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ch07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簽 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B4.doc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教育實習問與答: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1公告[1].rtf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一、 資格條件: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 修訂)( 修正)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6-1-1極限的概念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ip10t24w2z2x15l35s2v;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03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T????????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1234.pdf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章節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目 錄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xls

Microsoft Word - 15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C 標準文件

NCKU elearning Manual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Transcription: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宜 蘭 縣 政 府 與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上 下 級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表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徵 才 公 告 徵 才 公 告 甄 審 會 審 議 甄 審 會 審 議 首 長 圈 定 首 長 圈 定 發 布 派 令 發 布 派 令 start start 職 務 出 缺 職 務 出 缺 銓 敘 審 定 銓 敘 審 定 end end 造 列 名 冊 造 列 名 冊 面 試 測 驗 面 試 測 驗 陞 任 評 分 陞 任 評 分 內 陞 外 補 商 調 商 調 ( 內 陞 無 )

在 開 始 甄 補 程 序 前, 請 確 認 貴 機 關 是 否 由 本 府 統 籌 辦 理

權 責 劃 分 規 定 非 本 府 統 籌 辦 理 之 所 屬 機 關 主 管 以 上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本 府 核 定 甄 補 方 式 後 由 本 府 辦 理 商 調 及 核 發 派 令 其 餘 職 務 自 行 辦 理 甄 選 及 商 調 程 序 後 報 本 府 核 發 派 令 本 府 統 籌 辦 理 之 所 屬 機 關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本 府 核 定 甄 補 方 式 後 自 行 辦 理 內 陞 或 外 補 程 序 簽 報 本 府 提 甄 審 會 審 議 後 由 本 府 辦 理 商 調 及 核 發 派 令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的 常 見 問 題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公 務 人 員 遴 補 方 式 有 哪 幾 種? 簽 呈 的 內 容? 簽 呈 的 附 件? 簽 呈 由 誰 決 行? 如 需 上 府 簽, 程 序 為 何? 須 會 辦 哪 些 單 位?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 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 則 採公開 公平 公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 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 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 格之人員 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如 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 外 應公開甄選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公 務 人 員 遴 補 方 式 內 陞 外 補 考 試 分 發

外 補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擬 辦 理 外 補 乙 案,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本 所 幹 事 修 明, 即 將 調 任 平 安 事 務 所 組 長 職 務, 所 遺 職 缺 擬 由 本 所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 修 員 派 令 如 附 件 1) 二 檢 陳 徵 才 公 告 稿 1 份 ( 如 附 件 2)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內 陞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擬 辦 理 內 陞 乙 案,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本 所 幹 事 修 明, 即 將 調 任 平 安 事 務 所 組 長 職 務, 所 遺 職 缺 擬 由 本 所 人 員 陞 任 遞 補 ( 修 員 派 令 如 附 件 1) 二 檢 陳 本 所 符 合 陞 任 資 格 人 員 名 冊 1 份 ( 如 附 件 2) 三 為 期 公 允, 本 案 於 甄 審 前 擬 辦 理 面 試 ( 面 試 徵 才 公 告 稿 如 附 件 3)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小 結 公 務 人 員 遴 補 方 式 : 內 陞 外 補 考 試 分 發 簽 呈 內 容 : 如 範 例 簽 呈 附 件 : 職 務 出 缺 證 明 徵 才 公 告 陞 任 名 冊 簽 呈 由 誰 決 行 : 機 關 首 長 or 縣 長 ( 依 權 責 劃 分 ) 上 府 簽 之 程 序 : 先 送 本 府 業 務 監 督 單 位 核 章 後, 會 辦 人 事 處, 再 陳 縣 長 核 示

外 補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徵 才 公 告 徵 才 公 告 的 內 容 有 哪 些 該 注 意 的? 可 否 限 制 現 職 人 員 或 年 齡? 資 格 條 件 要 怎 麼 訂? 徵 才 資 料 要 公 告 在 哪? 公 告 日 數 至 少 要 幾 天? 除 了 徵 才 公 告 之 外, 可 否 另 訂 簡 章? 可 否 收 報 名 費?

