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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2009 年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10 附 件 3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12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16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JD 課 程 報 告 21 附 件 4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30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39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JD 課 程 報 告 45 附 件 5 : 香 港 大 學 -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51 香 港 大 學 -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56 香 港 大 學 -JD 課 程 報 告 58 附 件 6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英 語 能 力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63 附 件 7 : 香 港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64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週 年 報 告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報 告 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 下 稱 常 委 會 ) 自 2005 年 成 立 以 來 的 第 四 份 週 年 報 告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就 成 立 常 委 會 及 其 職 能 訂 定 條 文, 詳 見 附 件 1 會 議 1. 常 委 會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報 告 期 ( 本 報 告 期 ) 內, 共 開 會 3 次 常 委 會 的 成 員 載 於 附 件 2 審 議 事 項 調 解 2. 常 委 會 明 白 在 法 律 執 業 方 面 調 解 日 益 重 要 常 委 會 完 全 贊 成 有 需 要 向 法 律 學 生 灌 輸 調 解 知 識, 亦 十 分 了 解 調 解 在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過 程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 調 解 鼓 勵 爭 議 各 方 採 用 替 代 訴 訟 糾 紛 解 決 方 案 來 解 決 糾 紛 3. 總 體 來 說, 常 委 會 認 為 各 大 學 現 時 所 做 的, 已 足 以 令 學 生 對 調 解 有 一 定 的 了 解 4. 在 充 分 考 慮 財 政 和 其 他 資 源 方 面 的 限 制 後, 常 委 會 認 為, 期 望 各 所 大 學 在 法 律 學 位 課 程 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中 提 供 調 解 精 修 培 訓,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1-

5. 為 取 得 專 業 調 解 員 認 可 資 格 的 專 門 培 訓, 應 由 專 為 培 訓 認 可 調 解 員 而 設 的 課 程 提 供 以 中 文 執 行 法 律 工 作 6. 常 委 會 注 意 到, 對 於 以 中 文 執 行 與 法 律 有 關 工 作 ( 包 括 草 擬 法 律 文 件 及 訟 辯 ) 的 需 求 與 日 俱 增 7. 令 人 關 注 的 是, 法 律 執 業 者 在 配 合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時 有 否 做 好 準 備, 以 及 香 港 提 供 法 學 士 課 程 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院 校 如 何 在 課 程 中 解 決 以 中 文 執 行 法 律 工 作 的 培 訓 不 足 的 問 題 ( 如 有 的 話 ) 8. 然 而, 常 委 會 注 意 到 這 是 一 個 較 引 入 更 多 中 文 草 擬 及 訟 辯 培 訓 更 為 基 本 的 問 題, 因 為 各 所 大 學 及 律 師 會 一 向 有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培 訓 至 於 是 否 有 先 例 可 援 是 否 有 中 文 教 科 書 可 供 使 用, 以 及 學 生 整 體 的 中 文 能 力 等 事 宜, 則 不 在 法 律 教 育 的 審 議 範 圍 內, 但 對 於 在 香 港 發 展 一 個 真 正 的 雙 語 法 律 制 度 卻 至 關 重 要 9. 常 委 會 將 會 繼 續 檢 討 這 個 問 題 JD 學 位 課 程 10. 在 香 港 開 辦 法 學 士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三 所 院 校 ( 即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和 香 港 大 學 ) 均 有 開 辦 JD 課 程 JD 課 程 是 一 項 第 二 學 位 課 程, 供 非 法 律 學 科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修 讀, 以 便 取 得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需 的 法 律 學 位 資 格 常 委 會 除 檢 討 附 件 3 至 5 各 個 JD 課 程 報 告 所 載 的 課 程 狀 況 外, 亦 有 考 慮 JD 的 中 文 譯 名 11. 雖 然 JD 的 英 文 名 稱 有 Doctor 一 字, 而 此 字 通 常 被 翻 譯 為 博 士, 但 JD 學 位 並 不 等 同 博 士 學 位 現 時, 上 述 三 所 院 校 開 辦 的 -2-

三 項 JD 課 程 各 有 不 同 的 中 文 名 稱 為 免 JD 不 恰 當 或 不 一 致 的 中 文 譯 名 令 人 對 該 學 位 的 性 質 產 生 任 何 誤 解, 常 委 會 已 請 上 述 三 所 香 港 院 校 商 定 JD 的 統 一 中 文 譯 名 在 3+3+4 學 制 下 法 律 教 育 課 程 的 修 讀 期 12. 正 如 2008 年 週 年 報 告 所 匯 報, 鑑 於 4 年 制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能 提 供 其 他 學 科 的 學 生 也 將 可 獲 提 供 的 全 面 學 習 經 歷, 並 能 保 持 一 個 專 業 學 位 就 法 律 教 育 和 培 訓 所 該 涵 蓋 的 範 疇 及 內 容, 因 此, 常 委 會 傾 向 於 維 持 法 學 士 課 程 4 年 制 的 現 狀, 並 已 把 這 意 見 告 知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13. 常 委 會 將 繼 續 不 時 因 應 3+3+4 學 制 改 革 的 發 展 檢 討 本 身 的 立 場 14. 此 外, 由 於 2012 年 將 有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入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開 辦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院 校 會 定 期 向 常 委 會 闡 述 策 劃 課 程 及 校 舍 的 工 作 進 展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5. 常 委 會 繼 續 審 核 以 下 的 法 律 教 育 課 程.. (a)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提 交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3 (b)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提 交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4 (c) 香 港 大 學 提 交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5-3-

16. 此 外, 常 委 會 已 開 始 與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討 論 該 校 的 法 律 與 商 業 商 學 士 課 程, 以 及 該 課 程 畢 業 生 對 於 投 身 法 律 界 的 期 望 英 語 能 力 17. 常 委 會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在 2008-09 學 年 繼 續 採 用 下 列 有 關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的 現 行 政 策.. (a) 規 定 所 有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無 論 他 們 來 自 何 處, 均 須 遞 交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下 稱 IELTS ) 的 成 績 ; (b)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須 在 IELTS 中 整 體 上 達 到 7 分 的 指 定 / 決 定 性 水 平 ; (c) 應 遵 守 沒 有 豁 免 的 政 策,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不 能 豁 免 遞 交 IELTS 成 績 ; (d) 應 允 許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可 在 報 讀 課 程 後 才 遞 交 IELTS 成 績, 但 不 得 遲 於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院 校 所 共 同 協 定 的 日 期 ; (e)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院 校 除 非 於 指 定 期 限 前 收 到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IELTS 成 績, 否 則 不 得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最 後 取 錄 機 會 ; (f) 在 指 定 期 限 前 未 有 遞 交 IELTS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一 概 應 不 獲 取 錄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 以 及 (g) 就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目 的 而 言,IELTS 成 績 的 有 效 期 為 3 年, 因 此,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IELTS 成 績, 必 須 為 該 課 程 報 讀 截 止 日 期 前 3 年 內 於 IELTS 測 試 中 取 得 的 成 績 18.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載 於 附 件 6-4-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19.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 下 稱 考 試 委 員 會 ) 於 本 報 告 期 內 共 開 會 5 次, 以 監 察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籌 辦 工 作, 包 括.. (a) 審 核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豁 免 申 請 ; (b) 檢 討 考 試 規 例 ; (c) 檢 討 考 試 範 圍 綱 要 ; (d) 更 新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資 料 套 ; (e) 委 任 評 卷 人 ; (f) 考 慮 申 請 人 的 查 詢 ; 以 及 (g) 徵 詢 主 考 的 意 見, 以 制 定 考 生 申 請 覆 核 考 試 成 績 的 程 序 20. 在 本 報 告 期 內 共 舉 行 了 兩 次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考 試 在 2009 年 1 月 及 6 月 舉 行 21. 分 別 有 624 名 及 591 名 考 生 參 加 2009 年 1 月 及 6 月 舉 行 的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他 們 應 考 8 個 指 定 的 不 同 必 修 科 目 ; 在 2008 年 1 月 及 7 月 舉 行 的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則 分 別 有 339 名 及 553 名 考 生 應 考 22. 2009 年 1 月 考 試 科 目 的 平 均 及 格 率 為 75.9%(2008 年 1 月 的 成 績 為 70.5%), 2009 年 6 月 的 則 為 76.5%(2008 年 7 月 的 成 績 為 75%) 23.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很 高 興 胡 國 興 法 官 已 接 受 委 任, 由 2009 年 6 月 3 日 起 擔 任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主 考 24.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載 於 附 件 7-5-

整 體 情 況 25.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工 作 的 持 份 者 從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了 他 們 的 意 見, 常 委 會 的 會 議 提 供 了 一 個 有 用 的 論 壇, 讓 大 家 能 夠 以 積 極 協 作 的 態 度, 共 同 研 究 大 家 關 注 的 不 同 問 題 -6-

附 件 1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4A.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1) 本 條 現 設 立 一 個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2)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如 下 - (a) 不 斷 檢 討, 評 估 及 評 核 - (i)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制 度 及 提 供 情 況 ; (ii) 在 不 損 害 第 (i) 節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招 收 的 學 術 要 求 及 水 準 ; (b) 監 察 由 機 構 ( 但 不 包 括 律 師 會 或 大 律 師 公 會 ) 為 香 港 的 準 法 律 執 業 者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培 訓 ; (c) (d) 就 (a) 及 (b) 段 所 提 述 的 事 項 提 出 建 議 ; 及 收 集 及 傳 播 關 於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制 度 的 資 料 (3) 委 員 會 須 由 下 述 人 士 組 成 - (a) 17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成 員, 其 中 -( 由 2005 年 第 10 號 第 184 條 修 訂 ) (i)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7-

(ii) 律 政 司 司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iii) 教 育 局 局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由 2007 年 第 130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 (iv) 律 師 會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 大 律 師 公 會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a)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由 2005 年 第 10 號 第 184 條 增 補 ) (viii) 公 眾 人 士 2 名 ; 及 (ix) 屬 非 牟 利 教 育 機 構 的 香 港 專 上 學 院 持 續 教 育 聯 盟 從 其 在 香 港 提 供 法 律 進 修 課 程 的 成 員 中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及 (b) 1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於 諮 詢 依 據 (a)(i) 至 (viia) 及 (ix) 段 作 出 提 名 的 人 士 及 機 構 後 委 出 的 主 席 ( 由 2005 年 第 10 號 第 184 條 修 訂 ) (4) 不 能 出 席 委 員 會 某 一 會 議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依 據 第 (3)(a)(viii) 款 委 任 的 成 員 除 外 ), 如 獲 得 主 席 同 意, 可 派 遣 代 替 者 代 其 出 席 該 會 議, 而 就 該 會 議 而 言, 該 代 替 者 須 當 作 為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8-

(5)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的 任 期 不 超 過 2 年 (6)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可 隨 時 藉 向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其 辭 職 的 書 面 通 知 而 辭 職 (7) 律 政 司 司 長 可 在 憲 報 刊 登 依 據 本 條 委 任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的 委 任 通 知 或 終 止 出 任 成 員 的 通 知 (8) 委 員 會 須 每 年 一 次 向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報 告, 而 其 週 年 報 告 須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9) 委 員 會 可 決 定 其 本 身 的 程 序 -9-

附 件 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爵 先 生,BBS 成 員.. 陳 兆 愷 法 官 石 輝 法 官 (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紀 慧 玲 女 士 (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提 名 )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高 等 教 育 ) 黃 珮 玟 女 士 (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名 ) 黃 嘉 純 先 生,JP 葉 禮 德 先 生 (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名 ) 陳 景 生 資 深 大 律 師,JP 郭 慶 偉 資 深 大 律 師,BBS, JP (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提 名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陳 文 敏 教 授, 資 深 大 律 師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專 業 學 系 主 任 周 偉 信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10-

