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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嘉 曾 2011 年 3 月 14 日 上 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十 一 屆 全 國 人 大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在 閉 幕 前 通 過 了 關 於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的 決 議 3 月 16 日, 新 華 社 受 權 公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 以 下 簡 稱 十 二 五 規 劃 ) 與 以 往 的 五 年 計 劃 相 比, 在 新 頒 佈 的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有 關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問 題 被 單 獨 列 為 第 五 十 七 章 專 門 闡 述, 表 明 香 港 和 澳 門 問 題 受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視 也 就 在 全 國 人 大 十 一 屆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舉 行 期 間,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京 簽 署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定, 意 味 着 粵 澳 合 作 進 入 了 新 的 階 段 聯 想 到 將 近 一 年 前 廣 東 已 和 香 港 簽 署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粵 港 合 作 同 樣 揭 開 了 嶄 新 的 一 頁 十 二 五 規 劃 是 未 來 五 年 我 國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宏 偉 藍 圖, 是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共 同 的 行 動 綱 領, 是 政 府 履 行 經 濟 調 節 市 場 監 管 社 會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務 職 責 的 重 要 依 據 1 澳 門 與 香 港 都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組 成 部 分, 理 應 以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精 神 為 指 導, 更 好 地 規 劃 今 後 的 發 展 道 路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歷 史 根 源 和 現 實 狀 況 的 關 聯 性, 廣 東 香 港 和 澳 門 之 間 存 在 着 密 切 的 有 機 聯 繫 而 在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對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問 題 也 展 開 了 比 較 詳 盡 的 闡 述,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本 文 將 在 闡 述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意 義 目 標 和 主 要 內 容 的 基 礎 上, 探 索 港 澳 兩 地 在 區 域 合 作 框 架 中 的 不 同 任 務 和 分 工 情 況, 並 且 深 入 討 論 開 展 合 作 過 程 中 需 要 引 起 重 視 的 若 干 問 題 一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意 義 粵 港 澳 合 作 問 題 的 提 出 由 來 已 久 早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相 繼 回 歸 祖 國 之 初, 就 有 學 者 提 出 了 香 港 回 歸 後 加 強 粵 港 澳 產 業 合 作 2 澳 門 回 歸 將 使 粵 港 澳 合 作 有 望 升 級 的 觀 點, 還 認 為 加 強 粵 澳 合 作, 應 從 更 大 範 圍 的 粵 港 澳 合 作 着 眼, 要 在 粵 港 澳 三 地 形 成 一 個 集 生 產 行 銷 服 務 創 新 四 大 功 能 為 一 體 的 經 濟 合 作 區 域 3 可 見 早 期 的 粵 港 澳 合 作 以 經 濟 範 疇 為 主,2003 年 中 央 政 府 分 別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署 的 兩 個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正 是 內 地 ( 主 要 通 過 廣 東 ) 與 港 澳 經 濟 合 作 的 政 策 體 現 隨 着 形 勢 的 發 展,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科 技 含 量 與 文 化 內 涵 逐 漸 增 加, 合 作 層 次 逐 漸 提 高, 其 戰 略 意 義 也 逐 漸 凸 顯 2009 年 初, 國 家 發 改 委 制 定 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正 式 頒 佈, 將 珠 江 三 角 州 地 區 的 改 革 發 展 上 升 到 國 家 戰 略 的 高 度, 同 時 也 將 與 港 澳 緊 密 合 作 的 相 關 內 容 納 入 規 劃, 強 調 加 強 與 港 澳 協 調 溝 通, 推 動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合 作 4, 體 現 