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時 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應公 開甄選 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 應依本法 第2條所定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 外補後再行辦理 如擬外補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 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3日以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徵 才 公 告 舉 例 ( 上 ) 職 系 :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職 稱 : 幹 事 官 等 職 等 :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名 額 :1 名 性 別 : 不 限 工 作 地 : 幸 福 縣 上 網 期 間 : 自 105 年 5 月 日 至 105 年 5 月 日 是 否 適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職 務 : 是 是 否 適 合 原 住 民 之 職 務 : 是

徵 才 公 告 舉 例 ( 中 ) 一 資 格 條 件 : 由 用 人 單 位 應 業 務 需 要 擬 定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2.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3. 具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之 公 務 人 員 ; 且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及 特 考 特 用 ( 含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 限 制 調 任 者 4. 其 他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限 定 年 齡 性 別 二 工 作 項 目 : 三 工 作 地 點 : 幸 福 事 務 所 ( 幸 福 縣 幸 福 市 幸 福 路 1 號 )

徵 才 公 告 舉 例 ( 下 ) 四 聯 絡 方 式 : 1. 意 者 請 依 序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自 傳 詳 述 末 頁 簽 名 )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現 職 派 令 銓 審 函 最 近 5 年 考 績 獎 懲 令 及 訓 練 進 修 等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各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於 限 期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逕 寄 幸 福 縣 幸 福 市 幸 福 路 1 號 幸 福 管 理 所 人 事 室,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資 格 符 合 者 通 知 面 試, 不 合 者 恕 不 退 件, 面 試 後 未 獲 錄 取 者, 恕 不 通 知 及 退 件 2. 聯 絡 電 話 :03-9234567 分 機 123; 聯 絡 人 : 先 生 ( 小 姐 )

(第2項)期間以日 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 其始日不 計算在內 (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公 告 期 間 至 少 3 日 公 告 始 日 A 公 告 末 日 A 公 告 末 日 C 5/2 週 一 5/3 週 二 5/4 週 三 5/5 週 四 5/6 週 五 5/7 週 六 5/8 週 日 5/8 週 一 公 告 始 日 B 公 告 始 日 C 公 告 末 日 B 週 一 上 午

茲以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5條第2項 及其施行細則 第3條 之規定 並未對甄審作業內容及程序作細部 規範 又查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第1項及 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6條對醫事人員及教育人員雖均 有公開甄選之相關規定 惟均未就得否收取報名費部 分予以明文規定 且各機關甄選所需業務費用 常視 機關經費之多寡 報名人數及辦理過程之繁簡而有不 同之考量 導致實務上各機關甄審作業差異性頗大 實不宜統一規定得否酌收報名費 另經費之收支 事 涉審計 會計等相關法令規定 併予敘明 銓敘部90.02.16.九十銓一字第1988817號函

小 結 徵 才 公 告 內 容 : 如 範 例 不 宜 限 制 現 職 人 員 年 齡 或 性 別 資 格 條 件 應 衡 酌 實 際 業 務 需 求 及 相 關 考 量 訂 定 徵 才 資 料 應 公 告 機 關 網 站 及 人 事 總 處 事 求 人 系 統 公 告 日 數 至 少 3 天, 並 請 注 意 期 間 之 計 算 規 定 不 須 另 訂 簡 章, 不 宜 收 報 名 費

應 徵 資 料 的 收 件 & 審 查 應 徵 資 料 的 收 件 截 止 日 如 何 認 定 較 為 妥 適? 審 查 應 徵 者 資 格 條 件 有 何 需 注 意 之 處? 可 否 採 現 場 報 名 方 式? 不 合 格 的 應 徵 者 資 料 要 如 何 處 理? 資 格 審 查 完 要 如 何 通 知 應 徵 者? 如 何 整 理 應 徵 資 料?

