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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建 置 3 年 實 施 計 畫 簡 介 一 計 畫 目 標 ( 一 ) 增 強 原 住 民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資 源, 提 昇 原 住 民 學 生 基 礎 學 力 ( 二 ) 培 育 部 落 婦 女 青 年 或 有 志 之 士 具 備 課 業 輔 導 知 能, 提 高 文 化 回 應 教 學 成 效 ( 三 ) 有 效 結 合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提 供 部 落 ( 社 區 ) 在 地 資 源 網 絡 ( 四 ) 整 合 社 福 公 益 資 源, 厚 植 部 落 社 區 照 顧 能 力 二 工 作 項 目 ( 一 ) 評 選 專 業 機 構, 建 立 合 作 平 台, 由 該 機 構 提 供 課 輔 各 項 專 業 服 務 ( 二 )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課 輔 場 地 之 挑 選, 擇 定 教 會 部 落 在 地 人 民 團 體 或 當 地 國 中 小, 合 作 提 供 部 落 課 輔 場 地, 建 置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 三 ) 由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培 育 部 落 婦 女 青 年 及 有 志 人 士 具 備 數 學 英 文 閱 讀 之 課 輔 專 業 能 力 ( 四 )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各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之 組 織 運 作 行 政 業 務 課 輔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及 指 導 ( 五 ) 根 據 執 行 過 程 及 成 果 辦 理 有 關 評 估 檢 核, 每 年 進 行 本 計 畫 之 滾 動 式 修 正 三 實 施 方 式 ( 一 )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 透 過 評 選 擇 定 專 業 團 隊, 提 供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挑 選 評 估 作 業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培 訓 作 業 課 輔 教 材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營 運 控 管 及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成 效 評 估 等 專 業 服 務 工 作 ( 二 ) 培 訓 課 輔 老 師 : 透 過 完 整 的 培 訓 課 程, 朝 在 地 師 資 人 力 養 成 承 擔 學 生 課 輔 工 作, 並 逐 漸 減 低 對 外 來 專 職 教 師 人 力 的 依 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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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學 生 退 出 才 可 再 遞 補 (3) 能 力 分 組 : 由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提 供 學 科 基 礎 能 力 測 試, 作 為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前 之 前 測 依 據 學 生 程 度, 分 班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一 處 課 輔 教 室 至 少 3 班, 每 班 不 得 少 於 5 人, 最 高 補 助 4 班 運 作 (4) 成 效 監 控 : 持 續 進 行 學 生 英 數 評 量 ( 每 二 週 ),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並 回 饋 補 救 教 學 (5) 部 落 參 與 : 定 期 召 開 家 長 座 談 會, 讓 家 長 參 與 及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課 輔 教 師 為 部 落 成 員, 熟 悉 部 落 文 化, 提 高 部 落 家 長 參 與 度 (6) 文 化 本 位 : 語 文 閱 讀 教 材 由 各 部 落 單 位 自 行 選 擇 適 宜 的 教 材, 例 如 : 生 命 品 格 教 育 部 落 史 地 神 話 起 源 故 事 傳 統 智 慧 介 紹 等 另 師 資 與 教 學 由 部 落 實 施, 有 助 於 發 展 族 群 文 化 本 位 之 教 材 教 法 貼 近 學 生 母 體 文 化, 提 高 學 習 動 機, 加 深 與 部 落 情 感 連 結, 進 而 產 生 自 信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3 檢 核 標 準 : (1) 課 輔 運 作 評 估 : 依 據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每 月 繳 交 的 評 估 表, 並 參 與 檢 討 會 議 的 召 開, 按 年 度 目 標, 檢 核 各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課 輔 運 作 狀 況 (2) 課 輔 成 效 評 估 : 按 季 統 計 各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課 輔 班 有 關 資 料, 並 召 開 有 關 檢 討 會 議, 檢 核 其 短 中 長 期 課 輔 成 效 四 經 費 撥 付 及 核 銷 ( 一 ) 經 費 撥 付 : 1 撥 付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運 作 補 助 費 : 每 年 補 助 各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每 處 行 政 管 理 費 12 萬 元 課 輔 教 師 鐘 點 費 44 萬 8,000 元 ( 課 輔 時 間 560 小 時 )