了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經 濟 意 義 與 社 會 價 值 2010 年 4 月 和 2011 年 3 月,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分 別 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在 北 京 簽 署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兩 份 協 議 用 類 似 的 文 字 提 到 了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生 活 等 方 面 融 合 發 展 (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和 共 同 發 展 (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的 問 題, 進 一 步 提 升 了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意 義 在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與 港 澳 合 作 的 問 題 被 置 於 深 化 合 作, 建 設 中 華 民 族 共 同 家 園 的 篇 章 內 闡 述, 並 且 同 為 實 現 中 華 民 族 偉 大 復 興 而 共 同 努 力 的 宏 偉 目 標 聯 繫 在 一 起, 可 見 粵 港 澳 合 作 已 經 上 升 到 國 家 戰 略 和 民 族 復 興 的 高 度 與 此 同 時, 規 劃 還 強 調 要 深 化 粵 港 澳 合 作, 落 實 粵 港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定,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共 同 發 展, 打 造 更 具 綜 合 競 爭 力 的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5, 表 達 了 粵 港 澳 合 作 在 全 球 化 進 程 中 的 戰 略 意 義 澳 門 中 西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促 進 會 理 事 長 教 授 @ DCI @

二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目 標 與 內 容 粵 港 澳 合 作 應 該 達 到 怎 樣 的 具 體 目 標 ( 或 目 標 定 位 )? 或 者 說, 這 一 合 作 將 包 括 哪 些 主 要 內 容?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有 比 較 詳 細 而 明 確 的 闡 述 可 以 概 括 為 以 下 四 個 主 要 方 面 : 一 是 打 造 更 具 綜 合 競 爭 力 的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 二 是 構 建 現 代 流 通 經 濟 圈 ; 三 是 共 建 粵 港 澳 優 質 生 活 圈 ; 四 是 完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與 港 澳 的 交 通 運 輸 體 系 6 打 造 更 具 綜 合 競 爭 力 的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的 目 標 2009 年 初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中 已 經 提 出, 表 述 為 : 推 進 與 港 澳 緊 密 合 作 融 合 發 展, 共 同 打 造 亞 太 地 區 最 具 活 力 和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城 市 群 7 表 明 當 時 的 目 標 定 位 只 瞄 準 在 亞 太 地 區 到 了 2010 年 4 月,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將 這 一 目 標 加 以 擴 展 : 攜 手 打 造 亞 太 地 區 最 具 活 力 和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城 市 群, 率 先 形 成 最 具 發 展 空 間 和 增 長 潛 力 的 世 界 級 新 經 濟 區 域 8 而 在 2011 年 3 月 簽 署 的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也 有 類 似 的 表 述 : 攜 手 建 設 亞 太 地 區 最 具 活 力 和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城 市 群, 共 同 打 造 世 界 級 新 經 濟 區 域 9 如 前 所 述, 在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則 概 括 為 打 造 更 具 綜 合 競 爭 力 的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的 規 範 表 述 構 建 現 代 流 通 經 濟 圈 的 提 法 始 見 於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在 發 展 定 位 的 第 4 條 中 這 樣 寫 道 : 加 快 跨 境 基 礎 設 施 網 絡 建 設, 優 化 區 域 營 商 環 境, 促 進 區 域 人 員 貨 物 信 息 資 金 等 要 素 往 來 流 通 便 利, 形 成 更 低 成 本 更 高 效 率 的 國 際 航 空 樞 紐 航 運 中 心 和 物 流 中 心, 構 建 現 代 流 通 經 濟 圈 10 十 二 五 規 劃 在 深 化 內 地 與 港 澳 經 濟 合 作 一 節 中, 敍 述 了 支 持 建 設 以 香 港 金 融 體 系 為 龍 頭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市 金 