收 件 畢 擬 甄 選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甄 選, 擬 訂 於 105 年 5 月 日 辦 理 面 試 乙 案,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旨 揭 職 缺 前 奉 鈞 長 核 定 外 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 至 日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 如 附 件 1), 迄 收 件 截 止 日, 計 有 等 人 報 名 且 符 合 資 格 二 本 案 擬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面 試, 由 等 擔 任 面 試 委 員 三 檢 陳 應 徵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表 1 份 ( 如 附 件 2)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應 徵 者 資 料 彙 整 表 舉 例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現 居 戶 籍 學 歷 考 試 經 歷 現 職 職 稱 俸 級 近 5 年 考 績 備 註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 職系專長 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 規定 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 自106年2月1日施行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又依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 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 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 於任該職組職 系職務滿1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 組職系職務 105.03.28修正施行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修正重點

小 結 應 徵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宜 以 郵 戳 為 認 定 依 據 審 查 應 徵 者 資 格 條 件 時 應 注 意 對 照 徵 才 公 告 可 採 現 場 報 名, 惟 較 不 建 議 不 合 格 的 應 徵 者 資 料, 可 寄 回 或 嗣 後 銷 毀 資 格 審 查 完, 以 電 話 或 email 通 知 應 徵 者 應 徵 者 資 料 彙 整 表 : 如 範 例 ; 另 分 別 裝 訂

面 試 & 其 他 測 驗 需 要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嗎? 誰 適 合 擔 任 甄 選 委 員? 除 面 試 外, 還 有 何 種 甄 選 方 法? 怎 麼 評 分 或 計 分? 甄 選 完 畢 需 要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嗎? 甄 選 時 有 什 麼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面 試 評 分 表 舉 例 姓 名 面 試 結 果 應 徵 者 A 表 達 能 力 (25 分 ) 專 業 知 識 (25 分 ) 工 作 態 度 (25 分 ) 學 習 潛 能 (25 分 ) 小 計 名 次 應 徵 者 B 表 達 能 力 (25 分 ) 專 業 知 識 (25 分 ) 工 作 態 度 (25 分 ) 學 習 潛 能 (25 分 ) 小 計 名 次 應 徵 者 C 表 達 能 力 (25 分 ) 專 業 知 識 (25 分 ) 工 作 態 度 (25 分 ) 學 習 潛 能 (25 分 ) 小 計 名 次 面 試 委 員 簽 名 :

評 分 彙 整 表 舉 例 姓 名 應 徵 者 A 應 徵 者 B 應 徵 者 C 面 試 結 果 委 員 一 委 員 二 委 員 三 委 員 四 委 員 五 小 計 委 員 一 委 員 二 委 員 三 委 員 四 委 員 五 小 計 委 員 一 委 員 二 委 員 三 委 員 四 委 員 五 小 計 名 次 名 次 名 次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甄 選 畢 送 甄 審 會 簽 舉 例 主 旨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 3456 幹 事 職 缺, 經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完 竣, 擬 將 面 試 結 果 移 請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旨 揭 職 缺 前 奉 鈞 長 核 定 外 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 至 日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計 有 等 人 報 名 且 符 合 資 格 嗣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辦 理 面 試 完 竣, 評 定 結 果 為 : 第 1 順 位, 第 2 順 位, 第 3 順 位 二 檢 陳 委 員 面 試 評 分 表 及 彙 整 表 各 1 份 ( 如 附 件 )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小 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不 需 另 組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委 員 可 由 單 位 主 管 或 甄 審 委 員 擔 任 除 面 試 外, 常 見 測 驗 方 式 有 電 腦 操 作 筆 試 等 評 分 或 計 分 方 式 依 各 機 關 需 求, 惟 標 準 務 須 一 致 甄 選 完 畢 不 需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甄 選 時 務 必 注 意 程 序 之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內 陞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造 列 陞 任 名 冊 陞 遷 序 列 表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哪 些 人 有 陞 任 資 格? 如 何 得 知 適 格 者 陞 任 意 願? 適 格 者 如 無 陞 任 意 願, 能 否 免 列 入 名 冊? 如 何 判 斷 次 一 陞 遷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職務列等相同者 應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列等相同 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 得 列為不同序列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 得視業務 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 或副主管職務 除應業務特殊需要 由主管機關核准 外 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經書面或其他足 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 得免 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1項後段

