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何 計 算 日 期? 每 天 報 考 時 間 到 幾 點? 如 果 在 報 考 時 間 前 已 到 達 報 考 地 點, 然 報 考 時 間 已 過 仍 未 能 取 籌, 可 以 辦 理 報 考 手 續 嗎? 是 次 開 考 的 報 考 地 點 是 澳 門 水 坑 尾 街 162 號 公 共 行 政 大 樓 地 庫 一 樓 由 開 考 通 告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緊 接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即 是 次 報 考 期 由 2014 年 8 月 7 日 至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四,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45; 星 期 五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30, 中 午 照 常 辦 公 只 要 在 上 指 報 考 時 間 內 到 達 報 考 地 點 ( 澳 門 水 坑 尾 街 162 號 公 共 行 政 大 樓 地 庫 一 樓 ), 工 作 人 員 仍 會 辦 理 有 關 報 考 手 續 有 關 報 考 手 續 及 安 排 不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 如 非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僅 有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或 僅 有 其 他 國 籍 身 份 ) 可 以 報 考 嗎? 開 考 通 告 上 已 經 載 明, 投 考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方 可 投 考 : 在 報 考 期 限 內 具 有 公 共 管 理 政 府 管 理 政 府 研 究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政 策 或 類 同 範 疇 的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且 符 合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的 擔 任 公 職 的 一 般 要 件, 特 別 是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成 年, 具 任 職 能 力, 身 體 健 康 及 精 神 健 全 的 人 士 然 審 查 投 考 人 是 否 具 備 准 考 要 件 屬 典 試 委 員 會 的 權 限 1
報 考 須 遞 交 甚 麼 文 件? 投 考 人 必 須 填 寫 由 第 250/2011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核 准 的 專 用 印 件 投 考 報 名 表, 於 報 考 期 限 內 的 報 考 時 間 親 臨 上 述 地 點 報 考, 報 考 時 須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b) 本 開 考 通 告 要 求 的 學 歷 的 證 明 文 件 : 公 共 管 理 政 府 管 理 政 府 研 究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政 策 或 類 同 範 疇 的 高 等 課 程 證 明 及 曾 修 讀 科 目 的 證 明 ; c) 經 投 考 人 簽 署 的 履 歷 ( 詳 列 學 歷 職 業 補 充 培 訓 及 工 作 經 驗, 並 附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的 投 考 人, 須 遞 交 上 述 a) b) 及 c) 項 所 指 的 文 件 以 及 由 所 屬 部 門 發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紀 錄 如 上 述 a) 及 b) 項 所 指 文 件 以 及 個 人 資 料 紀 錄 已 存 於 所 屬 部 門 的 個 人 檔 案, 則 免 除 提 交, 但 須 於 報 考 時 明 確 聲 明 上 述 所 指, 報 考 時 須 遞 交 公 共 管 理 政 府 管 理 政 府 研 究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政 策 或 類 同 範 疇 的 高 等 課 程 證 明 及 曾 修 讀 科 目 的 證 明, 當 中 曾 修 讀 科 目 的 證 明 是 指 哪 些 證 明? 有 關 報 考 須 遞 交 的 文 件, 還 需 注 意 些 甚 麼? 何 處 可 購 買 或 取 得 第 250/2011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核 准 的 專 用 印 件 投 考 報 名 表? 