融 資 源 和 服 務 為 支 撐 的 金 融 合 作 區 域, 打 造 世 界 先 進 製 造 業 和 現 代 服 務 業 基 地 11 等 內 容 後, 表 述 了 構 建 現 代 流 通 經 濟 圈 的 觀 點 共 建 粵 港 澳 優 質 生 活 圈 的 意 見 在 上 述 幾 個 文 件 中 都 有 類 似 表 述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推 進 與 港 澳 更 緊 密 合 作 一 節 中, 在 提 出 推 進 重 大 基 礎 設 施 對 接 加 強 產 業 合 作 後, 接 着 提 出 共 建 優 質 生 活 圈 的 意 見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發 展 定 位 的 第 5 條 詳 細 敍 述 了 這 個 問 題 : 構 建 全 國 領 先 的 區 域 環 境 和 生 態 保 護 體 系, 大 力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形 成 資 源 節 約 環 境 友 好 的 生 產 生 活 及 消 費 方 式, 建 設 宜 居 便 利 管 理 和 服 務 水 平 先 進 的 優 質 生 活 圈 12 而 在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用 合 作 定 位 的 第 3 條 闡 明 了 類 似 的 觀 點 : 推 動 珠 澳 協 同 發 展, 對 接 跨 境 基 礎 設 施, 推 動 區 域 要 素 便 捷 流 動, 加 強 社 會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銜 接 和 服 務 資 源 分 享, 建 設 宜 居 便 利 和 管 理 服 務 水 平 先 進 的 優 質 生 活 圈 13 十 二 五 規 劃 則 在 第 五 十 七 章 第 3 節 深 化 內 地 與 港 澳 經 濟 合 作 中, 用 一 句 話 言 簡 意 賅 地 表 述 了 這 個 問 題 : 加 快 共 建 粵 港 澳 優 質 生 活 圈 步 伐 完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與 港 澳 的 交 通 運 輸 體 系 其 實 也 可 以 視 為 共 建 優 質 生 活 圈 的 組 成 部 分, 其 中 的 一 些 具 體 內 容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和 兩 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都 已 經 提 及 十 二 五 規 劃 則 明 確 表 述 為 加 強 規 劃 協 調, 完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與 港 澳 的 交 通 運 輸 體 系 14, 凸 顯 了 交 通 命 脈 的 重 要 性 三 粵 港 澳 合 作 中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地 位 與 分 工 雖 然 粵 港 澳 合 作 是 一 個 有 機 聯 繫 的 系 統 工 程, 但 由 於 三 方 的 具 體 條 件 不 同, 特 色 與 優 勢 各 異, 因 此 各 自 在 合 作 框 架 中 的 地 位 與 作 用 有 所 不 同 明 確 香 港 與 澳 門 在 三 地 合 作 中 的 分 工, 瞭 解 各 自 的 重 點 任 務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根 據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精 神, 港 澳 兩 地 在 粵 港 澳 合 作 框 架 中 的 分 工 和 差 異 主 要 表 現 為 : 發 展 定 位 不 同, 待 發 揮 的 優 勢 不 同, 受 支 持 的 產 業 不 同 關 於 發 展 定 位 前 期 的 五 個 文 件 對 港 澳 兩 地 的 發 展 定 位 均 有 一 定 的 設 想, 十 二 五 規 劃 則 進 行 了 高 度 概 括 要 求 香 港 向 多 個 中 心 的 方 向 發 展, 包 括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中 心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高 價 值 貨 物 存 貨 管 理 及 區 域 分 銷 中 心 ; 同 時 要 鞏 固 原 有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貿 易 中 心 和 航 運 中 心 的 地 位 而 澳 門 的 發 展 定 位 則 被 概 括 為 一 個 中 心 和 一 個 平 台 :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和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商 貿 合 作 服 務 平 台 15 關 於 待 發 揮 的 優 勢 十 二 五 規 劃 在 五 十 七 章 第 一 節 中 明 確 提 出 支 持 港 澳 鞏 固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其 中 提 到 香 港 的 優 勢 為 : 金 融 航 運 物 流 旅 遊 專 業 服 務 資 訊 以 及 其 他 高 增 值 服 務 業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雖 然 沒 有 具 體 提 到 澳 門 的 優 勢 所 在, 但 在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曾 提 到 了 支 持 澳 門 壯 大 旅 遊 等 優 勢 產 業 的 意 見 可 見 港 澳 兩 地 的 優 勢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 DCJ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第 9 期 關 於 受 支 持 的 產 業 祖 國 是 港 