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 錢 防 治 法
單 元 學 習 目 標 完 成 本 單 元, 您 將 能 夠 : 認 識 洗 錢 防 制 與 防 恐 金 融 之 意 義 認 識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法 背 景 要 點 及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瞭 解 如 何 有 效 落 實 洗 錢 防 制 / 反 恐 法 規 瞭 解 國 內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執 行 概 況 認 識 重 要 防 制 洗 錢 之 國 際 組 織
單 元 大 綱 1 洗 錢 防 制 之 範 圍 A. 洗 錢 防 制 B. 防 恐 金 融 2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3 保 險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4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概 況 5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之 介 紹 6 結 語 7 課 程 回 顧
洗 錢 防 制
洗 錢 防 制 之 範 圍 洗 錢 防 制 之 範 圍 包 括 : 防 制 洗 錢 行 為 ( 洗 錢 防 制 ) 防 制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金 融 活 動 ( 防 恐 金 融 )
洗 錢 之 定 義 本 法 所 稱 洗 錢, 係 指 下 列 行 為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二 條 ) : 1 偽 裝 非 法 財 產 之 不 法 來 源 並 將 之 導 入 合 法 金 錢 循 環 系 統 之 一 連 串 活 動 2 掩 飾 或 隱 匿 因 自 己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3 掩 飾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故 意 買 受 贓 物 或 牙 保 他 人 因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之 利 益 者 3 簡 單 來 說, 就 是 將 骯 髒 錢 清 洗, 成 為 乾 淨 錢 之 過 程 或 行 為 牙 保 意 即 居 間 介 紹 收 受 者 比 如 說 某 甲 持 有 贓 物, 想 要 銷 贓, 但 是 苦 無 管 道 ; 此 時 某 乙 居 中 協 調 使 得 某 丙 買 下 某 甲 所 持 有 的 贓 物, 則 某 乙 便 是 所 謂 的 牙 保
洗 錢 行 為 vs. 恐 怖 主 義 洗 錢 行 為 vs. 恐 怖 主 義 恐 怖 組 織 之 收 入, 可 能 經 由 合 法 的 管 道, 如 慈 善 之 募 款 等, 也 有 經 由 犯 罪 或 透 過 不 法 活 動 而 獲 取 資 金 洗 錢 行 為 與 恐 怖 主 義 有 所 差 異, 但 兩 者 皆 需 財 源 的 支 持 來 達 成 目 標
為 何 要 做 到 洗 錢 防 制? 因 為 重 大 犯 罪 者 所 獲 得 鉅 額 利 潤 與 財 富, 使 得 犯 罪 集 團 可 以 滲 透 污 染 和 腐 蝕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合 法 的 商 業 和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同 時, 如 果 國 家 沒 有 切 實 遵 守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的 標 準, 還 有 可 能 會 受 到 國 際 上 的 制 裁 依 據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40 項 建 議 中 第 21 項 建 議 : 若 有 國 家 繼 續 不 遵 守 或 不 完 全 遵 守 FATF 勸 告, 各 國 得 採 取 適 當 的 制 裁 措 施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成 立 背 景 亞 洲 第 一 部 洗 錢 防 制 專 法 我 國 為 因 應 世 界 防 制 洗 錢 之 趨 勢, 遂 於 民 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洗 錢 防 制 法, 並 於 86 年 4 月 23 日 起 實 施 ; 並 經 行 政 院 責 成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之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執 行 洗 錢 防 制 法 所 規 定 之 受 理 分 析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等 事 項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法 背 景 98 年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相 互 評 鑑 報 告 中, 評 定 我 國 未 遵 循 或 部 分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所 訂 定 之 特 別 建 議 及 國 際 公 約 等 要 求, 為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及 使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工 作 與 國 際 接 軌, 乃 於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洗 錢 防 制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8.6.10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增 列 洗 錢 內 線 交 易 公 司 內 部 人 之 非 常 規 交 易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或 侵 占 公 司 資 產 為 洗 錢 防 制 法 所 稱 重 大 犯 罪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 將 資 助 恐 怖 行 動 罪 刑 化 : 對 於 收 集 提 供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供 自 己 或 他 人 實 行 洗 錢 防 制 法 所 列 26 項 罪 名, 而 恐 嚇 公 眾 或 脅 迫 政 府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或 國 際 組 織 之 行 為 加 以 處 罰 ( 修 正 條 文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 明 文 規 定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為 洗 錢 防 制 事 項 之 受 理 申 報 及 通 報 機 關 (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及 第 十 條 )
洗 錢 之 方 式 洗 錢 行 為 通 常 可 區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處 置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多 層 化 階 段 第 三 階 段 整 合 階 段 每 個 階 段 各 有 其 目 的 及 不 同 行 為 模 式
階 段 一 : 處 置 階 段 在 這 階 段 的 主 要 目 的 : 將 大 量 現 金 導 入 金 融 體 系 或 非 金 融 體 系 中 在 利 用 金 融 體 系 方 面, 犯 罪 者 通 常 會 有 三 個 動 作 : 1 把 不 法 所 得 存 入 銀 行 或 轉 換 為 支 票 公 債 信 用 狀 ; 2 將 小 鈔 換 大 鈔, 大 筆 錢 分 成 多 次 小 額 提 領 ; 3 將 不 法 所 得 存 到 不 同 帳 戶 後, 再 分 別 簽 發 支 票 給 第 三 者, 將 款 項 轉 到 第 三 者 之 帳 戶 中
