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辦 法 - 一 活 動 目 的 : 北 中 區 競 賽 南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是 第 一 個 以 技 職 師 生 為 主 之 全 國 性 創 業 競 賽, 整 合 各 技 職 院 校 產 學 合 作 育 成 資 源, 引 領 師 生 創 業 氛 圍, 鼓 勵 技 職 師 生 參 與 國 際 創 業 活 動, 與 國 際 化 接 軌, 進 一 步 建 立 國 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典 範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三 主 辦 單 位 : 北 區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中 區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南 區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四 共 同 主 辦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發 展 協 會 五 參 賽 區 域 : 北 區 : 台 北 縣 市 基 隆 市 桃 園 縣 市 新 竹 縣 市 宜 蘭 縣 市 花 蓮 縣 市 中 區 : 苗 栗 縣 市 台 中 縣 市 南 投 縣 市 彰 化 縣 市 雲 林 縣 市 嘉 義 縣 市 南 區 : 台 南 縣 市 高 雄 縣 市 屏 東 縣 市 台 東 縣 市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 此 為 分 區 參 考 原 則, 各 參 賽 團 隊 請 在 報 名 之 初 慎 選 團 隊 區 域, 將 以 參 賽 隊 伍 所 選 區 域 之 主 辦 單 位 為 隊 伍 參 賽 地 點 例 : 選 擇 北 區 的 團 隊, 競 賽 地 點 為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六 參 賽 資 格 : 1
此 競 賽 以 鼓 勵 學 生 創 業 為 原 則, 老 師 從 旁 協 助 輔 導, 藉 以 提 升 師 生 創 業 風 氣 : 1. 參 賽 對 象 包 含 全 國 技 職 校 院 各 科 系 在 學 學 生 ( 含 碩 博 生 及 98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 為 主, 鼓 勵 跨 校 跨 科 系 組 隊 參 賽 各 參 賽 隊 伍 可 有 1-2 位 指 導 老 師 ( 含 業 師 ) 協 助 參 賽 2. 參 賽 隊 伍 人 數 3~8 人, 得 與 大 學 院 校 各 科 系 在 學 學 生 共 同 參 賽, 但 團 隊 人 數 至 少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為 技 職 院 校 在 學 學 生 3. 參 賽 隊 伍 須 設 隊 長 1 名, 必 須 由 技 職 院 校 在 學 學 生 擔 任, 以 利 與 團 隊 聯 繫 4. 鼓 勵 已 獲 發 明 獎 創 新 獎 或 參 與 其 他 競 賽 活 動 獲 得 名 次 者 之 相 關 團 隊 報 名, 但 均 需 事 先 揭 露, 以 供 評 審 參 考 5. 參 賽 作 品 須 為 參 賽 隊 伍 自 行 創 作, 不 得 抄 襲 或 節 錄 其 他 任 何 已 發 表 或 未 發 表 之 概 念 創 意 及 作 品 如 有 任 何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相 關 權 利 糾 紛, 應 由 參 賽 隊 伍 自 行 負 責 七 競 賽 類 組 : 將 區 分 為 下 列 二 大 類 組 進 行 比 賽, 由 參 賽 團 隊 自 行 勾 選 參 選 組 別 : 科 技 類 組 ( 精 密 機 械 資 訊 軟 體 網 通 數 位 內 容 綠 能 光 電 生 技 醫 療 環 保 民 生 與 商 業 服 務 及 其 他 ) 人 文 類 組 ( 資 訊 軟 體 網 通 數 位 內 容 綠 能 生 技 醫 療 環 保 民 生 與 商 業 服 務 文 化 創 意 及 其 他 ) 八 評 選 與 頒 獎 : ( 一 ) 評 選 : 1. 評 選 方 式 : 共 分 為 二 階 段 - 初 審 及 決 審 初 審 : 由 參 賽 隊 伍 繳 交 之 創 業 計 畫 書 經 書 面 審 查, 選 出 科 技 組 及 人 文 組 各 選 出 至 多 15 組 晉 級 決 審 決 審 : 晉 級 決 賽 隊 伍 須 繳 交 簡 報 資 料, 並 向 評 審 團 進 行 簡 報 及 詢 答, 最 後 由 評 審 團 召 開 決 審 會 議 決 定 科 技 組 及 人 2