城 巿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兼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法 講 座 教 授 王 貴 國 教 授 城 巿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Ms Sushma Sharma ( 由 2009 年 9 月 開 始 ) (Mr Michael SANDOR, 由 2007 年 1 月 至 2009 年 8 月 )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兼 李 福 善 法 律 學 講 座 教 授 麥 高 偉 教 授 中 文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課 程 總 監 Mr Richard MORRIS( 由 2009 年 6 月 15 日 開 始 ) ( 簡 雅 思 教 授, 由 2005 年 11 月 15 日 至 2009 年 6 月 15 日 )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鄭 正 訓 先 生,OBE, JP 陳 黃 穗 女 士,BBS, JP ( 公 眾 人 士 ) 莊 友 良 博 士 ( 由 香 港 專 上 學 院 持 續 教 育 聯 盟 提 名 ) 秘 書.. 朱 潔 冰 女 士 香 港 律 師 會 副 秘 書 長 -11-

附 件 3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 報 告 期.. 2009 年 1 月 至 12 月 ) 收 生 情 況 2008-2009 學 年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目 標 收 生 人 數 為 65 人, 在 參 考 前 一 年 收 生 情 況 後 調 整 為 64 人 在 2008-2009 學 年 非 聯 招 ( 本 地 ) 申 請 書 有 276 份, 聯 招 申 請 書 則 有 801 份, 當 中 428 份 屬 組 別 A 的 申 請 在 2008 年 錄 取 的 合 共 62 名 法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中,45 名 為 聯 招 申 請 人, 14 名 為 非 聯 招 申 請 人,3 名 經 優 先 錄 取 計 劃 入 學 2009-2010 學 年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目 標 收 生 人 數 同 樣 是 65 人, 在 參 考 前 一 年 收 生 情 況 後 調 整 為 66 人 在 2009-2010 學 年 非 聯 招 ( 本 地 ) 申 請 書 有 328 份, 聯 招 申 請 書 則 有 957 份, 當 中 570 份 屬 組 別 A 的 申 請 2009 年 最 終 錄 取 了 合 共 69 名 法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當 中 49 名 為 聯 招 申 請 人,1 名 經 優 先 錄 取 計 劃 入 學,17 名 為 非 聯 招 申 請 人, 其 餘 2 名 是 來 自 內 地 的 法 律 學 院 暫 編 主 修 生 A. 聯 招 獲 錄 取 入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新 生 學 業 水 平 逐 年 提 高, 衡 量 該 課 程 錄 取 標 準 的 加 權 平 均 績 點 從 2006 年 的 3.7470 增 至 2007 年 的 3.8250 及 2008 年 的 3.9353 2009 年 獲 錄 取 學 生 的 課 程 加 權 平 均 績 點 進 一 步 上 升 至 4.1441, 令 法 學 士 課 程 成 為 中 文 大 學 十 大 最 佳 收 生 學 位 課 程 之 一 -12-

就 2009 年 錄 取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而 言,100%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取 得 第 5 級 或 以 上 成 績,100%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取 得 第 4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80%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取 得 B 級 或 以 上 成 績,76%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科 取 得 B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而 錄 取 的 所 有 學 生 均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的 英 國 語 文 及 中 國 語 文 科 取 得 C 級 以 上 的 成 績 截 至 2009 年 年 底, 有 178 名 聯 招 申 請 人 在 選 科 時 把 法 學 士 課 程 列 為 其 2010 年 入 學 的 第 一 選 擇,527 名 聯 招 申 請 人 則 把 該 課 程 列 入 組 別 A 的 選 擇, 反 映 出 申 請 人 數 繼 續 穩 定 地 按 年 增 長 B. 優 先 錄 取 計 劃 自 2007 年 開 始, 經 優 先 錄 取 計 劃 入 學 的 申 請 人 中, 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學 士 課 程 作 為 第 一 選 擇 的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與 2008 年 收 生 情 況 相 比,2009 年 將 本 課 程 作 為 第 一 選 擇 的 優 先 錄 取 計 劃 申 請 人 數 增 至 37 人, 即 增 加 了 10 人 C. 非 聯 招 ( 本 地 )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沒 有 設 定 聯 招 和 非 聯 招 申 請 人 的 收 生 名 額 或 比 例, 而 是 視 乎 申 請 人 的 質 素, 錄 取 最 優 秀 的 學 生 在 2008-2009 學 年 的 收 生 過 程 中, 暫 取 生 的 收 生 標 準 進 一 步 提 高, 其 收 生 要 求 是 以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 IB ) 分 數 (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的 滿 分 為 45 分, 而 通 常 超 過 36 分 便 會 視 為 良 好 的 水 平 ;2008 年 暫 取 生 的 收 生 分 數 定 為 IB 文 憑 38 分 ) 和 英 國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分 數 ( 暫 取 生 的 收 生 標 準 由 2007 年 的 三 個 B 成 績 提 高 至 2008 年 的 一 A 二 B 成 績 ) 為 參 考, 反 映 出 學 院 收 到 的 非 聯 招 申 請 人 的 整 體 質 素 不 斷 提 升 至 於 2009 年 的 收 生 情 況, 學 院 接 獲 超 過 300 份 非 聯 招 ( 本 地 ) 申 請 書, 當 中 大 部 分 申 請 人 把 法 學 士 課 程 作 為 第 一 選 擇 -13-

D. 非 聯 招 ( 非 本 地 ) 法 律 學 院 繼 續 收 到 多 宗 國 際 學 生 的 申 請, 包 括 來 自 內 地 的 法 律 學 院 暫 編 主 修 生 的 申 請 為 來 自 內 地 的 法 律 學 院 暫 編 主 修 生 而 設 的 錄 取 程 序, 旨 在 錄 取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這 些 學 生 在 內 地 修 讀 的 中 學 課 程 為 期 6 年, 有 別 於 香 港 的 7 年 這 些 學 生 入 讀 中 大 後 會 先 修 讀 一 年 基 礎 課 程, 期 間 不 註 冊 成 為 任 何 學 位 課 程 的 主 修 生, 但 會 在 這 一 年 修 畢 部 分 專 業 課 程, 以 便 在 一 年 後 能 趕 上 一 年 級 香 港 大 學 生 的 程 度 來 自 內 地 的 法 律 學 院 暫 編 主 修 生 在 修 讀 基 礎 年 課 程 期 間, 如 獲 法 律 學 院 批 准, 可 選 修 3 個 學 分 的 法 律 課 程, 以 便 決 定 是 否 在 隨 後 一 年 申 請 修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在 2009-2010 學 年, 有 2 名 來 自 內 地 的 法 律 學 院 暫 編 主 修 生 在 成 功 修 畢 基 礎 年 課 程 及 3 個 學 分 的 法 律 課 程 後, 獲 錄 取 入 讀 法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2010 年 循 非 聯 招 程 序 收 生 ( 包 括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 的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學 院 對 目 前 為 止 的 申 請 統 計 數 字 感 到 滿 意 E. 面 試 從 2009 年 度 的 所 有 申 請 中, 我 們 面 見 了 134 名 非 聯 招 ( 本 地 ) 申 請 人 324 名 聯 招 申 請 人 33 名 經 優 先 錄 取 計 劃 入 學 的 申 請 人 及 2 名 來 自 內 地 的 法 律 學 院 暫 編 主 修 生 申 請 人 非 聯 招 申 請 人 面 試 工 作 再 次 在 申 請 期 間 進 行, 隨 着 聯 招 分 組 面 試 在 6 月 10 日 進 行 後,2009 年 度 的 收 生 面 試 程 序 亦 告 完 成 關 於 2010 年 的 收 生 策 略, 法 律 學 院 已 決 定 沿 用 以 往 的 政 策, 逐 一 挑 選 法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因 此 面 試 仍 然 是 本 年 挑 選 過 程 的 主 要 環 節 課 程 選 擇 在 2009 年, 除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必 修 科 及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先 修 科 目 外, 學 院 亦 提 供 多 個 選 修 科 目 去 年 學 院 批 准 開 辦 4 個 新 選 修 科 -14-

目, 包 括 : 調 解 銀 行 業 與 法 律 難 民 問 題 實 習 項 目 和 建 築 與 法 律 調 解 科 目 在 2009-2010 學 年 第 1 個 學 期 開 辦, 學 生 反 應 非 常 理 想 其 餘 3 個 新 選 修 科 目 將 會 在 2009-2010 學 年 的 第 2 個 學 期 開 辦 課 室 以 外 的 學 習 活 動 本 學 院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設 計, 是 透 過 課 堂 學 習 和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課 室 以 外 的 增 益 活 動, 例 如 暑 期 海 外 學 習 交 流 團 交 換 生 計 劃 實 習 計 劃 專 業 導 師 計 劃, 以 及 參 觀 法 律 機 構 及 律 師 事 務 所 等, 令 學 生 掌 握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所 需 的 技 巧 在 法 律 專 業 界 的 鼎 力 支 持 和 協 助 下, 課 堂 以 外 的 學 習 活 動 舉 辦 得 非 常 成 功, 我 們 衷 心 感 謝 他 們 在 2009-2010 學 年, 我 們 從 法 律 專 業 界 中 物 色 到 57 名 卓 越 的 專 業 人 士 為 本 學 院 的 學 生 擔 任 導 師 學 生 在 法 律 學 院 修 讀 的 4 年 當 中, 這 些 導 師 會 給 予 輔 助 和 指 導 在 提 升 學 生 的 國 際 經 驗 方 面, 在 2009 年, 本 學 院 除 了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參 加 學 院 和 大 學 層 面 的 交 換 生 計 劃 外, 亦 繼 續 安 排 學 生 前 往 清 華 大 學 參 加 暑 期 海 外 學 習 交 流 團 2009 年 舉 辦 了 不 少 職 業 講 座 此 外, 有 多 間 律 師 事 務 所 已 表 示 有 意 為 本 學 院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學 生 在 修 讀 第 3 年 課 程 之 前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情 況 令 人 鼓 舞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副 院 長 ( 本 科 生 課 程 ) Anne Scully-Hill 2010 年 1 月 -15-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 報 告 期 : 2009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09 年 上 半 年 為 首 屆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第 二 個 學 期 就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首 屆 畢 業 生 的 表 現, 以 及 他 們 在 2009 年 5 月 完 成 課 程 後 的 就 業 情 況, 足 以 證 明 課 程 辦 得 相 當 成 功 至 於 2009 年 下 半 年, 學 院 展 開 相 關 工 作, 以 迎 接 9 月 份 入 學 的 新 一 屆 學 生, 並 且 開 始 籌 辦 2009/2010 年 度 首 個 學 期 的 課 程 報 告 第 1 至 5 段 涵 蓋 上 半 年 的 情 況, 匯 報 畢 業 班 學 生 的 活 動 課 程 教 授 及 檢 討 報 告 第 6 至 7 段 涵 蓋 下 半 年, 匯 報 9 月 份 入 學 的 新 一 屆 學 生 的 相 關 活 動 1. 2009 年 畢 業 班 完 成 課 程 及 學 員 縮 減 的 比 率 在 2008 年, 這 個 課 程 的 收 生 人 數 為 76 人, 其 中 1 人 因 個 人 理 由 在 開 學 後 退 學, 並 重 新 申 請 入 讀 2009-2010 學 年 之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因 成 績 符 合 收 生 要 求 而 獲 取 錄 另 一 名 學 生 獲 准 延 遲 至 2009-2010 學 年 入 學 班 內 其 餘 74 名 學 生 當 中, 有 72 人 在 2008-2009 學 年 年 底 完 成 課 程, 另 有 2 人 由 於 在 首 個 學 期 有 2 科 以 上 的 核 心 科 目 不 及 格, 故 根 據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評 核 規 則 在 首 個 學 期 末 停 學 雖 然 這 是 我 們 開 辦 課 程 的 第 一 年, 加 上 課 程 競 爭 大 要 求 嚴 格, 但 仍 取 得 這 樣 高 的 及 格 率, 實 在 令 人 欣 慰 -16-

