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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104 年 度 新 進 行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公 告

目 錄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104 年 度 新 進 行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壹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2 貳 甄 試 方 式... 3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3 肆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4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5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7 柒 測 驗 結 果... 8 捌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複 查... 8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9 拾 福 利 待 遇... 10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0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104 年 度 新 進 行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09:00 至 104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18:00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查 詢 104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一 )09:00 請 至 網 頁 登 入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第 一 試 : 筆 試 第 二 試 : 面 試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僅 設 台 中 考 區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104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18: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09:00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9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8:00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查 詢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09:00 104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9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甄 試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應 考 人 可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登 入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登 入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以 掛 號 寄 發 並 輔 以 簡 訊 通 知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 僅 設 台 中 考 區 2.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攜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甄 試 結 果, 後 續 將 由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通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0 頁

壹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甄 試 總 計 錄 取 33 名, 有 關 各 類 別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表 : 甄 試 類 組 一 般 行 員 一 般 行 員 ( 法 務 組 )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台 ( 新 ) 北 地 區 (H3801) 桃 竹 地 區 (H3802) 中 彰 地 區 (H3803) 台 南 高 雄 地 區 (H3804) 中 彰 地 區 (H3805) 錄 取 名 額 面 試 名 額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2 6 2 6 25 75 2 6 2 6 註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1. 共 同 科 目 文 章 改 寫 短 文 寫 作 各 1 篇 非 選 擇 題 2. 綜 合 科 目 會 計 學 概 要 貨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票 據 法 概 要 金 融 時 事 選 擇 題 1. 共 同 科 目 文 章 改 寫 短 文 寫 作 各 1 篇 非 選 擇 題 2. 綜 合 科 目 票 據 法 銀 行 法 民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金 融 時 事 選 擇 題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2. 上 列 資 格 條 件 限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以 前 取 得 3. 本 項 甄 試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4. 如 具 下 列 身 分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甄 試 : (1)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2)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監 察 人 副 總 經 理 之 配 偶 及 二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3)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員 工 之 配 偶 及 二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第 2 頁, 共 10 頁

貳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分 以 下 兩 階 段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及 綜 合 科 目 二 第 二 試 ( 面 試 ): 依 各 類 組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依 指 定 名 額,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9:00 起 至 7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18:00 截 止,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 二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維 護 應 試 權 益 ( 三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甄 試 類 組 代 碼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信 用 卡 繳 費 者, 以 刷 退 方 式 辦 理 ;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甄 試 類 別 ( 四 )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至 甄 試 專 區 訂 單 查 詢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而 得 ) 2.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可 於 甄 試 專 區 訂 單 查 詢 點 選 訂 單 編 號 後 查 詢, 請 於 繳 款 期 限 前 完 成 轉 帳, 相 關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第 3 頁, 共 10 頁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15:3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相 關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017-0309) (3) 帳 號 :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4.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肆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4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題 型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08:40 08:50~09:50 非 選 擇 題 第 二 節 綜 合 科 目 10:20 10:30~12:00 選 擇 題 ( 二 ) 測 驗 地 點 : 僅 設 台 中 考 區, 請 於 104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位 置, 並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三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面 試 ):104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9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僅 設 台 中 考 區,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資 格 者, 請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第 二 試 ( 面 試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相 關 表 單 第 4 頁, 共 10 頁

( 二 ) 應 攜 帶 證 件 及 資 料 : 第 二 試 ( 面 試 )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並 應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以 A4 格 式 提 供,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限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以 前 取 得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訂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5.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應 考 人 可 自 行 提 供 相 關 經 驗 證 明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註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有 上 開 情 事 者, 除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應 保 全 證 據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除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 卷 )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第 5 頁, 共 10 頁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請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第 6 頁, 共 10 頁

7.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8.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4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如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請 於 104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面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報 到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凡 逾 指 定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請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第 二 試 相 關 資 訊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共 同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綜 合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3.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綜 合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5. 筆 試 有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並 依 下 列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第 7 頁, 共 10 頁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0% 2.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0%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各 甄 試 類 組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或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1) 綜 合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柒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甄 試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以 答 案 卡 ( 卷 ) 面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捌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複 查 一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8:00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手 續 2.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確 認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將 自 動 作 廢 第 8 頁, 共 10 頁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資 料 三 未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試 類 組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資 格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原 已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筆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錄 取 人 員 自 榜 示 日 起 3 個 月 內, 由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主 動 依 序 通 知 進 用,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 通 知 不 到 者 亦 同 ) 進 用 後 先 行 試 用 6 個 月, 考 核 合 格 始 為 正 式 行 員, 不 合 格 者 則 辦 理 預 告 資 遣 二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未 提 出 繳 驗 者, 即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三 ) 體 格 檢 查 表 (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人 員 於 進 用 通 知 後, 請 依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提 供 三 信 銀 行 勞 工 一 般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表, 赴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 請 至 勞 動 部 網 站 查 詢 ) 體 檢 三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犯 內 亂 外 患 貪 污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三 ) 判 處 徒 刑 在 刑 期 內 者 ( 包 括 緩 刑 及 假 釋 ) ( 四 ) 宣 告 破 產 尚 未 復 權 或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五 ) 在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借 款 或 保 證 借 款 逾 期 尚 未 清 償 者 ( 六 ) 虧 短 公 款 或 因 贓 私 而 受 處 罰 有 案 者 ( 七 ) 曾 犯 詐 欺 背 信 判 刑 有 案 者 ( 八 ) 受 拒 絕 往 來 處 分 尚 未 解 除 者 ( 九 ) 曾 在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受 懲 戒 免 職 處 分 或 因 曠 職 被 辭 退 者 ( 十 ) 曾 受 主 管 機 關 解 職 或 金 融 機 構 免 職 者 通 緝 有 案 未 撤 銷 結 案 者 第 9 頁, 共 10 頁

拾 福 利 待 遇 一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行 員 目 前 享 有 各 類 獎 金 ( 含 三 節 獎 金 個 人 考 績 及 團 體 績 效 獎 金, 視 公 司 年 度 財 務 狀 況 發 給 ) 員 工 分 紅 員 工 優 惠 存 款 員 工 貸 款 員 工 團 體 保 險 退 休 金 等 福 利 二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專 科 大 學 學 歷 以 初 級 辦 事 員 任 用 ( 薪 額 約 新 台 幣 31,000 元 外 加 每 月 最 高 1,800 元 之 午 膳 費 ); 研 究 所 學 歷 以 中 級 辦 事 員 任 用 ( 薪 額 約 新 台 幣 36,000 元 外 加 每 月 最 高 1,800 元 之 午 膳 費 ) 試 用 期 間 薪 資 以 九 折 計 薪,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日 起 正 式 僱 用 並 恢 復 全 薪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104 年 度 新 進 行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及 告 知 應 徵 者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聲 明 事 項 及 保 存 期 限 一 年, 與 查 閱 請 求 複 製 本 更 正 資 料 要 求 停 止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權 利 行 使 方 式 連 絡 方 式 詳 網 址 所 載 二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如 未 提 供 或 補 正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以 識 別 身 分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甄 試 資 格 三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巨 變,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四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試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0 頁, 共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