階 段 一 : 處 置 階 段 ( 續 ) 在 利 用 非 金 融 體 系 方 面, 犯 罪 者 通 常 也 會 有 三 個 行 為 : 1 隱 密 性 高 的 銀 樓 珠 寶 行 貿 易 商 等, 皆 是 犯 罪 者 最 愛 的 管 道, 因 為 可 快 速 將 鉅 額 不 法 所 得 轉 變 為 乾 淨 之 現 金 2 利 用 賭 博 賽 馬 等 娛 樂 場 所 ; 或 股 市 期 貨 等 交 易, 以 快 速 周 轉 其 不 法 所 得 3 將 不 法 所 得 購 買 資 產 ( 不 動 產 汽 車 ), 或 利 用 海 陸 空 運 將 不 法 所 得 走 私 到 洗 錢 天 堂
階 段 二 : 多 層 化 階 段 當 處 置 階 段 成 功 後, 犯 罪 者 為 了 使 執 法 機 關 更 難 追 查, 會 藉 由 許 多 複 雜 金 融 交 易 來 清 洗 其 不 法 所 得, 這 種 消 弭 包 裝 的 程 序 即 稱 為 多 層 化 階 段 在 此 階 段, 犯 罪 者 通 常 會 : 1 將 現 金 轉 換 成 旅 行 支 票 債 券 股 票 等, 再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使 不 法 所 得 流 通 於 社 會 ; 2 以 不 法 所 得 購 入 資 產 後 再 出 售 ; 3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人 頭 戶, 透 過 電 匯 方 式 匯 款 只 要 克 服 金 融 機 構 方 面 的 查 證, 可 避 開 各 國 政 府 及 海 關 攔 截, 且 具 高 速 性 與 隱 密 性, 為 大 多 洗 錢 犯 罪 者 所 採 模 式
階 段 三 : 整 合 階 段 在 整 合 階 段, 主 要 就 是 使 不 法 所 得 變 成 合 法, 將 最 後 被 清 洗 的 資 金 移 轉 至 合 法 資 金 中, 切 斷 與 非 法 資 金 的 關 聯, 使 執 法 機 關 追 查 更 困 難 例 如, 將 合 法 與 非 法 資 金 混 合 使 用, 以 經 營 公 司 行 號 進 行 投 資, 將 非 法 資 金 回 歸 洗 錢 犯 罪 者 而 成 合 法 資 金 以 合 法 的 資 金 付 不 動 產 訂 金 餘 款 向 銀 行 貸 款 以 非 法 資 金 償 還 貸 款 出 售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轉 讓
熱 門 洗 錢 方 式 根 據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工 作 年 報 的 統 計 排 行, 國 內 檯 面 上 的 熱 門 洗 錢 方 式 包 括 : 1 人 頭 帳 戶 2 跨 國 交 易 3 境 外 公 司 4 支 票 5 禮 券 6 人 頭 買 賣 不 動 產 7 無 記 名 債 券 或 期 貨 8 買 賣 高 價 值 商 品 ( 包 括 珠 寶 骨 董 名 畫 ) 9 地 下 匯 兌 等
防 恐 金 融
恐 怖 主 義 金 融 活 動 之 意 義 與 罰 責 恐 怖 主 義 金 融 活 動 之 意 義 : 直 接 或 間 接 利 用 任 何 方 式 故 意 提 供 資 金, 並 有 意 將 該 資 金 用 於 恐 怖 活 動 罰 責 : 根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十 一 條, 資 助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認 定 或 追 查 之 恐 怖 組 織 或 該 組 織 活 動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恐 怖 主 義 金 融 活 動 之 申 報 根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對 於 下 列 交 易, 應 於 發 現 日 起 10 個 營 業 日 內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 交 易 款 項 有 下 述 二 情 況 者 : 1 主 管 機 關 函 轉 之 有 洗 錢 高 風 險 之 國 家 地 區 或 其 他 未 遵 循 或 未 充 分 遵 循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建 議 之 國 家 地 區 所 匯 入 之 款 項 2 與 客 戶 身 份 收 入 明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其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之 款 項 交 易 最 終 受 益 人 或 交 易 人 為 恐 怖 份 子 或 團 體 交 易 資 金 疑 似 與 恐 怖 活 動 恐 怖 組 織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有 關 聯 者 罰 責 : 違 反 申 報 義 務 之 處 罰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處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恐 怖 主 義 金 融 活 動 之 防 制 方 法 為 防 制 恐 怖 份 子 之 金 融 活 動, 於 客 戶 投 保 或 申 請 保 全 變 更 理 賠 抵 押 貸 款 時, 應 將 客 戶 姓 名 與 各 類 過 濾 名 單 加 以 比 對, 以 確 認 客 戶 未 遭 列 名 於 各 恐 怖 份 子 名 單 名 單 相 符 之 處 理 程 序 : 通 報 至 洗 錢 防 制 官 轉 知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模 擬 案 例 - 交 易 人 可 能 與 恐 怖 份 子 或 團 體 有 關 案 例 背 景 : 某 客 戶 為 本 公 司 之 保 戶, 近 日 該 客 戶 向 公 司 申 請 保 單 貸 款, 經 將 客 戶 姓 名 與 各 類 過 濾 名 單 加 以 比 對 後, 發 現 該 客 戶 為 遭 列 名 於 AIT 公 告 恐 怖 份 子 名 單 中
模 擬 案 例 - 交 易 人 可 能 與 恐 怖 份 子 或 團 體 有 關 ( 續 ) 案 例 事 實 : 前 述 案 例 中, 所 符 合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表 徵 為 : 交 易 最 終 受 益 人 或 交 易 人 為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轉 外 國 政 府 所 提 供 之 恐 怖 分 子 或 團 體 ; 或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認 定 或 追 查 之 恐 怖 組 織 ; 或 交 易 資 金 疑 似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與 恐 怖 活 動 恐 怖 組 織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有 關 聯 者
模 擬 案 例 - 交 易 人 可 能 與 恐 怖 份 子 或 團 體 有 關 ( 續 ) 案 例 解 析 : 恐 怖 團 體 的 收 入 可 能 由 犯 罪 或 其 他 不 法 活 動 中 獲 取, 使 用 的 洗 錢 手 法 包 括 : 現 鈔 走 私 利 用 銀 行 帳 戶 分 散 存 提 購 買 各 類 金 融 工 具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現 金 電 匯 等 為 了 防 止 恐 怖 活 動, 金 融 機 構 於 交 易 過 程 中 發 現 交 易 人 與 聯 合 國 等 國 際 組 織 或 其 他 國 家 提 供 的 恐 怖 份 子 有 關 時, 應 該 立 即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洗 錢 行 為, 大 部 分 皆 是 透 由 金 融 機 構, 利 用 假 名 借 名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移 動 其 犯 罪 收 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五 條 已 將 18 種 常 被 洗 錢 者 利 用 之 管 道 納 入 金 融 機 構 定 義 之 範 圍, 其 中 保 險 事 業 也 被 列 為 洗 錢 防 制 法 適 用 之 範 圍 洗 錢 者 以 往 多 以 不 法 所 得 購 買 人 壽 保 險 或 年 金 保 險, 而 近 年 來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所 兼 具 之 投 資 功 能, 亦 已 成 為 洗 錢 者 注 意 之 目 標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 續 ) 為 了 追 查 洗 錢 犯 罪 防 止 犯 罪 