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至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 週 一 二 四 08:30-16:00 / 週 三 五 08:30-12:00 面 試 參 考 試 題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筆 試 及 面 試 試 場 公 告 105 年 8 月 10 日 ( 三 ) 17:00 前 筆 試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09:00 至 12:00 面 試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13:30 至 17:00 放 榜 正 取 生 報 到 新 生 說 明 會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 17:00 前 105 年 8 月 22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12:00 請 務 必 親 自 報 到, 未 能 親 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105 年 8 月 22 日 ( 一 )14:00 請 務 必 參 加, 未 能 親 自 參 加 新 生 說 明 會 者 視 同 棄 權 105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前 備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1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5 年 5 月 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50053824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 含 在 職 專 班 ) 各 系 所 學 程 之 學 生 ( 四 技 生 得 於 二 年 級 開 始 修 讀 ), 於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時 具 有 本 校 學 籍, 且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項 條 件 任 一 款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二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大 學 部 各 學 制 一 般 學 生 : 2. 學 業 成 績 :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或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除 外 ) ( 二 ) 研 究 生 : 2. 學 業 成 績 : 前 一 學 期 研 究 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75( 含 ) 以 上 或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3. 復 學 者, 以 其 休 學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之 ( 三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級 正 式 錦 標 賽 且 獲 教 育 部 核 予 甄 審 免 試 入 學 之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 1. 大 學 部 學 生 : (1) 操 行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2) 學 業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達 68 分 ( 含 ) 以 上 或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2. 研 究 生 : 六 十 五 者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除 外 ) (1) 操 行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2) 學 業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研 究 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73( 含 ) 以 上 或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 一 ) 二 技 新 生 與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於 原 校 畢 業 總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者, 始 可 參 加 甄 試 2
叁 招 收 人 數 本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招 收 2 班 共 58 名 師 資 生, 外 加 每 班 最 多 3 名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肆 修 習 年 限 及 學 分 數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要 求 總 學 分 數 26 學 分, 必 修 學 分 數 18 學 分 及 選 修 學 分 數 8 學 分, 相 關 修 習 之 規 定 如 下 : 一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2 學 分 ( 全 學 期 至 校 外 實 習 者 除 外 ), 最 多 8 學 分 ( 選 修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3 學 分 者, 得 修 習 9 學 分 ), 延 畢 生 除 外 二 應 先 修 習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至 少 8 學 分 ( 含 ) 以 上, 次 學 年 方 可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 須 先 修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後 修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三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之 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得 列 入 選 修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數 計 算 四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名 稱 若 與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相 同 或 相 似, 僅 能 擇 一 採 計,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學 分 五 本 校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包 括 至 中 等 學 校 實 地 學 習 至 少 54 小 時 ( 實 地 學 習 內 容 包 含 學 校 見 習 試 敎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 經 本 校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完 成 相 關 規 定 後, 方 可 申 請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六 曾 在 他 校 以 師 資 生 身 分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者, 可 於 錄 取 後 依 本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抵 免 伍 修 習 費 用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須 另 繳 學 分 費, 其 費 用 依 本 校 公 告 工 學 院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計 算 陸 報 名 方 式 一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至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 週 一 二 四 08:30-16:00 / 週 三 五 08:30-12:00 二 報 名 地 點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樓 2 樓 11-0201) 三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 凡 家 境 清 寒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 須 檢 具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四 報 名 手 續 : ( 一 ) 請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報 名 表 ( 二 ) 填 妥 報 名 表 至 各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 三 )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資 格 審 查 文 件 ( 成 績 單 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含 註 冊 收 據 或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辦 妥 之 證 明 ) ( 四 ) 繳 交 報 名 費 800 元 ( 五 ) 領 取 准 考 證 3
柒 甄 試 程 序 一 筆 試 ( 一 ) 筆 試 時 間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09:00 至 12:00 ( 二 ) 筆 試 內 容 與 配 分 比 重 : 國 語 文 ( 選 擇 題 75%, 作 文 25%) 佔 總 分 40%; 教 育 理 念 與 時 事 ( 選 擇 題 75%; 申 論 題 25%) 佔 總 分 60% ( 三 ) 注 意 事 項 : 應 考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無 准 考 證 者 不 准 應 考 ( 四 ) 筆 試 請 參 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歷 屆 考 題 之 命 題 方 式 及 內 容 二 面 試 ( 一 ) 面 試 時 間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13:30 至 18:00 ( 二 ) 面 試 內 容 : 教 育 理 念 與 價 值 觀 未 來 規 劃 履 歷 及 讀 書 計 畫 ( 三 ) 注 意 事 項 : 應 考 時 務 必 攜 帶 2 份 履 歷 及 讀 書 計 畫 ( 無 規 定 格 式 ), 未 攜 帶 者 不 准 應 考 ( 四 ) 筆 試 及 面 試 地 點 :105 年 8 月 10 日 ( 三 ) 17:00 前 公 佈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首 頁 ( 五 ) 面 試 參 考 試 題 將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公 佈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首 頁 三 備 註 ( 一 ) 為 培 育 具 有 傑 出 技 藝 之 教 師,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級 正 式 錦 標 賽 且 獲 教 育 部 核 予 甄 審 免 試 入 學 ( 此 項 資 格 須 檢 附 證 明, 並 由 系 所 初 審 ), 可 不 考 筆 試, 直 接 參 加 面 試 ( 二 ) 考 試 當 日 如 遇 天 災 或 重 大 事 故, 其 措 施 ( 停 考 及 順 延 ) 將 公 