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法 律 衝 突 是 特 殊 的 區 際 法 律 衝 突 6 三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可 以 協 調 8 第 一 編 一 國 兩 制 與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5 第 一 章 一 國 兩 制 從 理 論 構 想 到 法 律 現 實 第 一 節 一 國 兩 制 是 中 國 在 特 殊 條 件 下 統 一 國 家 的 特 殊 方 式 16 一 香 港 澳 門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分 離 有 其 複 雜 的 歷 史 與 現 實 因 素 16 二 一 國 兩 制 是 解 決 香 港 澳 門 臺 灣 地 區 與 中 國 內 地 統 一 的 最 佳 方 式 23 第 二 節 一 國 兩 制 從 理 論 構 想 到 法 律 現 實 29 一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構 想 的 形 成 29 二 一 國 兩 制 從 理 論 構 想 到 法 律 現 實 31 第 三 節 一 國 兩 制 的 法 律 涵 義 38 一 一 種 特 殊 的 單 一 制 的 國 家 形 式 38 二 一 個 包 含 着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的 法 律 體 制 41 三 一 個 具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地 方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48 vii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61 第 二 節 基 本 法 與 內 地 和 香 港 相 關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74 一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75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的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87 三 在 香 港 適 用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的 協 調 91 第 三 節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98 一 中 國 內 地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98 二 香 港 的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103 三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05 四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基 本 法 解 釋 案 例 評 析 108 第 三 章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使 對 外 事 務 權 的 法 律 協 調 第 一 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對 外 事 務 權 及 其 特 點 120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對 外 事 務 權 120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外 事 務 權 的 特 點 122 第 二 節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參 加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的 法 律 協 調 123 一 非 主 權 地 區 成 為 國 際 組 織 成 員 資 格 的 條 件 123 二 1997 年 前 香 港 參 加 的 國 際 組 織 125 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參 加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的 法 律 協 調 127 第 三 節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締 結 適 用 國 際 雙 邊 或 多 邊 條 約 的 法 律 協 調 13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外 締 約 權 的 法 律 協 調 135 二 對 香 港 適 用 的 雙 邊 或 多 邊 條 約 的 法 律 協 調 141 第 四 節 對 香 港 同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建 立 官 方 和 非 官 方 關 係 的 法 律 協 調 159 一 九 七 年 前 香 港 與 外 國 建 立 的 官 方 和 非 官 方 關 係 159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同 外 國 的 官 方 或 非 官 方 關 係 的 法 律 協 調 162 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同 臺 灣 關 係 的 法 律 協 調 165 viii
第 二 編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民 商 事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69 第 四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兩 地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國 籍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170 一 國 籍 的 基 本 法 律 問 題 171 二 英 控 時 期 對 香 港 地 區 居 民 的 國 籍 規 定 172 三 中 國 政 府 對 香 港 居 民 國 籍 的 規 定 174 四 中 英 兩 國 對 九 七 以 後 香 港 居 民 國 籍 衝 突 問 題 的 安 排 177 五 英 國 的 居 英 權 計 劃 和 中 國 的 態 度 182 六 中 國 國 籍 法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施 184 七 香 港 居 民 國 籍 的 積 極 衝 突 的 解 決 186 八 香 港 居 民 中 少 數 裔 的 國 籍 消 極 衝 突 ( 無 國 籍 問 題 ) 190 第 二 節 兩 地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93 一 香 港 居 民 的 定 義 193 二 決 定 香 港 地 區 居 民 身 份 的 法 律 制 度 194 三 決 定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重 要 因 素 200 四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與 居 留 權 的 關 係 205 五 基 本 法 實 施 以 後 對 香 港 原 來 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人 士 的 居 民 身 份 以 及 居 留 權 的 法 律 協 調 210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結 婚 制 度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213 一 兩 地 結 婚 制 度 的 法 律 衝 突 213 二 兩 地 結 婚 法 律 衝 突 的 協 調 222 三 內 地 與 香 港 離 婚 法 律 衝 突 226 第 二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夫 妻 關 係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235 一 夫 妻 人 身 關 係 235 二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242 第 三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55 一 兩 地 有 關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法 律 的 衝 突 255 二 兩 地 有 關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的 法 律 衝 突 的 協 調 272 ix