曾 修 讀 科 目 的 證 明 指 可 明 確 顯 示 投 考 人 就 讀 公 共 管 理 政 府 管 理 政 府 研 究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政 策 或 類 同 範 疇 的 高 等 課 程 期 間 所 修 讀 科 目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 相 關 高 等 課 程 成 績 表, 或 由 校 方 發 出, 證 明 投 考 人 曾 修 讀 的 科 目 名 稱 等 有 關 c) 經 投 考 人 簽 署 的 履 歷 ( 詳 列 學 歷 職 業 補 充 培 訓 及 工 作 經 驗, 並 附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已 經 載 明, 投 考 人 遞 交 之 履 歷, 倘 有 填 報 曾 修 讀 某 些 培 訓 課 程, 亦 應 附 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該 專 用 印 件 投 考 報 名 表 可 到 印 務 局 以 下 服 務 地 點 購 買 : 1. 澳 門 官 印 局 街 ( 印 務 局 總 局 ) 2. 澳 門 水 坑 尾 街 188-198 號 方 圓 廣 場 一 字 樓 (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政 府 出 版 物 銷 售 處 ) 3. 澳 門 黑 沙 灣 新 街 52 號 ( 政 府 綜 合 服 務 大 樓 ) 上 指 專 用 印 件 亦 可 於 印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2
如 在 印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專 用 印 件 投 考 報 名 表, 需 注 意 甚 麼? 根 據 第 250/2011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第 三 條 規 定, 如 以 電 子 載 體 提 供 的 印 件 列 印 出 現 活 頁, 應 在 每 頁 上 順 序 編 號 及 以 能 確 保 文 件 完 整 性 的 方 式 釘 裝, 並 由 所 有 簽 署 人 在 每 頁 上 簡 簽 及 注 明 日 期, 但 已 載 有 簽 名 的 一 頁 除 外 故 投 考 人 如 以 單 面 列 印 方 式 下 載 投 考 報 名 表, 需 於 首 頁 作 簡 簽 及 注 明 日 期, 並 於 投 考 人 簽 名 " 的 位 置 以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的 簽 署 樣 式 簽 署 報 考 時 是 否 需 出 示 學 歷 職 業 培 訓 或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倘 有 ) 等 文 件 的 正 本 或 認 證 本? 開 考 通 告 已 載 明 報 考 時 須 遞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和 履 歷, 或 投 考 人 為 履 歷 分 析 的 目 的 而 提 交 的 職 業 培 訓 及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根 據 第 23/2011 號 行 政 法 規 第 十 二 條 第 六 款 規 定, 上 述 文 件 可 由 公 證 員 收 取 文 件 的 實 體 或 存 有 文 件 原 件 的 部 門 依 法 認 證 故 報 考 時, 投 考 人 需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原 件 或 認 證 本 予 以 核 實 辦 理 報 考 時, 可 否 只 交 文 件 副 本? 或 需 自 備 文 件 的 副 本? 報 考 時 遞 交 經 簽 署 的 履 歷 要 注 意 些 什 麼? 投 考 報 名 表 上, 投 考 人 需 填 寫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否 聯 繫 一 欄, 然 何 謂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不 可 以 開 考 通 告 已 載 明, 辦 理 報 考 時, 投 考 人 需 出 示 須 遞 交 的 文 件 原 件, 或 由 公 證 員 或 存 有 文 件 原 件 的 部 門 依 法 認 證 的 認 證 本 ; 負 責 收 件 的 工 作 人 員 會 即 場 為 投 考 人 遞 交 的 文 件 予 以 鑑 證 當 然, 亦 不 需 要 自 備 文 件 的 副 本 履 歷 上 的 簽 署 樣 式 須 與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一 致 投 考 報 名 表 上 相 關 欄 位 已 清 晰 說 明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是 指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部 門 內, 以 臨 時 委 任 定 期 委 任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及 適 用 第 14/2009 號 法 律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任 用 的 人 員 如 投 考 人 對 此 仍 存 疑, 應 向 現 職 公 共 部 門 或 實 體 了 解 聯 繫 方 式 是 指 甚 麼? 聯 繫 方 式 是 指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的 投 考 人, 其 公 共 僱 傭 法 律 關 係 如 臨 時 委 任 定 期 委 任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及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等 3
