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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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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Transcription:

臺 北 縣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96 年 度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95 年 12 月 19 日 訂 定 一 臺 北 縣 政 府 95 年 11 月 24 日 北 府 研 服 字 第 0950826270 號 函 辦 理 二 臺 北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為 民 服 務 平 時 督 導 暨 年 終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貳 目 標 : 政 府 面 對 民 眾 需 求 的 多 元 化 服 務 品 質 的 高 標 準 壓 力, 唯 有 全 員 參 與 不 斷 以 民 眾 的 滿 意 為 訴 求, 檢 討 改 進 服 務 品 質, 引 用 服 務 行 銷 理 念, 貫 徹 執 行 行 政 院 所 訂 頒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始 為 成 就 積 極 行 政 主 動 行 政 興 利 行 政 現 代 化 政 府 的 重 要 手 法, 擴 大 政 府 服 務 視 野, 展 現 卓 越 服 務 品 質 參 對 象 : 全 所 各 課 室 同 仁 肆 推 動 重 點 : 一 檢 討 服 務 領 域, 研 採 企 業 作 法 引 進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與 優 質 服 務 措 施, 建 立 同 仁 共 識, 凝 聚 整 體 力 量 來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並 經 由 標 竿 學 習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等 方 式 汲 取 他 人 經 驗 內 化 提 升 品 質 助 力, 加 強 全 員 參 與 各 項 提 案 興 革 與 研 究, 由 點 而 線 而 面 改 進, 並 進 行 各 項 計 畫 督 核 與 管 考 二 便 捷 行 政 程 序, 縮 短 等 候 時 間 透 過 內 事 不 決 問 員 工 由 內 部 瞭 解 員 工 需 求, 規 劃 改 善 人 力 資 源, 檢 討 改 造 現 有 業 務 流 程 與 加 強 系 統 管 理, 去 化 行 政 關 卡 有 效 節 省 辦 理 時 間 ; 並 藉 由 外 事 不 決 問 顧 客 瞭 解 顧 客 需 求, 稽 核 改 進 行 政 流 程 與 品 質, 簡 化 各 業 務 課 行 政 流 程, 縮 短 各 項 業 務 辦 理 時 限, 提 供 資 訊 化 簡 政 便 民 服 務, 提 升 民 眾 服 務 滿 意 度 三 塑 造 親 切 環 境, 樹 立 服 務 形 象 全 員 共 同 打 造 辦 公 場 所 點 線 面 好 環 境, 營 造 舒 適 安 全 便 利 之 人 性 化 空 間 並 設 置 雙 語 標 示 雙 語 資 訊 網 站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施 殘 障 專 用 步 道 等 親 民 設 施 ; 透 過 空 間 美 展 及 藝 文 特 展, 點 綴 不 同 意 象 的 辦 公 空 間 並 宣 導 本 所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 提 升 服 務 人 員 親 切 服 務 形 象, 以 積 極 主 動 週 到 親 切 有 禮 的 服 務 態 度, 使 民 眾 享 受 高 品 質 之 貼 心 服 務 1

四 重 視 民 情 輿 情, 主 動 溝 通 協 調 主 動 發 佈 新 聞, 揭 露 最 新 政 策 消 息, 並 蒐 集 民 情 掌 握 輿 論 ; 設 置 服 務 信 箱 電 子 網 路 信 箱 免 付 費 電 話 專 線 等 廣 納 各 方 建 言, 暢 通 民 眾 意 見 反 映 管 道 以 為 改 進 之 參 考, 提 升 服 務 績 效 舉 辦 民 眾 滿 意 問 卷 調 查 主 任 與 民 有 約, 掌 握 民 意 需 求 並 即 時 改 進, 達 成 顧 客 滿 意 之 目 標 五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協 助 公 共 服 務 與 社 會 機 關 團 體 互 助, 連 結 戶 政 延 伸 服 務, 金 融 法 院 等 機 關 網 路 合 作, 強 化 跨 機 關 合 作 機 制, 秉 持 主 動 出 擊 精 神, 達 到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與 分 享 並 持 續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積 極 走 入 群 眾 服 務, 創 造 最 大 服 務 效 益, 使 地 政 貼 心 服 務 深 入 基 層, 展 現 親 民 愛 民 之 行 動 政 府 熱 忱 2

伍 推 動 項 目 : 一 檢 討 服 務 領 域, 研 採 企 業 作 法 項 目 落 實 品 質 研 發 計 畫 服 務 品 質 研 習 實 施 辦 法 業 務 督 檢 實 施 要 點 提 案 制 度 落 實 執 行 要 點 1. 檢 討 現 有 作 法, 鼓 勵 員 工 研 究 創 新, 持 續 改 進 服 務 品 質 2. 辦 理 專 業 知 能 為 民 服 務 技 巧 等 相 關 訓 練,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3. 研 習 企 業 經 驗 參 訪 績 優 機 關 簡 政 便 民 作 法, 供 同 仁 學 習 4. 策 勵 員 工 自 我 超 越, 運 用 公 開 表 揚 升 遷 等 方 法 鼓 勵 員 工 5. 管 控 各 項 計 畫 實 施 進 程, 確 保 達 成 目 標, 並 落 實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提 昇 績 效 1. 安 排 實 地 走 訪 績 優 機 關 與 企 業 ; 每 年 度 至 少 舉 辦 二 次 2. 研 習 人 員 於 參 訪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報 告, 並 召 開 為 民 服 務 會 議 作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為 改 進 地 政 業 務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重 要 依 據 1. 