文 組 前 三 名 及 佳 作 名 次, 各 分 區 前 三 名 須 參 加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總 決 賽, 必 要 時 得 從 缺 2. 評 審 成 員 : 每 組 五 位 評 審 由 具 專 業 素 養 和 代 表 性 之 業 界 專 家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分 別 就 評 審 項 目 進 行 個 別 評 分 3. 評 選 標 準 - 合 計 100%: (1) 科 技 類 組 : 審 查 項 目 比 重 審 查 內 涵 審 查 重 點 面 對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產 品 本 身 的 創 產 品 創 新 30% 新 求 變 及 特 色 的 價 值 效 益, 將 能 為 產 創 新 理 念 品 帶 來 新 商 機, 並 為 影 響 產 品 市 場 競 獨 特 性 爭 之 要 素 新 創 價 值 技 術 利 基 15% 市 場 機 會 25% 事 業 精 神 10% 財 務 規 劃 10% 簡 報 技 巧 10% 產 業 價 值 鏈 上 開 發 出 獨 特 且 不 易 被 模 仿 或 取 代 的 技 術 產 品 本 身 之 創 新 特 色 雖 然 重 要, 但 其 創 新 特 色 也 需 要 符 合 市 場 之 需 求, 才 能 確 實 提 高 產 品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在 創 新 程 度 團 隊 表 現 與 資 源 運 用 上 具 有 突 破 與 完 整 的 事 業 計 畫, 並 展 現 出 具 體 可 見 之 經 濟 效 益 或 社 會 價 值 之 特 色 完 整 的 財 務 結 構 與 穩 定 的 財 務 表 現, 係 為 創 新 技 術 研 發 與 市 場 推 廣 營 運 之 支 持, 也 是 投 資 評 估 的 要 項 簡 報 能 力 與 評 審 提 問 問 題 之 解 決 能 力 智 財 保 護 專 利 認 證 市 場 價 值 市 場 潛 力 市 場 分 析 行 銷 策 略 管 理 團 隊 經 營 願 景 經 營 模 式 資 本 結 構 整 體 財 務 評 估 資 產 負 債 損 益 簡 報 內 容 應 答 能 力 (2) 人 文 類 組 : 審 查 項 目 比 重 審 查 內 涵 審 查 重 點 將 傳 統 文 化 的 知 識 或 技 術 適 度 融 入 創 新 理 念 創 新 設 計 30% 現 代 人 文 產 業, 而 產 生 獨 特 或 全 新 概 念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獨 特 性 競 爭 優 勢 創 意 利 基 15% 市 場 機 會 25% 事 業 精 神 10% 財 務 規 劃 10% 簡 報 技 巧 10% 在 產 品 的 造 型 功 能 或 服 務 上, 增 加 更 符 合 人 性 在 感 官 或 使 用 的 價 值, 或 有 其 獨 特 不 易 被 取 代 之 特 點 滿 足 客 戶 潛 在 的 需 求 以 創 造 全 新 的 生 活 型 態 與 方 式 在 創 新 程 度 團 隊 表 現 與 資 源 運 用 上 具 有 突 破 與 完 整 的 事 業 計 畫, 並 展 現 出 具 體 可 見 之 經 濟 效 益 或 社 會 價 值 之 特 色 完 整 的 財 務 結 構 與 穩 定 的 財 務 表 現, 係 為 創 新 技 術 研 發 與 市 場 推 廣 營 運 之 支 持, 也 是 投 資 評 估 的 要 項 簡 報 能 力 與 評 審 提 問 問 題 之 解 決 能 力 智 財 保 護 不 可 替 代 性 創 新 需 求 市 場 價 值 市 場 潛 力 市 場 分 析 行 銷 策 略 管 理 團 隊 經 營 願 景 經 營 模 式 資 本 結 構 整 體 財 務 評 估 資 產 負 債 損 益 簡 報 內 容 應 答 能 力 3
( 二 ) 頒 獎 : 各 區 主 辦 單 位 訂 於 決 審 當 天 舉 行 科 技 組 及 人 文 組 頒 獎 典 禮, 現 場 將 公 佈 獲 選 隊 伍 及 頒 發 獎 品 九 給 獎 辦 法 : 1. 科 技 組 及 人 文 組 優 勝 獎 品 : 第 一 名 :1 名, 獎 品 ( 約 等 值 新 台 幣 3 萬 元 ) 第 二 名 :1 名, 獎 品 ( 約 等 值 新 台 幣 2 萬 元 ) 第 三 名 :1 名, 獎 品 ( 約 等 值 新 台 幣 1 萬 元 ) 佳 作 :2 名, 獎 品 ( 約 等 值 新 台 幣 5 千 元 ) 團 隊 成 員 獎 狀 各 乙 紙 2. 本 次 各 區 競 賽 各 類 組 前 三 名 隊 伍 須 參 加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總 決 賽 3. 