第 四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有 關 繼 承 法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81 一 香 港 與 內 地 繼 承 法 律 制 度 上 的 衝 突 282 二 香 港 與 內 地 繼 承 法 律 衝 突 的 協 調 290 第 六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物 權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物 權 法 律 制 度 的 規 定 295 一 香 港 財 產 法 的 主 要 內 容 295 二 內 地 物 權 法 的 主 要 內 容 297 三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物 權 法 上 的 特 有 制 度 300 第 二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所 有 權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02 一 所 有 權 的 取 得 方 式 上 的 法 律 衝 突 303 二 動 產 所 有 權 轉 移 的 法 律 衝 突 311 三 兩 地 所 有 權 法 律 的 協 調 312 第 三 節 擔 保 物 權 的 法 律 衝 突 313 一 抵 押 權 313 二 留 置 權 322 三 質 權 323 第 四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產 法 制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24 一 香 港 的 地 產 法 制 325 二 內 地 的 地 產 法 制 330 三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地 產 法 制 的 協 調 334 第 七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兩 地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的 淵 源 與 特 點 336 一 九 七 前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的 淵 源 和 特 點 336 二 九 七 後 香 港 的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及 其 特 點 339 三 內 地 建 立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的 背 景 343 第 二 節 兩 地 專 利 制 度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48 一 整 體 的 立 法 形 式 353 二 授 予 專 利 權 的 標 準 354 x
三 不 受 專 利 法 保 護 的 發 明 356 四 職 務 發 明 與 非 職 務 發 明 361 五 撤 銷 程 序 和 無 效 宣 告 程 序 362 六 間 接 侵 權 362 七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與 短 期 專 利 364 八 專 利 權 限 制 367 九 假 冒 專 利 369 第 三 節 兩 地 商 標 制 度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69 一 兩 地 的 商 標 立 法 369 二 立 法 形 式 373 三 立 法 內 容 374 四 商 標 權 的 取 得 375 五 商 標 標 誌 的 構 成 376 六 商 標 獲 准 註 冊 的 條 件 378 七 註 冊 商 標 的 種 類 381 八 馳 名 商 標 的 認 定 與 保 護 385 九 申 請 權 的 確 認 388 十 商 標 註 冊 的 申 請 人 389 十 一 商 標 局 的 最 終 確 權 389 十 二 註 冊 商 標 的 撤 銷 390 十 三 註 冊 商 標 的 使 用 393 十 四 商 標 平 行 進 口 394 第 四 節 兩 地 版 權 制 度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99 一 兩 地 的 版 權 立 法 399 二 受 版 權 法 保 護 的 作 品 範 圍 409 三 精 神 權 利 的 保 護 415 四 版 權 財 產 權 利 419 五 版 權 主 體 426 六 法 定 許 可 使 用 作 品 的 範 疇 427 xi
第 八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債 權 法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兩 地 有 關 合 同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29 一 兩 地 的 合 同 法 律 衝 突 429 二 合 同 法 律 衝 突 之 協 調 438 第 二 節 兩 地 有 關 票 據 法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46 一 香 港 票 據 法 與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的 衝 突 446 二 兩 地 票 據 法 律 衝 突 之 協 調 454 第 三 節 兩 地 有 關 侵 權 行 為 法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63 一 香 港 侵 權 行 為 法 與 中 國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的 衝 突 463 二 香 港 侵 權 行 為 法 與 中 國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衝 突 之 協 調 471 第 九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公 司 法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兩 地 公 司 制 度 的 不 同 發 展 歷 程 478 一 香 港 公 司 制 度 的 發 展 歷 程 479 二 內 地 公 司 制 度 的 發 展 歷 程 481 三 小 結 484 第 二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公 司 概 念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85 一 公 司 定 義 的 衝 突 485 二 公 司 分 類 的 衝 突 487 三 公 司 國 籍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92 四 公 司 承 認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95 第 三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公 司 設 立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497 一 內 地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設 立 497 二 內 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設 立 498 三 香 港 公 司 的 設 立 500 四 公 司 設 立 中 政 府 審 批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502 五 公 司 住 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503 第 四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公 司 資 本 制 度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507 一 內 地 公 司 制 度 的 法 定 資 本 制 508 xii