由 各 課 室 排 定 年 度 檢 查 人 員 名 單, 組 成 檢 查 小 組 2. 由 檢 查 小 組 人 員 依 業 務 督 導 項 目 詳 實 填 載 紀 錄 3. 檢 查 稽 核 作 業 於 上 級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前 配 合 時 程 辦 理 1. 訂 定 執 行 檢 討 提 案 意 見 格 式, 由 提 案 人 填 報 2. 於 為 民 服 務 小 組 會 議 所 務 會 議 提 報 討 論 1. 各 課 室 針 對 各 計 畫 按 上 下 半 年 度 提 交 計 畫 檢 討 提 報 單 各 項 計 畫 執 行 2. 遇 有 計 畫 執 行 有 礙 或 成 效 不 情 形 追 蹤 列 管 彰 者, 修 正 之 實 施 要 點 3. 如 涉 及 全 面 性 或 跨 課 室 修 訂 時, 於 為 民 服 務 會 議 討 論 後 提 報 主 管 會 報 決 議 員 工 研 究 發 展 實 施 要 點 研 究 項 目 之 選 定 及 其 來 源 : 1. 本 所 自 行 選 定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1. 引 進 企 業 管 理 技 術, 建 立 以 顧 客 及 績 效 為 導 向 之 政 府 服 務 管 理 制 度 2. 建 立 積 極 主 動 興 利 行 政 的 觀 念 與 態 度 3. 透 過 不 斷 品 質 研 發 過 程, 提 供 更 優 質 之 地 政 專 業 服 務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為 增 廣 見 聞, 汲 取 績 優 作 業 經 驗, 特 舉 辦 業 務 研 習, 俾 利 地 政 業 務 推 展, 以 期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落 實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藉 由 本 實 施 要 點 透 過 員 工 自 我 檢 查 稽 核 制 度, 提 昇 業 務 執 行 品 質 及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為 落 實 工 作 團 隊 由 點 而 線 而 面 改 進 品 質, 提 供 最 優 質 之 基 層 政 府 服 務 1 月 7 月 各 課 室 確 保 各 項 計 畫 ( 要 點 原 則 或 流 程 ) 之 落 實 執 行, 有 效 管 控 實 施 進 程, 確 切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特 立 本 要 點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為 激 勵 員 工 研 究 發 展 風 氣,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加 3

鼓 勵 興 革 落 實 為 民 服 務 獎 勵 辦 法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審 查 人 員 地 政 專 業 法 令 研 習 測 量 課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地 價 自 辦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2. 主 管 業 務 需 要 改 進 者 3. 輿 論 反 應 及 人 民 陳 情 者 4. 年 度 為 民 服 務 及 業 務 考 核 發 現 者 5. 本 所 員 工 自 行 研 提 者 為 鼓 勵 本 所 全 體 同 仁 志 工 地 政 士 及 民 眾 勇 於 興 革, 對 服 務 品 質 之 提 升 有 貢 獻 者 予 以 肯 定 與 適 時 獎 勵, 依 超 級 點 子 王 點 數 集 集 樂 活 動 辦 理 表 揚 1. 專 業 知 能 講 習 及 訓 練 : 由 各 課 擬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2. 為 民 服 務 講 習 及 訓 練 : 由 研 考 主 辦 3. 電 腦 教 育 講 習 及 訓 練 : 由 各 課 提 出 需 求 交 資 訊 課 執 行 辦 理 4. 其 他 : 增 進 知 能 之 各 項 訓 練 測 試 1. 定 期 召 開 審 查 法 令 研 商 會, 研 習 地 政 相 關 法 令 判 決 判 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等 2. 審 查 同 仁 輪 流 主 講 登 記 專 業 法 令, 演 練 表 達 能 力 及 專 業 心 得 之 溝 通 技 巧 包 含 法 令 類 : 重 測 及 複 丈 相 關 法 令 ; 實 務 類 : 整 合 系 統 建 物 平 面 圖 繪 圖 系 統 基 礎 儀 器 操 作 及 偵 錯 訓 練 GPS 之 應 用 土 地 外 業 複 丈 系 統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系 統 地 籍 圖 重 測 等 程 式 及 案 件 辦 理 疑 義 討 論 ; 另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或 對 地 政 貢 獻 卓 越 者 演 講 1. 排 定 相 關 課 程 2.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至 所 主 講 3. 不 定 期 小 組 研 討 會 議 4. 專 案 問 題 討 論 及 地 價 法 令 研 習 完 成 期 限 承 辦 單 位 強 為 民 服 務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落 實 提 案 制 度, 獎 勵 從 優 從 速, 鼓 勵 內 外 部 顧 客 勇 於 興 革, 藉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並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1. 積 極 推 展 知 識 深 耕 知 識 共 享, 由 內 而 外 全 面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2. 以 專 業 知 識 為 強 而 有 力 後 盾, 大 幅 提 昇 服 務 效 率 及 精 確 度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1. 藉 由 同 仁 間 相 互 研 討, 提 升 登 記 法 令 相 關 知 能, 落 實 為 民 服 務 成 效 2. 增 進 同 仁 對 地 政 業 務 之 全 盤 性 理 解,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1 至 12 月 測 量 課 激 發 同 仁 求 知 求 新 樂 觀 進 取 精 神, 並 借 由 良 性 互 動 與 相 互 研 討 學 習 方 式, 增 進 彼 此 專 業 能 力, 應 用 於 業 務 之 推 動, 以 達 為 民 服 務 之 優 質 成 效 1 至 9 月 地 價 課 多 方 面 吸 收 新 知 交 相 學 習 並 效 法 業 界 增 進 地 價 專 業 4