通 過 各 區 競 賽 之 獲 選 隊 伍, 均 可 向 各 區 域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業 師 諮 詢 或 創 業 輔 導 獎 項 之 評 定 及 頒 發 由 各 類 組 評 審 團 會 議 決 議 之, 必 要 時 得 以 從 缺 辦 理 所 有 獎 品 之 單 項 金 額 超 過 2 萬 元 者, 均 須 依 稅 法 規 定 扣 繳 所 得 稅 (10%) 未 依 規 定 全 程 參 與 者, 視 同 放 棄 競 賽 及 獲 獎 資 格 十 競 賽 時 程 : 競 賽 階 段 時 程 重 要 事 項 各 區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創 業 競 賽 說 明 會 參 賽 隊 伍 線 上 報 名 及 繳 交 創 業 計 畫 書 摘 要 表 98 年 12 月 -99 年 1 月 99 年 1 月 31 日 4 報 名 網 址 : 台 科 大 育 成 中 心 網 站 報 名 後, 繳 交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 團 隊 報 名 表 團 隊 通 訊 錄 作 品 未 抄 襲 切 結 書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 未 成 年 者 需 填 ) 智 慧 財 產 權 同 意 書 計 畫 書 封 面 及 摘 要 表
繳 交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 各 區 競 賽 創 業 計 畫 書 之 截 止 日 期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 各 區 競 賽 初 審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 各 區 競 賽 入 圍 決 審 通 知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 各 區 競 賽 繳 交 決 審 簡 報 檔 截 止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 各 區 競 賽 賽 決 審 及 頒 獎 典 禮 繳 交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總 決 賽 參 賽 隊 伍 簡 報 檔 截 止 全 國 性 技 職 院 校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總 決 賽 及 頒 獎 典 禮 99 年 2 月 23 日 前 北 區 :99 年 3 月 10 日 中 區 :99 年 3 月 9 日 南 區 :99 年 3 月 10 日 北 區 :99 年 3 月 12 日 中 區 :99 年 3 月 11 日 南 區 :99 年 3 月 12 日 北 區 :99 年 3 月 19 日 中 區 :99 年 3 月 19 日 南 區 :99 年 3 月 19 日 北 區 :99 年 3 月 26 日 中 區 :99 年 3 月 24 日 南 區 :99 年 3 月 25 日 99 年 4 月 10 日 99 年 4 月 22 日 文 件 紙 本 繳 交 至 各 區 主 辦 單 位 ; 電 子 檔 上 傳 至 ftp://140.118.16.103/ 各 區 各 隊 資 料 夾 計 畫 書 電 子 檔 案 上 傳 至 ftp://140.118.16.103/ 各 區 各 隊 資 料 夾 書 面 審 查 現 場 簡 報 與 詢 答 簡 報 電 子 檔 上 傳 至 ftp://140.118.16.103/ 總 決 賽 各 隊 資 料 夾 現 場 簡 報 與 詢 答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十 一 報 名 規 則 : 1. 報 名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2010 年 1 月 31 日 止 2. 團 隊 人 數 :3-8 人 且 至 少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為 技 職 院 校 在 學 學 生 3. 請 在 報 名 之 初 慎 選 團 隊 區 域, 將 以 參 賽 隊 伍 所 選 區 域 之 主 辦 單 位 為 隊 伍 參 賽 地 點 例 : 選 擇 北 區 的 團 隊, 競 賽 地 點 為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4. 若 在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未 達 3 人 或 參 賽 隊 員 所 含 技 職 校 院 在 學 學 生 5
