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4 月 28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招 生 委 員 會 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入 學 簡 章 一 律 以 網 路 報 名 NAN KA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校 址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電 話 :049-2563489 轉 分 機 1322 傳 真 :049-2567424 網 址 :http://rc.nkut.edu.tw/main.php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簡 章 發 售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與 寄 發 105.4.29( 星 期 五 ) 起 105.5.1( 星 期 日 ) 105.05.23( 星 期 一 )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http://rc.nkut.edu.tw/main.php/ 詳 請 參 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http://www.tcte.edu.tw/exam2.php 報 名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方 網 路 報 名 105.6.6(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5.6.24( 星 期 五 ) 止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點 選 考 式 生 報 名 系 統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105.6.24( 星 期 五 ) 下 午 5:00 前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郵 戳 為 憑 公 告 成 績 105.7.14(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 成 績 複 查 放 榜 公 告 / 寄 發 申 請 入 學 結 果 通 知 單 正 取 生 報 到 105.7.18(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105.7.18( 星 期 一 ) 下 午 3:00 105.7.25( 星 期 一 ) 下 午 2:00 起 至 下 午 4:00 止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05.7.26( 星 期 二 ) 至 開 學 日 止 註 冊 繳 費 請 依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時 程 辦 理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公 告 考 生 成 績,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http://rc.nkut.edu.tw/main.php/ 親 自 至 本 校 樸 華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複 查, 並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印 本 及 複 查 費 30 元,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正 取 生 之 錄 取 暨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以 限 時 郵 寄 要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者, 請 於 報 到 時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尚 有 缺 額, 備 取 生 將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開 學 日 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為 準 繳 費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ATM 轉 帳 或 超 商 繳 費 備 註 : 考 生 若 有 疑 問 請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本 校 總 機 (049)2563489 1.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報 到 註 冊 等 相 關 試 務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32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2. 學 分 抵 免 學 籍 選 課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304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3. 學 雜 費 減 免 就 學 貸 款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502 學 務 處 4. 住 宿 諮 詢, 請 撥 分 機 2591 學 生 宿 舍 5. 校 車 諮 詢, 請 撥 分 機 1614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6. 收 費 標 準 查 詢,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收 費 標 準 7. 本 校 傳 真 :049-2567424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網 站 及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制 系 ( 組 )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項 目... 1 貳 報 考 資 格... 3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3 肆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標 準... 8 伍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與 複 查... 8 陸 放 榜 及 寄 發 申 請 入 學 結 果 通 知 單... 9 柒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9 捌 其 他 事 項... 10 玖 招 生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10 附 錄 一 :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1 附 錄 二 :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相 關 條 文 節 錄 )... 12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表... 14 附 表 1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15 附 表 2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16 附 表 3 成 績 考 試 複 查 申 請 表... 17 附 表 4 新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18
壹 招 生 學 制 系 ( 組 )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項 目 招 生 學 校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學 制 日 間 部 系 組 學 程 名 稱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報 名 費 1000 元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招 生 名 額 25 1 1 0 0 報 名 開 始 日 期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報 名 結 束 日 期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及 方 式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清 單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自 行 辦 理 之 甄 試 項 目 及 其 他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1. 報 名 表 採 計 方 式 採 計 項 目 名 稱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採 計 科 目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0% 國 文 及 專 業 證 照 加 分 英 文 計 分 方 式 -- -- -- --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30% 甄 試 日 期 -- 1. 報 名 時 請 一 併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書 面 資 料 繳 交 後 恕 不 退 還 ( 請 貼 2 吋 照 片 一 張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考 生 務 必 簽 名 )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以 A4 紙 張 列 印 並 裝 訂 成 冊 ) 3.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無 則 免 附 ) 3. 書 面 資 料 : 係 指 自 傳 個 人 簡 歷 原 畢 業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班 級 幹 備 註 部 證 明 各 類 職 業 證 照 各 類 獎 狀 各 類 證 書 推 薦 函 等 考 生 可 盡 量 提 供 4. 未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仍 可 報 考 本 招 生 管 道 1