者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洗 錢 及 維 護 金 融 機 構 的 企 業 形 象, 各 金 融 機 構 須 負 擔 下 列 3 項 義 務 ( 洗 錢 防 制 法 ): 1 第 六 條 : 金 融 機 構 應 訂 定 防 制 洗 錢 應 注 意 事 項, 作 為 內 部 防 制 洗 錢 的 工 作 指 引 2 第 七 條 : 賦 與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報 告 的 義 務 3 第 八 條 : 賦 與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的 義 務 罰 責 : 金 融 機 構 若 違 反 了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公 司 將 被 處 以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10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完 整 之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及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自 98.03.18 起,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客 戶 審 查 義 務 與 申 報 門 檻, 調 降 為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及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規 定 : 1 對 於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之 單 筆 現 金 收 或 付 ( 郵 政 劃 撥 銀 行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轉 帳 ATM 匯 款 信 用 卡 發 卡 銀 行 撥 款 及 票 據 收 付 以 外, 在 會 計 處 理 上 凡 以 現 金 收 支 傳 票 記 帳 者 皆 屬 之 ); 2 或 同 一 客 戶 各 項 現 金 收 入 或 支 出 ( 含 同 一 營 業 日 同 一 交 易 帳 戶 數 筆 款 項 之 合 計 數 ) 在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應 於 交 易 完 成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電 子 媒 體 格 式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3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得 於 報 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同 意 後, 使 用 書 面 表 格 申 報 但 法 規 所 定 得 免 申 報 之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違 反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之 處 罰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對 於 下 列 交 易, 應 於 發 現 之 日 起 10 個 營 業 日 內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 表 徵 一 交 易 款 項 自 主 管 機 關 函 轉 之 有 洗 錢 高 風 險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匯 入, 且 與 客 戶 身 份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其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 表 徵 二 交 易 最 終 受 益 人 或 交 易 人 為 恐 怖 份 子 或 團 體 ; 或 交 易 資 金 疑 似 與 恐 怖 活 動 恐 怖 組 織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有 關 聯 者 ; 表 徵 三 其 他 符 合 疑 似 洗 錢 表 徵 之 交 易, 經 公 司 內 部 程 序 規 定, 認 定 屬 異 常 交 易 者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表 徵 一 交 易 款 項 自 主 管 機 關 函 轉 之 有 洗 錢 高 風 險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匯 入, 且 與 客 戶 身 份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其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交 易 款 項 之 匯 入 自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所 公 告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有 嚴 重 缺 失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自 未 遵 循 或 未 充 分 遵 循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建 議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且 交 易 與 客 戶 身 份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其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表 徵 二 交 易 最 終 受 益 人 或 交 易 人 為 恐 怖 份 子 或 團 體 ; 或 交 易 資 金 疑 似 與 恐 怖 活 動 恐 怖 組 織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有 關 聯 者 交 易 之 最 終 受 益 人 或 交 易 人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函 轉 之 外 國 政 府 所 提 供 之 恐 怖 份 子 或 團 體 名 單 或 交 易 資 金 疑 似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與 恐 怖 活 動 恐 怖 組 織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有 關 聯 者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表 徵 三 其 他 符 合 疑 似 洗 錢 表 徵 之 交 易, 經 公 司 內 部 程 序 規 定, 認 定 屬 異 常 交 易 者 其 它 符 合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所 列 之 異 常 交 易 / 疑 似 洗 錢 特 徵 之 交 易 媒 體 報 導 之 重 大 犯 罪 涉 案 人 或 其 關 係 人 之 交 易 知 名 政 治 人 物 相 關 交 易 且 交 易 型 態 異 常 等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特 徵 特 徵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形 : 1) 客 戶 保 費 之 支 出 比 例 或 額 度 與 其 財 富 或 收 入 顯 不 對 稱 2) 客 戶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保 障 額 度 與 顧 客 身 分 或 保 障 需 求 顯 不 相 當 3) 客 戶 無 明 確 之 投 保 動 機 或 無 法 清 楚 說 明 資 金 來 源 4) 客 戶 不 太 在 乎 保 障 範 圍 或 投 資 績 效, 而 較 在 乎 提 早 解 約 時 所 能 領 回 之 解 約 金 額 度 5) 由 與 要 保 人 無 明 確 關 係 之 第 三 人 代 為 支 付 保 費 6) 客 戶 故 意 拖 延 交 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該 等 文 件 有 模 糊 不 清 楚 之 情 