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宜 蘭 縣 政 府 與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上 下 級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表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徵 才 公 告 徵 才 公 告 甄 審 會 審 議 甄 審 會 審 議 首 長 圈 定 首 長 圈 定 發 布 派 令 發 布 派 令 start start 職 務 出 缺 職 務 出 缺 銓 敘 審 定 銓 敘 審 定 end end 造 列 名 冊 造 列 名 冊 面 試 測 驗 面 試 測 驗 陞 任 評 分 陞 任 評 分 內 陞 外 補 商 調 商 調 ( 內 陞 無 )
在 開 始 甄 補 程 序 前, 請 確 認 貴 機 關 是 否 由 本 府 統 籌 辦 理
權 責 劃 分 規 定 非 本 府 統 籌 辦 理 之 所 屬 機 關 主 管 以 上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本 府 核 定 甄 補 方 式 後 由 本 府 辦 理 商 調 及 核 發 派 令 其 餘 職 務 自 行 辦 理 甄 選 及 商 調 程 序 後 報 本 府 核 發 派 令 本 府 統 籌 辦 理 之 所 屬 機 關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本 府 核 定 甄 補 方 式 後 自 行 辦 理 內 陞 或 外 補 程 序 簽 報 本 府 提 甄 審 會 審 議 後 由 本 府 辦 理 商 調 及 核 發 派 令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的 常 見 問 題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公 務 人 員 遴 補 方 式 有 哪 幾 種? 簽 呈 的 內 容? 簽 呈 的 附 件? 簽 呈 由 誰 決 行? 如 需 上 府 簽, 程 序 為 何? 須 會 辦 哪 些 單 位?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 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 則 採公開 公平 公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 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 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 格之人員 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如 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 外 應公開甄選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公 務 人 員 遴 補 方 式 內 陞 外 補 考 試 分 發
外 補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擬 辦 理 外 補 乙 案,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本 所 幹 事 修 明, 即 將 調 任 平 安 事 務 所 組 長 職 務, 所 遺 職 缺 擬 由 本 所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 修 員 派 令 如 附 件 1) 二 檢 陳 徵 才 公 告 稿 1 份 ( 如 附 件 2)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內 陞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擬 辦 理 內 陞 乙 案,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本 所 幹 事 修 明, 即 將 調 任 平 安 事 務 所 組 長 職 務, 所 遺 職 缺 擬 由 本 所 人 員 陞 任 遞 補 ( 修 員 派 令 如 附 件 1) 二 檢 陳 本 所 符 合 陞 任 資 格 人 員 名 冊 1 份 ( 如 附 件 2) 三 為 期 公 允, 本 案 於 甄 審 前 擬 辦 理 面 試 ( 面 試 徵 才 公 告 稿 如 附 件 3)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小 結 公 務 人 員 遴 補 方 式 : 內 陞 外 補 考 試 分 發 簽 呈 內 容 : 如 範 例 簽 呈 附 件 : 職 務 出 缺 證 明 徵 才 公 告 陞 任 名 冊 簽 呈 由 誰 決 行 : 機 關 首 長 or 縣 長 ( 依 權 責 劃 分 ) 上 府 簽 之 程 序 : 先 送 本 府 業 務 監 督 單 位 核 章 後, 會 辦 人 事 處, 再 陳 縣 長 核 示
外 補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徵 才 公 告 徵 才 公 告 的 內 容 有 哪 些 該 注 意 的? 可 否 限 制 現 職 人 員 或 年 齡? 資 格 條 件 要 怎 麼 訂? 徵 才 資 料 要 公 告 在 哪? 公 告 日 數 至 少 要 幾 天? 除 了 徵 才 公 告 之 外, 可 否 另 訂 簡 章? 可 否 收 報 名 費?