電 腦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要 點 專 業 雜 誌 閱 讀 實 施 要 點 專 業 技 術 研 修 實 施 要 點 新 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辦 法 地 政 業 務 疑 義 研 討 小 組 處 理 要 點 門 牌 整 編 登 記 作 業 聯 繫 要 點 由 同 仁 擔 任 講 師, 針 對 本 所 同 仁 辦 理 電 腦 教 育 訓 練, 執 行 作 法 : ( 一 ) 安 排 講 師 ( 二 ) 報 名 ( 三 ) 上 課 及 測 試 ( 四 ) 問 卷 調 查 1. 第 一 階 段 : 營 造 英 語 學 習 環 境, 成 立 英 語 教 室, 推 動 每 日 一 字 每 週 一 句 或 中 英 對 照 讀 新 聞 供 同 仁 背 誦 應 用, 使 同 仁 自 然 而 然 習 慣 英 文 環 境 2. 第 二 階 段 : 所 內 正 式 人 員 全 員 參 與 全 民 英 語 檢 定, 並 通 過 初 級 檢 定 為 目 標, 使 學 習 成 果 得 以 具 體 方 式 展 現 由 各 課 自 行 選 擇 專 業 期 刊 雜 誌, 每 兩 月 至 少 挑 選 一 篇 文 章, 提 列 重 點 摘 要 與 心 得 1. 研 修 以 地 政 法 令 為 主, 其 他 專 業 知 識 實 務 項 目 為 輔 2. 研 修 後 予 以 測 驗, 分 為 登 記 測 量 地 價 資 訊 及 為 民 服 務 等 五 類 3.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應 複 試 ; 並 作 為 年 終 考 績 或 升 遷 考 核 參 考 為 使 新 進 人 員 能 了 解 各 課 業 務 性 質 及 提 早 適 應 工 作 環 境, 新 進 人 員 除 安 排 所 內 基 礎 訓 練 兩 天 課 程 外, 應 輪 流 在 各 課 室 受 訓 兩 天 1. 對 於 法 令 疑 義 窒 礙 難 行 或 不 合 時 宜 之 法 規 及 簡 政 便 民 措 施, 提 交 小 組 討 論, 作 成 結 論 並 執 行 之 2. 研 討 會 議 並 得 邀 請 本 所 法 律 顧 問 或 熟 悉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轄 區 三 峽 樹 林 及 鶯 歌 等 戶 政 事 務 所 函 送 門 牌 整 編 對 照 清 冊 到 所 後, 即 清 查 地 籍 資 料 庫 並 逕 為 4 至 11 月 資 訊 課 1. 增 進 簡 易 電 腦 故 障 排 除 能 力, 節 省 資 訊 課 機 房 人 員 維 修 時 間 人 力 及 業 務 負 擔 2.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相 關 知 識, 以 維 護 所 內 資 料 及 網 路 安 全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為 因 應 國 際 化 趨 勢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計 畫 及 加 強 本 所 同 仁 英 語 能 力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及 工 作 知 能, 培 養 其 國 際 觀 及 世 界 觀, 以 期 提 供 政 府 領 航 之 多 元 服 務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提 昇 同 仁 的 專 業 素 養 並 落 實 品 質 研 發, 擴 大 視 野 提 升 本 職 知 能,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6 月 12 月 各 課 室 鼓 勵 本 所 人 員 不 斷 進 修, 充 實 專 業 知 識,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12 月 各 課 室 協 助 新 進 同 仁 了 解 各 課 業 務 概 況, 培 養 正 確 服 務 觀 念 及 主 動 服 務 精 神, 俾 發 揮 整 體 為 民 服 務 力 量 12 月 登 記 課 藉 由 小 組 會 議 之 討 論 及 決 議, 縮 短 案 件 疑 義 之 處 理 程 序, 提 升 業 務 品 質 及 行 政 效 率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主 動 釐 正 地 籍 資 料 庫 之 建 物 門 牌, 免 除 民 眾 到 所 申 請 之 不 便, 提 升 服 務 品 5

辦 理 門 牌 整 編 及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釐 正 地 籍 每 月 定 期 稽 核 : 1. 檢 查 員 抽 查 已 結 案 歸 檔 土 地 籍 測 量 申 請 地 建 物 測 量 案 件 案 件 稽 核 作 業 2. 土 地 建 物 測 量 申 請 案 件 歸 檔 實 施 要 點 時, 即 由 圖 庫 管 理 人 員 逐 件 檢 查 檔 案 件 之 核 章 及 各 作 業 流 程 時 間 簽 註 是 否 正 確 等 資 訊 業 務 相 互 查 核 實 施 要 點 謄 本 申 請 案 件 稽 核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資 訊 網 站 暨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要 點 與 約 定 之 他 地 所 每 半 年 相 互 進 行 業 務 查 核 一 次, 並 詳 填 查 核 紀 錄 表, 送 交 對 方 所 作 為 雙 方 檢 討 改 善 之 依 據 定 期 稽 核 : 謄 本 櫃 檯 人 員 及 小 而 能 工 作 站 人 員 按 月 交 叉 稽 核 已 歸 檔 之 謄 本 申 請 案 件 完 成 期 限 承 辦 單 位 質 1 至 12 月 測 量 課 稽 核 土 地 複 丈 建 物 測 量 申 請 案 件 之 成 果, 以 提 升 案 件 品 質 提 高 各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並 增 進 案 件 之 作 業 效 率 與 品 質, 以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12 月 資 訊 課 可 提 升 業 務 品 質 及 達 到 教 學 相 長, 共 同 進 步 之 目 標 1 至 12 月 資 訊 課 藉 由 交 叉 檢 查, 以 達 成 互 相 學 習 之 效 益, 提 高 謄 本 櫃 檯 及 小 而 能 工 作 站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養 1. 