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24 次 會 議 考 選 部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壹 考 選 行 政 本 部 101 年 邀 請 各 國 學 者 到 部 演 講 辦 理 情 形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本 部 為 精 進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參 採 各 國 辦 理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模 式 與 經 驗, 於 去 (101) 年 分 別 邀 請 法 國 韓 國 中 國 大 陸 及 具 美 國 執 業 律 師 經 驗 之 學 者 專 家 到 部 舉 行 專 題 演 講, 介 紹 各 國 考 試 制 度, 歷 次 演 講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一 法 國 傑 哈. 馬 庫 (Gérard Marcou) 教 授 演 講 法 國 公 務 員 考 選 制 度 馬 庫 教 授 為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公 法 學 教 授, 除 擔 任 歐 洲 地 方 行 政 研 究 集 團 主 任 外, 亦 為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入 學 考 試 先 修 班 主 任, 對 法 國 公 務 員 考 試 制 度 有 非 常 深 入 的 了 解, 其 演 講 重 點 如 下 : ( 一 ) 辦 理 考 試 機 關 及 辦 理 依 據 : 中 央 由 公 務 行 政 及 公 務 員 總 局 負 責 辦 理, 地 方 則 由 內 政 部 下 屬 之 地 方 人 員 行 政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法 國 公 務 員 考 試 種 類 甚 多, 有 關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方 式 等 均 以 法 規 命 令 定 之, 並 刊 載 於 政 府 公 報 ( 二 ) 考 試 種 類 : 法 國 公 務 員 制 度 係 以 考 試 用 人 為 主, 契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臨 時 性 人 力 為 輔, 契 約 聘 僱 人 員 在 中 央 行 政 人 員 中 約 占 16 %, 在 地 方 行 政 人 員 約 占 20%, 臨 時 性 人 力 之 任 用 則 為 短 暫 性 質 且 位 階 較 低 之 人 員 另 有 針 對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人 員 具 專 業 證 照 人 員 及 政 府 機 關 長 期 聘 僱 人 員 之 例 外 公 務 員 考 試 制 度,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人 員 考 試 為 資 格 考, 具 專 業 證 照 人 員 則 採 口 試, 聘 僱 人 員 之 考 試 係 偶 爾 舉 行, 程 序 亦 較 簡 單 ( 三 ) 以 面 試 進 用 具 專 技 證 照 人 員 之 考 試 :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如 須 任 用 工 程 師 化 學 家 建 築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會 針 對 具 有 此 類 專 技 證 照 之 人 員 進 行 考 試, 其 程 序 較 為 簡 單, 應 考 人 只 須 準 備 相 關 證 照 及 學 經 歷 證 件, 由 獨 立 之 考 試 委 員 會 進 行 面 試 ( 四 ) 報 名 方 式 : 法 國 公 務 員 考 試 免 收 報 名 費 用, 並 以 紙 本 與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雙 軌 並 行 ( 五 ) 考 試 方 式 : 法 國 主 要 之 公 務 員 考 試 制 度, 無 性 別 及 年 齡 之 限 1
制, 採 筆 試 及 口 試, 筆 試 通 過 者 才 能 進 入 口 試 階 段 筆 試 由 獨 立 之 考 試 委 員 會 進 行 閱 卷, 試 卷 一 律 彌 封 ; 口 試 則 由 同 批 閱 卷 委 員 進 行 口 試, 並 依 考 試 成 績 高 低 之 先 後 順 序 任 命 公 務 員 ( 六 ) 閱 卷 程 序 : 法 國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閱 卷 方 式, 係 由 閱 卷 委 員 帶 回 家 中 審 閱, 試 卷 一 律 彌 封, 每 份 試 卷 皆 評 閱 兩 次, 如 評 閱 成 績 差 異 太 大 時, 由 考 試 主 任 委 員 與 兩 位 閱 卷 委 員 評 議 討 論, 以 求 真 實 公 正 之 分 數 ( 七 ) 其 他 