保 險 費 及 書 籍 費 : (1) 非 寒 暑 假 :1 天 2 小 時, 需 38 週, 每 週 5 天 380 小 時 (2) 寒 暑 假 :6 週, 每 天 6 小 時, 每 週 需 5 天 180 小 時 2 採 補 助 方 式, 申 請 營 運 者 應 提 報 計 畫 並 經 由 本 會 委 託 之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可 行 者, 經 核 定 後 補 助 實 施 各 年 度 經 費 採 3 期 撥 付 如 下 : (1) 第 1 年 : 申 請 計 畫 通 過 審 查 核 定 並 撥 付 該 年 度 經 費 45% 執 行 5 個 月 後 其 運 作 狀 況 通 過 審 查, 補 助 該 年 度 經 費 45% 執 行 10 個 月 後 運 作 狀 況 通 過 審 查, 補 助 該 年 度 經 費 10% (2) 第 2 年 : 第 1 年 整 年 度 運 作 通 過 審 查 者, 撥 付 第 2 年 運 作 經 費 45% 第 2 年 執 行 5 個 月 後 其 運 作 狀 況 通 過 審 查, 補 助 該 年 度 經 費 45% 第 2 年 執 行 10 個 月 後 運 作 狀 況 通 過 審 查, 補 助 該 年 度 經 費 10% (3) 第 3 年 : 第 2 年 整 年 度 運 作 通 過 審 查 者, 撥 付 第 3 年 運 作 經 費 45% 第 3 年 執 行 5 個 月 後 其 運 作 狀 況 通 過 審 查, 補 助 該 年 度 經 費 45% 第 3 年 執 行 10 個 月 後 運 作 狀 況 通 過 審 查, 補 助 該 年 度 經 費 10% ( 二 ) 經 費 核 銷 : 1 本 計 畫 經 費 應 專 款 專 用, 受 補 助 單 位 不 得 移 作 它 項 計 畫 支 用 2 受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本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結 報 及 結 餘 款, 應 依 本 會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4 點 ( 如 附 件 ) 規 定 辦 理 五 行 政 管 考 事 項 ( 一 ) 針 對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定 期 舉 行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掌 握 各 階 段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建 置 之 工 作 進 度 與 成 效

( 二 ) 針 對 各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採 用 以 下 行 政 管 考 指 標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1 組 織 運 作 (1) 人 員 配 置 A 機 構 具 備 主 責 人 員 及 工 作 團 隊 B 機 構 自 行 招 募 課 輔 老 師 (2) 會 議 召 開 A 定 期 召 開 課 輔 老 師 檢 討 會 議 B 定 期 召 開 課 輔 相 關 人 員 會 議 (3) 教 育 訓 練 A 協 助 機 構 辦 理 工 作 人 員 / 課 輔 老 師 教 育 訓 練 B 機 構 自 行 辦 理 工 作 人 員 / 課 輔 老 師 教 育 訓 練 2 行 政 業 務 (1) 課 輔 班 實 際 運 作 流 程 (2) 課 輔 班 上 課 時 數 固 定 ( 一 週 課 輔 5 天, 英 數 至 少 各 四 小 時 ) (3) 課 輔 班 統 計 資 料 : 按 時 提 交 服 務 人 數 出 席 率 成 績 檢 測 資 料 (4) 課 輔 班 財 務 行 政 : 按 時 提 交 課 輔 老 師 鐘 點 費 總 表 3 成 效 檢 核 (1) 各 項 課 輔 成 效 指 標 達 到 標 準 五 成 以 上 (2) 各 項 課 輔 成 效 指 標 達 到 標 準 七 成 以 上 (3) 各 項 課 輔 成 效 指 標 達 到 標 準 九 成 以 上 ( 三 ) 各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執 行 情 形, 作 為 本 會 後 續 補 助 營 運 的 重 要 依 據 ( 四 )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派 員 實 地 瞭 解 計 畫 執 行 情 況, 及 隨 時 抽 樣 訪 視 各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執 行 情 形 ( 五 ) 如 發 現 有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未 依 本 計 畫 及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之 情 事, 本 會 得 停 止 補 助