佈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首 頁 捌 錄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一 總 成 績 以 筆 試 及 面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筆 試 占 60% 面 試 占 40%; 因 國 際 競 賽 而 取 得 甄 選 資 格 入 學 者, 面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100% 二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以 擇 優 錄 取 為 原 則 錄 取 順 序 依 甄 試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決 定 之 ; 最 後 一 名 總 分 相 同 時,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筆 試 成 績 仍 相 同, 以 筆 試 科 目 教 育 理 念 與 時 事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錄 取 名 單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於 中 心 網 頁 正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於 通 知 後 三 日 內 依 序 遞 補 三 因 國 際 競 賽 而 取 得 甄 選 資 格 入 學 者 採 面 試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面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名 額 依 全 體 錄 取 率 四 捨 五 入 之 比 率 ; 若 面 試 成 績 相 同,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 含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3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五 筆 試 或 面 試 成 績 如 有 任 一 項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六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玖 放 榜 暨 報 到 事 宜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 17:00 前 公 佈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二 報 到 日 期 : 正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12:00 整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完 成 報 到 事 宜, 當 日 14:00 召 開 新 生 說 明 會, 請 務 必 參 加 未 能 親 自 完 成 報 到 並 參 加 新 生 說 明 會 者 視 同 棄 權,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之 三 若 放 榜 或 報 到 當 日 遇 天 災 放 假, 放 榜 或 報 到 將 順 延, 順 延 之 日 期 將 公 佈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首 頁 拾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可 自 105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前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檢 附 委 託 書 ) 前 來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2) 二 檢 附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三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筆 試 成 績 及 口 試 成 績 登 錄 核 計 或 漏 閱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四 複 查 費 : 請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繳 交 新 台 幣 300 元 五 考 生 本 人 家 長 或 委 託 他 人 以 口 頭 或 電 話 查 問 方 式 複 查 成 績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拾 壹 其 他 規 定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認 定, 詳 細 附 表 請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課 程 資 訊 專 業 科 目 一 覽 表 內 下 載 ( 網 址 :http://cte.csu.edu.tw/) 欲 報 考 同 學 務 必 詳 閱 本 校 截 至 報 名 前 已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類 科, 以 確 定 日 後 擬 任 教 科 別 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5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學 號 1. 請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光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進 修 院 校 在 職 專 班 片 乙 張 於 此 欄 系 級 手 機 號 碼 研 究 所 二 技 四 技 系 ( 所 ) 最 高 學 歷 學 校 : 系 所 : 年 級 2 另 用 迴 紋 針 夾 上 同 式 照 片 乙 張, 背 面 書 寫 系 所 及 姓 名, 以 便 製 作 准 考 證 用. E-MAIL 原 住 民 籍 生 ( 請 附 證 明 ) 一 大 學 部 學 生 2. 學 業 成 績 :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或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除 外 ) 二 研 究 所 學 生 2. 學 業 成 績 : 前 一 學 期 研 究 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75( 含 ) 以 上 或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報 名 資 格 以 上 3. 復 學 者, 以 其 休 學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之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級 正 式 錦 標 賽 且 獲 教 育 部 核 予 甄 審 免 試 入 學 之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 附 證 明 文 件 ) 1. 大 學 部 :(1) 操 行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2) 學 業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達 68 分 ( 含 ) 以 上 或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者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除 外 ) 2. 研 究 生 :(1) 操 行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2) 學 業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研 究 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73( 含 ) 以 上 或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四 日 間 部 和 進 修 部 的 二 年 制 新 生 與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於 原 校 畢 業 總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者 ( 請 擇 一 勾 選 ) 擬 任 教 科 目 高 職 科 國 中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體 育 專 長 本 人 確 已 瞭 解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科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一 覽 表 之 規 定, 如 經 錄 取 修 習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將 依 規 定 修 滿 教 育 學 分 並 修 足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倘 因 未 按 規 定 修 足, 致 辦 理 教 師 初 檢 發 生 問 題 時, 願 自 行 負 責 本 人 同 意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基 於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之 目 的, 須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以 在 學 及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後, 作 為 學 籍 資 料 建 立 及 就 業 輔 導 用 本 人 得 以 下 列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請 求 查 閱 補 充 更 正 ; 請 求 提 供 複 製 本 ;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等 權 利, 請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電 話 :07-7358800 轉 6400 各 項 資 料 如 未 完 整 提 供, 將 無 法 完 成 學 籍 建 檔 作 業 報 考 人 簽 章 : 報 名 手 續 系 所 主 任 簽 章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擬 任 教 科 別 審 核 收 費 核 發 准 考 證 審 核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 項 符 合 須 申 請 修 習 輔 系 免 收 費 不 符 合 已 收 費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核 發 人 : 簽 章 審 核 人 : 依 本 校 專 門 科 目 一 覽 表 規 定 審 核 人 : 審 核 人 : 6
附 表 2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准 考 證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項 目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附 註 打 記 號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填 寫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留 存 )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准 考 證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項 目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附 註 打 記 號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填 寫 ( 學 生 留 存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