陞 遷 序 列 表 舉 例 序 列 職 稱 職 務 列 等 備 註 1 幹 事 P05, P06-P07 2 辦 事 員 P03-P05 3 書 記 P01-P03

陞 任 名 冊 舉 例 序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任 現 職 日 學 歷 考 試

一 職 務 編 號 :A123456 職 等 :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職 稱 : 幹 事 職 系 : 一 般 行 政 二 工 作 項 目 : 內 陞 公 告 舉 例 三 資 格 條 件 : 現 任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第 2 層 職 務 ( 辦 事 員 ) 超 過 1 年, 且 具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四 報 名 方 式 : 有 意 參 加 本 項 甄 選 者, 請 依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規 定 填 寫 陞 任 評 分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各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於 105 年 5 月 日 下 班 前 向 先 生 ( 小 姐 ) 報 名, 未 於 期 限 內 送 件 者, 視 為 無 陞 任 意 願

小 結 請 依 陞 遷 法 規 定 訂 定 陞 遷 序 列 表 任 出 缺 職 務 次 一 序 列 職 務 且 具 任 用 資 格 者 為 適 格 可 採 內 陞 公 告 限 期 報 名 方 式 得 知 適 格 者 陞 任 意 願 適 格 者 如 無 陞 任 意 願, 得 免 列 入 名 冊 次 一 陞 遷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需 機 關 認 定

陞 任 評 分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適 格 者 陞 任 積 分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人 事 單 位 應 主 動 幫 同 仁 填 具 陞 任 評 分 表 嗎? 可 否 再 增 加 其 他 甄 選 方 法? 要 怎 麼 辦 理? 首 長 綜 合 考 評 一 定 要 在 甄 審 之 前 嗎?

陞 任 評 分 表 舉 例 學 歷 (7 分 ) 考 試 (7 分 ) 年 資 (10 分 ) 考 績 (10 分 ) 獎 懲 (6 分 ) 職 務 歷 練 (15 分 ) 訓 練 進 修 (7 分 ) 語 言 能 力 (10 分 ) 發 展 潛 能 (8 分 ) 綜 合 考 評 (20 分 ) 填 表 人 簽 名 :

小 結 請 依 人 事 總 處 範 本 & 相 關 函 釋 核 對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適 格 者 陞 任 積 分 請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確 實 核 對 人 事 單 位 不 需 主 動 幫 同 仁 填 具 陞 任 評 分 表 內 陞 可 再 配 合 面 試 或 其 他 測 驗 方 法, 於 公 告 敘 明 首 長 綜 合 考 評 得 在 甄 審 之 前 或 之 後

甄 審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甄 審 委 員 會 甄 審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如 果 機 關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組 成 甄 審 委 員 會 怎 麼 辦? 甄 審 委 員 會 的 開 會 法 定 人 數? 委 員 如 何 遞 補? 任 務 及 功 能 為 何? 機 關 首 長 可 否 出 席 甄 審 委 員 會?

