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文 編 號 :1030000364 議 案 編 號 :1030213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887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4717 號 之 28 案 由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為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決 議, 檢 送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專 案 報 告, 請 查 照 案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受 文 者 : 立 法 院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總 處 培 字 第 10300204521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大 院 審 查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作 成 決 議, 請 本 總 處 檢 討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一 案, 茲 檢 送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專 案 報 告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大 院 103 年 1 月 14 日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第 18 次 會 議 通 過 之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決 議 辦 理 二 上 開 決 議 略 以, 本 總 處 每 年 選 送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進 修, 惟 成 效 均 未 彰 顯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短 期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係 為 強 化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性 通 用 之 英 語 能 力, 且 課 程 規 劃 無 關 專 業 領 域, 並 非 只 有 出 國 一 途 以 達 目 的 ;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之 經 濟 效 益 與 必 要 性 頗 值 商 榷 ; 辦 理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以 增 進 其 英 語 能 力, 惟 進 修 外 語 之 管 道 多 元, 國 內 各 種 外 語 訓 練 機 構 繁 多, 並 非 只 有 出 國 一 途, 其 效 益 與 必 要 性 頗 值 商 榷, 請 本 總 處 於 本 會 期 結 束 前 向 大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報 101
正 本 : 立 法 院 副 本 :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主 計 室 公 關 組 ( 均 含 附 件 ) 人 事 長 黃 富 源 報 102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3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案 決 議 事 項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專 案 報 告 壹 前 言 102 年 10 月 30 日 大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總 處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決 議 略 以, 本 總 處 每 年 均 編 列 數 仟 萬 元 選 送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進 修, 惟 成 效 均 未 彰 顯, 由 於 政 府 財 政 逐 年 拮 据, 爰 提 案 要 求 刪 減 預 算, 以 共 體 時 艱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短 期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100 年 度 及 101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平 均 年 需 千 餘 萬 元, 依 該 訓 練 計 畫 第 12 點 第 3 項 規 定 : 本 訓 練 以 一 般 性 通 用 英 語 課 程 為 主, 涉 及 各 專 業 領 域 之 英 語 訓 練, 仍 應 由 各 專 業 部 會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可 知 該 訓 練 計 畫 係 為 強 化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 已 具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 