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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ch07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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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簽 呈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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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1、目的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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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國立台灣大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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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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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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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B4.doc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1公告[1].rtf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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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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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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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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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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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符 應 學 習 領 域 ( 學 科 ) 培 育 致 用 及 實 踐 : 培 育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之 數 量 類 別 及 學 科, 應 符 應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及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並 充 分 應 用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等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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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一、 資格條件: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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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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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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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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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澳門特別行政區

Transcription: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生 金 融 就 業 公 益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辦 單 位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贊 助 單 位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團 法 人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網 路 認 證 公 司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辦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壹 前 言 及 目 的 部 分 大 專 生 因 家 庭 經 濟 因 素, 必 須 分 擔 家 計 或 自 籌 學 費 生 活 費, 多 數 時 間 忙 於 打 工, 致 就 學 狀 況 不 佳, 並 欠 缺 經 費 額 外 支 付 參 加 技 職 證 照 考 試 報 名 費 或 課 程, 致 其 就 職 條 件 相 對 弱 勢 鑑 於 青 年 學 成 就 業 為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之 主 要 途 徑, 爰 規 劃 透 過 本 項 大 專 生 金 融 就 業 公 益 專 班 方 案, 協 助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之 大 專 生 強 化 金 融 就 業 競 爭 力, 謀 取 穩 定 的 金 融 專 業 工 作 貳 課 程 一 開 課 地 點 ( 一 ) 南 部 ( 高 雄 市 ) 2 所 大 學 校 院 ; 中 山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二 開 課 時 間 及 人 數 ( 一 ) 以 每 一 學 年 度 為 一 期,104 學 年 度 自 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6 月 ( 二 ) 第 一 期 於 9 月 開 訓 次 年 6 月 結 訓, 敦 請 金 管 會 主 委 主 持 典 禮 ( 三 ) 固 定 於 週 六 及 週 日 開 課, 週 六 6 小 時 及 週 日 6 小 時, 每 週 授 課 12 小 時 為 原 則, 預 計 18 週 完 成 輔 導 課 程 ( 四 ) 每 班 人 數 約 40 人, 預 計 輔 導 全 國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之 大 專 生 共 計 400 名 ( 視 預 算 彈 性 增 加 ) 三 課 程 內 容 課 程 總 時 數 為 216 小 時 包 含 金 融 基 礎 教 育 專 業 證 照 及 實 務 專 業 課 程 - 1 -

( 一 ) 金 融 基 礎 教 育 課 程 :24 小 時 ( 二 ) 金 融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 證 券 暨 投 信 顧 專 業 科 目 :60 小 時 期 貨 專 業 科 目 :24 小 時 銀 行 專 業 科 目 :60 小 時 ( 三 ) 金 融 實 務 專 業 課 程 :30 小 時 ( 四 ) 隨 堂 測 驗 :18 小 時 四 就 業 媒 合 ( 一 ) 主 辦 單 位 及 承 辦 單 位 洽 請 各 金 控 公 司 提 供 就 業 職 缺 資 訊 ( 包 括 : 工 作 地 點 職 缺 類 別 及 聯 絡 窗 口 ) ( 二 ) 證 基 會 將 調 查 學 員 就 業 意 願 並 彙 整 學 員 資 料 ( 包 括 : 學 習 評 量 成 績 性 向 測 驗 履 歷 表 及 金 融 證 照 考 取 情 況 ) 提 交 各 金 控 公 司 及 各 提 供 職 缺 公 司 ( 三 ) 課 程 期 間 安 排 求 職 就 業 講 座, 邀 請 職 場 達 人 或 金 控 公 司 人 力 招 募 主 管, 分 享 就 職 前 準 備 與 求 職 技 巧 ( 四 ) 各 金 控 公 司 及 各 提 供 職 缺 公 司 聯 繫 有 意 願 參 與 就 業 媒 合 之 學 員, 依 其 機 構 召 聘 程 序 辦 理 徵 才 ( 五 ) 證 基 會 將 追 蹤 統 計 媒 合 結 果 並 於 專 屬 網 頁 公 告 五 活 動 典 禮 ( 一 ) 啟 動 典 禮 : 於 今 年 5 月 7 日 於 金 管 會 舉 辦 啟 動 典 禮, 敦 請 曾 主 委 主 - 2 -

