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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編 號 :CCMP97-RD-103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於 世 界 各 國 之 現 況 調 查 (2-2) 葉 美 玲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摘 要 本 研 究 計 畫 旨 在 調 查 與 分 析 國 際 接 受 傳 統 醫 學 之 現 況 第 二 階 段 研 究 計 畫 (2008 年 1~12 月 ) 針 對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採 用 描 述 性 研 究 法 分 析, 以 期 瞭 解 各 國 在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推 展 情 形 本 研 究 計 畫 已 完 成 之 項 目, 登 錄 表 之 再 修 正, 敦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針 對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進 行 效 度 檢 定 內 容 審 查, 依 據 專 家 建 議 進 行 修 改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收 集 美 德 英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登 錄 資 料 之 分 析 歸 類 以 一 位 登 錄 者 與 一 位 評 定 員 者 分 別 進 行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資 料 分 析 應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調 查 結 果, 可 以 提 供 中 醫 專 業 之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能 增 進 醫 護 人 員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學 習 與 認 識 建 議 未 來 進 一 步 調 查 分 析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之 發 展 現 況 與 相 關 證 照 關 鍵 詞 : 傳 統 醫 學 實 務 教 育 政 策 證 照 113

Number: CCMP97-RD-103 Survey on the Legitim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World (2-2) Yeh, Mei-Ling National Taipei College of Nursin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2-year project was to investigate the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medicine (TM). In the second phase (from January to December, 2008) this project, under the scope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rman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ustralia, collected and analyzed the related data and information in terms of descriptive methods in order to meet the goal of understating license, licensure requirements, and credentialing in the T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project included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valid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In addition, data regarding TM/CAM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rman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ustralia were collected. Validation of coding was followed and fulfilled. Data and information on the policy, practice, education, and license of TM in each mentioned countries were analyzed in terms of description. The findings of this project contribute in providing relative information to the professionalism to understand globally the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TM. It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and decision-makers may use the findings as further references, and investigate other modalities of TM. Keywords: Traditional medicine, practice, education, policy, license 114

