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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新 竹 市 機 車 路 邊 是 否 收 停 車 費 辯 論 心 得 班 級 : 運 管 碩 一 姓 名 : 葉 哲 丞 學 號 :M09514019 關 於 這 次 書 報 課 的 辯 論 比 賽 的 心 得, 我 覺 得 可 以 分 為 對 辯 論 議 題 的 看 法 參 與 討 論 過 程 與 總 和 結 論 心 得 這 三 個 部 份 來 說 首 先, 對 辯 論 議 題 的 看 法, 我 們 這 組 是 反 方, 因 此 我 們 的 立 場 為 反 對 新 竹 市 即 刻 實 施 機 車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我 們 最 大 的 反 對 理 由 就 是 新 竹 市 的 大 眾 使 用 率 不 到 10%, 實 在 過 低, 因 此 一 但 貿 然 實 施 政 策, 將 造 成 擾 民 民 眾 權 益 受 損 另 外, 我 們 這 組 也 認 為 商 業 區 的 店 家 應 負 起 解 決 一 定 比 率 之 停 車 問 題, 畢 竟 人 們 到 市 中 心 的 商 業 區 是 為 了 從 事 消 費 購 物 等 商 業 經 濟 行 為, 進 而 獲 利 的 是 商 業 區 的 店 家, 商 家 應 該 負 擔 停 車 問 題 才 對 而 在 本 次 辯 論 的 參 與 討 論 過 程 中, 我 覺 得 最 大 的 收 穫 就 是 團 體 合 作 的 重 要, 尤 其 可 能 是 因 為 每 個 人 都 要 上 台 的 因 素, 因 此 大 家 都 比 較 用 心 的 參 與, 也 因 為 每 個 人 所 負 責 的 工 作, 都 是 息 息 相 關, 故 可 以 發 現 大 家 對 這 次 的 辯 論 責 任 感 也 比 較 大 而 我 覺 得 另 外 一 個 收 穫 就 是, 學 習 到 針 對 一 件 事 情, 能 有 正 反 兩 面 思 考 的 思 維 及 能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收 集 資 料 的 能 力 而 總 和 這 些, 我 的 結 論 為 應 該 等 到 新 竹 市 的 大 眾 運 輸 使 用 率 提 升 到 一 定 水 準, 才 能 對 機 車 族 群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因 為 再 好 的 政 策, 也 要 看 有 沒 有 資 源 能 配 合, 才 能 達 到 盡 善 盡 美 的 地 步 而 個 人 覺 得 這 次 辯 論 比 賽, 真 的 有 讓 大 家 更 主 動 去 思 考 更 團 結 的 效 果, 因 此, 建 議 如 還 有 時 間, 真 的 還 可 以 再 舉 辦 類 似 的 活 動, 以 培 養 大 家 更 多 元 的 思 考 及 評 析 的 能 力

一 辯 我 方 的 論 點 為 : 不 贊 成 新 竹 市 即 刻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其 原 因 分 為 以 下 幾 項 說 明 : 1. 未 能 提 供 吸 引 新 竹 市 民 眾 搭 乘 的 大 眾 運 輸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未 完 善 : 目 前 新 竹 市 市 區 的 大 眾 運 輸 只 有 市 區 公 車, 而 且 路 線 少 班 次 不 夠 密 集 ;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服 務 品 質 低 落, 公 車 車 輛 老 舊, 種 種 不 良 的 大 眾 運 輸 問 題, 都 造 成 人 民 不 願 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政 府 若 要 利 用 機 車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的 方 式 來 抑 制 私 有 運 具, 但 卻 又 不 提 供 市 民 一 個 良 好 完 善 的 大 眾 運 輸 環 境, 不 給 人 民 行 的 自 由, 那 要 人 民 如 何 在 新 竹 市 生 存 下 去?! 2. 貿 然 實 施 政 策, 將 造 成 擾 民 民 眾 權 益 受 損 雖 然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已 有 台 北 台 中 等 都 會 地 區 實 施 部 分 區 域 的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然 而 政 策 的 實 施 則 必 須 經 過 縝 密 的 事 前 規 劃, 並 且 因 地 制 宜 地 提 供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才 能 有 效 為 民 眾 帶 來 最 大 利 益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台 北 市 的 公 車 系 統 為 全 台 灣 最 發 達 的 地 方, 且 台 北 市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的 南 陽 街 地 區, 週 遭 擁 有 公 車 捷 運 火 車 等 大 眾 運 輸, 實 施 機 車 路 邊 停 車 的 政 策 來 管 理 機 車, 對 民 眾 的 影 響 程 度 較 小