網 站 維 運 小 組 每 二 個 月 開 會 討 1 至 12 月 網 站 維 運 1. 加 強 本 所 全 球 資 訊 網 論 一 次, 就 網 站 架 構 功 能 或 內 容 提 出 建 議 2. 按 季 填 報 本 所 全 球 資 訊 檢 視 表 及 本 所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檢 視 表 以 利 更 新 小 組 站 功 能 2. 強 化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達 到 知 識 分 享 及 傳 播 目 的 3. 落 實 六 減 運 動, 減 少 紙 張 浪 費 4. 聯 絡 同 仁 情 誼, 提 供 e 化 學 習 環 境 二 便 捷 行 政 程 序, 縮 短 等 候 時 間 項 目 地 政 規 費 退 還 作 業 簡 化 要 點 加 速 辦 理 金 融 機 構 抵 押 權 設 定 登 記 執 行 要 完 成 期 限 承 辦 單 位 1. 簡 化 地 政 規 費 退 還 作 業, 採 隨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登 記 及 測 量 駁 回 或 溢 繳 到 隨 辦, 當 場 退 費 方 式 處 理 規 費 之 案 件 當 場 退 費, 並 2. 訂 定 辦 理 規 費 退 還 作 業 注 意 訂 定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雙 向 事 項, 公 開 週 知, 並 隨 案 件 駁 溝 通, 增 進 服 務 滿 意 度 回 通 知 書 寄 送 申 請 人, 使 其 熟 悉 退 費 作 業 程 序, 避 免 爭 議 1. 金 融 機 構 抵 押 權 設 定 登 記 案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配 合 民 間 融 資 之 快 速 需 件 10 筆 棟 以 下 之 處 理 時 限 規 求, 申 請 人 送 件 後 立 即 加 定 為 2 小 時, 由 簡 易 登 記 案 件 6

點 單 一 窗 口 櫃 台 受 理 2. 為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於 登 記 申 請 書 加 蓋 限 時 案 件 戳 章, 促 使 各 作 業 流 程 確 依 限 辦 畢 1. 減 化 補 正 事 項, 免 除 登 記 案 執 行 土 地 登 記 件 部 分 簡 易 補 正 事 項, 提 升 申 請 案 件 補 正 業 務 處 理 效 能 作 業 簡 化 要 點 2. 定 期 分 析 利 弊 得 失, 檢 討 執 行 績 效 跨 所 申 辦 登 記 案 件 加 速 案 件 辦 理 流 程 作 業 要 點 1. 配 合 台 北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推 辦 全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跨 所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辦 理 登 記 案 件 2. 配 合 登 記 作 業 所 需 建 置 跨 所 申 辦 案 件 系 統, 辦 理 跨 所 收 件 審 查 登 錄 校 對 及 列 狀 等 業 務 3. 規 劃 案 件 辦 理 績 效 展 現 方 式, 隨 時 檢 討 改 進 1. 申 請 案 件 如 有 趕 辦 需 要, 經 申 請 人 或 代 理 人 現 場 表 示 者, 於 申 請 書 上 加 釘 現 場 等 候 領 件 標 示 牌 者, 立 即 移 送 後 續 作 業 流 程, 儘 速 趕 辦 完 成 2. 來 電 提 出 趕 辦 案 件 需 求 者, 承 辦 人 應 視 待 辦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明 確 答 復 可 辦 畢 領 件 時 間, 並 於 完 成 作 業 流 程 時, 於 申 請 案 件 上 加 釘 急 件! 預 計 月 日 時 領 件 標 示 牌 知 會 後 續 作 業 人 員, 俾 儘 速 配 合 辦 理 完 成 完 成 期 限 承 辦 單 位 速 處 理, 使 其 得 以 享 有 當 天 辦 畢 設 定 並 撥 款 之 便 捷 服 務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減 少 不 影 響 登 記 權 屬 之 補 正 事 項, 加 速 登 記 案 件 辦 理 流 程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打 破 地 政 事 務 所 轄 區 界 限, 跨 所 受 理 全 縣 登 記 案 件, 提 供 民 眾 廣 闊 而 便 捷 之 地 政 服 務 網, 簡 政 便 民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1. 各 類 登 記 案 件 作 業 流 程 應 確 實 依 臺 北 縣 政 府 訂 頒 台 北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處 理 期 限 表 所 定 期 限, 掌 握 時 效 2. 依 限 辦 畢 為 提 供 洽 公 民 眾 迅 速 便 捷 之 申 請 服 務, 強 化 各 類 案 件 處 理 速 度, 落 實 企 業 化 政 府 之 施 政 作 為, 於 土 地 鑑 界 完 成 時, 只 要 符 合 地 1 至 12 月 測 量 課 為 配 合 民 眾 之 需 要, 於 鑑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15 條 第 1 項 土 地 鑑 界 當 場 界 測 量 完 成 後 隨 即 可 申 規 定 鑑 定 之 界 址, 由 申 請 人 ( 代 發 給 土 地 複 丈 領 到 土 地 複 丈 成 果 圖 免 理 人 ) 及 關 係 人 當 場 認 定, 並 在 成 果 圖 作 業 實 除 民 眾 往 來 奔 波, 增 進 服 土 地 複 丈 圖 上 簽 章 者, 當 場 免 費 施 要 點 發 給 土 地 複 丈 成 果 圖 務 滿 意 度, 加 速 測 量 案 件 辦 理 流 程 地 價 區 段 勘 查 1. 區 段 勘 查 檢 討 月 報 表 彙 製 與 地 價 均 衡 檢 2. 地 價 區 段 檢 視 清 單 1 至 9 月 地 價 課 掌 握 地 價 區 段 發 展 情 形 使 用 現 況 及 區 段 界 線 確 討 實 施 要 點 3. 研 定 區 段 劃 分 注 意 事 項 實 按 使 用 分 區 劃 設, 地 價 7

