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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配 合 任 用 需 要, 強 化 考 試 公 平, 增 進 試 務 效 能 特 種 考 試 司 壹 個 案 目 標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地 方 特 考 ) 向 為 地 方 政 府 用 人 的 重 要 管 道, 其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對 於 維 護 地 方 機 關 人 事 安 定 成 效 顯 著, 且 對 於 多 數 錄 取 人 員 得 以 返 鄉 服 務 鄉 梓, 有 助 人 才 在 地 化, 並 提 升 地 方 機 關 服 務 品 質 地 方 特 考 現 行 係 採 分 區 競 爭, 其 分 區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易 發 生 高 分 落 榜 低 分 錄 取 偏 遠 或 離 島 地 區 缺 額 難 以 滿 足 應 考 人 重 複 報 名 等 情 形, 如 何 改 進 錄 取 分 發 及 限 制 轉 調 等 方 式, 符 合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維 護 應 考 人 權 益 及 提 升 考 試 公 平 性, 冀 以 尋 求 用 人 機 關 應 考 人 及 考 選 部 三 贏 之 解 決 方 案 貳 個 案 背 景 一 考 試 沿 革 地 方 特 考 自 民 國 63 年 舉 辦 以 來, 均 採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之 方 式 90 年 以 前,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設 置 依 縣 市 別 劃 分 為 23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但 由 於 劃 分 過 於 狹 隘, 應 考 人 數 切 割 過 細, 造 成 部 分 縣 市 因 競 爭 激 烈 致 考 試 成 績 達 一 定 水 準 者 無 法 錄 取, 部 分 縣 市 又 因 應 考 人 數 過 少 而 錄 取 不 足 額 甚 至 無 人 錄 取, 阻 礙 人 力 有 效 甄 補, 爰 自 91 年 起 簡 併 為 7 個 錄 取 分 發 區,92 年 起 再 增 列 臺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成 為 9 個 錄 取 分 發 區,99 年 則 為 因 應 部 分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重 新 檢 討 劃 分 為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地 方 特 考 類 科 繁 多, 錄 取 人 數 亦 多, 已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基 層 人 力 來 源 的 主 89

要 管 道, 除 80 年 83 年 及 88 年 未 舉 辦 外, 從 未 中 斷, 對 於 充 實 地 方 機 關 基 層 人 力, 助 益 頗 大 謹 將 歷 年 地 方 特 考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規 定 彙 整 如 表 1 二 地 方 特 考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問 題 分 析 按 地 方 特 考 類 科 設 置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大 抵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初 等 考 試 之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規 定 辦 理, 但 在 錄 取 及 分 發 方 式 上, 則 有 明 顯 差 別 依 地 方 特 考 規 則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並 參 考 其 志 願, 分 配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訓 練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須 經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外 界 認 有 以 下 問 題 建 議 檢 討 改 進 : ( 一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標 準 不 同 地 方 特 考 因 採 分 區 競 爭 方 式, 故 易 產 生 同 類 科 不 同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標 準 不 一 之 現 象, 爰 易 因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時 就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選 擇, 而 生 高 分 落 榜 低 分 錄 取 情 事, 影 響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及 錄 取 人 員 之 素 質 99 年 地 方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電 力 工 程 類 科 新 北 市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標 準 為 60.90 分 澎 湖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則 為 73.30 分, 兩 者 相 差 12.4 分 ; 四 等 考 試 會 計 類 科 彰 投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標 準 為 78. 