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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104 年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 守 護 你 我 的 土 地, 從 心 做 起 -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規 劃 ) 壹 計 畫 依 據 : 內 政 部 103 年 2 月 5 日 台 內 秘 字 第 1030085250 號 及 104 年 2 月 10 日 台 內 日 字 第 1041000424 號 函 頒 修 正 內 政 部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貳 計 畫 目 標 : 文 明 建 設, 端 始 測 量, 以 正 經 界, 以 利 庶 民 土 地 行 政 是 國 家 建 設 及 政 府 施 政 基 礎, 而 地 籍 測 量 則 是 土 地 行 政 的 首 要 工 作 目 前 政 府 正 積 極 推 動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計 畫 及 愛 臺 12 項 建 設 計 畫 辦 理 各 項 工 程 規 劃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國 土 規 劃 土 地 徵 收 及 均 衡 國 家 賦 稅 等, 均 有 賴 精 確 的 數 值 地 籍 圖 資 料 為 依 據 隨 著 日 益 高 漲 的 土 地 價 格, 民 眾 對 土 地 面 積 及 界 址 位 置 之 精 度 要 求 日 益 提 高 地 籍 圖 資 的 正 確 性, 影 響 國 家 建 設 的 決 策 及 民 眾 財 產 甚 鉅,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 以 下 簡 稱 重 測 ), 是 目 前 釐 整 地 籍 圖 資 有 效 且 妥 適 的 方 法 為 解 決 日 據 時 期 地 籍 圖 破 損 滅 失 及 精 度 不 敷 現 代 社 會 所 需 之 問 題,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積 極 推 動 重 測 作 業, 為 重 測 計 畫 重 要 推 手 為 了 解 各 界 對 於 重 測 作 業 後 續 改 進 方 向 之 期 待, 本 著 以 客 為 尊 及 持 續 改 善 的 服 務 理 念, 及 全 員 參 與 方 式 提 供 創 新 加 值 服 務,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國 家 競 爭 力 本 執 行 計 畫 目 標 如 下 : 一 發 揮 專 業 便 民 高 效 的 公 共 服 務 作 為, 建 構 民 眾 有 感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提 升 民 眾 對 機 關 業 務 的 整 體 施 政 滿 意 度, 贏 得 民 眾 的 尊 重 與 信 任 二 透 過 完 善 的 資 訊 科 技, 促 使 各 項 重 測 資 訊 及 流 程 透 明 化, 確 保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與 資 訊 使 用 權, 並 提 供 友 善 便 捷 的 網 路 線 上 服 務 環 境, 促 成 民 眾 與 政 府 間 的 互 動 及 參 與 政 府 的 各 項 服 務 三 運 用 多 面 向 的 整 合 性 服 務 功 能, 統 合 運 用 資 源, 開 發 創 新 服 務 措 施, 提 供 地 政 戶 政 財 稅 營 建 工 程 規 劃 等 業 務 跨 機 關 及 跨 領 域 的 整 合 性 服 務 四 肩 負 測 繪 專 責 機 關 之 責, 檢 討 各 項 法 令 及 作 業 流 程, 建 置 完 備 的 成 果 檢 核 機 制, 嚴 謹 監 督 作 業 過 程, 確 保 各 項 成 果 品 質, 回 應 各 界 使 用 需 求, 以 作 為 電 子 化 政 府 地 籍 資 料 藍 本 五 研 究 引 進 新 測 繪 技 術 及 開 發 更 新 各 項 應 用 系 統, 提 升 各 執 行 單 位 作 業 效 能, 促 進 重 叁 執 行 對 象 : 測 成 果 優 化 及 流 通 使 用, 達 成 測 繪 成 果 共 享 目 的,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重 測 作 業 之 參 與 者, 包 括 本 中 心 重 測 作 業 人 員 一 般 民 眾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機 構 ( 受 託 測 繪 業 ) 等 肆 執 行 期 程 : 自 民 國 103 年 4 月 起 至 民 國 104 年 12 月 底 止, 計 1 年 9 個 月 伍 計 畫 內 容 : 1

依 據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3 年 8 月 頒 訂 之 第 七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實 施 計 畫 及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作 業 手 冊, 訂 定 各 之 及 辦 理 單 位 如 下 表 : 解 決 方 法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 本 中 心 係 中 央 測 繪 機 關, 職 掌 辦 理 各 項 測 量 作 業, 重 測 為 核 心 業 務 之 一, 本 中 心 扮 演 著 規 劃 作 業 角 色 1. 流 程 整 合 : 103 年 12 月 (1) 跨 機 關 水 平 整 合 分 工 : a. 