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辦 理 本 測 驗 限 業 務 人 員 適 用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電 腦 應 試 說 明 請 注 意 : 為 強 化 金 融 證 照 之 專 業 性 與 公 信 力, 提 昇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素 質,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5 年 5 月 5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0950054861 號 函 規 定, 從 業 人 員 於 95 年 8 月 1 日 起 欲 報 名 現 行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應 另 加 考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提 醒 您 若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但 尚 未 取 得 共 同 科 目 證 書 者, 請 擇 期 加 考 以 符 規 定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電 腦 應 試 說 明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信 託 業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暨 經 營 與 管 理 人 員 應 具 備 信 託 專 門 學 識 或 經 驗 準 則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信 託 專 門 學 識 或 經 驗 之 ㄧ: 一 參 加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其 認 可 之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之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持 有 合 格 證 書, 經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認 可 並 委 託 辦 理 本 測 驗 貳 報 名 資 格 (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資 料 請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予 工 作 人 員 ) 一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高 職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並 取 得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註 : 具 有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在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參 報 名 費 用 一 每 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為 新 台 幣 900 元 整 ( 或 愛 學 習 點 數 90 點 ) 二 欲 辦 理 退 費 或 異 動 測 驗 場 次 者, 於 測 驗 日 4 天 前 均 得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或 申 請 場 次 異 動 ( 免 費 ), 不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http://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 取 訂 單 管 理 服 務 退 費 申 請 例 : 測 驗 日 為 9 月 30 日, 於 9 月 26 日 ( 含 ) 前 得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或 申 請 場 次 異 動 ( 免 費 ) 9 月 27 日 ( 含 ) 起 不 得 辦 理 退 費 或 場 次 異 動 三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當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收 據 列 印 專 區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寄 送 若 需 收 據 正 本, 請 於 網 站 上 申 請 正 本 補 發 四 因 逾 期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或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全 額 退 費 : ( 一 ) 兵 役 點 召 ( 二 ) 三 等 親 內 喪 事 ( 三 ) 傷 病 住 院 前 述 退 費 請 至 http://www.tabf.org.tw/service/formdownload.aspx?webid=22 第 1 頁, 共 14 頁
下 載 填 寫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採 書 面 作 業 ; 報 名 時 採 ATM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肆 報 名 方 式 一 一 律 採 個 人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請 依 規 定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應 考 人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內 容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請 勿 以 他 人 帳 號 報 名 二 報 名 後 請 於 3 天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繳 款 ( 報 名 時 間 如 為 測 驗 日 前 7 日 內 者, 限 以 線 上 刷 卡 繳 費, 不 開 放 ATM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費 ( 一 )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繳 費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網 頁 中 查 詢 而 得 ) ( 二 )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請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日 24:0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本 院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三 ) 臨 櫃 匯 款 ( 請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ATM 繳 費 帳 號 ( 每 筆 訂 單 所 給 予 之 匯 款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請 勿 多 人 重 複 使 用 ) ( 四 )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三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 ( 一 )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 二 )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 三 )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第 2 頁, 共 14 