形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特 徵 ( 續 ) 7) 即 使 商 品 條 款 就 客 戶 之 健 康 情 形 或 年 紀 而 言 相 對 不 利, 客 戶 仍 願 意 大 額 投 保 8) 提 早 解 約, 尤 其 是 遭 受 損 失 時, 而 仍 要 求 將 解 約 金 匯 給 第 三 人 9) 將 保 險 受 益 人 變 更 為 明 顯 與 要 被 保 險 人 無 相 關 之 第 三 人 10) 利 用 第 三 人 之 支 票 繳 交 保 費 11) 要 保 人 以 大 額 現 金 償 還 保 單 貸 款 12) 要 保 人 密 集 投 保 小 額 保 險 後 一 次 解 約, 並 要 求 將 解 約 金 匯 給 第 三 人 13) 要 保 人 的 保 費 由 不 合 作 國 家 之 銀 行 匯 入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特 徵 ( 續 ) 14) 同 一 要 保 人 在 一 定 期 間 交 易 頻 率 密 集 且 指 定 多 個 帳 戶 匯 出 款 項 15) 要 保 人 臨 櫃 辦 理 保 全 各 項 給 付 款, 同 一 日 之 現 金 給 付 金 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交 易 16) 特 定 客 戶 於 短 期 投 保 後, 即 刻 辦 理 解 約 17) 客 戶 無 法 清 楚 交 代 保 單 貸 款 還 款 來 源 18) 其 他 異 常 交 易 而 有 疑 似 洗 錢 情 形
違 反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義 務 之 處 罰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但 該 金 融 機 構 如 能 證 明 其 所 屬 從 業 人 員 無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罰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申 報 程 序 1 申 報 程 序 2 3 4 5 如 裁 定 應 行 通 報, 應 立 即 由 原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申 報 書 專 責 督 導 主 管 應 儘 速 裁 決 是 否 確 屬 應 行 通 報 事 項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發 現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或 疑 似 洗 錢 / 異 常 交 易, 應 立 即 呈 報 專 責 督 導 主 管 由 洗 錢 防 制 官 核 定 後 轉 知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並 依 交 易 之 性 質 在 期 限 內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將 申 報 書 呈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定 後 轉 送 總 公 司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處 罰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十 三 條 :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或 洗 錢 犯 罪 嫌 疑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金 融 機 構 不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從 業 人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或 洗 錢 犯 罪 嫌 疑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新 臺 幣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案 例 研 討
案 例 一 人 物 :Johnson 工 作 背 景 : 基 層 公 務 員 Johnson 為 本 公 司 既 有 保 戶, 其 平 日 購 買 的 皆 是 小 額 保 單 近 日,Johnson 突 然 積 極 與 其 業 務 員 接 洽, 並 要 求 購 買 大 額 保 險, 且 表 示 希 望 一 次 付 清 保 費
案 例 一 在 言 談 之 間,Johnson 似 乎 一 點 也 不 在 意 保 障 範 圍, 反 而 較 在 乎 提 前 解 約 所 能 領 回 之 解 約 金 額 度 經 業 務 員 進 一 步 詢 問 其 資 金 來 源,Johnson 僅 稱 資 金 來 源 為 生 意 往 來 收 入, 並 希 望 盡 快 完 成 付 款 動 作
案 例 一 業 務 員 一 聽 到 有 生 意 上 門, 馬 上 積 極 為 客 戶 辦 理 相 關 投 保 事 宜, 並 且 隨 後 收 受 了 客 戶 以 現 金 繳 交 的 保 費 新 台 幣 991 萬 元
想 一 想 1 2 3 客 戶 Johnson 之 投 保 行 為, 符 合 哪 些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徵 候? 業 務 員 收 受 了 現 金 保 費 後, 公 司 應 有 何 後 續 的 動 作? 若 公 司 已 為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是 否 仍 須 進 行 疑 似 洗 錢 之 申 報?
解 析 1 1 客 戶 Johnson 之 投 保 行 為, 符 合 哪 些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徵 候? 客 戶 之 身 分 職 業 與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客 戶 無 明 確 之 投 保 動 機, 且 無 法 明 確 說 明 資 金 來 源 客 戶 不 在 乎 保 障 範 圍, 而 較 在 乎 提 前 解 約 所 能 領 回 之 解 約 金 額 度 符 合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定 義
解 析 2 2 業 務 員 收 受 了 現 金 保 費 後, 公 司 應 有 何 後 續 的 動 作? 單 筆 現 金 收 受 超 過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於 交 易 完 成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為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解 析 3 3 若 公 司 已 為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是 否 仍 須 進 行 疑 似 洗 錢 之 申 報? 若 經 公 司 認 定 有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情 形 者, 不 論 交 易 金 額 多 寡,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為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申 報 即 使 公 司 已 經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報 告, 仍 需 進 行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申 報 公 司 應 於 發 現 之 日 起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案 例 二 案 例 背 景 2003 年, 理 律 律 師 事 務 所 員 工 劉 偉 杰 利 用 保 管 集 保 存 摺 的 機 會, 盜 賣 客 戶 美 商 新 帝 公 司 價 值 30 億 的 聯 電 股 票, 賣 出 股 票 的 金 額, 起 先 都 進 入 了 新 帝 公 司 的 帳 戶, 但 後 來 陸 續 被 轉 出, 存 入 劉 偉 杰 個 人 及 其 找 來 的 人 頭 帳 戶 為 隱 匿 其 不 法 所 得, 劉 偉 杰 陸 續 以 轉 匯 及 開 立 支 票 之 方 式, 來 逃 避 司 法 機 關 之 追 查 另 外, 劉 偉 杰 還 以 購 買 旅 行 支 票 購 買 外 幣 後 提 領 外 幣 現 鈔 及 提 領 現 金 後 購 買 鑽 石 珠 寶 及 百 貨 公 司 禮 券 等 方 式 來 阻 斷 其 金 流 本 案 中, 大 部 分 金 錢 都 被 劉 偉 杰 轉 換 變 成 200 多 克 拉 鑽 石