主 動 洽 稅 務 機 關 提 供 重 測 地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稅 籍 地 址 資 料, 供 各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民 間 機 構 ( 受 託 測 繪 業 ) 及 本 中 心 辦 理 各 項 通 知 作 業 使 用, 整 合 各 項 資 源, 以 避 免 各 執 行 機 關 重 複 作 業 b.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透 過 重 測 作 業,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清 理 補 建 及 聯 測, 有 效 整 合 地 籍 圖 及 都 市 計 畫 圖, 提 升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管 理 效 率, 以 利 各 項 建 設 開 發 作 業 c. 應 用 戶 役 政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異 動 資 料, 以 對 合 法 權 利 人 送 達, 戶 政 單 位 提 供 戶 籍 資 料, 供 各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民 間 機 構 ( 受 託 測 繪 業 ) 使 用, 將 政 府 之 行 政 作 為 順 利 通 知 權 利 人, 保 障 其 應 有 之 權 益 d. 重 測 作 業 所 清 理 之 未 登 記 土 地, 於 辦 理 重 測 完 成 後 依 法 登 記 為 國 有, 由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管 理 及 運 用 e. 基 於 政 府 一 體 觀 念, 將 重 測 完 成 更 新 後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重 測 後 面 積 回 饋 稅 捐 單 位, 作 為 課 稅 之 依 據, 以 減 少 各 使 用 機 關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及 時 間 f. 為 積 極 優 化 人 力 素 質, 本 中 心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攜 手 合 作,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培 育 優 質 公 務 人 才 g. 主 動 聯 繫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協 尋 適 宜 公 有 房 舍 供 辦 公 使 用, 減 少 國 庫 開 支, 配 合 政 府 活 化 國 家 資 產 政 策 h. 重 測 區 範 圍 內 原 有 段 界 不 適 宜 地 籍 管 理, 由 直 轄 市 及 縣 政 府 邀 集 地 政 單 位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民 政 單 位 及 村 里 長 協 商 決 定 之 (2) 跨 機 關 垂 直 整 合 : a. 本 中 心 研 擬 之 重 測 中 長 程 計 畫, 陳 報 內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政 部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據 以 實 施, 重 測 年 度 計 畫 則 由 內 政 部 核 定 後 據 以 實 施 b. 承 內 政 部 指 導, 研 擬 修 訂 重 測 作 業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 數 值 法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手 冊 地 籍 調 查 表 填 載 說 明 等 ), 供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依 據 c. 整 合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督 導 檢 查 人 力, 辦 理 自 我 第 一 二 級 成 果 檢 查, 以 確 保 重 測 成 果 品 質, 減 少 疏 誤 案 件 發 生 及 提 升 成 果 公 信 力 d. 結 合 各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成 立 之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或 區 域 性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運 作 方 式, 有 效 解 決 民 眾 土 地 界 址 爭 議 e. 藉 由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定 期 ( 每 月 ) 請 全 國 109 個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最 新 之 地 籍 資 料, 送 本 中 心 地 籍 資 料 庫 更 新 及 加 值 處 理 後, 提 供 各 機 關 團 體 及 民 眾 使 用, 使 各 機 關 團 體 或 民 眾 可 以 直 接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全 國 之 地 籍 圖 資 料, 毋 需 個 別 至 各 地 政 單 位 申 請, 達 成 跨 機 關 垂 直 整 合 及 分 工 (3) 同 機 關 水 平 整 合 : a. 善 用 本 中 心 建 置 經 TAF 認 證 之 測 量 儀 器 校 正 實 驗 室, 每 3 年 辦 理 1 次 各 重 測 區 重 測 作 業 使 用 之 測 量 儀 器 校 正, 以 確 保 儀 器 精 度 b. 