2.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所 獲 的 嘉 許 2.1 由 院 長 頒 發 的 優 異 獎 狀 為 嘉 許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的 學 生,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委 員 會 在 2008 年 10 月 15 日 的 會 議 上, 同 意 成 績 最 優 秀 的 15% 學 生 可 獲 院 長 頒 發 的 優 異 獎 狀 全 部 得 獎 學 生 最 少 取 得 3.30 平 均 積 點 (GPA) 2.2 科 目 獎 個 別 科 目 亦 設 有 獎 項, 以 表 揚 該 科 成 績 優 異 的 學 生, 這 些 科 目 包 括 專 業 實 務 (Professional Practice)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Criminal Litigation Practice)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Civil Litigation Practice)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Writing and Drafting Litigation Documents) 貸 款 及 融 資 (Lending and Finance), 以 及 公 司 金 融 (Corporate Finance) 我 們 正 探 討 把 獎 項 推 展 至 其 他 科 目 的 可 能 性 3. 授 課 情 況 2008-2009 學 年 首 個 學 期, 我 們 開 辦 5 個 核 心 課 程, 分 別 為 專 業 實 務 (Professional Practice) 商 業 實 務 (Commercial Practice) 物 業 及 遺 囑 實 務 (Property and Probate Practice)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Civil Litigation Practice) 及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Criminal Litigation Practice) 第 二 個 學 期 開 辦 了 11 個 選 修 科 目, 學 員 須 從 中 選 擇 並 完 成 其 中 5 個, 這 些 科 目 分 別 是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Writing and Drafting Litigation Documents)* 會 議 技 巧 及 專 業 操 守 (Conference Skill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 貸 款 及 融 資 (Lending and Finance) 公 司 金 融 (Corporate Finance) 撰 寫 及 草 擬 法 律 意 見 (Writing and Drafting Opinions and Advices)*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 中 文 ) (Writing and Drafting Litigation Documents (in Chinese)) 中 國 實 務 (China Practice) 撰 寫 及 草 擬 商 業 文 件 ( 中 文 )(Writing and Drafting -17-

Commercial Documents (in Chinese)) 替 代 訴 訟 糾 紛 解 決 方 案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審 訊 訟 辯 (Trial Advocacy)*, 以 及 撰 寫 及 草 擬 商 業 文 件 (Writing and Drafting Commercial Documents) 有 意 成 為 實 習 大 律 師 的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5 個 有 星 號 標 記 的 選 修 科 目 當 然, 這 些 選 修 科 目 並 不 限 於 有 意 成 為 大 律 師 的 學 生 修 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不 少 有 意 成 為 事 務 律 師 的 學 生, 也 選 擇 修 讀 一 個 或 多 個 上 述 課 程 課 程 採 用 大 組 和 小 組 授 課 的 混 合 教 學 模 式 在 小 組 授 課 中, 學 員 會 被 編 入 導 修 小 組, 每 組 最 多 11 人 在 首 個 學 期 整 段 期 間, 全 部 5 個 課 程 的 導 修 小 組 成 員 均 維 持 不 變, 務 求 令 組 內 同 學 建 立 起 深 厚 的 情 誼, 大 家 合 力 完 成 作 業, 又 彼 此 幫 助 各 組 之 間 建 立 良 性 競 爭, 對 學 習 過 程 肯 定 大 有 裨 益 授 課 老 師 全 是 現 職 或 前 任 執 業 律 師, 而 所 有 課 程 均 着 重 教 授 技 巧, 強 調 從 實 踐 中 學 習 為 此, 在 各 個 課 程 中, 老 師 會 向 學 生 講 授 執 業 所 需 的 技 巧, 然 後 讓 他 們 實 習 因 此, 同 學 草 擬 的 文 件 有 商 事 協 議 物 業 轉 易 文 件 狀 書 及 誓 章 等 他 們 須 親 自 進 行 民 事 及 刑 事 訴 訟 申 請 進 行 模 擬 磋 商 調 解 和 開 會 許 多 小 組 授 課 都 是 用 來 對 學 生 擬 寫 的 作 業 給 予 個 別 意 見, 學 生 們 都 覺 得 極 有 價 值 每 個 課 程 均 有 2 至 3 次 以 開 卷 考 試 形 式 進 行 的 評 核 這 些 評 核 旨 在 測 試 學 生 在 課 堂 上 曾 學 習 及 實 習 過 的 技 巧 所 有 課 程 都 包 含 實 際 技 巧 的 學 習, 同 時 亦 包 含 專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準 則 等 重 要 品 德 的 培 養 此 外, 有 多 位 大 法 官 ( 包 括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及 法 律 界 同 業 擔 任 客 席 講 者, 令 同 學 們 深 獲 教 益 -18-

4. 2009 年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情 況 學 院 首 屆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情 況 令 人 非 常 鼓 舞, 絕 大 部 分 學 生 已 獲 培 訓 合 約 或 見 習 職 位, 其 中 不 少 受 聘 於 大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律 政 司 和 加 入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目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下, 上 述 成 績 相 當 理 想 5. 開 辦 課 程 首 年 後 的 課 程 檢 討 基 於 授 課 地 點 會 於 2009 年 9 月 由 位 於 中 環 之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遷 往 沙 田 主 校 區 西 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的 新 校 舍, 為 此, 院 長 在 2009 年 2 月 任 命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檢 討 當 時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運 作 情 況, 並 因 應 沙 田 校 區 設 施 的 提 升, 建 議 2009-2010 學 年 課 程 可 作 出 的 修 改 和 改 善 地 方 根 據 專 責 小 組 提 交 的 報 告, 我 們 已 作 出 若 干 修 改, 使 2009-2010 學 年 課 程 的 授 課 事 宜 更 臻 完 善 6. 2009-2010 學 年 學 生 的 收 生 情 況 我 們 接 獲 340 份 申 請, 其 中 117 人 獲 有 條 件 取 錄, 當 中 113 人 接 納 了 該 有 條 件 取 錄, 而 4 人 不 接 納 接 納 有 條 件 取 錄 的 申 請 者 中,101 人 在 符 合 取 錄 條 件 後 註 冊 修 讀 課 程 ; 此 外, 一 名 學 生 在 去 年 獲 取 錄, 但 基 於 特 殊 私 人 理 由 獲 准 延 期 ; 另 有 一 名 學 生 在 開 課 後 退 學 因 此, 現 時 入 讀 的 學 生 共 101 名 7. 2009-2010 學 年 學 生 在 沙 田 校 區 的 授 課 情 況 在 本 學 年, 課 程 的 授 課 地 點 已 遷 往 沙 田 主 校 區 内 專 設 的 法 律 學 院 新 校 舍 有 關 設 施 包 括 可 供 大 部 分 大 組 授 課 之 用 的 新 模 擬 法 庭 一 個 大 型 互 動 課 室 ( 分 隔 為 特 設 單 位, 每 個 可 供 8 名 學 生 使 用, 設 有 電 源 插 座 及 足 夠 空 間, 方 便 學 生 使 用 攜 帶 型 電 腦 及 文 件 ), 以 及 5 個 大 型 -19-

討 論 室 鑑 於 2008-2009 學 年 所 採 用 的 大 組 和 小 組 授 課 混 合 教 學 模 式 行 之 有 效, 故 我 們 已 予 以 保 留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核 心 科 目 和 選 修 科 目 與 2008-2009 學 年 的 相 同, 但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大 律 師 公 會 規 定 的 選 修 科 目 數 目 已 減 至 3 個, 即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Writing and Drafting Litigation Documents) 撰 寫 及 草 擬 法 律 意 見 (Writing and Drafting Opinions and Advices), 以 及 審 訊 訟 辯 (Trial Advocacy), 讓 有 意 成 為 大 律 師 的 人 士 在 選 修 科 目 方 面 有 更 多 選 擇 我 們 的 評 審 機 制 亦 大 致 維 持 不 變 正 如 上 年 的 安 排, 大 律 師 公 會 和 律 師 會 繼 續 為 課 程 提 供 督 導, 而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亦 繼 續 進 行 監 察 工 作 我 們 對 法 律 界 同 業 和 司 法 機 構 給 予 的 支 持 和 協 助, 深 表 謝 意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課 程 總 監 Richard Morris 2010 年 1 月 -20-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JD 課 程 報 告 ( 報 告 期.. 2009 年 1 月 至 12 月 ) 1. 背 景 JD 課 程 是 一 項 研 究 生 學 位 課 程, 直 接 因 應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報 告 的 建 議 而 開 辦 該 報 告 建 議 : 應 該 提 供 機 會 讓 成 年 學 生 和 其 他 學 科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修 讀 法 律, 除 了 基 於 均 等 修 讀 機 會 和 修 讀 途 徑 的 理 由 外, 也 因 為 這 樣 可 以 為 法 律 學 院 和 法 律 專 業 帶 來 更 豐 富 和 多 元 的 發 展 ( 英 文 本 第 271 頁 第 11.4 段 ) 2. 教 學 理 念 與 課 程 結 構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下 稱 中 大 ) 的 JD 課 程 完 全 屬 研 究 生 程 度, 學 生 修 讀 專 為 他 們 而 設 的 課 程, 不 會 與 修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本 科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JD 課 程 按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標 準 作 評 審, 學 生 的 表 現 亦 必 須 達 到 研 究 生 標 準 為 確 保 達 到 這 些 標 準,JD 及 法 學 士 課 程 均 由 中 大 教 務 會 聯 同 一 名 聲 名 顯 赫 的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監 察 我 們 向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詳 述 研 究 生 課 程 須 達 到 的 程 度, 並 以 國 際 標 準 為 基 準, 說 明 期 望 JD 達 到 的 水 平 3. 入 學 要 求 報 讀 2009-2010 學 年 JD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 -21-

(i)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之 非 法 律 學 科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之 地 區 獲 得 法 律 學 科 之 學 士 學 位, 而 其 學 士 榮 譽 等 級 通 常 須 為 二 級 或 以 上 ; 或 (ii) 於 認 可 大 學 之 非 法 律 學 科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或 於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之 地 區 獲 得 法 律 學 科 之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且 本 科 課 程 考 獲 之 平 均 成 績 通 常 達 乙 級 或 以 上 ; 或 (iii) 於 專 上 學 院 完 成 一 項 課 程, 並 考 獲 相 等 於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之 專 業 資 格 或 類 似 的 資 格 此 外,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下 列 JD 課 程 對 英 語 能 力 的 要 求, 方 可 申 請 入 學 : 持 有 香 港 或 其 他 以 英 語 為 主 要 溝 通 語 言 的 國 家 所 認 可 大 學 之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有 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主 要 以 英 語 講 授 ; 或 於 申 請 修 讀 JD 課 程 之 前 兩 年 內, 於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IELTS) 中 取 得 七 級 或 以 上 等 級 之 成 績 ; 或 於 申 請 修 讀 JD 課 程 之 前 兩 年 內, 於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Paper- Based Test) 中 取 得 不 低 於 五 百 八 十 分 ; 或 於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 Computer-Based Test) 中 取 得 不 低 於 二 百 三 十 七 分 ; 或 於 托 福 互 聯 網 測 驗 (TOEFL Internet-Based Test) 中 取 得 不 低 於 九 十 二 分 ; 或 提 供 其 他 資 歷 以 證 明 其 英 語 能 力 達 至 以 上 所 列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的 水 平 -22-