案 例 二 案 例 解 析 由 於 洗 錢 者 常 會 利 用 非 金 融 體 系 來 洗 錢, 因 其 可 快 速 將 鉅 額 不 法 所 得 轉 換 為 乾 淨 的 現 金, 且 此 種 管 道 是 執 法 機 關 最 難 偵 查 的 部 分 由 於 鑽 石 體 積 小 價 值 高, 隨 時 隨 地 都 可 以 轉 換 成 為 現 金, 並 且 無 法 以 追 查 鑽 石 來 源 的 方 式 查 出 購 買 款 項 來 源 為 何, 以 這 種 方 式 可 將 犯 罪 所 得 透 過 鑽 石 買 賣 的 程 序 轉 換 為 乾 淨 的 現 金, 完 完 全 全 隱 匿 犯 罪 者 蹤 跡 故 珠 寶 商 銀 樓 及 賭 博 相 關 行 業 等 對 象 皆 屬 具 特 殊 身 分 之 增 額 風 險 客 戶, 皆 需 對 於 此 類 客 戶 採 取 進 階 審 查 程 序, 以 防 堵 任 何 潛 在 之 洗 錢 活 動
保 險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保 險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為 符 合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保 險 公 司 訂 有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其 目 的 為 建 立 公 司 整 體 關 於 客 戶 誠 信 相 關 風 險 之 管 理 機 制, 以 有 效 預 防 金 融 經 濟 犯 罪 進 入 或 濫 用 保 險 公 司 之 金 融 體 系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四 大 範 圍 四 大 範 圍 包 括 : 洗 錢 防 制 (AML) 認 識 客 戶 (KYC) 防 恐 金 融 (ATF) 客 戶 背 景 調 查 (CDD)
認 識 客 戶 (KYC) 甚 麼 是 認 識 客 戶 (Know Your Customer)? 與 客 戶 建 立 關 係 或 與 其 進 行 交 易 時, 應 確 實 確 認 客 戶 ( 含 自 然 人 與 法 人 ) 之 身 份 及 相 關 資 料, 並 紀 錄 之
認 識 客 戶 (1) 執 行 時 機 保 險 公 司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應 特 別 注 意 認 識 客 戶 (KYC) 的 執 行? 於 承 保 時 承 保 後 及 給 付 保 險 金 時 皆 應 執 行 認 識 客 戶 (KYC) 及 客 戶 背 景 調 查 (CDD) 作 業
認 識 客 戶 (2) 承 保 時 執 行 程 序 保 險 公 司 於 承 保 時 應 執 行 的 程 序 為 何? 應 審 核 要 保 書 是 否 為 當 事 人 親 自 填 寫 必 要 時, 應 要 求 個 案 生 調, 並 附 具 相 關 資 料, 以 備 查 考 如 有 異 常 情 形, 當 事 人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應 予 以 婉 拒
認 識 客 戶 (3) 承 保 後 執 行 程 序 保 險 公 司 於 承 保 後 應 執 行 的 程 序 為 何? 保 戶 辦 理 保 單 借 款, 以 及 變 更 繳 費 方 式 變 更 受 益 人 等 契 約 內 容 變 更 或 解 約 如 有 異 常 情 形 者, 均 應 密 切 注 意 並 予 以 調 查
認 識 客 戶 (4) 給 付 保 險 金 執 行 程 序 保 險 公 司 於 給 付 保 險 金 時 應 執 行 的 程 序 為 何? 應 要 求 受 益 人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保 留 相 關 憑 證 ; 對 要 求 取 消 支 票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者, 應 瞭 解 其 動 機, 並 作 適 當 之 註 記
認 識 客 戶 (5) 拒 絕 客 戶 保 險 公 司 在 哪 些 情 形 下, 可 以 拒 絕 接 受 客 戶? 有 以 下 五 種 情 況 : 1. 疑 似 使 用 人 頭 或 虛 設 行 號 2. 持 用 偽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提 供 的 文 件 可 疑 或 無 法 查 證 4. 客 戶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補 充 之 文 件 5. 其 他 異 常 情 形
客 戶 身 份 的 辨 識 與 確 認 程 序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客 戶 身 份 的 辨 識 與 確 認 包 括 下 列 各 程 序 : 承 保 時 應 確 認 保 戶 身 份 承 保 後 應 再 確 認 保 戶 資 料 之 程 序 給 付 保 險 金 時 應 注 意 之 規 定
客 戶 身 份 的 辨 識 與 確 認 程 序 ( 續 ) 核 保 時 應 審 核 要 保 書 是 否 為 當 事 人 親 自 填 寫 必 要 時, 應 要 求 個 案 生 調, 並 附 具 相 關 資 料, 以 備 查 考 如 有 異 常 情 形, 當 事 人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應 予 以 婉 拒 契 約 內 容 變 更 時 保 戶 辦 理 保 單 借 款, 以 及 變 更 繳 費 方 式 變 更 受 益 人 等 契 約 內 容 變 更 或 解 約 如 有 異 常 情 形 者, 均 應 密 切 注 意 並 予 以 調 查 給 付 保 險 金 時 應 要 求 受 益 人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保 留 相 關 憑 證 對 要 求 取 消 支 票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者, 應 瞭 解 其 動 機, 並 作 適 當 之 註 記
客 戶 名 單 之 過 濾 於 客 戶 投 保 或 申 請 保 全 變 更 理 賠 抵 押 貸 款 時, 應 將 客 戶 姓 名 與 各 類 過 濾 名 單 加 以 比 對, 以 確 實 防 堵 任 何 潛 在 之 金 融 經 濟 犯 罪 活 動 各 類 過 濾 名 單 包 括 : 拒 絕 / 禁 制 名 單 管 制 名 單
各 類 過 濾 名 單 名 單 類 別 恐 怖 份 子 / 十 大 通 緝 要 犯 / 外 逃 名 單 /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管 制 名 單 特 殊 國 家 與 地 區 政 治 人 物 名 單 堅 控 名 單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名 單 其 他 名 單 名 稱 AIT 公 告 恐 怖 份 子 名 單 十 大 通 緝 要 犯 名 單 外 逃 名 單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管 制 名 單 不 合 作 國 家 (NCCT) 調 查 局 公 告 金 融 交 易 嚴 予 審 核 國 家 名 單 國 內 外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名 單 (PEP) 監 控 名 單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名 單 其 他 依 法 規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函 令, 公 司 必 須 具 以 往 來 之 制 裁 名 單 或 需 列 為 管 制 名 單 之 個 人 企 業 體 團 體 或 國 家
名 單 相 符 之 處 理 程 序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若 發 現 與 各 類 過 濾 名 單 相 符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依 通 報 流 程 通 報 至 洗 錢 防 制 官, 俟 洗 錢 防 制 官 之 指 示 而 作 業 經 洗 錢 防 制 官 核 定 確 有 名 單 相 符 之 情 形 時, 應 轉 知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並 於 期 限 內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客 戶 風 險 等 級 分 類 保 險 公 司 將 依 一 般 風 險 增 額 風 險 與 拒 絕 接 受 等 三 種 風 險 等 級, 將 客 戶 分 成 四 種 類 型, 且 應 依 不 同 之 客 戶 類 型, 採 取 相 對 應 之 客 戶 背 景 審 查 程 序 風 險 等 級 一 般 風 險 增 額 風 險 拒 絕 接 受 客 戶 類 型 一 般 客 戶 貴 賓 客 戶 特 定 客 戶 拒 絕 / 禁 制 客 戶 審 查 程 序 標 準 審 查 程 序 進 階 審 查 程 序 拒 絕 / 禁 制 審 查 程 序
