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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台 灣 農 業 區 綜 合 治 水 策 略 以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為 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河 川 海 岸 組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所 長 組 長 研 究 員 兼 課 長 副 工 程 司 陳 弘 凷 蔡 孟 元 李 榮 富 李 家 彰 摘 要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雲 林 沿 海 農 業 地 區 地 表 甚 為 平 坦 低 窪, 且 受 長 期 超 抽 地 下 水 影 響, 造 成 本 地 區 地 盤 嚴 重 下 陷, 部 份 區 域 地 表 高 程 甚 至 低 於 大 潮 平 均 高 潮 位, 故 受 地 勢 低 窪 及 潮 位 阻 礙, 本 地 區 排 水 極 為 困 難, 若 遇 上 老 舊 堤 岸 潰 堤 或 防 潮 閘 門 管 理 不 善, 將 發 生 嚴 重 之 淹 水 災 害 為 有 效 解 決 雲 林 沿 海 低 窪 地 區 水 患,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提 升 當 地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保 育 優 質 水 環 境, 確 保 國 土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亟 需 跳 脫 以 往 排 水 改 善 規 劃 思 維, 運 用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並 結 合 國 土 復 育 策 略 方 案 及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計 畫, 以 解 決 本 地 區 長 久 以 來 淹 水 的 問 題 故 策 略 採 用 高 低 地 排 水 分 開 治 理, 並 將 集 水 區 劃 分 數 個 小 區, 因 地 制 宜, 多 種 措 施 綜 合 運 用, 以 分 散 並 降 低 風 險, 提 高 防 洪 抗 災 能 力 對 於 養 殖 魚 塭 取 水 造 成 沿 海 地 區 排 水 出 口 防 潮 閘 門 管 理 困 擾, 排 水 與 魚 塭 取 水 衝 突 問 題 予 以 解 決, 再 配 合 綜 合 治 水 措 施 以 減 輕 淹 水 災 害 此 外, 在 整 治 排 水 時, 除 了 考 量 防 洪 治 水 外, 尚 需 兼 顧 生 態 保 育 及 排 水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以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的 品 質, 並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確 保 自 然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1

一 前 言 雲 林 沿 海 地 區 地 勢 平 坦 低 窪, 部 份 地 區 地 表 高 程 低 於 大 潮 平 均 高 潮 位, 再 加 上 長 期 超 抽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盤 嚴 重 下 陷, 故 排 水 極 為 困 難, 每 逢 颱 風 豪 雨 即 淹 水 頻 傳, 有 鑑 於 此,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於 1995 年 陸 續 完 成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相 關 之 排 水 改 善 檢 討 規 劃, 政 府 並 已 逐 年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排 水 路 整 治 防 潮 閘 門 抽 水 站 及 村 落 抽 排 等 工 程, 雖 有 減 輕 當 地 淹 水 災 害, 但 淹 水 情 形 仍 然 嚴 重,2004 年 七 二 水 災 及 2005 年 六 一 二 水 災 更 在 本 地 區 造 成 重 大 淹 水 災 情 為 有 效 解 決 沿 海 低 窪 地 區 水 患,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提 升 當 地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保 育 優 質 水 環 境, 確 保 國 土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該 地 區 治 水 思 維 亟 需 跳 脫 以 往 排 水 整 治 規 劃 巢 臼, 結 合 國 土 復 育 策 略 方 案 及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計 畫, 並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生 態 工 法 之 治 水 理 念, 運 用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俾 有 效 改 善 集 水 區 內 之 淹 水 災 害, 並 營 造 優 質 的 水 岸 環 境, 達 到 治 水 與 環 境 改 善 之 多 重 效 益 二 計 畫 區 概 述 ( 一 ) 計 畫 區 位 置 計 畫 區 位 於 舊 虎 尾 溪 與 濁 水 溪 之 間, 東 起 虎 尾 鎮, 西 臨 台 灣 海 峽, 行 政 區 涵 蓋 台 西 麥 寮 東 勢 褒 忠 土 庫 崙 背 及 虎 尾 等 鄉 鎮, 主 要 排 水 包 括 舊 虎 尾 溪 馬 公 厝 排 水 海 口 排 水 有 才 寮 排 水 及 施 厝 寮 排 水, 集 水 面 積 約 225 平 方 公 里, 計 畫 區 位 置 詳 如 圖 1 所 示 ( 二 ) 計 畫 區 發 展 概 況 本 計 畫 區 內 土 地 利 用 以 農 漁 業 為 主, 詳 如 圖 2, 除 魚 塭 外, 大 部 分 農 地 屬 三 年 一 作, 少 部 分 為 三 年 二 作, 由 於 雲 林 沿 海 地 區 地 表 水 源 供 應 能 力 不 足, 自 1960 年 代 開 始 開 發 地 下 水 使 用,1970 年 代 以 後 濱 海 地 區 養 殖 漁 業 興 起, 養 殖 業 因 需 大 量 淡 水 以 保 持 水 質 潔 淨, 在 地 表 水 源 不 足 供 應 情 況 下 遂 大 量 抽 取 地 下 水, 造 成 嚴 重 的 地 層 下 陷 災 害, 包 括 每 遇 豪 雨 則 積 水 不 退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海 水 倒 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鹽 化 建 築 物 沈 陷 或 棄 置 排 水 設 施 及 海 堤 喪 失 功 能 海 岸 地 區 國 土 逐 漸 消 失 等, 不 但 導 致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而 且 對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及 開 發 利 用, 也 有 相 當 嚴 重 的 威 脅 2