澳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堅 強 後 盾, 中 央 政 府 對 特 區 一 貫 採 取 扶 持 政 策 根 據 兩 地 的 不 同 區 情, 十 二 五 規 劃 參 照 前 期 形 成 的 三 個 文 件 以 及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的 內 容, 對 支 持 香 港 和 澳 門 重 點 發 展 的 新 興 產 業 進 行 了 概 括, 並 且 列 為 第 二 節 支 持 港 澳 培 育 新 興 產 業 集 中 闡 述 香 港 受 支 持 的 新 興 產 業 為 環 保 醫 療 服 務 教 育 服 務 檢 測 和 認 證 創 新 科 技 文 化 創 意 等 優 勢 產 業 ; 澳 門 受 支 持 的 新 興 產 業 為 休 閑 旅 遊 會 展 商 務 中 醫 藥 教 育 服 務 文 化 創 意 等 產 業, 同 時 還 要 推 動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16 此 外, 由 於 十 二 五 規 劃 是 高 度 概 括 的 綱 領 性 文 件, 省 略 了 一 些 具 體 事 項 ; 而 在 前 期 形 成 的 五 個 文 件 中, 還 提 到 了 香 港 澳 門 在 粵 港 澳 合 作 中 參 與 的 不 同 重 點 項 目 香 港 參 與 的 有 廣 深 港 客 運 專 線 深 圳 前 海 地 區 深 港 河 套 地 區 重 點 開 發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規 劃 與 建 設 等 ; 澳 門 參 與 的 有 合 作 開 發 橫 琴 珠 江 口 西 岸 發 展 規 劃 等 香 港 和 澳 門 共 同 參 與 的 有 港 珠 澳 大 橋 工 程 廣 州 深 圳 珠 海 香 港 澳 門 五 大 機 場 聯 運 廣 州 南 沙 發 展 建 設 等 總 之, 香 港 和 澳 門 在 粵 港 澳 合 作 有 同 有 異, 各 有 側 重 認 清 了 各 自 的 主 要 任 務, 有 助 於 找 準 定 位, 明 確 責 任, 協 調 地 分 工 協 作, 恰 如 其 分 地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四 粵 港 澳 合 作 中 需 要 引 起 重 視 的 幾 個 問 題 在 對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意 義 目 標 內 容 以 及 合 作 框 架 中 香 港 澳 門 的 地 位 與 作 用 取 得 共 識 之 後, 有 必 要 深 入 探 討 合 作 過 程 中 需 要 引 起 重 視 的 幾 個 問 題 ( 一 ) 探 索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新 模 式 粵 港 澳 合 作 是 一 個 歷 史 範 疇,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粵 港 澳 合 作 是 從 香 港 澳 門 相 繼 回 歸 祖 國 以 後 開 始 的 因 此, 這 是 一 個 沒 有 樣 板 可 以 模 仿 沒 有 經 驗 可 以 借 鑒 的 新 事 物,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需 要 改 革 創 新 其 實 中 央 政 府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始 終 保 持 着 清 醒 的 頭 腦, 在 2003 年 同 香 港 澳 門 政 府 分 別 簽 署 的 CEPA 中, 特 別 是 在 以 後 每 年 新 增 加 的 補 充 協 議 中, 就 體 現 了 探 索 粵 港 粵 澳 合 作 新 模 式 的 思 想 在 2008 年 7 月 內 地 與 香 港 簽 署 的 CEPA 補 充 協 議 五 中, 更 明 確 提 出 了 先 行 先 試 的 概 念, 經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香 港 與 廣 東 省 以 先 行 先 試 形 式, 在 廣 東 推 行 共 25 項 開 放 和 便 利 化 措 施, 其 中 17 項 措 施 已 納 入 CEPA 協 議 五 17 此 後 先 行 先 試 即 成 為 粵 港 澳 合 作 探 索 新 模 式 的 代 名 詞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中, 對 粵 港 澳 合 作 創 新 合 作 方 式 作 了 比 較 詳 盡 的 闡 述 : 加 強 與 港 澳 協 調 溝 通, 推 動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合 作 支 持 粵 港 澳 三 地 在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指 導 下, 擴 大 就 合 作 事 宜 進 行 自 主 協 商 的 範 圍 鼓 勵 在 協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與 港 澳 共 同 編 制 區 域 合 作 規 劃 完 善 粵 港 粵 澳 行 政 首 長 聯 席 會 議 機 制, 增 強 聯 席 會 議 推 動 合 作 的 實 際 效 用 堅 持 市 場 為 主 政 府 引 導 的 原 則, 進 一 步 發 揮 企 業 和 社 會 組 織 的 作 用, 鼓 勵 學 術 界 工 商 界 建 立 多 形 式 的 交 流 合 作 機 制 18 在 粵 港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都 將 先 行 先 試 重 點 突 破 和 體 制 機 制 創 新 作 為 合 作 的 基 本 原 則 之 一 十 二 五 規 劃 吸 收 了 上 述 文 件 的 可 取 之 處, 正 式 提 出 支 持 廣 東 在 對 港 澳 服 務 業 開 放 中 先 行 先 試, 並 逐 步 將 先 行 先 試 措 施 拓 展 到 其 他 地 區 19 的 意 見, 使 探 索 粵 港 澳 合 作 新 模 式 具 備 了 政 策 依 據 澳 門 和 香 港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應 