分 屏 東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為 55.92 分, 兩 者 差 距 更 高 達 22.16 分 ( 二 )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無 人 錄 取 地 方 特 考 因 分 設 不 同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考 人 數 分 散, 致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或 部 分 技 術 類 科 易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無 人 錄 取 情 形, 使 職 務 出 缺 不 易 補 實, 影 響 地 方 機 關 業 務 之 推 行 99 年 地 方 特 考 除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均 足 額 錄 取 外, 三 等 及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不 足 額 計 有 16 類 科 101 人, 除 金 門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各 類 科 均 足 額 錄 取 外, 其 餘 14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均 未 能 足 額 錄 取, 其 中 以 桃 園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不 足 額 7 類 科 最 多, 其 次 為 花 東 區 及 澎 湖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有 4 類 科 錄 取 不 足 額 90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表 1 歷 年 地 方 特 考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及 應 考 資 格 等 規 定 一 覽 表 錄 取 限 制 轉 調 年 考 試 名 稱 法 規 依 據 考 區 應 考 年 齡 分 發 區 年 限 63-67 20 11 0 68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年 特 種 考 試 19 10 0 三 等 :40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臺 灣 省 基 層 公 務 69-70 四 等 :35 員 考 試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19 10 1 71 21 10 1 81 82 84 臺 灣 特 種 考 試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臺 灣 特 種 考 試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臺 灣 特 種 考 試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8 1 年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8 2 年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臺 灣 特 種 考 試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23 11 1+4 23 11 1+4 23 85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省 11 省 及 福 建 省 基 及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86-87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試 6 三 等 :45 四 等 :40 三 等 :45 四 等 :40 體 格 檢 查 a a a 兵 役 限 制 a a a 11 1+4 45 a a 1+1 及 永 久 限 制 1+2 及 永 久 限 制 45 a a 45 a a 89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省 23 6 45 a 省 及 福 建 省 基 2+3 及 及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永 久 限 制 90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試 23 7 45 a 91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第 一 次 )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第 二 次 )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7 7 3+3 及 永 久 限 制 3+3 45 a 92-94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50 a 95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9 8 3+3 50 96-98 考 試 規 則 年 滿 18 99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15 10 3+3 年 滿 18 註 :1.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欄 : (1) + 代 表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之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2) 永 久 限 制 係 指 前 開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期 滿 後, 不 得 轉 調 各 縣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2. 91 年 第 2 次 地 方 特 考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規 定 特 考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為 6 年, 並 取 消 永 久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另 85 年 至 91 年 第 1 次 地 方 特 考 及 格 受 特 考 特 用 永 久 限 制 轉 調 人 員, 依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追 溯 適 用 於 特 考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6 年 期 滿 後, 得 轉 調 各 縣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取 消 永 久 限 制 轉 調 之 規 定 91