二 香 港 公 司 制 度 的 授 權 資 本 制 510 三 公 司 權 利 能 力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512 第 五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公 司 組 織 機 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514 一 總 體 架 構 規 定 的 衝 突 515 二 有 關 股 東 會 規 定 的 衝 突 516 三 有 關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規 定 的 衝 突 521 四 內 地 公 司 制 度 中 有 關 監 事 及 經 理 的 規 定 526 五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對 公 司 祕 書 的 規 定 529 六 公 司 行 為 能 力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530 第 六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公 司 破 產 制 度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532 一 內 地 與 香 港 破 產 法 的 立 法 背 景 533 二 兩 地 關 於 公 司 解 散 方 式 規 定 的 衝 突 535 三 兩 地 關 於 公 司 自 願 解 散 ( 清 盤 ) 程 序 規 定 的 衝 突 539 四 香 港 公 司 法 關 於 強 制 清 盤 的 規 定 542 五 內 地 公 司 破 產 案 件 的 審 理 551 第 三 編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司 法 程 序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565 第 十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民 商 事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香 港 的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566 一 提 出 告 訴 566 二 送 達 文 件 571 三 交 換 狀 詞 575 四 交 換 文 件 575 五 聆 訊 程 序 576 六 判 決 576 七 復 查 及 審 裁 處 的 特 別 規 定 577 八 上 訴 程 序 578 第 二 節 香 港 法 院 對 涉 外 民 事 案 件 的 管 轄 權 579 一 香 港 法 院 行 使 涉 外 民 事 訴 訟 管 轄 權 的 一 般 原 則 580 xiii
二 向 香 港 境 外 送 達 司 法 文 書 行 使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582 三 香 港 法 院 對 物 訴 訟 的 管 轄 權 586 四 香 港 法 院 的 協 議 管 轄 權 589 五 關 於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抗 辯 590 第 三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591 一 內 地 與 香 港 民 商 事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律 衝 突 591 二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民 商 事 案 件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律 協 調 594 第 四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文 書 送 達 的 司 法 協 助 600 一 內 地 與 香 港 現 行 的 文 書 送 達 法 律 制 度 的 衝 突 600 二 回 歸 前 內 地 與 香 港 文 書 送 達 司 法 協 助 回 顧 610 三 香 港 回 歸 後, 內 地 與 香 港 文 書 送 達 的 司 法 協 助 612 第 十 一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民 事 證 據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內 地 和 香 港 有 關 民 事 證 據 的 法 律 及 其 相 關 制 度 618 一 證 據 的 概 念 618 二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民 事 證 據 立 法 619 三 民 事 證 據 的 分 類 622 四 證 據 理 念 623 五 證 明 責 任 627 六 證 人 制 度 629 七 書 證 制 度 632 八 證 據 排 除 規 則 635 九 免 予 證 明 的 事 項 638 第 二 節 兩 地 民 事 證 據 的 法 律 衝 突 642 第 三 節 證 據 法 律 衝 突 的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調 取 證 據 的 司 法 協 助 648 一 內 地 現 行 域 外 取 證 法 律 制 度 649 二 香 港 域 外 取 證 制 度 652 三 兩 地 域 外 取 證 制 度 的 衝 突 655 四 兩 地 之 間 域 外 取 證 的 司 法 實 踐 657 五 可 供 借 鑒 的 內 地 與 澳 門 的 調 查 取 證 的 司 法 協 助 659 xiv
六 內 地 與 香 港 調 查 取 證 司 法 協 助 安 排 的 主 要 內 容 662 第 十 二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院 判 決 的 相 互 承 認 與 執 行 第 一 節 兩 地 判 決 安 排 內 民 商 事 判 決 相 互 承 認 與 執 行 的 條 件 665 一 案 件 的 範 圍 666 二 合 格 的 管 轄 權 672 三 終 局 性 677 四 公 正 程 序 686 五 公 共 秩 序 696 六 存 在 互 惠 關 係 701 第 二 節 兩 地 判 決 安 排 的 民 商 事 判 決 相 互 承 認 與 執 行 的 程 序 705 一 提 出 申 請 705 二 申 請 期 限 708 三 申 請 方 式 711 四 申 請 審 查 713 第 三 節 兩 地 對 非 判 決 安 排 民 商 事 判 決 相 互 承 認 和 執 行 716 一 兩 地 開 啟 了 對 非 判 決 安 排 民 事 判 決 的 相 互 承 認 和 執 行 716 二 非 判 決 安 排 的 內 地 民 商 事 判 決 在 香 港 的 承 認 和 執 行 717 三 非 判 決 安 排 的 香 港 民 商 事 判 決 在 內 地 的 承 認 與 執 行 723 第 十 三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仲 裁 裁 決 的 相 互 承 認 與 執 行 第 一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仲 裁 裁 決 承 認 與 執 行 的 法 律 制 度 728 一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仲 裁 立 法 729 二 兩 地 仲 裁 裁 決 執 行 或 承 認 與 執 行 制 度 731 第 二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相 互 承 認 與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制 度 的 法 律 協 調 745 一 九 七 前 中 港 兩 地 仲 裁 裁 決 承 認 與 執 行 745 二 九 七 後 兩 地 仲 裁 裁 決 相 互 承 認 與 執 行 754 三 關 於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相 互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安 排 ( 以 下 簡 稱 裁 決 安 排 ) 的 訂 立 與 實 施 758 xv