圖 1 計 畫 區 位 置 圖 圖 2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土 地 利 用 概 況 圖 3

根 據 歷 年 來 觀 測 資 料 分 析 結 果,1990 年 以 前, 主 要 下 陷 中 心 位 於 沿 海 一 帶, 平 均 年 下 陷 速 率 約 10~20 公 分 / 年, 最 大 累 積 下 陷 量 約 2.44 公 尺 ;1990 年 以 後, 主 要 下 陷 中 心 集 中 在 內 陸 地 區, 而 沿 海 地 區 下 陷 相 對 比 較 減 緩, 近 18 年 的 內 陸 累 積 下 陷 量 達 90~130 公 分 ( 詳 如 圖 3), 最 大 年 下 陷 速 率 達 6.4 公 分 / 年, 持 續 下 陷 面 積 約 達 267.1 平 方 公 里 ( 下 陷 速 率 超 過 3 公 分 / 年 之 面 積 ) 圖 3 雲 林 地 區 81 年 至 99 年 累 積 下 陷 量 圖 ( 三 ) 計 畫 區 排 水 特 性 由 於 天 然 地 勢 平 坦, 再 加 上 地 層 下 陷 影 響, 沿 海 地 區 甚 為 低 窪, 局 部 地 區 標 高 已 低 於 海 平 面 以 下, 暴 雨 遇 漲 潮 時, 雨 水 匯 集 於 低 地, 不 僅 無 法 排 出, 且 常 有 海 水 倒 灌 之 虞, 在 地 面 感 潮 線 內 之 許 多 排 水 路 在 退 潮 時 最 有 利 的 排 水 條 件 下, 約 僅 有 1/10,000~1/5,000 之 水 面 坡 降, 由 於 水 面 坡 降 相 當 平 緩, 導 致 流 速 小 積 水 排 出 緩 慢, 其 排 水 問 題 之 嚴 重 實 不 難 想 像 區 內 排 水 路 甚 多 是 早 期 為 農 田 排 水 目 的 所 設 計, 排 水 量 通 常 採 經 濟 比 流 量 或 日 暴 雨 日 平 均 排 出 方 式 設 計, 與 目 前 區 域 排 水 採 洪 峰 流 量 瞬 間 排 出 之 設 計 流 量 相 差 甚 多 且 歷 年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常 僅 依 現 有 斷 面 改 善, 未 有 效 增 加 通 水 斷 面, 排 水 能 力 未 能 顯 著 提 升, 影 響 高 地 排 水 區 重 力 排 出 之 能 力, 而 地 層 下 陷 後, 低 地 排 水 區 受 潮 位 或 河 川 水 位 之 影 響, 已 無 原 設 計 之 排 水 能 力, 僅 能 延 遲 排 出 或 4

藉 機 械 抽 排,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可 知 本 區 排 水 條 件 相 當 差 ( 四 ) 水 文 分 析 與 淹 水 模 擬 由 於 計 畫 區 排 水 無 實 際 觀 測 流 量 資 料 可 資 運 用, 流 量 僅 能 由 降 雨 量 推 估, 經 篩 選 鄰 近 集 水 區 且 記 錄 較 為 完 整 之 雨 量 站 歷 年 之 最 大 一 二 日 暴 雨 量 資 料, 依 據 徐 昇 氏 法 計 算 權 度 加 權 平 均 後, 求 得 流 域 平 均 歷 年 最 大 一 日 及 二 日 暴 雨 量, 經 以 各 種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推 算 各 重 現 期 暴 雨 量, 結 果 列 於 表 1, 各 種 分 析 方 法 相 差 不 大, 在 參 酌 各 種 機 率 分 佈 限 制 及 標 準 差 檢 定 後, 係 以 標 準 誤 差 (Standard Error, SE) 作 為 最 適 檢 定, 故 採 用 皮 爾 遜 三 型 分 布 之 分 析 成 果 表 1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一 日 及 二 日 暴 雨 量 頻 率 分 析 成 果 表 單 位 :mm 重 現 年 期 2 5 10 25 50 100 SE 分 析 方 法 二 參 數 對 數 常 態 136 207 258 326 379 435 17 一 日 暴 雨 量 三 參 數 對 數 常 態 136 207 258 326 380 435 17 皮 爾 遜 三 型 分 布 132 207 261 332 386 440 17 對 數 皮 爾 遜 三 型 137 206 257 324 377 432 18 極 端 值 一 型 分 布 141 221 274 341 391 440 20 二 參 數 對 數 常 態 184 266 323 397 453 510 13 二 日 暴 雨 量 三 參 數 對 數 常 態 189 272 325 391 438 484 13 皮 爾 遜 三 型 分 布 188 273 327 392 439 484 13 對 數 皮 爾 遜 三 型 187 272 327 395 443 491 12 極 端 值 一 型 分 布 188 279 339 416 472 528 10 降 雨 雨 型 採 簡 單 尺 度 不 變 性 高 斯 馬 可 夫 (Simple Scaling Gauss-Markov, 簡 稱 SSGM) 長 延 時 雨 型 如 圖 4, 係 由 台 灣 大 學 鄭 克 聲 5

