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6-1-1極限的概念

簽 呈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T????????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xls

ART_RAE16_ticket_cn_p.1

BOT_BS_audited_96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untitled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章節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6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1公告[1].rtf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一、 資格條件: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Microsoft Word \260\352\266T\250t\245\273\246\354\275\322\265{\267\247\255z_new_.doc)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PowerPoint 簡報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Appendix2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職能基準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瑞興銀行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 ) 1 5 ( ) ( ) ( )

行 業 其 他 商 業 企 業 ( 飲 食 建 築 醫 療 電 訊 業 運 輸 業 及 貿 易 等 ) 訪 問 企 業 總 員 工 (2013 年 ) 百 分 比 4,915 25%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合 計 19, % 調 查 對 象 為 本 澳 工 商 界 各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WORD文書排版班教育計畫

PowerPoint 簡報

Transcription: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2 0 0 7 年 報

2

目 錄 第 一 章 概 述 4 第 二 章 背 景 及 組 織 架 構 7 2. 1 成 立 歷 史 及 相 關 法 律 背 景 7 2. 2 辦 公 室 職 能 8 2. 3 辦 公 室 架 構 圖 8 2. 4 辦 公 室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9 第 三 章 接 收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情 況 11 3. 1 統 計 數 字 11 3. 2 懷 疑 洗 錢 方 法 趨 勢 統 計 13 第 四 章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工 作 14 4. 1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統 籌 14 4. 2 協 調 APG/OGBS 共 同 評 估 15 4. 3 與 執 法 部 門 及 監 管 實 體 的 情 報 合 作 15 4. 4 跨 部 門 交 流 培 訓 工 作 16 4. 5 國 際 合 作 19 4. 6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20 第 五 章 辦 公 室 人 員 培 訓 22 5. 1 本 地 培 訓 22 5. 2 外 地 培 訓 24 第 六 章 對 外 宣 傳 教 育 26 6. 1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工 作 坊 / 講 座 26 6. 2 設 立 網 站 28 6. 3 派 發 宣 傳 小 冊 子 28 第 七 章 行 政 工 作 29 7. 1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提 昇 29 7. 2 回 饋 機 制 29 7. 3 人 員 30 第 八 章 挑 戰 與 展 望 31

第 一 章 概 述 經 過 成 立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 下 簡 稱 辦 公 室 ) 在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指 導 下 茁 壯 成 長, 縱 然 面 對 不 少 困 難, 但 辦 公 室 按 照 法 律 所 賦 予 職 能,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簡 稱 澳 門 特 區 ) 反 洗 黑 錢 及 打 擊 恐 怖 活 動 融 資 的 領 域 上, 發 揮 極 大 績 效, 持 續 履 行 第 227/2006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所 委 派 的 職 責 近 年, 博 彩 旅 遊 業 帶 動 澳 門 的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並 引 入 龐 大 的 外 來 投 資 資 金, 急 劇 增 長 的 旅 遊 人 士 數 目 帶 來 龐 大 的 資 金 流 動, 為 了 防 止 犯 罪 分 子 有 機 可 乘, 本 地 居 民 商 業 機 構 監 管 部 門 甚 至 旅 客 均 必 需 保 持 著 應 有 的 警 覺 性 針 對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遏 止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法 律 在 2006 年 生 效 後, 辦 公 室 為 配 合 有 關 法 律, 在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指 導 下 迅 速 成 立, 並 且 在 2007 年 立 刻 展 開 對 金 融 保 險 及 不 動 產 銷 售 的 從 業 員 進 行 廣 泛 宣 傳, 透 過 座 談 會 形 式, 增 強 他 們 對 上 述 法 律 的 理 解, 從 而 提 高 預 防 有 關 犯 罪 的 警 覺 性, 而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亦 對 其 監 察 的 行 業 範 圍 發 出 配 套 指 引 2007 年, 政 府 面 對 不 同 的 挑 戰, 隨 著 經 濟 起 飛 而 帶 來 的 社 會 民 生 問 題, 與 未 及 應 對 的 金 融 改 革 步 伐 所 引 伸 的 潛 在 風 險, 制 定 有 效 措 施 遏 止 問 題 深 化 更 顯 得 刻 不 容 緩, 為 了 確 保 社 會 穩 定 發 展, 市 民 政 府 及 公 務 人 員 更 需 上 下 一 心, 共 同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於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領 域, 辦 公 室 不 遺 餘 力 地 響 應 政 府 打 擊 經 濟 犯 罪 的 決 心, 相 關 推 廣 及 情 報 分 析 工 作 持 續 有 效 開 展, 並 加 強 對 可 疑 交 易 的 分 析 功 能, 與 各 監 管 部 門 緊 密 聯 系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對 舉 報 機 構 進 行 專 業 的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融 資 教 育, 務 求 灌 輸 嚴 謹 執 法 的 理 念, 盡 可 能 減 低 澳 門 特 區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辦 公 室 在 2007 年 的 基 本 工 作 進 展 令 人 滿 意 面 對 社 會 的 急 速 發 展, 辦 公 室 也 進 行 了 新 措 施 的 研 究 及 籌 備 工 作, 期 望 足 以 應 付 預 料 會 激 增 的 跨 境 金 融 活 動

辦 公 室 在 2007 年 完 成 的 工 作 中, 可 概 括 為 四 個 範 疇 : 國 際 領 域 層 面 2007 年 是 亞 太 區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APG) 及 離 岸 銀 行 監 管 組 織 (OGBS) 對 澳 門 特 區 進 行 聯 合 評 估 的 年 度, 辦 公 室 負 責 安 排 有 關 評 估 工 作, 該 組 織 人 員 經 過 多 方 面 的 審 核 後, 對 澳 門 地 區 針 對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所 作 的 工 作 進 度 表 示 滿 意 同 時, 辦 公 室 保 持 與 APG 及 其 會 員 地 區 的 聯 系, 並 派 員 參 與 該 組 織 主 辦 的 會 議 及 工 作 坊, 回 覆 各 類 的 評 估 問 卷 及 同 類 性 質 的 資 料 查 詢 等 另 外, 辦 公 室 曾 協 助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MF) 及 澳 洲 政 府 合 作, 在 本 澳 舉 辦 培 訓 課 程, 當 中 包 括 博 彩 業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工 作 坊 等, 以 提 高 本 地 區 監 管 執 法 人 員 在 預 防 及 打 擊 上 述 犯 罪 的 能 力 及 技 巧 再 者, 辦 公 室 曾 派 員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如 國 際 執 法 培 訓 學 院 (ILEA) 舉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以 提 高 人 員 的 金 融 情 報 分 析 技 巧 本 地 合 作 辦 公 室 負 責 協 調 澳 門 特 區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跨 部 門 小 組 工 作, 並 取 得 滿 意 成 績 根 據 第 7/2006 號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辦 公 室 協 助 金 融 管 理 局 ( 下 簡 稱 金 管 局 )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 下 簡 稱 博 監 局 ) 經 濟 局 財 政 局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 下 簡 稱 貿 促 局 )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法 律 代 辦 紀 律 權 限 獨 立 委 員 會 等 監 察 機 關 及 團 體, 對 其 監 察 的 行 業 訂 出 指 引, 亦 負 責 將 收 集 的 可 疑 交 易 資 料 作 出 定 期 統 計 報 告, 並 將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發 展 趨 勢 及 案 件 特 徵 向 各 監 管 當 局 提 供 資 訊 同 時, 辦 公 室 與 檢 察 院 及 司 法 警 察 局 ( 下 簡 稱 司 警 局 ) 經 常 保 持 密 切 聯 系, 從 而 建 立 快 速 傳 遞 警 務 記 錄 的 渠 道 內 部 運 作 辦 公 室 已 設 置 獨 立 辦 公 地 點, 並 且 開 立 電 腦 網 頁, 一 方 面 可 以 加 強 跨 境 對 外 聯 絡, 亦 有 助 開 展 電 腦 網 絡 接 收 可 疑 交 易 舉 報 的 工 作 依 照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建 立 的 金 融 情 報 資 料 庫 已 擬 就, 並 且 運 作 良 好, 現 時 辦 公 室 正 積 極 完 善 有 關 資 料 庫 的 保 密 系 統 及 管 理 措 施 同 時, 為 配 合 金 融 情 報 資 料 庫 的 應 用, 已 添 置 新 一 代 的 電 腦 配 套 設 備, 有 利 加 強 情 報 分 析 功 能, 另 外, 透 過 登 錄 加