壹 前 言 19 世 紀 末, 世 界 各 醫 療 派 別 處 於 競 爭 時 期, 最 終 由 科 學 醫 學 ( 或 生 物 醫 學 ) 開 始 主 導 醫 療 保 健 體 系, 包 括 規 劃 管 理 環 境 設 施, 以 及 病 人 照 護 [1] 由 於 越 來 越 多 的 權 力 賦 予, 致 科 學 醫 學 使 用 法 律 和 道 德 準 則, 制 定 醫 療 證 照 方 式, 並 限 制 同 類 療 法 自 然 療 法 整 脊 等 其 他 專 業 之 醫 療 行 為 及 專 業 協 會, 且 鼓 勵 起 訴 非 醫 學 專 業 所 供 應 的 無 照 行 醫 [2] 自 1972 年, 因 前 美 國 尼 克 森 總 統 造 訪 中 國 北 京 而 掀 起 全 球 針 灸 熱, 繼 而 病 人 使 用 針 灸 捏 脊 按 摩 和 傳 統 東 方 醫 學 營 養 和 草 藥 民 間 醫 藥 以 及 身 心 療 法 等 的 比 例 不 斷 增 加, 這 使 得 醫 療 界 開 始 關 注 所 謂 的 整 體 醫 療 這 不 僅 反 映 除 了 醫 療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外, 也 需 要 就 個 人 之 心 理 情 緒 精 神 和 社 會 環 境 等 狀 態 做 適 度 調 整 [3] 此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1948) 認 為 健 康 是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及 靈 性 都 處 於 安 適 完 好 狀 態, 而 不 僅 是 沒 有 疾 病 而 已 之 觀 點 是 不 謀 而 合 的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2002 年 5 月 16 日 發 表 的 2002~2005 年 傳 統 醫 藥 及 替 代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已 明 確 請 各 國 政 府 將 傳 統 醫 療 發 展 納 入 現 有 的 醫 療 政 策, 並 設 立 專 責 機 構 辦 理, 來 達 到 四 大 目 標 : 鼓 勵 各 國 政 府 開 展 對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規 範 化 管 理 並 將 其 納 入 本 國 的 國 家 衛 生 保 健 系 統, 促 進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及 質 量 標 準 研 究, 保 證 民 眾 對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可 及 性 與 費 用 的 可 承 受 性, 以 及 促 進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合 理 使 用 [4] 繼 而 在 西 太 平 洋 區 域 傳 統 醫 學 地 區 策 略 中, 制 定 出 2001~2010 年 的 七 個 策 略 目 標 : 傳 統 醫 學 制 定 國 家 政 策, 提 高 公 眾 對 傳 統 醫 學 的 認 識 和 瞭 解, 評 估 傳 統 醫 學 的 潛 在 經 濟 點, 建 立 適 當 的 傳 統 醫 學 標 準, 鼓 勵 和 加 強 傳 統 醫 學 基 礎 科 學 的 研 究, 尊 重 傳 統 醫 學 文 化 的 整 體 性, 以 及 制 定 保 護 和 保 存 健 康 資 源 的 政 策 世 界 各 地 都 有 其 民 族 醫 藥 學 的 存 在, 中 醫 藥 之 理 論 基 礎 有 別 於 其 他 民 族 醫 學 且 淵 遠 流 長, 隨 著 主 流 醫 學 在 救 治 有 一 定 限 度 的 影 響 下, 傳 統 中 醫 學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TCM) 逐 漸 被 北 美 洲 歐 洲 澳 洲 以 及 亞 洲 等 國 家 所 重 視 惟 風 俗 民 情 及 地 域 之 不 同, 各 國 對 傳 統 醫 學 的 實 務 教 育 政 策 及 認 證 之 制 度 皆 有 所 差 異 傳 統 醫 療 是 東 方 文 化 的 瑰 寶,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多 元 性 的 複 性 求 醫 需 求 下, 日 益 受 到 世 界 各 國 的 關 注 和 重 視 有 40 % ~ 80% 民 眾 使 用 傳 統 醫 療 協 助 治 療 各 種 疾 病, 有 125 個 國 家 訂 有 傳 統 醫 學 執 行 策 略, 逾 130 國 家 使 用 中 醫 藥 根 據 WHO [4] 統 計, 英 法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等 四 個 國 家, 就 有 13800 家 中 醫 診 所, 美 國 的 註 冊 針 灸 師 也 達 到 12000 人 除 此, 美 國 及 德 國 已 經 將 針 灸 治 療 納 入 醫 療 保 險 範 圍 受 到 傳 統 文 化 的 影 響, 台 灣 民 眾 對 傳 統 醫 療 的 接 受 度 尤 其 高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5], 中 醫 診 所 由 1988 115

