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1292126_1_美和104年身障生單獨招生簡章002854.DOC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公告[1].rtf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6-1-1極限的概念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104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一、 資格條件: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xls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教育實習問與答: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銘傳大學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4D F736F F 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03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NTUNHS

一 辦 理 自 然 人 憑 證 : 須 先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請 領 自 然 人 憑 證, 再 持 該 證 報 名 憑 證 用 於 下 列 時 機 : ( 一 ) 依 法 令 規 定, 上 課 出 席 線 上 簽 到 簽 退 抽 點 刷 卡 ( 二 ) 線 上 申 請 辦 理 勞 保 及 健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目 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參、報考資格:

Microsoft Word - 105å�¸å¹´åº¦ä¸−.三å�¸æœ�挰çfl�å–¥åœ™æ‰łçfl�ç°¡ç«€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瑞興銀行

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本 校 第 7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南 臺 灣 私 立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第 一 名 本 校 榮 獲 104-105 學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聯 絡 電 話 :(08)779-9821 分 機 8201 8187 8188 8209 傳 真 :(08)779-6078 網 址 :www.meiho.edu.tw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目 錄 壹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貳 報 名... 2 參 面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3 肆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3 伍 錄 取 標 準... 3 陸 放 榜 及 報 到... 4 柒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5 捌 其 它... 5 玖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5 附 表 一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6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7 附 表 三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8 附 表 四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9 附 表 五 報 名 表...10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通 訊 報 名 104.4.13( 星 期 一 ) 至 104.4.30( 星 期 四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面 試 通 知 單 104.5.11(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方 式 郵 寄 面 試 日 期 104.5.16( 星 期 六 )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104.5.19( 星 期 二 ) 查 詢 網 址 :http://www.meiho.edu.tw 成 績 複 查 104.5.20(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截 止 放 榜 104.5.22( 星 期 五 ) 查 榜 網 址 :http://www.meiho.edu.tw 報 到 104.5.25( 星 期 一 ) 至 104.5.28( 星 期 四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截 止 104.5.29( 星 期 五 ) 前 各 系 分 機 號 碼 ( 本 校 總 機 :08-7799821) 健 康 暨 護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學 院 美 容 系 :8622 財 務 金 融 系 :8581 生 物 科 技 系 :8642 資 訊 科 技 系 :8571 企 業 管 理 系 :8531 資 訊 管 理 系 :8661 文 化 創 意 系 :8814 民 生 學 院 運 動 與 休 閒 系 :8381 社 會 工 作 系 :6401 觀 光 系 :6320

壹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一 招 生 學 制 系 別 及 名 額 招 生 學 制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美 容 系 - 保 健 造 型 設 計 組 5 美 容 系 - 寵 物 美 容 設 計 組 5 生 物 科 技 系 5 資 訊 科 技 系 5 日 間 部 四 技 財 務 金 融 系 3 企 業 管 理 系 6 資 訊 管 理 系 4 文 化 創 意 系 3 本 校 課 程 均 採 口 語 教 學, 亦 設 有 資 源 教 室 協 助 學 習 運 動 與 休 閒 系 5 社 會 工 作 系 6 觀 光 系 1 二 報 名 資 格 ( 一 ) 身 分 資 格 ( 考 生 須 持 有 下 列 任 一 項 證 明 文 件 ): 1.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為 有 效 期 2. 經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 臨 界 障 礙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 且 相 關 鑑 定 證 明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為 有 效 期, 或 適 用 階 段 須 為 高 中 職 教 育 階 段 或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或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教 育 階 段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至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ㄧ 年 級 等, 並 鑑 定 證 明 上 無 註 記 不 適 於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時 使 用 之 說 明 者, 始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二 ) 學 歷 ( 力 ) 資 格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三 修 業 年 限 :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四 本 校 男 女 兼 收, 修 畢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各 系 規 定 之 畢 業 門 檻, 准 予 畢 業 者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五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為 原 則 第 1 頁

