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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賽 中 獲 獎 潘 老 師 也 是 一 位 資 深 的 粵 語 和 普 通 話 比 賽 評 判 對 賽 事 持 公 平 公 正 態 度 黃 道 啟 David Wong 英 國 牛 津 大 學 壹 級 榮 譽 畢 業 生, 在 英 十 二 年, 返 港 在 金 融 界 工 作 多 年, 是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金 融 風 險 管 理 師, 認 可 的 財 務 策 劃 師 黃 先 生 除 專 業 精 英 外, 熱 衷 教 育 工 作, 現 任 浸 會 大 學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管 理 學 會 等 處 的 教 學 工 作, 幷 擔 任 各 類 英 語 比 賽 的 評 判 現 任 燕 橋 中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促 進 會 特 約 英 語 評 判 李 筱 蓉 老 師 考 試 考 評 局 主 考 官 香 港 春 之 聲 藝 術 團 副 團 長 資 深 中 文 教 師 及 朗 誦 藝 術 導 師 全 國 及 全 港 各 大 賽 評 判 榮 獲 全 國 朗 誦 個 人 金 獎 及 優 秀 藝 術 導 師 等 獎 項 無 數 張 如 一 先 生 [ Mr Harrison Cheung] Imperial College London 碩 士, 倫 敦 學 院 大 學 [UCL] 學 士 曾 於 英 國 Santander 銀 行 任 職 多 年, 擔 任 顧 客 關 系 部 [CRM] 經 理, 回 港 後 活 躍 於 本 港 財 經 業 界 張 先 生 熱 衷 幼 兒 教 育 工 作, 曾 擔 任 本 港 各 大 賽 評 委 甄 惠 蘭 老 師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高 級 教 師 文 憑 ; 國 家 語 委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一 級 證 書 ; 香 港 語 言 培 訓 師 及 朗 誦 評 判 證 書 ; 多 次 榮 獲 教 師 組 朗 誦 比 賽 冠 軍 譚 偉 芳 老 師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普 通 話 高 級 教 師 文 憑 國 家 語 委 會 普 通 話 水 準 測 試 一 級 證 書 香 港 專 業 普 通 話 學 會 會 員 香 港 中 小 學 普 通 話 水 準 測 試 GAPSK 導 師 香 港 各 類 普 通 話 比 賽 資 深 評 判 顧 問 宋 膳 羽 老 師 香 港 幼 兒 教 育 榮 譽 學 士

國 家 歌 舞 劇 院 朗 誦 教 師 北 京 語 言 學 會 朗 誦 教 師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教 學 ( 普 教 中 ) 專 業 文 憑 香 港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KPCC 導 師 多 次 榮 獲 普 通 話 朗 誦 優 秀 導 師 獎 Alex Hill Warwick University.. 英 國 華 威 大 學 榮 譽 學 士 碩 士 兒 童 發 展 專 家 啓 智 學 園 校 長 專 業 作 家 香 港 出 版 社 編 輯 在 香 港 和 英 國 主 持 衆 多 詩 歌 比 賽 商 志 娟 老 師 國 家 語 委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一 級 證 書 香 港 大 學 普 通 話 教 育 專 業 證 書 香 港 語 言 培 訓 師 朗 誦 評 判 及 演 講 評 判 證 書 多 次 榮 獲 教 師 組 朗 誦 比 賽 冠 軍 資 深 評 委 張 丹 丹 老 師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高 級 教 師 文 憑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高 級 教 師 文 憑 國 家 語 委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一 級 證 書 教 育 專 業 學 士 香 港 專 業 普 通 話 學 會 會 員 香 港 各 類 普 通 話 比 賽 資 深 評 判 顧 問 香 港 校 際 朗 誦 資 深 導 師 教 育 促 進 會 幼 兒 教 師 培 訓 首 席 講 師 國 家 語 委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PSC 導 師 香 港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KPCC 課 程 導 師 中 小 學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GAPSK 課 程 導 師 2 語 言 類 朗 誦 評 分 准 則 :a, 字 音 正 確 及 標 准, 發 音 清 晰 度 ;b, 表 演 表 達 技 巧, 整 體 聲 音 的 自 然 與 和 諧 感, 整 體 表 達 流 暢, 詞 意 句 意 清 晰, 停 頓 以 及 停 頓 連 接 的 處 理 能 配 合 誦 材 的 內 容 感 情, 節 奏 及 速 度 協 調 ;c, 台 風 [ 體 態 神 情 和 創 造 力 ], 姿