潮 位 (m) 降 雨 百 分 比 (%) 教 授 (1999) 所 提 出, 為 一 符 合 隨 機 碎 形 特 性 與 高 斯 馬 可 夫 歷 程 的 無 因 次 雨 型, 具 有 符 合 尖 峰 降 雨 百 分 比 之 統 計 特 性 降 雨 量 之 時 間 分 佈 與 年 最 大 暴 雨 事 件 之 歷 程 特 性 一 致 以 及 經 適 當 之 尺 度 轉 換 後 可 適 用 於 不 同 延 時 之 設 計 暴 雨 等 特 性 18 16 16.891 14 12 10 8 6 4 2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時 距 備 註 :1. 資 料 取 自 2001 年 前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水 文 設 計 應 用 手 冊 2. 採 褒 忠 (2) 雨 量 站 SSGM 長 延 時 無 因 次 雨 型 為 代 表 圖 4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SSGM 長 延 時 雨 型 洪 峰 流 量 推 估 以 往 係 採 用 三 角 單 位 歷 線 法 估 算, 惟 該 方 法 所 推 估 之 洪 峰 流 量, 並 未 考 慮 排 水 系 統 之 雨 水 收 集 能 力 及 受 外 水 頂 托 之 影 響, 由 於 本 地 區 廣 大 面 積 低 於 大 潮 平 均 高 潮 位, 低 窪 地 區 排 水 受 外 水 頂 托 影 響, 無 法 藉 重 力 自 然 排 水, 更 無 法 瞬 間 排 除, 故 本 計 畫 捨 棄 以 往 水 文 分 析 推 估 洪 峰 流 量 之 方 法, 改 採 SOBEK 模 式 模 擬 排 水 出 口 外 水 位 則 採 用 7~10 月 大 潮 平 均 高 低 潮 位 歷 線, 詳 如 圖 5 所 示 2.5 2 1.5 1 0.5 0-0.5 0 10 20 30 40 50 60 70-1 -1.5 時 間 (hr) 圖 5 排 水 出 口 7~10 月 大 潮 平 均 高 低 潮 位 歷 線 圖 數 值 (SOBEK) 模 型 係 依 現 況 排 水 情 形 建 立, 數 值 地 形 採 用 40m 40m 之 格 網, 輸 入 集 水 區 各 重 現 期 之 降 雨 歷 線 ( 各 重 現 期 暴 雨 量 配 合 褒 忠 (2)SSGM 雨 型 ) 與 邊 界 條 件 ( 各 排 水 出 口 之 7~10 月 大 潮 平 均 高 低 潮 位 歷 線 ), 藉 以 模 擬 現 況 排 水 系 統 排 水 能 力 及 淹 水 情 形, 經 演 算 後, 現 況 6

各重現期一日暴雨之淹水情形如圖 6 所示 崙背 崙背 麥 寮 麥 寮 3.5 3.5 3.25 3 台西 2.75 3.25 3 台西 2.75 2.5 褒 忠 2.5 褒 忠 2.25 2 東 勢 2.25 2 東 勢 1.75 1.75 1.5 土 庫 1.5 土 庫 1.25 1.25 1 1 0.75 0.75 0.5 0.5 0.25 0.25 0 0 2 年重現期一日暴雨量 132mm 5 年重現期一日暴雨量 207mm 崙背 崙背 麥 寮 麥 寮 3.5 3.5 3.25 3 台西 2.75 3.25 3 台西 2.75 2.5 褒 忠 2.5 褒 忠 2.25 2 東 勢 2.25 2 東 勢 1.75 1.75 1.5 土 庫 土 庫 1.25 1.5 1.25 1 1 0.75 0.75 0.5 0.5 0.25 0.25 0 0 10 年重現期一日暴雨量 261mm 25 年重現期一日暴雨量 332mm 崙背 崙背 麥 寮 麥 寮 3.5 3.5 3.25 3.25 3 台西 3 台西 2.75 2.75 2.5 褒 忠 2.5 褒 忠 2.25 2 東 勢 土 庫 2.25 2 東 勢 1.75 1.5 1.75 土 庫 1.25 1.5 1.25 1 1 0.75 0.75 0.5 0.5 0.25 0.25 0 0 50 年重現期一日暴雨量 386mm 100 年重現期一日暴雨量 440mm 圖 6 雲林北部沿海地區現況各重現期一日暴雨淹水模擬圖 三 問題分析 本地區目前所面臨迫切待解決的關鍵課題可以歸納為下列 課題一 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持續下陷 衍生出海水入侵 排水困難 土壤鹽化 等問題 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及經濟發展甚鉅 7