入 電 腦 互 聯 網 網 站 提 供 的 服 務, 以 收 集 世 界 各 地 人 物 訊 息, 並 利 用 其 他 地 區 的 網 上 查 詢 系 統, 取 得 海 外 註 冊 公 司 之 登 記 資 料, 從 而 健 全 辦 公 室 資 訊 網 絡 渠 道 對 外 宣 傳 就 對 外 宣 傳 方 面, 辦 公 室 人 員 曾 多 次 以 座 談 會 形 式 向 業 界 及 社 團 開 展 反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方 面 的 推 廣 及 教 育 活 動, 以 提 升 澳 門 居 民 對 預 防 及 打 擊 有 關 犯 罪 的 警 覺 性 2007 年 為 辦 公 室 充 滿 挑 戰 的 一 年, 因 剛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方 面 可 以 改 善 的 空 間 仍 多, 辦 公 室 將 持 續 為 澳 門 特 區 引 進 國 際 專 業 知 識, 整 體 性 地 強 化 本 地 監 管 及 控 制 措 施, 防 範 罪 案 的 產 生 事 實 上, 有 關 法 例 已 出 台 一 年 多, 舉 報 機 構 亦 逐 漸 適 應 其 法 定 義 務, 辦 公 室 的 操 作 漸 上 軌 道, 與 其 他 監 管 及 執 法 部 門 的 合 作 默 契 也 隨 之 而 生, 得 到 政 府 的 務 實 支 持 辦 公 室 人 員 克 盡 己 職,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緊 密 配 合, 使 辦 公 室 的 職 責 順 利 執 行, 實 在 需 要 感 謝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領 導 其 他 部 門 ( 包 括 金 管 局 博 監 局 法 務 局 經 濟 局 財 政 局 司 警 局 檢 察 院 貿 促 局 等 ) 的 無 私 協 助 及 貢 獻 及 辦 公 室 各 人 的 不 懈 努 力, 使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的 理 念 得 以 萌 芽, 期 望 將 來 於 政 策 措 施 及 協 調 機 制 上 不 斷 優 化, 共 同 跨 越 所 面 對 的 障 礙

第 二 章 背 景 及 組 織 架 構 2.1 成 立 歷 史 及 相 關 法 律 背 景 1989 年 七 大 工 業 國 峰 會 成 立 的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FATF) 於 2003 年 6 月 發 出 更 新 的 40 項 建 議, 使 澳 門 特 區 成 為 採 納 這 套 更 嚴 格 的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準 則 的 地 區 之 一 然 而, 自 2004 年 以 來 實 際 情 況 不 斷 變 化, 由 於 恐 怖 活 動 愈 漸 受 到 國 際 關 注,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與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均 成 為 重 點 所 在 另 外, 從 事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活 動 的 不 法 分 子 用 作 掩 藏 其 金 融 活 動 的 招 數 層 出 不 窮, 因 此, 有 必 要 提 高 對 新 的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方 法 的 警 覺 性, 並 加 強 打 擊 這 類 活 動 的 系 統 及 管 理 措 施 因 應 有 關 需 要, 澳 門 特 區 第 2/2006 號 法 律 ( 預 防 及 遏 止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 及 第 3/2006 號 法 律 ( 預 防 及 遏 止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 在 2006 年 4 月 生 效 後, 行 政 長 官 於 7 月 29 日 透 過 第 227/2006 號 批 示, 成 立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負 責 收 集 分 析 及 向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與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和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的 資 料, 並 協 調 本 地 區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和 專 責 處 理 與 亞 太 區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的 聯 系 另 一 方 面, 與 上 述 法 律 相 關 的 第 7/2006 號 行 政 法 規 ( 清 洗 黑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的 預 防 措 施 ), 亦 已 經 於 2006 年 11 月 12 日 生 效 7

2.2 辦 公 室 職 能 辦 公 室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收 集 分 析 及 向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司 法 當 局 或 其 他 具 預 防 或 遏 止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職 權 的 實 體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為 履 行 上 述 的 職 責,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的 主 要 職 權 包 括 : - 接 收 各 方 面 提 供 的 金 融 情 報 資 料, 並 將 其 建 立 資 料 庫 及 保 持 運 作 ; - 分 析 收 到 的 情 報 資 料, 並 將 懷 疑 實 施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的 活 動 向 檢 察 院 舉 報 ; - 應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司 法 當 局 或 其 他 具 預 防 或 遏 止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職 權 實 體 的 要 求, 向 他 們 提 供 協 助, 尤 其 是 提 供 資 料 及 專 業 技 術 支 援 ; - 為 履 行 區 際 協 議 或 任 何 國 際 法 文 書, 按 有 關 規 定 向 澳 門 特 區 以 外 的 實 體 提 供 或 接 收 關 於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或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的 資 料 ; - 與 負 責 發 出 指 引 的 公 共 實 體 合 作, 制 訂 和 修 訂 反 清 洗 黑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的 指 引 ; - 向 公 眾 開 展 有 關 反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方 面 的 推 廣 及 教 育 活 動 2.3 辦 公 室 架 構 圖

2.4 辦 公 室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辦 公 室 主 要 從 事 四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 政 策 研 究 及 條 例 執 行 收 集 及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及 案 件 特 徵 研 究 教 育 推 廣 及 培 訓 有 關 後 勤 工 作 分 別 由 三 組 人 員 作 出 支 援, 包 括 : 法 律 事 務 小 組 資 訊 技 術 支 援 小 組 及 行 政 暨 一 般 事 務 小 組 辦 公 室 主 任 負 責 領 導 及 管 理 各 成 員, 並 協 調 有 關 工 作, 以 達 至 第 2/2006 號 法 律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第 3/2006 號 法 律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227/2006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規 定 的 職 責 政 策 研 究 及 條 例 執 行 主 要 負 責 跟 進 國 際 發 展 步 伐, 更 新 國 際 準 則 法 律 及 公 約 的 資 訊, 跟 進 本 地 的 法 規 變 動, 並 作 出 建 議 推 行 相 應 措 施 以 配 合 新 發 展 此 小 組 亦 會 負 責 處 理 與 國 際 組 織 如 APG 及 IMF 的 聯 系 工 作, 回 覆 各 類 的 評 估 問 卷 及 同 類 性 質 的 資 料 查 詢 等 收 集 及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主 要 負 責 接 收 各 方 面 提 供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作 出 分 析, 並 將 報 告 內 容 登 錄 到 資 料 庫 此 小 組 須 核 對 所 收 到 的 報 告, 確 保 資 料 填 報 無 誤, 並 提 供 合 時 的 初 步 回 覆 予 舉 報 實 體, 當 有 需 要 時, 再 作 出 跟 進 回 覆 分 析 報 告 資 料 及 資 料 庫 內 記 錄 是 否 與 執 法 機 關 或 境 外 同 類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情 報 匹 配 倘 有 需 要 時, 將 向 有 關 方 面 要 求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以 便 進 行 深 入 分 析, 並 向 辦 公 室 主 任 建 議 將 個 案 舉 報 檢 察 院 統 計 及 案 件 特 徵 研 究 主 要 負 責 將 收 集 的 可 疑 交 易 資 料 作 出 定 期 統 計, 並 向 各 監 管 當 局 提 供 具 教 育 用 途 的 資 訊, 如 可 疑 交 易 發 展 趨 勢 及 案 件 特 徵 等