規 定 : 法 國 公 務 員 考 試, 不 公 布 命 題 大 綱 及 標 準 答 案, 但 會 公 布 歷 次 考 試 之 考 古 題, 另 不 允 許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提 出 質 疑, 也 不 提 供 複 查 成 績 之 服 務 二 韓 國 申 有 哲 教 授 演 講 韓 國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介 紹 申 教 授 為 韓 國 忠 南 大 學 法 律 科 學 研 究 所 之 法 學 教 授, 曾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台 灣 兩 岸 法 學 發 展 進 行 研 究, 其 演 講 重 點 如 下 : ( 一 ) 辦 理 機 關 : 韓 國 國 家 級 或 地 方 級 的 公 務 員, 大 部 分 屬 行 政 公 務 員, 由 行 政 安 全 部 管 轄, 下 設 辦 理 考 試 科 管 理 公 務 員 考 試 制 度, 並 設 有 國 家 考 試 中 心, 負 責 所 有 國 家 考 試 ( 二 ) 考 試 種 類 : 公 務 員 考 試, 主 要 分 為 一 般 職 公 務 員 機 能 職 公 務 員 ( 具 特 殊 能 力 者 ) 及 外 務 職 公 務 員 ( 具 特 別 資 歷 者 ) 三 種 ( 三 ) 報 名 方 式 : 韓 國 國 家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機 構 為 網 路 考 試 中 心, 應 考 人 須 成 為 該 中 心 會 員, 並 依 程 序 辦 理 報 名, 需 上 傳 照 片, 但 不 需 繳 交 學 歷 證 書 身 分 證 等 相 關 證 件 ( 四 ) 應 考 資 格 : 具 大 韓 民 國 國 籍 的 人 才 可 報 名 公 務 員 考 試, 其 中 公 開 競 爭 之 7 級 及 9 級 考 試 已 廢 除 學 歷 條 件 和 年 齡 上 限, 但 仍 設 有 年 齡 下 限,9 級 公 務 員 考 試 ( 相 當 於 我 國 初 等 考 試 ) 需 滿 18 歲,7 級 公 務 員 考 試 ( 相 當 於 我 國 普 通 考 試 ) 需 滿 20 歲, 另 有 不 得 應 考 之 消 極 條 件, 例 如 犯 罪 前 科 精 神 疾 患 等 地 方 級 公 務 員, 必 須 為 該 地 之 居 民 方 可 報 考 ( 五 ) 應 試 科 目 :5 級 公 務 員 考 試 ( 相 當 於 我 國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 為 二 階 段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為 選 擇 題, 第 二 階 段 為 申 論 題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包 括 公 務 員 資 格 適 性 測 驗 英 文 韓 國 歷 史 等, 但 英 2
文 和 韓 國 歷 史 如 通 過 特 定 考 試 機 構 的 考 試 即 可 免 試, 例 如 托 福 托 益 一 定 分 數 以 上 可 免 試 英 文 公 務 員 適 性 測 驗 分 為 語 言 能 力 分 析 資 料 能 力 判 斷 情 況 能 力 等 三 科,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有 必 考 科 目 和 選 試 科 目, 必 考 科 目 四 科, 選 試 科 目 一 科 自 2013 年 起,7 級 及 9 級 公 務 員 考 試 共 同 科 目 為 英 文 韓 文 韓 國 史, 其 他 應 試 科 目 為 選 試 科 目 ( 六 ) 閱 卷 程 序 : 測 驗 題 採 電 腦 閱 卷, 申 論 題 一 般 係 洽 借 飯 店 場 地 進 行 閱 卷, 閱 卷 委 員 吃 住 都 在 閱 卷 處 所, 完 全 不 能 對 外 聯 繫, 過 去 曾 採 讓 閱 卷 委 員 在 家 閱 卷, 但 曾 發 生 外 流 事 件, 因 此 目 前 一 律 採 集 中 評 閱, 由 三 位 閱 卷 委 員 依 據 評 分 基 準 表 評 閱 試 卷 之 影 本, 平 均 後 即 為 應 考 人 之 分 數 閱 卷 期 間 通 常 為 一 至 兩 週 ( 七 ) 其 他 規 定 : 考 畢 當 日 會 公 布 考 試 試 題 和 測 驗 題 答 案, 但 申 論 題 或 簡 答 題 只 公 布 試 題 應 考 人 可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五 日 內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不 公 布 命 題 大 綱 命 題 範 圍 及 參 考 用 書 三 遼 寧 大 學 顧 愛 華 教 授 演 講 大 陸 地 區 公 務 員 之 面 試 作 業 顧 教 授 對 大 陸 公 務 員 制 度, 尤 其 考 選 制 度 方 面 有 深 入 之 研 究, 並 常 受 邀 擔 任 公 務 員 考 試 命 題 及 口 試 委 員, 其 演 講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法 