 級 我 們 建 議 在 開 設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級 及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位 後 沿 用 有 關 安 排 換 言 之, 首 席 獸 醫 師 ( 於 漁 護 署 食 環 署 及 康 文 署 工 作 的 ) 高 級 獸 醫 師, 以 及 農 業 主 任 漁 業 主 任 和 林 務 主 任 職 系 的 所 有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均 符 合 資 格 透 過 公 平 競 爭 晉 升 至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職 級 其 他 部 門 亦 有 實 施 類 似 安 排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21. 助 理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是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內 唯 一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我 們 曾 審 慎 研 究 現 時 情 況, 認 為 由 未 必 接 受 過 獸 醫 訓 練 的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助 理 署 長 長 期 直 接 監 督 七 個 分 科 的 各 個 運 作 層 面, 在 運 作 上 並 不 可 取 及 不 可 行 我 們 一 方 面 希 望 能 保 持 全 面 的 首 長 級 管 理, 同 時 亦 希 望 就 有 關 動 物 疾 病 控 制 及 動 物 管 理 的 工 作, 加 強 高 度 專 門 化 的 專 業 首 長 級 領 導 由 於 其 他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目 前 的 工 作 量 及 職 責 已 非 常 繁 重, 由 他 們 分 擔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現 有 的 部 分 職 責 並 不 可 行 鑑 於 運 作 上 及 功 能 上 的 需 要,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開 設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的 新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級, 以 及 一 個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位, 支 援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助 理 署 長 處 理 動 物 衞 生 科 獸 醫 化 驗 科 動 物 管 理 ( 行 動 ) 科 及 動 物 管 理 ( 發 展 ) 科 的 工 作 其 餘 的 三 個 分 科, 即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科 進 出 口 科 及 技 術 事 務 科 會 繼 續 由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直 接 督 導 除 此 之 外, 並 無 其 他 更 佳 做 法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2.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開 設 擬 議 的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位 所 需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1,265,400 元, 至 於 所 需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1,609,080 元 漁 護 署 會 以 現 時 資 源 應 付 二 零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度 所 需 的 額 外 開 支, 並 會 在 未 來 年 度 的 預 算 中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以 應 付 是 項 建 議 的 開 支 7
員 工 諮 詢 23. 獸 醫 師 職 系 人 員 大 致 上 支 持 薪 常 會 進 行 的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結 果 及 建 議, 漁 護 署 開 設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級 及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位 的 建 議, 以 及 其 擬 議 角 色 及 職 責 ( 載 於 附 件 3) 建 議 亦 獲 得 漁 護 署 內 其 他 三 個 專 業 職 系 ( 即 農 業 主 任 漁 業 主 任 及 林 務 主 任 職 系 ) 的 支 持 未 來 路 向 24. 請 委 員 就 建 議 發 表 意 見 如 獲 委 員 支 持, 我 們 會 把 建 議 提 交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以 待 審 批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8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現 行 組 織 圖 附 件 1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ˉ(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副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農 業 分 署 漁 業 分 署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分 署 自 然 護 理 分 署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助 理 署 長 ( 農 業 ) 助 理 署 長 ( 漁 業 ) 助 理 署 長 (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署 長 ( 自 然 護 理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新 聞 組 行 政 科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 農 業 發 展 科 水 產 養 殖 漁 業 科 郊 野 公 園 科 ( 東 南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科 獸 醫 化 驗 科 規 劃 及 禽 畜 農 場 牌 照 科 漁 業 執 行 及 特 別 項 目 科 郊 野 公 園 科 ( 西 北 ) 自 然 護 理 科 ( 中 區 ) 會 計 及 物 料 供 應 科 動 物 管 理 ( 行 動 ) 科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科 漁 業 管 理 科 郊 野 公 園 護 理 科 自 然 護 理 科 ( 北 區 ) 動 物 管 理 ( 發 展 ) 科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管 理 組 ˉ 漁 業 支 援 服 務 科 地 質 公 園 科 自 然 護 理 科 ( 南 區 ) ˉ 魚 類 統 營 處 進 出 口 科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科 