甄 審 會 組 成 及 運 作 組 成 甄 審 會 置 委 員 5-23 人 任 期 1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當 然 委 員 : 人 事 主 管 指 定 委 員 : 首 長 指 定 票 選 委 員 : 每 滿 4 人 應 有 2 人 運 作 開 會 : 甄 審 會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出 席 決 議 : 出 席 甄 審 委 員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可 否 同 數 取 決 於 主 席 委 員 嚴 守 秘 密 及 迴 避

甄 審 畢 請 圈 定 簽 舉 例 主 旨 : 檢 陳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5 年 第 次 會 議 紀 錄 1 份,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旨 揭 會 議 業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召 開 完 竣 二 本 次 會 議 係 審 議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123456 幹 事 職 缺 外 補 案, 決 議 : 陳 請 鈞 長 圈 定 正 取 1 名, 候 補 1 名 三 檢 陳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職 缺 圈 選 名 冊 1 份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甄 審 會 提 案 & 紀 錄 舉 例 案 由 : 為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A123456 幹 事 職 缺 外 補 乙 案, 請 審 查 說 明 : 一 本 所 幹 事 修 明, 即 將 調 任 平 安 事 務 所 組 長 職 務, 所 遺 職 缺 擬 由 本 所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 至 日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計 有 等 人 報 名 且 符 合 資 格 嗣 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 在 本 所 室 面 試 完 竣, 評 定 結 果 為 : 第 1 順 位, 第 2 順 位, 第 3 順 位 資 料 如 下 :( 一 ) ;( 二 ) ;( 三 ) 二 檢 附 面 試 評 分 彙 整 表 1 份 決 議 : 請 所 長 圈 定 遞 補 (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

小 結 請 依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檢 視 甄 審 會 之 組 成 編 制 員 額 較 少 機 關 得 由 上 級 機 關 統 籌 辦 理 甄 審 選 甄 審 會 應 有 過 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 不 得 代 理 委 員 遞 補 依 其 身 分 甄 審 會 之 任 務 及 功 能 詳 參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機 關 首 長 不 得 出 席 甄 審 會

首 長 圈 定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首 長 圈 定 甄 補 案 件 經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之 後,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圈 定 的 候 選 人 名 冊, 人 數 如 何 計 算? 可 否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機 關 首 長 對 擬 圈 定 人 選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怎 麼 處 理?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後 可 否 請 錄 取 人 員 先 來 報 到?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 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 如陞遷2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 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 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 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 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 補期間為3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 候補之名額及期間 應同時於第1項公告內載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 4項

圈 選 名 冊 舉 例 幸 福 事 務 所 外 補 職 缺 圈 選 名 冊 擬 任 職 務 圈 選 處 名 次 正 取 候 補 順 序 1 姓 名 年 齡 現 職 學 歷 考 試 備 註 2 3

小 結 圈 定 人 數 : 職 缺 1 名, 圈 定 人 數 3 名 職 缺 2 名 以 上, 圈 定 人 數 為 職 缺 之 2 倍 候 補 名 額 : 職 缺 數 2 倍, 候 補 期 間 3 個 月 機 關 首 長 對 報 請 圈 定 人 選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得 退 回 重 辦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後, 無 需 請 錄 取 人 員 先 來 報 到

商 調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商 調 對 方 機 關 不 回 復 商 調 函 怎 麼 辦? 同 意 商 調 函 可 以 註 明 過 調 日 期 嗎? 收 到 有 過 調 日 期 的 同 意 商 調 函, 要 如 何 判 斷 派 令 生 效 日? 錄 取 人 員 如 因 商 調 不 成, 可 否 以 辭 職 方 式 就 任?

商 調 函 舉 例 主 旨 :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擬 商 調 貴 局 科 員 擔 任 本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請 惠 允 見 復

同 意 函 舉 例 主 旨 : 有 關 商 調 本 局 科 員 擔 任 貴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乙 案, 敬 表 同 意, 請 查 照 主 旨 : 有 關 商 調 本 局 科 員 擔 任 貴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乙 案, 歉 難 同 意, 請 查 照 主 旨 : 有 關 商 調 本 局 科 員 擔 任 貴 所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幹 事 職 務 乙 案, 同 意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後 過 調, 請 查 照