目 前 新 竹 市 並 未 有 完 善 的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以 提 供 民 眾 使 用, 若 貿 然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計 畫, 則 造 成 民 眾 金 錢 時 間 精 神 以 及 心 理 上 的 負 擔 ; 機 車 路 邊 停 車 必 須 付 費 民 眾 必 須 由 每 個 月 的 薪 水 中, 增 添 一 筆 額 外 負 擔, 若 因 此 必 須 改 搭 乘 公 車, 則 必 須 花 時 間 等 公 車 和 其 他 人 一 起 擠 公 車, 而 且 公 車 的 可 及 性 無 法 與 機 車 相 比, 所 以 民 眾 還 需 要 走 路 到 目 的 地 若 以 上 班 族 來 說, 每 個 上 班 日 都 必 須 面 對 這 樣 的 問 題, 所 造 成 的 金 錢 時 間 精 神 以 及 心 理 上 的 成 本 又 應 該 誰 來 負 擔?! 3. 汽 車 停 車 空 間 不 足 : 台 灣 的 各 地 區 市 中 心, 明 顯 出 現 停 車 供 給 空 間 與 停 車 需 求 數 量 上 的 不 均, 新 竹 市 有 相 同 的 情 況, 相 信 各 位 同 學 都 曾 經 在 新 竹 市 區 停 過 機 車, 至 少 也 曾 經 看 過 新 竹 市 區 停 車 最 密 集 的 地 方, 因 為 新 竹 市 區 的 停 車 空 間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的 停 車 需 求, 才 會 導 致 機 車 亂 停 車 佔 用 行 人 空 間 或 影 響 市 容 等 等 的 問 題 出 現, 所 以!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汽 車 停 車 空 間 的 不 足, 才 會 產 生 使 用 機 車 的 負 面 影 響!!!! 總 和 以 上 的 論 點, 我 方 堅 決 不 贊 成 新 竹 市 即 刻 全 面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二 辯 本 方 堅 持 不 收 費, 由 於 其 收 費 在 徵 收 停 車 費 時 有 以 下 缺 點 : 1. 造 成 收 取 停 車 費 其 人 力 費 用 的 支 出, 並 且 另 一 方 面 也 增 加 人 民 的 額 外 的 負 擔, 根 據 調 查 顯 示, 學 生 族 群 最 在 意 停 車 費, 光 是 新 竹 市 區 就 有 六 所 大 學, 學 生 所 佔 的 比 例 極 高 而 不 可 否 認 大 多 數 學 生 主 要 的 交 通 工 具 都 是 機 車, 所 以 在 市 區 停 車 若 收 取 停 車 費 等 於 是 增 加 學 生 的 負 擔, 且 並 無 任 何 利 益 回 饋 到 人 民 身 上, 並 且 正 方 在 收 費 之 後 的 費 用 並 無 提 出 專 案 專 用 計 畫 本 方 認 為 若 收 取 停 車 費, 應 該 對 人 民 交 代 收 取 的 停 車 費 用 的 用 途 2. 而 根 據 新 竹 市 人 車 格 比 例 顯 示, 目 前 新 竹 市 的 停 車 格 是 不 夠 的, 若 還 要 對 人 民 收 費, 可 能 將 會 造 成 洽 公 人 員 ( 例 如 修 水 電 或 送 瓦 斯 工 人 ), 都 必 須 提 高 成 本 轉 嫁 到 消 費 者 身 上, 後 續 影 響 不 可 想 像, 甚 至 可 能 會 嚴 重 到 影 響 經 濟 發 展 3. 新 竹 市 大 眾 運 輸 不 夠 發 達, 故 會 造 成 大 部 分 的 人 還 是 選 擇 以 機 車 來 代 步, 所 以 並 不 能 有 效 降 低 機 車 使 用 率, 而 另 一 方 面, 機 車 停 車 格 不 夠, 非 但 不 能 整 頓 停 車 秩 序, 還 會 造 成 機 車 可 能 為 了 躲 避 停 車 費, 全 部 停 在 小 巷 子,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險 ( 例 如 : 發 生 火 災, 消 防 車 進 入 困 難 ) 4. 正 方 提 出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又 提 出 分 區 收 費, 實 際 上 是 一 個 矛 盾 的 策 略, 一 來 既 然 使 用 就 要 付 費, 為 什 麼 又 要 分 區 域, 難 道 停 在 中 華 大 學 就 不 必 付 費, 停 在 火 車 站 就 要 付 費 嗎? 