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時 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應公 開甄選 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 應依本法 第2條所定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 外補後再行辦理 如擬外補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 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3日以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徵 才 公 告 舉 例 ( 上 ) 職 系 :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職 稱 : 幹 事 官 等 職 等 :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名 額 :1 名 性 別 : 不 限 工 作 地 : 幸 福 縣 上 網 期 間 : 自 105 年 5 月 日 至 105 年 5 月 日 是 否 適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職 務 : 是 是 否 適 合 原 住 民 之 職 務 : 是
徵 才 公 告 舉 例 ( 中 ) 一 資 格 條 件 : 由 用 人 單 位 應 業 務 需 要 擬 定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2.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3. 具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之 公 務 人 員 ; 且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及 特 考 特 用 ( 含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 限 制 調 任 者 4. 其 他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限 定 年 齡 性 別 二 工 作 項 目 : 三 工 作 地 點 : 幸 福 事 務 所 ( 幸 福 縣 幸 福 市 幸 福 路 1 號 )
徵 才 公 告 舉 例 ( 下 ) 四 聯 絡 方 式 : 1. 意 者 請 依 序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自 傳 詳 述 末 頁 簽 名 )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現 職 派 令 銓 審 函 最 近 5 年 考 績 獎 懲 令 及 訓 練 進 修 等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各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於 限 期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逕 寄 幸 福 縣 幸 福 市 幸 福 路 1 號 幸 福 管 理 所 人 事 室,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資 格 符 合 者 通 知 面 試, 不 合 者 恕 不 退 件, 面 試 後 未 獲 錄 取 者, 恕 不 通 知 及 退 件 2. 聯 絡 電 話 :03-9234567 分 機 123; 聯 絡 人 : 先 生 ( 小 姐 )
(第2項)期間以日 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 其始日不 計算在內 (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公 告 期 間 至 少 3 日 公 告 始 日 A 公 告 末 日 A 公 告 末 日 C 5/2 週 一 5/3 週 二 5/4 週 三 5/5 週 四 5/6 週 五 5/7 週 六 5/8 週 日 5/8 週 一 公 告 始 日 B 公 告 始 日 C 公 告 末 日 B 週 一 上 午
茲以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5條第2項 及其施行細則 第3條 之規定 並未對甄審作業內容及程序作細部 規範 又查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第1項及 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6條對醫事人員及教育人員雖均 有公開甄選之相關規定 惟均未就得否收取報名費部 分予以明文規定 且各機關甄選所需業務費用 常視 機關經費之多寡 報名人數及辦理過程之繁簡而有不 同之考量 導致實務上各機關甄審作業差異性頗大 實不宜統一規定得否酌收報名費 另經費之收支 事 涉審計 會計等相關法令規定 併予敘明 銓敘部90.02.16.九十銓一字第1988817號函
小 結 徵 才 公 告 內 容 : 如 範 例 不 宜 限 制 現 職 人 員 年 齡 或 性 別 資 格 條 件 應 衡 酌 實 際 業 務 需 求 及 相 關 考 量 訂 定 徵 才 資 料 應 公 告 機 關 網 站 及 人 事 總 處 事 求 人 系 統 公 告 日 數 至 少 3 天, 並 請 注 意 期 間 之 計 算 規 定 不 須 另 訂 簡 章, 不 宜 收 報 名 費
應 徵 資 料 的 收 件 & 審 查 應 徵 資 料 的 收 件 截 止 日 如 何 認 定 較 為 妥 適? 審 查 應 徵 者 資 格 條 件 有 何 需 注 意 之 處? 可 否 採 現 場 報 名 方 式? 不 合 格 的 應 徵 者 資 料 要 如 何 處 理? 資 格 審 查 完 要 如 何 通 知 應 徵 者? 如 何 整 理 應 徵 資 料?
收 件 畢 擬 甄 選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甄 選, 擬 訂 於 105 年 5 月 日 辦 理 面 試 乙 案,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旨 揭 職 缺 前 奉 鈞 長 核 定 外 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 至 日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 如 附 件 1), 迄 收 件 截 止 日, 計 有 等 人 報 名 且 符 合 資 格 二 本 案 擬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面 試, 由 等 擔 任 面 試 委 員 三 檢 陳 應 徵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表 1 份 ( 如 附 件 2)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應 徵 者 資 料 彙 整 表 舉 例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現 居 戶 籍 學 歷 考 試 經 歷 現 職 職 稱 俸 級 近 5 年 考 績 備 註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 職系專長 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 規定 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 自106年2月1日施行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又依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 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 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 於任該職組職 系職務滿1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 組職系職務 105.03.28修正施行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修正重點
