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試 院 第 12 屆 第 10 次 會 議 考 選 部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壹 考 選 行 政 從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招 募 制 度 探 討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改 進 方 向 一 前 言 本 部 於 102 年 10 月 辦 理 國 際 暨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多 位 國 外 學 者 針 對 該 國 之 公 務 人 員 司 法 官 警 察 與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提 出 論 文 介 紹 為 深 化 研 討 會 之 效 益, 特 責 成 部 內 同 仁 再 詳 細 研 究 不 同 國 家 在 各 類 公 務 人 才 甄 選 之 長 處 與 經 驗, 冀 望 對 我 國 考 選 制 度 改 革 有 所 助 益 本 報 告 探 討 與 我 國 同 屬 東 亞 國 家 的 日 本, 其 國 家 公 務 員 新 招 募 制 度 之 改 革 重 點 與 特 色 ;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日 本 的 經 驗 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之 強 化 與 精 進, 應 有 所 啟 發 學 習 二 2012 年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新 招 募 制 度 概 述 ( 一 ) 緣 起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為 掌 管 中 央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的 基 本 法, 採 用 功 績 制 度 作 為 公 務 員 人 資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則 人 事 院 為 中 央 人 事 機 關, 雖 隸 屬 於 內 閣, 但 法 律 賦 予 其 超 然 獨 立 之 地 位, 負 責 籌 辦 中 立 公 平 之 國 家 公 務 員 招 募 考 試 長 達 60 年 為 因 應 公 共 服 務 環 境 之 變 遷, 回 應 國 際 化 要 求, 人 事 院 於 西 元 2008 年 6 月 邀 集 各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召 開 審 議 招 募 考 試 範 型 之 專 家 會 議, 推 動 公 務 員 招 募 考 試 之 革 新 與 改 進, 以 招 募 更 具 才 能 者 擔 任 公 務 員, 歷 經 12 次 會 議, 於 2009 年 3 月 提 出 總 結 報 告, 新 的 招 募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於 2012 年 實 施 ( 二 ) 改 革 重 點 1. 廢 止 原 已 實 施 甚 久 之 第 Ⅰ Ⅱ Ⅲ 種 考 試 及 其 他 考 試 ( 國 稅 專 門 官 等 12 類 ) 的 區 分, 重 整 建 構 為 綜 合 職 考 試 一 般 職 考 試 專 門 職 考 試 經 驗 者 招 募 考 試 之 新 考 試 內 涵 2. 於 綜 合 職 考 試 中 新 設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招 募 考 試 3. 將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轉 換 為 能 力 與 表 現 取 向 的 制 度 4. 確 保 人 才 多 元 性 的 考 試 制 度 5. 改 善 證 明 才 能 的 方 法 : 包 括 (1) 建 立 基 礎 能 力 測 驗, 著 重 於 - 1 -
測 驗 邏 輯 思 考 實 務 能 力 以 及 個 人 素 質, 勝 過 於 細 部 知 識 (2) 各 類 考 試 於 進 行 面 談 前 均 實 施 人 格 測 驗, 以 進 行 更 精 確 的 面 談 (3) 將 政 策 議 題 研 討 型 測 驗 導 入 綜 合 職 任 用 考 試, 目 的 在 於 測 試 應 考 人 的 政 策 規 劃 與 表 現 能 力 6. 回 應 全 球 化 的 措 施, 新 招 募 考 試 對 於 英 語 能 力 頗 為 重 視 三 2012 年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新 招 募 制 度 架 構 以 下 就 新 招 募 制 度 中 每 種 考 試 之 考 試 類 型 類 科 資 格 測 驗 方 式 等 列 表 說 明 : ( 一 ) 綜 合 職 考 試 : 本 考 試 是 為 從 事 高 階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的 工 作 需 要, 例 如 政 策 規 劃, 所 進 行 的 招 募 考 試 其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1: 表 1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新 招 募 制 度 綜 合 職 考 試 內 容 項 目 說 明 考 試 類 型 分 為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考 試 與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2 種 1.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考 試 : 分 為 行 政 學 人 類 科 學 工 程 學 數 理 / 物 理 / 地 球 科 學 化 學 / 生 物 / 藥 學 農 業 科 學 / 水 產 農 業 及 農 村 工 程 林 業 / 自 然 環 境 法 務 等 9 類 科 考 試 類 科 2.