一 般 性 通 用 之 英 語 能 力, 且 課 程 規 劃 偏 重 於 文 書 作 業 技 巧, 無 關 專 業 領 域, 並 非 只 有 出 國 一 途 以 達 目 的 本 總 處 10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與 考 用 項 下 辦 理 選 送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研 習 業 務 分 支 計 畫 辦 理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之 國 外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預 算 編 列 500 萬 元 ; 規 劃 訓 練 進 修 分 支 計 畫 辦 理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之 國 內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預 算 編 列 125 萬 元, 然 經 濟 效 益 與 必 要 性 頗 值 商 榷 選 送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研 習 項 下 編 列 辦 理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之 國 外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計 5,000 千 元, 本 項 業 務 以 增 進 其 英 語 能 力, 惟 進 修 外 語 之 管 道 多 元, 國 內 各 種 外 語 訓 練 機 構 繁 多, 並 非 只 有 出 國 一 途, 其 效 益 與 必 要 性 頗 值 商 榷 上 開 4 決 議 均 請 本 總 處 於 本 會 期 結 束 前 向 大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謹 就 上 開 決 議 提 出 報 告 如 下 : 貳 目 前 辦 理 現 況 一 辦 理 方 式 為 落 實 總 統 於 100 年 4 月 7 日 提 升 國 人 英 語 能 力 行 動 方 案 簡 報 會 議 裁 示, 請 本 總 處 仿 照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模 式, 提 出 以 3 個 月 為 期 之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培 訓 計 畫, 本 總 處 爰 簽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短 期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採 制 度 性 辦 理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短 期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本 訓 練 ), 期 能 以 密 集 短 期 全 時 之 英 語 訓 練 培 育 國 際 事 務 專 業 人 才, 改 善 過 去 公 務 人 員 分 散 零 星 之 英 語 培 訓 方 式, 謹 將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課 程 規 劃 : 以 小 班 教 學 配 合 課 程 講 授 個 案 教 學 情 境 模 擬 小 組 討 論 及 實 際 演 練 報 103
等 多 元 教 學 技 法, 由 具 專 業 英 語 教 學 背 景 外 籍 教 師 全 程 英 語 授 課 ( 二 ) 訓 練 期 間 及 地 點 : 分 為 國 內 及 國 外 訓 練, 國 內 訓 練 為 全 時 進 修 3 個 月 或 公 餘 ( 夜 間 ) 進 修 6 個 月, 國 外 訓 練 得 視 經 費 額 度, 配 合 國 內 訓 練, 選 送 成 績 優 良 學 員 赴 英 語 系 國 家 進 行 一 定 期 間 之 國 外 訓 練 ( 三 ) 英 語 培 訓 成 果 1.100 年 辦 理 情 形 :7 至 10 月 辦 理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之 國 內 課 程, 薦 送 中 央 機 關 所 屬 人 員 21 人, 並 於 國 內 課 程 結 束 後, 選 送 成 績 優 異 者 19 人, 於 11 至 12 月 間 赴 美 國 德 州 國 際 教 育 協 會 進 行 為 期 1 個 月 之 國 外 課 程 2.101 年 辦 理 情 形 : 國 內 訓 練 共 辦 理 職 場 英 語 致 用 技 巧 進 階 班 集 中 膳 宿 全 時 進 修 英 語 精 進 A 班 及 B 班, 共 計 培 訓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69 人, 並 考 量 經 費 與 訓 練 品 質 及 外 交 部 之 推 薦,7 月 與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立 大 學 語 言 中 心 合 作 辦 理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立 大 學 班, 選 送 職 場 英 語 致 用 技 巧 進 階 班 及 集 中 膳 宿 全 時 進 修 英 語 精 進 A 班 之 成 績 優 異 學 員 共 21 人 赴 美 國 進 行 1 個 月 的 課 程 ; 又 於 12 月 辦 理 美 國 研 究 所 班, 選 送 集 中 膳 宿 全 時 進 修 英 語 精 進 A 班 及 B 班 之 成 績 優 異 學 員 28 人, 赴 美 國 華 盛 頓 特 區 之 美 國 研 究 所 進 行 3 週 之 課 程 二 