4. 課 程 結 構 中 大 的 JD 課 程 提 供 豐 富 學 生 知 識 的 法 律 全 面 教 育, 並 同 時 允 許 他 們 選 修 涵 蓋 廣 泛 的 普 通 法 中 國 法 比 較 法 國 際 法, 以 及 貿 易 商 業 和 財 務 法 等 具 挑 戰 性 的 科 目 課 程 由 72 學 分 組 成 每 個 科 目 的 教 師 面 授 時 數 平 均 為 每 周 3 小 時 在 2009-2010 學 年 入 學 的 JD 學 生, 只 可 以 全 日 制 形 式 修 讀 課 程 全 日 制 學 生 如 在 每 年 暑 期 修 讀 課 程, 便 可 在 24 個 月 內 修 畢 課 程 ; 但 他 們 也 可 選 擇 最 長 在 不 超 過 48 個 月 內 完 成 課 程 兼 讀 制 學 生 ( 在 2009-2010 學 年 前 入 學 者 ) 可 在 42 個 月 內 完 成 學 業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他 們 可 申 請 加 快 修 讀 進 度, 在 36 個 月 內 修 畢 課 程, 惟 須 經 法 律 學 院 推 薦, 並 獲 研 究 院 院 務 會 批 准 ) 兼 讀 制 學 生 最 長 可 在 84 個 月 內 完 成 課 程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5 個 必 修 科 目 ( 司 法 制 度 法 律 哲 理 學 普 通 法 : 研 究 書 寫 及 資 訊 個 人 社 會 及 法 律, 以 及 獨 立 研 究 或 獨 立 研 究 論 文 ) 才 可 畢 業 這 些 必 修 科 目 旨 在 為 JD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法 律 教 育 所 必 需 的 重 要 基 礎 知 識 和 技 能, 並 讓 他 們 親 身 了 解 規 管 巿 民 但 同 時 亦 為 巿 民 服 務 的 法 律 制 度 與 社 會 大 眾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志 在 香 港 成 為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的 學 生, 可 修 讀 在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前 必 須 修 畢 的 選 修 科 目 不 擬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亦 可 修 讀 這 些 選 修 科 目 所 有 JD 學 生 均 可 修 讀 同 為 法 學 碩 士 學 生 提 供 的 其 他 選 修 科 目 這 些 科 目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可 啓 發 學 生 的 思 考 和 增 進 專 業 知 識 這 安 排 讓 JD 學 生 既 能 符 合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要 求, 又 能 達 到 自 己 的 學 術 和 專 業 目 標 -23-

5. JD 課 程 JD 課 程 的 結 構 兼 顧 有 意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的 人 士 和 因 其 他 理 由 而 修 讀 法 律 課 程 人 士 的 學 習 意 向 因 此, 該 課 程 開 設 的 科 目 包 括 以 下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 (i) 必 修 科 目 - Common Law: Research, Writing,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 Legal System -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 Jurisprudence - Independent Research* OR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 學 生 須 完 成 Independent Research ( 3 學 分 )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6 學 分 ) 兩 個 科 目 之 其 中 一 科 (ii) 選 修 科 目 (a)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須 完 成 的 先 修 科 目 -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Evidence -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Land Law - Principles of Contract - Principles of Tort - Principles of Conveyancing (b) 其 他 選 修 課 程 ** - Austral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Law -24-

- Business and the Law i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kills - Canad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Chinese Accounting and Law -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Chinese Banking Law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Banking Law - Chinese Civil Law - International Legal Advocacy -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Chinese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 Chinese Company Law - Interviewing and Counseling - Chinese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 Issues in Company Law - Chinese Contract Law - Issues in Contract - Chinese Economy and Law - Issues in Criminal Law -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 Issues in Equity and Trusts - Chinese Finance and Law - Issues in Human Rights - Chinese Financial Law Issues in Land Law - Chinese Foreign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 Issues in Remedies -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ssues in Tort - Chinese Law Internship -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 Chinese Politics and Law - Law and Literature - Chinese Practice on International Law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 -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ion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I - Chinese Tax Law - Legal System and Methods in China - Common Law: Globalization and Convergence - Mooting - Common Law: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 Non-Marine Insurance Law - Comparative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Employment Law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25-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Mediation - Competition Law - Principles of Remedies - Conflict of Laws - Principles of Revenue Law - Copyright, Digital Subject Matter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Crime and the Sanctioning Process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 Dispute Resolution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 Refugee Law Internship - European Union Law - Secured Transactions and the Law -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Law - Shipping Law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nvironmental Law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 The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 World Trade Law ** 每 學 期 選 修 科 目 的 開 設 取 決 於 教 員 情 況 及 報 讀 學 生 人 數 6. 收 生 情 況 就 報 讀 和 收 生 而 言,JD 課 程 的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在 2009-2010 學 年, 該 項 課 程 收 到 超 過 750 份 申 請, 其 中 607 份 申 請 符 合 入 學 的 最 低 要 求 ( 詳 載 於 第 3 部 分 ) 在 2009-2010 學 年, 很 多 申 請 人 雖 然 符 合 入 學 的 最 低 要 求, 但 沒 有 獲 中 大 取 錄 JD 課 程 吸 引 了 很 多 質 素 極 高 的 學 生 報 讀, 而 且 該 課 程 的 學 生 精 英 雲 集, 除 了 成 績 優 異 的 新 畢 業 生 外, 還 有 在 各 自 範 疇 取 得 相 當 成 就 的 資 深 專 業 人 士 法 律 學 院 取 錄 -26-

合 共 145 名 學 生 申 請 人 當 中, 只 有 頂 尖 的 一 群 才 獲 得 取 錄, 這 可 以 從 獲 取 錄 的 學 生 的 學 歷 看 到 2009-2010 學 年 接 獲 的 申 請 ( 全 日 制 ) 數 目 777 2009-2010 學 年 取 錄 的 學 生 ( 全 日 制 ) 數 目 145 所 有 2009-2010 學 年 的 JD 學 生 在 獲 取 錄 時, 至 少 持 有 二 級 甲 等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或 優 良 碩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下 表 詳 載 2009-2010 學 年 新 生 的 入 學 成 績 等 級 : 第 一 組 32.4% (47 人 ) 第 二 組 12.4% (18 人 ) 第 三 組 55.1% (80 人 ) 合 共 100% (145 人 ) 第 一 組 : 一 級 榮 譽 學 士 或 優 異 碩 士 或 哲 學 博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 第 二 組 : 接 近 一 級 榮 譽 學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 第 三 組 : 二 級 甲 等 榮 譽 學 士 或 優 良 碩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 如 上 所 述, 很 多 JD 課 程 的 學 生 修 讀 這 個 課 程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課 程 有 助 他 們 在 現 職 行 業 內 進 一 步 發 展 或 提 升 他 們 的 技 能, 而 無 意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大 多 數 兼 讀 制 學 生 都 是 專 業 人 士, 包 括 :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員 執 業 會 計 師 註 冊 理 財 規 劃 師 ;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英 國 心 理 學 會 的 會 員 ; 來 自 多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合 資 格 律 師 ; 以 及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有 些 學 生 更 在 本 地 或 國 際 企 業 或 機 構 身 居 管 理 要 職, 例 如 行 政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副 總 裁 助 理 副 總 裁 人 力 資 源 總 監 等, 他 們 任 職 的 企 業 或 機 構 包 括 JP 摩 根 滙 豐 銀 行 電 訊 盈 科 道 瓊 斯 公 司 彭 博 社 香 港 -27-

電 台 微 軟 公 司 四 季 酒 店 四 大 核 數 公 司 著 名 律 師 事 務 所 及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7. 圖 書 館 法 律 學 院 十 分 重 視 圖 書 館 藏 量, 因 為 案 例 彙 編 法 例 及 學 術 著 作 是 修 讀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現 時, 利 國 偉 法 律 圖 書 館 的 藏 書 已 超 過 83,300 冊, 並 存 有 印 刷 本 現 刊 期 刊 680 種, 學 生 和 職 員 除 可 瀏 覽 2,581 種 電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瀏 覽 52 個 電 子 法 律 資 料 庫 圖 書 館 盡 可 能 購 買 電 子 版 的 法 律 學 報 及 期 刊 法 律 學 院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添 置 館 藏, 以 配 合 未 來 幾 年 不 同 法 律 課 程 的 需 要 法 律 學 院 已 預 撥 款 項, 在 2010 年 前 進 一 步 添 置 館 藏 到 了 2010 年, 預 算 撥 款 額 會 再 行 檢 討, 預 期 撥 款 水 平 會 與 現 時 的 相 若, 以 支 援 學 院 的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利 國 偉 法 律 圖 書 館 是 收 藏 法 律 書 籍 的 主 要 地 方, 而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 即 JD 課 程 的 教 學 地 點 ) 的 法 律 資 源 中 心 則 藏 有 短 期 借 閱 書 籍 及 少 量 案 例 彙 編 和 參 考 資 料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的 學 生 所 需 的 研 究 資 料, 每 日 以 專 遞 服 務 送 遞, 費 用 由 法 律 學 院 承 擔 法 律 圖 書 館 設 有 齊 備 的 資 源 指 引 及 索 引, 可 透 過 圖 書 館 網 站 查 閱 上 述 兩 所 圖 書 館 均 提 供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另 外, 法 律 學 院 已 把 法 律 資 訊 列 入 JD 課 程 範 圍 內 8. 校 舍 JD 課 程 在 中 區 的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授 課 該 中 心 的 設 施 包 括 3 個 演 講 室 1 個 先 進 的 模 擬 法 庭 小 型 討 論 室 多 功 能 課 室 專 用 電 腦 設 施 及 法 律 資 源 中 心 -28-

9. 結 語 中 大 的 JD 課 程 現 已 成 為 一 項 完 備 的 課 程, 是 本 港 法 律 教 育 領 域 的 重 要 一 環 在 2006-2007 學 年 首 屆 取 錄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有 大 部 分 現 已 修 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他 們 與 本 學 年 的 畢 業 生 及 仍 在 修 讀 JD 課 程 的 學 生, 已 獲 頂 級 的 國 際 及 本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機 構, 以 及 其 他 香 港 及 海 外 的 機 構 與 企 業 的 錄 用 JD 學 生 素 質 優 良, 積 極 進 取, 而 且 上 課 前 準 備 充 足, 因 此 課 堂 教 學 呈 現 高 度 交 流 互 動 JD 學 生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豐 富 了 課 堂 內 外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生 對 課 程 非 常 滿 意 ; 中 大 的 學 能 提 升 研 究 中 心 會 獨 立 監 察 學 生 的 滿 意 程 度 JD 成 立 研 究 生 會, 在 學 院 協 助 下 舉 辦 活 動, 惠 及 全 體 同 學 由 學 生 自 發 JD 學 生 組 成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隊 伍 曾 代 表 學 院 參 加 地 區 及 國 際 比 賽, 並 取 得 佳 績 儘 管 一 些 JD 學 生 未 必 會 選 擇 從 事 法 律 工 作, 但 那 些 繼 續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則 會 對 法 律 專 業 作 出 相 當 貢 獻, 並 響 應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報 告 的 呼 籲, 為 香 港 的 法 律 專 業 帶 來 更 多 樣 性 的 法 律 從 業 人 士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JD 課 程 主 任 Professor Bryan Mercurio 2010 年 1 月 -29-

附 件 4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榮 譽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2010 年 1 月 以 下 是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下 稱 城 大 )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榮 譽 學 士 課 程 ( 下 稱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 的 狀 況 報 告 本 報 告 涵 蓋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1. 不 同 模 式 的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本 報 告 期 間, 城 大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全 日 制 ( 教 資 會 資 助 ) 及 混 合 制 ( 自 資 ) 的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法 律 學 院 決 定 由 2009 年 起 把 先 前 的 混 合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改 為 兼 讀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主 要 為 了 避 免 引 起 互 相 津 貼 的 爭 論, 因 為 有 些 自 資 的 混 合 制 課 程 學 生 常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全 日 制 混 合 制 和 兼 讀 制 的 課 程 要 求 是 相 同 的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120 學 分, 包 括 必 修 的 核 心 法 律 科 目 法 律 選 修 科 目 法 律 以 外 科 目 (OOD) 1 或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GE)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ELAR) 及 中 國 文 化 (CCIV) 等 科 目 1 法 律 以 外 科 目 是 指 在 學 生 所 修 讀 專 業 範 疇 以 外 的 課 程 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來 說, 基 本 上 是 指 非 法 律 科 目 -30-

