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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壹 測 驗 依 據 :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法 字 第 0950054861 號 函 辦 理 貳 報 名 :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第 一 類 組 : 1. 參 加 測 驗 之 業 務 人 員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準, 已 取 得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且 為 登 錄 中 之 業 務 員 者 2. 參 加 測 驗 之 業 務 人 員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準, 已 通 報 壽 險 公 會 並 獲 授 權 招 攬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者 ( 二 ) 第 二 類 組 : 符 合 第 一 類 組 資 格 且 為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合 格 資 格 除 外 ) 四 類 人 員 之 一 者 本 類 組 應 考 人 員, 得 抵 免 本 測 驗 第 二 節 次 科 目 曾 參 加 本 資 格 測 驗, 成 績 尚 未 公 佈 者 已 測 驗 合 格 者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均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二 報 名 方 式 : 1. 一 律 採 團 體 報 名, 經 由 所 屬 壽 險 公 司 ( 處 ) 總 公 司 初 審 ( 應 考 人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公 司 查 核 ) 符 合 本 報 名 資 格 後, 彙 總 依 統 一 報 名 格 式 ( 測 驗 報 名 資 料 製 作 說 明 詳 附 件 ), 將 應 考 人 資 料 轉 成 電 子 檔 連 同 報 考 第 二 類 組 人 員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公 司 報 名 表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本 中 心 (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100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三 號 六 樓 ) 本 資 格 測 驗 不 接 受 個 人 報 名, 所 屬 壽 險 公 司 ( 處 ) 應 確 實 審 核 應 考 者 資 格, 如 有 錯 誤 遺 漏, 應 依 本 應 試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凡 各 壽 險 公 司 ( 處 ) 之 業 務 人 員, 其 報 名 單 位 即 為 各 該 壽 險 公 司 ( 處 ); 壽 險 代 理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之 業 務 人 員, 其 報 名 單 位 為 與 該 所 屬 公 司 簽 約 之 壽 險 公 司 ( 處 ) 三 測 驗 日 期 及 報 名 日 期 : 測 驗 日 期 測 驗 地 點 增 加 測 驗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1 月 11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 月 10 日 97 年 12 月 15 日 ~12 月 18 日 2 月 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2 月 7 日 98 年 1 月 5 日 ~1 月 8 日 2 月 22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2 月 21 日 98 年 1 月 19 日 ~1 月 22 日 3 月 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3 月 7 日 98 年 2 月 9 日 ~2 月 12 日 3 月 22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新 竹 3 月 21 日 98 年 2 月 23 日 ~2 月 26 日 4 月 12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4 月 11 日 98 年 3 月 16 日 ~3 月 19 日

4 月 26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4 月 25 日 98 年 3 月 30 日 ~4 月 2 日 5 月 10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5 月 9 日 98 年 4 月 13 日 ~4 月 16 日 5 月 24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5 月 23 日 98 年 4 月 27 日 ~4 月 29 日 6 月 14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6 月 13 日 98 年 5 月 18 日 ~5 月 21 日 6 月 2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6 月 27 日 98 年 6 月 1 日 ~6 月 4 日 7 月 12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7 月 11 日 98 年 6 月 15 日 ~6 月 18 日 7 月 26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7 月 25 日 98 年 6 月 29 日 ~7 月 2 日 8 月 9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8 月 8 日 98 年 7 月 13 日 ~7 月 16 日 8 月 23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8 月 22 日 98 年 7 月 27 日 ~7 月 30 日 9 月 13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9 月 12 日 98 年 8 月 17 日 ~8 月 20 日 9 月 27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9 月 26 日 98 年 8 月 31 日 ~9 月 3 日 10 月 11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 98 年 9 月 14 日 ~9 月 17 日 10 月 25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台 南 10 月 24 日 98 年 9 月 28 日 ~10 月 1 日 11 月 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1 月 7 日 98 年 10 月 12 日 ~10 月 15 日 11 月 22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1 月 21 日 98 年 10 月 26 日 ~10 月 29 日 12 月 13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2 月 12 日 98 年 11 月 16 日 ~11 月 19 日 12 月 27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2 月 26 日 98 年 11 月 30 日 ~12 月 3 日 說 明 :1. 如 測 驗 當 日 之 報 考 人 數 超 過 當 日 總 容 量, 將 於 測 驗 前 一 日 增 加 測 驗 ( 惟 10/10 為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紀 念 日, 因 此 該 日 不 安 排 測 驗 ), 故 為 安 排 試 場,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之 測 驗 日 期, 可 能 提 前 一 日, 惟 因 已 審 查 通 過 資 格, 隨 即 洽 租 考 場,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2. 新 竹 花 蓮 台 南 考 區 之 報 名 人 數 若 未 達 100 人, 本 中 心 得 將 該 測 驗 地 點 之 測 驗 取 消 並 函 知 考 生 所 屬 壽 險 公 司 ( 處 ) 總 公 司, 考 生 應 重 新 報 名 3. 如 上 開 表 列 之 測 驗 日 期 因 故 不 舉 行, 則 另 行 通 知 四 測 驗 地 點 : 詳 細 地 址 將 列 於 准 考 證 上 五 測 驗 方 式 : 採 電 腦 線 上 測 驗 六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 本 中 心 於 受 理 報 名 完 畢 後 隨 即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並 將 審 查 結 果 函 報 各 壽 險 公 司, 各 壽 險 公 司 ( 處 ) 總 公 司 將 實 際 應 繳 金 額 ( 審 查 合 格 者 應 繳 報 名 費 第 一 類 組 每 人 新 台 幣 500 元, 第 二 類 組 每 人 新 台 幣 300 元,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繳 手 續 費 每 人 新 台 幣 200 元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後 兩 週 內 繳 交,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予 寄 發 准 考 證, 繳 費 方 式 如 下 : 1. 以 即 期 支 票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 支 票 抬 頭 :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 2. 匯 款 ( 元 大 銀 行 景 美 分 行 帳 號 :0150-22-12168-9-0,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 匯 款 單 據 影 本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1