態 動 作 等 身 體 語 言 表 達 恰 當 與 聽 衆 有 目 光 接 觸 在 字 音 停 頓 節 奏 轉 換 等 有 出 乎 意 料 之 外, 合 乎 情 理 的 精 彩 處 理 手 法, 在 聽 覺 上 能 給 予 新 鮮 感 十 比 賽 獎 項 1, 大 賽 設 立 金, 銀, 銅 優 異 獎 及 卓 越 之 星 獎 ; 金 獎 :92 分 或 以 上, 頒 發 精 美 金 屬 獎 牌 證 書 ; 銀 獎 :88-91 分, 頒 發 精 美 金 屬 獎 牌 證 書 ; 銅 獎 :84-87 分, 頒 發 精 美 金 屬 獎 牌 證 書 ; 優 異 獎 :80-83 分, 頒 發 獎 牌 證 書 ; 卓 越 之 星 大 獎 : 頒 發 精 美 金 屬 獎 盃 證 書 [ 只 限 報 名 三 項 或 以 上, 至 少 有 一 項 成 績 入 金 銀 銅 獎 三 甲 ]; 2, 親 子 組 成 績 獲 得 金, 銀, 銅 獎 的, 頒 發 集 體 獎 牌 一 枚 所 有 參 賽 學 生 頒 發 證 書 ; 3, 合 誦 組 成 績 獲 得 金 銀 銅 獎 的, 頒 發 集 體 獎 牌 一 個 所 有 參 賽 學 生 頒 發 證 書 3, 如 需 要 複 制 獎 牌 獎 盃 證 書 收 費 如 下 : 金 銀 銅 金 屬 獎 牌 : 每 個 港 幣 100 元 ; 獎 盃 : 每 個 港 幣 180 元 ; 複 制 證 書 : 每 張 港 幣 50 元 4, 如 果 評 判 認 爲 該 組 參 賽 者 未 達 到 獲 獎 水 平, 將 不 會 頒 發 任 何 獎 項 名 次 及 該 名 次 之 獎 品 而 前 四 名 亦 將 會 空 缺 大 會 特 設 : 導 師, 學 校 及 單 位 文 化 藝 術 教 育 特 殊 貢 獻 獎 及 最 佳 教 師 獎 十 一 比 賽 日 期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比 賽 地 點 : 比 賽 日 期 :2016 年 12 月 4 日 [ 周 日 ] 12 月 11 日 [ 周 日 ]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11 月 18 日 [ 或 額 滿 即 止 ] 比 賽 地 點 : 香 港 灣 仔 駱 克 道 三 號 小 童 群 益 會 注 : 在 2016 年 10 月 20 日 之 前 報 名 可 選 擇 以 上 任 一 日 期 ; 之 後 的 報 名 比 賽 時 間 以 大 賽 組 委 會 統 籌 安 排 爲 准 其 它 比 賽 日 期 及 地 點 視 本 次 大 賽 報 名 情 況 另 定 十 二 朗 誦 比 賽 誦 材 及 現 場 規 則 1 大 賽 規 定 誦 材 和 自 選 誦 材 將 分 開 評 審 2 大 賽 規 定 誦 材 只 限 幼 稚 園 和 小 學 組 普 通 話 朗 誦 比 賽 3 自 選 誦 材 請 將 內 容 打 印 于 A4 白 紙 上 在 比 賽 前 遞 交 給 現 場 評 委 自 選 誦 材 的 朗 誦 時 間 大 賽 有 嚴 格 的 規 定 : 幼 稚 園 在 2 分 鍾 以 內 ; 小 學 組 或 以 上 在 3 分 鍾 以 內 4 比 賽 出 場 序 以 大 會 安 排 爲 准, 如 不 依 出 場 序 比 賽 或 遲 到 等, 將 影 響 參 賽 者 成 績 5 比 賽 進 行 過 程 中, 如 發 現 參 賽 者 陪 同 人 士 向 參 賽 者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提 示 [ 如 口 示, 動 作 手 式 等 ], 將 影 響 參 賽 者 成 績 6 每 位 參 賽 者 在 同 一 項 目 下, 只 能 選 擇 一 首 誦 材 但 參 賽 者 可 以 參 加 其 它 項 目 的 比 賽 7 比 賽 服 飾 大 賽 沒 有 特 別 要 求, 比 賽 時 必 須 穿 著 整 齊 8 比 賽 中 有 特 別 之 道 具, 須 申 請 大 賽 組 委 會 同 意 才 能 帶 進 賽 場, 如 果 參 賽 者 要 加 入 音 響 效 果, 所 有 的 設 備 須 自 備 服 裝, 道 具, 音 效 不 會 列 入 評 分 准 則 9 除 大 賽 指 定 拍 攝 媒 體 和 工 作 人 員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賽 場 攝 影, 錄 音 和 錄 影 如 有 違 反, 將 會 被 立 刻 請 離 會 場