教 育 推 廣 及 培 訓 向 公 眾 開 展 有 關 反 清 洗 黑 錢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方 面 的 推 廣 及 教 育 活 動 是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的 主 要 職 責 之 一 為 此, 辦 公 室 須 搜 尋 各 類 的 培 訓 資 源, 包 括 邀 請 本 地 或 外 來 專 家 到 本 地 進 行 培 訓, 或 參 與 由 國 際 機 構 在 外 地 舉 行 的 課 程 及 研 討 會 另 一 方 面, 須 推 行 持 續 的 公 眾 認 知 項 目, 例 如 傳 閱 小 冊 子 新 聞 稿 招 貼 海 報 及 透 過 其 他 傳 播 媒 體 進 行 廣 泛 宣 傳, 以 提 升 市 民 對 反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犯 罪 的 警 覺 性 10

第 三 章 接 收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情 況 3.1 統 計 數 字 根 據 第 7/2006 號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自 2006 年 11 月 12 日 起, 辦 公 室 負 責 收 集 分 析 及 向 具 權 限 的 實 體 提 供 懷 疑 實 施 清 洗 黑 錢 /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犯 罪 的 資 料 辦 公 室 於 2006 年 最 後 一 個 半 月 內 所 收 到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總 數 為 146 份, 合 計 司 警 局 於 2006 年 11 月 12 日 前 所 收 的 舉 報 數 目 (395 份 ), 即 全 年 的 舉 報 數 目 為 541 份 而 於 2007 年 全 年, 辦 公 室 收 到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共 725 份, 較 2006 年 總 數 增 加 約 34% 所 涉 及 舉 報 機 構 層 面 方 面, 以 往 司 警 局 所 接 收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幾 乎 全 為 銀 行 舉 報, 只 有 幾 宗 來 自 其 他 機 構 自 辦 公 室 成 立 後, 舉 報 義 務 因 應 新 法 律 的 誕 生 而 正 式 伸 展 至 其 他 非 金 融 類 別 的 實 體, 包 括 幸 運 博 彩 業 地 產 業 貴 價 物 品 銷 售 商 質 押 業 專 業 人 士 如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等 故 自 2006 年 底 開 始, 舉 報 層 面 不 獨 限 於 銀 行, 辦 公 室 亦 喜 見 其 他 行 業 已 開 始 意 識 到 其 舉 報 責 任, 事 實 上, 此 基 礎 正 陸 續 擴 張, 對 於 某 些 尚 未 熟 悉 法 例 要 求 的 機 構, 辦 公 室 將 會 持 續 向 外 推 廣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的 法 定 義 務 根 據 2007 年 的 舉 報 統 計 顯 示 ( 見 圖 一 ), 來 自 其 他 機 構 如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者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較 2006 年 上 升 3 倍 多 至 374 份 ; 金 融 及 保 險 等 機 構 舉 報 的 總 數 為 343 份, 較 2006 年 下 降 近 24%, 減 低 之 主 因 之 一 為 彼 此 分 類 上 的 差 異, 司 警 局 一 般 會 為 新 增 或 補 充 資 料 的 舉 報 立 案, 而 辦 公 室 的 統 計 只 包 括 新 增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補 充 或 更 正 資 料 不 會 被 編 訂 新 個 案 編 號 由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者 而 來 的 舉 報 已 超 越 銀 行 業 佔 最 大 部 份, 其 他 的 舉 報 共 8 份, 為 來 自 地 產 代 理 及 貴 價 商 品 店 舖 等, 較 2006 年 下 降 11% 由 此 可 見,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者 及 其 他 機 構 的 舉 報 意 識 已 見 提 高, 但 仍 須 有 待 進 一 步 深 化, 以 期 加 強 其 他 機 構 對 自 己 舉 報 責 任 的 認 知 於 2007 年,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涉 及 的 資 金 來 源 地, 主 要 是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有 關 資 金 流 向 的 目 的 地, 亦 以 內 地 及 香 港 為 主 11

接 收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STR) 統 計 數 字 圖 一 :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每 當 收 到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後, 辦 公 室 人 員 會 將 所 有 資 料 輸 入 及 儲 存, 由 電 腦 分 析 系 統 析 出 初 步 結 果, 再 交 由 分 析 人 員 為 每 宗 個 案 展 開 配 對 及 詳 細 分 析 工 作, 如 綜 合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後 有 充 分 理 由 懷 疑 與 洗 黑 錢 活 動 或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有 關, 辦 公 室 會 將 個 案 轉 介 檢 察 院 跟 進 2007 年 由 辦 公 室 送 交 至 檢 察 院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共 64 份 12

而 根 據 檢 察 院 公 佈 的 統 計 數 字, 於 2007 年 交 予 司 警 局 有 關 洗 黑 錢 的 專 案 調 查 卷 宗 共 為 26 宗, 並 對 3 宗 涉 嫌 洗 黑 錢 案 提 出 控 訴 3.2 懷 疑 洗 錢 方 法 趨 勢 統 計 辦 公 室 採 用 分 析 系 統 將 所 接 收 到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數 據 作 統 計 分 類, 每 份 報 告 所 牽 涉 的 可 疑 交 易 均 由 專 業 技 術 分 析 人 員 進 行 評 估, 為 其 懷 疑 洗 錢 方 法 歸 類, 務 求 為 現 行 可 疑 交 易 的 個 案 特 徵 模 式 編 訂 統 計 趨 勢, 此 對 優 化 分 析 質 量 起 極 大 作 用, 及 有 助 將 來 把 累 積 資 料 傳 達 予 監 管 機 構 舉 報 機 構 及 公 眾, 增 進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的 洞 察 技 巧 要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分 析 員 的 專 業 評 估 及 完 善 的 電 腦 設 備 皆 缺 一 不 可, 辦 公 室 資 料 儲 存 搜 集 及 分 析 的 功 能 顯 得 極 為 重 要 經 過 分 析, 辦 公 室 已 將 類 同 的 個 案 特 徵 歸 納, 並 作 出 統 計, 每 宗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有 可 能 包 含 多 種 個 案 特 徵, 於 2007 年 最 為 常 見 之 十 種 個 案 特 徵 詳 見 下 表 ( 以 普 遍 性 排 序 ) 在 所 收 到 的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中, 最 多 為 無 賭 博 活 動 之 籌 碼 兌 換, 第 二 為 可 疑 電 匯 交 易, 另 外 使 用 支 票 / 票 據 / 轉 賬 等 將 資 金 轉 移 及 未 能 核 實 資 金 來 源 之 大 額 現 金 存 款 亦 屬 普 遍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個 案 特 徵 統 計 ( 以 普 遍 性 排 序 ) 13