海 岸 公 園 科 濕 地 及 動 物 護 理 科 作 物 科 動 物 衞 生 科 海 洋 護 理 科 ( 東 區 ) 蔬 菜 統 營 處 濕 地 公 園 科 技 術 事 務 科 海 洋 護 理 科 ( 西 區 ) 生 物 多 樣 性 護 理 科 工 程 科 技 術 事 務 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擬 議 組 織 圖 附 件 2 ˉ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副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農 業 分 署 漁 業 分 署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分 署 自 然 護 理 分 署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助 理 署 長 ( 農 業 ) 助 理 署 長 ( 漁 業 ) 助 理 署 長 (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 助 理 署 長 ( 自 然 護 理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首 席 獸 醫 師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新 聞 組 行 政 科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 獸 醫 化 驗 科 農 業 發 展 科 水 產 養 殖 漁 業 科 郊 野 公 園 科 ( 東 南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科 進 出 口 科 動 物 管 理 ( 行 動 ) 科 規 劃 及 禽 畜 農 場 牌 照 科 漁 業 執 行 及 特 別 項 目 科 郊 野 公 園 科 ( 西 北 ) 自 然 護 理 科 ( 中 區 ) 會 計 及 物 料 供 應 科 技 術 事 務 科 動 物 管 理 ( 發 展 ) 科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科 漁 業 管 理 科 郊 野 公 園 護 理 科 自 然 護 理 科 ( 北 區 ) 動 物 衞 生 科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管 理 組 ˉ 漁 業 支 援 服 務 科 地 質 公 園 科 自 然 護 理 科 ( 南 區 ) ˉ 魚 類 統 營 處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科 海 岸 公 園 科 濕 地 及 動 物 護 理 科 作 物 科 蔬 菜 統 營 處 海 洋 護 理 科 ( 東 區 ) 濕 地 公 園 科 海 洋 護 理 科 ( 西 區 ) 生 物 多 樣 性 護 理 科 * 建 議 開 設 的 新 職 位 工 程 科 技 術 事 務 科
附 件 3 擬 設 首 席 獸 醫 師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首 席 獸 醫 師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直 屬 上 司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協 助 助 理 署 長 ( 檢 驗 及 檢 疫 ) 制 定 及 評 估 動 物 疾 病 控 制 及 動 物 管 理 策 略, 以 及 發 展 運 作 機 制, 務 求 更 有 效 預 測 及 管 理 動 物 疾 病 帶 來 的 威 脅 及 挑 戰 ; 擔 當 動 物 流 行 病 學 家 / 策 劃 人 員 的 角 色, 務 求 有 效 地 把 任 何 疾 病 的 爆 發 及 動 物 管 理 危 機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2. 指 引 及 督 導 檢 驗 及 檢 疫 分 署 轄 下 動 物 衞 生 科 獸 醫 化 驗 科 動 物 管 理 ( 行 動 ) 科 及 動 物 管 理 ( 發 展 ) 科 的 工 作, 務 求 有 關 工 作 達 到 服 務 要 求 及 確 保 符 合 有 關 的 專 業 及 服 務 標 準 ; 並 帶 領 和 監 督 上 述 分 科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 (a) 檢 討 關 乎 動 物 管 理 的 政 策 條 例 及 規 例 ; (b) 制 定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 (c) 為 動 物 管 理 活 動 的 關 鍵 工 序 檢 討 及 構 思 運 作 程 序 及 指 引, 以 切 合 現 實 情 況 ; (d) 檢 討 檢 控 程 序 及 指 引, 確 保 能 貫 徹 有 效 地 處 理 檢 控 個 案 ; (e) 策 劃 推 行 及 評 估 關 於 飼 養 寵 物 的 責 任 動 物 福 利 及 其 他 動 物 管 理 工 作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 (f) 監 督 控 制 狂 犬 病 的 策 略 ; (g) 策 劃 監 控 禽 流 感 的 工 作 ; (h) 為 其 他 控 制 禽 畜 疾 病 的 計 劃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i) 監 督 農 場 衞 生 及 生 物 安 全 規 程 的 發 展 及 實 施 工 作 ; (j) 評 估 在 食 用 牲 畜 身 上 使 用 獸 藥 的 監 管 工 作 ; (k) 為 獸 藥 及 禽 畜 疫 苗 的 註 冊 事 宜 提 供 建 議 ; (l) 為 禽 畜 及 其 他 動 物 的 診 斷 及 監 察 測 試 研 究 策 略, 並 確 保 策 略 有 效 推 行 ; 以 及
(m) 確 保 所 有 化 驗 所 的 測 試 規 程 及 程 序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3. 就 動 物 疾 病 控 制 動 物 福 利 及 動 物 管 理 事 宜 提 供 高 層 次 的 專 業 意 見 及 技 術 支 援, 以 協 助 制 定 政 府 政 策 檢 討 法 例 推 行 應 變 計 劃 / 措 施 ; 向 行 政 會 議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及 各 政 黨 等 解 釋 政 府 的 政 策, 並 主 動 與 主 要 的 持 份 者 作 有 效 的 危 機 溝 通 及 合 作, 以 處 理 公 眾 就 相 關 事 宜 的 關 注 4.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或 以 內 地 代 表 團 團 員 的 身 分 ) 與 相 關 的 國 際 組 織 舉 行 會 議, 以 維 護 及 促 進 香 港 的 利 益 ; 與 相 關 的 內 地 及 國 際 當 局 / 機 構 維 持 緊 密 聯 絡, 以 處 理 需 由 獸 醫 高 層 參 與 的 公 共 衞 生 事 宜 5. 就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管 理 給 予 專 業 意 見 安 排 不 同 的 培 訓 及 發 展 計 劃, 以 提 升 獸 醫 師 職 系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表 現 6. 監 督 香 港 獸 醫 服 務 的 發 展 及 專 業 規 管 事 宜, 包 括 從 公 共 服 務 的 角 度 就 獸 醫 教 育 註 冊 及 專 業 操 守 各 範 疇 提 供 建 議 ; 協 助 獸 醫 管 理 局 的 工 作, 包 括 擔 當 公 共 獸 醫 服 務 的 代 表 及 提 供 獸 醫 管 理 局 所 需 的 高 層 次 及 不 偏 不 倚 的 專 業 意 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