101 年 3 月 6 日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放 榜 典 禮 合 影 ( 三 ) 不 利 實 施 增 額 錄 取 制 度 因 本 考 試 採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如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外 再 增 額 錄 取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恐 有 同 類 科 不 同 錄 取 分 發 區 是 否 增 額 及 人 數 不 一 情 形, 且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受 限 於 無 法 跨 區 分 發, 其 他 錄 取 分 發 區 縱 有 缺 額 亦 無 法 統 籌 調 配 為 避 免 引 發 外 界 爭 議, 地 方 特 考 在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之 方 式 下, 實 務 上 難 以 採 行 增 額 錄 取 制 度 ( 四 ) 重 複 報 考 部 分 應 考 人 為 提 高 錄 取 機 會, 同 時 報 考 同 類 科 不 同 錄 取 分 發 區, 再 於 報 名 人 數 公 布 後, 選 擇 錄 取 機 率 較 高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試, 不 但 增 加 應 考 人 應 試 成 本, 且 增 加 試 務 工 作 負 擔 98 年 地 方 特 考 重 複 報 名 者 逾 1,300 名,99 年 地 方 特 考 因 錄 取 分 發 區 由 9 區 增 加 為 15 區, 重 複 報 名 人 數 經 統 計 達 4,336 名 參 問 題 討 論 一 考 試 須 兼 顧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與 應 考 人 權 益, 二 者 對 於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的 意 見 為 何? 二 取 消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或 是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是 否 能 解 決 前 述 之 問 題? 有 無 92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可 能 引 發 其 他 的 問 題? 三 如 維 持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有 無 可 能 透 過 配 套 機 制 改 善 上 述 問 題? 如 錄 取 分 發 區 重 劃 檢 討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選 填 方 式 增 額 錄 取 或 候 補 機 制 等 肆 個 案 解 析 一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為 解 決 上 開 問 題, 有 效 發 揮 地 方 特 考 功 能, 爰 配 合 地 方 特 考 期 程, 先 就 99 年 地 方 特 考 10 考 區 計 67 試 區 中 抽 樣 36 試 區 應 考 人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調 查 其 對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應 如 何 採 行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如 何 劃 分 及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應 否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等 意 見 ; 嗣 於 99 年 地 方 特 考 榜 示 後, 依 據 前 開 調 查 發 現, 再 次 就 應 考 人 並 擴 大 調 查 對 象 至 各 地 方 政 府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謹 就 應 考 人 及 機 關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如 下 : ( 一 ) 第 一 次 問 卷 調 查 1.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1) 70% 以 上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之 方 式, 僅 約 25%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取 消 錄 取 分 發 區, 改 採 按 各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依 序 分 發 方 式 (2) 主 張 維 持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填 答 者 多 係 基 於 兩 種 以 上 原 因 後 之 抉 擇, 其 中 約 74% 填 答 者 選 擇 可 以 選 擇 住 家 所 在 的 錄 取 分 發 區 報 考 為 最 大 原 因, 其 次 約 54% 填 答 者 認 為 可 以 預 知 將 來 錄 取 分 發 機 關 地 點 及 約 42% 填 答 者 認 為 可 以 依 個 人 志 趣 選 擇 錄 取 分 發 區 (3) 主 張 取 消 錄 取 分 發 區 填 答 者 亦 多 係 基 於 兩 種 以 上 原 因 後 之 抉 擇, 其 中 以 約 76% 填 答 者 認 為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區 錄 取 造 成 高 分 落 榜 低 分 錄 取 之 不 公 平 現 象 為 最 大 原 因, 其 次 約 56% 填 答 者 選 擇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區 錄 取,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標 準 不 同 及 約 44% 填 答 者 選 擇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設 置 類 科 不 同, 想 報 考 的 錄 取 分 發 區 可 能 未 設 置 擬 報 考 的 類 科 93

2. 錄 取 分 發 區 劃 分 方 式 50% 以 上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依 現 行 區 分 為 臺 北 市 等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其 餘 主 張 以 一 縣 市 為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主 張 恢 復 過 去 分 臺 北 市 等 9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人 數 則 大 致 相 當 3. 地 方 特 考 應 否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50% 以 上 填 答 者 不 贊 成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僅 約 25% 填 答 者 贊 成 兩 項 考 試 合 併 辦 理, 其 他 填 答 者 則 無 意 見 或 未 填 答 ( 二 ) 第 二 次 問 卷 調 查 1. 