令 依 據 : 大 陸 地 區 自 2005 年 起 訂 定 公 務 員 法, 將 公 務 員 考 試 方 式 法 定 化, 包 括 筆 試 及 面 試 ( 二 ) 面 試 含 義 : 面 試 指 在 特 定 的 場 合 下, 面 試 委 員 與 應 考 人 直 接 見 面, 由 面 試 委 員 當 場 提 問 應 考 人 用 口 頭 方 式 回 答 問 題, 面 試 委 員 通 過 提 問 觀 察 等 來 考 察 應 考 人 之 素 質 與 擬 錄 用 崗 位 要 求 是 否 適 應 之 考 試 方 法 ( 三 ) 命 題 方 式 : 面 試 題 目 之 命 題 方 式 包 括 組 織 專 家 命 題 在 各 省 買 題 及 責 成 某 省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部 門 命 題 等 三 種 方 式 ( 四 ) 面 試 類 型 : 普 通 面 談 面 試 法 無 領 導 小 組 討 論 面 試 法 情 景 ( 境 ) 模 擬 面 試 法 演 講 面 試 法 實 際 操 作 法 結 構 化 面 試 法 ( 五 ) 結 構 化 面 試 測 試 要 素 : 1. 舉 止 儀 表 : 考 察 體 格 外 貌 穿 著 舉 止 以 及 精 神 狀 態 2. 語 言 表 達 : 語 言 表 述 要 準 確 簡 潔 流 暢 3
3. 應 變 能 力 : 反 應 敏 捷, 處 理 方 法 得 當 4. 人 際 交 往 意 識 與 技 巧 : 妥 善 處 理 人 際 關 係 5. 計 畫 組 織 協 調 能 力 : 組 織 周 密 性 條 理 性 及 合 作 意 識 6. 分 析 綜 合 能 力 : 全 面 系 統 深 入 ; 觀 點 正 確 說 理 透 徹 ( 六 ) 結 構 化 面 試 程 序 : 1. 面 試 組 織 者 宣 布 考 試 規 定 2. 引 導 員 將 應 考 人 帶 入 考 場 3. 主 考 官 發 問, 主 輔 考 官 根 據 應 考 人 答 題 情 況 打 分 4. 當 場 計 算 分 數 ( 去 除 最 高 分 和 最 低 分 加 總 平 均 後 分 數 為 應 考 人 最 後 分 數 ), 當 場 宣 布 面 試 成 績 5. 為 確 保 面 試 的 公 正 公 平, 可 視 需 要 選 擇 2 名 監 督 員 6. 全 場 考 試 結 束 後 始 允 許 應 考 人 離 開 ( 七 ) 其 他 規 定 : 面 試 考 官 須 經 培 訓 認 證, 面 試 考 場 為 國 家 標 準 化 考 場, 訂 有 錄 音 及 錄 影 條 件, 面 試 進 行 時 須 進 行 錄 音 及 錄 影 四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莫 于 川 教 授 演 講 大 陸 公 務 員 考 試 與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莫 教 授 係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憲 政 與 行 政 法 治 研 究 中 心 執 行 主 任, 主 要 從 事 行 政 法 學 與 憲 法 學 之 教 學 科 研 工 作, 其 演 講 重 點 如 下 : ( 一 ) 公 務 員 考 試 制 度 : 1. 考 試 種 類 : 大 陸 公 務 員 考 試 分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及 地 方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兩 者 分 別 進 行 2. 考 試 方 式 : 公 務 員 考 試 採 筆 試 及 面 試, 筆 試 之 公 共 科 目 包 含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 客 觀 題 ) 和 論 文 ( 主 觀 題 ) 面 試 ( 口 試 ) 包 括 形 象 問 題 言 辭 問 題 等 口 試 委 員 除 組 織 人 事 部 門 及 用 人 單 位 人 員 外, 也 包 括 公 正 的 外 界 人 士, 譬 如 大 學 教 授 有 名 的 士 紳, 共 同 組 成 專 業 委 員 會 進 行 口 試 ( 二 )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 1. 考 試 性 質 :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其 性 質 為 針 對 司 法 官 的 職 業 資 格 考 試, 自 2001 年 10 月 30 日 大 陸 通 過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包 含 律 師 法 官 檢 察 官 公 證 員 等 四 種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考 4