並 未 做 到 公 平 原 則 我 們 覺 得 此 理 由 不 應 成 立 5. 強 調 使 用 者 付 費 是 基 於 經 濟 學 上 的 外 部 成 本 內 部 化 而 去 徵 收 機 車 族 停 車 費 用, 企 圖 限 制 機 車 數 量 的 成 長 與 使 用, 這 其 中 就 存 在 了 有 許 多 爭 議 及 不 合 理, 首 先 是 外 部 成 本 有 其 估 價 上 的 困 難 而 無 法 制 訂 出 合 理 的 價 格, 機 車 的 使 用 到 底 使 社 會 付 出 多 少 成 本, 社 會 所 付 出 的 成 本 都 是 機 車 造 成 的 嗎? 如 果 使 用 者 付 費 缺 乏 現 實 考 量 與 彈 性, 那 自 行 車 行 人 等 不 同 使 用 路 權 的 族 群 是 否 也 應 該 比 照 收 費? 6. 機 車 收 取 停 車 費 之 後, 政 府 是 否 有 據 保 管 責 任? 如 果 沒 有 保 管 責 任, 那 停 在 停 車 格 裡 的 機 車 被 偷,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國 賠, 如 果 不 行, 那 付 停 車 費 的 意 義 何 在? 如 果 今 天 是 去 消 費 娛 樂, 又 不 是 去 營 利, 這 是 屬 於 公 共 利 益, 是 具 有 社 會 福 利 的, 今 天 是 納 稅 人 掏 錢 修 路, 路 邊 停 車 應 該 已 經 是 一 個 公 共 利 益 了, 應 該 把 路 邊 停 車 當 作 是 回 饋 納 稅 人 的 福 利, 而 不 是 還 要 向 付 錢 的 人 在 收 取 費 用, 而 正 方 卻 沒 有 對 收 取 停 車 費 提 出 任 何 配 套 措 及 管 理, 試 問 我 們 為 什 麼 要 繳 錢 給 政 府?

三 辯 我 方 的 論 點 為, 不 贊 成 新 竹 市 實 施 機 車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其 理 由 基 於 以 下 幾 點 1. 以 蝴 蝶 效 應 長 久 來 看, 將 影 響 經 濟 成 長, 造 成 台 灣 競 爭 力 下 降 我 們 知 道 交 通 為 經 濟 之 母 ; 經 濟 則 是 國 家 發 展 的 基 礎 今 天, 一 但 政 府 實 施 會 增 加 人 民 旅 次 成 本 的 政 策, 例 如 停 車 費 用 等, 對 於 消 費 者 來 說, 必 然 會 減 少 其 出 門 的 意 願, 進 而 降 低 購 物 率 ; 而 對 於 商 業 團 體 來 說, 其 營 運 成 本 必 然 也 增 加, 到 頭 來 物 價 上 漲 的 結 果, 還 是 轉 嫁 給 消 費 者, 又 會 使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能 力 更 降 低 美 國 經 濟 學 家 凱 因 斯 曾 指 出, 消 費 與 經 濟 成 長 率 是 正 相 關 的 關 係, 因 此, 消 費 低 迷 的 後 果, 將 嚴 重 影 響 一 個 國 家 經 濟 的 發 展 更 何 況, 機 車 收 費 看 似 只 有 一 天 少 少 的 10 元, 可 是 一 個 月 就 300 一 年 也 就 是 3600, 以 台 灣 股 市 平 均 報 酬 率 18% 來 算,30 年 後 就 是 40 多 萬, 所 以 今 天 政 府 跟 人 民 拿 的 不 是 眼 前 的 10 元 而 已, 而 是 未 來 的 40 多 萬 阿! 如 果 這 筆 資 金 能 讓 人 民 投 入 市 場 來 消 費, 活 絡 市 場 經 濟, 因 此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使 增 加 國 民 所 得, 不 是 更 好 台 灣 目 前 位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到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階 段, 拼 經 濟 是 很 重 要 的 事, 台 灣 不 能 輸 阿! 各 位 2. 我 方 認 為, 商 業 區 的 店 家 應 負 起 解 決 一 定 比 率 之 停 車 問 題, 政 府 也 不 該 把 社 會 責 任 與 成 本 反 推 回 給 人 民 今 天, 人 們 到 市 中 心 的 商 業 區 是 為 了 從 事 消 費 購 物 等 商 業 經 濟 行 為, 進 而 獲 利 的 是 商 業 區 的 店 家, 政 府 也 因 此 能 向 店 家 收 到 更 多 的 營 業 稅 收, 但 卻 要 將 停 車 成 本 推 給 消 費 者 去 吸 收, 這 是 很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消 費 者 不 該 被 剝 削 兩 次, 因 此 我 方 認 為, 停 車 問 題 應 該 是 政 府 與 商 業 區 的 店 家 去 設 法 解 決, 而 不 是 一 昧 的 把 停 車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成 本 與 責 任 推 給 人 民 去 吸 收 3. 