第 四 章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工 作 4.1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統 籌 辦 公 室 於 2007 年 共 舉 行 七 次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當 中 議 題 包 括 跟 進 各 部 門 及 監 管 實 體 的 反 洗 錢 實 務 狀 況 協 助 各 部 門 安 排 內 部 及 外 部 培 訓 工 作 協 調 IMF 在 澳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事 宜 統 籌 APG/OGBS 共 同 評 估 報 告 (MER) 最 後 訂 案 版 本 解 釋 MER 結 果 及 衍 生 的 跟 進 工 作 以 及 匯 報 FATF/APG 個 案 分 類 工 作 坊 結 論 報 告 等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於 過 去 一 年 已 完 成 了 一 系 列 的 工 作, 下 列 為 當 中 的 重 點 : 1) APG/OGBS 對 本 澳 的 共 同 評 估 報 告 已 於 2007 年 7 月 通 過 澳 門 特 區 在 是 次 評 估 成 績 令 人 滿 意 ( 詳 見 第 4.2 項 ), 但 仍 須 作 大 量 的 跟 進 工 作 部 分 超 越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職 能 範 圍 的 政 策 事 宜 已 由 辦 公 室 向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作 出 建 議, 並 轉 交 行 政 法 務 司 決 定 ; 2) 透 過 辦 公 室 統 籌,IMF 專 家 已 於 2007 年 5 月 為 本 澳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詳 見 下 述 4.4 第 (1) 項 其 後, 部 分 部 門 已 接 納 其 建 議, 包 括 將 政 治 關 聯 人 物 (PEP) 的 監 控 措 施 納 入 指 引 之 內 ; 3) 辦 公 室 協 助 各 監 管 機 構 向 IMF 專 家 跟 進 到 場 審 查 程 序 手 冊 的 起 草, 並 已 於 年 底 前 將 有 關 草 案 遞 交 予 各 部 門 研 究 ; 4) 辦 公 室 透 過 與 工 作 小 組 的 協 調, 已 成 功 安 排 數 次 跨 部 門 培 訓, 詳 見 第 4.4 項 ; 5) 經 辦 公 室 接 洽 及 安 排,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獲 邀 出 席 國 際 性 反 洗 錢 大 會 及 研 討 會, 詳 見 下 述 第 4.6 項 ; 6) 辦 公 室 向 博 監 局 提 供 了 一 份 有 關 博 彩 業 的 個 案 分 類 報 告, 將 辦 公 室 所 累 積 的 個 案 特 徵 及 一 些 國 際 性 組 織 如 IMF FATF APG 等 有 關 博 彩 業 的 洗 錢 個 案 分 類, 摘 錄 一 份 報 告 透 過 博 監 局 發 放 至 博 彩 業 經 營 者 ; 7) 辦 公 室 已 落 實 電 子 認 證 服 務, 方 便 業 界 透 過 電 郵 方 式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同 時 已 經 金 管 局 及 博 監 局 向 相 關 業 界 推 廣 此 舉 報 方 式 8) 於 2007 年 辦 公 室 與 金 管 局 曾 作 出 4 次 雙 邊 會 議, 商 討 金 融 業 的 打 擊 洗 錢 措 施 可 疑 交 易 的 趨 勢 及 監 管 問 題 等 14

4.2 協 調 APG/OGBS 共 同 評 估 自 2007 年 5 月 份 辦 公 室 接 獲 APG/OGBS 有 關 MER 的 電 郵 初 稿, 已 即 時 向 所 有 被 評 估 部 門 傳 遞 結 果 及 商 討 對 策 於 7 月 份 的 APG 年 會 與 大 會 談 判 及 爭 取 後, 澳 門 特 區 取 得 令 人 滿 意 的 評 估 結 果, 亦 得 到 較 正 面 的 評 價 評 估 結 果 總 結 如 下 : APG/OGBS 共 同 評 估 結 果 完 全 合 規 (C) 大 部 份 合 規 (LC) 部 份 合 規 (PC) 不 合 規 (NC) 40 條 建 議 7 條 15 條 18 條 0 條 9 條 反 恐 特 別 建 議 0 條 4 條 4 條 1 條 註 : 有 關 報 告 內 容 可 於 辦 公 室 網 頁 下 載 共 同 評 估 報 告 提 出 了 多 項 建 議, 而 它 們 能 否 落 實, 除 了 政 策 上 的 配 合 外, 亦 需 要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通 力 合 作 在 2008 年, 辦 公 室 將 繼 續 與 各 反 洗 錢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協 調, 以 跟 進 APG 的 建 議 4.3 與 執 法 部 門 及 監 管 實 體 的 情 報 合 作 通 過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辦 公 室 成 功 與 部 份 監 管 實 體 及 執 法 部 門 取 得 共 識, 將 重 要 資 料 移 交 辦 公 室, 進 一 步 完 善 資 料 庫 及 對 有 可 疑 之 交 易 作 出 跟 進 1) 檢 察 院 已 將 過 去 涉 嫌 洗 黑 錢 /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犯 罪 被 調 查 但 已 歸 檔 之 個 案 名 單 送 予 辦 公 室, 辦 公 室 將 資 料 歸 納 於 內 部 搜 尋 資 料 庫 內 作 分 析 用 途 但 對 仍 未 歸 檔 之 個 案, 仍 有 待 與 檢 察 院 進 行 定 期 進 度 核 對, 方 可 更 有 效 地 評 估 本 澳 打 擊 洗 錢 的 績 效 15

2) 自 成 立 以 來, 辦 公 室 一 直 與 在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領 域 內 有 權 限 之 監 管 實 體 建 立 著 緊 密 聯 系 鑒 於 博 彩 業 對 本 澳 經 濟 整 體 環 境 極 為 重 要, 辦 公 室 在 2007 年 特 別 關 注 與 博 監 局 之 間 的 緊 密 合 作 兩 部 門 在 各 自 嚴 守 法 律 權 限 的 前 提 下, 不 斷 增 強 相 互 合 作, 使 雙 方 能 更 好 更 有 效 地 裝 備 本 身, 以 貫 徹 其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的 法 律 職 能 3) 同 樣 地, 司 警 局 亦 已 將 有 關 歷 年 曾 被 舉 報 懷 疑 清 洗 黑 錢 /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涉 案 人 名 單 交 到 辦 公 室, 有 助 辦 公 室 分 析 曾 被 舉 報 之 嫌 疑 人 士 另 外 如 需 要 進 一 步 調 查 其 他 被 舉 報 人, 辦 公 室 可 向 司 警 局 索 取 相 關 人 士 之 警 務 檔 案 4) 金 管 局 已 把 過 去 曾 自 銀 行 接 收 有 關 清 洗 黑 錢 /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犯 罪 之 舉 報 檔 案 資 料 全 部 移 送 辦 公 室, 方 便 辦 公 室 查 閱 過 往 舉 報 資 料, 及 分 析 與 該 等 資 料 有 關 之 新 增 舉 報 個 案 5) 除 上 述 之 外, 根 據 第 227/2006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辦 公 室 亦 展 開 向 其 他 工 作 組 成 員 如 商 業 登 記 局 財 政 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經 濟 局 等 權 限 機 關 索 取 資 料, 作 為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的 基 本 程 序, 更 得 到 各 部 門 的 充 分 協 助 及 配 合 6) 辦 公 室 於 來 年 將 繼 續 加 強 與 各 本 地 監 管 及 執 法 機 構 的 合 作, 以 取 得 更 多 有 助 分 析 的 資 料 並 設 法 完 善 各 項 與 可 疑 交 易 有 關 的 數 據, 例 如 有 關 舉 報 的 立 案 偵 查 起 訴 定 罪 及 充 公 資 產 的 統 計, 以 有 效 量 度 本 澳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的 績 效 4.4 跨 部 門 交 流 培 訓 工 作 1) 自 2006 年 起,IMF 代 表 開 始 到 訪 本 澳 並 分 三 階 段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目 的 包 括 提 升 監 管 機 關 對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融 資 的 認 知 為 監 管 機 構 評 估 或 建 立 監 督 程 序 手 冊 擬 定 各 受 監 管 16