應 考 人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詳 表 2~6) (1)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60% 以 上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之 方 式, 僅 約 36%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取 消 錄 取 分 發 區, 改 採 按 各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依 序 分 發 方 式 (2) 分 發 方 式 : 先 依 錄 取 人 員 名 次 再 按 志 願 分 發 之 填 答 者, 與 先 依 錄 取 人 員 志 願 再 按 成 績 分 發 者 之 人 數 相 當 (3) 錄 取 分 發 區 劃 分 方 式 : 約 45%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依 現 行 區 分 為 臺 北 市 等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其 次 約 32% 主 張 依 地 理 位 置 區 分 為 7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4) 分 發 志 願 不 合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 約 75% 填 答 者 會 依 分 發 結 果 就 任, 等 待 轉 調 限 制 解 除 後, 再 轉 調 到 其 他 機 關, 其 次 約 23% 選 擇 暫 時 就 任, 並 準 備 重 考, 可 知 限 制 轉 調 確 能 發 揮 其 作 用 (5)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42% 以 上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3 年 之 限 制 轉 調 規 範, 另 有 約 32% 填 答 者 偏 好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1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5 年 之 限 制 轉 調 規 範 94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應 考 人 問 卷 結 果 統 計 表 表 2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維 持 現 行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3,721 62.7% 取 消 現 行 錄 取 分 發 區, 改 按 各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依 序 分 發 2,181 36.7% 未 答 或 複 選 33 0.6% 合 計 5,935 100.0% 表 3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分 發 方 式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依 錄 取 人 員 名 次 順 序, 再 參 酌 其 志 願 先 後 分 發 2,918 49.2% 依 錄 取 人 員 志 願 先 後, 同 志 願 再 依 名 次 順 序 分 發 2,923 49.3% 未 答 或 複 選 94 1.6% 合 計 5,935 100.0% 表 4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錄 取 分 發 區 劃 分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以 每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為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1,248 21.0% 依 現 行 區 分 為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2,622 44.2% 依 地 理 位 置 區 分 為 7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1,944 32.8% 未 答 或 複 選 121 2.0% 合 計 5,935 100.0% 表 5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志 願 不 合 時 之 處 理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依 分 發 結 果 就 任, 等 待 轉 調 限 制 解 除 後, 再 轉 調 到 其 他 機 關 4,427 74.6% 暫 時 就 任, 並 準 備 重 考 1,332 22.4%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48 0.8% 未 答 或 複 選 128 2.2% 合 計 5,935 100.0% 95

表 6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限 制 轉 調 規 範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於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滿 5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滿 1 年, 始 得 轉 調 於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滿 4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滿 2 年, 始 得 轉 調 於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滿 3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滿 3 年, 始 得 轉 調 於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滿 2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滿 4 年, 始 得 轉 調 於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滿 1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滿 5 年, 始 得 轉 調 328 5.5% 135 2.3% 2,533 42.7% 944 15.9% 1,903 32.1% 未 答 或 複 選 92 1.6% 合 計 5,935 100.0% 2. 