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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師 資 教 師 姓 名 魏 名 興 ( 美 國 亞 特 蘭 大 大 學 管 理 博 士 ) 授 課 經 歷 專 業 證 照 1.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領 隊 / 導 遊 證 照 輔 導 班 教 師 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領 隊 / 導 遊 證 照 輔 導 班 教 師 3. 大 葉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領 隊 / 導 遊 證 照 輔 導 班 教 師 4.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領 隊 / 導 遊 證 照 輔 導 班 講 師 5. 特 約 領 隊 1. 中 華 民 國 考 試 院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2. 國 際 侍 酒 師 協 會 ISG 國 際 侍 酒 師 一 級 文 憑 證 書 3. 美 國 飯 店 業 協 會 AH&LA 餐 旅 服 務 業 督 導 CHS 國 際 證 照 4. 中 華 民 國 西 餐 服 務 人 員 監 評 資 格 證 書 5. 中 華 民 國 財 政 部 記 帳 士 執 業 證 6. 澳 大 利 亞 公 共 會 計 師 (Institute of Public Accountants, Australia) 7. 英 國 財 務 會 計 師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ccountant, UK) 九 報 名 步 驟 : ( 一 ) 線 上 報 名, 請 至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報 名 管 理 系 統 報 名 如 第 一 次 報 名, 請 先 申 請 帳 號 (https://aps.ncue.edu.tw/cee/index.php) 即 日 起 受 理 報 名 至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止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如 確 定 開 班 經 通 知 繳 費 後, 承 辦 單 位 於 開 課 前 統 一 以 E-Mail 寄 送 繳 費 單 通 知 繳 款 作 業 請 依 繳 費 期 限 內 下 載 列 印, 並 於 全 國 各 地 郵 局 ATM 轉 帳 四 大 超 商 等 管 道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校 為 推 動 業 務 e 化 作 業, 落 實 環 保 及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不 寄 發 紙 本 繳 費 單, 由 學 員 自 行 至 台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下 載 繳 費 單 (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繳 費 單 ) 或 直 接 線 上 繳 費 繳 費 單 之 下 載 方 法 : http://cee2.ncue.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3010013&preview=1 (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網 站 首 頁 學 生 專 區 ) 十 退 費 方 式 : 學 員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因 故 申 請 退 費,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學 員 自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開 班 上 課 日 前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費 之 九 成 自 開 班 上 課 之 日 起 算 未 逾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費 之 1/2 開 班 上 課 時 間 已 逾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始 申 請 退 費 者, 不 予 退 還 ( 二 ) 已 繳 代 辦 費 應 全 額 退 還 但 已 購 置 成 品 者, 發 給 成 品 ( 三 ) 學 校 因 故 未 能 開 班 上 課, 應 全 額 退 還 已 繳 費 用 十 一 停 車 辦 法 : ( 一 ) 依 本 校 停 車 場 管 理 辦 法, 汽 車 臨 時 停 車 可 出 示 學 生 ( 員 ) 證 以 憑 辦 理 優 惠 停 車 : 收 費 5 折 ( 進 德 校 區 : 由 每 小 時 20 元 每 小 時 10 元 ) ( 二 ) 機 車 自 行 車 停 車 證 : 請 直 接 至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不 需 繳 納 費 用 ( 三 ) 車 輛 請 依 規 定 停 放 於 停 車 格 內, 違 規 停 車 者 將 依 本 校 校 園 車 輛 管 理 辦 法 處 理 十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教 材 費 ( 書 籍 費 ) 講 義 費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 二 ) 課 程 缺 課 未 達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學 員 修 讀 期 滿 發 給 研 習 證 明 研 習 證 明 之 頒 授,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錄 取 之 學 員 一 律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資 格

( 四 ) 每 班 報 名 人 數 如 未 達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本 校 保 有 不 開 班 的 權 利, 學 員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不 得 異 議 ( 五 ) 如 遇 風 災 地 震 或 重 大 災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停 課 事 項, 不 列 入 扣 除 時 數 之 要 因 ( 依 正 常 時 數 計 算 ); 且 均 依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告 辦 理, 恕 不 補 課 及 退 費 ( 六 ) 本 校 保 有 最 終 修 改 此 招 生 簡 章 權 利 ( 七 ) 本 班 隊 恕 不 適 用 教 職 員 眷 屬 在 校 生 畢 業 校 友 之 優 惠 (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推 廣 教 育 學 費 優 惠 辦 法 ) 十 三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課 程 資 訊 如 有 相 關 異 動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以 上 內 容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更 改 相 關 活 動 內 容 十 四 聯 絡 方 式 : 地 址 :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一 號 教 學 大 樓 六 樓 ( 進 修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辦 公 室 ) TEL:04-7232105 轉 分 機 5455 FAX:04-7244794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E-mail:inshow@cc.ncue.edu.tw 106 