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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床 實 習 評 估 表 壹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70% 或 75%) 一 評 估 技 巧 20% A. 問 題 的 評 估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於 評 估 前, 先 查 閱 病 歷 並 收 集 恰 當 有 關 的 資 料 2. 在 開 始 治 療 前, 都 能 先 評 估 病 人 3. 能 選 擇 適 合 病 人 的 評 估 方 法 及 工 具 以 確 切 得 知 病 人 的 問 題 4. 根 據 病 人 的 狀 況, 能 適 當 地 變 通 評 估 方 法 5. 能 清 楚 了 解 每 一 病 人 可 能 罹 患 的 併 發 症 B. 評 估 技 術 的 實 施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明 確 的 向 病 人 說 明 將 要 做 的 評 估 及 其 目 的 2. 能 安 置 病 人 於 舒 適 安 全 且 便 於 評 估 的 位 置 3. 在 評 估 病 人 時, 能 留 意 病 人 的 體 能 和 生 理 反 應 4. 能 正 確 的 實 施 下 列 之 評 估 技 術 ( 依 各 組 之 需 求 訂 定 之 ) C. 治 療 計 劃 的 擬 定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綜 合 整 理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分 析 歸 納 出 病 人 的 問 題 2. 能 依 病 人 的 問 題, 判 斷 其 適 用 的 治 療 方 法 及 禁 忌 3. 能 依 病 人 問 題 之 重 要 性, 建 立 治 療 的 先 後 順 序 4. 依 據 病 人 的 狀 況, 訂 定 可 定 量 的 短 治 療 目 標 5. 依 據 病 人 問 題 的 癒 後 情 況, 訂 定 合 理 的 長 期 治 療 目 標 6. 能 建 立 適 當 的 治 療 計 劃 7. 能 依 據 病 人 在 治 療 中 的 反 應 和 進 展, 適 當 的 修 正 治 療 目 標 和 計 畫 8. 能 適 當 地 設 計 出 院 或 停 止 治 療 的 計 畫 9. 能 比 較 和 對 照 各 種 不 同 的 治 療 方 法, 以 選 擇 最 適 用 於 病 人 者 二 治 療 技 巧 (20% 或 25%) A. 治 療 技 術 的 實 施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根 據 治 療 目 標 選 擇 適 當 的 治 療 環 境 和 器 具 等 2. 能 熟 悉 使 用 的 治 療 方 法 或 器 具, 並 在 每 次 使 用 前 先 檢 查 測 試 其 可 用 性 3. 能 明 確 的 向 病 人 說 明 和 示 範 將 要 進 行 的 治 療 1

4. 能 安 置 病 人 於 舒 適 安 全 且 便 於 治 療 的 位 置 5. 除 治 療 部 位 外, 能 適 當 地 覆 蓋 病 人 其 他 部 位 6. 治 療 病 人 時, 能 運 用 正 確 的 身 體 力 學 7. 治 療 病 人 時, 能 隨 時 留 意, 評 估 病 人 的 反 應 和 狀 況 8. 在 治 療 中, 能 依 病 人 的 病 情 變 化, 適 切 的 修 正 或 停 止 治 療 計 劃 9. 在 治 療 前 中 後 時, 能 適 當 且 安 全 的 安 排 病 人, 治 療 師 本 身, 和 器 具 等 之 相 對 關 係 10. 在 治 療 後, 能 妥 善 地 維 護 治 療 器 具 及 環 境 的 整 潔 11. 在 治 療 病 人 時, 能 留 意 病 人 的 體 能 和 生 理 反 應 12. 依 病 人 異 常 的 反 應, 能 靈 活 適 時 地 評 估 病 人 狀 況 或 停 止 治 療, 且 尋 求 指 導 老 師 ( 或 醫 師 同 學 等 ) 之 協 助 支 援 13. 能 安 全 正 確 的 操 作 使 用 下 列 之 治 療 器 具 或 方 法 ( 依 各 組 之 需 求 訂 定 之 ) B. 教 學 能 力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擇 適 當 的 方 法 和 內 容 來 指 導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做 運 動 或 居 家 運 動 2. 能 選 擇 當 的 方 法 內 容, 對 所 有 醫 療 成 員 提 出 病 歷 報 告 3. 能 以 適 當 的 方 法 和 內 容 進 行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4. 