機 關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詳 表 7~10) (1) 錄 取 方 式 :90% 以 上 填 答 機 關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之 方 式, 僅 約 10% 填 答 機 關 認 為 應 取 消 錄 取 分 發 區, 改 採 按 各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依 序 分 發 方 式 (2) 分 發 方 式 :80% 以 上 填 答 機 關 認 為 應 先 按 名 次 再 依 志 願 分 發, 僅 約 20% 填 答 機 關 認 為 應 先 按 志 願 同 志 願 再 依 名 次 分 發 (3) 錄 取 分 發 區 劃 分 方 式 :72% 以 上 填 答 機 關 認 為 應 依 現 行 區 分 為 臺 北 市 等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其 餘 主 張 以 一 縣 市 為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者 略 多 於 主 張 依 地 理 位 置 區 分 為 7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者 (4)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85% 以 上 填 答 機 關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3 年 限 制 轉 調 規 範, 另 各 有 約 5% 填 答 機 關 分 別 選 擇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4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2 年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2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4 年 及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10 年 限 制 轉 調 規 範 96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機 關 問 卷 結 果 統 計 表 表 7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錄 取 分 發 限 制 轉 調 方 式 意 見 統 計 表 錄 取 方 式 次 數 比 例 設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區 錄 取 不 設 錄 取 分 發 區, 按 各 類 科 擇 優 錄 取 20 90.9% 分 發 方 式 先 按 名 次, 再 依 志 願 先 按 志 願, 同 志 願 再 依 名 次 次 數 比 例 限 制 轉 調 次 數 比 例 16 80.0% 4 20.0%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4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2 年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3 年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2 年,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4 年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10 年 1 5.0% 17 85.0% 1 5.0% 1 5.0% 小 計 20 100.0% 20 100.0% 2 9.1% 先 按 名 次, 再 依 志 願 先 按 志 願, 同 志 願 再 依 名 次 2 100.0% 0 0%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所 在 直 轄 市 縣 ( 市 )3 年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所 在 直 轄 市 縣 ( 市 )6 年 2 100.0% 0 0% 小 計 2 100.0% 2 100.0% 合 計 22 100.0% 22 100.0% 22 100.0% (5) 增 額 錄 取 :77% 以 上 填 答 機 關 同 意 採 行 增 額 錄 取 名 額, 僅 約 22% 填 答 機 關 不 同 意 增 額 錄 取 (6) 地 方 特 考 停 辦, 改 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95% 以 上 填 答 機 關 不 贊 成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停 辦, 改 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僅 不 到 5% 填 答 機 關 贊 成 兩 項 考 試 合 併 辦 理 97

表 8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錄 取 分 發 區 劃 分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以 每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為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3 13.6% 依 現 行 區 分 為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16 72.7% 依 地 理 位 置 區 分 為 7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2 9.1% 直 轄 市 改 以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及 初 等 考 試 取 才, 縣 ( 市 ) 則 以 每 一 縣 ( 市 ) 為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1 4.5% 合 計 22 100.0% 表 9 提 報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增 額 錄 取 名 額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同 意 17 77.3% 不 同 意 5 22.7% 合 計 22 100.0% 表 10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停 辦, 改 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取 才 並 另 辦 偏 遠 離 島 特 考 意 見 統 計 表 項 目 次 數 比 例 同 意 1 4.5% 不 同 意 21 95.5% 合 計 22 100.0% 從 上 開 應 考 人 及 機 關 問 卷 統 計 結 果 可 知, 不 論 是 地 方 特 考 的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錄 