人 數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之 團 隊, 即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報 名 方 式 : (1)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 http://www.bic.ntust.edu.tw/frnt/bin/hme.phtml 團 隊 報 名 : 請 隊 長 或 團 隊 聯 絡 人 在 北 中 南 區 競 賽 - 線 上 報 名 > 各 區 線 上 報 名 輸 入 團 隊 資 料 徵 求 創 業 夥 伴 : 團 隊 如 欲 徵 求 創 業 夥 伴 者, 請 於 線 上 報 名 之 徵 求 創 業 夥 伴 欄 位 輸 入 徵 求 條 件, 如 需 查 詢 請 看 參 賽 情 形 欲 知 參 賽 手 續 完 成 與 否, 可 至 網 站 全 國 性 技 職 校 院 師 生 創 業 競 賽 分 區 競 賽 > 參 賽 情 形 查 詢 (2)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及 資 料 電 子 檔 報 名 表 格 -> 下 載 表 格 文 件 一 : 團 隊 報 名 表 文 件 二 : 團 隊 通 訊 錄 文 件 三 : 作 品 未 抄 襲 切 結 書 文 件 四 :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 未 成 年 者 需 填 ) 文 件 五 : 智 慧 財 產 權 同 意 書 文 件 六 : 計 畫 書 封 面 及 摘 要 表 繳 交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2010 年 1 月 31 日 止 請 先 線 上 報 名, 再 行 繳 交 上 傳 相 關 文 件 繳 件 方 式 : 各 隊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至 各 區 主 辦 單 位 文 件 電 子 檔 ( 格 式 為.pdf) 請 上 傳 至 ftp://140.118.16.103/ 各 區 各 隊 資 6
料 夾 或 燒 製 成 光 碟 並 在 光 碟 表 面 或 封 套 上 註 明 參 賽 類 別 隊 名, 一 併 寄 至 各 區 主 辦 單 位 創 業 計 劃 書 (Business Plan) 及 簡 報 檔 -> 線 上 範 例 凡 報 名 參 加 之 參 賽 隊 伍 須 繳 交 創 業 計 劃 書, 撰 寫 格 式 : 須 以 A4 紙 12 級 ( 含 ) 以 上 字 體 電 腦 排 版, 以 不 超 過 50 頁 為 限 繳 交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2010 年 2 月 23 日 止 繳 件 方 式 : 請 於 繳 件 截 止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計 畫 書 電 子 檔 ( 格 式 為.pdf) 請 上 傳 至 ftp://140.118.16.103/ 各 區 各 隊 資 料 夾 或 燒 製 成 光 碟 並 在 光 碟 表 面 或 封 套 上 註 明 參 賽 類 別 隊 名, 一 併 寄 至 各 區 主 辦 單 位 十 三 各 區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聯 絡 窗 口 : 北 區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聯 絡 人 : 魏 百 慧 專 案 秘 書 電 話 :02-27376662 傳 真 :02-27303666 Email:fina@mail.ntust.edu.tw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國 際 大 樓 9 樓 育 成 中 心 中 區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聯 絡 人 : 李 明 蔚 專 案 副 理 電 話 :04-23924505 *2626 傳 真 :04-23931260 Email:vivit@ncut.edu.tw 地 址 :411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7
南 區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聯 絡 人 : 蔡 政 宏 助 理 教 授 電 話 :07-7310606 轉 5123 或 轉 5103 傳 真 :07-7315367 Email:child@csu.edu.tw 地 址 :833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澄 清 路 840 號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