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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資 訊 顯 示 恐 怖 份 子 指 定 行 動 區 域 環 境 衛 生 及 健 康 條 件 嚴 重 惡 化 有 爆 發 區 域 性 嚴 重 傳 染 性 疾 病 之 虞 突 發 重 大 天 災 事 件 等, 足 以 影 響 人 身 安 全 與 旅 遊 便 利 者, 應 避 免 非 必 要 旅 行 後 發 布 新 聞 ; 並 刊 登 於 領 事 事 務 局 資 訊 網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大 眾 紅 色 警 示 ( 高 ) 不 宜 前 往 如 : 嚴 重 暴 動 進 入 戰 爭 或 內 戰 狀 態 已 爆 發 戰 爭 內 戰 者 旅 遊 國 已 宣 布 採 行 國 土 安 全 措 施 及 其 他 各 國 已 進 行 撤 僑 行 動 者 核 子 事 故 工 業 事 故 環 境 衛 生 及 健 康 條 件 嚴 重 惡 化 且 有 爆 發 大 規 模 嚴 重 傳 染 性 疾 病 之 虞 恐 怖 份 子 活 動 區 域 或 有 恐 怖 份 子 嚴 重 威 脅 事 件 等, 嚴 重 影 響 人 身 安 全 與 旅 遊 便 利 者 情 況 確 認 後 立 即 發 布 由 外 交 部 發 布 新 聞 背 景 參 考 資 料 或 新 聞 稿, 倘 屬 跨 部 會 情 況, 則 於 聯 繫 相 關 部 會 後 發 布 新 聞 ; 並 刊 登 於 領 事 事 務 局 資 訊 網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大 眾 必 要 時 得 立 即 召 開 聯 合 記 者 會 公 布 國 家 整 體 因 應 措 施 及 協 助 方 式 二 文 化 資 產 是 發 展 文 化 觀 光 相 當 重 要 的 吸 引 物, 請 問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對 文 化 資 產 之 定 義 為 何?(8 分 ) 文 化 資 產 包 括 那 些 內 容?(8 分 ) 其 中 古 蹟 的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又 包 括 那 些 事 項? 請 舉 一 有 關 古 蹟 維 護 良 好 的 案 例, 說 明 它 值 得 學 習 的 地 方 (9 分 ) 文 化 資 產 之 定 義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 條 : 本 法 所 稱 文 化 資 產,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等 價 值, 並 經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 條 : 本 法 所 稱 文 化 資 產,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等 價 值, 並 經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下 列 資 產 : 一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 指 人 類 為 生 活 需 要 所 營 建 之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建 造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群 二 遺 址 : 指 蘊 藏 過 去 人 類 生 活 所 遺 留 具 歷 史 文 化 意 義 之 遺 物 遺 跡 及 其 所 定 著 之 空 間 三 文 化 景 觀 : 指 神 話 傳 說 事 蹟 歷 史 事 件 社 群 生 活 或 儀 式 行 為 所 定 著 之 空 間 及 相 關 連 之 環 境 四 傳 統 藝 術 : 指 流 傳 於 各 族 群 與 地 方 之 傳 統 技 藝 與 藝 能, 包 括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及 表 演 藝 術 五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指 與 國 民 生 活 有 關 之 傳 統 並 有 特 殊 文 化 意 義 之 風 俗 信 仰 節 慶 及 相 關 文 物 共 2 頁 第 2 頁

六 古 物 : 指 各 時 代 各 族 群 經 人 為 加 工 具 有 文 化 意 義 之 藝 術 作 品 生 活 及 儀 禮 器 物 及 圖 書 文 獻 等 七 自 然 地 景 : 指 具 保 育 自 然 價 值 之 自 然 區 域 地 形 植 物 及 礦 物 古 蹟 的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括 事 項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20 條 古 蹟 之 管 理 維 護, 係 指 下 列 事 項 : 一 日 常 保 養 及 定 期 維 修 二 使 用 或 再 利 用 經 營 管 理 三 防 盜 防 災 保 險 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擬 定 五 其 他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古 蹟 於 指 定 後,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應 擬 定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並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古 蹟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擬 定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有 困 難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主 動 協 助 擬 定 第 一 項 管 理 維 護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古 蹟 維 護 良 好 的 案 例, 說 明 它 值 得 學 習 的 地 方 新 屋 范 姜 祖 堂 良 好 的 案 例 范 姜 是 台 灣 少 數 的 複 姓 之 一, 在 中 國 大 陸 其 實 