在 教 導 病 人 家 屬 或 其 助 理 執 行 居 家 運 動 時, 能 遵 循 所 有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三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5% 或 10%) A. 與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的 關 係 和 溝 通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適 當 的 稱 呼 病 人 及 自 我 介 紹 2. 能 體 念 顧 慮 到 一 般 社 會 心 態 及 需 求 3. 在 評 估 和 治 療 前, 能 適 當 的 向 病 人 解 說 其 目 的 4. 能 讓 病 人 對 接 受 或 停 止 治 療 做 適 當 的 心 理 準 備 5. 能 聽 取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的 傾 訴 6. 能 適 當 的 回 應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對 治 療 的 期 望 並 能 鼓 勵 其 做 合 理 的 期 望 7. 能 適 當 的 使 用 身 體 語 言, 以 達 到 與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溝 通 的 目 的 2

B. 與 指 導 教 師 的 關 係 和 溝 通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適 切 的 向 指 導 教 師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2. 能 盡 力 與 指 導 老 師 保 持 誠 懇 開 放 的 互 動 關 係 3. 能 以 誠 懇 的 態 度 回 應 指 導 老 師 的 建 議 指 正 4. 能 提 出 切 題 的 問 題 5. 能 尊 重 指 導 教 師 6. 能 使 用 適 當 的 身 體 語 言 C. 與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的 關 係 和 溝 通 ( 加 分 項 )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l. 使 用 適 當 的 專 有 名 詞, 俗 語 言 或 非 語 言 的 方 式 與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作 有 效 的 溝 通 2. 能 適 時 適 地 的 與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進 行 溝 通 3. 能 以 尊 重 的 態 度 相 待 4. 溝 通 時, 能 簡 明 扼 要 地 提 出 正 確 和 適 當 的 資 料 5. 能 確 認 並 尊 重 每 一 醫 療 成 員 的 專 業 職 責 四 專 業 行 為 與 態 度 (10%) A. 專 業 行 為 與 態 度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每 日 按 時 上 下 班 及 準 時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2. 穿 著 適 當 的 服 裝 3. 遵 循 既 定 的 排 班 表 行 事 4.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5. 能 尊 重 病 人 6. 能 適 當 的 自 我 介 紹 7. 能 維 護 病 人 的 隱 私 權 8. 能 以 尊 重 人 權 的 態 度 治 療 病 人 9. 在 與 病 人 交 談, 或 在 其 面 前 時, 能 謹 慎 言 談 10. 在 個 人 及 專 業 工 作 的 角 色 扮 演, 能 維 持 一 適 當 的 平 衡 B. 專 業 的 成 長 和 發 展 ( 加 分 項 )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l. 主 動 尋 求 學 習 的 機 會, 以 增 加 自 己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2. 能 應 用 新 習 得 的 知 識 技 能 於 評 估 和 治 療 病 人 的 工 作 3. 主 動 要 求 較 多 治 療 病 人 的 機 會, 以 增 加 學 習 經 驗 3