招 生 學 校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學 制 日 間 部 系 組 學 程 名 稱 電 機 與 資 訊 技 術 系 報 名 費 1000 元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招 生 名 額 35 1 1 0 0 報 名 開 始 日 期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報 名 結 束 日 期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及 方 式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清 單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自 行 辦 理 之 甄 試 項 目 及 其 他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1. 報 名 表 採 計 方 式 採 計 項 目 名 稱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採 計 科 目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0% 國 文 及 專 業 證 照 加 分 英 文 計 分 方 式 -- -- -- --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30% 甄 試 日 期 -- ( 請 貼 2 吋 照 片 一 張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考 生 務 必 簽 名 )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以 A4 紙 張 列 印 並 裝 訂 成 冊 ) 3.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無 則 免 附 ) 備 註 1. 報 名 時 請 一 併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書 面 資 料 繳 交 後 恕 不 退 還 3. 書 面 資 料 : 係 指 個 人 簡 歷 原 畢 業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各 類 職 業 證 照 各 類 獎 狀 各 類 證 書 推 薦 函 等 考 生 可 盡 量 提 供, 無 需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4. 未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仍 可 報 考 本 招 生 管 道 1
招 生 學 校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學 制 日 間 部 系 組 學 程 名 稱 應 用 外 語 系 報 名 費 1000 元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招 生 名 額 30 1 1 0 0 報 名 開 始 日 期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報 名 結 束 日 期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及 方 式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清 單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自 行 辦 理 之 甄 試 項 目 及 其 他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1. 報 名 表 採 計 方 式 採 計 項 目 名 稱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採 計 科 目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0% 國 文 *1 及 專 業 證 照 加 分 英 文 *2 計 分 方 式 -- -- -- --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30% 甄 試 日 期 -- ( 請 貼 2 吋 照 片 一 張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考 生 務 必 簽 名 )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以 A4 紙 張 列 印 並 裝 訂 成 冊 ) 3.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無 則 免 附 ) 備 註 1. 報 名 時 請 一 併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書 面 資 料 繳 交 後 恕 不 退 還 3. 書 面 資 料 : 係 指 自 傳 個 人 簡 歷 原 畢 業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各 類 職 業 證 照 各 類 獎 狀 各 類 證 書 推 薦 函 等 考 生 可 盡 量 提 供 4. 未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仍 可 報 考 本 招 生 管 道 2
貳 報 考 資 格 ( 資 格 不 符 或 經 查 造 假, 恕 不 退 費, 請 於 報 名 前 務 必 確 認 清 楚 )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資 格 者 方 得 報 考, 另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一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二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三 具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一 者 註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相 關 條 文 節 錄 ) 四 其 他 規 定 ( 一 ) 報 考 學 生 若 為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填 具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附 表 1 ( 一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應 填 具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2, 並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之 原 校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中 譯 本 等 護 照 影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出 境 紀 錄 等 資 料 以 供 查 驗, 經 查 不 符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二 ) 經 公 告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未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仍 可 報 考 本 招 生 管 道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 一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網 址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三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1.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設 定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只 須 登 錄 1 次, 即 可 適 用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所 有 日 間 部 及 部 份 進 修 部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2. 已 完 成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須 再 登 錄, 即 可 逕 行 選 填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3. 凡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通 過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身 分 者,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不 須 再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若 未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後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3-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二 )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1. 考 生 可 一 次 選 擇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多 所 招 生 校 系 ( 組 ) 學 程, 尚 未 繳 費 且 未 到 該 次 報 名 學 校 最 早 報 名 截 止 日, 可 至 系 統 取 消 整 筆 選 取 紀 錄 3
2. 當 次 選 填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因 逾 期 繳 費 致 該 次 報 名 失 效 時, 但 該 次 選 填 未 逾 各 其 報 名 載 止 日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皆 仍 可 再 次 選 填 3. 已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不 得 重 複 選 取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1. 繳 款 帳 號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每 次 選 擇 報 名 各 校 ( 含 本 校 ) 系 ( 組 ) 學 程,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報 名 費 之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3)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4)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4.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減 免 600 元 報 名 費 優 待 (3) 若 考 生 未 在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或 未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4