持 並 邀 請 各 單 位 首 長 學 校 代 表 (10 所 核 心 學 校 ) 及 媒 體 共 同 見 證 ( 二 ) 開 訓 典 禮 : 於 今 年 9 月 敦 請 班 主 任 及 相 關 長 官 蒞 臨 致 詞 各 大 學 校 院 代 表 及 學 生 代 表 觀 禮 ( 三 ) 結 訓 典 禮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 明 年 6 月 份 學 期 結 束 後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長 官 各 大 學 校 院 代 表 與 優 秀 學 生 代 表 共 同 出 席, 並 由 結 訓 學 員 發 表 成 果 參 專 班 課 程 一 辦 理 日 期 課 程 時 間 與 課 務 行 政 配 合 大 學 校 院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將 於 今 年 9 月 19 日 起 開 辦, 每 週 週 六 及 週 日 9:30 至 16:30 上 課 ( 中 午 12:30 至 13:30 為 休 息 時 間 ), 預 計 課 程 辦 理 至 明 (105) 年 5 月, 共 2 學 期 每 科 課 程 完 畢 後 16:30 至 17:30 辦 理 隨 堂 測 驗, 以 評 估 參 與 學 員 學 習 成 效 二 課 程 架 構 本 基 金 會 規 劃 104 年 之 金 融 就 業 公 益 專 班 課 程 架 構 如 下 : 模 組 編 號 科 目 學 期 時 數 金 融 基 礎 教 育 A1 金 融 基 礎 教 育 科 目 上 學 期 24 小 時 B1 證 券 暨 投 信 專 業 科 目 上 學 期 60 小 時 金 融 專 業 證 照 B2 期 貨 專 業 科 目 下 學 期 24 小 時 B3 銀 行 專 業 科 目 下 學 期 60 小 時 金 融 實 務 專 業 C1 實 務 專 業 科 目 下 學 期 30 小 時 - 3 -

隨 堂 測 驗 18 小 時 總 時 數 : 共 216 小 時 三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分 配 科 目 編 號 課 程 註 金 融 基 礎 教 育 科 目 (24 小 時 ) 證 券 暨 投 信 顧 專 業 科 目 (60 小 時 ) A1-1 金 融 體 系 面 面 觀 (6 小 時 ) A1-2 貨 幣 市 場 實 務 (6 時 ) A1-3 經 濟 數 據 指 標 與 判 讀 (6 小 時 ) A1-4 匯 率 變 化 與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6 小 時 ) B1-1 證 券 法 規 概 要 與 解 析 (12 小 時 ) B1-2 投 信 投 顧 法 規 概 要 與 解 析 (12 小 時 ) B1-3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24 小 時 ) B1-4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介 紹 與 證 券 業 發 展 現 況 (6 小 時 ) B1-5 證 券 商 管 理 法 規 與 業 務 人 員 道 德 規 範 (6 小 時 ) 期 貨 專 業 科 目 (24 小 時 ) 銀 行 專 業 科 目 (60 小 時 ) B2-1 期 貨 交 易 法 規 及 題 庫 重 點 整 理 (12 小 時 ) B2-2 期 貨 交 易 理 論 與 實 務 及 題 庫 重 點 整 理 (12 小 時 ) B3-1 票 據 法 概 要 (6 小 時 ) B3-2 會 計 學 概 要 (18 小 時 ) B3-3 貨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18 小 時 ) - 4 -

B3-4 信 託 法 規 概 要 (6 小 時 ) B3-5 信 託 交 易 理 論 與 實 務 (12 小 時 ) C1-1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實 務 (6 小 時 ) C1-2 銀 行 保 險 實 務 (6 小 時 ) 金 融 實 務 專 業 課 程 (30 小 時 ) C1-3 票 券 金 融 法 規 與 實 務 (6 小 時 ) C1-4 股 票 交 易 策 略 實 務 (3 小 時 ) C1-5 選 擇 權 商 品 介 紹 及 期 貨 交 易 實 務 (3 小 時 ) C1-6 如 何 做 好 從 業 準 備 與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3 小 時 ) C1-7 就 業 技 巧 與 求 職 面 面 觀 講 座 (3 小 時 ) 備 註 : 1. 以 上 師 資 如 有 異 動, 將 邀 請 同 等 級 講 師 替 換 2. 課 程 講 題 如 有 金 融 及 經 濟 環 境 因 素 之 變 動, 承 辦 單 位 將 適 度 調 整 肆 學 員 參 訓 資 格 一 招 募 對 象 資 格 ( 一 ) 學 員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條 件 : 1. 就 讀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2. 最 近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65 分 以 上 者 3. 最 近 一 學 期 品 德 及 操 性 成 績 表 現 良 好 且 無 懲 處 紀 錄 者 4. 財 務 或 其 他 條 件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 條 件 如 附 錄 4) (2) 家 庭 遭 受 重 大 事 故 ( 含 災 害 經 濟 變 故 人 口 傷 亡 等 ) (3) 家 中 負 擔 家 計 者 因 失 業 失 蹤 或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無 法 工 作 - 5 -