由 本 中 心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主 辦 課 協 助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各 階 段 成 果 審 查, 整 合 及 發 揮 專 業 分 工 效 益, 以 確 保 成 果 品 質 c. 設 置 處 理 重 測 疑 義 案 件 專 責 單 位, 即 時 回 應 民 眾 各 項 需 求 及 疑 義 d. 以 地 籍 圖 資 套 疊 國 土 利 用 調 查 圖 資, 判 別 各 土 地 編 定 使 用 地 類 別 供 各 需 求 機 關 加 值 使 用 e. 整 合 重 測 區 年 度 測 繪 成 果, 由 專 責 單 位 匯 入 國 土 測 繪 空 間 資 料 庫, 依 需 求 對 外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達 成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之 產 銷 管 水 平 整 合 f. 為 提 升 本 中 心 人 力 素 質, 由 專 責 單 位 統 一 調 配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培 育 優 質 公 務 人 才 g. 重 測 作 業 軟 體 由 同 仁 自 行 開 發 維 護, 並 授 權 予 需 求 單 位 使 用, 有 效 提 升 重 測 作 104 年 6 月 3

業 人 員 工 作 效 率 h. 透 過 政 風 單 位, 辦 理 重 測 廉 政 民 意 問 卷 調 查, 了 解 民 眾 對 重 測 作 業 人 員 風 紀 良 窳 政 風 觀 感 及 各 項 興 革 建 議, 以 作 為 改 進 之 參 考 i. 本 中 心 各 測 量 隊 辦 理 重 測 各 階 段 測 量 作 業 需 使 用 儀 器 時, 由 專 責 單 位 統 一 調 度 儀 器, 充 分 有 效 使 用 資 源 2. 資 通 訊 (ICT) 服 務 導 入 : (1) 運 用 線 上 服 務 系 統 : 提 供 網 際 網 路 線 上 服 務, 包 含 建 置 重 測 專 區 及 開 發 重 測 資 訊 服 務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各 類 申 請 書 表 計 畫 下 載 及 以 地 段 地 號 定 位, 查 詢 與 瀏 覽 重 測 結 果 資 料, 鼓 勵 以 網 路 代 替 馬 路 (2) 運 用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系 統 : 因 應 重 測 業 務 需 求, 本 中 心 開 發 各 項 重 測 作 業 系 統, 提 供 本 中 心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及 民 間 機 構 ( 受 託 測 繪 業 ) 使 用, 提 高 重 測 作 業 效 能 (3) 提 供 主 動 服 務 : 提 供 使 用 者 導 向 的 政 府 資 訊 整 合 服 務, 將 服 務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開 發 重 測 資 訊 服 務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簡 訊 及 電 郵 通 知, 並 透 過 新 聞 稿 電 子 報 及 內 政 部 本 中 心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網 站, 傳 遞 最 新 重 測 訊 息 至 使 用 者 的 服 務 機 制, 全 面 提 升 政 府 網 路 資 訊 之 附 加 價 值 (4) 活 用 資 通 訊 技 術 : 重 測 結 果 由 專 責 單 位 管 理, 建 置 及 擴 充 國 土 測 繪 空 間 資 料 庫, 結 合 各 類 測 繪 成 果, 提 供 各 機 關 團 體 及 民 眾 使 用, 使 各 機 關 團 體 或 民 眾 可 以 直 接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全 國 各 地 之 地 籍 圖 資 料, 毋 需 至 各 地 政 單 位 申 請 (5) 建 置 多 元 平 臺 : 網 站 建 置 各 類 信 箱 留 言 板, 提 供 民 眾 建 議 興 革 意 見 平 臺 ; 並 提 供 電 子 報 RSS 訂 閱 服 務, 讓 民 眾 可 隨 時 掌 握 重 測 作 業 各 項 訊 息 3.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1) 結 合 各 機 關 行 政 資 源, 與 所 轄 重 測 區 內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鄉 ( 鎮 市 區 ) 長 村 里 鄰 長 建 立 友 好 關 係, 借 重 辦 理 重 測 地 區 具 影 4 104 年 6 月

實 際 效 果 外 部 效 益 響 力 人 士, 傳 達 重 測 相 關 訊 息, 協 助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2) 與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共 同 舉 辦 重 測 作 業 宣 導 會 製 作 宣 導 短 片 印 製 宣 導 摺 頁 海 報 透 過 有 線 電 視 臺 以 走 馬 燈 方 式 刊 登 及 廣 播 車 於 街 道 沿 街 播 放 宣 導 錄 音 檔 等, 宣 導 與 重 測 相 關 事 項 (3) 為 檢 討 重 測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成 效, 解 決 重 測 作 業 相 關 問 題, 確 立 未 來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邀 集 各 級 機 關 代 表 及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檢 討 及 評 估 會 議 (4) 考 量 公 部 門 資 源 及 人 力 有 限 因 素, 為 加 速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將 