由 2008 年 招 收 的 學 生 開 始, 入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包 括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 的 新 生 必 須 修 讀 至 少 3 學 分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以 符 合 修 讀 法 律 以 外 科 目 的 要 求 近 年, 自 資 法 律 學 士 課 程 ( 兼 讀 制 / 混 合 制 ) 的 實 際 收 生 人 數 遠 低 於 50 人 的 收 生 目 標, 法 律 學 院 於 是 決 定 暫 停 為 2010-2011 學 年 的 兼 讀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收 生, 並 會 於 1 年 後 檢 討 情 況 2. 2009-2010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2 2.1 全 日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2009-2010 學 年, 法 律 學 院 共 錄 取 了 46 名 全 日 制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當 中 包 括 24 名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下 稱 聯 招 ) 的 申 請 人 19 名 非 聯 招 申 請 人 及 3 名 已 在 城 大 完 成 基 礎 年 課 程 的 內 地 學 生 2.1.1 通 過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與 2008 年 相 比, 法 律 學 院 在 2009 年 通 過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的 成 績 較 佳 根 據 城 大 的 統 計 數 字,2009 年 通 過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之 中, 法 律 學 院 學 生 的 英 語 運 用 平 均 成 績 為 全 校 之 冠 法 律 學 院 在 2009 年 6 月 進 行 收 生 面 試, 在 選 科 時 把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列 入 組 別 A 選 擇 的 申 請 人, 均 獲 邀 出 席 面 試 為 獎 勵 通 過 聯 招 報 讀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優 秀 學 生, 法 律 學 院 在 2008 年 設 立 了 入 學 獎 學 金, 每 個 獎 學 金 價 值 港 幣 5 萬 元, 頒 發 予 在 選 科 時 把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列 入 組 別 A 選 擇 獲 校 長 提 名 並 最 終 通 過 聯 招 獲 錄 2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最 新 收 生 數 字 -31-

取 入 讀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學 生 在 2009 年, 有 6 名 學 生 獲 頒 這 個 獎 學 金 2.1.2 直 接 申 請 通 過 直 接 申 請 獲 錄 取 的 19 名 學 生 之 中,4 名 為 非 本 地 學 生 ( 來 自 澳 洲 意 大 利 馬 來 西 亞 及 緬 甸 各 1 名 ) 在 直 接 申 請 方 面, 甄 選 標 準 一 般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GCE) 或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IB) 成 績, 尤 其 着 重 學 生 的 英 語 能 力 至 於 已 完 成 學 士 學 位 的 申 請 人, 他 們 取 得 的 學 士 學 位 的 級 別 亦 在 考 慮 之 列 法 律 學 院 在 錄 取 申 請 人 之 前, 會 先 進 行 面 試 2.2 兼 讀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在 2009-2010 學 年, 自 資 兼 讀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共 錄 取 了 19 名 學 生, 其 中 4 名 具 深 造 學 位 及 學 士 學 位 程 度 資 格,12 名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混 合 制 和 兼 讀 制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要 求 和 收 生 資 格 與 全 日 制 相 同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英 語 運 用 科 取 得 C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在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IELTS) 中 整 體 上 至 少 達 到 7 分 學 業 成 績 及 專 業 工 作 經 驗 亦 在 考 慮 之 列 法 律 學 院 亦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安 排 個 別 面 試 3. 雙 學 位 及 / 或 法 學 副 修 課 程 法 律 學 院 與 會 計 學 系 合 辦 會 計 與 法 律 雙 主 修 課 程, 所 有 報 讀 雙 主 修 課 程 的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30 個 學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才 可 以 法 律 作 為 第 二 主 修 課 程 學 生 如 希 望 取 得 法 學 學 士 學 位, 必 須 另 外 完 成 最 少 60 個 學 分 的 法 律 必 修 和 選 修 科 目 法 律 學 院 亦 與 城 大 其 他 學 系 合 辦 法 學 副 修 及 相 關 課 程, 包 括 建 築 工 程 學 工 學 士 課 程 ( 副 修 法 學 ) 測 量 學 理 學 士 課 程 ( 副 修 法 學 ) 資 訊 工 -32-

程 學 工 學 士 課 程 ( 副 修 法 學 ), 以 及 建 築 及 法 律 雙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完 成 首 個 學 位 後, 將 以 全 日 制 方 式 修 讀 60 個 學 分 的 法 律 核 心 和 選 修 科 目, 為 期 兩 年, 以 取 得 法 律 學 位 在 2009-2010 學 年, 共 有 兩 名 學 生 獲 錄 取, 其 中 1 人 修 讀 測 量 學 理 學 士 課 程 ( 副 修 法 學 ), 另 1 人 修 讀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 會 計 與 法 律 ) 課 程 4. 4 年 制 課 程 的 進 度 所 有 全 日 制 混 合 制 及 兼 讀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120 學 分 必 修 法 律 科 目 佔 48 學 分, 包 括 佔 3 學 分 的 法 律 中 文 擬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必 須 額 外 修 讀 一 些 課 程 內 原 屬 選 修 的 法 律 科 目, 而 這 些 科 目 現 時 佔 24 學 分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中 國 文 化 (6 學 分 ) 及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6 學 分 ) 的 科 目 為 配 合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報 告, 法 律 學 院 規 定, 所 有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均 須 修 讀 至 少 15 學 分 的 法 律 以 外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法 律 學 院 為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第 二 年 及 第 三 年 的 學 生 開 辦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實 習 科 目 2009 年 暑 假, 共 有 24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參 與 法 律 實 習 課 程 9 名 學 生 在 香 港 不 同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法 律 部 門 實 習 1 個 月, 另 外 15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則 參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法 律 實 習 課 程, 有 機 會 到 中 國 的 法 院 工 作 及 到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法 學 院 接 受 法 律 培 訓 我 們 的 法 律 科 目 一 般 佔 3 學 分 3 ( 一 個 學 期 ) 或 6 學 分 ( 兩 個 學 期 ) 由 2008 年 開 始, 法 律 學 院 推 出 了 名 為 精 修 研 習 的 新 法 律 選 修 科 目 這 個 綜 合 科 目 之 下 設 有 各 佔 1 至 2 學 分 的 短 期 精 修 科 目, 科 目 由 著 名 學 者 講 授, 主 題 圍 繞 新 興 的 法 律 範 疇 法 律 學 院 至 今 已 推 出 了 以 3 3 學 分 的 科 目 一 般 在 13 個 教 學 周 內 會 有 39 個 面 授 時 數, 每 周 包 括 兩 小 時 的 講 授 課 堂 及 一 小 時 的 導 修 課 -33-

下 3 個 精 修 研 習 科 目 : 死 刑 : 國 際 觀 點 恐 怖 主 義 人 權 及 國 際 法 律 及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城 大 各 學 院 已 差 不 多 完 全 過 渡 至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OBTL) 計 劃 多 個 法 律 科 目 已 重 新 設 計, 以 融 入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理 念 採 用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對 傳 統 的 教 學 及 學 習 策 略 會 有 根 本 影 響, 因 為 所 有 教 學 / 學 習 活 動 以 及 評 估 工 作 的 設 計, 都 是 為 了 達 至 有 關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差 不 多 所 有 課 程 的 評 核 都 包 括 下 列 3 部 分 : 期 終 考 試 作 業 及 課 堂 參 與, 而 大 部 分 考 試 都 是 開 卷 考 試 4 5. 學 術 水 平 城 大 推 行 了 多 項 措 施, 以 維 持 高 學 術 水 平 舉 例 來 說, 每 科 都 設 有 1 名 副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而 整 個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更 設 有 1 名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這 個 制 度 有 助 我 們 控 制 學 術 質 素 和 維 持 高 的 學 術 水 平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來 自 多 間 世 界 著 名 的 大 學,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對 進 一 步 提 升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水 平 頗 有 幫 助 課 程 主 任 與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保 持 着 緊 密 的 聯 繫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主 任 會 確 保 各 科 負 責 教 員 認 真 考 慮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的 意 見 2007 年, 學 院 成 立 了 國 際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法 官 資 深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以 及 哈 佛 牛 津 耶 魯 等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的 著 名 教 授 國 際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就 如 何 提 升 學 術 水 平, 不 時 為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意 見 4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計 劃 是 以 學 生 取 得 的 預 期 學 習 成 效 為 課 程 內 容 的 教 學 制 度 教 學 及 學 習 活 動 的 設 計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使 學 生 達 致 這 些 成 效 最 後, 評 估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測 試 學 生 達 到 預 期 學 習 成 效 的 程 度 -34-

6.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院 認 為, 模 擬 法 庭 是 法 律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為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的 培 訓 我 們 採 取 了 多 項 措 施, 推 廣 模 擬 法 庭 的 文 化 舉 例 來 說, 法 律 學 院 學 生 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 至 3 月 2 日 及 2009 年 11 月 19 日 至 24 日 這 兩 段 期 間, 舉 辦 了 兩 個 校 內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透 過 比 賽, 評 判 可 以 從 中 觀 察 具 潛 質 的 參 加 者, 向 他 們 提 供 意 見, 以 助 他 們 進 一 步 改 善 訟 辯 技 巧 在 本 報 告 期 內, 我 們 的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參 加 了 多 個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例 如 菲 立 斯 國 際 法 模 擬 法 庭 全 國 辯 論 賽 紅 十 字 國 際 人 道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比 賽 曼 弗 雷 德 拉 克 斯 空 間 法 模 擬 法 庭 競 賽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以 及 2009 年 第 4 屆 亞 太 法 律 協 會 (LAWASIA)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城 大 的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在 2009 年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取 得 卓 越 成 績 在 第 6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中, 我 們 的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隊 伍 除 了 獲 得 原 告 使 用 的 備 忘 錄 榮 譽 獎 項 之 外, 更 有 1 名 學 生 獲 得 最 佳 訟 辯 人 榮 譽 提 名 參 加 第 7 屆 紅 十 字 國 際 人 道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的 團 隊 ( 隊 中 包 括 兩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 亦 躋 身 控 方 前 五 強 在 2009 年 於 悉 尼 舉 行 的 曼 弗 雷 德 拉 克 斯 空 間 法 模 擬 法 庭 競 賽 亞 太 地 區 賽 中, 我 們 的 學 生 隊 伍 ( 隊 中 包 括 兩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 獲 得 亞 太 地 區 賽 第 二 名 在 2009 年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中, 我 們 的 學 生 隊 伍 在 19 隊 參 賽 隊 伍 中 名 列 第 八 7.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G-LEAP) 正 如 上 一 份 狀 況 報 告 所 述, 法 律 學 院 在 2007 年 為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推 出 了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的 宗 旨 是 提 供 優 質 的 法 律 教 育, 讓 學 生 在 學 習 法 律 的 過 程 中 有 機 會 接 觸 世 界 性 -35-

的 法 律 問 題, 擴 闊 視 野 2009 年 夏 天,34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前 赴 莫 納 什 大 學 (Monash University) 法 學 院 留 學 4 星 期, 修 讀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知 識 產 權 法 : 理 論 專 利 及 商 標 ; 另 有 30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在 2009 年 7 月 前 赴 牛 津 大 學 學 院, 修 讀 歐 洲 競 爭 法 與 政 策 法 律 學 院 就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收 到 正 面 的 意 見, 學 生 整 體 上 十 分 喜 歡 該 課 程 和 學 習 環 境, 參 加 課 程 的 學 生 認 為 有 關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修 習 重 點 是 恰 當 的 8. 法 律 實 習 法 律 學 院 將 法 律 實 習 包 括 在 法 學 學 士 學 分 課 程 內 這 科 目 的 目 的 是 使 學 生 有 機 會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與 法 律 有 關 的 工 作 環 境 實 習, 按 部 就 班 地 獲 得 實 際 的 工 作 經 驗 在 現 階 段, 這 科 目 讓 學 生 可 以 在 兩 個 主 要 司 法 管 轄 區 ( 香 港 和 內 地 ) 汲 取 多 個 範 疇 的 法 律 工 作 經 驗 法 律 學 院 現 正 致 力 將 法 律 實 習 擴 大 至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這 科 目 以 合 格 / 不 合 格 為 評 核 標 準 學 生 須 獲 實 習 機 構 給 予 滿 意 的 評 核 報 告, 並 須 向 課 程 主 任 提 交 一 份 實 習 感 想 的 作 業 9. 交 流 計 劃 城 大 和 法 律 學 院 均 與 外 國 大 學 合 辦 多 項 交 流 計 劃 法 律 學 院 認 為, 這 些 交 流 計 劃 是 掌 握 通 識 技 巧 和 法 律 知 識 的 重 要 一 環, 因 此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計 劃 舉 例 來 說, 在 2009 年,1 名 學 生 前 赴 荷 蘭 鹿 特 丹 伊 拉 姆 斯 大 學 (Erasmus University) 作 交 流 在 本 報 告 期 間, 共 有 20 名 來 自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 包 括 澳 洲 比 利 時 加 拿 大 中 國 巴 黎 和 瑞 典 ) 的 學 生 以 交 換 生 身 分 於 本 法 律 學 院 就 讀 -36-