取 分 發 區 劃 分 方 式 或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均 一 致 地 出 現 維 持 現 狀 之 議 其 中 應 考 人 問 卷 部 分, 在 逾 60%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之 填 答 者 中, 約 74% 選 擇 可 以 選 擇 住 家 所 在 的 錄 取 分 發 區 報 考, 亦 即 地 方 特 考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的 確 讓 應 考 人 有 得 以 返 鄉 服 務 的 機 會, 達 到 人 才 在 地 化 的 目 的 ; 而 機 關 問 卷 部 分, 約 90% 以 上 之 填 答 機 關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另 有 逾 95% 之 填 答 機 關 不 贊 成 地 方 特 考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可 知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的 確 有 助 地 98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方 機 關 留 才, 達 到 考 用 結 合 的 功 能 二 改 進 方 案 地 方 特 考 維 持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雖 為 應 考 人 及 用 人 機 關 的 共 同 期 待, 惟 為 緩 和 前 開 因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導 致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標 準 不 同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無 人 錄 取 重 複 報 考 等 問 題, 若 能 提 供 應 考 人 選 擇 錄 取 分 發 區 志 願, 似 亦 為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式 從 應 考 人 問 卷 得 知, 採 先 按 成 績 高 低 再 依 志 願 分 發 區 分 發 及 先 依 志 願 分 發 區 再 按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各 有 一 半 填 答 者 支 持, 相 較 之 下, 機 關 問 卷 則 有 高 達 80% 以 上 贊 成 先 按 成 績 高 低 再 依 志 願 分 發 區 分 發 ; 另 就 實 務 層 面 以 觀, 先 依 志 願 分 發 區 再 按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方 式, 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擇 優 錄 取 之 立 法 意 旨 未 盡 相 符, 恐 易 導 致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名 次 在 後 之 情 形 在 採 行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之 前 提 下, 其 錄 取 方 式 可 分 為 二 種 : 第 一 種 係 不 分 區 之 錄 取 方 式, 即 依 各 等 別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第 二 種 係 分 區 錄 取, 即 各 等 別 類 科 依 不 同 錄 取 分 發 區 有 不 同 之 錄 取 標 準, 由 此 可 再 衍 生 出 三 種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 第 一 種 是 依 各 等 別 類 科 擇 優 錄 取 之 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對 應 考 人 而 言, 具 有 一 致 之 錄 取 標 準, 不 因 錄 取 分 發 區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之 錄 取 標 準, 較 具 公 平 性 ; 第 二 種 是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又 可 分 為 二 種 形 式, 其 一 是 採 行 用 人 機 關 較 為 偏 好 之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其 二 是 兼 顧 應 考 人 志 願 及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之 依 志 願 錄 取 分 發 區 擇 優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另 依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雖 然 大 多 數 的 填 答 者 不 贊 成 地 方 特 考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惟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通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與 地 方 特 考 考 試 類 科 科 目 多 數 相 同, 為 節 省 考 試 資 源 齊 一 考 選 標 準, 如 能 規 劃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例 如 :1 年 辦 理 2 次 考 試 加 辦 離 島 及 用 人 艱 困 地 區 特 考 等 ), 將 地 方 特 考 與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合 併 辦 理, 似 亦 可 列 為 可 考 慮 方 案 之 一 爰 將 以 上 四 種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的 優 點 缺 點 及 配 套 措 施 探 討 分 析 如 下 : ( 一 ) 採 行 依 各 等 別 類 科 擇 優 錄 取 並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1. 錄 取 方 式 : 刪 除 錄 取 區 保 留 分 發 區, 改 採 依 各 等 別 類 科 成 績 擇 99