本 地 區 地 勢 低 漥 又 受 地 層 下 陷 影 響, 經 常 受 淹 水 與 海 水 倒 灌 之 苦, 使 得 本 地 區 土 地 價 值 降 低 和 經 濟 發 展 受 限, 加 速 青 壯 年 人 口 外 移, 儘 管 政 府 歷 年 來 不 斷 努 力 於 排 水 及 閘 門 改 善 監 測 系 統 的 建 立 地 下 水 井 的 管 制 策 略 等, 但 總 歸 是 治 標 不 治 本, 當 地 居 民 在 無 力 轉 業 的 情 形 下, 儘 管 產 值 降 低, 卻 仍 維 持 著 原 有 的 養 殖 模 式, 而 改 善 後 的 防 潮 閘 門, 隨 著 地 層 持 續 下 陷 後 又 將 失 去 原 有 的 設 計 功 能 課 題 二 : 地 勢 低 窪 排 水 困 難, 淹 水 問 題 亟 需 改 善 計 畫 區 廣 大 面 積 土 地, 地 面 高 程 低 於 大 潮 平 均 高 潮 位, 加 以 排 水 設 施 老 舊 及 維 護 管 理 問 題, 每 逢 暴 雨 經 常 發 生 海 水 倒 灌, 造 成 嚴 重 淹 水 等 災 害, 以 往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又 限 於 經 費 不 足, 僅 能 做 局 部 改 善 措 施, 雖 可 解 決 局 部 淹 水 情 形, 卻 造 成 鄰 近 區 域 更 嚴 重 之 淹 水, 使 得 當 地 淹 水 夢 靨 揮 之 不 去, 造 成 人 民 嚴 重 財 產 損 失, 區 域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頗 為 困 難 課 題 三 : 養 殖 魚 塭 自 排 水 路 取 用 海 水, 長 久 以 來 防 潮 排 水 與 養 殖 取 水 一 直 處 於 無 法 協 調 情 況, 使 排 水 閘 門 管 理 出 現 問 題, 容 易 造 成 海 水 倒 灌 沿 海 地 區 為 抵 禦 潮 水 入 侵, 排 水 路 出 口 大 多 設 有 防 潮 閘 門, 然 而 沿 海 地 區 亦 為 養 殖 魚 塭 的 重 鎮, 魚 塭 多 採 鹹 水 或 半 鹹 水 養 殖, 養 殖 戶 為 了 取 海 水, 經 常 以 雜 物 卡 住 防 潮 閘 門, 防 潮 功 能 大 受 影 響, 不 僅 危 害 閘 門 安 全, 亦 常 常 引 起 海 水 倒 灌 等 淹 水 災 害 四 解 決 對 策 要 解 決 本 地 區 淹 水 問 題, 單 純 的 排 水 路 改 善 效 果 有 限, 必 需 因 地 制 宜 整 體 考 量, 多 種 措 施 綜 合 運 用, 以 分 散 並 降 低 風 險, 提 高 防 洪 抗 災 能 力, 故 必 需 從 排 水 改 善 流 域 管 理 及 防 災 預 警 三 方 面 著 手 首 先 需 建 立 基 礎 的 排 水 設 施, 針 對 本 地 區 排 水 擬 定 正 確 之 整 體 治 理 方 針, 進 行 排 水 整 治 才 能 達 到 功 效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流 域 整 體 的 產 業 經 營 及 管 理 措 施 配 合, 才 能 確 保 整 治 的 成 果 不 會 因 為 地 層 下 陷 或 不 當 開 發 增 加 逕 流 量 等 因 素, 造 成 排 水 功 能 喪 失 並 對 超 過 保 護 標 準 之 洪 水 災 害 預 作 準 備, 以 降 低 洪 水 造 成 之 損 失 此 外, 應 將 環 境 保 護 與 生 態 保 育 等 因 素 納 入 考 慮,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確 保 國 土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針 對 本 地 區 排 水 特 性 所 研 擬 之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架 構 如 圖 7 所 示, 可 8

分 為 排 水 對 策 流 域 對 策 及 防 災 對 策 三 方 面 說 明 如 下 : 排 水 對 策 高 低 地 排 水 分 離 ( 高 地 截 流 設 施 ) 魚 塭 取 水 與 排 水 分 離 ( 設 隔 離 緩 衝 帶 ) 高 地 採 自 然 重 力 排 水 低 地 採 動 力 抽 排 或 滯 洪 設 施 設 置 海 水 養 殖 專 區 設 置 海 水 統 籌 供 應 系 統 適 當 區 隔 小 集 水 區 以 分 散 風 險 提 升 村 落 防 洪 能 力 集 村 造 鎮 ( 遷 村 ) 村 落 防 護 設 施 建 物 墊 高 ( 高 床 式 建 築 )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流 域 對 策 排 水 總 量 管 制 土 地 利 用 管 制 綠 地 保 全 及 增 加 地 表 入 滲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產 業 轉 型 淹 水 範 圍 圖 防 災 對 策 防 災 預 警 系 統 建 制 民 眾 教 育 宣 導 水 位 雨 量 即 時 監 控 系 統 強 化 防 災 體 系 洪 災 保 險 圖 7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架 構 圖 ( 一 ) 排 水 對 策 本 地 區 地 勢 低 漥, 治 水 首 先 需 嚴 防 外 水 倒 灌, 再 考 慮 排 水 之 處 理 問 題 要 防 止 外 水 倒 灌 需 妥 善 設 置 穩 固 堤 防 及 防 潮 閘 門, 而 排 水 之 處 理 應 採 高 低 地 分 離 治 理, 避 免 高 地 排 水 漫 流 到 低 地 區 域, 加 重 低 漥 地 9