完 成 期 限 承 辦 單 位 4. 彙 整 俟 修 正 及 改 善 地 價 區 段 清 依 高 低 層 次 合 理 分 布 單 1. 地 號 摘 錄 月 報 表 繪 製 地 號 摘 錄 作 業 2. 地 價 摘 錄 重 點 檢 視 清 單 1 至 9 月 地 價 課 杜 絕 摘 錄 錯 誤 情 形, 確 保 地 價 圖 籍 正 確 要 點 3. 研 訂 地 號 摘 錄 注 意 事 項 4. 彙 整 摘 錄 錯 誤 及 疑 義 地 號 清 單 1. 蒐 集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相 關 資 1 至 12 月 地 價 課 建 立 地 價 之 衡 量 基 準, 掌 料 基 準 地 試 辦 作 2. 劃 分 近 價 區 段 握 地 價 高 低 層 次, 作 為 地 價 估 計 作 業 參 考 業 要 點 3. 選 定 並 查 估 基 準 地 地 價 4.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成 果 報 府 送 審 接 受 民 眾 於 網 站 預 約 申 請 項 目, 1 至 12 月 資 訊 課 減 少 民 眾 申 請 等 候 之 時 網 路 預 約 申 領 待 資 料 備 齊 後 通 知 申 請 人 至 所 領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間 取 彈 性 調 整 謄 本 謄 本 窗 口 等 候 人 數 超 過 5 人 時 由 1 至 12 月 資 訊 課 減 少 民 眾 等 候 時 間 窗 口 實 施 要 點 機 房 人 員 支 援 三 塑 造 親 切 環 境, 樹 立 服 務 形 象 項 目 環 境 美 化 計 畫 提 升 服 務 禮 貌 計 畫 1. 平 常 維 護 清 潔 A. 訂 定 清 潔 維 護 行 事 曆 B. 示 範 作 業 C. 責 任 分 工 區 域 2. 定 期 維 護 管 理 3. 定 期 環 境 稽 核 4. 定 期 宣 導 與 示 範 1. 為 民 服 務 禮 貌 講 習 2. 服 務 禮 貌 活 動 3. 接 聽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活 動 4. 獎 勵 票 選 服 務 禮 貌 優 良 人 員 5. 增 進 外 業 人 員 服 務 形 象 6. 定 期 召 開 為 民 服 務 檢 討 會 經 常 辦 理 總 務 藉 由 定 期 的 維 護 及 規 律 的 檢 核, 達 到 有 效 落 實 並 營 造 良 好 的 辦 公 空 間, 以 提 升 同 仁 辦 公 效 率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凝 聚 向 心 力, 展 現 生 動 活 潑 有 效 率, 團 結 努 力 齊 打 拼 的 精 神, 藉 由 學 習 檢 討, 改 進 對 民 眾 之 服 務 態 度, 並 公 開 表 揚 肯 定 優 良 人 員 8

跨 機 關 交 叉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辦 法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辦 法 接 聽 電 話 及 服 務 禮 貌 注 意 事 項 走 動 式 服 務 人 員 執 行 要 點 1. 經 由 跨 機 關 電 話 測 試 填 載 交 叉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紀 錄 表 2. 每 月 聯 繫 機 關 間 測 試 結 果 3. 測 試 成 績 低 於 八 十 五 分 者 予 以 加 強 電 話 禮 貌 培 訓 1. 依 電 話 禮 貌 互 測 紀 錄 表 測 試 2. 分 數 低 於 八 十 五 分 者, 立 即 告 知 會 測 同 仁 改 進 3. 每 月 測 試 成 績 公 佈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並 由 主 管 針 對 不 及 格 同 仁 進 行 覆 核 推 行 禮 貌 運 動 : 1. 親 切 的 言 行 和 藹 的 態 度 2. 做 人 規 規 矩 矩 待 人 客 客 氣 氣 3. 凡 事 多 說 請, 多 微 笑 4. 常 記 謝 謝! 對 不 起 5. 說 聲 對 不 起, 摩 擦 無 從 起 6. 禮 貌 是 尊 重 自 己 和 尊 重 別 人 的 表 現 1. 每 日 排 定 兩 班 輪 值, 由 全 所 同 仁 ( 含 主 管 ) 及 志 工 輪 班 2. 巡 迴 本 所 一 樓 大 廳, 主 動 協 助 民 眾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事 宜 1. 本 活 動 每 年 辦 理 兩 次 2. 活 動 期 間 將 於 各 櫃 檯 放 置 選 票 選 服 務 禮 貌 票 供 洽 公 民 眾 索 取, 票 選 服 優 良 人 員 活 動 務 優 良 人 員 辦 法 3. 得 票 數 最 高 之 當 選 人 公 開 表 揚, 並 納 入 年 終 考 評 參 考 員 工 休 閒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地 政 客 服 中 心 實 施 要 點 1. 成 立 社 團 活 動, 增 進 同 仁 情 感 交 流 並 能 寓 娛 樂 於 工 作 2. 訂 定 自 強 活 動 日, 舉 辦 員 工 郊 外 踏 青 旅 遊 活 動 1. 參 考 企 業 客 服 中 心 之 建 置, 加 強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程 序 標 準 化 服 務 技 巧 品 質 稽 核 及 走 動 式 服 務 等 功 能 2. 提 供 各 式 資 料 及 查 詢 服 務, 更 新 各 項 服 務 措 施 宣 導 資 料 3. 