10 任 何 人 士 如 果 在 比 賽 場 地 制 造 惡 意 幹 擾, 將 被 立 刻 請 離 會 場 11 因 比 賽 場 地 座 位 有 限, 幷 受 消 防 條 例 管 制, 幷 最 小 程 度 地 影 響 其 它 人 的 學 習 環 境 比 賽 場 地 有 特 別 的 要 求 : 比 賽 只 可 由 一 名 家 長 陪 同 進 入 場 地 12 參 賽 者 需 要 在 該 所 報 組 別 比 賽 開 始 前 20 分 鍾 到 達 場 地 報 到 幷 出 示 參 賽 通 知 及 附 有 相 片 的 學 生 證 或 學 生 手 冊 [ 證 明 其 年 級 組 別 ] 大 會 有 權 取 消 不 能 證 明 其 班 級 的 參 賽 者 資 格 13 比 賽 當 天, 如 天 文 台 發 出 八 號 或 以 上 台 風 訊 號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比 賽 將 會 順 延, 等 待 大 賽 改 期 進 行 14 參 賽 者 在 參 賽 時 不 得 隨 意 更 改 誦 材 內 容 或 重 複 朗 誦, 否 則 評 判 將 當 忘 詞 處 理, 參 賽 者 的 成 績 會 受 到 影 響 15 參 賽 者 及 陪 同 人 士 需 尊 重 文 藝 比 賽 精 神, 任 何 人 不 得 異 議 參 賽 者 所 獲 得 的 成 績 及 評 分, 更 加 不 得 漫 駡 評 判 和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否 則, 大 會 有 權 取 消 相 關 參 賽 者 的 比 賽 資 格, 所 繳 交 的 報 名 費 用, 一 律 不 獲 退 還 16 評 審 委 員 有 權 于 比 賽 中 途 終 止 參 賽 者 的 演 出, 參 賽 者 不 得 有 異 議 ; 評 審 委 員 所 作 出 之 最 終 比 賽 成 績, 任 何 人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三 非 語 言 類 項 目 比 賽 細 則 a, 繪 畫 1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是 原 創 作 品, 已 參 加 過 其 它 比 賽 或 已 公 開 發 表 的 作 品 不 得 參 加 本 次 比 賽 ; 2 本 次 大 賽 鼓 勵 自 由 創 作 參 賽 作 品 的 題 目 不 限 ; 顔 料 素 材 不 限 ; 創 作 方 式 不 限 但 作 品 必 須 在 紙 或 畫 布 上 創 作 的 平 面 作 品 大 賽 不 接 受 用 特 殊 材 料 拼 貼 的 有 立 體 效 果 的 創 作 方 式 ; 3 畫 紙 或 畫 布 規 格 最 大 不 超 過 正 八 開 [36.8cmx26cm]. 作 品 不 能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裝 裱 ; b, 中 文 英 文 硬 筆 書 法 1 大 賽 規 定 的 書 寫 內 容 及 格 式 紙 請 在 網 站 下 載 ; 2 參 賽 者 可 自 選 書 寫 內 容 和 格 式, 紙 張 最 大 規 格 不 得 超 過 A4 尺 寸 ; 自 選 作 品 必 須 是 原 創, 已 參 加 過 其 它 比 賽 或 已 公 開 發 表 的 作 品 不 得 參 加 本 次 比 賽 ; 3 參 賽 者 可 自 由 選 擇 硬 筆 書 寫 工 具 [ 包 括 鉛 筆, 圓 珠 筆, 鋼 筆, 或 其 它 硬 質 筆 尖 的 書 寫 工 具 ]. 書 寫 的 字 體 和 色 彩 不 限 ; 4 參 賽 作 品 不 得 做 任 何 形 式 的 裝 裱 c, 毛 筆 書 法 1 只 限 小 學 組 或 以 上 的 書 法 愛 好 者 參 加 ; 2 參 賽 作 品 的 題 目 不 限, 書 寫 字 體 不 限 ; 3 書 寫 紙 張 必 須 爲 宣 紙, 尺 寸 規 格 不 限, 大 賽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裝 裱 形 式 的 作 品 ; 4 參 賽 者 如 書 寫 草 書, 行 書, 篆 文, 甲 骨 或 其 它 古 文 字, 請 用 正 楷 字 將 書 寫 內 容 寫 在 A4 白 紙 上 跟 作 品 一 起 寄 給 大 賽 組 委 會 d, 繪 畫, 書 法, 比 賽 其 它 共 同 規 則 1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同 報 名 表 一 起 遞 交 必 須 附 上 有 相 片 之 學 生 證 或 學 生 手 冊 副 本 [ 證 明 其 級 別 之 用 ] 2 參 賽 者 應 保 證 其 爲 所 報 送 作 品 的 作 者, 幷 對 該 作 品 擁 有 獨 立, 完 整 的 著 作 權 ; 投 稿 者 還 應 保 證 其 所 報 送 的 作 品 不 侵 犯 第 三 人 的 包 括 著 作 權, 肖 像 權, 隱 私 權 等 在 內 的 任 何 權 利 凡 上 述 保 證 落 空 導 致 相 關 糾 紛 的,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均 由 參 賽 者 本 人 承 擔