頁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試 考 區 日 期 及 測 驗 科 目 請 於 報 名 時 明 確 勾 選, 報 名 後 如 需 異 動, 得 於 測 驗 日 4 天 前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時 間 如 為 測 驗 日 前 7 日 內 者, 限 以 線 上 刷 卡 繳 費, 不 開 放 ATM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三 中 英 文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試 資 格 等 等, 請 確 實 填 寫 與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或 護 照 相 符 合 之 資 料, 以 免 查 核 證 件 時 影 響 個 人 權 利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四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夜 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聯 絡 五 應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於 應 試 前 2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傳 送, 應 考 人 若 未 於 應 試 前 2 日 收 到 入 場 通 知 書, 可 至 本 院 測 驗 證 照 入 場 通 知 下 載 列 印 六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須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於 應 試 當 日 攜 帶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高 考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擇 一 攜 帶, 審 後 不 退 還 ) 至 服 務 櫃 檯 辦 理 報 到 七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考 試 ( 高 考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 及 格 證 書, 一 律 使 用 影 本, 採 A4 規 格, 應 試 時 繳 予 監 試 人 員,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一 ) 未 攜 帶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者, 須 於 測 驗 日 後 一 週 內 將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傳 真 02-23638993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 若 成 績 合 格 但 未 繳 交 者,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不 予 發 放 ) ( 二 ) 如 以 本 國 學 經 歷 證 件 外 文 版 本 報 考 者,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如 以 外 國 學 經 歷 證 件 報 考 者,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 三 ) 以 高 中 職 或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不 得 以 結 業 證 明 書 代 替 ( 四 ) 以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肄 業 證 明 書 成 績 單 或 具 備 註 冊 紀 錄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五 ) 如 曾 變 更 姓 名, 因 而 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 六 ) 測 驗 合 格 後, 如 發 現 所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偽 造 或 變 更 者, 報 請 公 會 及 相 關 機 關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第 3 頁, 共 14 頁
八 應 考 人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陸 測 驗 科 目 及 內 容 一 信 託 法 規 (100%) 1 信 託 法 2 信 託 業 法 3 信 託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4 信 託 相 關 稅 制 5 相 關 行 政 規 章 與 函 令 二 信 託 實 務 (100%) 1 金 錢 信 託 2 不 動 產 信 託 3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4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5 保 管 銀 行 業 務 6 其 他 相 關 信 託 實 務 柒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說 明 如 下 ): 項 目 上 午 場 次 下 午 場 次 (1) 下 午 場 次 (2) 夜 間 場 次 報 到 及 預 備 8:30~8:50 13:30~13:50 14:10~14:30 18:30~18:50 信 託 法 規 8:50~9:50 13:50~14:50 14:30~15:30 18:50~19:50 信 託 實 務 10:00~11:30 15:00~16:30 15:40~17:10 20:00~21:30 註 :1 信 託 法 規, 測 驗 題 目 50 題 4 選 1 單 選 選 擇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註 :2 信 託 實 務, 測 驗 題 目 80 題 4 選 1 單 選 選 擇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90 分 鐘 二 地 點 : ( 一 ) 台 北 考 區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院 本 部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4 樓 ( 二 ) 台 中 考 區 : 東 海 大 學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727 號 ( 新 管 理 學 院 大 樓 B1 樓 M009 教 室 ) ( 三 ) 台 南 考 區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南 台 街 1 號 ( 管 科 大 樓 S 棟 404 教 室 ) ( 四 ) 高 雄 考 區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南 區 分 部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30 號 3 樓 第 4 頁, 共 14 頁
