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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遴 選 簡 章 壹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請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站 教 育 法 規 項 目 ) 一 報 考 資 格 以 報 名 當 時 之 學 籍 為 準 ( 一 )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 含 大 學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 大 學 一 年 級 ( 含 ) 以 上 學 生, 其 於 本 校 就 讀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須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除 外 ) 或 七 十 五 ( 含 ) 分 以 上, 且 操 行 成 績 須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 二 ) 本 校 研 究 所 ( 含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研 究 所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須 達 七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且 操 行 成 績 須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 一 年 級 新 生 ( 尚 無 本 校 學 期 成 績 者 ) 大 學 階 段 在 校 之 最 近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須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除 外 ) 或 七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且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須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 三 ) 申 請 資 格 以 公 告 甄 選 日 期 當 時 之 學 籍 為 準, 學 生 報 名 甄 選 時 僅 能 報 考 一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四 ) 休 學 復 學 者, 以 其 休 學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之 ( 五 )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學 生 若 於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通 過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而 未 能 於 當 年 度 具 備 大 學 二 年 級 之 在 校 生 身 分 者, 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辦 理 後 續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事 宜 ( 六 ) 注 意 事 項 : 1. 師 資 培 育 之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包 含 下 列 課 程 : (1) 普 通 課 程 ( 指 大 學 共 同 課 程 ) (2)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中 教 26 學 分 小 教 40 學 分 ) 及 實 地 學 習 時 數 ( 中 教 60 小 時 小 教 72 小 時 ) (3) 1 中 教 專 門 課 程, 須 修 習 各 科 規 定 之 學 分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頁 - 專 門 課 程 - 各 學 年 度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2 欲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者, 另 需 修 習 26 學 分 專 門 課 程 及 須 取 得 符 合 相 當 於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 稱 CEF)B2 級 ( 含 )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含 聽 說 讀 寫 )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頁 - 專 門 課 程 - 國 民 小 學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之 專 門 課 程 (4)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1

2. 修 習 本 學 程 至 少 兩 年 半, 包 含 在 校 修 課 至 少 需 兩 學 年 ( 四 學 期, 不 含 暑 修 )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若 您 為 大 學 部 學 生,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須 於 大 學 修 業 年 限 6 年 之 內 完 成 ; 若 您 為 一 般 身 分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須 於 研 究 所 修 業 年 限 4 年 之 內 完 成 ; 若 您 為 在 職 身 分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須 於 研 究 所 修 業 年 限 6 年 之 內 完 成 3. 曾 預 先 修 讀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且 已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者, 其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自 成 為 師 資 生 後 起 算 至 少 1 年 半 ( 三 個 學 期, 不 含 暑 修 ) 4.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之 實 地 學 習 及 教 育 服 務 志 工 時 數, 未 達 所 屬 教 育 學 程 規 定 時 數 下 限 者, 不 得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起 至 3 月 31 日 ( 二 ) ( 二 ) 報 名 方 式 : 步 驟 一 網 路 報 名 http://alcat.pu.edu.tw/education/new/index.php 步 驟 二 至 師 培 中 心 繳 交 紙 本 報 名 表, 收 件 截 止 時 間 4 月 1 日 ( 三 ) 三 報 名 手 續 及 檢 附 文 件 下 午 5:00, 未 繳 交 紙 本 報 名 表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表 ( 二 ) 至 出 納 組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收 費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30 ( 三 )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 二 研 402) 辦 理 報 名, 報 名 所 需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並 請 依 序 排 放 : 繳 交 項 目 說 明 1. 報 名 表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妥 報 名 表, 列 印 後 簽 名 2. 報 名 費 收 據 至 本 校 出 納 組 繳 交 報 名 費 200 元 並 拿 取 收 據 3. 成 績 單 3 月 12 日 才 開 放 申 請 班 排 名 成 績 單 請 先 於 e 校 園 服 務 網 申 請 成 績 單 : 成 績 單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申 請 中 文 學 期 成 績 單 -- 學 期 別 1031 -- 特 殊 需 求 班 排 名 及 系 排 名, 送 出 申 請 後, 約 0.5 個 工 作 天 再 至 文 興 樓 2 樓 綜 合 業 務 組 領 取 2