行 業 的 案 件 特 徵 報 告 以 作 參 考 為 新 任 職 及 現 役 的 監 管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以 提 升 監 管 技 巧 於 2006 年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技 術 協 助 後, 為 期 兩 星 期 的 第 二 階 段 於 2007 年 5 月 份 進 行, 包 括 一 星 期 的 工 作 坊 及 另 一 星 期 的 個 別 部 門 技 術 協 助 1.1) 由 辦 公 室 統 籌 IMF 代 表 主 講 的 工 作 坊 於 5 月 假 澳 門 金 融 學 會 舉 行, 主 題 為 監 管 機 構 的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工 作 坊, 邀 請 了 所 有 監 管 實 體 派 代 表 參 加, 出 席 者 來 自 金 管 局 銀 行 監 察 處 保 險 監 察 處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財 政 局 經 濟 局 博 監 局 法 律 代 辦 及 辦 公 室 共 30 人 參 加 講 者 解 釋 了 作 為 監 管 機 構 於 審 查 時 所 應 注 意 的 地 方, 特 別 針 對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博 彩 業 及 其 他 指 定 的 非 金 融 行 業 及 專 業 (DNFBP) 等 1.2) 個 別 部 門 技 術 協 助 緊 接 於 工 作 坊 之 後,IMF 代 表 分 別 與 各 監 管 機 構 會 面, 切 實 了 解 各 部 門 於 監 管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並 協 助 部 門 撰 寫 工 作 程 序 手 冊 IMF 同 時 亦 介 紹 了 各 行 業 之 可 疑 交 易 個 案 特 徵, 讓 監 管 者 更 了 解 國 際 趨 勢 17

2) 就 下 述 第 5.1 項 所 提 及 由 其 他 部 門 主 持 的 講 解 會, 除 辦 公 室 分 析 員, 辦 公 室 同 時 亦 邀 請 了 經 濟 局 博 監 局 及 金 管 局 人 員 出 席, 互 相 分 享 反 洗 錢 監 管 訊 息 及 執 行 到 場 審 查 的 經 驗 3) 於 10 月 中 旬, 辦 公 室 主 任 應 廉 政 公 署 之 邀 請 到 該 署 辦 公 室 舉 行 一 場 講 座, 對 象 主 要 為 該 署 新 入 職 人 員, 人 數 約 有 40 名 主 任 對 辦 公 室 之 功 能 作 出 簡 述, 並 且 對 與 會 者 介 紹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佈 主 義 融 資 之 法 律 條 文 4) 澳 洲 交 易 分 析 中 心 (AUSTRAC) 聯 同 IMF 於 12 月 來 澳 舉 行 為 期 5 天 之 娛 樂 場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工 作 坊, 主 要 就 各 地 對 娛 樂 場 之 反 洗 錢 及 反 恐 佈 主 義 融 資 措 施 作 出 討 探 是 次 工 作 坊 邀 得 由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柬 埔 寨 泰 國 越 南 韓 國 菲 律 賓 等 地 之 反 洗 錢 專 員 參 加, 除 此 之 外, 經 辦 公 室 統 籌, 更 邀 請 了 其 他 部 門 ( 如 博 監 局 及 司 警 局 ) 派 出 代 表 參 與, 連 同 AUSTRAC 及 IMF 人 員 共 有 約 50 名 與 會 者 出 席, 日 程 中 包 括 到 威 尼 斯 人 澳 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路 氹 金 光 大 道 之 娛 樂 場 作 實 地 考 察, 增 進 實 務 知 識 對 於 各 監 管 機 構 在 培 訓 課 題 上 的 需 求, 辦 公 室 亦 會 繼 續 協 助 安 排 及 統 籌 研 討 會 或 交 流 小 組 會 議 IMF 將 於 2008 年 3 月 及 5 月 為 各 監 管 部 門 履 行 第 三 階 段 技 術 協 助 18

辦 公 室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培 訓 及 技 術 協 助 的 提 供 組 織 及 單 位 保 持 聯 系, 並 統 籌 對 本 地 人 員 的 培 訓 課 程 4.5 國 際 合 作 為 履 行 區 際 協 議 及 國 際 法 文 書, 或 跟 進 國 際 標 準 如 FATF40+9 有 關 反 洗 錢 / 反 恐 指 引 要 求,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與 其 他 國 家 及 地 區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1) 辦 公 室 於 2007 年 3 月 份 曾 出 訪 香 港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JFIU), 議 程 包 括 簡 介 辦 公 室 了 解 對 方 部 門 運 作 情 報 分 析 經 驗 交 流 商 談 有 關 培 訓 合 作 可 行 性 及 將 來 可 能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事 宜 等 2) 於 6 月 份, 辦 公 室 派 員 到 珠 海 會 晤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反 洗 錢 監 察 分 析 中 心 負 責 人, 希 望 加 強 溝 通, 為 未 來 與 中 方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奠 定 基 礎 19

3) 除 出 外 探 訪 之 外, 辦 公 室 亦 曾 於 2007 年 應 要 求 接 待 了 數 位 來 自 不 同 國 家 / 地 區 的 政 府 人 員, 包 括 來 自 英 國 美 國 澳 洲 等 有 關 官 員 辦 公 室 向 各 代 表 簡 述 澳 門 特 區 打 擊 洗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法 例 框 架 受 監 管 行 業 的 法 定 要 求 及 辦 公 室 的 主 要 功 能 等 4) 而 為 了 履 行 第 227/2006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內 與 海 外 機 構 交 換 情 報 之 義 務, 在 涉 嫌 洗 黑 錢 和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犯 罪 的 金 融 情 報 的 收 集 利 用 和 分 析 方 面 與 海 外 機 構 進 行 合 作, 辦 公 室 於 2007 年 下 半 年 制 訂 了 與 海 外 機 構 簽 署 的 合 作 備 忘 錄 範 本 由 於 每 個 國 家 / 地 區 的 司 法 制 度 均 存 有 差 異, 故 將 來 與 海 外 機 構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前 均 需 對 備 忘 錄 範 本 作 出 適 當 的 增 刪 5) 辦 公 室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的 工 作 已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並 於 2007 年 11 月 下 旬 將 經 修 訂 後 的 合 作 備 忘 錄 完 稿 提 交 予 中 國 大 陸 的 反 洗 錢 機 關 審 閱 6) 辦 公 室 亦 與 香 港 JFIU 建 立 聯 系 點, 同 時 將 合 作 備 忘 錄 範 本 送 予 對 方 研 究 及 考 慮 在 2008 年, 辦 公 室 就 國 際 合 作 方 面 期 望 達 成 目 標 包 括 : 繼 續 跟 進 與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及 葡 國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事 宜, 務 求 於 2008 年 內 落 實 ; 探 討 與 其 他 地 區 如 日 本 韓 國 印 尼 等 地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的 可 行 性 ; 及 爭 取 以 觀 察 員 身 份 加 入 埃 格 蒙 特 集 團 (Egmont Group) 及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4.6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2007 年 7 月 份, 辦 公 室 主 任 法 律 顧 問 及 1 名 分 析 員 聯 同 國 際 法 辦 公 室 金 管 局 及 博 監 局 代 表, 出 席 於 澳 洲 柏 斯 舉 行 之 APG 年 會, 各 會 員 國 家 / 地 區 派 出 約 200 名 代 表 出 席 為 期 5 天 之 年 會, 本 澳 代 表 在 是 次 年 會 上 解 答 了 有 關 本 澳 各 領 域 對 反 洗 黑 錢 之 監 管 工 作, 大 會 隨 後 通 過 了 澳 20 門 特 區 的 MER 結 果 有 關 評 估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述 第 4.2 項