試 2. 辦 理 機 構 : 包 括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司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中 心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協 調 委 員 會 另 設 有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命 題 委 員 會, 係 依 據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題 庫 建 設 和 命 題 工 作 之 需 要,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參 加, 以 研 究 和 承 擔 國 家 考 試 命 題 爲 主 要 職 責 和 任 務 而 建 立 的 非 常 設 機 構 命 題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人 員 為 法 學 院 校 科 研 單 位 法 律 實 務 部 門 等 單 位 推 薦, 並 經 審 核 確 定 者 命 題 委 員 會 下 設 五 個 專 業 委 員 會, 分 別 按 不 同 之 學 科 群 研 究 命 題 3. 應 考 資 格 : 除 具 有 本 國 國 籍 及 擁 護 憲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外, 並 須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 (1)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爲 能 力 (2) 具 有 高 等 院 校 法 律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 或 高 等 院 校 其 他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3) 品 行 良 好 4. 考 試 時 間 : 從 2002 年 起,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現 在 司 法 考 試 已 固 定 在 每 年 9 月 第 三 周 之 周 六 周 日 舉 行 具 體 考 試 時 間 在 舉 行 考 試 3 個 月 前 公 布, 考 試 由 司 法 部 負 責 實 施, 採 用 閉 卷 筆 試 之 方 式 考 試 分 為 4 科 應 試 科 目, 第 1 科 至 第 3 科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3 小 時, 第 4 科 考 試 時 間 為 3.5 小 時 5. 應 試 科 目 : 每 科 總 分 為 150 分,4 科 應 試 科 目 總 分 為 600 分 應 試 科 目 一 ( 綜 合 知 識 ) 應 試 科 目 二 ( 刑 事 與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 應 試 科 目 三 ( 民 商 事 法 律 制 度 ), 均 為 選 擇 式 試 題 ; 應 試 科 目 四 為 筆 答 式 實 例 ( 案 例 ) 分 析 試 題 ( 含 法 律 文 書 寫 作 ) 6. 命 題 成 績 與 資 格 授 予 :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為 全 國 統 一 命 題, 命 題 範 圍 以 司 法 部 制 定 公 布 之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大 綱 為 準, 採 用 閉 卷 之 方 式, 實 行 全 國 統 一 評 卷, 成 績 由 司 法 部 公 布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每 年 度 通 過 數 額 及 合 格 分 數 線 由 司 法 部 商 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確 定 後 公 布 通 過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之 人 員, 由 司 法 部 頒 發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五 帥 以 仁 律 師 演 講 美 國 政 府 律 師 制 度 5
為 了 解 國 外 相 關 之 政 府 律 師 制 度, 特 邀 請 具 美 國 ( 加 州 ) 律 師 執 業 經 驗 並 於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之 帥 以 仁 律 師, 介 紹 美 國 政 府 律 師 制 度, 俾 供 研 議 於 政 府 機 關 設 置 公 職 律 師 之 參 考, 其 演 講 重 點 如 下 : ( 一 )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性 質 :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乃 資 格 考 試, 無 錄 取 名 額 之 限 制, 律 師 之 就 業 情 形 係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 二 ) 美 國 政 府 律 師 : 聯 邦 政 府 ( 包 括 白 宮 及 各 行 政 部 會 機 關 政 府 公 司 獨 立 機 關 及 軍 事 部 門 等 ) 均 有 僱 用 政 府 律 師 2011 年 3 月 份 聯 邦 政 府 僱 有 約 35,700 名 政 府 律 師 聯 邦 法 院 及 國 會 所 僱 用 政 府 律 師 人 數 相 對 較 少 ( 三 ) 美 國 政 府 律 師 資 格 取 得 之 條 件 及 途 徑 : 1. 