年 1,652 家 擴 展 至 2005 年 的 2,900 家 中 醫 師 從 1996 年 2,839 人 增 至 2005 年 4,596 人 衛 生 署 健 保 局 在 中 醫 醫 療 的 支 出 由 1996 年 的 95 億 元 至 2005 年 的 199 億 元, 顯 示 民 間 傳 統 醫 療 之 保 健 支 出 亦 是 逐 年 增 加 的 隨 著 醫 療 與 科 技 的 發 展, 社 會 結 構 正 面 臨 著 人 口 老 化 的 衝 擊, 而 民 眾 也 越 來 越 關 心 與 自 身 健 康 相 關 的 議 題, 因 此, 對 醫 療 保 健 的 需 求 也 相 對 的 提 高, 且 有 回 歸 自 然 樸 實 的 趨 勢 相 對 的, 照 護 理 念 以 全 人 為 趨 勢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這 促 使 源 自 於 世 界 各 地 文 明 之 傳 統 醫 學 又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2002) 在 2002-2005 年 傳 統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中, 即 呼 籲 全 球 180 餘 國 家 將 傳 統 醫 藥 納 入 醫 療 政 策, 並 致 力 協 助 各 國 的 傳 統 醫 學 發 展, 且 將 之 整 合 於 既 有 的 醫 療 體 系 中 就 現 代 醫 學 而 言, 中 醫 學 係 屬 經 驗 醫 學, 雖 歷 朝 各 代 有 珍 貴 醫 案, 但 以 現 代 實 證 科 學 的 標 準, 尚 難 與 西 醫 相 比 擬 而 中 藥 之 臨 床 試 驗 在 沒 有 其 專 業 研 發 成 熟 的 動 物 模 式 與 臨 床 模 式 之 前, 僅 得 援 引 比 照 西 醫 現 有 模 式 來 運 作, 故 中 藥 之 新 藥 臨 床 試 驗 施 行 規 範 係 遵 循 衛 生 署 公 佈 之 藥 品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準 則, 與 西 藥 並 無 二 致, 且 審 查 體 制 亦 與 西 藥 標 準 相 同 [6] 多 年 來,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等 政 府 機 構 則 持 續 補 助 中 醫 藥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7] 及 推 動 中 醫 藥 臨 床 試 驗 [8-9] 台 灣 受 西 方 科 學 思 想 薰 陶 與 要 求 影 響 甚 深, 因 此, 醫 藥 產 業 於 專 業 標 準 規 範, 例 如 GLP GCP GMP 等 實 施 與 改 進 已 行 之 多 年, 且 對 植 物 之 組 織 培 養 DNA 分 子 標 記 等 生 物 技 術 上 之 突 破 異 常 有 所 聞, 對 中 藥 有 效 成 分 的 分 析, 也 隨 著 分 離 儀 器 靈 敏 度 的 提 升 材 質 的 改 良, 分 析 技 術 亦 有 進 步 然 而, 中 醫 在 國 內 之 推 行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與 瓶 頸, 更 遑 論 與 西 醫 能 相 提 並 行, 因 此, 如 何 能 延 續 發 揚 傳 統 醫 學 之 優 勢, 將 是 在 新 21 世 紀 的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中, 身 為 傳 統 醫 學 代 言 者 的 我 們 的 最 大 挑 戰 除 此, 伴 隨 現 今 傳 統 醫 療 在 世 界 各 國 的 蓬 勃 發 展, 專 業 的 醫 療 團 隊 早 在 各 國 已 積 極 與 快 速 成 長 中, 並 帶 動 相 關 實 務 教 育 規 章 與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發 展, 因 此, 本 計 劃 將 依 循 WHO 之 2002~2005 年 傳 統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將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中 醫 藥 資 料 予 以 蒐 集 整 理 比 較 分 析, 又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提 昇 之 中 醫 政 策 中 醫 證 照 於 世 界 各 國 之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因 此, 本 計 畫 目 的 旨 在 瞭 解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發 展 中 醫 之 現 況, 以 及 各 國 中 醫 證 照 情 形, 以 供 未 來 改 革 之 參 考 及 因 應 116

貳 材 料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計 畫 旨 在 調 查 與 分 析 國 際 接 受 傳 統 醫 學 之 現 況 第 二 階 段 計 畫 針 對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進 行 分 析, 以 了 解 各 國 中 醫 認 證 情 形 與 相 關 之 政 策 實 務 教 育 等 重 要 議 題 與 發 展 因 此, 本 研 究 計 畫 採 用 第 一 階 段 所 研 發 之 中 醫 相 關 主 題 登 錄 表,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之 資 料 收 集 與 彙 整 ; 繼 而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方 法 分 析 資 料, 針 對 所 收 集 之 資 料 內 容 作 客 觀 有 系 統 描 述 傳 統 的 內 容 分 析, 乃 研 究 者 根 據 其 分 析 的 原 則 強 調 客 觀 的 分 析, 而 其 分 析 的 原 則 就 像 是 個 指 引, 可 以 使 二 個 或 更 多 人 在 分 析 相 同 資 料 後, 得 到 同 樣 的 結 果 內 容 分 析 包 含 描 述 訊 息 內 容 的 特 質, 而 非 型 態, 故 本 研 究 計 畫 將 定 義 需 要 編 碼 的 變 項 以 及 將 會 用 到 的 分 析 單 位, 且 各 分 析 單 位 間 互 斥, 當 分 析 單 位 確 立, 也 達 到 量 化 資 料 之 目 的 在 每 筆 資 料 經 選 取 以 及 分 類 後, 就 進 行 分 析 本 研 究 計 畫 已 完 成 之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一 完 成 登 錄 表 之 再 修 