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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 第 2 頁 貳 考 試 日 期 日 間 及 相 關 規 定 -------------- 第 2 頁 參 報 名 辦 法 ------------------------------ 第 3 頁 肆 成 績 計 算 ------------------------------ 第 4 頁 伍 考 試 參 考 書 籍 -------------------------- 第 4 頁 陸 考 試 地 點 ------------------------------ 第 4 頁 附 錄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第 5 頁 報 名 表 正 表 ------------------------------- 第 7 頁 報 名 表 副 表 -------------------------------- 第 8 頁 1

壹 報 考 資 格 領 有 國 內 醫 師 護 ( 士 )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師 相 關 證 書 ( 照 ) 之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貳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0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09:40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86 號 電 腦 教 室 ) 105 年 0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09:40~09:55 考 生 報 到 09:55~10:10 考 生 入 場, 聽 取 考 場 宣 讀 事 項 10:10~11:30 ( 共 80 分 鐘 ) 11:30~11:40 ( 共 10 分 鐘 ) 醫 師 專 業 知 識 護 理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筆 試 課 程 筆 試 答 案 檢 視 ( 僅 提 供 正 確 答 案 檢 視, 無 法 更 改 ) 營 養 師 專 業 知 識 藥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筆 試 課 程 筆 試 二 試 場 規 則 如 附 錄 三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或 補 考 時 間, 考 生 應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2

叁 報 名 辦 法 一 方 式 : 步 驟 1: 請 將 正 表 列 印, 填 妥 後 並 簽 名, 貼 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步 驟 2: 請 將 副 表 ( 含 准 考 證 ) 列 印 後,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後, 貼 上 二 吋 照 片 二 張 步 驟 3: 請 將 正 表 副 表 ( 正 副 表 均 需 貼 照 片, 共 三 張 ) 連 同 畢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專 業 證 書 ( 照 ) 影 本 ( 如 醫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師 等 ) 各 乙 份 及 中 式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五 碼 郵 遞 區 號 及 收 件 人 地 址 ),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照 順 序 排 列 於 左 上 角 用 訂 書 機 裝 訂, 於 3 月 20 日 前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 80276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2 之 1 號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科 陳 恆 理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二 考 生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10 日 逕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http://khd.kcg.gov.tw/)-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煩 請 於 公 告 期 間 來 電 洽 詢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僅 作 為 本 次 考 試 及 相 關 事 項 使 用, 均 依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2 身 心 障 礙 之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以 協 助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表 中 備 註 欄 註 記 清 楚, 以 便 考 區 做 適 當 安 排 3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 所 繳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 有 偽 照 變 照 假 借 之 冒 用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及 考 試 資 格 4 本 次 考 試 名 額 共 200 名 ( 其 中 20 名 提 供 外 縣 市 醫 事 人 員,180 名 為 本 市 醫 事 人 員 ), 以 郵 戳 先 後 順 序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報 名 結 果 以 收 到 本 局 准 考 證 為 準, 不 論 是 否 報 名 成 功, 所 繳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回 5. 若 遇 事 故 考 試 當 天 無 法 出 席, 請 提 前 來 電 告 知 (07-7134000 轉 分 機 5204), 以 利 本 局 安 排 其 他 人 員 考 試, 若 無 故 缺 席 2 次 者, 即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一 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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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方 式 ( 一 )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照 片 之 第 二 證 件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考 試 開 始 前 十 五 分 鐘, 考 生 入 場 聽 取 考 場 宣 讀 事 項, 但 不 得 做 答, 違 反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五 考 試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六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十 五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八 文 具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九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五 分 十 一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二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依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5

( 二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 第 一 類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一 考 試 開 始 前 即 先 行 做 答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二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十 五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類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四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五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第 三 類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 測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二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附 記 : 一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本 局 處 理 二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6

正 表 報 名 編 號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相 片 黏 貼 處 永 久 住 址 通 訊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郵 遞 區 號 : 實 貼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公 司 : 住 家 : 行 動 : 電 子 信 箱 科 別 畢 業 年 月 服 務 機 構 年 月 職 稱 畢 業 學 校 系 科 別 報 考 類 別 備 註 執 業 證 照 號 專 業 證 書 號 醫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營 養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藥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協 助 者, 請 註 明, 以 便 事 前 作 安 排 ) 協 助 內 容 : 報 考 人 簽 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正 表 副 表 報 考 資 料 核 對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證 書 影 本 執 業 證 照 影 本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不 通 過 PS. 在 職 者, 專 業 證 書 及 執 業 證 照 影 本 均 需 繳 交 7

副 表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考 試 相 片 黏 貼 處 實 貼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 )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考 試 科 目 請 勾 選 醫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營 養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藥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郵 遞 區 號 通 訊 住 址 姓 名 : 關 係 :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電 話 :( ) 註 : 粗 框 線 由 本 委 員 會 填 寫, 其 餘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填 寫 如 有 誤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考 試 准 考 證 試 場 規 則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相 片 黏 貼 處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6 日 實 貼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身 地 點 家 商 份 證 字 號 ) 報 到 09:40~09:55 入 場 09:55~10:10 考 試 10:10~11:30 請 勾 選 醫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科 目 營 養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藥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考 試 開 始 前 十 五 分 鐘, 考 生 入 場 聽 取 考 場 宣 讀 事 項, 但 不 得 做 答, 違 反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五 考 試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六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十 五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八 文 具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九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五 分 十 一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註 : 粗 框 線 由 本 委 員 會 填 寫, 其 餘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考 試 科 目 十 二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依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如 有 誤 者, 以 正 表 為 主 覽 表 辦 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