六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 一 ) 成 績 採 計 ( 總 分 100 分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50 %), 應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其 它 佐 證 資 料 ( 讀 書 計 畫 作 品 得 獎 記 錄 等 ) 2. 面 試 ( 佔 50 %): 每 位 考 生 10~15 分 鐘 為 原 則 ( 二 ) 依 各 系 報 考 考 生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貳 報 名 一 採 通 訊 報 名,104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止,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各 系 若 尚 有 缺 額, 將 延 長 報 名 至 額 滿 為 止 二 報 名 時 應 備 下 列 文 件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放 裝 入 已 黏 貼 附 表 四 (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 之 B4 信 封 內 編 號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費 2 報 名 表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1.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明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金 額 不 足 或 匯 票 抬 頭 有 誤 者 不 予 受 理, 本 會 不 受 理 郵 政 劃 撥 2.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 凡 報 名 之 考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臺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於 104 年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附 表 五, 考 生 需 自 行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於 考 生 簽 章 欄 處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照 片 乙 張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高 中 ( 職 ) 前 五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它 具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將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及 其 它 佐 證 資 料 等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必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若 須 更 改 資 料 而 有 塗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於 塗 改 處 ( 二 )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持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否 則 不 得 報 名 第 2 頁

( 三 ) 逾 期 寄 件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前 請 再 確 認 清 楚,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 四 ) 考 生 通 訊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必 須 補 繳 證 件 正 本 核 對 若 正 本 與 影 本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繳 交,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六 )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其 它 相 關 考 試 獲 錄 取 且 辦 妥 報 到 之 考 生, 如 再 報 考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若 於 本 校 錄 取 並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後, 亦 不 得 再 報 考 其 它 大 學 招 生 ( 七 ) 本 校 辦 理 本 次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試 務 使 用 參 面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本 校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方 式 郵 寄 面 試 通 知 單, 考 生 於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者,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二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行 於 面 試 通 知 單 通 知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三 ) 考 生 請 於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前 10 分 鐘 到 場, 逾 時 者 以 放 棄 論 處,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試 肆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查 詢 :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點 起 於 本 校 網 站 ( http://www.meiho.edu.tw) 查 詢 個 人 總 成 績, 本 會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二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截 止 三 成 績 複 查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對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查 成 績 限 於 複 查 時 間 內, 填 寫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08-7796078),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隔 日 以 電 話 聯 繫 複 查 結 果,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複 查 ( 三 ) 複 查 費 用 請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 四 )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準 伍 錄 取 標 準 一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名 次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遞 補 二 如 有 任 一 項 目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一 概 不 予 錄 取 三 錄 取 名 單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後 公 告 放 榜 第 3 頁

陸 放 榜 及 報 到 一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 一 ) 錄 取 名 單 依 上 述 日 期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meiho.edu.tw),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 二 ) 本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則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錄 取 生 採 通 訊 報 到, 凡 錄 取 之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期 間,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訊 息 規 定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三 報 到 及 註 冊 注 意 事 項 ( 一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雜 費 每 學 期 約 46,928~53,032 元,104 學 年 度 如 有 異 動, 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各 系 若 有 缺 額, 由 招 生 組 依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備 取 生 必 須 按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遞 補, 若 逾 期 未 報 到, 致 喪 失 備 取 生 資 格 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分 發 ( 三 )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必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不 得 以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之 影 本 代 替 或 國 內 學 校 畢 業 之 英 文 版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受 理 )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於 開 學 後 之 學 期 中 旬 ( 約 十 一 月 份 ) 統 一 發 還, 期 間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方 式 要 求 提 早 領 回 如 已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並 有 機 會 得 錄 取 者, 請 慎 予 抉 擇, 不 得 重 覆 報 到 ( 四 ) 本 校 依 規 定 須 將 錄 取 名 單 呈 報 各 大 學 四 技 二 專 之 日 夜 間 部 聯 招 會, 凡 錄 取 者 如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任 何 四 技 二 專 之 日 夜 間 部 聯 招 將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同 時 本 校 亦 將 取 消 其 本 次 考 試 之 錄 取 資 格 ( 五 )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若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更 欺 詐 等 情 事, 如 錄 取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 六 ) 以 上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之 事 項 為 準 ( 七 ) 有 關 學 雜 費 退 費 基 準, 依 據 教 育 部 103.5.14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30183598B 號 修 正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退 費 基 準 表 規 定, 說 明 如 下 : 學 生 休 退 學 時 間 註 冊 日 ( 含 當 日 ) 前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 開 學 ) 日 之 前 一 日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學 費 雜 費 退 費 比 例 免 繳 費, 已 收 費 者, 全 額 退 費 學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全 部 退 還 學 費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學 費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所 繳 學 費 雜 費, 不 予 退 還 第 4 頁