(4) 目 前 接 受 社 福 單 位 輔 導 輔 助 或 安 置 ( 二 ) 學 員 主 修 科 系 不 限 ( 三 ) 發 函 各 合 作 學 校 及 家 扶 中 心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學 員 二 請 假 時 數 限 制 參 訓 學 員 須 於 學 期 期 間 準 時 參 與 所 有 課 程, 曠 課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且 缺 曠 課 與 請 假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30 小 時 為 限, 超 過 時 數 將 無 法 發 給 研 習 證 書 三 學 員 請 假 手 續 ( 一 ) 事 假 應 親 自 於 請 假 前 一 週, 告 知 上 課 地 點 之 核 心 學 校 值 班 人 員 或 證 基 會 聯 繫 人 員, 並 填 寫 請 假 單 ( 二 ) 若 不 及 事 先 請 假, 最 晚 可 於 請 假 當 日 中 午 十 時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簡 訊 告 知 本 中 心 各 區 服 務 人 員, 並 於 請 假 日 後 次 週, 填 寫 請 假 單 以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視 同 曠 課 ( 三 ) 如 遇 學 校 課 程 及 學 期 測 驗 時 間 調 整 等 情 況, 以 至 於 無 法 出 席 本 專 班 課 程 者, 可 於 當 週 課 程 開 始 前,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公 假 伍 學 員 考 核 及 獎 勵 辦 法 一 學 員 考 核 ( 一 ) 學 員 考 核 方 式 則 將 配 合 各 課 程 之 評 量 制 度 辦 理 ( 請 各 授 課 講 師 命 題, 試 卷 將 於 各 課 程 結 束 後 進 行 測 驗 並 交 由 證 基 會 評 分, 並 統 計 每 位 學 員 學 習 成 果 ) ( 二 ) 就 本 專 案 課 程 期 間 學 生 之 出 席 狀 況 及 平 時 測 驗 成 績 紀 錄 與 統 計 - 6 -

( 三 ) 配 合 課 程 進 度 取 得 金 融 相 關 證 照 (6 項 ): 包 括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金 融 常 識 與 道 德 二 學 員 獎 勵 辦 法 ( 一 ) 生 活 照 顧 補 助 : 為 提 高 學 習 態 度 以 及 維 持 學 習 品 質, 使 參 加 本 專 案 課 程 之 學 生 能 夠 專 心 上 課, 避 免 因 忙 於 打 工 賺 取 生 活 費 而 缺 課, 爰 補 助 本 專 案 學 生 上 課 出 席, 每 人 每 小 時 100 至 120 元 生 活 補 助 費, 將 於 每 月 進 行 統 計 與 發 放 接 受 本 項 生 活 補 助 費 之 學 生 需 符 合 平 時 考 核 標 準 : 1. 每 堂 課 評 量 成 績 70 分 ( 含 ) 以 上, 得 領 取 每 小 時 120 元 生 活 補 助 費 2. 每 堂 課 評 量 成 績 70 分 以 下, 得 領 取 每 小 時 100 元 生 活 補 助 費 3. 每 日 矌 課 達 2 小 時 以 上 者, 取 消 請 領 日 生 活 補 助 費 資 格 三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及 補 助 : ( 一 ) 課 程 規 劃 金 融 證 照 ( 六 項 ): 本 基 金 會 將 配 合 課 程 進 度 免 費 提 供 參 考 書 籍 或 題 庫, 參 與 本 案 課 程 之 學 員 需 考 取 相 關 金 融 證 照 如 下 表, 各 單 項 證 照 考 試 補 助 以 乙 次 為 限 金 融 證 照 本 案 課 程 報 名 費 參 考 書 籍 書 籍 費 用 金 融 常 識 與 道 德 金 融 基 礎 教 育 $250 金 融 常 識 與 道 德 題 庫 $200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券 暨 投 信 顧 $1,080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360-7 -