4.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聲 明 書 5.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特 殊 考 生 申 請 表 報 名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考 試 的 學 生 必 須 檢 附 聲 明 書 ( 簡 章 第 15 頁 ) 欲 報 考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 輔 導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 化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社 會 領 域 公 民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商 業 經 營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資 料 處 理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電 子 商 務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觀 光 事 業 科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等 科 的 同 學 必 須 檢 附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特 殊 考 生 申 請 表 ( 簡 章 第 16 頁 ) 6. 相 關 證 明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者, 請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謄 本 1 份 四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7 日 ( 四 ) 1. 筆 試 時 間 15:20~16:20 2. 口 試 時 間 16:30~19:30 ( 二 ) 考 試 地 點 : 詳 細 考 試 地 點 及 試 場 座 位 分 配 表 於 104 年 5 月 6 日 ( 三 ) 公 佈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及 本 中 心 外 公 佈 欄 ( 三 ) 注 意 事 項 : 五 考 試 1. 若 您 屬 視 障 或 肢 障 學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通 知 本 中 心, 以 利 本 中 心 安 排 試 場 ( 特 殊 事 項 申 請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7 頁 ) 2. 請 務 必 攜 帶 學 生 證 應 考, 未 參 加 遴 選 考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資 格 3. 考 生 應 於 答 案 卡 上 劃 記 學 號 及 填 寫 姓 名,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據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九 條 辦 理 ( 一 ) 筆 試 內 容 : 選 擇 題 共 50 題 1. 時 事 測 驗 25 題 : 考 試 日 期 前 6 個 月 內 之 時 事 題 2. 教 育 常 識 25 題 : 教 育 類 專 題 文 章 影 片 共 10 篇, 篇 名 及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頁 http://www.tecr.pu.edu.tw/admiss/super_pages.php?id=admiss4, 考 試 當 日 不 提 供 文 章 影 片 內 容, 請 於 考 前 自 行 完 成 閱 讀 3. 考 試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 此 次 考 試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務 必 攜 帶 2B 鉛 筆 應 試 ) 4. 考 古 題 參 考 :http://ir.lib.pu.edu.tw/searchresult.action?dtdid=000066&search=b 3

( 二 ) 口 試 內 容 : 1. 口 試 時 間 : 每 人 5 分 鐘 ( 含 進 退 場 時 間 ) 2. 口 試 範 圍 容 包 括 教 育 理 念 與 服 務 熱 忱 未 來 規 劃 溝 通 表 達 與 態 度 儀 表 六 報 名 流 程 圖 免 費 簡 章 索 取 ( 索 取 時 間 3/10~3/16) e 校 園 服 務 網 申 請 班 排 名 成 績 單, 再 至 文 興 樓 2 樓 綜 合 業 務 組 領 取 ( 申 請 時 間 3/12~3/3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時 間 3/16~3/31) http://alcat.pu.edu.tw/education/new/index.php 填 寫 學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教 別 身 分 確 認 填 寫 報 名 表 按 報 考 鍵,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至 文 興 樓 1 樓 出 納 組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 收 費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30) 至 第 二 研 究 大 樓 402 師 培 中 心 辦 公 室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附 件 ( 參 第 2 頁 說 明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4

七 網 路 報 名 畫 面 5

3. 填 寫 報 名 表 1. 圈 選 報 考 志 願 2. 填 寫 hotmail 以 外 之 校 外 信 箱 4. 列 印 後, 請 簽 名 3. 按 報 考 與 列 印 鍵,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八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單 在 本 簡 章 第 18 頁 ) 104 年 5 月 8 日 ( 五 )~ 11 日 ( 一 ) 親 自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辦 理 九 成 績 公 佈 日 期 ( 一 ) 成 績 計 算 : 總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40 % + 筆 試 成 績 30 % + 口 試 成 績 30 % 6

( 二 ) 公 告 日 期 :104 年 5 月 13 日 ( 三 ) 上 午 9:00, 並 請 考 生 於 5 月 13 日 ( 三 )~ 5 月 15 日 ( 五 ) 下 午 5:00 至 本 中 心 領 取 紙 本 成 績 單, 考 試 成 績 可 於 教 育 學 程 遴 選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網 址 將 公 告 於 師 培 中 心 網 頁 十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在 本 簡 章 第 19 頁 ) 104 年 5 月 13 日 ( 三 ) 上 午 9:00~ 5 月 15 日 ( 五 ) 下 午 5:00 親 自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辦 理 十 一 放 榜 日 期 及 地 點 放 榜 日 期 為 104 年 5 月 20 日 ( 三 ) 下 午 2:00,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公 布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佈 欄 及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十 二 招 生 人 數 及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科 別 ( 一 )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 招 收 61 名, 由 各 系 所 學 生 混 合 競 爭, 依 分 數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二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 招 收 90 名, 由 各 系 所 學 生 混 合 競 爭, 依 分 數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三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相 關 系 所 對 應 表 國 民 中 學 ( 含 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共 同 學 科 並 列 ) 培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別 培 育 該 科 之 相 關 系 所 語 文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 國 文 科 語 文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 英 文 科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 數 學 科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 輔 導 科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 生 物 科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 化 學 科 社 會 領 域 公 民 專 長 中 文 系 台 文 系 英 文 系 統 計 資 訊 系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生 態 系 食 營 系 應 化 系 法 律 系 共 同 學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數 學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共 同 學 科 及 職 業 類 科 ) 培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別 培 育 該 科 之 相 關 系 所 中 文 系 台 文 系 英 文 系 統 計 資 訊 系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7