捌 電 腦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考 人 應 按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至 服 務 櫃 檯 報 到 應 考 人 之 應 試 場 次 日 期 時 間 及 相 關 查 詢, 可 至 本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應 考 人 若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參 加 測 驗, 不 須 繳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三 應 考 人 請 先 至 服 務 櫃 台 辦 理 報 到, 手 機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不 得 攜 入 試 場, 除 應 試 文 具 外, 其 餘 私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四 第 一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遲 到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並 請 於 離 場 前 按 下 螢 幕 右 上 方 之 結 束 考 試 鍵, 再 行 離 開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應 考 人 可 回 自 己 座 位 休 息, 但 請 勿 將 飲 料 帶 進 試 場 五 就 座 後, 於 確 認 身 分 資 料 無 誤 時 請 鍵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按 登 入 鍵, 以 便 進 入 規 則 說 明 畫 面 及 使 用 模 擬 應 試 畫 面, 以 熟 悉 電 腦 應 試 之 各 項 操 作 六 本 項 測 驗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 若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為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七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環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進 入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八 請 務 必 將 一 般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九 發 現 電 腦 當 機 試 題 疑 義 或 其 他 設 備 異 常 影 響 測 驗 之 進 行 者, 請 即 時 通 知 工 作 人 員 處 理, 若 延 誤 通 知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十 測 驗 中 斷 電 力 時 間 達 15 分 鐘 以 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以 致 無 法 繼 續 進 行 測 驗 時, 該 場 次 測 驗 不 予 計 算, 本 院 將 另 行 安 排 日 期 測 驗 惟 應 考 人 業 已 作 答 完 畢 ; 或 雖 未 作 答 完 畢, 但 分 數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仍 以 合 格 者 辦 理 十 一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 ( 一 ) 冒 名 頂 替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第 5 頁, 共 14 頁
( 三 ) 傳 遞 文 件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四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五 ) 在 桌 椅 文 具 自 備 紙 張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六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七 )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之 答 案 試 題 ( 八 ) 攜 帶 非 必 須 之 應 試 用 品,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 九 )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十 二 應 考 人 點 選 之 答 案 係 直 接 寫 入 電 腦 系 統 並 直 接 計 算 成 績, 應 考 人 得 依 個 人 需 要, 於 測 驗 日 後 3 天 內 申 請 複 查 及 作 答 結 果 等 資 料, 惟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應 試 題 目 玖 測 驗 結 果 一 最 後 乙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電 腦 將 隨 即 計 算 測 驗 結 果, 離 場 前 請 繳 交 已 簽 名 之 電 腦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並 至 服 務 櫃 檯 列 印 成 績 單 二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應 考 人 則 可 逕 行 離 開 三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於 測 驗 結 束 後, 於 現 場 簽 收 並 領 取 合 格 證 明 書 四 應 考 人 如 無 法 提 供 報 名 資 格 所 列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將 俟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後,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如 測 驗 後,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將 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合 格 資 格 拾 合 格 標 準 本 項 測 驗 二 科 總 分 達 140 分 為 合 格, 其 中 任 何 一 科 不 得 低 於 60 分 拾 壹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一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測 驗 日 後 3 天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含 作 業 手 續 費 及 限 時 掛 號 郵 費 ), 詳 情 請 按 照 網 路 申 請 程 序 辦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應 試 題 目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 已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7 日 後 寄 發 拾 貳 附 註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本 項 測 驗,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第 6 頁, 共 14 頁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測 驗 相 關 表 單 製 作 證 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資 料 分 析 公 會 登 錄 查 詢 等 事 宜 二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院 網 站 公 告, 若 有 變 動 以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本 項 測 驗 通 過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本 院 分 發 至 金 融 機 構 服 務 或 向 各 金 融 機 構 推 介 四 研 訓 之 友 會 員, 可 免 費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本 院 之 各 項 重 要 公 布 資 訊 及 各 項 活 動 優 惠 訊 息, 並 可 查 詢 個 人 測 驗 及 訓 練 歷 史 記 錄 會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詳 閱 本 院 個 資 告 知 事 項 第 7 頁, 共 14 頁