正 : 敦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針 對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進 行 效 度 檢 定 審 查, 再 依 照 專 家 建 議 進 行 再 次 修 改 登 錄 表 舉 隅 如 表 1 二 完 成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 收 集 美 德 英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程 序 包 括 : ( 一 ) 資 料 庫 確 認 : 以 經 常 用 之 資 料 庫 (PUBMED EBSCO) 進 行 資 料 檢 索 與 搜 尋,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期 刊 資 料 庫 參 考 書 或 是 出 版 品 等 方 式 收 集 中 醫 藥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 二 ) 年 代 確 認 : 依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目 的, 確 定 搜 尋 之 年 代 範 圍 為 2000/01/~2008/01; ( 三 ) 關 鍵 字 確 認 : 依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目 的, 擬 訂 適 用 之 關 鍵 字 共 11 字, 以 及 使 用 搜 尋 策 略 共 51 項, 舉 例 說 明 關 鍵 字 使 用 如 表 2; ( 四 ) 登 錄 資 料 名 詞 定 義 : 共 24 項 目, 舉 例 說 明 名 詞 定 義 如 表 3 三 資 料 登 錄 : 使 用 本 研 究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所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登 錄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舉 例 說 明 資 料 登 錄 如 表 4 四 信 度 檢 定 : 登 錄 資 料 之 分 析 歸 類 將 以 一 位 登 錄 者 與 一 位 評 定 員 者 分 別 進 行,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將 每 筆 資 料 編 號 ; ( 二 ) 選 定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各 一 名 ; ( 三 ) 使 用 登 錄 表 與 定 義 表 將 每 筆 資 料 歸 類 ; ( 四 ) 進 行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 117

( 五 )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分 別 各 自 以 登 錄 表 將 資 料 歸 類, 並 反 覆 進 行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本 研 究 中 收 集 文 獻 之 內 容 分 析, 已 據 此 完 成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之 相 互 同 意 度 皆 達 相 符 程 度 五 資 料 建 檔 : 建 置 與 輸 入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檔 案 六 資 料 分 析 : 應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由 於 各 國 對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或 中 醫 之 名 稱 使 用 不 一, 基 此, 為 使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時 之 一 致 性 考 量, 以 目 前 最 為 被 廣 泛 使 用 之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NCCAM)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之 定 義 作 為 依 據 可 分 成 五 大 類, 第 一 類 為 整 體 醫 療 系 統, 包 含 順 勢 療 法 自 然 療 法 中 醫 印 醫 ; 第 二 類 為 身 心 醫 學, 以 身 心 介 入 為 技 巧 以 提 高 心 靈 容 量 而 影 響 身 體 功 能 和 症 狀, 如 靜 坐 冥 想 祈 禱 ; 第 三 類 為 生 物 基 礎 療 法, 使 用 自 然 物 質, 如 草 藥 食 物 維 他 命 ; 第 四 類 為 操 作 和 身 體 基 礎 療 法, 徒 手 操 作 或 移 動 身 體 部 位, 如 整 脊 按 摩 推 拿 ; 第 五 大 類 是 能 量 療 法, 包 含 氣 功 靈 氣 接 觸 治 療 的 生 物 回 饋 療 法 和 電 磁 場 使 用 的 生 物 場 能 量 療 法 [10]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中 統 一 使 用 之 中 醫 一 詞, 亦 涵 蓋 了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所 使 用 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Traditional Medicine, TM /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一 詞 118