馬 來 西 亞 暑 期 課 程 ( 莫 納 什 大 學 Sunway 分 校 ) 由 2010 年 暑 期 開 始,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亦 將 有 機 會 到 莫 納 什 大 學 位 於 馬 來 西 亞 的 分 校 參 加 暑 期 課 程 暑 期 課 程 由 莫 納 什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聯 同 城 大 法 律 學 院 和 其 他 夥 伴 大 學 合 辦, 為 學 生 提 供 難 得 的 機 會, 修 讀 有 趣 的 法 律 課 程, 而 這 些 課 程 是 由 多 位 來 自 澳 洲 加 拿 大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和 新 加 坡 的 著 名 學 者 任 教 同 時, 學 生 亦 有 機 會 與 多 間 夥 伴 大 學 的 學 生 一 同 學 習 10.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LAW REVIEW 為 推 動 學 生 進 行 研 究, 並 發 揮 他 們 的 寫 作 / 編 輯 技 巧, 城 大 新 出 版 了 一 本 由 學 生 編 訂 的 法 律 期 刊, 名 為 Law Review( CityU LR ) CityU LR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由 修 讀 法 律 課 程 ( 包 括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 的 學 生 編 訂, 法 律 學 院 的 教 職 員 給 予 指 導 CityU LR 第 一 期 已 於 2009 年 10 月 出 版, 新 的 法 律 期 刊 廣 獲 好 評 11. 展 望 未 來 法 律 學 院 的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進 展 順 利, 令 人 感 到 欣 慰 然 而, 仍 有 一 些 事 項 需 要 我 們 留 意 首 先, 因 應 3+3+4 教 育 改 革 將 於 2012 年 全 面 實 施, 法 律 學 院 須 對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 修 訂 由 於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早 已 實 行 4 年 制, 故 其 中 一 個 重 大 的 挑 戰, 是 如 何 把 新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融 入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中, 同 時 又 不 會 削 弱 法 律 課 程 的 內 容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檢 討 小 組 現 正 仔 細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其 次, 法 律 學 院 希 望 為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交 流 機 會 為 此, 我 們 已 開 始 與 多 間 法 律 學 院 磋 商 -37-

簡 言 之, 我 們 希 望 繼 續 提 供 具 國 際 水 平 的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培 養 在 知 識 和 技 術 上 能 與 本 地 和 全 球 接 軌 的 畢 業 生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主 任 Surya Deva 博 士 -38-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1. 2009-2010 學 年 申 請 入 學 及 收 生 情 況 2009-2010 學 年 申 請 入 學 情 況 : 學 院 接 到 379 份 報 讀 全 日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書, 以 及 228 份 報 讀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書 收 生 情 況 : 學 院 取 錄 ( 包 括 暫 時 取 錄 ) 了 111 名 全 日 制 課 程 申 請 人 和 44 名 兼 讀 制 課 程 申 請 人 具 乙 等 一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數 目, 較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學 額 為 多 部 分 學 生 獲 學 院 暫 時 取 錄 後, 由 於 未 能 通 過 香 港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一 項 或 多 項 考 試, 以 致 最 終 不 獲 取 錄 不 過, 受 有 關 考 試 影 響 的 申 請 人 數 目 較 上 年 大 幅 減 少 關 於 學 院 的 最 後 註 冊 學 生 人 數, 全 日 制 課 程 有 94 名, 兼 讀 制 課 程 有 32 名 有 1 名 兼 讀 制 課 程 學 生 基 於 充 分 的 個 人 理 由 而 退 學, 較 過 去 的 退 學 人 數 大 幅 減 少 ( 以 往 的 情 況 顯 示, 兼 讀 制 課 程 學 生 在 第 一 個 學 期 的 退 學 率 偏 高 ) 因 此, 在 2009-2010 學 年, 學 院 共 有 94 名 全 日 制 及 31 名 兼 讀 制 ( 第 一 年 )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此 外, 學 院 還 有 19 名 兼 讀 制 ( 第 二 年 )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39-

2. 全 日 制 和 兼 讀 制 模 式 如 上 一 份 報 告 所 述, 學 院 的 全 日 制 課 程 需 時 一 年 完 成, 而 兼 讀 制 課 程 則 需 時 兩 年 雖 然 這 兩 者 有 共 同 的 課 程 內 容 教 材 和 考 試, 但 兩 個 課 程 的 大 組 授 課 和 小 組 授 課 是 分 開 的 在 2008-2009 及 2009-2010 學 年, 我 們 繼 續 採 用 這 個 安 排 3.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我 們 繼 續 將 小 組 授 課 的 學 生 人 數 限 定 為 10 人, 但 部 分 選 修 科 目 的 學 生 人 數 則 為 15 人 或 以 下 4. 評 核 機 制 和 結 果 4.1 評 核 機 制 如 上 一 份 報 告 所 述, 所 有 須 予 評 核 的 書 面 內 容, 必 須 在 有 控 制 的 狀 況 下 完 成, 而 我 們 會 繼 續 錄 影 口 頭 陳 述 的 評 核 作 為 備 份, 並 覆 檢 首 批 評 卷 人 的 評 核 某 些 課 程 會 繼 續 以 中 期 筆 試 和 期 終 考 試 來 評 核 4.2 評 核 結 果 2007-2008 學 年 : 未 能 獲 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的 學 生 人 數 : 參 加 重 考 的 學 生 人 數 : 按 其 他 方 面 強 項 的 常 規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的 學 生 人 數 : 零 10 名 全 日 制 課 程 學 生 及 9 名 兼 讀 制 課 程 學 生 5 名 兼 讀 制 課 程 學 生 -40-

2008-2009 學 年 : 未 能 獲 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的 學 生 人 數 : 參 加 重 考 的 學 生 人 數 : 1 名 全 日 制 課 程 學 生 及 1 名 兼 讀 制 課 程 學 生 21 名 全 日 制 課 程 學 生 及 9 名 兼 讀 制 課 程 學 生 5.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在 2008-2009 學 年 第 二 個 學 期, 有 15 名 全 職 人 員 及 19 名 兼 職 人 員 ( 執 業 律 師 )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在 2009-2010 學 年 第 一 個 學 期, 有 13 名 全 職 人 員 及 10 名 兼 職 人 員 ( 執 業 律 師 )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他 們 之 中 有 不 少 已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一 段 時 間, 能 夠 就 現 時 的 執 業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資 訊 6. 結 構 2008-2009 及 2009-1010 學 年 的 核 心 和 選 修 科 目 如 下 : 第 一 個 學 期 訟 辯 面 談 與 談 判 物 業 轉 易 實 務 公 司 及 商 業 實 務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 撰 寫 及 草 擬 法 律 文 件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3 學 分 2.5 學 分 3 學 分 3 學 分 3 學 分 3 學 分 -41-

第 二 個 學 期 訟 辯 面 談 與 談 判 物 業 轉 易 實 務 公 司 及 商 業 實 務 遺 囑 及 遺 囑 認 證 實 務 律 師 帳 目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 選 修 科 目 x2 或 3 大 律 師 科 目 (3 學 分 )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1 學 分 )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交 易 基 礎 (2 學 分 ) 調 解 實 務 (1 學 分 ) 訴 訟 實 務 II(2 學 分 ) 國 際 仲 裁 實 務 (2 學 分 )* 3 學 分 2.5 學 分 3 學 分 2 學 分 1 學 分 3 學 分 4 學 分 * 這 個 選 修 科 目 只 為 2009-2010 學 年 的 學 生 提 供 # 以 前 視 作 一 科 的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及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在 2009-2010 學 年 分 為 兩 科 在 為 學 生 提 供 選 修 科 目 方 面, 整 體 成 果 令 人 滿 意 我 們 將 由 2010 學 年 開 始 進 一 步 修 訂 選 修 科 目, 詳 情 見 下 文 展 望 未 來 部 分 2008-2009 學 年 的 所 有 課 程 已 實 行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7. 展 望 未 來 科 目 重 整 : 我 們 計 劃 把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現 時 提 供 的 數 個 核 心 科 目 分 拆, 主 要 為 了 利 便 教 學 及 評 核 工 作 我 們 亦 計 劃 減 少 / -42-

增 加 所 提 供 選 修 科 目 的 學 分, 使 學 生 有 更 多 選 擇 2010-2011 學 年 的 結 構 如 下 : 第 一 個 學 期 非 正 審 訟 辯 及 面 談 調 解 及 談 判 公 司 及 商 業 實 務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物 業 轉 易 實 務 遺 囑 及 遺 囑 認 證 實 務 訴 訟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2 學 分 2 學 分 3 學 分 3 學 分 3 學 分 2.5 學 分 2 學 分 1.5 學 分 第 二 個 學 期 審 訊 訟 辯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公 司 及 商 業 實 務 物 業 轉 易 實 務 律 師 帳 目 商 業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選 修 科 目 x2 大 律 師 科 目 (2 學 分 )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及 財 務 規 管 實 務 (2 學 分 )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交 易 基 礎 (2 學 分 ) 訴 訟 實 務 II(2 學 分 ) 國 際 仲 裁 實 務 (2 學 分 ) 2 學 分 3 學 分 3 學 分 2.5 學 分 1 學 分 1.5 學 分 4 學 分 -43-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 我 們 決 定 在 2010-2011 學 年 暫 時 停 辦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Sushma Sharma 2010 年 1 月 -44-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JD 課 程 報 告 JD 課 程 是 一 個 深 造 程 度 的 課 程, 為 持 有 非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的 申 請 人 及 來 自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課 程 畢 業 生 而 設 JD 課 程 教 授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讓 學 生 可 在 香 港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或 學 習 本 身 感 興 趣 的 進 階 法 律 知 識 1. 2009-2010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入 讀 JD 課 程 的 競 爭 一 向 激 烈, 申 請 人 數 近 年 持 續 增 加 在 2009-2010 學 年, 學 院 收 到 764 份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的 申 請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入 學 要 求 及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 1. 持 有 非 法 律 學 科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 或 2. 持 有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須 在 完 成 最 少 8 個 全 日 制 學 期 後 才 可 取 得 學 位 持 有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學 位 的 人 士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3.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曉 英 文 英 語 能 力 指 引 申 請 人 的 入 學 資 格 如 並 非 在 以 英 語 作 為 授 課 語 言 的 院 校 取 得, 則 最 低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一 般 是 : 托 福 試 (TOEFL) 取 得 580 分 ( 紙 筆 考 試 ) 或 237 分 ( 電 腦 考 試 ) 或 92 分 ( 網 上 考 試 ); 或 -45-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IELTS) 取 得 的 整 體 分 數 為 7; 或 中 國 全 國 大 學 英 語 六 級 考 試 取 得 490 分 ; 或 其 他 同 等 資 格 法 律 學 院 規 定 上 述 考 試 成 績 的 有 效 期 為 3 年,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在 城 大 開 始 接 受 入 學 申 請 前 的 3 年 內 取 得 的 英 語 考 試 成 績 表 1 簡 述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在 入 學 申 請 人 數 及 入 讀 人 數 方 面 的 收 生 目 標 表 1 模 式 入 學 申 請 人 數 入 讀 人 數 全 日 制 390 84 兼 讀 制 374 65 表 2 以 百 分 比 列 出 全 日 制 課 程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新 生 的 學 歷 表 2 學 士 學 位 深 造 學 位 全 日 制 (P43) 79% 21% 兼 讀 制 (P49) 45% 55% JD 課 程 申 請 人 各 有 不 同 的 學 術 背 景, 包 括 文 學 翻 譯 刑 事 司 法 民 事 法 律 會 計 商 業 財 務 及 銀 行 政 治 與 公 共 行 政 科 學 不 同 的 學 科 及 專 業 經 驗 形 成 豐 富 的 組 合, 既 可 增 加 JD 學 生 整 體 的 多 元 性, 也 可 激 發 課 堂 內 的 互 動 和 討 論, 使 其 更 加 充 實 -46-