小 結 應 徵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宜 以 郵 戳 為 認 定 依 據 審 查 應 徵 者 資 格 條 件 時 應 注 意 對 照 徵 才 公 告 可 採 現 場 報 名, 惟 較 不 建 議 不 合 格 的 應 徵 者 資 料, 可 寄 回 或 嗣 後 銷 毀 資 格 審 查 完, 以 電 話 或 email 通 知 應 徵 者 應 徵 者 資 料 彙 整 表 : 如 範 例 ; 另 分 別 裝 訂
面 試 & 其 他 測 驗 需 要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嗎? 誰 適 合 擔 任 甄 選 委 員? 除 面 試 外, 還 有 何 種 甄 選 方 法? 怎 麼 評 分 或 計 分? 甄 選 完 畢 需 要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嗎? 甄 選 時 有 什 麼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面 試 評 分 表 舉 例 姓 名 面 試 結 果 應 徵 者 A 表 達 能 力 (25 分 ) 專 業 知 識 (25 分 ) 工 作 態 度 (25 分 ) 學 習 潛 能 (25 分 ) 小 計 名 次 應 徵 者 B 表 達 能 力 (25 分 ) 專 業 知 識 (25 分 ) 工 作 態 度 (25 分 ) 學 習 潛 能 (25 分 ) 小 計 名 次 應 徵 者 C 表 達 能 力 (25 分 ) 專 業 知 識 (25 分 ) 工 作 態 度 (25 分 ) 學 習 潛 能 (25 分 ) 小 計 名 次 面 試 委 員 簽 名 :
評 分 彙 整 表 舉 例 姓 名 應 徵 者 A 應 徵 者 B 應 徵 者 C 面 試 結 果 委 員 一 委 員 二 委 員 三 委 員 四 委 員 五 小 計 委 員 一 委 員 二 委 員 三 委 員 四 委 員 五 小 計 委 員 一 委 員 二 委 員 三 委 員 四 委 員 五 小 計 名 次 名 次 名 次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甄 選 畢 送 甄 審 會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經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完 竣, 擬 將 面 試 結 果 移 請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旨 揭 職 缺 前 奉 鈞 長 核 定 外 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 至 日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計 有 等 人 報 名 且 符 合 資 格 嗣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辦 理 面 試 完 竣, 評 定 結 果 為 : 第 1 順 位, 第 2 順 位, 第 3 順 位 二 檢 陳 委 員 面 試 評 分 表 及 彙 整 表 各 1 份 ( 如 附 件 )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小 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不 需 另 組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委 員 可 由 單 位 主 管 或 甄 審 委 員 擔 任 除 面 試 外, 常 見 測 驗 方 式 有 電 腦 操 作 筆 試 等 評 分 或 計 分 方 式 依 各 機 關 需 求, 惟 標 準 務 須 一 致 甄 選 完 畢 不 需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甄 選 時 務 必 注 意 程 序 之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內 陞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造 列 陞 任 名 冊 陞 遷 序 列 表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哪 些 人 有 陞 任 資 格? 如 何 得 知 適 格 者 陞 任 意 願? 適 格 者 如 無 陞 任 意 願, 能 否 免 列 入 名 冊? 如 何 判 斷 次 一 陞 遷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職務列等相同者 應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列等相同 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 得 列為不同序列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 得視業務 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 或副主管職務 除應業務特殊需要 由主管機關核准 外 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經書面或其他足 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 得免 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1項後段
陞 遷 序 列 表 舉 例 序 列 職 稱 職 務 列 等 備 註 1 幹 事 P05, P06-P07 2 辦 事 員 P03-P05 3 書 記 P01-P03
陞 任 名 冊 舉 例 序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任 現 職 日 學 歷 考 試
一 職 務 編 號 :A123456 職 等 :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職 稱 : 幹 事 職 系 : 一 般 行 政 二 工 作 項 目 : 內 陞 公 告 舉 例 三 資 格 條 件 : 現 任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第 2 層 職 務 ( 辦 事 員 ) 超 過 1 年, 且 具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四 報 名 方 式 : 有 意 參 加 本 項 甄 選 者, 請 依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規 定 填 寫 陞 任 評 分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各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於 105 年 5 月 日 下 班 前 向 先 生 ( 小 姐 ) 報 名, 未 於 期 限 內 送 件 者, 視 為 無 陞 任 意 願
小 結 請 依 陞 遷 法 規 定 訂 定 陞 遷 序 列 表 任 出 缺 職 務 次 一 序 列 職 務 且 具 任 用 資 格 者 為 適 格 可 採 內 陞 公 告 限 期 報 名 方 式 得 知 適 格 者 陞 任 意 願 適 格 者 如 無 陞 任 意 願, 得 免 列 入 名 冊 次 一 陞 遷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需 機 關 認 定
陞 任 評 分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適 格 者 陞 任 積 分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人 事 單 位 應 主 動 幫 同 仁 填 具 陞 任 評 分 表 嗎? 可 否 再 增 加 其 他 甄 選 方 法? 要 怎 麼 辦 理? 首 長 綜 合 考 評 一 定 要 在 甄 審 之 前 嗎?