部 分 重 測 作 業 委 託 測 繪 業 辦 理 (5) 結 合 各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成 立 之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或 區 域 性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調 處 重 測 糾 紛 案 件, 有 效 解 決 民 眾 土 地 界 址 爭 議 (6) 重 測 公 告 期 滿 登 記 完 竣 後, 主 動 前 往 重 測 區 就 近 之 村 里 辦 公 處 或 宮 廟 發 放 重 測 權 狀 (7) 招 募 退 休 或 富 經 驗 人 士 於 各 重 測 辦 公 室 及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服 務 台, 解 答 民 眾 重 測 作 業 各 項 疑 義 4. 其 他 :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範 圍 涵 蓋 全 臺, 離 島 或 偏 遠 地 區, 配 合 民 眾 節 慶 返 鄉 時 間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1. 探 訪 民 意 趨 勢, 即 時 反 映 民 意 : 辦 理 問 卷 調 查, 了 解 民 眾 對 重 測 作 業 與 服 務 措 施 之 滿 意 程 度, 以 及 調 查 本 中 心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及 民 間 機 構 對 作 業 使 用 軟 體 之 使 用 意 見, 由 民 眾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民 間 機 構 之 建 議, 找 出 潛 在 問 題, 作 為 未 來 調 整 方 向 2. 建 構 友 善 環 境, 提 升 優 質 形 象 : 訂 定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整 潔 查 考 實 施 計 畫, 不 定 期 查 考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整 潔, 提 供 舒 適 環 境 方 便 民 眾 洽 詢 重 測 業 務, 及 提 供 土 地 界 標 供 民 眾 領 取, 節 省 民 眾 鑑 界 負 擔, 提 升 機 關 優 質 形 象 3. 強 化 服 務 行 銷, 提 高 機 關 名 氣 : 舉 辦 重 測 作 業 宣 導 會 印 製 宣 導 摺 頁 海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5

報 透 過 有 線 電 視 臺 以 走 馬 燈 方 式 刊 登 及 廣 播 車 於 街 道 沿 街 播 放 宣 導 錄 音 檔 等, 宣 導 與 重 測 相 關 事 項, 有 效 提 升 機 關 知 名 度 及 優 質 形 象 4. 創 新 服 務 措 施, 樹 立 標 竿 典 範 : 配 合 資 訊 通 信 產 業 之 發 展 潮 流, 及 因 應 重 測 業 務 地 方 化 委 外 化 趨 勢, 開 發 重 測 資 訊 服 務 管 理 系 統 衛 星 定 位 基 線 平 差 軟 體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地 籍 調 查 表 輔 助 整 理 程 式 地 籍 圖 重 測 資 訊 處 理 系 統 及 地 籍 調 查 處 理 系 統 等 系 統, 並 建 置 地 籍 圖 重 測 專 區, 強 化 資 源 橋 接 分 享 及 串 接 機 制, 並 全 面 推 廣 至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民 間 機 構, 引 領 各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共 進, 擴 展 標 竿 學 習 效 益 5. 公 開 服 務 程 序, 確 保 流 程 透 明 : 機 關 網 站 建 置 重 測 專 區 及 重 測 資 訊 服 務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定 位 瀏 覽 年 度 重 測 區 範 圍 及 查 詢 重 測 法 令 重 測 計 畫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指 派 學 有 專 精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同 仁 擔 任 內 政 部 1996 內 政 服 務 熱 線 窗 口, 方 便 協 助 民 眾 綜 合 諮 詢 服 務 6. 建 置 多 元 平 臺, 提 供 參 與 管 道 : 網 站 設 有 各 類 信 箱 留 言 板, 提 供 民 眾 建 議 興 革 意 見 平 臺 ; 另 提 供 電 子 報 RSS 訂 閱 服 務, 讓 民 眾 可 隨 時 掌 握 重 測 作 業 各 項 訊 息 7. 便 利 查 詢 成 果, 節 省 查 找 時 間 : 鼓 勵 民 眾 以 網 路 代 替 馬 路, 將 本 中 心 各 重 測 區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民 間 機 構 當 年 度 完 成 重 測 成 果 建 置 於 網 際 網 路 公 告 查 詢 系 統, 方 便 民 眾 上 網 查 詢 相 關 重 測 成 果 資 料, 有 效 減 少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往 返 公 告 場 查 閱 成 果 時 間 8. 資 源 免 費 供 應, 縮 短 作 業 工 時 : 自 行 開 發 重 測 相 關 系 統 免 費 提 供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使 用, 減 少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自 行 或 委 外 開 發 系 統 所 支 應 費 用, 可 隨 時 依 作 業 需 求, 開 發 適 合 實 際 作 業 所 需 功 能, 以 提 高 各 項 作 業 效 能 9. 