七 本 中 心 於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時, 經 查 驗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並 應 繳 手 續 費 200 元 資 格 審 查 後, 本 中 心 即 根 據 可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租 借 考 場, 故 不 得 請 求 延 期 或 取 消 應 試, 測 驗 當 日 不 克 參 加 測 驗 者, 亦 不 得 請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1. 截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壽 險 公 會 登 錄 電 腦 檔 查 無 登 錄 資 料 2. 非 報 名 公 司 登 錄 人 員 ( 壽 險 代 理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之 業 務 人 員 不 受 此 限 ) 3.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尚 未 通 報 壽 險 公 會 並 獲 授 權 招 攬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者 4. 報 名 第 二 類 組 但 不 具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四 類 人 員 之 一 身 份 者 5.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者 6. 已 參 加 本 資 格 測 驗, 但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未 公 佈 前 再 報 名 者 7. 以 往 參 加 本 資 格 測 驗,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八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 凡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為 全 盲 肢 體 殘 障 或 視 覺 障 礙 者, 應 於 報 名 前 向 報 名 公 司 說 明 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由 報 名 公 司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合 格 後, 除 於 測 驗 地 點 另 設 試 場 外 : 1. 全 盲 :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自 備 點 字 筆 以 點 字 紙 填 答, 點 字 紙 由 本 中 心 提 供 並 選 派 報 念 人 員 報 念 試 題, 每 一 試 題 二 次, 測 驗 時 間 相 同, 但 如 時 間 終 了 試 題 尚 未 報 唸 完 畢, 以 報 唸 全 部 試 題 結 束 為 準 2. 肢 體 殘 障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或 依 需 要 申 請 以 左 手 使 用 電 腦 滑 鼠 3. 視 覺 障 礙 : 可 申 請 放 大 電 腦 螢 幕 字 體, 或 從 第 1. 2. 項 中, 申 請 一 項 辦 理 參 測 驗 科 目 : 分 兩 節 次 測 驗 第 一 節 包 括 :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概 要 及 金 融 體 系 概 述 ; 第 二 節 包 括 : 投 資 學 概 要 債 券 與 證 券 之 評 價 分 析 及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一 試 題 題 型 : 第 一 節 共 50 題 選 擇 題, 第 二 節 共 100 題 選 擇 題, 包 括 計 算 題 型 在 內, 按 難 易 度 比 例 分 配, 均 為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二 測 驗 場 次 及 時 間 : 第 一 節 次 為 50 分 鐘, 第 二 節 次 為 100 分 鐘 節 次 科 目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概 要 第 一 節 金 融 體 系 概 述 投 資 學 概 要 第 二 節 債 券 與 證 券 之 評 價 分 析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測 驗 題 目 上 午 場 下 午 場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50 題 8:50 9:00~9:50 1:50 2:00~2:50 100 題 10:15 10:20~12:00 3:15 3:20~5:00 2

三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 ( 一 ) 第 一 類 組 : 以 兩 節 次 總 分 達 140 分 為 合 格, 惟 其 中 任 何 一 節 次 分 數 低 於 60 分 者 即 屬 不 合 格 ( 二 ) 第 二 類 組 :70 分 為 合 格 肆 考 場 規 則 : 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於 預 備 時 間 之 前 到 達 考 場, 聽 取 監 考 人 員 說 明 相 關 規 定 二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之 身 份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護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入 場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帶 身 份 證 件 者, 若 未 能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送 達 試 務 中 心, 以 缺 考 論 三 入 場 後, 請 將 身 份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置 於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應 考 人 僅 可 攜 帶 鉛 筆 或 原 子 筆 及 簡 單 型 計 算 機 + - % M 等 功 能 且 無 聲, 其 他 類 型 計 算 機 如 PDA 財 務 或 工 程 用 計 算 機 等 應 予 以 沒 收, 於 考 試 後 歸 還,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及 傳 呼 機 立 即 關 機, 違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五 分,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佈 成 績 私 人 物 品 集 中 放 置 考 場 前 後 方, 切 勿 隨 身 攜 帶 四 如 未 照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識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五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取 消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其 已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佈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誤 坐 座 位 者 3.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4.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物 者 5.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讓 人 窺 視 其 答 案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考 試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者 7. 未 遵 守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8. 故 意 損 害 電 腦 設 備 者 ( 照 價 賠 償 ) 犯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另 由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其 服 務 單 位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六 前 項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形 者, 本 中 心 得 對 應 考 人 與 代 考 人 ( 以 下 均 稱 違 規 人 ) 為 下 列 之 處 理 : 1.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考 人 考 試 資 格, 並 停 止 其 自 當 次 測 驗 日 起 三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已 完 成 之 測 驗 科 目 成 績 均 屬 無 效, 若 取 得 當 次 測 驗 之 合 格 證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並 函 請 應 考 人 所 屬 公 司 向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申 報 辦 理 取 消 其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之 招 攬 資 格 3