小 結 對 方 機 關 不 回 復 商 調 函 時, 可 再 去 函 限 期 回 覆 同 意 商 調 函 可 註 明 過 調 日 期 有 過 調 日 期 之 同 意 函, 依 該 同 意 過 調 日 往 前 推 算 1 個 月 為 派 令 生 效 日 ; 如 對 該 過 調 日 期 有 不 同 意 見, 可 去 函 註 銷 商 調 或 再 去 函 磋 商 錄 取 人 員 如 因 商 調 不 成, 擬 以 辭 職 方 式 就 任, 需 循 自 行 遴 用 方 式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發 派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發 布 派 令 及 就 職 派 免 建 議 函 或 派 令 的 格 式 有 哪 些 地 方 容 易 出 錯? 派 令 生 效 日 如 何 判 斷? 派 令 發 布 後, 在 生 效 日 多 久 時 間 內 必 須 就 職? 有 無 例 外? 人 員 正 式 報 到 後, 須 辦 理 哪 些 事 項?

派 令 舉 例 ( 上 ) 主 旨 : 核 定 1 員 派 免 如 下 : (A12345****) 一 異 動 類 別 : 調 派 代 (1101, 他 機 關 調 進 ),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效 二 原 職 : 空 白 三 新 職 : 幸 福 事 務 所 (123450000A), 幹 事 (1129), 委 任 第 5 職 等 (P05)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薦 任 第 7 職 等 (P06- P07), 職 務 編 號 (A123456),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3101), 暫 支 薦 任 第 職 等 本 俸 級, 俸 點 四 其 他 事 項 : 補 修 明 職 缺

派 令 舉 例 ( 下 ) 說 明 : 一 員 原 職 係 局 科 員, 本 調 派 代 案 經 105 年 5 月 日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5 年 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局 105 年 5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過 調 在 案 二 就 職 日 期 請 填 單 報 核, 並 檢 證 辦 理 動 態 登 記 三 台 端 如 有 不 服 本 調 派 代 令,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得 於 收 受 本 調 派 代 令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本 府 提 起 申 訴

小 結 派 令 之 異 動 類 別 原 職 說 明 一 教 示 文 字 等 處 較 易 出 錯 派 令 生 效 日 應 依 實 際 出 缺 日 或 同 意 過 調 日 期 而 定 派 令 發 布 後, 在 生 效 日 1 個 月 內 必 須 就 職, 如 無 法 如 期 到 任, 應 經 權 責 長 官 許 可 延 長 人 員 正 式 報 到 後 應 辦 理 就 職 資 料 入 檔 加 保

銓 審 程 序 的 常 見 問 題

送 審 or 動 態 登 記 人 員 就 職 後 多 久 須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是 否 有 例 外?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如 何 辦 理? 須 檢 附 哪 些 證 明 文 件? 銓 敘 部 近 期 有 何 特 殊 規 定? 如 因 原 任 職 機 關 修 編 或 考 績 尚 未 審 定, 如 何 因 應?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 限於 實際代理之日起3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確 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再延長以2 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 應即停止其代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 應負責查催 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 銓敘審定 逾限不送審者 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 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 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 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1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 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 連 同公務人員履歷表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 送 銓敘部銓敘審定 前項送審程序 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 調任同官等職務 應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如係調任 不同職等者 應檢附有關證件 其為同官等內調任低 一職等職務人員時 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未敘明 者 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 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 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

小 結 人 員 就 職 後 3 個 月 須 送 審, 例 外 情 形 須 報 銓 敘 部 送 審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考 績 退 休 撫 卹 案 件 送 審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請 注 意 使 用 最 新 修 正 之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表 請 留 意 105.02.26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內 容

自 行 辦 理 程 序 一 覽 表 機 關 別 甄 補 程 序 簽 擬 遴 補 方 式 內 陞 外 補 程 序 甄 審 會 首 長 圈 定 商 調 發 布 派 令 送 審 非 本 府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本 府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非 統 籌 統 籌 主 管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非 主 管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縣 府

延 伸 閱 讀 1 2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內 陞 作 業 流 程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WISE 智 慧 網 絡 - 人 事 業 務 SOP- 所 屬 SOP- 人 力 類 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