4. 在 尋 求 別 人 協 助 前, 能 先 靠 自 己 搜 尋 資 料 5. 具 有 自 我 評 估 的 態 度 和 能 力 - 五 行 政 管 理 (10%) A. 行 政 管 理 的 能 力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遵 循 實 習 單 位 之 臨 床 及 行 政 策 略 和 程 序 2. 能 妥 善 的 同 時 處 理 治 療 2 位 ( 或 2 位 以 上 ) 病 人 3. 能 有 效 地 利 用 實 習 單 位 的 空 間 器 材 書 和 人 員 等 資 源 4. 在 適 當 的 時 機, 能 尋 求 指 導 老 師 或 其 他 人 的 協 助 5. 能 有 效 的 運 用 時 間, 並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工 作 6. 能 有 效 率 的 利 用 空 檔 時 間 8. 能 妥 善 地 安 排 個 別 或 團 體 性 的 治 療 單 位 9. 能 有 組 織 有 效 的 執 行 治 療 計 畫 10. 能 適 當 的 指 派 工 作 給 助 理 人 員, 並 能 適 時 地 追 蹤 其 工 作 進 度 情 形 11. 能 維 護 治 療 區 的 安 全 性 12. 了 解 物 理 治 療 保 險 給 付 之 相 關 事 項 貳 病 歷 書 寫 (15%) 一 病 歷 如 期 繳 交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二 病 歷 內 容 之 優 劣 1. 使 用 正 確 文 法 拼 字, 易 讀 的 中 英 文 記 錄 2. 使 用 適 當 的 醫 學 名 詞 和 縮 寫 3. 能 簡 潔 正 確 的 選 取 收 集 病 歷 內 的 資 料 4. 根 據 實 習 單 位 要 求 的 形 式, 確 實 的 書 寫 病 歷 和 報 告 5. 書 寫 的 報 告 和 記 錄, 能 達 到 與 其 他 治 療 師 或 醫 療 人 員 溝 通 的 效 果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參 學 術 活 動 (10% 或 15%) ( 一 ) 期 刊 閱 讀 報 告 ( 二 ) 專 題 或 讀 書 報 告 4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 三 ) 個 案 報 告 ( 四 ) 專 題 報 告 肆 參 與 研 究 工 作 ( 加 分 項 ) 1. 能 有 效 的 進 行 文 獻 回 顧 2. 能 根 據 文 獻 提 出 有 效 有 意 義 的 研 究 假 說 3. 能 分 析 批 評 新 近 文 獻 的 優 缺 點 4. 能 將 研 究 的 結 果 和 發 現, 與 臨 床 實 習 做 一 適 當 的 整 合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一 各 大 項 目 評 分 : * 物 理 治 療 臨 床 實 習 評 估 手 冊 之 評 分 方 法 : 本 評 估 手 冊 各 大 項 ( 如 : 一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70% 或 75%) 依 百 分 比 重 評 分, 各 實 習 單 位 視 狀 況 需 要 調 整 之 二 評 估 技 巧 與 治 療 技 巧 之 評 分 : 第 一 大 項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之 評 估 技 巧 (20%) 及 治 療 技 巧 (20% 或 25%) 採 分 級 制 記 分 法 ( 優 良 可 尚 可 差 劣 ), 先 評 定 學 生 表 現 等 級, 再 決 定 每 一 等 級 之 中 的 分 數 百 分 比 重 評 分 等 級 三 各 小 項 目 評 分 : 總 分 100 分 總 分 25 分 總 分 20 分 優 91~93 22~23 18~19 良 86~90 21~22 17~18 可 81~85 20~21 16~17 尚 可 76~80 19~20 15~16 差 70~75 18~19 14~15 劣 60~69 15~18 12~14 每 一 大 項 中 之 小 項 目 僅 供 臨 床 教 師 評 分 參 考 與 學 生 溝 通 用 如 : 評 估 技 巧 中 問 題 的 評 估 之 1. 能 於 評 估 前, 先 查 閱 病 歷 並 收 集 恰 當 有 關 的 資 料 2. 在 開 始 治 療 前, 都 能 先 評 估 病 人 四 實 習 評 估 手 冊 每 一 小 項 評 分 定 義 與 標 準 每 一 小 項 皆 分 成 五 個 等 級 優 良 可 差 劣 一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 一 ) 評 估 技 巧 5