沒 有 范 姜 家, 而 是 到 了 台 灣 之 後 才 成 了 姓 氏, 除 了 新 屋 鄉 以 外, 台 灣 其 他 各 地 乃 至 於 海 外 地 區, 凡 有 姓 范 姜 的, 必 定 是 從 新 屋 范 姜 家 分 出 去 的 范 姜 氏 源 自 廣 東 惠 州 府, 清 朝 初 年 有 婦 人 雷 氏 因 丈 夫 范 集 景 早 逝, 無 力 撫 養 孤 子 范 文 質, 於 是 再 嫁 姜 同 英 為 妻 范 文 質 長 大 成 人 後 為 感 念 繼 父 的 養 育 之 恩, 將 其 5 個 孩 子 均 冠 上 范 姜 複 姓, 是 為 范 姜 姓 的 濫 觴 1736( 乾 隆 元 ) 年, 文 質 二 子 范 姜 殿 高 隻 身 來 臺, 先 到 新 屋 鄉 上 庄 子 築 屋 暫 居, 再 領 四 兄 弟 來 臺 墾 拓, 後 來 才 遷 到 祖 堂 現 址 范 姜 祖 堂 建 於 1854( 咸 豐 5) 年, 當 時 只 建 前 堂 部 份, 附 近 民 眾 指 此 為 起 新 屋, 此 亦 為 今 之 新 屋 鄉 名 之 由 來 1906( 明 治 39) 年 族 人 到 廣 東 省 陸 豐 縣 請 回 祖 先 牌 位 來 臺 奉 祀, 並 於 1911( 明 治 44 ) 年 增 築 後 堂, 翌 年 完 成 後 將 祖 先 牌 位 供 奉 於 後 堂 范 姜 祖 堂 是 一 棟 具 有 客 家 樸 實 特 色 的 建 築, 佔 地 0.8161 公 頃 房 屋 建 地 面 積 為 500 坪, 整 體 建 築 呈 口 字 形, 祖 先 牌 位 供 奉 於 後 堂 的 中 央, 其 內 擺 設 莊 嚴 肅 穆, 前 堂 與 後 堂 中 間 的 內 天 井, 是 族 人 祭 祖 的 空 間, 兩 側 開 放 式 的 橫 屋 供 奉 觀 世 音 菩 薩 與 伯 公, 是 宗 祠 中 少 見 的 案 例 值 得 學 習 的 地 方 為 范 姜 姓 氏 發 展 的 根 據 地, 是 客 家 建 築 代 表 之 一, 具 保 存 及 再 利 用 價 值 祖 堂 中 尚 存 有 200 年 前 從 中 國 大 陸 攜 來 的 香 爐 及 陶 缸, 是 十 分 珍 貴 的 古 物 范 姜 家 族 祠 堂 仍 為 持 原 有 祭 祀 功 能 並 做 為 范 姜 宗 親 會 開 會 場 所 范 姜 祖 堂 於 每 年 農 曆 四 月 五 日 八 月 一 日 舉 行 春 秋 兩 祭, 是 范 姜 族 人 最 盛 大 的 聚 會 祭 祀 活 動 在 管 理 維 護 的 方 面, 有 專 職 管 理 人, 負 責 每 日 清 掃 與 上 香, 環 境 維 護 良 好 2001( 民 國 90) 年 3 月 由 新 屋 鄉 公 所 發 包, 進 行 古 蹟 修 繕 工 程 另 外 110 巷 內 的 其 他 四 棟 范 姜 古 厝, 每 棟 的 方 位 格 局 均 略 有 差 異, 裝 飾 的 作 法 也 因 興 建 的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但 整 體 上 均 顯 現 出 客 家 建 築 特 有 的 風 貌 共 3 頁 第 3 頁

三 依 據 旅 行 業 國 內 外 觀 光 團 體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導 遊 領 隊 等 領 團 人 員,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時,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 採 取 那 些 行 動 )? 如 有 必 要 建 立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系 統 時, 應 該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舉 例 來 說, 茲 有 一 部 中 型 巴 士 (20 人 座 ), 載 有 陸 客 旅 行 團 團 員 16 名, 在 前 往 某 一 景 點 的 路 上 發 生 嚴 重 車 禍, 其 中 有 1 名 陸 客 不 幸 死 亡 隨 車 有 1 名 大 陸 領 隊 1 名 臺 灣 導 遊, 試 請 提 出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事 項 (25 分 ) 導 遊 領 隊 等 領 團 人 員,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時,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攜 帶 文 件 : 應 攜 帶 救 援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及 旅 客 名 冊 等 資 料, 其 中 旅 客 名 冊 須 載 明 旅 客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血 型 等 如 為 國 外 旅 遊, 另 應 攜 帶 駐 外 機 構 地 址, 並 於 旅 客 名 冊 載 明 旅 客 護 照 號 碼 遇 緊 急 事 故 時, 應 確 實 執 行 以 下 事 項 : 立 即 搶 救 並 通 知 公 司 及 有 關 人 員, 隨 時 回 報 最 新 狀 況 及 處 理 情 形 通 知 我 國 派 駐 當 地 之 機 構 或 國 內 外 救 援 機 構 協 助 處 理 妥 善 照 顧 旅 客 現 場 處 理 原 則 : 應 採 取 CRISIS 處 理 六 字 訣 之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六 部 曲 冷 靜 (C:Calm): 保 持 冷 靜, 藉 5W2H 建 立 思 考 及 反 應 模 式 報 告 (R:Report): 向 各 相 關 單 位 報 告, 如 駐 外 單 位 警 察 局 航 空 公 司 當 地 業 者 銀 行 旅 行 業 綜 合 保 險 提 供 之 緊 急 救 援 單 位 等 文 件 (I:Identification): 取 得 各 相 關 文 件, 如 報 案 文 件 遺 失 證 明 死 亡 診 斷 證 明 各 類 收 據 等 協 助 (S:Support): 向 各 個 可 能 的 人 員 尋 求 協 助, 如 駐 外 單 位 旅 館 人 員 航 空 公 司 Local Guide Local Agent 海 外 華 僑 旅 行 業 綜 合 保 險 提 供 之 緊 急 救 援 單 位 機 構 等 說 明 (I:Interpretation): 向 客 人 做 適 當 的 說 明, 要 控 制 掌 握 客 人 行 動 及 心 態 記 錄 (S:Sketch): 記 錄 事 件 處 理 過 程, 留 下 文 字 影 印 資 料 找 尋 佐 證, 以 利 後 續 查 詢 免 除 糾 紛 建 立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系 統 時, 應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聯 絡 系 統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應 變 人 數 之 編 組 與 職 掌 全 權 處 理 人 : 統 一 指 揮 調 派 人 力 處 理 小 組 : 參 與 緊 急 事 故 之 處 理 協 調 聯 繫 公 關 組 :A. 