陞 任 評 分 表 舉 例 學 歷 (7 分 ) 考 試 (7 分 ) 年 資 (10 分 ) 考 績 (10 分 ) 獎 懲 (6 分 ) 職 務 歷 練 (15 分 ) 訓 練 進 修 (7 分 ) 語 言 能 力 (10 分 ) 發 展 潛 能 (8 分 ) 綜 合 考 評 (20 分 ) 填 表 人 簽 名 :
小 結 請 依 人 事 總 處 範 本 & 相 關 函 釋 核 對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適 格 者 陞 任 積 分 請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確 實 核 對 人 事 單 位 不 需 主 動 幫 同 仁 填 具 陞 任 評 分 表 內 陞 可 再 配 合 面 試 或 其 他 測 驗 方 法, 於 公 告 敘 明 首 長 綜 合 考 評 得 在 甄 審 之 前 或 之 後
甄 審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甄 審 委 員 會 甄 審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如 果 機 關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組 成 甄 審 委 員 會 怎 麼 辦? 甄 審 委 員 會 的 開 會 法 定 人 數? 委 員 如 何 遞 補? 任 務 及 功 能 為 何? 機 關 首 長 可 否 出 席 甄 審 委 員 會?
甄 審 會 組 成 及 運 作 組 成 甄 審 會 置 委 員 5-23 人 任 期 1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當 然 委 員 : 人 事 主 管 指 定 委 員 : 首 長 指 定 票 選 委 員 : 每 滿 4 人 應 有 2 人 運 作 開 會 : 甄 審 會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出 席 決 議 : 出 席 甄 審 委 員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可 否 同 數 取 決 於 主 席 委 員 嚴 守 秘 密 及 迴 避
甄 審 畢 請 圈 定 簽 舉 例 主 旨 : 檢 陳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5 年 第 次 會 議 紀 錄 1 份,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旨 揭 會 議 業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召 開 完 竣 二 本 次 會 議 係 審 議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3456 幹 事 職 缺 外 補 案, 決 議 : 陳 請 鈞 長 圈 定 正 取 1 名, 候 補 1 名 三 檢 陳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職 缺 圈 選 名 冊 1 份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甄 審 會 提 案 & 紀 錄 舉 例 案 由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A123456 幹 事 職 缺 外 補 乙 案, 請 審 查 說 明 : 一 本 所 幹 事 修 明, 即 將 調 任 平 安 事 務 所 組 長 職 務, 所 遺 職 缺 擬 由 本 所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 至 日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計 有 等 人 報 名 且 符 合 資 格 嗣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面 試 完 竣, 評 定 結 果 為 : 第 1 順 位, 第 2 順 位, 第 3 順 位 資 料 如 下 :( 一 ) ;( 二 ) ;( 三 ) 二 檢 附 面 試 評 分 彙 整 表 1 份 決 議 : 請 所 長 圈 定 遞 補 (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
小 結 請 依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檢 視 甄 審 會 之 組 成 編 制 員 額 較 少 機 關 得 由 上 級 機 關 統 籌 辦 理 甄 審 選 甄 審 會 應 有 過 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 不 得 代 理 委 員 遞 補 依 其 身 分 甄 審 會 之 任 務 及 功 能 詳 參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機 關 首 長 不 得 出 席 甄 審 會
首 長 圈 定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首 長 圈 定 甄 補 案 件 經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之 後,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圈 定 的 候 選 人 名 冊, 人 數 如 何 計 算? 可 否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機 關 首 長 對 擬 圈 定 人 選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怎 麼 處 理?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後 可 否 請 錄 取 人 員 先 來 報 到?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 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 如陞遷2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 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 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 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 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 補期間為3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 候補之名額及期間 應同時於第1項公告內載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 4項
圈 選 名 冊 舉 例 幸 福 事 務 所 外 補 職 缺 圈 選 名 冊 擬 任 職 務 圈 選 處 名 次 正 取 候 補 順 序 1 姓 名 年 齡 現 職 學 歷 考 試 備 註 2 3
小 結 圈 定 人 數 : 職 缺 1 名, 圈 定 人 數 3 名 職 缺 2 名 以 上, 圈 定 人 數 為 職 缺 之 2 倍 候 補 名 額 : 職 缺 數 2 倍, 候 補 期 間 3 個 月 機 關 首 長 對 報 請 圈 定 人 選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得 退 回 重 辦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後, 無 需 請 錄 取 人 員 先 來 報 到
商 調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商 調 對 方 機 關 不 回 復 商 調 函 怎 麼 辦? 同 意 商 調 函 可 以 註 明 過 調 日 期 嗎? 收 到 有 過 調 日 期 的 同 意 商 調 函, 要 如 何 判 斷 派 令 生 效 日? 錄 取 人 員 如 因 商 調 不 成, 可 否 以 辭 職 方 式 就 任?