區 淹 水 災 情, 並 將 低 地 集 水 區 劃 分 數 個 小 區, 運 用 多 種 治 水 措 施 綜 合 整 體 規 劃, 以 分 散 風 險 並 降 低 災 害 集 水 區 依 據 可 自 然 重 力 排 水 的 程 度 劃 分 為 高 地 低 地 及 魚 塭 等 三 個 區 域 ( 如 圖 8), 其 劃 設 原 則 及 排 水 對 策 分 述 如 下 : 1 高 地 區 域 集 水 區 地 表 高 程 較 外 水 位 為 高, 可 完 全 重 力 排 水 區 域 治 水 對 策 以 即 時 排 水 為 主, 排 水 路 需 整 治 達 一 定 通 水 能 力, 排 水 路 兩 岸 盡 量 採 平 岸 方 式 治 理, 確 保 排 水 路 兩 岸 地 表 水 匯 入, 但 為 了 減 少 排 水 路 用 地 面 積, 或 受 制 於 既 有 之 排 水 路 斷 面, 可 搭 配 滯 洪 措 施, 降 低 洪 峰 流 量, 以 降 低 排 水 路 洪 峰 流 量, 俟 水 位 降 低 後 再 重 力 排 除 2 低 地 區 域 集 水 區 地 表 高 程 較 外 水 位 為 低, 需 以 高 堤 保 護, 且 排 水 出 口 受 外 水 位 影 響, 大 部 分 時 間 不 可 重 力 排 水, 或 僅 低 潮 位 時 可 短 暫 排 水 治 水 對 策 以 防 止 高 地 排 水 溢 流 為 先, 故 高 地 排 水 穿 越 低 地 之 水 路 需 有 足 夠 堤 高 及 穩 固 堤 身, 防 止 上 游 洪 水 溢 流, 低 地 排 水 之 水 路 盡 量 採 平 岸 方 式 治 理, 確 保 排 水 路 集 水 能 力, 低 地 排 水 與 高 地 排 水 銜 接 處, 需 設 置 閘 門 防 止 倒 灌, 對 於 區 內 的 降 水, 則 採 動 力 抽 排 或 蓄 洪 設 施 處 理, 可 能 之 滯 洪 方 式 包 括 設 置 大 型 多 目 標 蓄 洪 池 或 利 用 農 塘 休 耕 農 田 魚 塭 及 溼 地 蓄 洪 等 這 些 蓄 洪 設 施 除 防 洪 減 災 外, 亦 可 補 充 供 應 灌 溉 用 水 魚 塭 用 水 或 次 級 用 水, 減 少 抽 用 地 下 水, 因 而 可 減 緩 地 層 下 陷 3 魚 塭 區 域 魚 塭 大 部 分 位 於 排 水 路 下 游 沿 海 區 域, 故 地 勢 極 為 低 窪, 需 以 高 堤 保 護, 排 水 出 口 受 外 水 位 影 響, 大 部 分 時 間 不 可 重 力 排 水, 且 魚 塭 區 排 水 路 除 提 供 排 水 功 能 外, 亦 負 擔 魚 塭 取 水 功 能, 故 管 理 上 極 為 困 難 其 治 水 對 策 為 魚 塭 區 與 非 魚 塭 區 隔 離 魚 塭 取 水 與 排 水 分 離, 建 議 設 置 魚 塭 養 殖 專 業 區, 魚 塭 區 取 水 建 議 設 置 海 水 統 籌 供 應 系 統, 防 止 魚 塭 區 排 水 加 重 區 外 淹 水 災 情 三 個 區 域 之 邊 界 需 有 適 當 的 隔 離 或 截 流 設 施, 避 免 地 表 逕 流 越 域, 加 重 低 窪 地 區 淹 水 災 情 此 外, 養 殖 取 海 水 與 排 水 衝 突 問 題, 將 來 可 藉 土 地 利 用 之 規 劃 及 養 殖 專 業 區 之 設 置, 以 養 殖 專 用 供 水 管 路 或 養 殖 區 土 地 重 劃 方 式 而 獲 得 改 善 村 落 保 護 標 準 較 農 田 高, 常 淹 水 村 10

落 可 墊 高 地 基 或 推 廣 高 床 式 建 築 ( 高 腳 屋 ), 以 降 低 淹 水 損 失 圖 8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排 水 分 區 示 意 圖 ( 二 ) 流 域 對 策 集 水 區 地 文 因 子 對 於 洪 峰 流 量 影 響 甚 大, 土 地 的 開 發 利 用 行 為 如 濫 墾 濫 伐 不 當 開 發 建 築 物 及 不 透 水 舖 面 增 加 低 窪 地 填 高 等, 皆 會 導 致 地 表 逕 流 量 增 加, 加 重 排 水 路 的 負 擔 因 此, 針 對 流 域 整 體 的 土 地 開 發 及 產 業 發 展 加 以 適 當 規 範, 流 域 對 策 涵 蓋 流 域 內 保 水 遊 水 機 能 之 維 持 開 發 增 加 逕 流 雨 水 流 出 之 抑 制 土 地 之 合 理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耐 水 化 等 措 施, 其 限 制 或 是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1 排 水 總 量 管 制 為 避 免 過 度 開 發 造 成 洪 峰 流 量 增 加, 使 得 環 境 破 壞 及 生 活 品 質 降 低, 針 對 集 水 區 容 受 量 及 排 水 路 容 量 進 行 估 算, 作 為 土 地 開 發 管 制 之 參 考, 對 於 開 發 行 為 所 增 加 之 地 表 逕 流 量, 需 由 開 發 單 位 自 行 承 納 2 土 地 利 用 管 制 配 合 國 土 復 育 計 畫, 將 地 勢 低 窪 地 區 設 定 為 國 土 保 育 區, 限 制 其 使 用 之 類 型, 以 避 免 過 度 之 開 發, 可 減 少 未 來 洪 災 損 失 及 風 險, 例 如 利 用 低 窪 11