註 1 科 目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360 證 券 暨 投 信 顧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註 2 科 目 $1,080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350 ( 含 自 律 規 範 )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500 投 資 學 $500 財 務 分 析 $500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註 3 期 貨 專 業 科 目 $1,080 期 貨 交 易 法 規 $350 期 貨 交 易 理 論 與 實 務 $500 金 融 實 務 專 業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課 程 $1,130 票 券 金 融 法 規 $400 票 券 金 融 實 務 $600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銀 行 專 業 科 目 $790 信 託 法 規 與 稅 制 $400 信 託 原 理 與 實 務 $400 ( 二 ) 其 他 金 融 證 照 ( 七 項 ): 參 與 本 案 課 程 之 學 員 可 依 學 習 進 度 自 費 選 擇 報 考 下 表 其 中 三 科 金 融 證 照 並 取 得 證 照, 將 頒 贈 每 人 3,000 元 獎 勵 金 金 融 證 照 本 案 課 程 報 名 費 參 考 書 籍 股 務 人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暨 投 信 顧 專 業 科 目 $750 $1,080 股 務 作 業 法 規 股 務 作 業 實 務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投 資 學 財 務 分 析 - 8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400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題 庫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400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練 習 題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300/$500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講 義 與 題 庫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385/$630 結 構 型 商 品 理 論 與 實 務 銀 行 內 控 與 內 稽 銀 行 專 業 科 目 $790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資 格 測 驗 經 典 講 義 與 試 題 備 註 : 1. 得 應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 三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高 職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並 取 得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2. 得 應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公 立 或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 三 ) 取 得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3. 得 應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 三 ) 證 基 會 將 配 合 課 程 進 度 統 一 安 排 金 融 證 照 ( 六 項 ) 輔 導 課 程 與 資 格 測 驗 等 作 業, 學 生 無 須 墊 付 任 何 應 試 費 用 ; 其 他 金 融 證 照 ( 七 項 ) 之 資 格 或 能 力 測 驗 報 考 須 由 學 生 自 行 報 名 作 業 與 應 試 - 9 -

( 四 ) 證 照 獎 勵 金 : 學 員 憑 證 照 考 試 之 報 名 及 考 取 證 明 文 件, 向 證 基 會 申 請 證 照 獎 勵 金 ( 其 他 金 融 證 照 (7 項 ) 中 考 取 三 科 以 上 者, 每 人 3,000 元 ) 補 助 考 試 報 名 費 用 詳 細 證 照 獎 勵 金 發 送 辦 法, 證 基 會 將 刊 登 於 本 專 班 網 頁 週 知 四 研 習 獎 勵 : 各 班 依 研 習 總 成 績 分 別 取 前 3 名 並 頒 發 獎 狀 與 獎 勵 金, 第 一 名 頒 發 5,000 元 第 二 名 3,000 元 及 第 三 名 2,000 元 詳 細 證 照 獎 勵 金 發 送 辦 法, 證 基 會 將 刊 登 於 本 專 班 網 頁 週 知 - 10 -

陸 報 名 流 程 凡 各 大 學 校 院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招 募 資 格 條 件 者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8 頁 ) 有 意 報 名 本 專 班 者, 報 名 程 序 簡 述 如 下 說 明 : 1. 請 學 生 登 打 後 列 印 資 料 (A4) 送 審 報 名 學 員 請 連 結 本 專 班 網 頁 (www.fly.org.tw 之 訊 息 公 告 或 下 載 專 區 ), 登 打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生 金 融 公 益 專 班 報 名 表 ( 附 錄 六 ) 及 學 員 報 名 須 知 ( 附 錄 七 ) 後, 列 印 申 請 表 格 (A4) 並 檢 附 相 關 個 人 證 件 逕 行 交 予 就 讀 學 校 之 指 定 窗 口 辦 理 報 名 2. 詳 細 報 名 方 式 及 表 單 下 載, 或 其 他 查 詢 事 項, 請 至 公 益 專 班 網 頁 www.fly.org.tw 查 詢 報 名 作 業 公 告 名 單 通 知 上 課 開 訓 典 禮 課 程 內 容 結 訓 典 禮 依 各 校 公 告 資 訊 證 基 會 7 月 20 日 網 站 公 告 各 班 場 地 資 訊 及 學 員 名 單 證 基 會 9 月 10 前 電 郵 寄 發 上 課 通 知 證 基 會 9 月 中 旬 舉 行 開 訓 典 禮 104 年 度 9 月 至 105 年 度 5 月 完 成 216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105 年 6 月 中 旬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11