2007 年 10 月 下 旬, 辦 公 室 主 任 應 澳 門 金 管 局 邀 請 出 席 OGBS 年 會, 是 次 年 會 假 澳 門 舉 行, 為 期 4 天, 各 成 員 國 家 / 地 區 派 出 約 40 名 代 表 出 席, 主 要 商 討 有 關 離 岸 銀 行 業 務 之 監 管 工 作, 辦 公 室 主 任 亦 於 會 上 講 述 了 辦 公 室 運 作 簡 介 APG/OGBS 共 同 評 估 的 結 果 及 跟 進 情 況 另 於 11 月 下 旬, 辦 公 室 1 名 分 析 員 聯 同 金 管 局 及 博 監 局 各 派 1 名 代 表 共 同 前 往 泰 國 曼 谷 參 加 由 FATF 及 APG 主 辦 之 亞 太 區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案 件 特 徵 工 作 坊 2007, 此 工 作 坊 為 期 3 天, 共 有 52 個 會 員 國 家 / 地 區 派 出 約 280 名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工 作 坊 分 為 4 個 小 組 研 討 會 探 討 有 關 洗 黑 錢 威 脅 分 析 策 略 核 技 術 擴 散 融 資 博 彩 業 弱 點 及 網 上 商 業 活 動 的 弱 點 辦 公 室 分 析 員 與 博 監 局 人 員 參 加 了 博 彩 業 弱 點 研 討 會, 另 金 管 局 人 員 參 加 了 核 技 術 擴 散 融 資 研 討 會, 各 與 會 者 藉 著 參 與 是 次 工 作 坊 加 深 對 現 行 洗 黑 錢 /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犯 罪 模 式 及 案 件 特 徵 的 認 識 辦 公 室 主 任 出 席 於 澳 門 舉 行 的 OGBS 年 會 澳 門 代 表 團 出 席 於 澳 洲 柏 斯 舉 行 之 APG 年 會 分 析 員 參 加 曼 谷 舉 行 之 APG 反 洗 錢 案 件 特 徵 工 作 坊 21

第 五 章 辦 公 室 人 員 培 訓 5.1 本 地 培 訓 辦 公 室 曾 先 後 與 多 個 監 管 機 構 合 作, 為 分 析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如 於 2007 年 5 月 份, 辦 公 室 主 任 聯 同 5 名 分 析 人 員 及 法 律 顧 問, 一 同 參 與 由 辦 公 室 及 IMF 合 辦 之 監 管 機 構 的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工 作 坊, 多 個 監 管 部 門 均 有 派 代 表 出 席 參 與,( 詳 見 上 述 4.4 第 1 項 ), 透 過 經 驗 交 流, 對 各 行 業 之 反 洗 黑 錢 措 施 得 到 更 深 了 解 2007 年 7 月 中 旬, 辦 公 室 3 名 分 析 人 員 參 加 由 金 管 局 假 世 貿 中 心 舉 行 金 融 監 管 中 的 反 洗 錢 研 討 會 是 次 研 討 會 出 席 者 主 要 為 本 澳 全 體 金 融 機 構 的 AML/CFT 條 例 執 行 主 任 及 高 層 負 責 人, 主 題 探 討 銀 行 業 及 保 險 業 所 面 對 洗 黑 錢 /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的 風 險 及 對 應 措 施 從 證 券 監 管 者 角 度 如 何 看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佈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IT 應 用 與 反 洗 錢 工 作 及 商 業 銀 行 的 反 洗 錢 慣 例 等 辦 公 室 於 9 月 邀 得 博 監 局 派 員 向 辦 公 室 分 析 人 員 及 金 管 局 監 管 人 員 提 供 博 彩 業 專 題 介 紹, 講 者 就 博 彩 業 監 控 指 引 及 娛 樂 場 之 實 務 運 作 作 出 講 解, 從 而 增 加 辦 公 室 分 析 人 員 對 博 彩 業 之 了 解 及 加 強 對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分 析 技 巧 22

鑒 於 辦 公 室 分 析 人 員 在 工 作 中 有 需 要 了 解 現 時 上 游 犯 罪 趨 勢 及 清 洗 黑 錢 法 律 執 行 情 況, 並 將 之 應 用 到 個 案 的 分 析 中, 辦 公 室 故 特 別 邀 請 司 警 局 代 表 於 11 月 上 旬 就 上 述 課 題 對 辦 公 室 分 析 人 員 舉 行 專 題 介 紹,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現 時 黑 錢 資 金 流 向 及 實 務 個 案 討 論 等 辦 公 室 為 持 續 加 強 對 辦 公 室 分 析 人 員 培 訓, 邀 請 了 金 管 局 代 表 於 11 月 到 臨 辦 公 室 主 持 兩 天 有 關 金 融 業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實 務 及 監 管 措 施 講 解 會, 亦 同 時 邀 請 博 監 局 及 經 濟 局 人 員 出 席 參 加, 交 流 反 洗 錢 工 作 經 驗 此 外, 為 配 合 新 引 用 的 電 腦 分 析 軟 件, 辦 公 室 主 任 情 報 分 析 員 及 電 子 資 訊 支 援 人 員 共 10 人 於 11 月 下 旬 在 辦 公 室 接 受 為 期 2 天 的 電 腦 軟 件 操 作 技 巧 培 訓 課 程, 由 來 自 澳 洲 之 講 師 替 辦 公 室 人 員 作 出 詳 細 講 解 辦 公 室 主 任 及 4 名 分 析 員 於 11 月 下 旬 參 加 兩 場 由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舉 辦 之 國 際 法 熱 點 問 題 講 座, 主 要 探 討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及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之 內 容 及 執 行 情 況, 加 強 辦 公 室 分 析 員 的 法 律 知 識 辦 公 室 亦 派 分 析 及 法 律 人 員 出 席 參 加 娛 樂 場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工 作 坊, 詳 見 上 述 4.4 第 4 項 在 2008 年 的 內 部 培 訓 方 面, 將 透 過 工 作 小 組, 繼 續 與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如 金 管 局 博 監 局 司 警 局 及 廉 政 公 署 等 跟 進 跨 部 門 培 訓 課 程 鑒 於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法 已 於 2007 年 通 過, 辦 公 室 計 劃 聯 絡 國 際 法 辦 公 室 就 該 法 律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對 辦 公 室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此 外, 辦 公 室 將 繼 續 向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司 法 課 程 之 培 訓 協 助, 以 及 研 究 辦 公 室 分 析 部 門 人 員 到 司 警 培 訓 學 校 修 讀 刑 法 等 培 訓 課 程 之 可 行 性 23

5.2 外 地 培 訓 外 地 培 訓 方 面, 辦 公 室 於 2007 年 為 部 門 及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聯 絡 及 安 排 人 員 到 海 外 接 受 專 業 技 能 培 訓, 增 進 反 洗 黑 錢 知 識 - 2007 年 4 月, 辦 公 室 曾 派 1 名 分 析 員 參 加 由 IMF 於 新 加 坡 舉 行 為 期 5 天 之 刑 事 司 法 人 員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工 作 坊, 來 自 11 個 國 家 / 地 區 之 21 名 代 表 出 席, 由 IMF 美 國 FBI 及 司 法 代 表 主 講, 參 加 者 彼 此 分 享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的 經 驗 - 同 月, 另 外 1 名 分 析 員 及 司 警 局 一 名 人 員 前 往 曼 谷 參 加 由 當 地 國 際 執 法 培 訓 學 院 舉 辦 的 進 階 財 務 調 查 課 程, 該 課 程 為 期 兩 週, 主 要 由 美 國 司 法 部 門 代 表 如 FBI ICE IRA 及 USSS 等 主 講, 深 入 探 討 有 關 財 務 分 析 及 刑 偵 調 查 技 巧, 共 13 個 國 家 / 地 區 派 出 63 人 參 加 24