設 置 服 務 紀 錄 簿, 記 載 各 項 服 務 內 容, 隨 時 檢 討 改 進 每 月 辦 理 各 課 室 每 月 辦 理 各 課 室 藉 由 機 關 間 的 橫 向 連 繫, 透 過 電 話 交 叉 測 試, 稽 核 管 考 為 民 服 務 應 對 態 度, 俾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藉 由 同 仁 間 電 話 禮 貌 交 互 測 試, 以 客 觀 評 核 電 話 禮 儀 及 相 關 業 務 應 對 情 形 是 否 得 宜, 進 而 提 升 服 務 形 象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為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改 善 本 所 同 仁 電 話 接 聽 禮 貌 與 服 務 應 對 禮 節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強 化 客 服 中 心 功 能, 於 櫃 檯 外 設 置 專 人 主 動 提 供 洽 公 民 眾 親 切 之 服 務, 提 升 本 所 服 務 品 質 5 月 11 月 落 實 單 一 窗 口 將 案 件 分 為 簡 易 登 記 一 般 登 記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研 考 鼓 勵 同 仁 以 積 極 主 動 親 切 的 服 務 態 度 接 待 洽 公 民 眾, 塑 造 生 動 活 潑 有 效 率 的 洽 公 環 境, 提 昇 本 所 服 務 品 質 1 至 12 月 研 考 鼓 勵 同 仁 工 作 之 餘 不 忘 休 閒, 並 將 社 團 活 動 與 社 區 活 動 結 合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以 熱 忱 親 切 之 政 府 形 象, 提 供 全 方 位 人 性 化 服 務, 使 洽 公 民 眾 有 受 尊 重 被 關 心 之 賓 至 如 歸 感 受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9

功 能 執 行 要 點 測 量 申 請 及 謄 本 申 請 等 四 大 類, 均 採 單 一 窗 口 作 業,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擴 大 午 休 時 間 受 理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櫃 台 服 務 禮 貌 研 習 彈 性 調 整 案 件 申 請 窗 口 作 業 要 點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計 畫 及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1. 午 休 時 間 排 定 輪 值 人 員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各 類 謄 本 案 件 收 發 件 服 務 及 法 令 諮 詢 事 項 2. 設 置 服 務 紀 錄 簿 記 載 服 務 項 目 與 內 容, 以 評 估 服 務 成 效 定 期 召 開 櫃 台 服 務 研 習 會 議, 討 論 與 民 眾 溝 通 及 互 動 技 巧, 學 習 待 人 接 物 之 正 確 禮 儀 1. 各 櫃 台 及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分 別 訂 定 基 本 等 待 人 數, 當 申 請 人 超 過 一 定 人 數 時, 立 即 調 整 其 他 後 端 業 務 相 關 之 櫃 台 或 審 查 同 仁 支 援, 仍 無 法 即 時 疏 解 時, 通 知 第 二 線 即 檔 案 室 輪 值 人 員 下 樓 支 援 服 務 2. 每 次 調 整 臨 櫃 支 援 時 間 以 30 分 鐘 為 原 則,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即 時 疏 解 等 待 人 潮 者, 應 立 刻 轉 請 主 管 課 長 協 調 處 理 1. 設 置 無 線 網 路 基 地 台, 供 洽 公 民 眾 使 用 無 線 上 網 2. 民 眾 填 寫 申 請 書, 審 核 後, 告 知 連 線 密 碼 方 得 使 用 3. 無 線 網 路 與 本 所 內 部 網 完 全 隔 絕, 保 障 資 料 安 全 4. 訂 定 網 路 入 侵 之 處 理 及 安 全 管 理 稽 核 之 規 範 四 重 視 民 情 輿 情, 主 動 溝 通 協 調 項 目 重 視 民 情 輿 情 計 畫 1. 輿 情 蒐 集 與 分 析 2. 實 施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問 卷 調 查 3.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之 處 理 4. 建 構 直 接 與 民 眾 面 對 面 溝 通 機 制 完 成 期 限 承 辦 單 位, 塑 造 企 業 型 政 府 特 質, 落 實 行 政 院 推 動 單 一 窗 口 化 作 業, 提 供 人 民 迅 速 便 捷 之 政 府 服 務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提 供 申 請 人 日 間 上 班 之 連 續 式 服 務 時 段, 方 便 其 安 排 洽 公 時 間 5 月 9 月 登 記 課 深 植 同 仁 為 民 服 務 理 念, 強 化 應 對 技 巧, 使 洽 公 民 眾 享 有 高 品 質 之 貼 心 服 務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為 因 應 各 類 申 請 案 件 受 理 櫃 台 之 最 適 服 務 量, 疏 緩 尖 峰 時 間 等 待 人 潮, 加 速 櫃 台 作 業, 提 供 民 眾 迅 速 便 捷 之 洽 公 服 務, 以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1 至 12 月 資 訊 課 1. 提 供 無 線 寬 頻 環 境, 強 化 e 化 服 務, 期 邁 向 地 政 M 化 時 代 2. 嚴 謹 控 管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防 止 無 線 網 路 系 統 遭 不 當 使 用 洩 漏 竄 改 破 壞 等 情 事, 確 保 網 路 連 線 及 資 料 安 全 1 至 12 月 研 考 藉 由 民 情 輿 情 蒐 集, 使 地 政 業 務 更 親 民 與 便 民 建 構 直 接 與 民 眾 溝 通 機 制, 加 速 排 解 民 眾 疑 難 10