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分 為 政 治 / 國 際 關 係 法 律 經 濟 學 人 類 科 學 工 程 學 數 理 / 物 理 / 地 球 科 學 化 學 / 生 物 / 藥 學 農 業 科 學 / 水 產 農 業 及 農 村 工 程 林 業 / 自 然 環 境 教 養 ( 指 跨 領 域 通 才, 具 企 劃 基 礎 能 力 ) 等 11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1.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考 試 : 取 得 研 究 所 文 憑 者, 以 及 預 計 於 30 歲 前 自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另 法 務 類 科 的 應 考 人 須 先 通 過 司 法 考 試 2.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年 齡 在 21 至 29 歲 之 間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 含 預 期 畢 業 者 ), 其 年 齡 為 20 歲 者 只 能 報 考 教 養 類 科 考 試 測 驗 方 式 1.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考 試 ( 法 務 類 科 考 試 除 外 ) : 本 測 驗 是 為 了 測 出 應 考 人 具 備 公 務 員 所 需 之 基 本 知 能 B.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選 擇 題 ) - 2 -
項 目 說 明 A.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申 論 題 ): 本 測 驗 是 為 了 測 出 應 考 人 具 備 每 個 類 科 所 需 之 專 門 知 識 B. 政 策 議 題 研 討 型 測 驗 : 本 測 驗 包 含 小 組 研 討 與 報 告, 以 測 出 應 考 人 具 備 簡 報 與 溝 通 技 巧, 同 時 應 考 人 必 須 以 日 英 文 資 料 作 為 簡 報 與 討 論 的 參 考 C. 面 談 : 個 別 式 面 談, 是 為 了 評 估 應 考 人 的 人 格 與 人 際 關 係 技 巧 面 談 前 先 進 行 人 格 測 驗 作 為 面 談 參 考 2.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考 試 ( 法 務 類 科 考 試 ) 測 驗 方 式 A. 政 策 議 題 研 討 型 測 驗 B. 面 談 3.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教 養 類 科 考 試 除 外 ) B.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選 擇 題 ) A. 政 策 議 題 申 論 型 測 驗 : 本 測 驗 目 的 在 測 出 政 策 制 定 綜 合 性 思 考 與 判 斷 能 力 ( 含 英 文 參 考 資 料 ) B. 面 談 4.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教 養 類 科 考 試 ) B. 綜 合 性 申 論 測 驗 : 本 測 驗 目 的 在 測 出 以 通 識 大 範 圍 與 專 業 背 景 為 基 礎 之 綜 合 性 思 考 與 決 策 能 力 A. 政 策 議 題 研 討 型 測 驗 B. 企 劃 提 案 測 驗 ( 筆 試 與 口 試 ) 本 測 驗 目 的 在 測 出 應 考 人 具 備 規 劃 技 巧 建 設 性 思 考 技 巧 以 及 闡 述 技 巧 C. 面 談 - 3 -
( 二 ) 一 般 職 考 試 : 本 考 試 是 為 了 招 募 從 事 日 常 行 政 庶 務 文 書 的 辦 公 室 工 作 或 基 礎 性 技 術 人 員 其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2: 表 2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新 招 募 制 度 一 般 職 考 試 內 容 項 目 說 明 分 為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中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中 途 任 用 考 試 類 型 考 試 3 種 1.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分 為 行 政 電 氣 / 電 子 / 資 訊 機 械 土 木 建 築 物 理 化 學 農 業 農 業 及 農 村 工 程 林 業 等 10 類 科 考 試 類 科 2. 中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及 中 途 任 用 考 試 : 分 為 辦 公 室 工 作 工 程 學 農 業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林 業 等 5 類 科 1.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年 齡 21 至 29 歲 之 大 學 畢 業 生 ; 另 未 滿 21 歲 但 已 大 學 畢 業 ( 含 預 期 畢 業 者 ) 應 考 資 格 或 短 期 大 學 畢 業 ( 含 預 期 畢 業 者 ) 亦 可 報 考 2. 中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預 期 畢 業 者 或 畢 業 2 至 5 年 者 3. 中 途 任 用 考 試 ( 入 門 等 級 ):40 歲 以 下 1.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B.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選 擇 題 ) C. 短 文 申 論 測 驗 [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 本 測 驗 目 的 在 測 出 應 考 人 對 科 目 的 了 解 與 文 書 技 巧 D.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申 論 題 ) [ 行 政 類 考 試 除 外 ] A. 