- 於 9 月 及 10 月 份, 辦 公 室 主 任 3 名 分 析 員 及 司 警 局 6 人 分 別 參 加 由 香 港 JFIU 舉 辦 之 財 富 調 查 課 程 2007 英 語 及 粵 語 課 程, 該 課 程 為 期 5 天, 合 共 10 個 國 家 / 地 區 之 100 名 代 表 出 席, 分 享 各 個 國 家 / 地 區 對 有 關 反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之 財 務 分 析 及 刑 偵 調 查 技 巧 - 於 10 月 中 旬, 辦 公 室 主 任 2 名 分 析 員 及 博 監 局 2 名 人 員 參 加 由 IFCCT 於 香 港 舉 辦 的 亞 太 區 進 階 反 洗 錢 研 討 會, 該 研 討 會 為 期 5 天, 與 會 者 約 有 40 人, 包 括 執 法 人 員 情 報 分 析 員 銀 行 業 界 人 員 及 顧 問 等 等, 主 要 探 討 最 新 反 洗 黑 錢 之 趨 勢 2008 年, 辦 公 室 將 繼 續 安 排 其 他 由 海 外 機 構 提 供 的 合 適 課 程 予 辦 公 室 員 工 及 本 地 監 管 人 員, 如 繼 續 派 員 參 加 香 港 JFIU 定 期 舉 辦 的 課 程 25

第 六 章 對 外 宣 傳 教 育 6.1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工 作 坊 / 講 座 於 2007 年 辦 公 室 曾 多 次 與 其 他 組 織 聯 合 舉 行 講 座, 為 業 界 及 公 眾 人 士 宣 傳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知 識, 詳 情 如 下 : 1 月 辦 公 室 聯 同 金 管 局 出 席 由 保 險 公 會 舉 辦 的 講 解 會, 為 保 險 公 司 及 中 介 人 解 釋 反 洗 黑 錢 法 例 及 保 險 業 的 舉 報 義 務 ; 5 月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出 席 律 師 公 會 舉 辦 之 解 釋 會, 向 其 會 員 講 解 有 關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融 資 的 法 定 要 求, 及 作 為 律 師 的 舉 報 義 務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於 其 會 址 舉 行 了 一 場 講 解 會, 主 辦 單 位 邀 請 辦 公 室 主 任 到 場 對 為 數 約 20 名 地 產 代 理 解 釋 何 為 可 疑 交 易, 以 及 指 導 與 會 者 如 何 正 確 填 寫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6 月 另 一 地 產 業 商 會, 澳 門 地 產 業 總 商 會 邀 請 辦 公 室 對 業 界 人 士 舉 行 一 場 講 解 會, 是 次 講 解 會 於 該 會 會 址 舉 辦, 參 與 之 地 產 代 理 約 為 50 名, 講 授 課 題 亦 為 認 識 可 疑 交 易 及 如 何 正 確 填 寫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10 月 辦 公 室 應 濠 江 青 年 商 會 之 邀 請, 與 司 警 局 同 時 派 出 代 表 出 席 名 為 反 洗 黑 錢 知 多 少 的 講 座, 介 紹 本 澳 反 洗 錢 情 況 參 與 該 講 解 會 人 數 共 約 70 人, 主 要 為 金 融 業 從 業 員 26

11 月 應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之 邀 請, 由 辦 公 室 主 任 對 司 法 人 員 講 解 如 何 預 防 及 竭 止 洗 黑 錢 /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罪 行 ; 應 大 豐 銀 行 之 邀 請, 辦 公 室 派 出 代 表 到 該 行 向 為 數 約 100 名 之 銀 行 員 工 介 紹 與 金 融 業 有 關 之 反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專 題 知 識 另 外, 透 過 與 金 管 局 雙 邊 會 議 協 商, 辦 公 室 於 2008 年 年 初 對 銀 行 業 及 保 險 業 界 舉 行 反 洗 黑 錢 個 案 特 徵 講 解 會, 對 象 為 本 澳 各 金 融 機 構 條 例 執 行 人 員, 辦 公 室 並 會 着 手 為 銀 行 業 印 製 宣 傳 小 冊 子 辦 公 室 將 繼 續 探 討 與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聯 合 舉 辦 針 對 不 同 行 業 的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融 資 研 討 會 或 工 作 坊 應 保 險 公 會 邀 請 向 保 險 從 業 員 講 解 反 洗 黑 錢 知 識 辦 公 室 主 任 於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講 授 行 業 反 洗 黑 錢 資 訊 為 大 豐 銀 行 職 員 講 解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融 資 訊 息 向 澳 門 地 產 業 總 商 會 會 員 主 講 專 題 講 座 分 析 員 於 濠 江 青 年 商 會 主 辦 的 講 座 宣 傳 反 洗 黑 錢 知 識 27

6.2 設 立 網 站 辦 公 室 的 網 頁 已 於 2007 年 下 旬 正 式 向 公 眾 開 放, 網 頁 的 內 容 包 括 辦 公 室 的 功 能 簡 介 最 新 消 息 法 例 / 指 引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表 格 下 載 相 關 連 結 等, 教 育 大 眾 加 強 對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的 認 識 6.3 派 發 宣 傳 小 冊 子 為 向 受 經 濟 局 監 管 的 機 構 加 強 教 育 工 作 及 宣 傳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的 訊 息, 辦 公 室 已 完 成 編 制 宣 傳 小 冊 子, 對 象 包 括 地 產 商 珠 寶 店 等, 當 中 提 供 有 關 行 業 的 洗 錢 個 案 特 徵 以 供 參 考 2008 年 第 一 季 正 式 對 外 派 發, 辦 公 室 計 劃 先 與 有 關 商 會 聯 系, 藉 其 把 小 冊 子 發 給 會 員 商 號 此 外, 辦 公 室 亦 會 積 極 籌 備 適 合 其 他 行 業 使 用 之 宣 傳 小 冊 子, 進 一 步 向 外 推 廣 有 關 訊 息 28

第 七 章 行 政 工 作 7.1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提 昇 - 資 訊 科 技 組 成 功 建 立 一 個 較 為 全 面 的 資 料 庫 及 匯 入 由 其 他 部 門 發 送 的 資 料, 並 提 供 基 本 搜 尋 功 能 以 便 分 析, 以 及 於 年 底 為 部 門 員 工 完 成 安 裝 由 郵 政 局 推 行 之 esigntrust 電 子 簽 署 及 加 密 系 統, 此 將 提 供 渠 道 予 舉 報 機 構 以 電 子 郵 件 形 式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及 為 部 門 配 合 政 府 無 紙 化 目 的 奠 定 基 礎 - 辦 公 室 於 2007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引 進 專 為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的 電 腦 軟 件, 以 協 助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辦 公 室 將 積 極 尋 找 其 他 合 適 之 電 腦 系 統 數 據 分 析 應 用 系 統, 希 望 為 部 門 挑 選 出 切 合 所 需 之 分 析 系 統, 協 助 可 疑 交 易 的 分 析 處 理 - 電 子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除 了 經 電 郵 方 式 傳 送, 將 會 朝 着 網 上 舉 報 之 方 向 發 展, 資 訊 技 術 組 正 探 討 網 上 保 安 問 題 及 匯 入 資 料 庫 的 可 行 性, 如 過 程 發 展 順 利, 有 望 於 2008 年 年 底 前 推 行 網 上 舉 報 7.2 回 饋 機 制 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方 面, 辦 公 室 已 完 成 訂 定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內 部 工 作 指 引, 將 風 險 評 估 制 度 加 入 基 本 程 序 中, 並 訂 下 回 饋 機 制, 將 由 金 融 機 構 舉 報 超 過 半 年 但 沒 有 足 夠 理 據 支 持 轉 介 檢 察 院 之 個 案 列 作 低 風 險, 並 通 知 舉 報 機 構 此 舉 有 助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適 當 地 將 客 戶 評 級 及 採 取 合 適 之 客 戶 風 險 管 理 29