1. 定 期 規 劃 問 卷 調 查 內 容 2. 到 所 或 小 而 能 工 作 站 問 卷 填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寫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3. 網 站 問 卷 調 查 辦 法 4. 郵 寄 問 卷 調 查 5. 定 期 統 計 分 析 並 加 以 檢 討 找 碴 時 間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1. 每 年 至 少 舉 辦 一 次 主 任 與 員 工 面 談 2. 分 組 分 梯 次 進 行, 時 間 約 為 一 小 時 處 理 上 級 機 關 1. 列 管 案 件 分 為 : 陳 情 訴 願 及 經 常 辦 理 研 考 交 付 重 大 案 件 訴 訟 案 件 ; 政 策 性 案 件 ; 人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民 爭 議 調 處 案 件 ; 其 他 重 大 政 策 性 案 2.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列 管 案 件 應 更 件 列 管 作 業 規 新 知 管 系 統 中 處 理 情 形 並 於 定 辦 竣 後 會 研 考 解 除 列 管 電 子 陳 情 案 件 由 研 考 收 文, 若 為 簡 易 問 題, 立 即 於 民 意 快 遞 或 電 電 子 民 意 信 箱 子 郵 遞 回 應 當 事 人 非 簡 易 問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題,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文 至 各 課 承 辦 作 業 要 點 提 出 答 覆 意 見, 由 研 考 回 覆 處 理 情 形 和 建 檔, 供 日 後 追 蹤 使 用 主 任 與 民 有 約 實 施 要 點 輿 情 蒐 集 分 析 處 理 要 點 與 稅 捐 稽 徵 處 延 伸 服 務 要 點 當 民 眾 有 土 地 相 關 疑 難 案 件 時 可 以 書 面 電 話 傳 真 或 親 向 本 所 登 記, 由 主 任 或 指 定 專 人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並 由 研 考 列 管 追 蹤 由 研 考 負 責 傳 播 媒 體 輿 情 蒐 集, 彙 整 後 呈 主 任 核 示 應 辦 事 項 交 承 辦 課 儘 速 處 理, 並 於 期 限 內 核 定 後 正 本 送 交 研 考 彙 整 歸 檔 1.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有 查 證 稅 籍 資 料 或 稅 捐 機 關 有 查 證 地 籍 資 料 之 需 者, 填 載 資 料 查 證 單 ( 簽 辦 回 復 聯 ), 回 傳 後 影 印 附 於 申 請 案 內, 據 以 辦 理 登 記 2. 本 項 傳 真 服 務 措 施, 原 則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配 合 辦 理, 地 政 與 稅 捐 機 關 應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聯 繫 追 蹤 事 宜 4 月 各 課 室 了 解 進 行 為 民 服 務 工 9 月 作 創 新 便 民 措 施 之 民 眾 滿 意 度 並 能 廣 納 各 界 建 言, 以 作 為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之 依 據 1 至 12 月 各 課 室 透 過 內 部 檢 討, 在 既 有 的 為 民 服 務 基 礎 上 不 斷 改 進 創 新, 展 現 令 民 眾 滿 意 的 服 務 有 效 處 理 上 級 機 關 交 付 列 管 及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並 依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竣, 提 高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經 常 辦 理 研 考 受 理 民 眾 以 本 所 網 頁 e-mail 陳 情 建 議 或 申 訴 案 件, 秉 持 日 落 原 則 儘 速 處 理 民 眾 疑 議 事 項, 以 維 本 所 服 務 形 象 1 至 12 月 研 考 為 推 動 各 項 地 政 業 務, 主 動 發 掘 及 解 決 民 眾 土 地 疑 難 問 題, 展 現 親 民 便 民 服 務 之 效 能 經 常 辦 理 研 考 地 籍 圖 重 測 換 1. 為 落 實 政 府 機 關 主 動 行 政, 提 11 月 至 加 強 輿 情 蒐 集 分 析 即 時 處 理 新 聞, 運 用 傳 播 媒 體 宣 達 政 策,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1.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擴 大 服 務 領 域, 主 動 解 決 民 眾 問 題, 避 免 民 眾 往 返 奔 波 之 苦 2. 強 化 機 關 間 之 聯 繫,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建 立 便 捷 迅 速 的 服 務 性 政 府 登 記 課 1. 展 現 貼 心 主 動 服 務 精 11

狀 便 民 作 業 要 點 提 昇 外 業 人 員 服 務 形 象 實 施 辦 法 協 助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要 點 公 告 現 值 作 業 要 點 與 不 動 產 專 業 人 士 召 開 地 價 作 業 座 談 會 實 施 要 點 供 迅 速 便 捷 之 書 狀 換 給 服 務, 就 年 度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歸 戶 後 之 所 有 權 人 主 動 辦 理 舊 狀 換 新 作 業 2. 地 籍 圖 重 測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完 竣 後, 主 動 規 劃 辦 理 舊 狀 換 新 作 業, 兼 採 派 員 親 臨 大 樓 建 物 現 場 換 狀 預 約 申 請 及 通 知 到 所 換 狀 等 方 式 辦 理 除 原 縣 頒 之 督 導 稽 核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外, 另 利 用 每 年 2 次 不 記 名 郵 寄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追 蹤 考 核 同 仁 平 時 外 業 作 業 情 形 依 臺 北 縣 政 府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辦 理 重 測 相 關 作 業, 確 實 釐 訂 各 階 段 工 作 及 各 單 位 ( 課 室 ) 之 工 作 職 責 1. 訂 定 作 業 時 程 表 2. 繪 製 相 關 資 料 3. 依 作 業 時 程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開 會 通 知 4. 廣 納 民 眾 意 見 及 檢 討 上 次 作 業 缺 失 1. 選 定 有 交 易 實 例 並 具 代 表 性 宗 地 或 基 準 地 2. 擬 定 會 議 時 間 及 彙 整 宗 地 查 估 資 料 3. 召 開 會 議 研 討 及 檢 視 市 場 波 動 情 形 12 月 神, 塑 造 優 質 政 府 形 象 2. 