商 調 函 舉 例 主 旨 :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擬 商 調 貴 局 科 員 擔 任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請 惠 允 見 復
同 意 函 舉 例 主 旨 : 有 關 商 調 本 局 科 員 擔 任 貴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乙 案, 敬 表 同 意, 請 查 照 主 旨 : 有 關 商 調 本 局 科 員 擔 任 貴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乙 案, 歉 難 同 意, 請 查 照 主 旨 : 有 關 商 調 本 局 科 員 擔 任 貴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乙 案, 同 意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後 過 調, 請 查 照
小 結 對 方 機 關 不 回 復 商 調 函 時, 可 再 去 函 限 期 回 覆 同 意 商 調 函 可 註 明 過 調 日 期 有 過 調 日 期 之 同 意 函, 依 該 同 意 過 調 日 往 前 推 算 1 個 月 為 派 令 生 效 日 ; 如 對 該 過 調 日 期 有 不 同 意 見, 可 去 函 註 銷 商 調 或 再 去 函 磋 商 錄 取 人 員 如 因 商 調 不 成, 擬 以 辭 職 方 式 就 任, 需 循 自 行 遴 用 方 式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發 派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發 布 派 令 及 就 職 派 免 建 議 函 或 派 令 的 格 式 有 哪 些 地 方 容 易 出 錯? 派 令 生 效 日 如 何 判 斷? 派 令 發 布 後, 在 生 效 日 多 久 時 間 內 必 須 就 職? 有 無 例 外? 人 員 正 式 報 到 後, 須 辦 理 哪 些 事 項?
派 令 舉 例 ( 上 ) 主 旨 : 核 定 1 員 派 免 如 下 : (A12345****) 一 異 動 類 別 : 調 派 代 (1101, 他 機 關 調 進 ),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效 二 原 職 : 空 白 三 新 職 : 幸 福 事 務 所 (123450000A), 幹 事 (1129), 委 任 第 5 職 等 (P05)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薦 任 第 7 職 等 (P06- P07), 職 務 編 號 (A123456),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3101), 暫 支 薦 任 第 職 等 本 俸 級, 俸 點 四 其 他 事 項 : 補 修 明 職 缺
派 令 舉 例 ( 下 ) 說 明 : 一 員 原 職 係 局 科 員, 本 調 派 代 案 經 105 年 5 月 日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5 年 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局 105 年 5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過 調 在 案 二 就 職 日 期 請 填 單 報 核, 並 檢 證 辦 理 動 態 登 記 三 台 端 如 有 不 服 本 調 派 代 令,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得 於 收 受 本 調 派 代 令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本 府 提 起 申 訴
小 結 派 令 之 異 動 類 別 原 職 說 明 一 教 示 文 字 等 處 較 易 出 錯 派 令 生 效 日 應 依 實 際 出 缺 日 或 同 意 過 調 日 期 而 定 派 令 發 布 後, 在 生 效 日 1 個 月 內 必 須 就 職, 如 無 法 如 期 到 任, 應 經 權 責 長 官 許 可 延 長 人 員 正 式 報 到 後 應 辦 理 就 職 資 料 入 檔 加 保
銓 審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送 審 or 動 態 登 記 人 員 就 職 後 多 久 須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是 否 有 例 外?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如 何 辦 理? 須 檢 附 哪 些 證 明 文 件? 銓 敘 部 近 期 有 何 特 殊 規 定? 如 因 原 任 職 機 關 修 編 或 考 績 尚 未 審 定, 如 何 因 應?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 限於 實際代理之日起3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確 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再延長以2 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 應即停止其代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 應負責查催 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 銓敘審定 逾限不送審者 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 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 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 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1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 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 連 同公務人員履歷表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 送 銓敘部銓敘審定 前項送審程序 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 調任同官等職務 應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如係調任 不同職等者 應檢附有關證件 其為同官等內調任低 一職等職務人員時 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未敘明 者 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 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 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
小 結 人 員 就 職 後 3 個 月 須 送 審, 例 外 情 形 須 報 銓 敘 部 送 審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考 績 退 休 撫 卹 案 件 送 審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請 注 意 使 用 最 新 修 正 之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表 請 留 意 105.02.26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內 容
自 行 辦 理 程 序 一 覽 表 機 關 別 甄 補 程 序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內 陞 外 補 程 序 甄 審 會 首 長 圈 定 商 調 發 布 派 令 送 審 非 本 府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本 府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非 統 籌 統 籌 主 管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非 主 管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延 伸 閱 讀 1 2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內 陞 作 業 流 程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WISE 智 慧 網 絡 - 人 事 業 務 SOP- 所 屬 SOP- 人 力 類 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