增 額 風 險 客 戶 之 範 圍 及 定 義 增 額 風 險 客 戶 包 括 貴 賓 客 戶 及 特 定 客 戶, 其 範 圍 及 定 義 如 下 : 貴 賓 客 戶 : 1 購 買 符 合 客 戶 風 險 等 級 分 類 表 所 設 定 之 商 品 類 型 及 額 度 之 客 戶 2 購 買 高 額 保 險 之 客 戶 3 購 買 鉅 額 保 險 之 客 戶
增 額 風 險 客 戶 之 範 圍 及 定 義 ( 續 ) 特 定 客 戶 : 1 客 戶 為 知 名 人 士, 如 政 治 人 物 政 治 人 物 包 含 政 治 人 物 本 人 及 其 關 係 人 2 客 戶 為 / 經 營 賭 場 或 賭 博 相 關 行 業 3 客 戶 為 / 經 營 珠 寶 商 銀 樓 4 客 戶 為 / 經 營 證 券 期 貨 仲 介 經 紀 商 5 客 戶 為 / 經 營 當 舖 金 融 代 辦 中 心 等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之 非 銀 行 單 位 6 其 他 於 客 戶 風 險 等 級 分 類 表 標 示 為 增 額 風 險 之 客 戶 且 其 風 險 性 應 予 以 特 殊 考 量 者
增 額 風 險 客 戶 之 審 查 程 序 增 額 風 險 客 戶 之 審 查 程 序 除 了 應 踐 行 標 準 審 查 程 序 外, 尚 須 踐 行 下 述 進 階 審 查 程 序 : 進 一 步 調 查 客 戶 最 終 受 益 人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背 景, 以 了 解 並 記 錄 客 戶 資 產 負 債 狀 況 收 入 支 出 情 形 及 其 投 保 動 機 與 目 的, 並 以 適 當 方 式 確 認 客 戶 地 址 之 正 確 性 由 資 深 客 戶 背 景 調 查 人 員 審 核 該 客 戶, 並 應 考 量 客 戶 之 投 保 額 度 與 其 收 入 職 位 是 否 相 當, 並 確 認 其 資 金 來 源 ; 如 客 戶 為 政 治 人 物 則 應 先 利 用 Google 或 其 他 搜 尋 引 擎 以 確 認 該 客 戶 是 否 牽 涉 任 何 會 影 響 核 保 決 定 之 事 件
模 擬 案 例 交 易 人 為 政 治 人 物 之 關 係 人 案 例 背 景 某 客 戶 向 保 險 公 司 業 務 員 購 買 了 五 張 保 單, 其 金 額 共 高 達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左 右, 而 該 客 戶 陸 續 於 30 天 內 申 請 契 約 之 撤 銷 經 進 一 步 調 查 客 戶 之 背 景, 才 知 悉 該 客 戶 為 我 國 某 政 治 人 物 之 配 偶, 且 近 日 該 政 治 人 物 正 因 涉 及 疑 似 洗 錢 相 關 案 件 而 經 報 章 雜 誌 電 視 等 媒 體 不 斷 報 導
模 擬 案 例 交 易 人 為 政 治 人 物 之 關 係 人 ( 續 ) 案 例 解 析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可 能 為 一 己 之 私, 透 過 接 受 賄 賂 盜 用 公 款 等 方 式 濫 用 其 具 有 之 公 眾 權 利, 而 為 了 漂 白 其 不 法 所 得, 往 往 會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來 清 洗 其 不 法 所 得 因 此 根 據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及 其 關 係 人 稱 為 特 定 客 戶, 且 必 須 對 其 採 取 進 階 審 查 程 序 除 此 之 外, 還 須 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之 客 戶 群 採 取 適 當 管 理 措 施, 以 了 解 其 財 產 及 資 金 來 源, 並 持 續 地 監 督 此 類 往 來 關 係
拒 絕 / 禁 制 客 戶 及 其 審 查 程 序 拒 絕 / 禁 制 客 戶 之 定 義 : 1 名 列 於 拒 絕 / 禁 制 名 單 之 客 戶 2 拒 絕 透 漏 客 戶 身 分 的 仲 介 機 構 所 介 紹 之 客 戶 3 堅 持 使 用 匿 名 或 假 名 之 客 戶 4 從 事 非 合 法 之 外 匯 兌 換 匯 款 支 票 兌 換 等 行 為 之 客 戶 拒 絕 / 禁 制 審 查 程 序 : 1 核 保 人 員 於 客 戶 進 行 新 件 或 保 全 增 購 件 時, 應 將 客 戶 姓 名 與 拒 絕 / 禁 制 名 單 加 以 比 對, 若 有 名 單 相 符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依 通 報 流 程 通 報 至 洗 錢 防 制 官 2 經 洗 錢 防 制 官 確 認 客 戶 符 合 拒 絕 / 禁 制 名 單, 則 核 保 人 員 / 授 信 人 員 應 予 拒 保 / 拒 貸 並 予 以 註 記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概 況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情 形 99 年 度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合 計 共 4,536 件, 各 類 型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情 形 如 右 圖 各 申 報 之 金 融 機 構 中, 本 國 銀 行 的 申 報 件 數 佔 大 宗, 件 數 高 達 4,060 件, 佔 全 部 申 報 件 數 之 89.5%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處 理 情 形 99 年 度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合 計 共 4,536 件, 加 上 98 年 度 餘 留 分 析 中 案 件 計 453 件, 合 計 共 處 理 4,989 件 ; 亦 即 於 99 年 度 中 結 案 存 參 之 件 數 為 3,451 件, 比 例 高 達 69.17%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地 區 分 布 99 年 度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合 計 共 4,536 件,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地 區 最 多 分 佈 在 台 北 市, 其 次 在 新 北 市, 佔 率 分 別 為 34.67% 及 19.37%, 亦 即 光 是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之 佔 率 就 超 過 一 半 (54.04%)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月 份 分 佈 99 年 度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合 計 共 4,536 件,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月 份 分 佈 如 下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布 99 年 度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合 計 共 4,536 件, 疑 似 進 行 洗 錢 交 易 年 齡 層,41-50 歲 佔 大 宗 (23.45%)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99 年 度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合 計 共 4,536 件,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金 額, 據 統 計, 金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50 萬 元 ) 佔 大 宗 (36%); 其 次 是 100 萬 -300 萬 元, 佔 率 為 21%( 不 含 100 萬 元 )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情 形 99 年 度 受 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資 