7.3 人 員 自 2006 年 成 立 起, 辦 公 室 陸 續 增 聘 人 手, 包 括 情 報 分 析 資 訊 科 技 及 行 政 範 疇, 新 入 職 分 析 人 員 上 任 後, 辦 公 室 會 提 供 內 部 培 訓 工 作, 向 有 關 員 工 介 紹 有 關 反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的 基 本 知 識, 及 辦 公 室 宗 旨 和 運 作 模 式 等 辦 公 室 於 2007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部 門 保 安 系 統 基 本 作 業 指 引 及 人 員 品 行 守 則, 規 範 人 員 嚴 格 執 行 保 安 措 施 及 遵 奉 廉 潔 規 章, 並 引 入 個 人 資 料 辦 公 室 及 廉 政 公 署 的 建 議 與 廉 政 公 署 簽 訂 廉 潔 管 理 計 劃 合 作 議 定 書, 透 過 溝 通 進 行 持 續 及 有 系 統 的 廉 潔 管 理 2008 年 辦 公 室 將 陸 續 增 聘 人 員, 於 情 報 分 析 資 訊 科 技 及 行 政 財 務 範 疇 適 當 地 增 加 人 手, 以 應 付 未 來 工 作 所 需 30

第 八 章 挑 戰 與 展 望 急 速 經 濟 增 長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如 上 所 述, 澳 門 正 值 巨 大 的 經 濟 變 化, 不 獨 博 彩 業 經 歷 前 所 未 有 的 豐 盛 局 面, 其 他 行 業 如 地 產 金 融 零 售 業 等 皆 面 對 不 同 程 度 的 衝 擊 國 際 性 投 資 者 相 繼 將 資 金 投 入 小 城, 公 共 及 商 業 基 建 項 目 不 斷 湧 現, 超 級 商 業 品 牌 集 團 大 舉 進 駐, 吸 引 旅 客 從 四 方 八 面 湧 進 遊 客 人 數 大 增 加 上 資 金 進 出 自 由, 跨 境 資 金 流 動 愈 演 愈 烈 於 博 彩 業 的 現 金 密 集 經 營 模 式 下, 澳 門 有 可 能 被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作 為 清 洗 黑 錢 / 恐 怖 活 動 融 資 的 中 轉 站, 如 缺 乏 健 全 及 有 效 的 規 管, 可 引 發 極 嚴 重 的 經 濟 後 果, 所 以 政 府 不 得 不 正 視 因 經 濟 起 飛 而 引 伸 的 風 險 固 然 現 階 段 並 沒 有 跡 象 顯 示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融 資 犯 罪 已 於 本 地 區 蔓 延, 但 政 府 決 不 會 掉 以 輕 心, 因 為 作 為 國 際 知 名 的 旅 遊 城 市, 澳 門 有 必 要 捍 衛 其 形 象, 以 加 強 投 資 者 於 本 地 營 商 的 信 心 科 技 發 展 衍 生 的 問 題 隨 著 科 技 發 展, 金 融 交 易 的 方 式 也 變 得 多 元 化, 亦 令 金 融 機 構 可 以 創 造 出 更 多 前 所 未 見 的 產 品 他 們 一 方 面 令 顧 客 能 以 更 方 便 快 捷 的 方 式 處 理 財 務, 但 不 法 分 子 也 可 利 用 這 些 新 科 技 更 快 更 複 雜 地 轉 移 資 金 新 科 技 帶 來 的 交 易 方 法 在 某 程 度 上 亦 減 少 了 審 計 線 索, 以 致 監 管 機 構 及 執 法 機 構 在 追 查 資 金 流 向 時 更 加 困 難 因 此, 新 交 易 技 術 對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融 資 工 作 是 一 項 新 而 持 久 的 挑 戰, 為 此 各 有 關 機 構 需 要 不 停 吸 收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及 在 法 律 上 盡 力 配 合, 以 追 上 日 新 月 異 的 形 勢 面 對 新 法 律 居 民 意 識 尚 待 提 升 鑒 於 反 洗 黑 錢 / 反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的 法 例 只 出 台 一 年 多, 一 般 市 民 或 公 眾 可 能 並 無 意 識 有 關 法 律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以 至 舉 報 機 構 於 取 得 市 民 資 料 方 面 可 能 會 遇 上 若 干 困 難, 甚 至 非 金 融 行 業 會 忽 略 舉 報 義 務 面 對 市 民 對 有 關 法 例 的 熟 悉 程 度 偏 低 及 部 分 舉 報 機 構 的 守 法 意 識 薄 弱, 辦 公 室 有 需 要 針 對 性 地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公 眾 洗 黑 錢 /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犯 罪 的 嚴 重 性, 及 不 履 行 舉 報 義 務 的 後 果 31

2008 年 展 望 2008 年 辦 公 室 當 務 之 急 會 集 中 於 優 化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的 舉 報 及 分 析 機 制, 促 使 部 門 可 以 更 有 效 率 地 掌 握 犯 罪 資 訊, 將 犯 罪 分 子 繩 之 於 法 此 外, 辦 公 室 亦 會 積 極 搜 尋 高 效 益 的 資 訊 科 技 軟 件 及 提 供 人 員 培 訓, 強 化 分 析 工 作 資 料 儲 備 及 統 計 功 能 澳 門 特 區 作 為 亞 太 區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的 成 員, 具 有 義 務 使 本 地 區 免 受 犯 罪 者 利 用 作 為 中 轉 站, 同 時, 為 了 保 持 澳 門 在 國 際 上 的 良 好 形 象, 必 需 強 化 預 防 清 洗 黑 錢 及 遏 止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的 意 識 辦 公 室 祈 望 各 行 各 業 和 各 階 層 居 民 皆 能 給 予 支 持, 並 付 諸 行 動 有 見 及 此, 辦 公 室 為 廣 泛 推 動 預 防 措 施, 在 2008 年 將 繼 續 沿 用 行 之 有 效 的 座 談 會 形 式, 進 一 步 擴 大 接 觸 的 層 面 和 界 別, 特 別 是 博 彩 娛 樂 地 產 質 押 及 貴 重 物 品 銷 售 的 從 業 員, 以 提 高 他 們 預 防 有 關 犯 罪 的 警 覺 性 另 一 方 面, 將 印 製 多 樣 化 的 宣 傳 單 張 及 小 冊 子, 並 改 良 辦 公 室 電 腦 網 頁 資 料 及 內 容, 方 便 查 詢 及 舉 報, 促 使 各 階 層 居 民 都 能 夠 對 預 防 措 施 加 深 認 識, 從 而 達 到 良 好 的 效 果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