優 : 事 先 充 分 查 閱 相 關 資 料, 能 夠 獨 立 完 成 正 確 完 整 且 有 系 統 之 評 估 程 序, 會 注 意 到 病 患 之 需 要 及 安 全, 知 道 利 用 經 驗 及 現 有 資 源 選 擇 適 當 之 評 估 方 法, 能 夠 整 合 並 確 立 病 患 之 問 題, 具 有 向 病 患 解 釋 問 題 的 能 力 良 : 集 合 多 種 相 關 資 料, 所 有 程 序 正 確 且 完 整, 會 注 意 到 病 患 之 需 要 及 安 全, 選 擇 評 估 方 法 適 當, 能 夠 整 合 並 確 立 病 患 之 問 題, 決 策 或 向 病 患 解 釋 問 題 時 會 需 要 少 許 協 助, 但 會 主 動 尋 求 指 導 者 之 幫 忙 可 : 集 合 大 部 分 相 關 資 料, 所 有 程 序 正 確 且 完 整, 會 注 意 到 病 患 之 需 要 及 安 全, 可 以 對 大 多 數 病 患 進 行 適 當 的 評 估, 能 夠 清 楚 列 出 病 患 的 問 題, 決 策 或 向 病 患 解 釋 問 題 時 會 需 要 指 導 者 協 助, 但 能 提 出 本 身 想 法 以 發 展 出 合 適 程 序 差 : 集 合 大 部 分 相 關 資 料 但 不 完 整, 所 有 程 序 正 確 但 緩 慢 或 不 流 暢, 會 注 意 到 病 患 之 安 全, 對 大 多 數 病 患 進 行 適 當 的 評 估 但 表 現 水 準 不 一, 會 有 不 適 當 或 錯 誤 之 程 序, 在 指 導 者 協 助 下 能 夠 列 出 病 患 問 題 及 解 釋 決 策 之 理 論 基 礎 劣 : 收 集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足, 會 有 不 需 要 之 程 序 或 忽 略 重 要 評 估 項 目, 無 法 顧 及 自 己 或 病 患 之 安 全, 無 法 列 出 病 患 的 問 題, 對 臨 床 決 策 之 理 論 無 法 解 釋 ( 二 ) 治 療 技 巧 優 : 所 有 程 序 正 確 完 整 且 有 效 率, 適 切 於 病 患 之 需 要, 臨 床 決 策 正 確 且 有 彈 性, 能 夠 了 解 選 擇 方 法 的 理 論 與 證 據 基 礎 並 作 出 適 當 改 變, 理 論 與 實 習 能 相 互 配 合 良 : 所 有 程 序 正 確 完 整 且 有 效 率, 可 以 設 定 合 宜 計 畫, 臨 床 決 策 正 確, 但 改 變 治 療 計 畫 時 需 少 許 協 助, 能 夠 了 解 理 論 與 實 習 之 關 聯 性 可 : 需 一 些 提 示 或 較 多 的 時 間 以 完 成 完 整 程 序, 治 療 技 術 正 確, 決 策 時 需 一 些 協 助, 但 能 夠 提 出 本 身 想 法, 可 以 了 解 理 論 基 礎 差 : 一 般 處 置 程 序 合 宜, 但 技 術 水 準 不 一, 在 協 助 下 可 以 解 釋 理 論 基 礎, 但 無 法 適 切 進 展, 有 時 會 有 不 正 確 或 不 適 當 之 表 現 劣 : 處 置 過 程 中 時 常 錯 誤, 需 要 持 續 的 指 引 以 完 成 程 序, 對 理 論 基 礎 所 知 相 當 有 限, 對 理 論 與 實 習 的 關 聯 性 認 知 有 明 顯 錯 誤 ( 三 )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優 : 不 論 是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的 表 達 以 及 傾 聽 的 技 巧 上, 均 有 一 致 的 優 良 表 現, 能 與 其 他 專 業 作 有 效 的 討 論, 書 面 的 溝 通 表 現 優 異 良 : 能 有 效 使 用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的 表 達 以 及 傾 聽 的 技 巧, 與 其 他 專 業 作 有 效 的 討 論, 書 面 的 溝 通 精 確 可 : 口 語 的 表 達 適 當, 但 可 能 會 不 適 當 使 用 專 業 術 語, 必 要 時 會 使 用 非 口 語 的 表 達, 書 面 的 陳 述 合 格 差 : 口 語 的 表 達 能 力 不 穩 定, 非 口 語 的 表 達 技 巧 不 佳, 解 釋 或 指 令 不 一 致, 需 要 促 進 書 面 的 溝 通 劣 :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的 表 達 能 力 差, 所 提 出 的 解 釋 或 指 令 皆 不 適 合, 不 了 解 本 身 言 行 對 他 人 的 影 響, 書 面 的 陳 述 不 合 格 ( 四 ) 專 業 行 為 與 態 度 優 : 在 團 體 間 表 現 協 調 和 互 動 的 能 力, 尊 重 病 患, 負 起 完 整 照 護 責 任, 接 受 自 己 經 驗 不 足 之 限 制, 對 個 人 學 習 和 專 業 形 象 主 動 負 責 良 : 在 團 體 間 表 現 適 當, 尊 重 病 患, 主 動 熟 悉 學 習 環 境 以 促 進 本 身 之 發 展, 但 需 少 許 協 助 以 整 合 實 習 經 驗 可 : 大 部 分 時 間 表 現 適 當, 尊 重 病 患, 工 作 量 處 理 有 少 許 困 難 但 會 主 動 尋 求 指 導 者 協 助, 在 解 決 問 題 或 決 策 過 程 中 需 要 幫 忙 差 : 在 團 體 間 需 要 鼓 勵 以 增 加 互 動, 可 以 尊 重 病 患 但 有 時 會 忽 略, 對 合 理 的 工 作 量 有 不 情 願 的 態 度, 學 習 上 不 能 主 動 負 責, 倚 賴 指 導 者 之 帶 領 劣 : 在 鼓 勵 之 下 仍 無 法 增 加 互 動, 不 尊 重 病 患, 不 能 處 理 合 理 的 工 作 量, 整 合 進 入 6