優 錄 取, 如 同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之 錄 取 方 式 2. 分 發 方 式 : 依 錄 取 人 員 考 試 成 績, 參 考 其 志 願 分 配 訓 練, 並 以 一 縣 市 為 一 分 發 區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區 順 序, 先 依 其 成 績 高 低, 按 志 願 區 順 位 決 定 分 發 區, 再 選 填 分 發 區 內 志 願 機 關, 依 成 績 高 低 分 配 訓 練 3. 優 點 : (1) 一 類 科 一 錄 取 標 準, 避 免 高 分 落 榜 低 分 錄 取 之 情 形,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擇 優 錄 取 之 立 法 意 旨 (2) 可 改 善 因 錄 取 分 發 區 過 多, 導 致 部 分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應 考 人 數 不 足 而 產 生 之 不 足 額 錄 取 情 形 (3) 以 錄 取 人 員 之 志 願 順 序 決 定 分 發 區, 彌 補 若 干 分 發 區 志 願 分 發 人 數 不 足 之 缺 額 (4) 錄 取 人 員 於 考 試 後 可 依 考 試 成 績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據, 較 為 務 實 (5) 應 考 人 可 依 需 要 選 擇 考 區 應 試, 不 受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限 制 (6) 利 於 推 動 增 額 錄 取 機 制 4. 缺 點 : (1) 按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志 願 分 發 區, 偏 遠 地 區 縣 市 恐 因 條 件 不 如 都 會 區, 而 有 無 人 選 填 或 被 列 為 後 段 志 願 之 疑 慮 (2) 錄 取 人 員 如 未 填 滿 志 願 區 個 數, 仍 可 能 導 致 某 些 錄 取 分 發 區 無 法 足 額 錄 取 之 情 形 (3) 採 二 階 段 分 發 方 式 ( 先 確 定 分 發 區, 再 確 定 分 發 區 內 之 機 關 ), 致 分 發 時 程 延 長 5. 配 套 : 分 發 機 關 須 配 合 調 整 分 發 作 業 方 式 ( 二 ) 採 行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1. 錄 取 方 式 : 維 持 錄 取 分 發 區, 採 現 行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或 以 一 縣 市 為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100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2. 分 發 方 式 : 依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錄 取 人 員 考 試 成 績, 參 考 其 志 願 分 配 訓 練 3. 優 點 : (1) 可 課 予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確 實 查 估 職 缺 責 任, 較 易 控 管 轄 內 機 關 學 校 列 入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任 用 計 畫 職 缺 之 運 用 情 形 (2) 增 加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供 職 缺 意 願 (3) 人 員 安 定 性 高,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機 關 較 易 留 住 人 才 (4) 具 有 人 才 返 鄉 留 鄉 之 作 用 4. 缺 點 : (1) 同 類 科 不 同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錄 取 標 準 不 一, 易 導 致 高 分 落 榜 低 分 錄 取 之 情 事 (2) 錄 取 分 發 區 切 割 過 細, 某 些 類 科 或 偏 遠 地 區 應 考 人 數 可 能 不 足, 錄 取 不 足 額 現 象 將 更 普 遍 (3) 應 考 人 同 時 報 考 數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情 形 可 能 增 加 5. 配 套 : 錄 取 分 發 區 不 足 額 類 科 之 缺 額, 得 由 同 一 類 科 其 他 錄 取 分 發 區 中 未 獲 正 額 錄 取 者, 依 其 成 績 擇 優 增 額 錄 取 按 增 額 錄 取 機 制 已 明 定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及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均 未 明 確 規 範 必 須 依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不 同 分 別 辦 理 增 額 錄 取 作 業, 考 量 本 項 考 試 尚 無 辦 理 增 額 錄 取 之 前 例, 且 透 過 跨 區 方 式 辦 理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作 業, 不 僅 可 滿 足 地 方 政 府 用 人 需 求, 且 使 合 乎 總 成 績 50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應 考 人 增 加 其 錄 取 機 會, 應 無 適 法 性 之 疑 慮 ( 三 ) 採 行 報 名 時 選 填 數 個 志 願 錄 取 分 發 區 擇 優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 1. 錄 取 方 式 : 將 錄 取 分 發 區 修 正 為 志 願 錄 取 分 發 區, 改 採 依 志 願 錄 取 分 發 區 內 各 等 別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2. 分 發 方 式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選 填 志 願 錄 取 分 發 區, 先 依 應 考 人 志 願, 再 依 成 績 高 低 分 配 訓 練 101

3. 優 點 : (1) 兼 顧 應 考 人 服 務 志 願 及 機 關 用 人 需 求 (2) 以 應 考 人 次 一 順 位 志 願 分 發 區, 彌 補 若 干 分 發 區 志 願 分 發 人 數 不 足 之 缺 額 (3) 考 試 前 選 填 志 願 可 預 防 應 考 人 投 機 心 理 4. 缺 點 : (1) 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之 立 法 意 旨 似 未 盡 相 符 (2)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選 填 志 願, 距 榜 示 日 期 落 差 將 近 6 個 月, 恐 有 志 願 變 更 而 無 法 修 正 之 爭 議 (3) 增 加 選 填 志 願 機 制, 試 務 工 作 將 更 形 繁 複 (4) 同 類 科 不 同 志 願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錄 取 標 準 不 一, 易 導 致 高 分 落 榜 低 分 錄 取 之 情 事 (5) 應 考 人 如 未 填 滿 志 願 區 個 數, 可 能 導 致 某 些 錄 取 分 發 區 無 法 足 額 錄 取 之 情 形 5. 