科 生 物 科 化 學 科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第 二 外 語 ( 西 班 牙 語 ) 第 二 外 語 ( 日 語 )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職 商 業 經 營 科 業 類 資 料 處 理 科 科 電 子 商 務 科 觀 光 事 業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生 態 系 食 營 系 應 化 系 法 律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文 系 資 管 系 資 傳 系 資 工 系 國 企 系 企 管 系 會 計 系 財 金 系 觀 光 系 資 管 系 經 營 管 理 進 修 學 士 班 資 管 系 資 管 系 觀 光 系 觀 光 系 備 註 : 一 欲 修 習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 輔 導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 化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社 會 領 域 公 民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商 業 經 營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資 料 處 理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電 子 商 務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觀 光 事 業 科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等 科 的 同 學, 因 以 往 該 群 科 報 名 人 數 過 低, 該 科 之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會 因 修 習 該 科 人 數 未 達 開 課 標 準 而 無 法 開 課, 修 習 該 科 課 程 的 學 生 必 須 採 取 跨 校 選 課 方 式 至 校 外 修 課, 且 有 些 科 目 之 專 門 課 程 亦 無 法 開 足, 因 此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修 習 困 難, 欲 修 習 的 同 學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未 來 若 因 個 人 需 求 仍 欲 修 習 者, 除 線 上 報 名 外, 請 另 填 寫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特 殊 考 生 申 請 表 ( 參 見 簡 章 第 16 頁 ),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同 繳 交 二 中 等 學 校 美 容 科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停 招 十 三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8

第 二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則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三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三 條 考 生 須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後 於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經 監 試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四 條 學 生 必 須 作 答 在 規 定 的 試 卷 上,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如 經 發 覺, 除 該 科 當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外, 並 移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議 處 之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五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書 寫 擦 拭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講 義 筆 記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考 生 有 違 反 上 列 行 為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六 條 考 生 進 入 試 場, 必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須 經 試 務 中 心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並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試 後 於 三 日 內 攜 學 生 證 親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複 查 第 七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次 入 座, 不 得 搬 移 或 換 桌 椅,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並 聽 從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入 座 作 答 後 始 自 行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第 八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本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或 污 損,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九 條 答 案 卡 一 律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卡,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其 後 果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於 劃 記 答 案 卡 學 號 時, 未 劃 記 學 號 或 學 號 劃 記 錯 誤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未 填 寫 姓 名 於 答 案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離 座 或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9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二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三 )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當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登 記 後, 提 請 教 育 學 程 遴 選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十 四 錄 取 及 報 到 ( 一 ) 錄 取 方 式 1. 錄 取 標 準 : 學 業 成 績 占 40% 筆 試 成 績 占 30% 及 口 試 成 績 占 30% 2.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及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之 錄 取 方 式 依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名 額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錄 取 順 序 依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決 定 之 ;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口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3.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 含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4. 凡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或 筆 試 成 績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5. 未 達 教 育 學 程 遴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則 以 不 足 額 錄 取 6.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 含 正 取 與 備 取 ) 應 經 教 育 學 程 遴 選 委 員 ( 二 ) 報 到 時 間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1. 正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5 月 28 日 ( 四 )15:00~16:00,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身 份 證 影 本 至 本 中 心 辦 理 報 到,16:00~17:30 課 程 說 明 會, 10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及 未 參 加 課 程 說 明 會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之 如 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比 賽 參 加 考 試 衝 堂 突 發 意 外 事 故 ( 如 車 禍 喪 假 ) 或 生 病 ( 住 院 發 燒 ) 等 突 發 狀 況 的 同 學 可 請 假, 但 必 須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 三 ) 中 午 12:00 前 親 洽 師 培 中 心 張 秘 書 或 E-MAIL 至 hwchang3@pu.edu.tw 信 箱, 請 假 並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2.