面 談 2. 中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及 中 途 任 用 考 試 測 驗 方 式 B.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選 擇 題 )[ 辦 公 室 工 作 類 科 考 試 除 外 ] C. 適 性 測 驗 ( 選 擇 題 )[ 辦 公 室 工 作 類 科 考 試 ]: 本 測 驗 目 的 在 測 出 應 考 人 迅 速 確 實 地 執 行 辦 公 室 工 作 的 能 力 ( 應 考 人 就 一 份 快 速 確 認 表 單, 盡 可 能 在 時 限 內 正 確 回 答 越 多 題 越 好 ; 題 目 很 簡 單, 包 括 蒐 尋 與 取 代 整 理 核 對 計 算 與 分 類 ) D. 作 文 測 驗 [ 辦 公 室 工 作 類 科 考 試 ]: 本 測 驗 目 的 在 測 出 應 考 人 對 科 目 的 了 解 與 文 書 技 巧 A. 面 談 - 4 -
( 三 ) 專 門 職 考 試 : 本 考 試 是 為 了 招 募 從 事 特 定 行 政 領 域 的 專 業 工 作 其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3: 表 3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新 招 募 制 度 專 門 職 考 試 內 容 項 目 說 明 考 試 類 型 分 為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及 中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2 種 1.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分 為 皇 家 護 衛 官 法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財 務 專 門 官 國 稅 專 門 官 食 品 衛 生 稽 查 員 勞 動 基 準 稽 查 員 航 空 管 考 試 類 科 制 員 等 8 類 科 2. 中 學 畢 業 生 考 試 : 分 為 皇 家 護 衛 官 刑 務 官 移 民 管 制 官 稅 務 官 航 空 保 安 大 學 學 生 海 上 保 安 大 學 學 生 海 上 保 安 學 校 學 生 氣 象 大 學 學 生 等 8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各 類 科 考 試 均 依 各 專 門 職 工 作 所 需, 訂 定 年 齡 學 歷 及 其 他 特 定 條 件 除 了 基 礎 能 力 測 驗 ( 選 擇 題 ) 與 面 談 之 外, 因 應 各 專 測 驗 方 式 門 職 工 作 所 需 之 特 定 能 力, 而 施 予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選 擇 題 ) 或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申 論 題 ) 或 論 文 或 外 國 語 或 實 作 等 不 同 之 測 驗 - 5 -
( 四 ) 經 驗 者 招 募 考 試 : 本 考 試 性 質 屬 於 中 途 任 用 考 試, 是 為 了 招 募 私 部 門 單 位 主 管 級 以 上 之 有 實 務 經 驗 的 人 才 其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4: 表 4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新 招 募 制 度 經 驗 者 招 募 考 試 內 容 項 目 說 明 考 試 類 科 由 內 閣 府 與 各 省 廳 於 職 務 開 缺 時, 依 該 職 務 位 階 而 定 至 少 大 學 畢 業 滿 5 年 或 中 學 畢 業 滿 9 年 以 上, 必 要 應 考 資 格 時 可 延 長 或 縮 減 畢 業 最 低 年 數 之 限 制, 或 依 職 位 的 特 性 訂 定 特 別 要 求 測 驗 方 式 除 了 基 礎 能 力 測 驗 ( 選 擇 題 ) 與 面 談 外, 其 他 測 驗 則 依 各 該 職 位 需 求 而 設 四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招 募 制 度 特 色 ( 一 ) 各 等 級 公 務 員 考 試, 均 至 少 採 取 2 階 段 過 程, 且 均 將 面 談 納 為 考 試 之 一 環, 部 分 等 級 或 類 科 甚 至 將 面 談 區 分 為 2 階 段 ( 二 ) 筆 試 之 考 試 科 目 極 少, 至 多 4 科, 測 驗 試 題 最 多 不 超 過 50 題, 且 試 題 內 容 非 以 單 純 教 科 書 為 依 據, 通 常 為 各 領 域 全 面 性 之 綜 合 研 析, 部 分 科 目 並 提 供 自 選 考 題 作 答 之 機 制 ( 三 ) 考 試 類 科 區 分 與 我 國 相 較 簡 單 甚 多, 不 若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設 有 119 類 科 普 考 設 有 78 類 科 ( 四 ) 設 有 針 對 具 私 部 門 工 作 經 驗 之 在 職 人 員 所 規 劃 之 考 試 類 科, 且 一 經 任 用 即 可 擔 任 係 長 ( 相 當 我 國 之 股 長 ) 等 級 之 主 管 職 務, 而 非 以 學 歷 為 優 先 考 量 ( 五 ) 新 招 募 制 度 對 於 英 語 能 力 頗 為 重 視, 例 如 綜 合 職 考 試 與 一 般 職 考 試 ( 大 學 畢 業 程 度 ) 的 基 礎 能 力 測 驗, 納 入 更 多 能 測 出 英 語 掌 握 能 力 的 考 題 此 外, 綜 合 職 考 試 的 政 策 議 題 研 討 型 測 驗 ( 研 究 所 畢 業 程 度 ), 與 政 策 議 題 申 論 型 測 驗 ( 大 學 畢 業 程 度 ), 原 則 上 以 英 語 文 件 作 為 參 考 資 料 另 依 據 日 本 人 事 院 網 站 資 料 顯 示, 自 2015 年 開 - 6 -