機 車 族 群 中 的 學 生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相 對 經 濟 落 勢 之 族 群 機 車 駕 駛 人 族 群 中 的 學 生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有 很 多 皆 為 買 不 起 汽 車 之 社 會 上 經 濟 能 力 較 落 勢 之 族 群, 而 且 也 很 明 顯 的, 一 輛 汽 車 之 售 價 比 機 車 高 出 6~10 倍, 後 續 的 保 養 費 與 油 錢, 更 是 一 比 很 大 的 開 銷, 因 此, 很 多 人 就 是 買 不 起 汽 車 養 不 起 汽 車, 所 以 才 不 得 已 選 擇 機 車 為 代 步 工 具, 如 果 今 天 再 增 加 他 們 旅 次 的 負 擔, 進 而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求 學 與 工 作, 因 果 循 環 下, 這 些 經 濟 弱 勢 的 族 群, 將 會 永 遠 的 事 弱 勢 因 此 我 方 認 為, 政 府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照 顧 與 補 助, 這 些 經 濟 相 對 落 勢 之 族 群, 而 這 是 社 會 福 利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4. 交 通 政 策 不 應 單 純 只 由 交 通 學 者 來 之 制 定, 也 應 納 入 其 他 領 域 人 士 之 建 言 交 通 政 策 單 純 只 由 交 通 學 者 來 制 定, 固 然 就 算 可 以 很 快 的 解 決 當 下 之 交 通 問 題, 可 是 我 的 申 論 到 此, 謝 謝

四 辯 本 方 在 以 上 三 位 申 辯 者 已 論 述 收 取 停 車 費 用 的 缺 點, 在 此, 我 再 度 重 申 我 方 論 點, 新 竹 市 大 眾 運 輸 並 不 便 利, 讓 民 眾 無 法 選 擇 更 好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就 貿 然 向 民 眾 收 取 機 車 停 車 費 用 是 相 當 不 合 理 的 作 法 正 方 提 出 收 取 停 車 費 用 可 以 減 少 機 車 行 駛 數 量, 進 而 提 昇 大 眾 運 輸 使 用 率, 我 方 認 為 如 此 作 法 非 但 無 法 有 效 改 善 大 眾 運 輸 使 用 率, 在 機 車 使 用 上 更 容 易 讓 民 眾 不 想 停 在 機 車 停 車 格 上, 反 而 造 成 在 暗 弄 巷 道 隨 意 停 車, 假 設 當 發 生 火 災 時, 造 成 安 全 上 更 大 的 問 題 在 此, 我 方 提 出 更 有 效 的 替 代 方 案, 能 抑 制 機 車 進 入 市 區 道 路, 同 時 又 能 加 強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績 效 在 抑 制 機 車 方 面 : 1. 鼓 勵 私 人 運 具 停 在 路 外 停 車 場, 透 過 免 費 接 駁 車 進 入 市 區 ( 搭 配 百 貨 業 者 接 駁 專 車 ); 2. 增 加 燃 料 費 用, 主 要 更 能 突 顯 公 平 原 則 ( 收 取 停 車 費 用 並 無 法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3. 提 高 考 照 難 度 ( 也 能 提 昇 機 車 騎 士 素 質 ); 4. 加 強 違 規 停 車 取 締 提 高 大 眾 運 輸 使 用 方 面 : 1. 對 大 眾 運 輸 業 者 補 貼 虧 損 路 線 ; 2. 改 善 大 眾 運 輸 營 運 績 效 (1 修 改 公 車 路 線 2 調 整 公 車 班 次 ( 透 過 使 用 大 小 公 車 策 略 )3 增 加 旅 客 上 下 車 績 效 ( 更 換 單 車 門 公 車 一 前 一 後 更 能 加 快 乘 客 上 下 車 時 間 ); 3. 提 供 較 完 整 的 大 眾 運 輸 資 料 : 建 置 智 慧 型 站 牌, 提 供 公 車 到 站 時 間 資 訊, 旅 行 時 間 預 估, 轉 乘 資 訊 等 ; 4. 於 尖 峰 時 刻 熱 門 路 線 開 直 達 車, 加 快 輸 送 旅 客 到 達 目 的 地 以 上 政 策 主 要 為 可 以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提 昇 大 眾 運 輸 使 用 率 為 目 的, 為 有 如 此 會 比 單 純 的 收 取 停 車 費 用 更 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