地 區 作 為 溼 地 公 園 或 作 低 密 度 開 發, 若 能 確 保 符 合 原 設 定 之 使 用 目 標, 將 不 致 造 成 地 區 的 不 當 負 擔 綠 地 保 全 及 增 加 地 表 入 滲 : 植 物 具 有 涵 養 水 源 降 低 污 染 抑 制 土 壤 沖 蝕 及 防 止 土 石 流 失 的 功 效, 故 應 劃 定 自 然 保 育 區 保 留 綠 地, 取 締 違 法 濫 墾 及 濫 建, 積 極 獎 勵 及 輔 導 植 生 造 林, 或 沿 排 水 路 設 置 森 林 緩 衝 保 護 帶 此 外, 將 馬 路 人 行 道 地 面 停 車 場 等 鋪 面 以 透 水 性 強 的 材 質 取 代 水 泥 及 柏 油, 以 增 加 地 表 的 入 滲 率, 除 了 可 降 低 逕 流 量 外, 亦 可 補 注 地 下 水 源 3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地 層 下 陷 與 抽 取 地 下 水 息 息 相 關, 然 而 當 地 居 民 長 期 以 來 以 農 業 和 漁 業 為 主 要 營 生 來 源, 若 無 法 提 供 更 多 樣 性 的 產 業 選 擇 以 及 解 決 淡 水 資 源 供 應 的 問 題, 仍 將 很 難 杜 絕 私 人 地 下 水 井 的 設 置, 然 而 增 加 地 面 水 資 源 的 供 應, 在 短 期 內 恐 無 法 解 決, 因 此 建 議 朝 產 業 轉 型 著 手, 在 養 殖 漁 業 方 面, 可 規 劃 養 殖 專 業 區, 推 廣 純 海 水 養 殖, 設 置 海 水 統 籌 供 應 系 統, 提 供 乾 淨 海 水, 可 減 少 抽 用 地 下 水, 亦 可 豢 養 高 經 濟 價 值 的 海 水 魚, 提 高 產 值 在 農 業 方 面, 可 推 廣 種 植 耐 鹽 耐 旱 作 物 及 獎 勵 造 林 著 手, 以 降 低 農 作 物 需 水 量, 倘 若 進 一 步 結 合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生 態 教 育 或 生 態 旅 遊, 便 可 以 使 當 地 農 業 有 另 一 個 轉 型 發 展 的 選 擇 ( 三 ) 防 災 對 策 排 水 設 施 有 其 一 定 的 設 計 容 量, 對 於 超 出 設 計 容 量 的 洪 水 事 件, 必 需 做 好 預 警 及 防 災 的 準 備, 故 研 發 降 雨 及 逕 流 預 報 模 式 淹 水 模 式, 擬 定 緊 急 狀 況 計 畫, 在 暴 雨 前 預 測 暴 雨 量, 並 在 集 水 區 裝 設 即 時 雨 量 資 料 蒐 集 系 統, 以 預 報 低 漥 地 區 之 可 能 淹 水 情 況, 使 低 漥 地 區 居 民 及 早 獲 得 洪 水 情 報, 在 洪 水 來 臨 前 預 作 警 戒 及 防 範 措 施, 並 依 計 畫 做 好 各 種 緊 急 之 處 置, 以 減 少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此 外, 需 加 強 民 眾 教 育 及 宣 導, 運 用 新 聞 媒 體 及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藉 以 教 導 防 洪 之 概 念 及 方 法, 提 高 民 眾 防 災 意 識, 以 減 少 洪 災 損 失 ; 教 導 民 眾 愛 護 河 川 排 水, 不 隨 意 丟 棄 廢 棄 物, 阻 礙 排 水, 推 動 河 川 排 水 清 掃 等 民 間 活 動, 宣 揚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 公 告 經 常 淹 積 水 範 圍, 以 避 免 不 當 之 開 發, 減 少 洪 災 損 失 五 改 善 措 施 12

主 要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排 水 路 整 治 ( 含 閘 門 及 跨 河 構 造 物 等 ) 低 地 區 域 淹 水 改 善 ( 含 高 地 截 流 抽 水 站 及 滯 洪 設 施 等 ) 提 升 村 落 防 護 能 力 ( 含 村 落 抽 排 設 施 雨 水 收 集 系 統 及 聯 外 道 路 加 高 等 ) 及 魚 塭 專 區 排 水 改 善 等,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圖 詳 如 圖 9 ( 一 ) 改 善 目 標 及 原 則 本 計 畫 治 水 設 施 完 成 後, 既 有 村 落 淹 水 保 護 標 準 ( 重 現 期 ) 由 現 況 1 年 提 升 到 10 年 ( 一 日 暴 雨 261mm), 新 建 社 區 保 護 標 準 達 50~100 年 ( 一 日 暴 雨 386~440mm), 低 地 農 田 魚 塭 保 護 標 準 由 現 況 不 到 1 年 提 升 到 5 年 ( 一 日 暴 雨 207mm), 重 要 排 水 幹 支 線 通 水 能 力 由 大 多 不 到 2 年 提 升 到 10 年 洪 峰 流 量 且 在 減 輕 淹 水 災 害 同 時 減 緩 地 層 下 陷 ( 蓄 洪 補 充 水 源 供 給 減 抽 地 下 水 )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提 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確 保 自 然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 二 ) 排 水 路 整 治 排 水 改 善 措 施 以 排 水 路 整 治 為 優 先, 排 水 路 需 建 立 基 本 通 水 能 力 達 1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通 水 斷 面 不 足 者, 高 地 區 域 排 水 路 建 議 採 拓 寬 或 浚 深 方 式 增 加 通 水 面 積, 堤 岸 應 採 平 岸 方 式 施 設 護 岸, 避 免 設 置 高 堤 影 響 兩 岸 排 水 匯 入, 高 地 排 水 流 經 低 窪 地 區 則 採 背 水 堤 方 式, 需 設 置 足 夠 堤 高 及 穩 固 堤 身, 堤 高 需 滿 足 25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不 溢 堤 為 原 則, 以 防 止 上 游 洪 水 溢 流, 在 用 地 許 可 下, 排 水 路 堤 岸 盡 量 採 用 生 態 工 法 施 設 ; 低 地 區 域 排 水 路 建 議 依 原 寬 度 整 治, 應 採 平 岸 方 式 整 治 護 岸, 以 利 地 表 逕 流 匯 入, 低 地 排 水 出 口 需 設 置 防 潮 閘 門, 外 水 位 降 低 時 可 重 力 排 水, 外 水 位 高 漲 時 可 避 免 外 水 倒 灌, 閘 門 建 議 採 水 位 自 動 控 制 式 或 兩 道 式 設 計, 兩 道 式 即 下 游 側 設 自 動 ( 摺 型 ) 閘 門, 上 游 側 設 垂 直 式 固 定 輪 ( 或 滑 動 ) 閘 門, 而 現 有 靠 閘 門 上 下 游 水 位 差 啟 閉 之 自 動 閘 門, 大 多 為 不 銹 鋼 或 鑄 鐵 材 質, 因 重 量 太 重, 可 開 啟 度 小 且 水 密 性 不 佳, 降 低 閘 門 通 水 能 力, 延 長 淹 水 退 水 時 間, 應 逐 漸 以 設 有 配 重 之 自 動 閘 門 取 代, 對 於 已 經 老 舊 之 閘 門 或 地 層 下 陷 後 閘 門 底 檻 過 低, 通 水 能 力 大 為 降 低 之 閘 門, 應 優 先 改 建 13