但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如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於 各 校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以 傳 真 方 式 接 受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查 (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2-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4)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份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始 得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1.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列 印 當 次 所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正 面, 每 1 報 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需 有 1 份 報 名 資 料 袋 2.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每 一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自 簽 名 ( 必 繳 ) (2)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必 繳 ) ( 若 為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請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附 表 1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 (3)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選 繳, 未 繳 交 者 可 能 會 影 響 總 成 績 )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專 業 證 照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讀 書 或 研 究 計 畫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考 生 可 盡 量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 選 繳, 資 料 未 繳 者 可 能 影 響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3.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考 生 之 本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資 料, 均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5
送 進 度 使 用 4. 注 意 事 項 : (1) 列 印 及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止,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 含 所 須 郵 寄 表 件 清 單, 每 系 1 份 ); 依 清 單 所 列 表 件 依 序 裝 入 自 備 B4 大 小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2)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請 報 名 者 在 進 行 繳 費 前, 先 行 仔 細 審 核 自 己 的 資 格 送 件 前 請 再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以 免 因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若 因 以 上 原 因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逕 行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註 : 未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亦 不 退 還 6
六 網 路 報 名 暨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7
肆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標 準 一 依 各 招 生 系 ( 組 ) 規 定 分 別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與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評 分 二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錄 取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分 數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並 得 另 錄 取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三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 錄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照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順 序 參 酌 比 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如 全 部 項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伍 公 告 成 績 通 知 與 複 查 一 105 年 7 月 14 日 公 告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網 站,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http://rc.nkut.edu.tw/main.php/ 二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中 午 12:00 前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親 自 至 本 校 樸 華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複 查, 並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印 本 及 複 查 費 30 元,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表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或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造 成 考 生 分 數 增 減 或 錄 取 異 動,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8
陸 放 榜 及 寄 發 申 請 入 學 結 果 通 知 單 一 榜 單 公 告 預 定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00 前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公 告 榜 單 二 網 路 查 榜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網 站,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 網 址 : http://rc.nkut.edu.tw/main.php) 三 寄 發 申 請 入 學 結 果 通 知 單 申 請 入 學 結 果 通 知 單 將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個 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郵 寄 申 請 入 學 結 果 通 知 單 若 105 年 7 月 22 日 下 午 5:00 前 未 收 到 申 請 入 學 結 果 通 知 單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註 : 考 試 之 錄 取 及 報 到 相 關 訊 息 開 放 網 站 查 詢, 考 生 應 自 行 注 意 本 校 放 榜 訊 息, 錄 取 生 如 逾 期 未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要 求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柒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 一 ) 正 取 生 之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隨 甄 試 結 果 通 知 單 郵 寄, 同 時 公 布 於 本 校 首 頁,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網 站,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 網 址 : http://rc.nkut.edu.tw/main.php) 未 收 到 通 知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報 到 通 知 單 為 理 由, 而 要 求 補 報 到 註 冊 ( 二 )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00 起 4:00 止, 到 達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另 註 冊 請 依 註 冊 須 知 時 程 辦 理 ( 三 )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與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相 符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2. 