控 管 成 果 品 質, 保 障 財 產 權 益 : 建 置 完 整 重 測 作 業 各 階 段 成 果 檢 核 機 制, 各 項 作 業 軟 體 加 入 檢 核 功 能, 嚴 謹 監 督 作 業 過 程, 確 保 重 測 成 果 品 質, 保 障 人 民 合 法 產 權 10. 結 合 在 地 資 源,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 與 重 測 區 內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鄉 ( 鎮 市 區 ) 長 鄰 長 建 立 友 好 關 係, 借 重 辦 理 重 測 地 6 104 年 6 月

內 部 效 益 區 具 影 響 力 人 士, 傳 達 重 測 相 關 訊 息, 定 期 與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共 同 舉 辦 重 測 工 作 擴 大 會 報, 讓 實 際 參 與 重 測 作 業 人 員 有 紓 發 及 討 論 機 會, 傾 聽 各 方 意 見, 適 時 調 整 及 修 正 相 關 作 業 11. 維 護 國 家 資 產, 活 化 國 土 利 用 :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時 一 併 清 理 未 登 記 土 地, 測 量 後 依 法 登 記 為 國 有, 便 利 國 有 財 產 規 劃 運 用 處 分 及 管 理, 健 全 國 土 地 管 理 促 進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12. 提 供 加 值 服 務, 減 少 客 戶 支 出 : 重 測 成 果 匯 入 國 土 測 繪 圖 資 網 路 地 圖 服 務 及 測 繪 圖 資 查 詢 系 統 等 應 用 系 統, 提 供 便 民 服 務, 民 眾 可 免 費 或 支 付 少 許 費 用 即 可 使 用 相 關 圖 資, 減 少 申 購 大 量 圖 資 費 用 13. 有 效 釐 整 地 籍, 解 決 潛 在 爭 議 : 劃 定 重 測 範 圍, 通 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確 認 經 界 位 置 或 針 對 界 址 不 明 者, 由 承 辦 人 協 助 指 界 以 確 定 界 址, 使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了 解 產 權 位 置, 解 決 潛 在 界 址 爭 議 14. 數 值 測 量 作 業, 方 便 複 丈 案 件 : 數 值 法 辦 理 重 測, 資 料 以 數 值 化 方 式 儲 存, 可 提 高 成 果 精 度 及 品 質, 日 後 倘 界 址 湮 沒 或 遺 失, 可 迅 速 並 精 確 的 測 設 復 原, 並 因 重 測 時 實 施 協 助 指 界, 已 協 助 民 眾 設 立 界 標, 可 減 少 重 測 後 民 眾 申 請 土 地 鑑 界 案 件, 提 高 土 地 複 丈 成 果 公 信 力 及 作 業 效 率, 以 強 化 地 籍 資 料 之 管 理 效 率, 有 效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1. 落 實 橫 向 聯 繫,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 提 升 機 關 內 部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效 能, 確 保 各 項 作 業 分 工 明 確, 降 低 主 辦 課 壓 力 及 提 升 機 關 整 體 行 政 效 能 2. 組 織 成 長 精 進, 累 積 專 業 知 能 : 重 測 成 長 營 定 期 運 作 及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檢 討 專 案 執 行 情 形, 分 工 辦 理 系 統 測 試 及 培 育 種 子 教 官, 藉 由 共 同 學 習 成 長,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及 累 積 經 驗 3. 落 實 經 驗 傳 承, 爭 取 同 仁 認 同 : 定 期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選 任 熟 稔 業 務 之 講 師 實 施 授 課, 及 編 印 作 業 規 範 ( 數 值 法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手 冊 調 查 表 填 載 說 明 及 範 例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 使 承 辦 同 仁 有 所 依 循 ; 另 選 派 具 豐 富 實 務 經 驗 測 量 助 理, 隨 時 從 旁 協 助 指 導, 7

成 本 合 理 性 增 加 新 進 承 辦 同 仁 信 心 及 對 機 關 之 認 同 感 4.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 配 合 行 政 院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政 策, 推 動 重 測 會 議 資 料 少 紙 化 及 實 施 公 文 雙 面 列 印 等 措 施, 年 度 重 測 用 紙 採 再 生 紙 製 作 及 重 測 成 果 資 料 夾 採 環 保 材 質, 響 應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替 地 球 盡 一 份 心 力 5. 