附 件 : 電 腦 應 試 流 程 說 明 應 考 人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電 腦 應 試 網 路 報 名 專 區 選 擇 應 試 類 別 及 應 試 場 次 日 期 時 間 填 寫 應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 有 星 號 欄 位 為 必 填 欄 位 ) 繳 費 方 式 為 信 用 卡 及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 含 繳 費 完 成 )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報 名 完 成 及 傳 送 入 場 通 知 書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辦 理 報 到 應 考 人 請 依 座 號 進 入 電 腦 應 試 試 場 就 座 進 入 電 腦 應 試 試 場 後, 請 再 次 詳 閱 應 試 電 腦 上 之 測 驗 規 則 須 知 每 節 測 驗 開 始,30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場 欲 提 前 離 場 者, 請 按 下 結 束 考 試 鍵 結 束 測 驗 後, 繳 回 電 腦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並 至 服 務 櫃 檯 列 印 成 績 單 測 驗 結 果 合 格 者, 現 場 核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第 8 頁, 共 14 頁
台 北 考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第 9 頁, 共 14 頁
台 中 考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詳 細 票 價 時 刻 請 至 台 中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http://citybus.tccg.gov.tw/ 查 詢 # 台 中 客 運 : 至 台 中 客 運 總 站 或 朝 馬 站 搭 乘 60 69 88 103 106 146 147 路, 於 澄 清 醫 院 下 車 # 仁 友 客 運 : 至 台 中 火 車 站 前 或 統 聯 中 港 轉 運 站 對 面 天 橋 下, 搭 乘 38 42 路 往 東 海 榮 總 方 向, 於 澄 清 醫 院 下 車 # 巨 業 客 運 : 至 巨 業 客 運 總 站 或 朝 馬 站 搭 乘 :(1) 清 水 - 梧 棲 - 台 中 線 (2) 通 霄 - 大 甲 - 台 中 線, 兩 線 客 運 皆 可 於 東 海 大 學 企 管 中 心 下 車 ( 往 市 區 方 向 ) 或 於 澄 清 醫 院 下 車 ( 往 沙 鹿 方 向 );(3) 大 甲 - 沙 鹿 - 台 中 線, 於 東 海 大 學 企 管 中 心 站 下 車 # 統 聯 客 運 : 至 台 中 火 車 站 前 或 統 聯 中 港 轉 運 站 對 面 天 橋 下, 搭 乘 83 路 往 東 海 榮 總 方 向, 於 澄 清 醫 院 站 下 車 # 搭 乘 高 鐵 : 於 高 鐵 烏 日 站 下 車 後, 轉 乘 台 中 客 運 69 路 往 東 海 方 向 於 澄 清 醫 院 下 車, 往 前 走 約 15 分 鐘 即 抵, 或 搭 乘 高 鐵 接 駁 車 往 東 海 方 向 於 澄 清 醫 院 下 車 自 行 開 車 或 搭 計 程 車 : # 國 道 1 號 下 台 中 交 流 道 後, 沿 臺 灣 大 道 往 沙 鹿 台 中 港 方 向, 約 三 公 里 即 抵 # 國 道 3 號 下 龍 井 交 流 道 後, 沿 臺 灣 大 道 往 市 區 方 向 即 抵 # 從 台 中 火 車 站 出 發, 沿 臺 灣 大 道 台 中 澄 清 醫 院 後 即 抵 # 從 沙 鹿 出 發, 沿 中 棲 路, 接 臺 灣 大 道, 經 靜 宜 大 學 與 弘 光 技 術 學 院 後, 再 行 約 20 分 鐘 即 抵 第 10 頁, 共 14 頁
台 中 考 區 考 場 位 置 圖 東 海 大 學 正 門 口 第 二 教 學 區 側 門 口 步 行 時 間 1 由 東 海 大 學 正 門 口 至 研 訓 院 中 區 分 部 此 段 路 程 步 行 時 間 約 為 30 分 鐘 2 由 第 二 教 學 區 側 門 口 至 研 訓 院 中 區 分 部 此 段 路 程 步 行 時 間 約 為 5 分 鐘 路 線 圖 示 1 步 行 者, 請 依 紅 色 虛 線 前 往 至 研 訓 院 中 區 分 部 2 開 車 者, 請 依 藍 色 虛 線 前 往 至 研 訓 院 中 區 分 部 後 方 停 車 場 第 11 頁, 共 14 頁
台 中 考 區 教 室 位 置 圖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727 號 ( 東 海 大 學 第 二 校 區 管 理 學 院 大 樓 ) 電 話 :04-23596292 傳 真 :04-23598939 電 腦 應 試 考 場 : 面 對 管 理 學 院 大 樓 左 側 地 下 1 樓 (M009) 停 車 : 本 院 台 中 考 區 備 有 考 生 免 費 停 車 場, 惟 配 合 東 海 大 學 門 禁 規 定, 需 出 示 本 院 上 網 列 印 之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供 警 衛 查 驗 後 方 可 進 入 停 放, 未 帶 者 請 停 放 至 警 衛 室 外 停 車 場, 敬 請 事 先 列 印 攜 帶 第 12 頁, 共 14 頁
台 南 考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地 址 :71005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南 台 街 一 號 ( 管 科 大 樓 S 棟 404 教 室 ) 抵 達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之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 1. 高 速 公 路 : 永 康 交 流 道 下 往 台 南 市 區 台 1 省 道 中 正 南 路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2. 高 速 公 路 : 仁 德 交 流 道 下 往 台 南 市 區 東 門 路 中 華 路 右 轉 奇 美 醫 院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3. 台 南 火 車 站 : 由 台 南 火 車 站 可 搭 高 雄 客 運 5 號 公 車 ( 時 刻 表 ) 至 奇 美 醫 院 站 ( 中 華 路 ) 或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站 ( 中 正 南 路 ) 下 車, 步 行 至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4. 搭 統 聯 客 運 往 新 營 台 南 : 下 永 康 交 流 道 後, 在 六 甲 頂 站 下 車, 步 行 至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5. 大 橋 火 車 站 : 搭 火 車 至 大 橋 火 車 站, 步 行 越 過 奇 美 橋 至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大 橋 火 車 時 刻 表 第 13 頁, 共 14 頁
高 雄 考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地 址 :(80147)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30 號 3 5 樓 電 話 :(07)211-2928 交 通 路 線 圖 公 車 站 A:60 83 91 248 0 北 0 南 168 環 狀 線 至 市 議 會 站 ( 教 育 局 ) 下 車 B:14 76 77 76 214 捷 運 站 捷 運 ( 橘 線 ) 市 議 會 站 ( 舊 址 )1 號 出 口 停 車 場 高 雄 市 合 發 前 金 立 體 停 車 場 ( 每 小 時 30 元 ) 火 車 & 高 鐵 至 高 雄 火 車 站 或 高 鐵 左 營 站 後, 搭 乘 捷 運 ( 紅 線 ) 於 美 麗 島 站 轉 搭 ( 橘 線 ) 至 市 議 會 站 ( 舊 址 )1 號 出 口 第 14 頁, 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