相 片 電 子 檔 ( 製 作 學 生 證 用 ) ( 四 ) 正 取 生 於 報 到 當 日, 若 尚 未 取 得 修 業 證 明 書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逾 期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正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報 到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遞 補 ( 六 ) 如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須 檢 附 委 託 書, 詳 如 附 表 4 9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止, 將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所 以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可 以 聯 絡 到 本 人 之 電 話 ( 手 機 ),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電 話 通 知 要 求 保 留 被 取 報 到 資 格, 報 到 註 冊 程 序 應 備 證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與 正 取 生 同 ( 二 )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三 注 意 事 項 : 本 類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可 報 考 多 學 院 系 ( 組 ),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已 錄 取 報 到, 且 未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向 原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捌 其 他 事 項 一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則 由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送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後 實 施 ; 如 情 節 重 大, 則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做 成 決 議, 並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考 生 有 相 關 疑 義 事 項, 均 可 向 本 校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招 生 委 員 會 相 關 工 作 小 組 於 7 日 內 定 會 函 覆 考 生 處 理 情 形 與 辦 法 三 其 他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四 本 簡 章 所 訂 定 之 時 程, 如 因 天 災 或 或 其 它 因 素 必 須 變 更 時, 請 考 生 注 意 本 校 發 布 之 消 息 玖 招 生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本 招 生 簡 章 紙 本 每 份 新 台 幣 50 元 整,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免 費 下 載 ( 網 址 :http://rc.nkut.edu.tw/main.php) 或 親 赴 本 校 大 門 警 衛 室 購 買 10
附 錄 一 :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90 年 1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0 年 11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為 妥 善 處 理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確 實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爰 依 教 育 部 指 示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得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應 成 立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其 業 務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兼 辦 並 應 於 各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考 試 申 訴 事 宜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 凡 考 生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及 後 續 之 相 關 作 業, 認 有 不 當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者,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事 務 或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向 該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提 起 申 訴, 轉 陳 本 會 評 議 第 五 條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並 置 委 員 七 人, 包 括 : 一 教 職 員 代 表 五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二 校 外 公 正 人 士 二 人, 一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另 一 人 由 申 訴 當 事 人 推 薦, 但 不 得 為 申 訴 當 事 人 之 本 人 與 二 等 親 以 內 之 親 屬, 其 任 期 至 各 該 申 訴 案 結 束 日 為 止 第 六 條 本 會 召 集 人 由 委 員 會 互 選 之, 並 擔 任 會 議 主 席, 召 集 人 不 克 出 席 時, 得 指 定 其 他 委 員 代 理 其 餘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指 派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第 七 條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對 於 變 更 發 生 糾 紛 之 該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案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第 八 條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宜 時, 應 向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報 告 反 映, 該 小 組 收 到 考 生 反 映 後, 應 依 據 招 生 辦 法 簡 章 考 試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妥 為 處 置, 如 有 必 要, 應 立 即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以 上 人 員 報 告, 請 示 處 理 作 法 二 對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有 關 考 試 或 行 政 糾 紛 反 映 之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如 有 不 服, 應 於 發 生 糾 紛 或 得 知 處 理 結 果 之 三 日,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申 請 本 會 於 收 到 申 訴 申 請 書 之 處 理 時 限 如 下 : (1) 如 為 事 務 糾 紛 : 應 自 收 到 申 訴 申 請 書 之 次 日 起, 於 該 項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評 議, 並 將 結 果 通 知 當 事 人 (2) 如 為 行 政 糾 紛 : 應 自 收 到 申 訴 申 請 書 之 次 日 起, 於 該 項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正 式 新 生 註 冊 日 前 完 成 評 議, 並 將 結 果 通 知 當 事 人 三 申 訴 之 考 生, 得 於 會 議 開 始 評 議 前, 陳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其 與 案 件 有 關 人 員, 亦 得 邀 請 列 席 提 出 佐 證 及 說 明 評 議 時, 非 本 會 委 員 均 請 迴 避 對 申 訴 案 件 有 關 之 關 係 人, 亦 請 自 行 迴 避 四 申 訴 如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未 循 本 辦 法 之 程 序 處 理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應 以 書 面 駁 回, 並 建 議 其 處 理 方 式 五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案 六 申 訴 案 件 之 調 查 評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七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及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期 間 如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八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按 