主 管 主 動 關 懷, 激 勵 同 仁 士 氣 : 員 工 是 機 關 人 力 資 產, 為 勉 勵 同 仁 積 極 主 動 向 上 進 取, 各 級 長 官 不 定 期 至 第 一 線 重 測 區 辦 公 室 替 同 仁 加 油 打 氣, 表 現 優 良 同 仁 給 予 公 開 表 揚 或 行 政 獎 勵, 機 關 內 部 建 立 完 備 考 核 機 制 及 透 明 升 遷 制 度, 賞 罰 分 明 6. 協 商 公 產 機 關, 活 化 公 用 財 產 : 為 節 省 辦 公 廳 舍 租 賃 經 費, 由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主 動 聯 繫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協 尋 適 宜 供 重 測 區 辦 公 室 使 用 之 公 用 房 屋, 減 少 國 庫 開 支, 以 配 合 政 府 活 化 國 家 資 產 政 策 7. 建 置 知 識 管 理, 落 實 組 織 學 習 : 積 極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建 置 測 繪 知 識 網, 訂 定 推 動 作 業 要 點 及 舉 辦 內 部 競 賽 活 動, 鼓 勵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促 進 內 部 知 識 流 通, 提 升 同 仁 獲 取 知 識 效 率 及 知 識 學 習 能 力 依 年 度 分 配 之 預 算, 與 參 獎 專 案 所 投 入 經 費 人 力 時 間 及 各 單 位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成 效, 並 視 民 眾 受 益 程 度 評 估 之 陸 執 行 步 驟 : 一 檢 討 重 測 作 業 流 程, 促 進 作 業 透 明 檢 視 目 前 重 測 作 業 各 項 流 程, 檢 討 運 用 資 訊 網 路 技 術 與 資 訊 化 作 業, 建 置 地 籍 圖 重 測 專 區 及 開 發 地 籍 圖 重 測 資 訊 服 務 管 理 系 統, 讓 作 業 標 準 化 及 透 明 化, 確 保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減 少 民 眾 疑 義 對 外 透 過 多 元 平 臺 管 道 及 業 務 檢 討 會 議 來 徵 詢 不 同 意 見, 作 為 改 善 作 業 流 程 之 參 考 對 內 持 續 各 項 整 合, 透 過 資 訊 化 輔 助 作 業, 簡 化 流 程, 制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增 進 重 測 資 訊 的 公 開 透 明 化 二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促 進 資 源 共 享 配 合 行 政 院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政 策, 推 動 重 測 會 議 資 料 少 紙 化 及 實 施 公 文 雙 面 列 印 等 措 施, 年 度 重 測 用 紙 採 再 生 紙 製 作 及 重 測 成 果 資 料 夾 採 環 保 材 質, 響 應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替 地 球 盡 一 份 心 力 另 彙 整 重 測 年 度 辦 理 協 助 指 界 筆 數 及 提 供 土 地 界 標 供 民 眾 領 取 數 量, 以 節 省 民 眾 申 請 鑑 界 及 採 購 土 地 界 標 經 費 8

三 辦 理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掌 握 受 益 程 度 辦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了 解 內 部 同 仁 及 外 部 機 關 對 目 前 使 用 地 籍 調 查 表 輔 助 整 理 程 式 及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滿 意 程 度, 透 過 重 測 廉 政 民 意 問 卷 調 查 機 制, 蒐 集 民 眾 回 饋 意 見, 作 為 未 來 檢 討 方 向 ; 另 徵 集 本 中 心 與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重 測 人 員 及 一 般 民 眾 重 測 期 間 發 生 之 溫 馨 真 實 故 事, 以 強 化 說 明 受 服 務 標 的 受 益 情 形,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辦 理 問 卷 調 查 : 1. 對 內 部 同 仁 部 分 : 設 計 問 卷 了 解 內 部 同 仁 對 目 前 使 用 地 籍 調 查 表 輔 助 整 理 程 式 及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之 滿 意 程 度, 以 作 為 專 案 實 施 前 後 滿 意 度 進 行 比 較, 及 評 估 專 案 實 施 後 對 內 部 同 仁 產 生 之 效 益 2. 對 外 部 機 關 部 分 : 設 計 問 卷 了 解 外 部 機 關 ( 含 民 間 機 構 ) 對 目 前 使 用 地 籍 圖 重 測 專 區 地 籍 調 查 表 輔 助 整 理 程 式 及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之 滿 意 程 度, 以 作 為 專 案 實 施 前 後 滿 意 度 進 行 比 較, 及 評 估 專 案 實 施 後 對 外 部 機 關 ( 含 民 間 機 構 ) 產 生 之 效 益 3. 