(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名 稱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課 輔 績 效 評 估 項 目 檢 核 表 項 目 名 稱 規 劃 執 行 課 輔 行 政 成 效 檢 核 具 體 評 估 檢 核 細 項 1.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執 行 課 輔 方 案 具 備 主 責 人 員 及 工 作 團 隊 2.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自 行 招 募 聘 用 課 輔 老 師 3.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能 自 行 管 理 課 輔 老 師 4.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相 關 人 員 瞭 解 課 輔 方 案 主 要 內 涵 5.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定 期 召 開 組 織 內 課 輔 相 關 人 員 會 議 ( 兩 週 一 次, 討 論 學 童 行 為 與 學 習 問 題 並 擬 定 策 略 與 方 法 ) 6. 定 期 召 開 課 輔 老 師 檢 討 會 議 ( 每 月 一 次, 討 論 學 童 行 為 與 學 習 問 題 並 擬 定 策 略 與 方 法 ) 7.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定 期 舉 辦 課 輔 老 師 教 育 訓 練 ( 每 學 期 至 少 一 次 ) 或 參 加 本 會 指 定 教 育 訓 練 1. 課 輔 時 間 達 合 約 契 約 書 之 規 定 ( 一 週 課 輔 5 天, 英 數 至 少 各 四 小 時 ) 2. 已 建 立 課 輔 老 師 請 假 / 代 課 制 度 3. 學 期 初 提 交 服 務 人 數 表 學 童 前 測 成 績 4. 按 月 提 交 學 童 服 務 人 數 表 學 童 出 席 率 學 童 檢 測 成 績 明 細 表 及 月 考 成 績 表 5. 按 月 提 交 課 輔 老 師 鐘 點 費 總 表 6. 課 輔 方 案 之 經 費 支 出 與 實 際 相 符 合 ( 工 作 人 員 與 課 輔 老 師 人 數 與 支 出 是 否 相 符 ) 1. 數 學 檢 測 : 期 初 / 期 末 達 該 年 級 程 度 人 數 進 步 比 例 達 20%; 或 程 度 進 步 一 學 年 比 例 達 20% 2. 英 文 檢 測 : 期 初 / 期 末 達 該 年 級 程 度 人 數 比 例 增 加 20%; 或 中 年 級 以 下 進 步 3 單 元 高 年 級 以 上 進 步 5 單 元 比 例 達 20% 3. 學 期 末 ( 課 輔 結 束 2 週 內 ) 提 交 學 童 出 席 率 學 童 檢 測 成 績 明 細 表 部 落 課 輔 教 室 自 評 ( 由 部 落 填 寫 ) 勾 選 問 題 與 建 議 確 實 做 到 大 部 分 做 到 部 分 完 成 尚 待 加 強 達 成 比 例 ( 確 實 做 到 項 目 / 總 項 目 ) /16 機 構 主 管 ( 簽 章 ): 填 表 人 (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4 點 規 定 ( 一 ) 同 一 案 件 向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補 ( 捐 ) 助, 應 列 明 全 部 經 費 內 容, 及 向 各 機 關 申 請 補 ( 捐 )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如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應 撤 銷 該 補 ( 捐 ) 助 案 件, 並 收 回 已 撥 付 款 項 ( 二 ) 對 補 ( 捐 ) 助 款 之 運 用 考 核, 如 發 現 成 效 不 佳 未 依 補 ( 捐 ) 助 用 途 支 用 或 虛 報 浮 報 等 情 事, 除 應 繳 回 該 部 分 之 補 ( 捐 ) 助 經 費 外,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對 該 補 ( 捐 ) 助 案 件 停 止 補 ( 捐 )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 三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中 如 涉 及 採 購 事 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結 報 時, 所 檢 附 之 支 出 憑 證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詳 列 支 出 用 途 及 全 部 實 支 經 費 總 額, 同 一 案 件 由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補 ( 捐 )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 捐 ) 助 金 額 ( 五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於 補 ( 捐 ) 助 案 件 結 案 時 尚 有 結 餘 款, 應 按 補 ( 捐 ) 助 比 例 繳 回 ( 六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產 生 之 利 息 或 其 他 衍 生 收 入 之 處 理 方 式 ( 七 ) 適 當 選 定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作 為 辦 理 補 ( 捐 ) 助 案 件 成 果 考 核 及 效 益 評 估 之 參 據 ( 八 ) 留 存 受 補 ( 捐 ) 助 團 體 之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與 銷 毀,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銷 毀, 應 函 報 原 補 ( 捐 ) 助 機 