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104 年 5 月 29 日 ( 五 )12:00~12:30,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身 份 證 影 本 至 本 中 心 辦 理 報 到,12:30~13:30 課 程 說 明 會 若 有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報 到 或 放 棄 時, 本 中 心 依 照 備 取 生 名 單 依 序 遞 補 (5/28 個 別 通 知 ), 若 備 取 生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報 到 及 未 參 加 課 程 說 明 會 者,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請 見 本 中 心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http://www.tecr.pu.edu.tw/ 貳 課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一 師 資 生 之 各 項 修 課 規 定 悉 依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專 門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靜 宜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相 關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開 課 計 畫 表 及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請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站 課 程 規 劃 項 目 二 師 資 生 之 教 育 實 習 悉 依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收 費 標 準 ( 一 ) 修 習 本 學 程 須 額 外 繳 納 學 分 費 ( 依 當 年 度 學 校 規 定 之 學 分 費 標 準 繳 交 ), 除 符 合 本 校 退 休 學 退 費 標 準 者 外,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二 ) 學 生 因 修 習 本 學 程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其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9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繳 納 學 分 費 ; 達 10 學 分 以 上 ( 含 ) 者,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學 生 應 繳 交 學 分 學 雜 費, 研 究 生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 三 )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者 需 繳 交 4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學 分 費 11

參 附 錄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16816 號 函 核 定 一 本 校 為 規 劃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及 明 訂 專 門 課 程 審 查 認 定 之 適 用 準 則,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 暨 本 要 點 自 教 育 部 核 定 日 起 生 效,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師 資 生 修 習 他 校 教 育 學 程 之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以 及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修 習 第 二 專 長 申 辦 加 註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者 三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應 修 習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之 相 關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並 且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群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或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之 適 合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所 ( 含 輔 系 ) 之 規 定 惟 報 考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有 適 合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 所 ) 之 疑 義 者, 應 備 妥 大 學 以 上 ( 含 )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向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校 該 科 適 合 培 育 之 相 關 學 系 所 審 查 同 意 採 認 者 視 同 符 合 培 育 該 科 適 合 相 關 學 系 ( 所 ) 另, 就 讀 研 究 所 師 資 生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專 門 課 程,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對 應 任 教 學 科 適 合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規 範 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課 程, 得 由 本 校 認 定 並 開 具 已 修 習 相 關 培 育 學 系 ( 含 輔 系 ) 之 應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證 明, 並 視 同 具 備 修 習 該 學 科 專 門 課 程 之 資 格 四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之 新 增 與 修 訂, 悉 依 教 育 部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群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本 校 相 關 培 育 學 系 之 課 程 委 員 會 訂 定,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五 修 習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於 完 成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符 合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開 具 修 習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證 明 六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在 他 校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由 該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出 具 修 畢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開 具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證 明 七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擬 採 認 為 師 資 職 前 培 育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者, 以 年 度 事 前 報 部 核 定 開 辦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班 別 為 限 八 專 門 課 程 之 認 定, 係 由 本 一 覽 表 各 科 適 合 培 育 之 相 關 系 所 負 責 審 查 辦 理 專 門 課 程 之 科 目 採 認, 須 附 修 習 該 科 目 之 教 學 大 綱 或 課 程 綱 要 之 內 容 送 交 該 科 專 門 課 程 規 劃 系 所 進 行 審 查, 經 審 查 與 本 校 提 報 該 科 專 門 課 程 規 劃 書 之 課 程 綱 要 之 內 容 不 相 近 者, 不 予 採 認 必 要 時 由 規 劃 系 所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各 科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審 查 之 採 