附 錄 4 大 專 生 金 融 就 業 公 益 專 班 各 縣 市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條 件 12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生 金 融 就 業 公 益 專 班 附 錄 6 報 名 表 本 表 請 詳 實 以 正 楷 書 寫, 並 交 予 就 讀 學 校 承 辦 窗 口 辦 理 上 課 地 點 ( 請 以 阿 拉 伯 數 ( 如 1 2 3) 標 示 有 意 參 加 之 前 3 所 專 班 班 別 ) 姓 名 政 治 大 學 德 明 財 經 台 北 大 學 致 理 學 院 朝 陽 科 大 亞 洲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中 山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身 分 證 字 號 東 華 大 學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 民 國 年 )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黏 貼 二 吋 照 片 戶 籍 地 址 縣 ( 市 ) 區 ( 鄉 市 鎮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關 係 符 合 條 件 ( 請 勾 選 ) 目 前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已 取 得 之 金 融 相 關 證 照 操 行 成 績 最 近 有 無 懲 處 紀 錄 就 讀 學 校 審 查 單 位 1: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2: 家 庭 遭 逢 重 大 事 故 3: 家 中 負 擔 家 計 者 因 失 業 失 蹤 或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無 法 工 作 4: 接 受 社 福 單 位 輔 導 輔 助 或 安 置 5: 其 他 : ( 勾 選 條 件 5 之 報 名 表 將 交 由 主 辦 單 位 審 查 )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名 稱 證 照 名 稱 測 驗 日 期 證 書 字 號 有 無 有 無 從 事 金 融 就 業 意 願 103 學 年 上 學 期 學 習 成 績 有 無 以 下 兩 欄 由 就 讀 學 校 填 寫 審 查 人 員 簽 名 13 畢 業 後 是 否 立 即 就 業 各 校 詳 細 上 課 地 點 及 教 室 以 本 基 金 會 開 學 前 之 上 課 通 知 電 子 信 件 為 準 是 否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生 金 融 就 業 公 益 專 班 學 員 報 名 須 知 附 錄 7 本 人 申 請 參 加 台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主 辦 之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生 金 融 就 業 公 益 專 班 課 程, 期 間 為 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6 月, 本 人 已 充 份 知 悉 以 下 事 項, 並 願 遵 守 一 切 規 定 : 一 本 課 程 係 為 落 實 金 融 監 督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培 育 大 專 生 金 融 實 務 能 力, 強 化 大 專 生 進 入 金 融 職 場 職 業 競 爭 力 開 設 二 參 加 本 公 益 專 班 者, 應 為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有 志 且 規 劃 畢 業 後 即 從 事 金 融 服 務 業 者 三 恪 遵 本 公 益 專 班 之 一 切 規 定, 並 不 得 做 出 有 損 主 辦 單 位 及 合 作 學 校 校 譽 之 情 事 四 本 公 益 專 班 生 活 補 助 費 發 放 標 準 係 依 課 程 期 間 學 員 出 席 狀 況 及 平 時 測 驗 成 績 據 以 核 發, 不 得 異 議 五 參 加 本 公 益 專 班 者 應 按 課 程 進 度 報 名 參 加 規 劃 之 金 融 證 照 考 試, 並 得 依 本 公 益 專 班 相 關 標 準 申 請 補 助 及 獎 勵 六 課 程 期 間 如 有 任 何 不 當 之 行 為, 本 人 將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證 基 會 ) 並 有 權 取 消 學 員 資 格 七 上 課 前 應 確 實 簽 到 ; 下 課 後 亦 確 實 親 自 簽 退, 不 可 事 後 補 簽 八 課 程 期 間 如 請 假 及 曠 課 合 計 達 30 小 時 以 上 者, 將 不 予 頒 發 結 業 證 書 及 參 與 就 業 媒 合 九 同 意 課 程 期 間 及 結 業 後, 積 極 參 與 承 辦 單 位 舉 辦 之 就 業 媒 合 等 活 動 十 本 同 意 書 確 為 本 人 同 意 並 親 自 簽 名, 如 有 假 冒 簽 名 者,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十 一 證 基 會 將 請 您 提 供 參 與 本 專 班 及 後 續 服 務 業 務 之 執 行 而 有 必 要 之 個 人 資 料, 在 活 動 辦 理 活 動 提 醒 緊 急 通 知 報 名 確 認 必 要 範 圍 內 由 證 基 會 利 用 之 您 可 透 過 網 站 電 話 及 親 臨 本 機 構 等 方 式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當 事 人 權 利 規 定 十 二 若 您 對 本 專 班 有 任 何 查 詢 事 項, 歡 迎 您 請 與 各 專 班 相 關 負 責 人 聯 繫, 電 話 : (02)2393-1888, 分 機 101 103 108 116 122 123 與 128 就 讀 學 校 : 科 系 : 聯 絡 電 話 : 學 員 簽 名 : 日 期 : 本 同 意 書 填 妥 後, 請 學 員 親 筆 簽 名,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此 表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資 料 親 自 繳 回 各 校 報 名 單 位,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資 格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