當 學 習 借 鑒 廣 東 省 政 府 在 相 關 領 域 的 改 革 舉 措, 進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大 膽 創 新, 逐 漸 將 被 動 配 合 轉 變 為 主 動 爭 取, 積 極 推 進 粵 港 澳 合 作 不 斷 取 得 新 的 突 破 ( 二 ) 正 確 理 解 前 期 文 件 與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關 係 如 前 所 述,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關 於 香 港 澳 門 以 及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相 應 政 策, 是 對 前 一 時 期 多 種 文 件 中 已 經 出 現 的 相 關 內 容 的 提 煉 與 概 括, 在 十 二 五 規 劃 頒 佈 之 前 出 台 的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等 五 個 文 件 為 十 二 五 規 劃 涉 及 港 澳 的 章 節 做 好 了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許 多 文 字 沿 用 了 上 述 文 件 的 提 法, 而 這 些 文 件 的 精 神 也 是 符 合 十 二 五 規 劃 基 本 精 神 的 然 而, 由 於 前 期 的 五 種 文 件 和 十 二 五 規 劃 形 成 的 時 間 不 同, 文 件 的 性 質 層 次 和 起 草 人 的 出 發 點 不 同, 因 此 難 免 出 現 這 樣 那 樣 的 差 異 對 於 大 多 數 細 小 的 差 異 而 言, 可 以 在 以 後 的 實 踐 中 逐 步 探 索 並 逐 漸 統 一 認 識 ; 但 對 於 一 些 涉 及 原 則 的 差 異 而 言, 就 有 必 要 引 起 足 夠 重 視 並 盡 早 形 成 共 識 筆 者 認 為, 關 於 區 域 融 合 發 展 的 提 法 就 是 一 個 值 得 推 敲 的 問 題 @ DCK @

區 域 融 合 發 展 的 提 法 始 見 於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與 香 港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分 別 簽 署 的 兩 份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2010 年 4 月 問 世 的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第 九 章 區 域 合 作 規 劃 的 導 語 寫 道 : 共 同 編 制 區 域 合 作 規 劃, 就 共 同 關 心 及 影 響 區 域 發 展 的 課 題 及 事 項 進 行 研 究, 落 實 合 作 項 目, 統 籌 合 作 進 程, 發 揮 協 同 效 益, 促 進 區 域 融 合 發 展 20 這 是 區 域 融 合 發 展 的 首 次 亮 相 在 2011 年 3 月 出 台 的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類 似 的 提 法 出 現 了 3 次 第 一 章 總 則 的 導 語 中 提 到 推 動 粵 澳 更 緊 密 合 作,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生 活 等 方 面 融 合 發 展 ; 第 2 條 基 本 原 則 的 第 3 款 提 出 促 進 要 素 便 捷 流 動 和 資 源 優 化 配 置, 推 進 粵 澳 融 合 發 展 ; 第 3 條 主 要 目 標 的 第 1 款 指 出, 到 2015 年 時, 珠 澳 協 同 發 展 全 面 展 開, 共 建 優 質 生 活 圈 和 區 域 融 合 發 展 成 效 顯 著 21 按 照 十 二 五 規 劃 和 相 關 文 件 的 精 神, 粵 港 澳 三 地 無 疑 應 當 整 體 規 劃 協 調 配 合, 走 上 區 域 共 同 發 展 的 道 路 但 是, 這 一 趨 勢 是 否 應 該 用 區 域 融 合 發 展 來 概 括, 是 值 得 商 榷 的 根 據 一 般 工 具 書 上 的 釋 義, 融 合 是 指 將 兩 種 或 多 種 不 同 的 事 物 合 成 一 體 融 合 的 結 果 是 彼 此 之 間 渾 然 一 體, 不 存 在 界 限 須 知 香 港 澳 門 雖 然 與 廣 東 省 同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組 成 部 分, 但 前 二 者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各 自 的 基 本 法 規 定, 在 香 港 澳 門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五 十 年 不 變 既 然 廣 東 與 港 澳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仍 然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方 針 分 別 實 行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那 麼 區 域 融 合 之 說 只 能 是 一 種 良 好 願 望 而 不 可 能 也 不 應 當 成 為 具 體 計 劃 或 工 作 目 標 我 們 注 意 到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並 沒 有 採 用 兩 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關 於 區 域 融 合 發 展 的 概 念 鑒 於 此, 建 議 先 期 出 台 而 層 次 較 低 的 文 件 用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精 神 來 進 行 對 照 衡 量, 及 時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正 或 補 充, 將 方 