關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經 費 會 計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使 接 受 本 會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其 經 費 申 請 及 核 銷 有 所 遵 循,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之 受 補 助 機 關, 指 受 本 會 行 政 規 則 或 計 畫 補 助 之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三 接 受 本 會 補 助 之 經 費,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應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四 本 會 補 助 款 納 入 受 補 助 機 關 預 算 辦 理 者, 受 補 助 機 關 於 接 獲 本 會 初 核 計 畫 數 額 後, 應 確 實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其 有 自 籌 款 者, 亦 同 五 受 補 助 機 關 編 列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時, 應 按 支 出 性 質 分 別 載 明 經 常 門 或 資 本 門 並 按 支 出 用 途 分 別 載 明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補 助 費 或 設 備 及 投 資 六 經 費 需 求, 除 經 本 會 專 案 簽 准 外, 不 得 編 列 下 列 費 用 : ( 一 ) 增 加 員 額 經 費 ( 二 ) 購 置 公 務 車 輛 ( 三 ) 慰 問 金 ( 四 ) 出 國 旅 費 ( 五 ) 捐 助 或 出 資 成 立 法 人 ( 六 ) 移 轉 與 原 核 定 計 畫 無 關 之 人 七 補 助 經 費 撥 交 受 補 助 機 關, 即 應 由 受 補 助 機 關 執 行 但 須 將 計 畫 交 由 其 他 機 關 執 行 時, 應 於 經 費 需 求 內 詳 列 經 費 轉 撥 後 如 有 孳 息 收 入 及 賸 餘, 應 照 數 或 按 本 會 補 助 比 例 於 補 助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繳 回 本 會 八 本 會 補 助 受 補 助 機 關 經 常 性 經 費 時,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應 由 受 補 助 機 關 開 立 領 據 及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送 至 本 會 辦 理 撥 款 九 本 會 補 助 受 補 助 機 關 工 程 經 費 且 經 費 在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者,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應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受 補 助 屬 性 為 工 程 規 劃 者, 應 於 委 託 規 劃 契 約 書 簽 定 後, 一 次 撥 付 發 包 總 金 額 ( 二 ) 受 補 助 屬 性 為 工 程 施 作 者, 應 於 工 程 發 包 後 撥 付 全 期 補 助 款 數 額 ( 發 包 總 工 程 費 補 助 款 百 分 比 ) 本 會 補 助 受 補 助 機 關 工 程 經 費 且 經 費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者,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應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受 補 助 機 關 於 計 畫 核 定 或 工 程 預 算 書 審 定 完 竣, 並 上 網 填 報 作 業 進 度 後, 得 掣 製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領 據 及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送 本 會 請 領 第 一 期 款 ( 二 ) 工 程 發 包 後 其 工 程 施 工 進 度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時, 受 補 助 機 關 得 檢 送 收 據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工 程 合 約 副 本 及 發 包 明 細 表 各 一 份 送 本 會 憑 撥 百 分 之 六 十 ( 含 發 包 工 作 費 監 造 費 空 污 費 管 理 費 等 總 工 程 款 ) ( 三 ) 工 程 完 工 後, 受 補 助 機 關 得 檢 送 收 據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工 程 合 約 副 本 及 工 程 結 算 表 各 一 份 送 本 會 憑 撥 尾 款 ( 含 發 包 工 作 費 監 造 費 空 污 費 管 理 費 等 總 工 程 款 ) ( 四 ) 前 款 情 形, 若 有 編 列 自 籌 款 之 受 補 助 機 關, 應 依 本 會 補 助 比 率 核 算 應 撥 尾 款 數 額 ( 發 包 經 費 補 助 百 分 比 例 再 扣 除 前 期 已 撥 款 項 ) 十 補 助 經 費 應 按 計 畫 專 案 列 帳 控 管, 執 行 時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款 項 專 用, 如 確 因 業 務 需 要 致 原 核 定 計 畫 項 目 必 須 檢 討 時, 應 檢 送 修 正 前 後 經 費 明 細 表 送 本 會 核 定 十 一 本 會 補 助 經 費 如 符 合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或 受 本 會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經 費 補 助, 而 採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者