發 言 人 : 對 外 發 布 消 息 B. 聯 絡 人 : 負 責 聯 絡 事 宜 接 待 組 :A. 負 責 協 助 旅 客 家 屬 赴 現 場 B. 負 責 慰 問 旅 客 或 其 家 屬 法 務 組 : 提 供 法 律 上 意 見 總 務 組 : 負 責 支 援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費 用 之 支 應 按 團 費 收 入 百 分 比, 提 撥 並 設 立 專 戶 編 列 預 算 四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3 條 之 規 定, 旅 行 業 ( 旅 行 社 ) 區 分 為 那 幾 種? 另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第 27 條 之 規 定, 旅 行 業 之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那 些?(25 分 )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3 條 之 規 定, 我 國 現 行 旅 行 業 ( 旅 行 社 ) 區 分 為 綜 合 旅 行 業 甲 種 旅 行 業 及 乙 種 旅 行 業 三 種, 其 經 營 之 業 務 分 述 如 下 : 共 4 頁 第 4 頁

綜 合 旅 行 業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接 受 委 託 代 售 國 內 外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或 代 旅 客 購 買 國 內 外 客 票 託 運 行 李 招 攬 或 接 待 國 內 外 觀 光 旅 客 並 安 排 旅 遊 食 宿 及 交 通 以 包 辦 旅 遊 方 式 或 自 行 組 團, 安 排 旅 客 國 內 外 觀 光 旅 遊 食 宿 交 通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委 託 甲 種 旅 行 業 代 為 招 攬 前 款 業 務 委 託 乙 種 旅 行 業 代 為 招 攬 第 四 款 國 內 團 體 旅 遊 業 務 代 理 外 國 旅 行 業 辦 理 聯 絡 推 廣 報 價 等 業 務 設 計 國 內 外 旅 程 安 排 導 遊 人 員 或 領 隊 人 員 提 供 國 內 外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與 國 內 外 旅 遊 有 關 之 事 項 甲 種 旅 行 業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接 受 委 託 代 售 國 內 外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或 代 旅 客 購 買 國 內 外 客 票 託 運 行 李 招 攬 或 接 待 國 內 外 觀 光 旅 客 並 安 排 旅 遊 食 宿 及 交 通 自 行 組 團 安 排 旅 客 出 國 觀 光 旅 遊 食 宿 交 通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代 理 綜 合 旅 行 業 招 攬 前 項 第 五 款 之 業 務 代 理 外 國 旅 行 業 辦 理 聯 絡 推 廣 報 價 等 業 務 設 計 國 內 外 旅 程 安 排 導 遊 人 員 或 領 隊 人 員 提 供 國 內 外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與 國 內 外 旅 遊 有 關 之 事 項 乙 種 旅 行 業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接 受 委 託 代 售 國 內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或 代 旅 客 購 買 國 內 客 票 託 運 行 李 招 攬 或 接 待 本 國 觀 光 旅 客 國 內 旅 遊 食 宿 交 通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代 理 綜 合 旅 行 業 招 攬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國 內 團 體 旅 遊 業 務 設 計 國 內 旅 程 提 供 國 內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與 國 內 旅 遊 有 關 之 事 項 依 據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第 27 條, 旅 行 業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接 受 委 託 代 售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或 代 旅 客 購 買 客 票 招 攬 或 接 待 觀 光 旅 客, 並 安 排 旅 遊 食 宿 及 交 通 設 計 旅 程 安 排 導 遊 人 員 或 領 隊 人 員 提 供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與 國 內 外 觀 光 旅 客 旅 遊 有 關 之 事 項 前 項 業 務 範 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按 其 性 質, 區 分 為 綜 合 甲 種 乙 種 旅 行 業 核 定 之 非 旅 行 業 者 不 得 經 營 旅 行 業 業 務 但 代 售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國 內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不 在 此 限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