第 三 節 完 善 裁 決 安 排 的 若 干 思 考 761 一 有 關 可 以 申 請 執 行 的 非 內 法 域 仲 裁 裁 決 及 管 轄 的 規 定 761 二 有 關 申 請 執 行 的 具 體 形 式 要 件 763 三 申 請 執 行 的 期 限 764 四 有 關 執 行 程 序 765 五 不 予 執 行 的 理 由 766 六 其 他 安 排 779 xvi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一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結 婚 制 度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兩 地 結 婚 制 度 的 法 律 衝 突 1 22 20 20 18 1 97 2001 213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81 13 16 21 16 21 21 21 21 20 23 1 1953 7 14 2 1 J.H.C. 150 1990 2 99 2001 214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7 1 1960 1 2009 2013 1986 1 2 1 J.H.C. 416 1998 215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 1 179 20 1 2 3 136 2 1950 1980 1994 2003 1 2 2 a b c d 216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001 1994 2 1 1994 2 1 1994 2 1 181 178 1971 10 7 1971 10 7 2003 1 217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 3 1 2 218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 3 15 3 4 3 1 2 3 4 2011 8 13 2001 12 24 219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7 20 1 2 16 3 4 5 6 1 1 326 2000 220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0 2 1 2 3 4 5 6 221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二 兩 地 結 婚 法 律 衝 突 的 協 調 1983 3 10 222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010 1 1 223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7 30 1. 2. 21 19 224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 19 25 4. 1 1 239 240 1999 225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52 53 三 內 地 與 香 港 離 婚 法 律 衝 突 1971 1971 1 602 2001 226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2 1 2 1 2 227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1A 2 228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2 3 1 4 2 5 1 229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30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231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2. 2 1 219 220 2000 2 249 1999 232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8 3. 1 1 J.H.C. 189 1990 233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 55 56 57 a b 234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第 二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夫 妻 關 係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夫 妻 人 身 關 係 1. 1 1 27 2001 235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2. cohabitation 2 1 3-3 1987 2 37 1997 236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 4. 1 2 237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 1 5. 6 6. 1 846 1997 238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997 1. 239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905 2. 240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E. 3. 1979 241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二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1 1. Coverture System Separate System 1 1996 6 26 242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950 1980 2001 2004 4 1 243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 1936 3 20 244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 1 245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3 9 2 246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5 6 3 247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0 a b 12 3. 248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49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250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1 J.H.C. 985 1998 251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2. 1 252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2 20 50 3 1978 3 18 3. 1978 253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1 1978 2 3 254
第 五 章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有 關 婚 姻 家 庭 和 繼 承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4 第 三 節 內 地 與 香 港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法 律 的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兩 地 有 關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法 律 的 衝 突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