2. 代 考 人 經 查 獲 者, 停 止 其 自 當 次 測 驗 日 起 三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曾 經 參 加 測 驗 且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並 函 請 代 考 人 所 屬 公 司 向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申 報 辦 理 取 消 其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之 招 攬 資 格 3. 本 中 心 將 上 述 處 分 通 函 告 知 各 保 險 公 司, 並 副 知 相 關 機 構 本 中 心 另 將 函 請 違 規 人 所 屬 公 司 對 違 規 人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處 分, 違 規 人 所 屬 公 司 應 將 其 處 分 情 形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本 中 心 4. 違 規 人 非 屬 保 險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者, 則 將 違 規 情 況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公 會 及 服 務 機 關 處 理 5. 對 違 規 人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中 心 記 錄 建 檔 七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二 十 分, 且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佈 成 績 1. 測 驗 開 始 鈴 聲 還 沒 響 之 前, 即 觸 摸 鍵 盤 及 滑 鼠 開 始 做 答 者 2.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3. 互 相 交 談 者 4. 抄 寫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者 5. 考 試 完 畢 未 即 出 場 經 勸 導 不 聽 從 者 6. 將 試 場 內 考 試 物 品 攜 出 影 響 下 一 場 次 考 生 權 益 者 八 本 測 驗 僅 使 用 滑 鼠 作 答, 測 驗 中 誤 觸 鍵 盤 者,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佈 成 績 九 測 驗 延 期 或 取 消 : 1.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以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測 驗 時, 本 中 心 將 另 行 安 排 日 期 測 驗, 同 時 發 佈 新 聞 稿,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上 及 電 話 語 音 公 告 考 生 如 無 法 配 合 測 驗 延 期 者, 應 於 測 驗 日 期 二 十 日 前 透 過 所 屬 壽 險 公 司 ( 處 ) 總 公 司 通 知 本 中 心, 本 中 心 以 退 費 處 理, 考 生 應 重 新 報 名 2. 如 係 測 驗 進 行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以 致 無 法 繼 續 進 行 測 驗 時, 除 該 場 次 不 予 計 算 結 果 外, 其 處 理 機 制 同 上 惟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業 已 作 答 完 畢, 或 雖 未 作 答 完 畢, 但 分 數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仍 以 合 格 者 辦 理 相 關 訊 息 可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tii.org.tw 十 每 一 場 次 分 為 兩 節 舉 行,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超 過 十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均 應 準 時 入 場,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測 驗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場 十 一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應 於 各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將 准 考 證 交 由 監 考 人 員 於 交 卷 紀 錄 處 簽 章, 參 加 第 一 類 組 測 驗 人 員 並 於 第 二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參 加 第 二 類 組 測 驗 人 員 則 於 第 一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將 准 考 證 交 回 監 考 人 員 伍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製 發 與 補 發 : 本 中 心 於 測 驗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將 測 驗 合 格 名 單 通 知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並 於 測 驗 結 東 二 週 內 統 一 寄 發 測 驗 成 績 單 第 一 類 組 合 格 證 書 投 資 型 4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及 第 二 類 組 單 科 合 格 證 明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概 要 金 融 體 系 概 述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由 所 屬 公 司 查 收 轉 發 一 本 項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不 因 業 務 員 之 離 職 轉 任 或 其 他 終 止 招 攬 行 為 等 情 事 發 生 而 有 所 改 變 二 第 一 類 組 合 格 證 書 及 第 二 類 組 合 格 證 明 申 請 補 發 時, 業 務 員 可 經 其 所 屬 公 司 ( 登 錄 單 位 ) 核 實 後 向 本 中 心 辦 理, 或 自 本 中 心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申 請 書 於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同 時 需 繳 交 手 續 費 300 元 三 測 驗 合 格 者, 經 查 驗 發 現 有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其 測 驗 報 名 費, 已 取 得 合 格 證 者 亦 同 四 業 務 員 通 過 專 業 資 格 測 驗, 仍 應 由 所 屬 公 司 依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陸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可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或 請 向 原 報 名 公 司 申 請 複 查, 並 繳 交 手 續 費 50 元, 由 承 辦 人 員 彙 總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十 五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複 查 試 務 人 員 經 查 核 電 腦 紀 錄,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經 本 中 心 核 備 後 寄 發 予 原 報 名 公 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