便 於 民 眾 確 實 掌 握 完 整 產 權 資 訊, 維 護 交 易 安 全 3. 減 少 民 眾 往 返 申 領 舟 車 勞 頓 之 苦, 達 簡 政 便 民 效 益 1 至 12 月 測 量 課 1. 透 過 查 核 制 度 建 立, 提 升 同 仁 服 務 態 度, 並 杜 絕 貪 贓 枉 法 情 事 發 生 2. 培 養 高 尚 品 德 及 為 民 服 務 觀 念 3. 使 民 眾 對 地 政 人 員 更 有 信 心, 並 進 一 步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1 至 12 月 測 量 課 確 實 釐 整 地 籍, 建 立 完 整 正 確 圖 籍 資 料, 保 障 公 私 有 之 合 法 產 權, 達 到 健 全 地 籍 管 理, 並 提 供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規 劃 之 用 9 至 12 月 地 價 課 透 過 現 值 說 明 會 召 開 廣 納 民 眾 意 見, 有 效 檢 視 地 價 區 段 劃 設 合 理 性 與 正 確 性 9 至 10 月 地 價 課 邀 請 轄 區 不 動 產 專 業 人 士 研 討 轄 區 不 動 產 交 易 情 形, 除 可 作 為 地 價 查 估 參 考 外, 並 能 精 進 地 價 作 業 及 貼 近 市 場 機 制 五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協 助 公 共 服 務 項 目 促 進 機 關 團 體 1. 志 工 義 工 運 用 間 結 盟 實 施 計 2. 社 區 關 係 互 動 1 至 12 月 研 考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協 助 公 共 服 務 並 加 強 機 關 間 聯 繫 12

畫 項 目 施 政 宣 導 及 走 入 群 眾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即 時 解 決 民 眾 意 外 突 發 事 件 作 業 要 點 地 政 士 志 工 駐 所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文 物 典 藏 計 畫 3. 行 政 資 源 互 援 4. 善 用 不 動 產 專 業 團 體 5. 與 教 育 單 位 之 互 助 6. 結 合 藝 術 團 體, 辦 理 藝 文 特 展 1. 運 用 轄 區 有 線 電 視 宣 導 2.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3. 於 各 種 雜 誌 刊 物 宣 導 4. 印 製 文 宣 資 料, 函 請 他 機 關 團 體 廣 為 宣 導 5.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場 合 宣 導 服 務 項 目 : 1. 現 金 遭 竊 或 遭 搶 之 協 助 報 警 處 理 2. 身 體 不 適 或 其 他 突 發 病 症 之 協 助 送 醫 治 療 3. 使 用 本 所 公 共 設 施, 不 慎 受 傷 者 之 送 醫 治 療 4. 情 緒 失 控 者 之 處 理 5. 意 圖 破 壞 公 共 設 備 之 處 理 6. 其 他 意 外 突 發 事 件 1. 加 強 辦 理 志 工 召 募 拓 展 志 工 來 源 及 宣 導 志 工 服 務 措 施, 提 高 志 工 服 務 熱 忱 2. 加 強 與 志 工 本 所 業 務 及 法 令 研 討 並 改 善, 提 升 服 務 績 效 3. 服 務 績 效 良 好 並 獲 民 眾 好 評 之 志 工, 陳 報 縣 府 公 開 表 揚 1. 受 理 人 民 案 件 時, 就 附 繳 證 件 中 值 得 珍 藏 之 資 料 文 件, 另 行 抽 存 管 理 2. 進 行 事 實 調 查 時,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足 資 保 存 價 值 之 文 書 應 予 抽 存 3. 請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公 所 或 稅 捐 稽 徵 單 位 提 供 值 得 珍 藏 之 相 關 資 料 4. 辦 理 屆 保 存 年 限 檔 案 銷 毀 作 業 時, 如 有 具 保 存 價 值 者, 應 予 抽 存 保 管 完 成 期 限 承 辦 單 位, 秉 持 主 動 出 擊 精 神, 爭 取 與 各 機 關 團 體 結 盟, 宣 導 政 府 服 務 政 策,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績 效 1 至 12 月 研 考 利 用 各 種 傳 播 媒 體 宣 導 施 政 作 為 及 服 務 措 施, 藉 由 積 極 與 民 眾 互 動 方 式, 連 結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眾 間 之 情 感 交 誼 12 月 總 務 加 強 服 務 民 眾, 即 時 協 助 解 決 民 眾 意 外 突 發 事 件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有 效 運 用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結 合 地 政 士 協 助 推 動 地 政 業 務, 投 入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經 常 辦 理 登 記 課 藉 由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方 式, 保 存 地 政 相 關 具 歷 史 價 值 之 文 件 資 料, 並 加 強 應 用 於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等 為 民 服 務 事 項, 發 揮 文 件 再 利 用 之 積 極 價 值 13

預 防 規 費 搶 劫 注 意 事 項 1. 訂 定 平 時 收 取 規 費 加 強 注 意 事 項, 如 規 費 主 辦 同 仁 隨 時 關 閉 抽 屜 大 額 現 鈔 送 存 金 庫 確 定 各 種 安 全 設 施 隨 時 保 持 堪 用 狀 態 等 2. 定 期 辦 理 危 機 發 生 情 形 之 相 關 模 擬 演 練, 加 強 業 務 同 仁 危 機 意 識 警 鈴 使 用 方 式 及 搶 案 發 生 之 處 理 要 領 1 至 12 月 登 記 課 利 於 員 工 養 成 危 機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處 置 能 力, 熟 悉 各 種 安 全 設 施 使 用 方 法 及 位 置, 避 免 發 生 規 費 搶 劫 事 件 時, 造 成 財 務 及 人 員 傷 亡 情 形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