訓 練 對 象 參 訓 學 員 之 資 格 條 件 係 以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不 含 外 交 部 ) 現 任 專 員 或 相 當 層 級 合 格 實 授 薦 任 第 8 職 等 以 上 之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 不 含 駐 外 人 員 及 機 要 人 員 ) 辦 理 與 行 政 院 重 大 政 策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等 業 務 直 接 相 關 或 直 接 辦 理 國 際 交 涉 事 務, 且 具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並 通 過 本 總 處 辦 理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者 薦 審 程 序 係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擇 優 推 薦 1 至 3 人, 經 本 總 處 審 查 被 推 薦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並 安 排 英 語 測 驗 及 經 綜 合 考 評 後, 核 定 國 內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且 於 國 內 訓 練 結 束 後, 擇 優 遴 選 學 員 參 與 國 外 訓 練 三 成 效 追 蹤 ( 一 )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 由 本 總 處 辦 理 返 國 成 果 發 表 會, 學 員 必 須 於 發 表 會 中 全 程 以 英 文 進 行 報 告, 並 由 考 評 委 員 就 英 語 學 習 內 容 進 行 提 問, 學 員 即 席 以 英 語 回 答, 再 由 考 評 委 員 就 學 員 英 語 口 頭 報 告 與 回 應 之 流 暢 度 及 個 人 與 小 組 報 告 綜 合 評 分, 其 成 績 送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參 考 ( 二 ) 進 行 心 得 分 享 : 學 員 得 於 返 國 後 2 個 月 內, 由 主 管 機 關 安 排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 三 )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 每 位 學 員 須 撰 寫 至 少 英 文 2,500 字 之 個 人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包 含 課 程 學 習 及 參 訪 心 得 對 國 家 當 前 與 未 來 整 體 英 語 人 才 培 育 之 建 議 等, 並 參 考 目 前 主 辦 業 報 104
務 及 服 務 機 關 職 掌, 選 擇 不 同 主 題 並 分 組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且 全 體 學 員 應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撰 寫 出 國 報 告 ( 四 ) 訓 後 效 益 延 續 : 學 員 須 參 加 本 總 處 不 定 期 辦 理 之 回 流 教 育 ( 如 專 題 演 講 或 座 談 會 ) 及 自 行 參 與 其 他 英 語 相 關 學 習 活 動 至 少 1 場, 並 於 本 總 處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時 擔 任 英 語 種 子 師 資, 提 供 經 驗 分 享, 且 各 主 管 機 關 於 學 員 返 國 後 2 個 月 內 須 填 列 學 員 學 習 情 形 調 查 表 函 送 本 總 處 參 問 題 分 析 一 國 內 外 訓 練 銜 接 規 劃 及 合 作 對 象 遴 選 可 再 精 進 本 訓 練 係 採 國 內 外 銜 接 方 式 辦 理, 以 國 內 訓 練 加 強 參 訓 學 員 專 業 英 語 能 力, 並 選 送 國 內 訓 練 成 績 優 異 者 赴 國 外 進 行 訓 練, 藉 由 全 英 語 情 境 式 教 學 方 式, 增 進 參 訓 學 員 口 語 演 練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為 發 揮 國 內 外 課 程 銜 接 之 效 益, 並 挑 選 可 配 合 本 訓 練 需 求, 提 供 客 製 化 課 程 之 合 作 對 象, 遴 選 國 外 合 作 對 象 作 業 發 揮 國 外 訓 練 之 情 境 學 習 成 效, 似 可 再 精 進 二 分 組 訓 練 方 式 可 再 精 進 本 訓 練 學 員 係 來 自 各 部 會, 所 需 英 語 專 業 需 求 及 知 能 也 有 所 區 別, 如 何 依 照 各 部 會 不 同 屬 性 及 英 語 專 業, 就 參 訓 學 員 加 以 分 組, 以 加 強 訓 練 效 益, 似 宜 再 加 以 研 議 三 課 程 內 容 安 排 可 再 精 緻 化 目 前 國 內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國 際 會 議 簡 報 公 務 文 書 ( 包 括 條 約 協 定 及 契 約 等 文 書 之 撰 擬 ) 報 告 撰 寫 及 國 際 談 判 技 巧 等 處 理 國 際 事 務 人 員 需 要 之 實 用 性 英 語 課 程, 國 外 課 程 則 著 重 全 英 語 情 境 式 教 學 之 效 益, 未 來 課 程 內 容 將 如 何 配 合 機 關 屬 性 及 專 業 分 組, 強 化 訓 練 供 需 之 關 連 性, 並 針 對 不 同 需 求 設 計 客 製 化 