學 習 環 境 有 困 難, 學 習 無 自 主 性, 完 全 依 賴 指 導 者, 儀 表 與 行 為 不 適 當 ( 五 ) 行 政 管 理 優 : 能 夠 配 合 實 習 部 門 行 政 作 業, 率 先 負 責 維 護 環 境 及 儀 器, 對 自 己 工 作 情 形 負 責, 充 分 運 用 時 間, 為 專 業 團 隊 中 有 效 之 成 員 良 : 能 夠 配 合 實 習 部 門 行 政 作 業, 主 動 負 責 維 護 環 境 及 儀 器, 工 作 有 條 理 可 : 可 配 合 實 習 部 門 行 政 作 業, 主 動 負 責 維 護 環 境 及 儀 器, 工 作 表 現 大 致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內 差 : 可 配 合 實 習 部 門 行 政 作 業, 但 需 指 導 者 監 督 才 能 完 成 工 作 劣 : 無 法 配 合 實 習 部 門 行 政 作 業, 不 能 處 理 自 己 的 工 作 二 病 歷 書 寫 -- 病 歷 內 容 之 優 劣 優 : 紀 錄 與 檢 查 正 確 且 完 整, 內 容 清 晰 流 暢, 能 獨 立 確 立 主 要 問 題, 治 療 目 標 及 計 劃 設 定 正 確, 能 夠 依 據 病 情 變 化 繳 交 病 歷, 文 件 中 可 明 顯 顯 示 出 臨 床 推 論 的 程 序 良 : 紀 錄 與 檢 查 完 整 仔 細, 能 確 立 主 要 問 題 治 療 目 標 及 計 劃, 能 主 動 因 應 病 情 變 化 修 正 或 更 改 內 容, 但 需 少 許 協 助, 文 件 中 多 數 有 臨 床 推 論 的 程 序 可 : 紀 錄 與 檢 查 正 確 但 不 完 整, 確 立 問 題 及 治 療 目 標 會 有 遺 漏, 對 修 正 的 時 機 或 內 容 的 更 改 需 要 協 助, 但 能 夠 提 出 一 些 想 法, 文 件 中 有 一 些 臨 床 推 論 的 程 序 差 : 使 用 文 字 及 格 式 正 確, 需 要 在 協 助 下 確 立 主 要 問 題 治 療 目 標 及 計 劃, 對 修 正 的 時 機 或 內 容 的 更 改 不 清 楚, 文 件 中 較 缺 乏 清 楚 的 臨 床 推 論 程 序 劣 : 有 不 需 要 的 處 置 程 序 或 缺 乏 重 要 的 評 估 項 目, 無 法 確 定 問 題 及 治 療 目 標, 設 定 計 畫 時 需 要 持 續 的 協 助, 往 往 不 再 次 評 估 病 人, 不 了 解 病 患 病 情 變 化, 文 件 中 缺 乏 臨 床 推 論 的 程 序 三 學 術 活 動 優 : 論 述 的 重 點 清 楚, 內 容 結 構 清 晰, 能 正 確 引 用 文 獻 且 加 以 應 用, 選 擇 合 適 的 評 估 及 治 療 方 法, 能 夠 了 解 治 療 技 術 之 理 論 基 礎, 與 聽 眾 互 動, 溝 通 良 好, 能 簡 潔 正 確 的 回 答 問 題 良 : 論 述 的 重 點 清 楚, 內 容 結 構 大 致 有 邏 輯, 能 正 確 引 用 一 些 文 獻 且 加 以 應 用, 能 選 擇 合 適 的 評 估 及 治 療 方 法, 了 解 治 療 技 術 之 理 論 基 礎, 回 答 問 題 正 確 可 : 論 述 的 重 點 清 楚, 但 內 容 結 構 邏 輯 性 較 弱, 能 引 用 一 些 文 獻 但 應 用 有 些 混 淆, 評 估 及 治 療 的 方 法 合 適, 了 解 治 療 技 術 之 理 論 基 礎, 但 表 現 水 準 不 一 致, 回 答 問 題 正 確 但 沒 有 重 點 或 較 遲 疑 差 : 論 述 的 重 點 有 遺 漏, 內 容 結 構 較 貧 乏, 引 用 一 些 文 獻 但 有 些 混 淆 且 沒 有 應 用, 選 擇 的 評 估 及 治 療 方 法 大 致 合 宜, 但 無 法 清 楚 治 療 技 術 之 理 論 基 礎, 回 答 問 題 有 些 偏 頗 劣 : 準 備 不 周, 錯 誤 不 合 邏 輯 或 不 合 主 題 的 內 容, 缺 乏 引 用 及 應 用 文 獻 的 能 力, 不 正 確 的 評 估 及 治 療 方 法, 無 法 回 答 聽 眾 問 題 五 總 分 之 計 算 : 各 大 項 分 數 之 總 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