, 受 補 助 機 關 之 憑 證 應 以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核 銷 : ( 一 ) 受 補 助 機 關, 應 於 計 畫 結 束 後 檢 附 領 據 支 出 分 攤 表 及 原 始 憑 證 送 本 會 辦 理 核 銷 ( 二 ) 前 款 情 形, 若 受 補 助 機 關 編 列 有 自 籌 款 者, 得 以 憑 證 影 本 代 替 之 ( 三 ) 第 一 款 及 前 款 情 形, 如 經 本 會 報 審 計 部 核 准 採 憑 證 就 地 審 計 方 式 者, 得 於 撥 款 時 逕 以 領 據 送 本 會 核 銷 前 項 支 出 分 攤 表 或 原 始 憑 證 送 本 會 核 銷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補 助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受 補 助 機 關 於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完 竣 後, 應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受 補 助 機 關 於 年 度 屆 至 前 可 預 期 不 能 執 行 完 畢 時, 應 於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前 填 報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並 將 賸 餘 經 費, 照 數 或 按 本 會 補 助 比 例 於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繳 回 本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使 接 受 本 會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學 校, 其 經 費 支 出 符 合 會 計 事 務 規 定 及 原 始 憑 證 之 核 銷 整 理 有 所 遵 循,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受 補 助 對 象, 指 受 本 會 行 政 規 則 或 計 畫 補 助 之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學 校 三 依 本 會 訂 定 之 行 政 規 則 或 計 畫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經 本 會 審 核 同 意 補 助 後,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受 補 助 對 象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及 指 定 補 助 項 目 四 受 補 助 對 象 請 款 或 報 請 核 銷 時, 如 有 不 合 規 定 或 支 出 不 符 本 會 核 定 項 目 者, 除 本 會 同 意 補 助 部 分 轉 正 或 撥 款 外, 本 會 得 予 撤 銷 或 廢 止 補 助, 並 追 繳 之 五 受 補 助 對 象 所 提 送 之 領 據 ( 如 附 表 一 ) 應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事 項, 如 有 不 符 者, 本 會 得 定 適 當 期 間 請 予 補 正 : ( 一 ) 本 會 名 稱 ( 二 ) 補 助 之 活 動 或 計 畫 名 稱 ( 三 ) 開 立 日 期 ( 四 ) 受 補 助 對 象 之 統 一 編 號 或 立 案 字 號 ( 五 ) 領 據 上 應 用 與 受 補 助 人 名 稱 相 同 之 印 鑑, 及 其 代 表 人 會 計 出 納 或 業 務 相 關 之 人 簽 章 ( 六 ) 受 補 助 對 象 之 帳 號 戶 名 及 其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代 號 六 受 補 助 對 象 應 於 人 員 酬 勞 費 之 印 領 清 冊 載 明 薪 資 總 額 扣 繳 稅 款 及 實 領 淨 額, 並 由 受 補 助 對 象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七 經 本 會 報 審 計 部 核 准 採 憑 證 免 送 審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以 領 據 送 本 會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憑 證 應 由 受 補 助 對 象 保 存 十 年, 以 備 審 計 機 關 及 本 會 派 員 查 核 八 受 補 助 人 應 將 補 助 經 費 納 入 其 帳 務 管 理, 不 得 以 其 他 人 之 名 義 為 之 九 受 補 助 對 象 支 給 下 列 費 用, 應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本 會 得 於 下 列 標 準 核 實 支 列 補 助 金 額 :