配 套 : 配 合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地 方 特 考 規 則 另 前 開 問 卷 曾 就 地 方 特 考 是 否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做 調 查, 雖 有 50% 以 上 之 填 答 者 及 95% 以 上 之 填 答 機 關 不 贊 成, 惟 因 問 卷 內 容 未 提 及 配 套 條 件 ( 如 地 方 特 考 若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1 年 將 辦 理 2 次 考 試 ; 加 辦 離 島 及 用 人 艱 困 地 區 特 考 等 措 施 ), 致 影 響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以 前 開 問 卷 為 例, 同 樣 詢 問 應 考 人 對 錄 取 分 發 方 式 之 看 法, 榜 示 前 後 二 次 調 查 結 果 有 1 成 以 上 的 差 距 ( 第 一 次 問 卷 約 25% 第 二 次 則 有 約 36% 填 答 者 認 為 應 取 消 錄 取 分 發 區, 改 採 按 各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依 序 分 發 方 式 ), 可 見 提 問 內 容 及 時 機 之 不 同, 將 導 致 不 同 的 結 果 且 臺 灣 地 區 地 狹 人 稠, 交 通 便 利, 城 鄉 差 距 有 限, 在 地 與 外 來 之 界 線 逐 漸 模 糊, 現 行 地 方 特 考 就 地 取 才 留 才 之 期 待 已 與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未 盡 相 合 據 統 計, 近 3 年 重 複 報 考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及 地 方 特 考 的 人 數 高 達 60% 以 上, 而 地 方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中, 有 部 分 人 員 仍 繼 續 準 備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以 獲 得 較 大 的 轉 調 自 由 換 言 之, 應 考 人 係 以 取 得 公 職 為 首 要 目 的, 其 次 則 是 尋 求 適 當 之 職 缺 因 此, 將 地 方 特 考 併 入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似 可 列 為 改 進 102

個 案 推 動 考 試 制 度 興 革 :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方 案 之 一, 其 優 點 缺 點 及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 四 ) 採 行 地 方 特 考 併 入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方 式 1. 錄 取 方 式 : 依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之 錄 取 方 式, 按 各 等 別 類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2. 分 發 方 式 : 依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之 分 發 方 式,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機 關, 依 成 績 高 低 分 配 訓 練 3. 優 點 : (1) 一 類 科 一 錄 取 標 準, 避 免 高 分 落 榜 低 分 錄 取 之 情 形,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擇 優 錄 取 之 立 法 意 旨 (2) 錄 取 人 員 於 考 試 後 可 依 考 試 成 績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據, 較 為 務 實 (3) 應 考 人 可 依 需 要 選 擇 考 區 應 試, 不 受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限 制 (4) 利 於 增 額 錄 取 機 制 之 運 作 (5) 齊 一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打 破 特 考 二 軍 之 印 象, 並 維 持 人 力 素 質 之 穩 定 4. 缺 點 : 按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志 願 機 關, 非 都 會 區 縣 市 恐 因 條 件 不 如 都 會 區, 而 有 被 列 為 後 段 志 願 之 疑 慮 5. 配 套 : (1) 配 合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地 方 特 考 規 則 (2) 每 年 辦 理 2 次 考 試, 縮 短 用 人 機 關 候 缺 時 間 快 速 用 人 (3)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同 日 開 始 舉 行, 解 決 重 複 錄 取 所 造 成 之 考 用 配 合 問 題 (4) 另 舉 辦 離 島 及 用 人 艱 困 地 區 特 考, 以 滿 足 偏 遠 地 區 縣 市 用 人 需 求 (5)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由 1 年 延 長 為 2 年, 離 島 用 人 艱 困 地 區 特 考 為 6 年, 以 安 定 機 關 人 事 有 關 地 方 特 考 分 區 錄 取 制 度 之 檢 討, 依 前 開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填 答 之 應 考 103

人 60%~70% 及 機 關 90% 以 上 雖 認 為 應 維 持 現 行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惟 如 何 在 兼 顧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與 應 考 人 權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點, 前 述 四 項 方 案 或 可 供 未 來 改 進 本 案 之 參 考 個 案 教 師 : 張 鈺 滄 (100.3.31 前 ) 顏 惠 玲 個 案 彙 編 : 周 淑 玉 (100.3.31 前 ) 陳 佳 瑜 個 案 學 習 成 員 : 顏 惠 玲 劉 約 蘭 楊 筱 蕙 陳 佳 瑜 黃 煌 周 淑 玉 個 案 學 習 日 期 :100.3.7( 文 字 ) 100.4.22 100.4.28 100.5.4 100.5.31( 文 字 ) 100.6.2( 文 字 )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