圖 9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綜 合 治 水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圖 ( 三 ) 低 地 內 水 處 理 低 地 需 設 置 截 流 設 施 避 免 高 地 逕 流 流 入, 並 將 低 地 區 域 分 成 16 個 子 集 水 區 ( 如 圖 10 所 示 ) 分 區 處 理, 低 地 內 水 遇 漲 潮 或 排 水 路 幹 線 水 位 高 漲 時, 已 無 重 力 排 水 能 力, 機 械 抽 排 有 其 必 要 性, 惟 低 地 區 域 若 僅 依 靠 抽 水 機 抽 排, 一 旦 抽 水 機 失 效, 則 淹 水 情 況 將 非 常 嚴 重, 風 險 性 相 對 提 高, 建 議 搭 配 滯 洪 設 施, 以 降 低 抽 水 規 模 及 風 險 可 能 之 滯 洪 方 式 包 括 設 置 大 型 多 目 標 滯 洪 池 農 塘 蓄 洪 利 用 休 耕 農 田 蓄 洪 魚 塭 滯 洪 及 溼 地 滯 洪 等, 均 納 入 檢 討 其 可 行 性, 且 這 些 滯 洪 或 蓄 洪 設 施 除 防 洪 減 災 外, 亦 可 補 充 供 應 灌 溉 用 水 魚 塭 用 水 或 次 級 用 水, 減 抽 地 下 水, 因 而 減 緩 地 層 下 陷, 亦 可 使 其 兼 具 有 滯 洪 生 態 景 觀 親 水 遊 憩 淨 化 水 質 之 功 能, 已 利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觀 光 遊 憩 及 休 閒 渡 假 等 產 業 各 子 集 水 區 視 土 地 利 用 情 形 及 用 地 取 得 難 易, 並 考 量 分 散 風 險, 建 議 內 水 處 理 抽 排 與 滯 洪 比 例 為 0~0.5, 則 各 子 集 水 區 所 需 滯 洪 容 量 及 抽 水 規 模 如 表 2 所 示 其 中 C D E 子 集 水 區 之 工 程 佈 置 如 圖 11 所 14

示 ( 四 ) 養 殖 魚 塭 專 業 區 對 於 沿 海 之 各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為 避 免 增 加 海 水 倒 灌 風 險 及 閘 門 維 護 管 理 困 難, 應 將 養 殖 漁 塭 區 與 非 漁 塭 區 作 區 隔, 以 防 止 排 水 越 域 及 土 壤 鹽 化 等 問 題, 並 統 籌 規 劃 為 養 殖 專 業 區, 建 議 逐 步 辦 理 養 殖 區 土 地 重 劃, 設 置 海 水 供 應 系 統, 建 置 完 善 之 養 殖 區 專 用 排 水 路, 將 養 殖 供 水 與 排 水 分 離, 以 免 增 加 海 水 倒 灌 風 險 及 閘 門 維 護 管 理 困 難, 並 輔 導 為 海 水 養 殖, 而 對 於 一 些 海 水 不 易 供 應 之 魚 塭 區 或 零 散 之 魚 塭 區, 則 建 議 停 養 或 轉 作 或 作 為 蓄 洪 農 塘 或 溼 地 養 殖 魚 塭 專 業 區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如 圖 12 在 未 辦 理 養 殖 專 區 土 地 重 劃 前, 淹 水 改 善 措 施 近 程 可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應 先 設 置 漁 塭 養 殖 專 區 與 非 漁 塭 區 隔 離 帶, 將 漁 塭 區 與 非 漁 塭 區 隔 離, 避 免 洪 水 四 處 流 竄, 亦 可 避 免 海 水 養 殖 造 成 鄰 近 農 田 鹽 化 2. 可 利 用 專 業 區 內 現 有 排 水 路 堤 岸 與 道 路 形 成 區 塊, 將 排 水 路 堤 岸 與 道 路 加 高 加 強, 以 提 供 作 為 漁 塭 之 防 護, 有 效 降 低 漁 塭 因 潰 堤 或 淹 水 而 流 失 之 風 險 3. 考 量 現 況 漁 塭 排 水 以 抽 排 為 主, 為 避 免 漁 塭 區 排 水 造 成 非 漁 塭 區 淹 水, 建 議 區 內 之 排 水 路 應 與 區 外 之 排 水 路 分 離, 可 將 上 游 排 水 截 流, 或 於 排 水 路 中 間 增 設 分 隔 閘 門 4. 養 殖 專 區 內 排 水 路 應 設 置 足 夠 高 度 及 穩 固 之 堤 岸, 出 口 需 有 防 潮 閘 門 保 護, 以 防 海 水 倒 灌 5. 養 殖 區 內 水 處 理 採 排 水 出 口 抽 排 為 主, 搭 配 於 公 有 地 設 置 蓄 洪 池 及 利 用 既 成 溼 地 蓄 洪 為 輔 15