始, 參 加 綜 合 職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如 通 過 TOEFL TOEIC IELTS 實 用 英 語 技 能 檢 定, 成 績 達 規 定 標 準 者 將 可 獲 得 總 分 加 分 五 供 本 部 未 來 思 考 改 進 方 向 代 結 論 ( 一 )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採 用 分 階 段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包 括 基 礎 能 力 測 驗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均 為 測 驗 式 試 題, 第 二 階 段 為 專 門 能 力 測 驗 ( 申 論 題 ) 政 策 研 討 型 測 驗 及 面 談 等, 本 (103) 年 1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8 條, 已 列 有 分 階 段 考 試 之 法 源, 未 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研 議 朝 分 階 段 考 試 方 向 規 劃 辦 理, 分 階 段 考 試 與 民 國 87 年 至 94 年 舉 行 之 分 試 考 試 不 同, 係 每 年 定 期 統 一 舉 辦 第 一 階 段 通 識 性 科 目 考 試, 大 學 在 學 學 生 即 可 報 考, 應 試 科 目 預 定 包 括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公 務 基 礎 知 識 邏 輯 判 斷 與 資 料 分 析 等, 及 格 資 格 予 以 保 留 若 干 年,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者, 始 能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並 依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擇 優 錄 取, 以 提 升 考 試 之 效 能, 亦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用 合 一 之 意 旨 ( 二 ) 檢 討 考 試 類 科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類 科 係 採 大 範 圍 分 類, 我 國 因 強 調 教 考 用 配 合, 又 遵 循 一 職 系 一 類 科 原 則, 致 類 科 劃 分 頗 細, 除 產 生 過 度 偏 重 專 業 知 識 而 忽 略 通 才 職 能 之 質 疑, 並 增 加 典 試 及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之 複 雜 度 以 及 人 力 成 本 負 荷, 宜 適 時 會 同 銓 敘 部 通 盤 檢 討 職 系 及 類 科 之 設 置, 適 度 予 以 調 整 ( 三 ) 檢 討 應 試 科 目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筆 試 科 目 僅 2 至 4 科, 較 我 國 簡 單 許 多, 且 可 由 應 考 人 選 題 作 答,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數 較 多, 目 前 本 部 研 議 予 以 簡 併, 並 甫 於 11 月 4 日 召 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專 案 小 組 第 7 次 會 議, 與 會 委 員 大 多 數 認 為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列 考 過 多, 宜 予 簡 併, 約 2 至 3 科 亦 足 以 達 到 衡 鑑 應 考 人 能 力 之 目 的 準 此, 如 能 配 合 在 分 階 段 考 試 之 架 構 下 適 當 簡 併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可 使 考 試 之 辦 理 更 精 緻 化 效 率 化 ( 四 ) 持 續 推 動 考 試 方 式 多 元 化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不 論 等 級 種 類, 其 考 試 程 序 中 均 列 有 口 試, - 7 -
並 於 口 試 前 先 進 行 人 格 測 驗 ; 綜 合 職 考 試 並 有 政 策 議 題 研 討 型 測 驗 (6 人 為 一 小 組 進 行 討 論 與 報 告 ), 近 年 來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方 式 已 朝 多 元 化 方 向 發 展, 惟 受 限 於 考 試 規 模 場 地 經 費 等 因 素, 目 前 仍 以 單 採 筆 試 者 居 多, 未 來 配 合 分 階 段 考 試 之 逐 試 篩 選 機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除 筆 試 外, 宜 逐 步 增 加 口 試, 並 採 結 構 化 口 試 加 重 口 試 占 分 比 重 及 淘 汰 作 用, 以 甄 拔 切 合 需 用 之 人 才 ( 五 )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日 本 為 因 應 行 政 機 關 國 際 事 務 增 加, 新 招 募 考 試 對 於 英 語 能 力 頗 為 重 視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科 目 列 有 英 文 ( 測 驗 題, 與 法 學 知 識 或 公 民 等 併 科 考 試 ), 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考 試 自 本 (103) 年 開 始, 將 報 名 前 三 年 內 曾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列 為 應 考 資 格 條 件 ; 對 於 與 國 際 涉 外 事 務 相 關 或 業 務 須 使 用 英 語 之 類 科 人 員, 本 部 將 協 調 用 人 機 關, 將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列 為 應 考 資 格 條 件, 以 強 化 英 語 能 力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