( 一 ) 人 事 費 : 1. 臨 時 雇 工 按 日 計 酬, 每 日 得 補 助 新 臺 幣 八 百 元 以 上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受 補 助 人 應 載 明 所 臨 時 雇 工 之 實 際 工 作 日 期 及 工 作 內 容 2. 出 席 費 ( 現 勘 費 ) 鐘 點 費 審 查 費 稿 費 專 題 演 講 費, 應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核 實 支 付 ( 二 ) 出 差 費, 應 依 報 支 差 旅 費 注 意 事 項 核 實 支 付 十 款 項 之 支 付, 除 有 其 他 規 定 外, 應 取 具 符 合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之 原 始 憑 證 受 補 助 對 象 辦 理 核 銷 時, 應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檢 附 文 件 並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 ( 一 )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 簿 )( 如 附 表 二 ) ( 二 ) 費 用 結 報 明 細 表 ( 如 附 表 三 ) ( 三 ) 原 始 憑 證 ( 四 ) 各 機 關 單 位 經 費 補 助 分 攤 表 ( 如 附 表 四 ) ( 五 )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憑 證 不 得 跨 越 核 定 補 助 之 執 行 期 間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應 按 核 定 經 費 科 目 別 依 序 編 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第 五 點 附 表 一 領 據 茲 收 到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年 度 補 助 款 共 計 新 臺 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業 經 收 訖 立 據 為 憑 如 因 故 無 法 履 行 補 助 條 件, 將 依 貴 會 規 定, 退 回 部 份 或 全 部 補 助 款 此 致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經 手 人 ( 出 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會 計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具 領 單 位 名 稱 : ( 簽 章 )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 ( 蓋 社 團 圖 記 或 公 司 章 )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詳 填 以 下 資 料, 以 利 本 會 歸 檔 及 撥 款 本 會 補 助 公 文 函 號 : 計 畫 名 稱 : 聯 絡 人 姓 名 : 聯 絡 人 電 話 : 傳 真 : 聯 絡 人 地 址 : 撥 款 帳 戶 資 料 < 為 免 錯 誤 請 註 明 分 行 分 社 支 庫 或 辦 事 處 之 詳 細 名 稱 > 金 融 名 稱 : 戶 名 : 帳 號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點 附 表 二 補 ( 捐 )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傳 票 號 碼 : 憑 証 號 碼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 簿 )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億 千 萬 百 萬 十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人 員 科 長 業 務 主 管 主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 領 ------------------ 據 ------------------- 浮 ------------------ 貼 ------------------ 線 -------------------------- 辦 接 受 補 ( 捐 ) 助 或 : 預 定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 委 託 辦 理 單 位 計 畫 ( 活 動 ) 名 稱 : 實 際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 理 本 會 補 助 金 額 : 占 經 費 總 額 : 比 例 他 機 關 補 助 金 額 : 機 關 名 稱 : 占 經 費 總 額 : 比 例 自 行 分 擔 金 額 : 占 經 費 總 額 : 比 例 經 費 支 出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單 位 合 計 繳 回 款 共 計 計 新 臺 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 業 務 經 辦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單 位 首 長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點 附 表 四 (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 計 畫 或 活 動 名 稱 : 各 機 關 單 位 經 費 補 助 分 攤 表 補 ( 捐 ) 助 機 關 單 位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其 他 合 計 所 占 比 例 自 籌 部 分 合 計 ( 經 費 總 額 ) 100% 承 辦 人 主 辦 出 納 主 辦 會 計 負 責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