圖 10 雲 林 北 部 沿 海 低 地 區 域 子 集 水 區 劃 分 圖 16

子 集 水 區 編 號 集 水 面 積 (ha) 表 2 低 地 區 域 建 議 抽 水 規 模 及 滯 洪 容 量 表 農 田 蓄 留 (mm) 魚 塭 蓄 留 (mm) 建 議 滯 洪 比 例 抽 排 分 擔 (mm) 滯 洪 分 擔 (mm) 建 議 抽 水 規 模 (cms) 建 議 滯 洪 容 量 (10 4 m 3 ) A 138 99 0 0.48 83 78 3.0 10.8 B 309 62 70 0.28 94 35 5.0 10.8 C 328 75 63 0.41 73 50 6.0 16.4 D 146 74 15 0.00 172 0 10.0 - E 413 89 35 0.59 57 80 6.0 33.0 F 105 54 30 0.11 156 20 4.0 2.1 G 61 113 15 0.35 87 46 1.5 2.8 H 240 111 15 0.45 74 60 5.0 14.4 I 1086 51 118 0.34 61 31 16.0 33.7 J 45 120 8 0.42 77 56 1.0 2.5 K 45 105 18 0.41 82 56 1.0 2.5 L 86 96 28 0.53 65 72 1.5 6.2 M 85 125 5 0.55 59 72 1.5 6.1 N 103 93 43 0.43 71 54 2.0 5.6 O 178 51 130 0.48 83 78 2.0 13.9 P 45 53 115 0.00 93 0 1.0-17

圖 11 低 地 內 水 處 理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圖 18

圖 12 養 殖 魚 塭 專 業 區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圖 ( 五 ) 村 落 淹 水 防 護 設 施 為 提 升 沿 海 地 區 村 落 之 淹 水 防 護, 應 急 措 施 為 防 止 村 落 外 圍 漫 溢 之 洪 水 灌 入, 改 進 現 有 村 落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抽 排 設 施, 如 增 設 村 落 蓄 洪 池 及 聯 絡 道 路 加 高 等, 中 長 期 計 畫 為 鼓 勵 新 建 住 宅 採 高 床 式 建 築 或 於 適 當 地 點 填 土 新 建 社 區, 提 供 居 民 較 佳 生 活 環 境 村 落 淹 水 防 護 設 施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如 圖 13, 改 善 措 施 說 明 如 下 : 1. 為 防 止 村 落 外 圍 淹 水 灌 入, 盡 可 能 利 用 村 落 外 圍 既 有 道 路 排 水 路 堤 岸 灌 溉 渠 路 塭 堤 等 加 高 補 強, 圍 堤 高 度 則 參 考 淹 水 分 析 結 果, 採 淹 水 高 度 加 0.5~1.0 公 尺 出 水 高 2. 流 經 村 落 之 排 水 路 需 配 合 截 流 改 道 3. 村 落 對 外 之 排 水 路 出 口 需 有 閘 門 保 護, 以 防 止 外 水 倒 灌 4. 村 落 之 內 水 採 抽 排 方 式 排 除 為 主, 抽 水 站 設 置 之 位 置, 需 考 量 雨 水 之 收 集 系 統 與 排 水 出 口 之 銜 接, 若 用 地 範 圍 許 可, 則 搭 配 設 置 蓄 洪 池 更 佳 19

5. 為 了 將 雨 水 順 暢 導 流 入 抽 水 站, 村 落 之 雨 水 收 集 系 統 需 ㄧ 併 予 以 規 劃, 配 合 地 勢 及 利 用 既 有 道 路 側 溝 等 排 水 設 施, 以 重 力 排 水 為 原 則 圖 13 村 落 淹 水 防 護 設 施 工 程 佈 置 示 意 圖 六 結 語 雲 林 沿 海 低 窪 地 區 排 水 不 良 原 因 與 地 層 下 陷 關 係 密 切, 地 層 下 陷 應 有 效 防 治, 才 不 致 造 成 排 水 不 良 問 題 持 續 惡 化, 故 本 地 區 排 水 整 治 應 結 合 地 層 下 陷 問 題 一 併 解 決, 才 能 改 善 本 地 區 水 患 故 本 計 畫 採 高 低 地 排 水 分 開 治 理, 並 將 集 水 區 劃 分 數 個 小 區, 因 地 制 宜, 多 種 措 施 綜 合 運 用, 以 分 散 並 降 低 風 險, 提 高 防 洪 抗 災 能 力 對 於 養 殖 魚 塭 取 水 造 成 沿 海 地 區 排 水 出 口 防 潮 閘 門 管 理 困 擾, 排 水 與 魚 塭 取 水 衝 突 問 題 應 予 解 決, 再 配 合 綜 合 治 水 措 施 才 能 減 輕 淹 水 災 害 此 外, 在 整 治 排 水 時, 除 了 考 量 防 洪 治 水 外, 尚 需 兼 顧 生 態 保 育 排 水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以 及 適 合 社 區 居 民 全 家 親 子 活 動 的 戶 外 綠 帶 空 間, 以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的 品 質, 並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確 保 自 然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