課 程, 亦 為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四 訓 練 成 效 測 量 與 追 蹤 可 再 加 強 本 訓 練 之 參 訓 學 員 在 接 受 國 內 及 國 外 英 語 訓 練 後, 確 有 提 升 其 英 語 溝 通 表 達 之 能 力, 為 呈 現 訓 練 效 益, 俾 使 外 界 充 分 知 悉 本 訓 練 之 效 果, 可 加 強 訓 練 成 效 測 量 與 追 蹤 又 因 國 內 並 無 全 英 語 之 練 習 情 境, 恐 弱 化 其 累 積 之 英 語 能 力, 如 何 持 續 加 強 參 訓 學 員 之 英 語 學 習 效 益, 宜 予 進 一 步 研 議 肆 未 來 精 進 做 法 一 精 進 規 劃 國 內 外 銜 接 訓 練 及 遴 選 合 作 對 象 依 據 語 言 學 習 理 論 中 最 著 名 且 廣 為 接 受 的 情 境 教 學 法 (Situated Teaching), 如 學 習 者 置 身 於 全 英 語 的 環 境, 以 英 語 思 維 模 式 在 自 然 且 吻 合 學 習 目 標 的 情 境 中, 最 能 激 發 學 習 興 趣 並 建 構 自 身 的 知 識 體 系 基 此, 本 訓 練 係 符 合 上 揭 理 論, 並 將 精 進 規 劃 國 內 外 課 報 105
程 之 銜 接, 使 國 內 外 課 程 具 備 一 貫 性 及 整 體 性, 讓 參 訓 學 員 能 有 效 將 國 內 訓 練 所 學 實 際 運 用 於 國 外 訓 練 中, 提 升 國 外 訓 練 情 境 教 學 之 效 益, 並 將 審 慎 選 定 訓 練 之 國 家 地 點 及 可 配 合 提 供 客 製 化 課 程 之 合 作 學 校 或 訓 練 機 構 二 依 學 員 背 景 及 機 關 性 質 精 進 分 組 方 式 為 提 升 本 訓 練 之 效 益, 將 研 議 精 進 分 組 訓 練 方 式, 依 學 員 背 景 機 關 性 質 及 所 需 英 語 知 能 予 以 分 組, 如 可 分 為 條 約 撰 擬 國 際 談 判 經 貿 環 保 綠 能 等 專 業 英 語 組 別, 再 委 請 專 業 訓 練 學 校 或 機 構 設 計 不 同 之 專 業 英 語 課 程, 除 確 保 訓 練 符 合 參 訓 學 員 之 需 求, 亦 可 使 學 員 將 所 學 運 用 於 業 務 上 三 依 機 關 屬 性 及 業 務 所 需 精 緻 化 課 程 內 容 配 合 上 揭 分 組 方 式 之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亦 將 再 予 精 進 國 內 課 程 先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依 機 關 屬 性 及 業 務 提 出 需 求, 如 涉 及 跨 部 會 事 項, 可 由 本 總 處 擔 任 協 調 溝 通 平 台, 再 委 請 訓 練 機 構 設 計 不 同 課 程 ; 國 外 訓 練 則 可 請 合 作 對 象 針 對 不 同 分 組 規 劃 國 內 課 程 之 進 階 課 程, 並 可 分 別 聚 焦 在 不 同 主 題 或 業 務 層 面 如 綠 能 環 保 國 際 政 治 能 源 政 策 等 相 關 議 題 四 加 強 訓 練 成 效 測 量 與 追 蹤 ( 一 ) 要 求 參 訓 學 員 參 加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並 達 一 定 標 準 : 為 有 效 呈 現 訓 練 成 效, 將 研 議 要 求 參 訓 學 員 須 於 訓 後 一 定 期 間 內, 參 加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並 達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 二 ) 確 實 將 訓 練 成 果 運 用 於 業 務 層 面 : 為 確 保 訓 練 效 果 轉 化 至 機 關 業 務 層 面, 將 課 責 主 管 機 關 填 報 訓 後 成 效 追 蹤 表, 俾 利 掌 握 參 訓 學 員 能 將 所 學 知 能 確 實 運 用 於 業 務 執 行 之 情 形 ( 三 ) 課 責 主 管 機 關 自 辦 英 語 訓 練, 擴 散 訓 練 效 益 : 為 持 續 本 訓 練 效 益, 將 研 議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需 求 自 辦 英 語 訓 練, 並 由 參 訓 學 員 擔 任 種 子 教 師 回 饋 訓 練 經 驗, 以 擴 大 本 訓 練 之 外 溢 效 果 伍 結 語 面 對 全 球 化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國 際 互 動 關 係 頻 繁 而 複 雜, 國 與 國 之 間 競 爭 更 加 激 烈 然 而 在 國 家 財 政 日 形 困 難 之 際, 如 何 兼 顧 國 家 競 爭 力 及 訓 練 成 本 效 益 均 是 重 要 且 嚴 肅 的 課 題 本 訓 練 能 強 化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涉 外 及 談 判 等 英 語 能 力, 對 於 維 護 我 國 國 際 權 益 之 交 涉 與 談 判 專 業 領 域 知 識 之 汲 取 及 培 養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之 人 才, 均 有 其 功 能 及 必 要 性, 未 來 透 過 精 進 國 外 訓 練 效 益 及 分 組 方 式 改 良 課 程 目 標 與 內 容 及 加 強 訓 練 成 效 測 量 與 追 蹤 等 相 關 精 進 做 法, 將 能 充 分 善 用 有 限 的 訓 練 資 源 及 發 揮 最 大 訓 練 效 益 報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