2. 全 日 制 和 兼 讀 制 模 式 JD 課 程 可 循 全 日 制 或 兼 讀 制 修 讀 全 日 制 課 程 為 期 3 年, 全 日 制 學 生 可 在 暑 期 選 修 部 分 科 目, 循 較 快 模 式 修 讀, 可 加 快 於 兩 年 內 完 成 整 個 課 程 兼 讀 制 JD 課 程 則 可 於 3 年 半 內 完 成 JD 課 程 為 學 生 提 供 靈 活 性, 讓 他 們 可 因 應 個 人 情 況 的 轉 變 而 選 擇 由 全 日 制 轉 為 兼 讀 制, 或 由 兼 讀 制 轉 為 全 日 制 3. 課 程 結 構 JD 課 程 由 71 個 學 分 組 成 學 生 須 修 讀 4 個 必 修 科 目 ( 即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制 度 普 通 法 法 律 方 法 及 法 理 學 ), 以 及 為 符 合 研 究 要 求 而 從 獨 立 研 究 或 論 文 這 兩 個 科 目 選 修 其 一, 餘 下 的 學 分 則 可 藉 JD 法 學 碩 士 和 仲 裁 及 爭 議 解 決 學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的 指 定 選 修 科 目 取 得 JD 課 程 為 學 生 提 供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需 的 資 格 除 了 符 合 必 修 科 目 和 研 究 科 目 的 要 求 外, 學 生 還 須 在 上 述 深 造 程 度 的 選 修 科 目 中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才 合 資 格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以 投 身 本 地 法 律 專 業 即 使 他 們 無 意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工 作, 仍 可 從 修 讀 法 學 碩 士 和 仲 裁 及 爭 議 解 決 學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的 多 個 選 修 科 目 中 獲 益 4. 教 與 學 本 學 年 是 法 律 學 院 的 過 渡 期, 所 有 法 律 課 程 正 逐 漸 轉 換 為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教 與 學 活 動 和 評 核 活 動 亦 須 達 到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及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根 據 研 究 生 修 課 課 程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Taught Postgraduate Programmes) 在 2008 年 9 月 19 日 的 會 議 和 2009 年 的 內 部 質 素 核 證,JD 課 程 結 構 的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科 目 由 2009-2010 學 年 起 全 部 轉 為 深 造 程 度 科 目, 學 生 在 修 讀 JD 課 程 時, 在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和 評 估 工 作 兩 方 面 均 須 符 合 較 高 的 標 準 在 評 估 方 -47-

面,JD 學 生 在 內 容 和 涵 蓋 範 圍 方 面 須 符 合 更 高 的 要 求 此 外, 現 時 學 生 除 了 須 在 總 分 方 面 取 得 最 少 40% 的 成 績 外, 還 須 在 作 業 和 考 試 部 分 分 別 取 得 40% 的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JD 課 程 的 所 有 科 目 均 另 行 以 符 合 深 造 學 位 程 度 的 方 式 提 供 學 院 兼 用 兩 種 教 學 模 式 : 傳 統 的 講 授 課 堂 和 導 修 課 講 授 課 堂 的 上 課 人 數 一 般 較 多, 導 修 課 則 以 小 組 形 式 進 行 以 小 組 形 式 進 行 的 導 修 課 極 具 效 益, 不 但 大 大 加 強 了 學 生 之 間 的 互 動, 也 加 強 了 學 生 與 教 職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使 課 堂 上 師 生 的 參 與 和 討 論 更 為 熱 烈 5. 評 核 大 部 分 課 程 的 評 核 工 作 是 以 功 課 作 業 課 堂 參 與 及 期 終 考 試 形 式 進 行 如 上 文 所 述, 評 核 活 動 必 須 符 合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6. 學 術 質 素 法 律 學 院 設 有 嚴 謹 的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制 度, 以 維 持 本 學 院 學 術 課 程 的 學 術 質 素 所 有 試 卷 均 須 通 過 兩 種 形 式 的 評 審 : 校 內 及 校 外 評 審, 分 別 由 本 學 院 教 職 員 組 成 的 評 審 小 組 及 校 外 的 學 術 顧 問 審 閱 和 覆 核 試 卷 這 個 機 制 可 確 保 試 卷 評 分 達 到 統 一 和 恰 當 的 標 準 在 改 進 JD 和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科 目 方 面,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的 意 見 實 在 不 可 或 缺 評 核 委 員 會 負 責 通 過 課 程 的 評 分 等 級, 並 處 理 一 些 可 能 影 響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的 能 力 或 考 試 表 現 的 特 殊 情 況 個 案 7. 其 他 活 動 除 了 在 城 大 校 園 修 課 外, 學 生 還 可 透 過 參 與 下 述 其 他 活 動, 豐 富 其 學 習 環 境 -48-

A)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院 繼 續 支 持 學 生 參 與 不 同 地 區 的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在 2008-2009 學 年, 我 們 的 學 生 在 多 個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取 得 好 成 績, 包 括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第 六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2009 年 Philip C. Jessup 國 際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拉 克 斯 ( 空 間 法 ) 模 擬 法 庭 競 賽 及 法 蘭 克 福 投 資 法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我 們 的 優 越 成 績 包 括 (a) 在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的 20 隊 參 賽 隊 伍 中 排 名 第 六 ;(b) 在 第 六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獲 得 最 佳 訟 辯 人 榮 譽 提 名 ;(c) 在 曼 弗 雷 德 拉 克 斯 空 間 法 模 擬 法 庭 競 賽 的 決 賽 中,JD 學 生 陳 岳 旻 獲 得 最 佳 辯 論 員 獎 ; 以 及 (d) 在 法 蘭 克 福 投 資 法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獲 得 亞 軍 及 非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成 員 國 最 佳 組 合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 大 獎 B) 法 律 實 習 課 程 與 去 年 一 樣, 由 法 律 學 士 課 程 舉 辦 的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實 習 科 目, 為 JD 學 生 提 供 機 會 在 兩 個 不 同 的 法 律 環 境 進 行 法 律 實 習 :(1) 香 港 的 本 地 及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及 (2) 在 上 海 的 人 民 法 院 實 習 C)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G-LEAP) 這 項 計 劃 旨 在 提 升 法 律 教 育 的 質 素, 為 學 生 提 供 機 會, 在 法 律 學 習 方 面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除 了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學 生 外,JD 學 生 也 有 機 會 在 2009 年 暑 期 到 澳 洲 莫 納 什 大 學 (Monash University) 參 加 此 項 計 劃 學 院 明 白 到,JD 學 生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的 費 用 高 昂 為 了 鼓 勵 並 進 一 步 支 持 JD 學 生 參 與 計 劃, 學 院 將 會 為 2010-2011 學 年 新 入 學 的 JD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資 助 -49-

8. 圖 書 館 及 其 他 設 施 邵 逸 夫 圖 書 館 法 律 組 珍 藏 了 豐 富 的 法 律 資 料 ( 包 括 印 刷 及 電 子 資 源 ), 並 設 有 各 種 各 樣 的 研 究 支 援 設 施 圖 書 館 內 有 多 媒 體 會 議 室, 供 學 院 教 職 員 使 用, 而 學 生 可 使 用 館 內 兩 間 討 論 室, 其 中 一 間 可 用 作 預 備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法 律 學 院 的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亦 可 借 用 / 使 用 主 圖 書 館 各 項 館 藏 資 料 及 服 務 除 了 圖 書 館 設 施 之 外, 法 律 學 院 亦 備 有 完 善 的 教 學 設 施, 包 括 視 像 研 討 室 及 模 擬 法 庭 室 視 像 研 討 室 可 供 透 過 視 像 會 議 授 課, 而 我 們 的 精 修 研 習 課 正 好 示 範 了 Michael Reisman 教 授 及 Adrian Zuckerman 教 授 如 何 透 過 視 像 會 議 向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及 JD 課 程 的 學 生 授 課 模 擬 法 庭 室 則 提 供 仿 似 法 庭 的 環 境, 讓 學 生 進 行 練 習, 甚 至 進 行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9. 交 流 活 動 學 院 最 近 與 多 所 大 學 ( 包 括 美 國 緬 因 大 學 美 國 三 藩 市 大 學 及 瑞 典 延 哥 平 大 學 (Jonkoping University) 延 哥 平 國 際 商 學 院 (Jonkop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學 院 亦 即 將 落 實 與 中 國 清 華 大 學 的 協 議 我 們 期 望 透 過 交 流 活 動 促 進 與 其 他 院 校 學 生 的 交 流, 讓 我 們 的 學 生 可 以 有 更 多 學 習 機 會 學 生 交 流 活 動 除 了 令 課 堂 充 滿 活 力 和 大 都 會 氣 息 之 外, 還 可 為 學 生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一 起 交 流 法 律 研 究 和 法 律 文 化 方 面 的 意 見 和 經 驗, 這 對 於 法 律 教 育 及 執 業 環 境 的 全 球 化 十 分 重 要 -50-

附 件 5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法 律 學 系 主 任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2010 年 2 月 2009-2010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入 讀 法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競 爭 仍 然 非 常 激 烈, 因 此, 我 們 欣 見 收 生 標 準 維 持 於 高 水 平 法 學 士 課 程 本 學 年 的 收 生 數 字 與 2008-2009 學 年 相 若, 合 共 取 錄 98 名 學 生, 當 中 包 括 :43 名 透 過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下 稱 聯 招 ) 收 取 16 名 透 過 法 律 學 院 的 非 聯 招 收 生 程 序 ( 由 於 法 律 學 系 不 再 循 較 快 模 式 收 取 已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的 學 生 修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因 此 較 去 年 少 14 名 ) 32 名 透 過 中 六 尖 子 收 生 計 劃 及 7 名 來 自 內 地 的 學 生 此 外, 另 有 138 名 學 生 獲 取 錄 修 讀 三 個 雙 學 位 ( 或 混 合 學 位 ) 課 程, 完 成 5 年 學 習 後 會 獲 頒 法 學 士 學 位 ( 工 商 管 理 學 學 士 ( 法 學 ) - 80 名 ; 社 會 科 學 學 士 ( 政 治 學 與 法 學 ) - 48 名 ; 以 及 工 學 學 士 ( 土 木 工 程 [ 法 學 ]-10 名 ), 較 去 年 增 加 約 17 名 -51-