認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本 一 覽 表 未 列 之 課 程, 不 予 審 查 ( 二 )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及 教 學 大 綱 或 課 程 綱 要 之 內 容 相 近 者 ( 三 ) 科 目 名 稱 及 教 學 大 綱 或 課 程 綱 要 之 內 容 均 相 近 者 ( 四 ) 修 習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超 過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者, 則 僅 採 認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 五 ) 修 習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本 學 分 一 覽 表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者, 則 不 予 採 認 ( 六 ) 申 請 審 查 之 專 門 科 目 需 為 自 受 理 審 查 日 起 往 前 推 算 十 年 內 所 修 習 之 專 門 課 程 惟 在 校 師 資 生 提 出 相 關 領 域 從 事 教 職 或 進 修 或 卓 越 表 現 證 明, 經 各 科 適 合 培 育 之 相 關 系 所 審 查 同 意 採 認 者 及 已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申 辦 加 註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12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 七 )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係 於 他 校 修 習 及 格 者, 所 修 習 學 分 最 高 得 採 認 該 類 科 要 求 總 學 分 數 之 五 分 之 四 ( 含 ) 為 限 九 凡 於 他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須 為 教 育 部 核 定 設 立 之 大 學 ( 含 空 中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及 專 科 學 校 ( 限 二 專 三 專 及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且 獲 大 學 抵 免 並 列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 所 開 具, 其 專 門 課 程 之 審 查 與 認 定 依 前 項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校 師 資 生 及 已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在 本 校 修 習 學 位 者, 如 擬 修 習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規 定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請 於 開 始 修 習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前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本 校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實 施 之 專 門 課 程 為 修 習 依 據 ( 二 ) 如 未 向 本 校 申 請 修 習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且 自 行 修 習 者, 應 以 申 請 者 申 請 認 定 年 度 本 校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實 施 之 專 門 課 程 為 依 據 ( 三 ) 本 校 師 資 生 未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如 修 畢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者,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開 具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證 明 ( 四 )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於 修 畢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者, 得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向 本 校 申 請 開 具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十 一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本 校 認 定 專 門 課 程 有 學 分 不 足 者, 得 依 靜 宜 大 學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修 學 分 ( 一 ) 本 校 師 資 生 已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20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限, 並 經 本 校 重 新 審 認 專 門 課 程 後, 其 學 分 不 足 者 ( 二 ) 已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本 校 認 定 第 二 專 長 之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不 足 者 因 修 課 需 求 擬 至 其 他 大 學 所 開 設 隨 班 附 讀 補 修 學 分 者, 須 於 開 始 修 習 前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科 適 合 培 育 之 相 關 系 所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修 習 未 經 申 請 逕 行 至 他 校 修 習 補 修 學 分 者, 不 予 受 理 該 科 專 門 課 程 審 查 及 認 定 上 述 專 門 課 程 之 認 定, 以 申 請 者 申 請 審 查 年 度 本 校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專 門 課 程 為 依 據, 並 應 於 2 年 內 完 成 補 修 及 認 定 十 二 本 要 點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實 施,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得 適 用 之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通 過 時 亦 同 教 育 部 94 年 1 月 24 日 台 中 ( 三 ) 字 第 0940009915 號 函 核 定 ( 以 上 日 期 略 )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6 年 11 月 7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8139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8 年 5 月 8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80077849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027207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106311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3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192052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42243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4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聲 明 書 一 本 人 知 悉 欲 取 得 某 一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科 之 師 資 資 格, 須 為 該 師 資 類 科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之 學 生 ( 如 說 明 三 ), 同 時 修 畢 該 師 資 類 之 之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 如 說 明 四 )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修 畢 上 述 課 程 後, 尚 需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且 及 格, 並 通 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方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二 培 育 類 科 : 本 人 已 知 悉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所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師 資 類 別 ( 如 本 簡 章 第 7-8 頁 ) 並 且 也 僅 分 發 上 述 科 別 的 教 育 實 習 請 沿 線 撕 下 三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之 規 定 :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若 非 屬 該 科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者 ( 如 本 簡 章 第 7-8 頁 ), 必 須 於 畢 業 前 取 得 該 科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資 格, 申 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之 時 程, 以 本 校 行 事 曆 及 承 辦 單 位 註 冊 組 公 告 為 準 碩 博 士 班 同 學 雖 不 具 備 申 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資 格, 惟 修 足 某 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所 需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者, 亦 視 同 具 備 該 師 資 類 科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之 資 格 四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之 規 定 : 本 人 已 知 悉 所 有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須 依 照 本 校 之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領 域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修 習, 並 自 行 檢 查 下 列 規 定 :( 須 於 畢 業 前 ) ( 一 ) 符 合 培 育 之 相 關 學 系 所 ( 含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 ( 二 ) 修 畢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五 ( 一 ) 本 人 已 詳 閱 瞭 解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 如 本 簡 章 第 12~13 頁 )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知 悉 專 門 課 程 之 規 劃 開 課 審 查 與 認 定, 係 由 各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所 負 責 此 外, 在 校 生 申 請 專 門 課 程 審 查 時 間 為 修 畢 中 教 學 程 之 實 習 前, 申 請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必 先 上 網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並 自 行 填 具 表 格 並 檢 附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後, 至 各 科 培 育 規 劃 學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 二 ) 本 人 已 知 悉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提 出 教 育 實 習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普 通 類 科 教 師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以 及 教 育 學 分 證 書 (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所 有 學 分 時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注 意 每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公 告 ) 等 文 件 六 本 校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公 佈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專 門 課 程 專 區, 本 人 已 自 行 上 網 詳 閱 擬 修 習 專 門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等 相 關 規 定 聲 明 人 : ( 報 考 學 生 請 於 此 簽 名 ) 15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特 殊 考 生 申 請 表 系 / 所 班, 學 生, 學 號, 欲 報 考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專 門 科 目 之 任 教 科 別 學 生 選 擇 ( 請 於 報 考 科 別 打 ˇ)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 輔 導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 化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社 會 領 域 公 民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商 業 經 營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資 料 處 理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電 子 商 務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觀 光 事 業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本 人 已 充 分 了 解, 因 以 往 該 ( 群 ) 科 報 名 人 數 過 低, 該 科 之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會 因 修 習 該 科 人 數 未 達 開 課 標 準 而 無 法 開 課, 修 習 該 科 課 程 的 學 生 必 須 採 取 跨 校 選 課 方 式 至 校 外 修 課, 且 有 些 科 目 之 專 門 課 程 本 校 亦 無 法 開 足, 因 此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修 習 困 難 及 風 險 該 ( 群 ) 科 之 教 材 教 法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及 本 校 未 開 設 之 專 門 科 目 課 程, 學 生 將 自 行 尋 覓 至 它 校 修 習, 將 來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導 致 無 法 完 成 相 關 課 程 之 修 習, 學 生 願 意 自 行 負 責, 懇 請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同 意 學 生 報 名 並 修 習 此 ( 群 ) 科 別, 謝 謝! 申 請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16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遴 選 考 試 特 殊 事 項 申 請 表 姓 名 學 號 連 絡 電 話 報 考 學 程 別 系 級 行 動 電 話 E-MAIL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說 明 考 試 報 名 特 殊 試 場 其 他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17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遴 選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姓 名 學 號 連 絡 電 話 報 考 學 程 別 系 級 行 動 電 話 E-MAIL 試 題 類 型 試 題 題 號 申 請 原 因 請 務 必 攜 帶 本 單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辦 理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未 依 規 定 者 恕 不 受 理 18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遴 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姓 名 : 系 級 : 學 號 : 報 考 教 程 別 : 中 等 學 校 項 目 分 數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學 程 筆 試 成 績 學 程 口 試 成 績 國 民 小 學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備 註 審 查 人 考 生 留 存 總 分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遴 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姓 名 : 系 級 : 學 號 : 報 考 教 程 別 : 中 等 學 校 項 目 分 數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學 程 筆 試 成 績 學 程 口 試 成 績 國 民 小 學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備 註 審 查 人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留 存 總 分 請 務 必 攜 帶 本 單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未 依 規 定 者, 恕 不 受 理 19

師 培 辦 公 室 指 引 位 置 圖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