對 外 部 民 眾 部 分 : 設 計 問 卷 ( 重 測 廉 政 民 意 問 卷 調 查 ) 及 設 計 問 卷 ( 地 籍 圖 重 測 專 區 ) 辦 理 調 查, 蒐 集 民 眾 的 回 饋 意 見 ( 二 ) 分 析 問 卷 結 果 : 分 析 統 計 問 卷 結 果 蒐 集 民 眾 回 饋 意 見 或 問 題, 找 出 潛 在 問 題 或 趨 勢, 作 為 未 來 辦 理 重 測 業 務 改 進 方 向 ( 三 ) 徵 集 溫 馨 真 實 故 事 : 向 本 中 心 與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重 測 人 員 及 一 般 民 眾 徵 集 重 測 期 間 發 生 之 溫 馨 真 實 故 事, 藉 由 以 說 故 事 之 方 式 表 達, 加 強 質 化 的 效 益, 除 可 豐 富 參 獎 申 請 書 的 內 容 外, 亦 可 展 現 本 中 心 主 動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的 氛 圍 四 強 化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第 一 線 人 員 常 需 與 民 眾 直 接 溝 通, 如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或 面 對 面 會 談, 其 服 務 態 度 應 變 能 力 溝 通 技 巧 及 專 業 知 識, 足 以 影 響 民 眾 對 機 關 觀 感, 為 使 本 中 心 第 一 線 人 員, 可 以 提 供 良 好 服 務, 確 保 服 務 品 質, 規 劃 作 業 如 下 : ( 一 ) 辦 理 服 務 禮 儀 訓 練 : 讓 重 測 作 業 第 一 線 人 員 了 解 電 話 禮 貌 及 服 務 禮 儀 技 巧, 培 養 基 本 應 對 溝 通 技 巧 能 力, 讓 客 戶 有 以 客 為 尊 服 務 感 受 ( 二 ) 辦 理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 選 任 熟 稔 業 務 與 具 豐 富 實 務 經 驗 講 師 實 施 授 課, 及 編 印 行 政 指 導 手 冊 使 承 辦 同 仁 有 所 依 循, 提 升 同 仁 專 業 知 識 五 建 置 多 元 互 動 平 臺, 提 供 參 與 管 道 網 站 設 置 各 類 信 箱 留 言 板 等 互 動 平 臺, 提 供 民 眾 發 表 意 見 管 道, 讓 民 眾 感 受 機 關 重 視 民 意 程 度 同 時 主 動 招 攬 電 子 報 會 員 並 按 月 傳 送 訊 息, 使 民 眾 隨 時 掌 握 重 測 作 業 各 項 資 訊 六 確 保 測 繪 圖 資 品 質,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測 繪 圖 資 並 非 侷 限 於 測 量 地 政 或 工 程 等 專 業 人 士 使 用, 舉 凡 一 般 人 仲 介 業 經 紀 業 估 價 師 稅 務 員 等 也 經 常 性 使 用 測 繪 圖 資, 為 強 化 測 繪 成 果 品 質, 提 高 圖 資 使 9

用 率 及 可 靠 度, 確 保 民 眾 財 產 權 益, 辦 理 作 業 如 下 : ( 一 ) 實 施 分 區 督 導 制 度, 可 確 實 掌 握 重 測 區 辦 公 室 辦 理 重 測 作 業 情 形, 協 助 指 導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以 便 掌 握 工 作 進 度, 使 重 測 成 果 如 期 於 表 定 時 間 公 告 ( 二 ) 辦 理 自 我 第 一 二 級 成 果 檢 查 機 制, 確 保 重 測 成 果 品 質, 減 少 疏 誤 案 件 發 生, 以 掌 握 工 作 進 度 及 提 升 成 果 公 信 力 ( 三 ) 籌 組 協 助 指 界 成 果 檢 核 小 組, 加 強 協 助 指 界 前 套 繪 作 業 及 重 測 成 果 移 送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辦 理 公 告 前 之 檢 核, 針 對 面 積 增 減 差 異 過 大 之 地 號 加 強 檢 討 分 析, 以 列 管 追 蹤 ( 四 ) 訂 定 管 考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分 2 梯 次 考 核 本 中 心 所 轄 重 測 區 辦 公 室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重 測 執 行 成 效 確 保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及 落 實 經 費 執 行 七 多 元 宣 導 重 測 訊 息,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積 極 推 動 重 測 業 務 多 元 行 銷, 拉 近 民 眾 與 政 府 機 關 的 距 離, 讓 民 眾 由 了 解 熟 悉 至 認 同 參 與, 進 而 了 解 重 測 業 務, 辦 理 作 業 如 下 : ( 一 ) 印 製 宣 導 摺 頁 海 報 有 線 電 視 臺 以 走 馬 燈 方 式 刊 登 及 廣 播 車 於 街 道 沿 街 播 放 宣 導 錄 音 檔 等 ( 二 ) 透 過 發 布 新 聞 稿 中 心 網 站 公 布 欄 電 子 報 方 式, 傳 達 最 新 重 測 訊 息 ( 三 ) 舉 辦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結 合 重 測 服 務 手 冊 及 文 宣 品, 廣 泛 宣 導 本 中 心 網 站 新 增 重 測 專 區 服 務, 鼓 勵 民 眾 積 極 參 與, 提 供 民 眾 獲 得 重 測 訊 息 多 元 管 道 八 籌 組 重 測 業 務 成 長 營, 累 積 專 業 能 量 籌 組 及 推 動 重 測 業 務 成 長 營 活 動, 以 課 室 同 仁 全 員 參 與 及 腦 力 激 盪 方 式 運 作, 定 期 作 主 題 討 論 或 標 竿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藉 由 共 同 學 習 成 長,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及 累 積 經 驗 ; 另 針 對 各 項 作 業 系 統 ( 地 籍 圖 重 測 資 訊 處 理 系 統 地 籍 調 查 處 理 系 統 衛 星 定 位 基 線 平 差 軟 體 地 籍 圖 重 測 專 區 地 籍 調 查 表 輔 助 整 理 程 