交 換 / 訪 問 學 生 外 地 交 換 及 訪 問 學 生 到 港 大 法 律 學 院 唸 法 律 的 數 目 持 續 增 加 這 個 現 象 在 2009-2010 學 年 維 持 不 變, 外 地 學 生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在 過 去 兩 年 間, 我 們 與 海 外 法 律 學 院 簽 訂 了 更 多 交 流 協 議 法 律 學 院 在 選 擇 簽 訂 交 流 協 議 的 法 律 學 院 和 收 取 海 外 學 生 方 面 日 趨 謹 慎 在 2009-2010 學 年, 有 105 名 來 自 45 所 海 外 院 校 的 交 換 生, 在 港 大 法 律 學 院 修 讀 一 至 兩 個 學 期 的 課 程 港 大 法 律 學 院 學 生 繼 續 熱 衷 於 申 請 在 較 高 年 級 時 前 往 海 外 學 院 修 讀 整 年 或 一 個 學 期 的 課 程 現 有 的 數 字 顯 示, 在 2009-2010 學 年, 港 大 有 62 名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前 往 24 所 海 外 大 學 修 讀 課 程 ( 英 國 8 名 美 國 8 名 加 拿 大 4 名, 以 及 丹 麥 德 國 以 色 列 和 新 加 坡 各 1 名 ) 在 這 62 名 學 生 之 中, 有 29 名 在 海 外 大 學 修 讀 整 年 的 課 程 同 時, 我 們 亦 增 加 了 交 換 生 學 額, 由 此 可 見,4 年 制 法 學 士 課 程 及 5 年 制 混 合 學 位 課 程 能 夠 為 學 生 提 供 所 需 的 靈 活 性, 讓 他 們 到 海 外 大 學 修 讀 一 至 兩 個 學 期 的 課 程 新 課 程 內 容 去 年 主 要 是 因 應 3+3+4 學 制 改 革 對 法 律 教 育 的 需 求 方 面 作 出 回 應 的 時 期 根 據 該 項 改 革, 法 律 學 系 須 重 新 設 計 法 學 士 課 程 及 雙 學 位 課 程 的 結 構 現 行 大 學 教 育 改 革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心 項 目, 是 引 入 共 同 課 程 (CCC) 共 同 課 程 將 於 2010 年 開 始 推 行, 到 2012 年, 所 有 學 位 課 程 ( 包 括 法 律 課 程 ) 將 會 包 含 6 個 各 佔 6 學 分 的 共 同 科 目, 合 共 36 學 分 港 大 並 決 定 由 2010-2011 學 年 起, 局 部 推 行 新 的 4 年 制 課 程, 規 定 所 有 學 位 課 程 必 須 包 含 12 學 分 的 共 同 課 程, 以 期 緩 和 全 面 推 行 新 課 程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52-

為 配 合 過 渡 期 間 新 增 12 學 分 共 同 課 程 的 規 定, 法 律 學 系 現 正 透 過 重 整 現 有 課 程 ( 主 要 是 基 礎 課 程 ), 修 訂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內 容 此 外, 我 們 正 重 新 設 計 2012 年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並 為 此 成 立 了 工 作 小 組, 以 編 製 新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內 容 3+3+4 學 制 改 革 令 雙 學 位 課 程 的 結 構 面 對 獨 特 的 挑 戰 如 上 文 所 述, 我 們 設 有 三 個 雙 學 位 ( 或 混 合 學 位 ) 課 程 : 工 商 管 理 學 學 士 ( 法 學 ) ; 社 會 科 學 學 士 ( 政 治 學 與 法 學 ) ; 以 及 工 學 學 士 ( 土 木 工 程 [ 法 學 ]) 雙 學 位 課 程 將 仍 為 5 年 制 課 程 當 所 有 學 位 課 程 成 為 4 年 制 課 程 後, 現 行 雙 學 位 課 程 的 3+2 結 構 將 不 再 可 行 我 們 現 正 與 合 辦 雙 學 位 課 程 的 夥 伴 緊 密 合 作, 特 別 擬 訂 包 含 跨 科 課 程 的 5 年 制 綜 合 課 程 結 構, 把 法 學 與 其 他 學 科 聯 繫 起 來 至 於 新 的 雙 學 位 課 程 可 否 容 許 學 生 在 課 程 第 4 年 完 結 時 退 學 並 獲 頒 非 法 學 士 學 位, 則 視 乎 雙 學 位 課 程 夥 伴 的 取 向 而 定 法 律 學 院 已 決 定 在 2012-2013 學 年 停 辦 工 學 學 士 ( 土 木 工 程 [ 法 學 ]) 課 程, 並 正 計 劃 在 2011-2012 學 年 開 辦 新 的 法 學 與 文 學 研 究 雙 學 位 課 程 從 實 際 體 驗 中 學 習 與 中 國 語 文 的 運 用 法 律 學 系 鼓 勵 從 實 際 體 驗 中 學 習, 並 為 法 律 學 生 開 辦 學 分 課 程, 以 加 強 他 們 處 理 案 件 的 技 巧 和 推 廣 義 務 專 業 服 務 的 文 化 我 們 目 前 透 過 開 辦 6 學 分 的 法 律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重 新 推 行 校 園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讓 學 生 參 與 處 理 真 實 案 件, 在 導 師 督 導 下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除 法 律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外, 法 律 學 系 還 會 把 模 擬 法 庭 課 程 重 新 設 計 為 6 學 分 的 課 程, 並 會 進 一 步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內 地 發 展 社 會 公 義 暑 期 課 程 -53-

法 律 學 系 對 中 國 語 文 的 運 用 日 益 關 注 : 我 們 加 強 了 開 辦 多 年 的 中 國 語 文 運 用 課 程 ; 編 訂 了 新 的 法 律 翻 譯 課 程 ( 可 能 於 下 學 年 開 辦 ) ; 以 及 計 劃 在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課 程 中 加 入 中 文 法 律 語 言 的 單 元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模 擬 法 庭 是 法 律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我 們 繼 續 推 動 和 支 持 本 學 院 的 學 生 到 海 外 參 加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在 2008-2009 學 年, 我 們 取 得 以 下 優 異 成 績 : 在 英 聯 邦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取 得 冠 軍 ; 在 維 斯 ( 東 方 )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中 晉 身 準 決 賽, 並 獲 得 榮 譽 提 名 ( 姜 欣 怡 和 李 嘉 盈 ); 在 牛 津 國 際 知 識 產 權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晉 身 準 決 賽 ; 在 紅 十 字 國 際 人 道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晉 身 半 準 決 賽, 並 獲 得 最 佳 書 面 陳 述 獎 第 三 名 ; 以 及 在 歐 洲 法 律 學 生 聯 會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 亞 洲 地 區 比 賽 ) 中 取 得 第 二 名 在 2009-2010 學 年, 我 們 計 劃 派 出 隊 伍 參 加 13 項 國 際 比 賽 在 2010 年 4 月 7 日 至 10 日 期 間, 我 們 亦 會 在 香 港 主 辦 國 際 客 戶 輔 導 比 賽 中 的 國 際 比 賽 教 職 員 人 手 編 制 法 律 學 系 去 年 招 聘 高 級 教 職 員 的 工 作 十 分 順 利 Tony Carty 教 授 ( 包 玉 剛 公 法 學 講 座 教 授 ) 和 Scott Veitch 教 授 ( 鍾 國 昌 基 金 教 授 ( 法 理 學 )) 已 在 2009-2010 學 年 第 一 個 學 期 履 新 Michael Tilbury 教 授 ( 私 法 學 教 授 ) 則 會 於 2010 年 3 月 上 任 上 述 多 位 資 深 教 職 員 的 到 任, 以 及 多 -54-

位 客 座 教 授 的 聘 任, 讓 我 們 得 以 為 初 級 教 職 員 提 供 更 佳 的 導 師, 保 持 高 水 平 的 教 學 質 素, 以 及 進 一 步 培 養 法 律 學 系 內 濃 厚 的 研 究 文 化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主 任 傅 華 伶 教 授 -55-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2009 年 1 月 至 12 月 現 就 香 港 大 學 ( 下 稱 港 大 )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提 交 報 告, 報 告 期 為 2009 年 1 月 至 2009 年 12 月 2008-2009 學 年 學 年 結 束 後, 負 責 課 程 發 展 的 法 律 專 業 學 系 副 主 任 任 文 慧 女 士 隨 即 進 行 內 部 檢 討, 提 交 報 告 檢 討 報 告 在 2009-2010 學 年 開 始 前 經 學 系 內 人 士 討 論, 並 經 港 大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術 委 員 會 最 近 在 2010 年 1 月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審 議 2009-2010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本 年 的 入 學 申 請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我 們 合 共 接 到 超 過 500 份 申 請 書, 其 中 逾 85% 是 以 港 大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為 首 選 我 們 依 循 相 同 的 政 策 和 指 引 收 生, 並 進 行 了 若 干 面 試 在 暫 時 取 錄 的 319 名 申 請 人 中, 有 292 名 最 終 能 夠 符 合 所 有 入 學 要 求 此 外, 我 們 亦 為 復 辦 的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錄 取 了 46 名 符 合 資 格 的 兼 讀 制 學 生 課 程 內 容 我 們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落 實 上 述 內 部 檢 討 報 告 所 提 的 建 議, 並 且 不 時 參 考 法 律 界 - 尤 其 是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港 大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及 資 深 的 兼 職 教 員 的 意 見, 以 檢 討 課 程 內 容 -56-

在 選 修 科 目 當 中, 有 兩 科 已 更 改 名 稱, 而 下 表 所 列 10 個 選 修 科 目 均 在 第 二 個 學 期 開 辦 以 交 易 實 務 為 本 的 科 目 物 業 交 易 II 私 人 客 戶 事 務 公 司 及 商 業 交 易 II 上 市 公 司 中 國 實 務 以 訴 訟 實 務 為 本 的 科 目 人 身 傷 害 訴 訟 婚 姻 法 律 程 序 及 手 續 * 商 業 糾 紛 解 決 辦 法 # 物 業 訴 訟 審 訊 訟 辯 * 前 稱 婚 姻 法 律 程 序 # 前 稱 商 業 訴 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及 發 展 自 兩 名 全 職 教 員 於 2008 年 12 月 離 職 後, 有 3 名 新 聘 的 全 職 教 員 於 2009 年 8 月 加 入 本 學 系 因 此, 在 今 個 曆 年 完 結 時, 本 學 系 全 職 教 員 的 編 制 人 數 為 20 人 同 時, 我 們 繼 續 倚 重 法 律 專 業 的 兼 職 教 員 分 擔 教 學 工 作 如 撥 款 情 況 許 可, 我 們 會 繼 續 物 色 最 能 勝 任 而 又 有 教 學 熱 誠 的 全 職 教 員, 以 應 付 下 列 工 作 需 求..(a)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b) 在 經 延 長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中 開 辦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數 個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以 及 (c) 籌 辦 新 課 程, 特 別 是 選 修 科 目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專 業 學 系 主 任 周 偉 信 2010 年 1 月 -57-

香 港 大 學 JD 課 程 報 告 2010 年 報 告 背 景 2009 年 9 月,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首 次 開 辦 JD 課 程 這 項 課 程 的 設 計 以 世 界 其 他 著 名 法 律 學 院 的 JD 課 程 為 基 準, 並 獲 哈 佛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及 墨 爾 本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的 專 家 給 予 意 見 這 項 JD 課 程 的 獨 特 之 處, 是 通 過 小 組 教 學 提 供 普 通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完 善 訓 練 我 們 錄 取 的 學 生 人 數 不 多, 務 求 提 供 高 度 滿 意 具 挑 戰 性 和 互 動 的 學 習 經 歷 我 們 提 供 的 優 質 法 律 教 育 一 直 深 受 讚 譽, 加 上 在 本 地 及 海 外 擁 有 龐 大 的 校 友 和 友 好 網 絡, 為 JD 課 程 提 供 了 強 而 有 力 的 支 持 課 程 結 構 JD 課 程 是 為 期 兩 年 的 全 日 制 法 律 學 位 課 程, 為 沒 有 法 律 背 景 的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和 深 入 的 法 律 教 育 課 程 的 著 眼 點 不 在 於 背 誦 法 律 規 則, 而 在 於 認 真 了 解 和 評 估 這 些 規 則 所 依 據 的 政 策 基 礎 課 程 的 特 色 是 小 班 教 學, 每 班 約 有 40 人 JD 課 程 的 學 生 與 法 學 士 學 生 分 開 修 讀 核 心 科 目 我 們 相 信, 親 切 的 環 境 有 助 促 進 教 學 互 動, 使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歷 更 為 充 實 這 項 JD 課 程 通 常 可 在 兩 年 內 完 成, 每 個 學 年 有 3 個 學 期, 首 個 學 期 由 9 月 至 12 月, 第 2 個 學 期 由 1 月 至 5 月, 第 3 個 學 期 為 整 個 6 月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