具 有 律 師 資 格 2. 有 良 好 的 品 格 3. 僅 極 少 數 最 高 階 政 府 律 師 或 由 總 統 郡 市 首 長 提 名 經 聯 邦 參 議 院 或 郡 市 議 會 通 過 聘 用 之, 少 數 由 人 民 選 舉 產 生 其 他 政 府 律 師 之 考 選, 由 有 需 求 之 政 府 機 關 依 法 自 行 為 之 申 請 人 需 具 備 招 聘 政 府 律 師 之 機 關 所 需 之 學 經 歷 及 特 殊 才 能, 並 通 過 面 試 者 ( 極 少 數 情 形 需 要 考 試 ) ( 四 ) 美 國 政 府 律 師 工 作 內 容 : 1. 協 助 草 擬 法 案 2. 協 助 編 寫 新 頒 布 法 律 之 施 行 細 則 3. 適 用 及 執 行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時 作 解 釋 以 求 合 憲 合 法 及 合 理 4. 協 助 修 改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5. 提 供 政 府 首 長 及 各 級 職 員 之 法 律 諮 詢 工 作, 並 提 出 法 律 意 見 書 以 供 遵 行 6. 參 與 各 種 重 要 會 議,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7. 參 與 重 要 契 約 談 判 及 草 擬 各 種 契 約 8. 代 表 政 府 出 庭 訴 訟 9. 協 助 政 府 政 策 之 擬 訂 10. 監 督 政 府 機 關 之 行 政 作 為 是 否 符 合 實 體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 依 法 6
行 政 ), 並 有 義 務 報 告 官 員 之 違 法 行 為 ( 五 ) 美 國 政 府 律 師 之 專 業 性 及 獨 立 性 : 1. 人 力 素 質 高, 專 業 能 力 經 驗 及 專 長 符 合 特 定 政 府 律 師 業 務 之 需 要 2. 政 府 律 師 考 試 及 甄 選 方 式 非 常 靈 活, 容 易 找 到 適 當 人 選 3. 根 據 法 律 專 業 獨 立 思 考 4. 草 擬 解 釋 執 行 法 律 乃 根 據 憲 法 及 法 律 之 規 定 及 精 神 以 達 公 共 利 益 為 依 歸, 不 受 黨 派 政 治, 民 粹 壓 力 及 政 府 首 長 意 志 之 干 涉 貳 考 試 動 態 一 辦 理 102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語 言 治 療 師 考 試 入 闈 製 題 工 作 本 考 試 定 於 2 月 2 日 至 4 日 分 別 在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等 3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總 計 應 考 20,995 人, 題 務 組 工 作 人 員 業 於 1 月 24 日 上 午 在 本 部 第 一 試 務 大 樓 7 樓 闈 場 入 闈, 由 林 典 試 委 員 長 雅 鋒 主 持 闈 務 會 議, 在 尹 監 試 委 員 祚 芊 監 視 下, 辦 理 本 考 試 各 科 目 試 題 之 繕 校 印 製 及 裝 封 等 工 作 二 舉 行 102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102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 舊 案 補 考 ) 本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等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業 於 1 月 26 日 至 27 日 分 別 在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等 4 考 區 (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於 1 月 28 日 至 29 日 在 臺 北 考 區 ) 舉 行 電 腦 化 測 驗 竣 事, 由 張 典 試 委 員 長 明 珠 陳 典 試 委 員 皎 眉 歐 典 試 委 員 育 誠 詹 典 試 委 員 中 原 主 持, 趙 監 試 委 員 榮 耀 洪 監 試 委 員 昭 男 劉 監 試 委 員 玉 山 錢 林 監 試 委 員 慧 君 7
監 試, 總 計 應 考 4,916 人, 到 考 人, 到 考 率 %, 預 定 3 月 27 日 榜 示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