3 參 賽 者 均 視 爲 同 意 幷 遵 守 以 上 各 條 規 定 凡 存 在 著 作 權 問 題 或 紀 錄 類 作 品 真 實 性 問 題 等 不 符 合 參 賽 要 求 的 作 品,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幷 收 回 已 頒 發 的 獎 項 4 本 會 擁 有 發 表, 出 版, 展 覽, 編 印, 及 相 關 之 權 利, 不 另 行 通 知 及 致 酬 5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在 2016 年 11 月 20 日 前 寄 到 : 香 港 郵 政 總 局 郵 政 信 箱 11272 號 封 面 注 明 [ 燕 橋 中 港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促 進 會 校 園 拔 萃 盃 秘 書 處 收 ] 6 如 要 求 主 辦 方 退 回 作 品, 必 須 要 有 填 好 回 郵 地 址 和 貼 足 郵 票 的 空 白 信 封 否 則, 主 辦 機 構 將 按 參 賽 作 品 不 用 退 回 處 理 7 作 品 在 參 賽 或 退 還 郵 寄 途 中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大 賽 主 辦 方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十 四 其 它 規 則 1 比 賽 依 照 年 齡 及 所 讀 學 校 年 級 分 組, 不 得 降 級 虛 報 組 別 ; 參 賽 者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必 須 如 實 填 寫, 否 則 會 被 取 消 資 格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只 會 作 爲 比 賽 之 用 2 參 賽 者 未 能 在 指 定 的 日 期 參 賽, 作 棄 權 處 理 所 有 費 用 概 不 退 回 3 鑒 于 比 賽 章 程 公 布 時 間, 與 正 試 比 賽 尚 有 時 距,, 若 內 容 有 更 改, 將 會 在 本 會 網 站 上 刊 出 最 新 修 訂 內 容 本 會 有 權 修 改 已 公 布 的 比 賽 章 程, 一 切 資 料 以 本 會 網 頁 內 之 最 新 公 布 爲 准 請 時 刻 留 意 本 會 網 址 以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及 相 關 信 息 4 本 會 有 權 因 應 參 賽 情 況 作 出 相 應 安 排 及 改 動 5 本 會 有 權 拒 絕 或 終 止 不 符 合 參 賽 資 格 或 違 規 者 參 賽 6 本 會 有 權 修 改 參 賽 者 的 出 場 次 序 和 時 間, 參 賽 者 不 得 異 議 7 本 會 有 權 修 改 獎 品 內 容 和 評 委 團 隊, 如 有 任 何 改 變,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8 所 有 在 場 人 士 需 小 心 看 管 個 人 財 物,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如 有 任 何 遺 失 或 安 全 事 故, 賽 事 委 員 會 均 不 會 負 責 9 所 有 未 有 付 款, 附 上 期 票, 資 料 錯 誤 或 未 完 全 填 妥 報 名 表 格, 均 不 獲 處 理 10 本 會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及 解 釋 權, 任 何 只 針 對 評 分 和 獎 項 之 投 訴 將 不 予 受 理 11 如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建 議, 請 在 比 賽 結 束 後, 以 書 面 形 式 表 達, 幷 附 上 個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和 地 址, 以 便 跟 進 本 會 不 會 處 理 任 何 匿 名 信 件 歡 迎 家 長 老 師 和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提 出 建 議, 本 會 一 定 會 認 真 討 論 和 跟 進 12 本 會 有 權 將 比 賽 及 頒 獎 現 場 收 集 的 參 賽 者 的 比 賽 和 領 獎 相 片 在 本 會 網 站 和 宣 傳 單 上 刊 登, 作 爲 比 賽 頒 獎 花 絮 之 資 料 用 13 本 會 保 留 修 改 是 次 比 賽 內 容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幷 對 此 次 比 賽 之 規 則 擁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最 後 一 行, 此 章 程 內 容 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