料, 計 有 3,637,884 件 各 申 報 之 金 融 機 構 中, 本 國 銀 行 的 申 報 件 數 佔 大 宗, 件 數 高 達 2,804,078 件, 佔 全 部 申 報 件 數 之 77%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99 年 度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據 統 計, 金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50 萬 元 ) 佔 大 宗 (77%)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洗 錢 案 件 起 訴 類 型 統 計 99 年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洗 錢 防 制 法 起 訴 之 案 件 共 計 17 件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起 訴 案 件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洗 錢 統 計 (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9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之 介 紹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之 介 紹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由 7 大 工 業 國 在 1989 年 所 創 立, 是 一 個 跨 政 府 的 組 織, 負 責 制 訂 和 宣 傳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相 關 法 規, 特 別 是 訂 立 供 所 有 國 家 / 司 法 管 轄 區 依 循 的 整 體 性 準 則 2009 年 成 立 國 際 合 作 審 議 小 組 (ICRG), 以 確 認 檢 查 並 提 報 無 法 有 效 執 行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機 制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並 通 知 各 國 注 意 與 這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金 融 交 易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提 供 世 界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情 報 交 換 之 重 要 管 道, 藉 以 共 同 協 商 合 作 方 式, 特 別 是 情 報 交 換 範 圍 訓 練 與 技 術 分 享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評 鑑 各 會 員 國 是 否 合 乎 FATF40+9 項 建 議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目 前 世 界 上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和 防 恐 金 融 領 域 最 具 權 威 性 的 國 際 組 織 之 一 由 7 大 工 業 國 在 1989 年 所 創 立, 是 一 個 跨 政 府 的 組 織, 負 責 制 訂 和 宣 傳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相 關 法 規, 特 別 是 訂 立 供 所 有 國 家 / 司 法 管 轄 區 依 循 的 整 體 性 準 則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續 ) 工 作 重 點 : 1 促 進 全 球 反 洗 錢 標 準 之 訂 定 與 執 行 ; 2 監 督 會 員 在 執 行 反 洗 錢 措 施 之 進 展 ; 3 幫 助 低 能 力 國 家 提 升 其 洗 錢 防 制 與 防 恐 金 融 工 作 - 目 前 已 無 不 合 作 國 家 ; 4 2009 年 成 立 國 際 合 作 審 議 小 組 (ICRG), 以 確 認 檢 查 並 提 報 無 法 有 效 執 行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機 制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並 通 知 各 國 注 意 與 這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金 融 交 易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Pacific Groups on Money Laundering - APG) FATF 轄 下 8 個 區 域 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之 ㄧ 係 一 擁 有 亞 太 地 區 40 個 會 員 國 之 國 際 性 組 織 所 有 會 員 國 均 須 遵 行 FATF 所 訂 定 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 即 40+9 項 建 議 )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續 ) 我 國 係 APG 之 創 始 會 員 國, 名 稱 係 中 華 臺 北 (Chinese Taipei) 我 國 並 以 APG 會 員 之 身 分 參 與 FATF 之 會 務 活 動 會 員 國 間 須 執 行 相 互 評 鑑 以 檢 查 執 行 成 效, 並 培 訓 評 鑑 員 參 與 他 國 相 互 評 鑑 ; 我 國 曾 於 2001 年 5 月 接 受 該 組 織 第 一 輪 相 互 評 鑑, 2007 年 1-2 月 接 受 第 二 輪 相 互 評 鑑 2007 年 第 二 輪 相 互 評 鑑 結 果 : 我 國 在 遵 循 國 際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之 要 求 標 準 已 有 相 當 成 效, 包 括 相 關 立 法 金 融 預 防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及 國 際 合 作 等 所 採 取 之 作 為, 大 多 能 夠 符 合 FATF40+9 項 特 別 建 議
艾 格 蒙 組 織 (EGMONT Group) 艾 格 蒙 組 織 (Egmont Group) 提 供 世 界 各 國 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情 報 交 換 之 重 要 管 道, 藉 以 共 同 協 商 合 作 方 式, 特 別 是 情 報 交 換 範 圍 訓 練 與 技 術 分 享 成 效 : 建 置 安 全 網 路, 供 116 個 會 員 國 進 行 金 融 情 資 交 換, 藉 此 共 同 追 查 國 際 間 犯 罪 所 得 之 流 動 我 國 於 1998 年 加 入 艾 格 蒙 聯 盟, 積 極 與 各 會 員 國 交 換 金 融 犯 罪 情 資 ; 且 已 與 14 國 簽 署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情 資 交 換 備 忘 錄 或 協 定, 以 利 推 動 情 資 交 換,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結 語
如 何 作 好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根 據 國 際 間 的 標 準, 防 制 洗 錢 應 從 下 列 方 面 著 手 : 處 罰 洗 錢 行 為 沒 收 不 法 所 得 建 立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國 際 合 作
如 何 作 好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續 ) 洗 錢 除 了 為 犯 罪 所 得 找 到 安 全 的 歸 宿 外, 也 破 壞 了 正 常 的 經 濟 運 作, 因 此 防 制 洗 錢 除 了 靠 國 家 司 法 機 關 的 努 力, 更 需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配 合 由 於 各 位 同 仁 皆 是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期 望 各 位 同 仁 能 藉 此 認 識 洗 錢 防 制 法 及 公 司 洗 錢 防 制 政 策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確 實 執 行 之, 在 協 助 公 司 甚 至 國 家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之 際, 也 可 以 保 護 自 己 免 於 因 協 助 他 人 洗 錢 而 遭 受 刑 事 之 處 分