年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壹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12 月 ( 正 確 日 期 以 正 式 公 告 為 主 ) 貳 考 試 日 期 : 一 導 遊 人 員 :106 年 3 月 ( 正 確 日 期 以 正 式 公 告 為 主 ) 二 領 隊 人 員 :106 年 3 月 ( 正 確 日 期 以 正 式 公 告 為 主 ) 參 應 考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者 (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附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同 等 學 力 及 格 證 書 ) 二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肆 應 試 科 日 : 導 遊 人 員 考 試 分 筆 試 與 口 試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筆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口 試 ; 第 一 試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應 試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華 1 導 遊 實 務 ( 一 ): 包 括 導 覽 解 說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觀 光 心 理 與 行 為 語 航 空 票 務 急 救 常 識 國 際 禮 儀 導 2 導 遊 實 務 ( 二 ): 包 括 觀 光 行 政 與 法 規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遊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人 導 3 觀 光 資 源 概 要 : 包 括 台 灣 歷 史 台 灣 地 理 觀 光 資 源 維 護 員 遊 1 導 遊 實 務 ( 一 ): 包 括 導 覽 解 說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觀 光 心 理 與 行 為 人 外 航 空 票 務 急 救 常 識 國 際 禮 儀 員 語 2 導 遊 實 務 ( 二 ): 包 括 觀 光 行 政 與 法 規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導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遊 3 觀 光 資 源 概 要 : 包 括 台 灣 歷 史 台 灣 地 理 觀 光 資 源 維 護 人 4 外 國 語 : 分 英 語 日 語 法 語 德 語 西 班 牙 語 韓 語 泰 語 阿 拉 伯 語 員 俄 語 義 大 利 語 越 南 語 印 尼 語 馬 來 語 等 十 三 種, 由 應 考 人 任 選 一 種 應 試 華 1 領 隊 實 務 ( 一 ): 包 括 領 隊 技 巧 航 空 票 務 急 救 常 識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語 處 理 國 際 禮 儀 領 2 領 隊 實 務 ( 二 ): 包 括 觀 光 法 規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規 外 匯 常 識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隊 專 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人 係 條 例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領 員 3 觀 光 資 源 概 要 : 包 括 世 界 歷 史 世 界 地 理 觀 光 資 源 維 護 隊 1 領 隊 實 務 ( 一 ): 包 括 領 隊 技 巧 航 空 票 務 急 救 常 識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人 外 處 理 國 際 禮 儀 員 語 2 領 隊 實 務 ( 二 ): 包 括 觀 光 法 規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規 外 匯 常 識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領 專 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兩 岸 現 況 認 隊 識 人 3 觀 光 資 源 概 要 : 包 括 世 界 歷 史 世 界 地 理 觀 光 資 源 維 護 員 4 外 國 語 : 分 英 語 日 語 法 語 德 語 西 班 牙 語 等 五 種, 由 應 考 人 任 選 一 種 應 試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伍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導 遊 人 員 考 試 : 1. 導 遊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2.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類 科 第 一 試 以 筆 試 成 績 滿 60 分 為 錄 取 標 準, 其 筆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以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75%,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占 25%, 合 併 計 算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3.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類 科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4.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類 科 第 一 試 筆 試 及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外 國 語 科 目 成 績 未 滿 50 分, 或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類 科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5.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0 分 計 算 ( 二 )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 1. 領 隊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2.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3.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外 國 語 科 目 成 績 未 滿 50 分, 均 不 予 及 格 4.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0 分 計 算 陸 資 格 取 得 : 一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查 照 但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應 註 明 選 試 外 國 語 言 別 二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經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訓 練 合 格, 得 申 領 執 業 證 詳 細 應 考 事 項 請 參 閱 正 式 簡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