式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及 重 測 資 訊 服 務 管 理 系 統 ),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不 定 期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檢 討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分 工 辦 理 系 統 測 試 及 培 育 種 子 教 官, 系 統 完 成 測 試 無 誤 後, 全 面 推 廣 至 各 重 測 區 直 轄 市 縣 政 府 及 民 間 機 構 使 用 九 宣 導 圖 資 加 值 服 務, 推 廣 圖 資 應 用 透 過 測 繪 圖 資 使 用 或 系 統 推 廣 說 明 會, 行 銷 測 繪 成 果 加 值 利 用 後 效 益, 並 蒐 集 學 者 專 家 民 間 企 業 及 機 關 等 意 見, 使 作 業 方 向 技 術 等 不 失 民 意 或 主 流 性 十 共 同 維 護 國 家 資 產, 活 化 國 土 利 用 重 測 作 業 時 一 併 清 理 未 登 記 土 地, 測 量 後 依 法 登 記 為 國 有, 評 估 未 登 記 土 地 登 記 後 所 創 造 資 產 價 值, 同 時 分 析 各 重 測 區 辦 公 室 自 行 租 賃 及 向 公 產 管 理 機 關 借 用 所 節 省 經 費, 響 應 政 府 活 化 國 家 資 產 政 策, 配 合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共 體 時 艱 十 一 成 立 計 畫 專 責 小 組, 全 力 推 動 計 畫 籌 組 計 畫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各 項 計 畫 內 容 之 規 劃 執 行 督 導 等 工 作 並 定 期 召 開 10

專 責 會 議, 掌 握 各 項 執 行 情 形, 協 助 解 決 遭 遇 困 難, 相 關 執 行 進 度, 納 入 本 中 心 業 務 會 報 進 行 追 蹤 管 制 十 二 各 項 步 驟 辦 理 時 程 規 劃 工 作 月 份 年 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備 註 1. 研 擬 本 案 執 行 計 畫 103 103/1/1-3/30 2. 提 報 本 案 執 行 計 畫 104 104/1/1-3/30 3. 檢 討 重 測 作 業 流 程 103 104 103/4/1-104/6/30 4.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5. 辦 理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103 103/1/1-104/6/30 104 包 括 重 測 廉 政 民 意 問 卷 重 測 專 區 問 卷 地 籍 調 查 表 輔 助 整 理 程 式 及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問 卷 (1) 辦 理 問 卷 調 查 (2) 分 析 問 卷 結 果 103 104 103 104 103/5/1-7/30,104/2/1-6/30 103/8/1-10/30,104/6/1-7/30 (3) 徵 集 溫 馨 真 實 故 事 103 104 103/10/1-104/1/31 6. 強 化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103 103/1/1-2/28,11/1-12/30 7. 建 置 多 元 互 動 平 臺 103 104 103/1/1-104/6/30 8. 確 保 測 繪 圖 資 品 質 103 103/1/1-104/6/30 104 9. 多 元 宣 導 重 測 訊 息 10. 籌 組 重 測 業 務 成 長 營 103 104 103 104 103/6/1-104/6/30 103/6/1-104/6/30 11. 宣 導 圖 資 加 值 服 務 103 103/1/1-104/6/30 104 12. 共 同 維 護 國 家 資 產 13. 成 立 計 畫 專 責 小 組 103 104 103/11/1-104/2/28 (1)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103 103/4/1-4/30 (2)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103 103 年 每 2 個 月 1 次 (103/4,6,8,10,12) 104 11 104 年 每 個 月 1 次 (104/1,2,3,4,5,6,7)

14. 撰 擬 參 獎 申 請 書 104 104/7/1-9/30 柒 考 核 獎 懲 : 一 不 定 期 考 核 : ( 一 ) 由 本 計 畫 專 責 小 組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本 計 畫 推 動 情 形, 實 施 不 定 期 考 核, 了 解 本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及 進 度 ( 二 ) 不 定 期 查 核 所 發 現 缺 失,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並 循 程 序 簽 報 後, 立 即 改 進 二 本 計 畫 之 自 行 考 核, 按 季 依 計 畫 目 標 中 效 益 衡 量 進 行 執 行 進 度 與 效 益 之 評 估, 如 有 落 後 情 形 即 時 檢 討 改 進 三 本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依 內 政 部 函 頒 之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獎 懲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