課 程 回 顧
課 程 回 顧 ( 一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認 識 您 的 客 戶 為 金 融 機 構 最 基 礎 的 工 作 認 識 各 種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的 表 徵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為 我 國 之 金 融 情 資 中 心 (FIU), 負 責 受 理 分 析 金 融 機 構 所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課 程 回 顧 ( 二 ) 法 令 遵 循 單 元 : 應 特 別 了 解 及 注 意 洗 錢 / 防 恐 之 定 義 與 罰 則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應 於 交 易 完 成 後 5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申 報 書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應 於 發 現 之 日 起 10 個 營 業 日 內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並 通 知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仁 應 善 盡 保 護 客 戶 資 料 的 責 任 認 識 客 戶 資 料 不 慎 外 洩 時 的 處 理 方 式
課 程 回 顧 ( 三 ) 洗 錢 防 制 專 案 訓 練 課 程 : 洗 錢 防 制 法 ( 於 中 華 民 國 98.6.10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 將 資 助 恐 怖 行 動 罪 刑 化 洗 錢 行 為 通 常 可 區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分 別 是 : 處 置 階 段 多 層 化 階 段 及 整 合 階 段 洗 錢 行 為, 大 部 分 皆 是 透 由 金 融 機 構, 利 用 假 名 借 名 帳 戶 進 行, 或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移 動 其 犯 罪 收 益 各 金 融 機 構 應 訂 定 防 制 洗 錢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有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的 義 務
課 程 回 顧 ( 四 ) 洗 錢 行 為 三 階 段 : 將 大 量 現 金 導 入 金 融 體 系 或 非 金 融 體 系 中, 係 處 置 階 段 之 主 要 目 的 洗 錢 犯 罪 者 為 了 使 執 法 機 關 更 難 追 查, 會 藉 由 許 多 複 雜 金 融 交 易 來 清 洗 其 不 法 所 得, 這 種 消 弭 包 裝 的 程 序 稱 為 多 層 化 階 段 洗 錢 犯 罪 者 為 了 使 不 法 所 得 變 成 合 法, 將 最 後 被 清 洗 的 資 金 移 轉 至 合 法 資 金 中, 切 斷 與 非 法 資 金 的 關 聯, 使 執 法 機 關 追 查 更 困 難 程 序 稱 為 整 合 階 段
課 程 回 顧 ( 五 ) 異 常 交 易 / 疑 似 洗 錢 之 特 徵 : 客 戶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保 障 額 度 與 顧 客 身 分 或 保 障 需 求 顯 不 相 當 將 保 險 受 益 人 變 更 為 明 顯 與 要 被 保 險 人 無 相 關 之 第 三 人 要 保 人 密 集 投 保 小 額 保 險 後 一 次 解 約, 並 要 求 將 解 約 金 匯 給 第 三 人
課 程 回 顧 ( 六 ) 洗 錢 防 制 法 罰 則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十 一 條, 資 助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認 定 或 追 查 之 恐 怖 組 織 或 該 組 織 活 動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十 三 條,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或 洗 錢 犯 罪 嫌 疑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金 融 機 構 不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從 業 人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或 洗 錢 犯 罪 嫌 疑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新 臺 幣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課 程 練 習
Q1. 拒 絕 / 禁 制 客 戶 之 定 義 為 何? (1) 名 列 於 拒 絕 / 禁 制 名 單 之 客 戶 (2) 堅 持 使 用 匿 名 或 假 名 之 客 戶 (3) 從 事 非 合 法 之 外 匯 兌 換 匯 款 支 票 兌 換 等 行 為 之 客 戶 (4) 以 上 皆 是 (4) 以 上 皆 是
Q2. 某 甲 持 有 贓 物, 想 要 銷 贓, 但 是 苦 無 管 道 ; 此 時 某 乙 居 中 協 調 使 得 某 丙 買 下 某 甲 所 持 有 的 贓 物 請 問 三 人 之 中, 何 人 為 牙 保? (1) 某 甲 (2) 某 乙 (3) 某 丙 (2) 某 乙
Q3. 以 經 營 公 司 行 號 進 行 投 資, 先 以 合 法 的 資 金 付 訂 金, 餘 款 則 向 銀 行 貸 款, 再 以 非 法 資 金 償 還 貸 款, 這 個 洗 錢 行 為 屬 於 洗 錢 的 哪 一 個 階 段? (1) 處 置 階 段 (2) 多 層 化 階 段 (3) 整 合 階 段 (4) 以 上 皆 非 (3) 整 合 階 段
Q4. 根 據 國 際 間 的 標 準, 防 制 洗 錢 應 從 下 列 何 方 面 著 手, 以 徹 底 作 好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 (1) 處 罰 洗 錢 行 為 及 沒 收 不 法 所 得 (2) 建 立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3) 國 際 合 作 (4) 以 上 皆 是 (4) 以 上 皆 是
Q5.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為 我 國 之 金 融 情 資 中 心 (FIU), 負 責 受 理 分 析 金 融 機 構 所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1) 是 (1) 是 (2) 否
本 課 程 已 完 全 撥 畢 請 進 入 延 申 學 習
延 伸 學 習 - 相 關 網 站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洗 錢 防 制 處 http://www.mjib.gov.tw/mlpc/index.htm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GAFI) http://www.fatf-gafi.org/pages/ 0,2987,en_32250379_32235720_1_1_1_1_1,0 0.html 艾 格 盟 聯 盟 (EGMONT) http://www.egmontgroup.org/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http://www.apgml.org/ 聯 合 國 毒 品 及 犯 罪 防 制 署 http://www.unodc.org/unodc/index.html 請 點 選 以 下 路 徑 觀 看 宣 導 短 片 www.mjib.gov.tw/mlpc/mlpc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