本 會 循 組 織 與 隸 屬 系 統,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考 生 十 評 議 效 力 :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本 校 應 即 要 求 招 生 委 員 會 採 行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即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與 理 由 陳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本 會, 校 長 如 認 為 有 理 者, 得 移 請 本 會 再 評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一 申 訴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得 經 本 會 決 議, 推 派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為 之 十 二 本 會 之 表 決 及 委 員 意 見, 應 予 保 密 第 九 條 本 會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各 該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及 補 救 各 該 招 生 委 員 應 注 意 維 護 申 訴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於 陳 請 本 會 評 議 之 同 時, 如 有 必 要 得 保 留 錄 取 名 額, 供 為 補 救 措 施 之 用 第 十 條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
附 錄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相 關 條 文 節 錄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2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13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表 地 區 交 通 資 訊 備 註 台 彰 中 化 北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1. 搭 乘 台 中 往 埔 里 線 之 仁 友 南 投 客 運 全 航 等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2. 全 航 客 運 逢 甲 商 圈 ( 經 一 中 街 ) 到 達 本 校, 每 隔 5-15 分 一 班 南 開 校 園 上 下 車 搭 乘 往 草 屯 之 彰 化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草 屯 站 下 車, 再 搭 往 往 埔 里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線 之 南 投 客 運 全 航 等 客 運 車 1. 可 搭 乘 火 車 或 客 運 車 於 台 中 下 車, 再 搭 乘 台 中 往 埔 里 線 之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2. 大 台 北 地 區, 可 直 接 搭 乘 往 埔 里 之 國 光 客 運 車 ( 約 3 小 時 15 分 ) 3. 搭 高 鐵 於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後, 轉 搭 南 投 客 運 ( 往 埔 里 或 日 月 潭 )( 約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40 分 ) 4. 搭 乘 台 北 往 南 投 國 光 客 運 在 草 屯 下 車, 再 轉 搭 往 埔 里 之 客 運 車 ( 約 3 小 時 ) 1. 可 搭 乘 火 車 或 客 運 車 於 台 中 下 車, 再 搭 乘 台 中 往 埔 里 線 之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2. 大 高 雄 地 區, 可 直 接 搭 乘 往 埔 里 之 總 達 客 運 車 ( 約 3 小 時 15 分 )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3. 搭 高 鐵 於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後, 轉 搭 南 投 客 運 ( 往 埔 里 或 日 月 潭 )( 約 40 分 ) 自 行 開 車 : 1. 國 道 3 號 草 屯 交 流 道 下 往 草 屯 埔 里 方 向, 約 8 分 鐘 到 達 本 校 2. 中 投 公 路 至 草 屯 交 流 道 下 往 草 屯 埔 里 方 向, 約 4 分 鐘 到 達 本 校 3. 國 道 3 號 南 下 過 霧 峰 交 流 道 或 北 上 過 草 屯 交 流 道 轉 國 道 6 號 往 埔 里 方 向 約 3 分 鐘 東 草 屯 交 流 道 下 約 3 分 鐘 平 面 道 路 至 T 字 路 口 右 轉 ( 往 草 屯 方 向 ) 約 4 分 鐘 到 達 本 校 4. 高 鐵 烏 日 站 -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快 官 交 流 道 可 轉 國 道 3 號 到 達 本 校 14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附 表 1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因 就 讀 學 校 之 : ( 請 勾 選 ) 學 分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請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後 將 依 規 定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符 合 招 生 簡 章 所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若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考 之 規 定 或 逾 期 不 繳, 願 依 簡 章 規 定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2 立 切 結 書 人 於 報 名 時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註 屬 實,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前 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各 一 份 3.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本 人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一 份 本 人 若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上 項 資 料, 或 日 後 經 學 校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本 人 同 意 貴 校 可 取 消 本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放 棄 註 冊 入 學, 如 已 註 冊 入 學, 亦 願 意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就 讀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 就 讀 學 校 之 中 文 名 稱 : 就 讀 學 校 之 所 在 國 及 地 名 : 國 家 地 名 此 致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請 親 自 簽 名 /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住 地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附 表 3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考 試 複 查 申 請 表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系 ( 組 )/ 類 別 複 查 項 目 第 類 原 始 成 績 ( 請 填 寫 ) 系 ( 組 ) 手 機 :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總 成 績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備 註 : 申 請 計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30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編 號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查 詢 編 號 及 複 查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二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時 一 律 先 以 電 話 (049-2563489 轉 分 機 1322) 告 知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並 親 自 至 本 校 樸 華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複 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7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新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表 4 本 人 因 為 ( 事 由 ), 未 能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親 自 辦 理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報 到 事 宜, 擬 委 託 (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 代 為 全 權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委 託 人 : 姓 名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姓 名 : ( 簽 名 ) ( 代 理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