柒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一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三 ), 並 經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後,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捌 其 它 一 考 生 在 考 試 或 報 到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站 統 一 發 佈 之 緊 急 措 施 與 最 新 消 息 二 報 名 表 中 通 訊 地 址 欄, 均 請 明 確 填 寫 並 務 請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該 地 址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或 無 收 件 人,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損 及 考 生 權 益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報 考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將 來 學 習 與 就 業 四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五 簡 章 函 索 : 請 附 貼 足 45 元 郵 資 及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之 B4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註 明 函 索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六 簡 章 索 取 處 : 本 校 北 區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及 興 春 樓 一 樓 招 生 組 辦 公 室 ; 亦 可 由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玖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會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並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建 立 考 生 申 訴 制 度,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糾 紛 處 理 事 宜 由 本 會 委 員 兼 任 之 第 三 條 本 會 接 受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第 四 條 委 員 與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申 請 迴 避 第 五 條 考 生 因 於 考 試 時 接 受 不 當 處 置 或 因 行 政 措 施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依 行 政 程 序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六 條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書 格 式 另 訂 之 三 本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逕 行 瞭 解 狀 況 與 蒐 集 資 料, 並 於 兩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採 不 公 開 舉 行,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四 本 會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主 任 委 員 署 名 五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第 七 條 本 會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對 造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5 頁

附 表 一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考 生 姓 名 : 障 礙 類 別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文 件 有 效 期 限 : 障 礙 級 別 :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請 沿 虛 線 浮 貼 請 浮 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第 6 頁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複 查 項 目 請 打 勾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其 他 複 查 事 項 ( 請 說 明 ): 本 申 請 計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計 新 台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章 : ( 一 ) 考 生 對 書 面 審 查 或 面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查 方 式 : 複 查 成 績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3 頁 ),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08-7796078),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 三 ) 繳 交 複 查 費 : 複 查 費 用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 四 )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 五 ) 本 表 各 欄 填 寫 時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第 7 頁

附 表 三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錄 取 貴 校 日 間 部 四 技 系, 因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錄 取 生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監 護 人 姓 名 : ( 簽 章 ) 監 護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第 8 頁

附 表 四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應 考 人 : 連 絡 電 話 :( ) 郵 票 黏 貼 處 聯 絡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啟 限 時 掛 號 報 名 系 下 列 各 欄 由 考 生 填 寫, 並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之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並 以 註 記, 以 利 處 理, 謝 謝! 別 系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第 9 頁 報 名 資 料 包 括 :( 請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報 名 費 報 名 表 ( 應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浮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附 表 五 報 名 表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准 考 證 號 此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報 名 系 別 ( 限 擇 一 系 ) 姓 名 美 容 系 - 保 健 造 型 設 計 組 美 容 系 - 寵 物 美 容 設 計 組 生 物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企 管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文 化 創 意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觀 光 系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國 立 私 立 學 校 科 年 年 月 畢 業 或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肄 業 考 試 及 格 級 技 術 士 證 合 格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此 欄 ( 日 ):( ) 聯 絡 電 話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1.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之 處 分 2.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試 務 使 用 考 生 簽 章 : ( 考 生 需 親 筆 簽 名 ) 考 生 請 勿 自 行 裁 切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准 考 證 號 此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性 別 男 女 報 名 系 別 ( 限 擇 一 系 ) 考 生 姓 名 美 容 系 - 保 健 造 型 設 計 組 美 容 系 - 寵 物 美 容 設 計 組 生 物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企 管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文 化 創 意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觀 光 系 請 於 此 處 黏 貼 二 吋 照 片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第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