可 以 先 遞 交 某 些 報 考 文 件 ( 如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 之 後 再 補 交 投 考 報 名 表 嗎? 可 以 先 遞 交 投 考 報 名 表, 過 幾 天 再 來 補 交 相 關 資 料 嗎? 可 以 由 他 人 代 辦 報 考 手 續 嗎? 何 時 可 以 補 交 缺 失 的 文 件? 法 例 規 定 報 考 時 須 提 交 投 考 報 名 表, 而 且 開 考 通 告 上 亦 已 經 載 明, 必 須 填 妥 投 考 報 名 表 及 所 需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才 能 進 行 報 考 手 續 申 請 准 考 屬 一 次 性, 申 請 准 考 時, 應 提 交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載 明 的 文 件, 且 必 須 填 妥 投 考 報 名 表 才 能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其 實 有 意 投 考 者, 可 將 須 遞 交 的 文 件 準 備 齊 全 才 來 報 考, 否 則 欠 缺 的 文 件 只 能 在 臨 時 名 單 指 定 期 限 內 補 交 謹 記 於 報 考 期 限 內 遞 交 所 需 文 件 可 以, 然 代 交 報 考 文 件 時 須 遞 交 投 考 人 填 妥 和 簽 署 的 投 考 報 名 表, 及 出 示 所 需 報 考 文 件 的 正 本, 或 由 公 證 員 或 存 有 文 件 原 件 的 部 門 依 法 認 證 的 認 證 本 申 請 准 考 屬 一 次 性 的, 因 此, 在 報 考 期 結 束 後, 請 留 意 續 後 公 佈 的 臨 時 名 單 和 關 於 補 交 文 件 的 安 排 辦 理 報 考 手 續 約 需 多 少 時 間? 視 乎 在 場 輪 候 報 考 的 人 數 及 其 遞 交 文 件 的 數 量 公 佈 名 單 及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是 甚 麼? 如 何 得 知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有 否 公 佈 臨 時 名 單? 臨 時 名 單 是 甚 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是 公 佈 法 規 或 政 府 公 告 / 通 告 的 正 式 刊 物, 投 考 人 可 以 在 印 務 局 購 買, 或 者 在 印 務 局 網 頁 查 閱 而 與 開 考 有 關 的 公 告 / 通 告, 如 臨 時 名 單 的 公 佈 等 資 訊, 均 刊 登 在 逢 星 期 三 出 版 的 第 二 組 公 報, 也 可 在 網 頁 上 查 閱 有 關 是 次 開 考 的 相 關 資 訊 臨 時 名 單 會 列 出 在 投 考 人 中 哪 些 屬 符 合 資 格 可 參 與 考 試 的 准 考 人 哪 些 屬 需 要 補 交 文 件 的 有 條 件 限 制 的 准 考 人, 或 屬 被 除 名 的 投 考 人 投 考 人 需 留 意 逢 星 期 三 出 版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第 二 組 和 網 頁 關 於 公 佈 臨 時 名 單 的 資 訊, 同 時 留 意 名 單 上 自 己 屬 於 哪 一 種 情 況 是 否 需 要 補 交 文 件 4
何 時 公 佈 臨 時 名 單? 是 次 開 考 約 在 何 時 考 試? 今 次 開 考 甚 麼 職 位? 在 報 考 期 結 束 後 需 十 五 個 工 作 日 來 製 作 臨 時 名 單, 投 考 人 應 留 意 逢 星 期 三 出 版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第 二 組 和 網 頁 關 於 公 佈 臨 時 名 單 的 資 訊, 或 其 他 關 於 這 個 開 考 的 資 訊, 以 免 錯 過 一 些 重 要 事 項 請 留 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和 網 頁 上 的 最 新 消 息 是 次 開 考 的 職 位 空 缺 是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考 試 範 圍 是 甚 麼? 考 試 考 甚 麼? 考 試 範 圍 等 許 多 相 關 事 項 已 在 開 考 通 告 上 載 明 ( 第 8 點 考 試 範 圍 ) 投 考 人 可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或 本 局 網 頁 上 找 到 開 考 通 告, 報 考 地 點 內 亦 會 張 貼 開 考 通 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