針 政 策 統 一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立 場 上 來 ( 三 )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整 體 強 化 從 香 港 澳 門 相 繼 回 歸 祖 國 之 後 開 始,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話 題 就 逐 漸 興 起 但 這 種 說 法 多 為 民 間 議 論, 鮮 見 於 官 方 文 件 2009 年 初 問 世 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首 次 提 出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概 念 這 一 文 件 中 強 調, 要 支 持 粵 港 澳 三 地 在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指 導 下, 擴 大 就 合 作 事 宜 進 行 自 主 協 商 的 範 圍, 要 鼓 勵 粵 港 澳 三 地 優 勢 互 補, 聯 手 參 與 國 際 競 爭, 還 具 體 地 提 到 粵 港 澳 在 發 展 服 務 業 傳 染 病 疫 情 信 息 通 報 與 聯 防 聯 控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應 急 合 作 機 制 推 行 清 潔 能 源 政 策 開 展 物 料 回 收 循 環 再 用 轉 廢 為 能 22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到 了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已 經 可 以 正 式 見 到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概 念 和 相 關 提 法, 如 深 化 粵 港 澳 合 作 共 建 粵 港 澳 優 質 生 活 圈 完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與 港 澳 的 交 通 運 輸 體 系 23 等 十 二 五 規 劃 顯 然 是 將 粵 港 澳 合 作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放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發 展 的 大 框 架 中 來 通 盤 考 慮 的 我 們 期 待 着 粵 港 澳 的 密 切 配 合, 通 力 合 作 ; 然 而, 現 實 的 情 況 卻 不 盡 人 意 人 們 更 多 地 看 到 了 粵 港 粵 澳 的 雙 邊 合 作, 很 難 見 到 三 地 一 統 的 整 體 合 作 24 其 實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中 已 經 提 出 了 支 持 粵 港 澳 三 地 在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指 導 下, 擴 大 就 合 作 事 宜 進 行 自 主 協 商 的 範 圍 鼓 勵 在 協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與 港 澳 共 同 編 制 區 域 合 作 規 劃 的 主 張, 可 惜 迄 今 進 展 不 甚 顯 著 為 甚 麼 不 能 在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簽 署 粵 港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呢? 毫 無 疑 問, 粵 港 澳 合 作 需 要 整 體 強 化 我 們 期 待 着 香 港 澳 門 與 廣 東 三 地 政 府 樹 立 全 局 觀 念, 同 心 同 德, 全 面 合 作, 共 同 完 成 十 二 五 規 劃 和 相 關 文 件 賦 予 自 己 的 神 聖 使 命, 為 建 設 中 華 民 族 共 同 家 園 為 中 華 民 族 的 偉 大 復 興 作 出 應 有 的 貢 獻 註 釋 : 1 2 3 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載 於 新 浪 網 :http://news.sina.com.cn/c/2011-03-17/ 055622129864.shtml,2011 年 3 月 28 日 廖 建 祥 : 香 港 回 歸 後 加 強 粵 港 澳 產 業 合 作 的 思 考, 載 於 學 術 研 究, 第 6 期,1997 年 鍾 新 鄭 礫 : 澳 門 回 歸 將 使 粵 港 澳 合 作 有 望 升 級, 載 於 華 南 新 聞,1999 年 11 月 30 日, 第 02 版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年 ), 載 於 人 民 網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8644751.html, @ DCL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第 9 期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011 年 3 月 28 日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載 於 百 度 百 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3458784.htm,2011 年 3 月 28 日 同 註 8 CEPA 條 目, 載 於 百 度 百 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52235.htm,2011 年 3 月 28 日 同 註 8 同 註 9 李 嘉 曾 : 十 二 五 規 劃 對 澳 門 的 指 導 意 義, 載 於 澳 門 月 刊, 第 4 期,2011 年 @ DD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