參 結 果 本 完 成 資 料 收 集 與 內 容 分 析 後, 分 成 三 大 部 分 來 做 結 果 之 陳 述, 首 先 是 本 次 資 料 收 集 之 結 果 ; 第 二 部 份 是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之 中 醫 藥 發 展 階 段 說 明 ; 最 後 是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之 證 照 制 度 以 及 相 關 議 題 說 明 一 描 述 性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依 照 所 建 立 之 搜 尋 策 略, 找 出 在 證 照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256 篇 政 策 類 有 479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1064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1799 篇 在 關 鍵 字 符 合 之 條 件 限 制 後, 證 照 類 有 23 篇 政 策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234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65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322 篇 最 後, 在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次 主 題 之 條 件 限 制 後, 證 照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13 篇 政 策 類 有 83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32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128 篇 相 關 數 據 整 理 請 見 表 5 二 中 醫 藥 在 各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一 ) 中 醫 藥 在 加 拿 大 的 發 展 階 段 : 1970 年 代 早 期, 針 灸 醫 學 的 發 展 遭 到 西 醫 的 排 斥, 因 為 當 時 加 拿 大 政 府 規 定, 凡 沒 有 西 醫 牙 醫 獸 醫 執 照 者 不 能 進 行 針 灸 醫 療, 只 能 被 西 醫 院 雇 為 針 灸 技 師, 不 能 單 獨 行 醫, 且 不 允 許 使 用 " 醫 師 " 這 個 詞 到 1980 年 代, 一 批 志 同 道 合 的 中 醫 針 灸 師, 計 畫 成 立 加 拿 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以 保 護 同 仁 權 益 和 發 揚 國 粹 1983 年, 在 加 聯 邦 商 業 註 冊 部 長 的 支 持 下, 成 立 " 加 拿 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 並 召 開 了 兩 次 國 際 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術 會 議 1987 年, 加 拿 大 中 醫 與 針 灸 學 會 (CMAAC) 成 為 世 界 針 灸 聯 合 會 的 會 員 1989 年, CMAAC 主 辦, 成 立 中 醫 與 針 灸 研 究 所 教 育 分 部, 在 7 個 省 分 別 成 立 7 個 分 支 到 了 1990 年 代,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事 業 的 發 展 進 入 了 立 法 目 前 加 拿 大 的 卑 詩 省 魁 北 克 省 阿 爾 比 省 及 安 大 略 省 四 個 省, 已 有 相 關 的 針 灸 法 則, 承 認 針 灸 的 合 法 性 針 灸 師 可 依 據 該 省 法 律 自 行 開 業 開 業 者 可 使 用 " 醫 師 " 的 職 業 頭 銜, 但 不 能 使 民 眾 認 為 開 業 者 就 是 西 醫 師 另 有 卑 詩 省 與 安 大 略 省 有 中 醫 的 相 關 法 規, 並 承 認 其 合 法 性 目 前, 全 加 拿 大 約 有 中 醫 針 灸 從 業 者 2000 餘 名, 中 醫 針 灸 診 所 遍 及 全 國 各 省 這 些 診 所 大 多 為 華 人 開 辦 的, 且 多 附 有 藥 店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每 次 進 行 針 灸 治 療 費 用 約 在 40~80 加 幣 不 等 ( 約 新 台 幣 1080~2160 元,1:27NT)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卑 詩 省 政 府 成 為 全 加 拿 大 首 個 省 分 提 供 針 灸 補 貼, 將 針 灸 納 入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119

(Medical Services Plan, MSP) 之 內, 該 省 共 93 萬 名 年 收 入 2.8 萬 加 幣 或 以 下 的 家 庭, 在 尋 求 治 療 時 多 一 項 選 擇 使 用 高 達 10 次 的 輔 助 醫 療 專 案, 包 括 物 理 治 療 按 摩 治 療 脊 柱 治 療 等, 每 次 省 府 補 助 23 加 幣 日 後 針 灸 納 入 在 卑 詩 省 政 府 MSP 後, 受 惠 者 一 年 可 省 下 最 多 800 元 關 於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情 形,Patterson Arthur Noesgaard 等 人 以 質 性 研 究 訪 談 13 個 青 少 年, 有 11 個 使 用 過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原 因 是 覺 得 效 果 迅 速 ; 有 些 青 少 年 會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是 由 於 過 去 看 診 西 醫 有 被 誤 診 的 經 驗 和 覺 得 西 醫 較 無 效 果 ; 一 些 青 少 年 覺 得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不 錯, 使 用 的 藥 材 較 天 然, 治 療 方 法 也 比 較 新, 也 很 相 信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醫 生, 但 和 西 醫 相 比 之 下,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則 缺 乏 科 學 證 明 ; 此 外, 研 究 者 發 現 較 有 整 體 觀 和 包 容 心 的 學 生 較 會 去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另 外, 經 朋 友 家 人 介 紹 和 媒 體 推 薦 以 及 文 化 影 響 下 比 較 會 去 嘗 試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有 些 西 醫 為 避 免 競 爭 並 不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但 在 加 拿 大 有 使 用 過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病 患, 在 西 醫 問 診 時 會 告 知 醫 師,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治 療 過 程 中, 醫 師 與 病 人 的 互 動 關 係 較 好 如 果 政 府 對 於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有 較 統 合 性 的 照 顧, 民 眾 則 會 增 加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使 用 率. 父 母 對 於 青 少 年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或 西 醫 則 會 以 青 少 年 的 意 見 為 主 [11] ( 二 ) 中 醫 藥 在 美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在 美 國, 於 1992 年 美 國 國 立 衛 生 研 究 院 (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內 設 立 另 類 醫 學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Alternative Medicine, OAM) 1994 年, 飲 食 補 充 劑 健 康 與 教 育 法 通 過, 將 草 藥 歸 類 於 飲 食 補 充 劑, 此 法 鬆 綁 草 藥 管 理, 有 利 於 中 藥 進 入 美 國 1999 年 另 類 醫 學 辦 公 室 改 為 國 家 互 補 另 類 醫 療 中 心 (NCCAM), 經 費 亦 由 當 初 500 萬 美 元, 至 2008 年 達 1,216 萬 美 元, 目 的 是 負 責 提 供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資 訊 整 合 相 關 研 究, 並 提 供 學 術 空 間, 明 確 療 效 並 使 之 與 現 代 醫 學 結 合, 逐 步 確 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在 美 國 的 合 法 化 [10] 2000 年, 成 立 白 宮 互 補 另 類 醫 療 醫 學 政 策 委 員 會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HCCAMP), 由 白 宮 直 接 建 議 國 會 有 關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方 面 的 研 究 訓 練 保 險 給 付 執 照 核 發 以 及 其 他 健 保 問 題 [12] 目 前, 針 灸 推 拿 等 已 列 入 了 正 規 醫 療 體 系 中, 中 醫 藥 也 納 入 聯 邦 保 健 計 畫 中, 且 有 保 險 公 司 支 付 針 灸 按 摩 療 法 等 費 用 然 而,Cleary-Guida Okvat Oz 等 學 者 認 為 美 國 保 險 制 度 不 完 善, 而 且 政 策 很 複 雜, 民 眾 難 以 了 解, 例 如 大 部 分 保 險 給 付 120

推 拿 整 脊 療 法, 一 半 以 下 的 人 有 針 灸 保 險, 按 摩 保 險 是 占 最 少 數,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療 法 幾 乎 是 沒 有 保 險 [13] 針 灸 治 療 每 次 收 費 約 在 10~60 美 元, 在 某 些 地 區 甚 至 高 達 100 美 元 ( 約 新 台 幣 1920~3200 元,1:32NT) ( 三 ) 中 醫 藥 在 德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德 國 約 在 1683 年 即 開 始 有 中 醫 學 和 針 灸 學 相 關 論 著, 但 到 1950 年 才 有 所 發 展 首 先,1950-1971 期 間 是 翻 譯 著 述 的 階 段 翻 譯 中 醫 著 作 數 十 種 創 辦 針 灸 與 中 醫 刊 物, 編 寫 德 國 人 專 用 的 中 醫 教 科 書 但 因 對 中 文 了 解 的 限 制, 多 是 透 過 間 接 的 轉 譯 本, 如 中 文 譯 為 英 文 再 譯 為 德 文, 或 中 - 越 南 - 法 文 - 德 文, 因 此 謬 誤 之 處 屢 見 此 時 的 臨 床 應 用 相 對 較 少 1950 年 前 後, 波 恩 大 學 Bachmann 博 士 首 向 德 國 人 介 紹 中 醫 診 斷 學 和 基 礎 理 論, 為 該 國 中 醫 理 論 研 究 先 驅 1951 年 德 國 針 灸 協 會 成 立, 有 10 餘 名 會 員, 官 方 醫 院 拒 絕 接 納 針 灸 醫 師, 禁 止 開 設 針 灸 門 診 1956 年, 法 國 Stiedvater 醫 師 親 自 赴 德 傳 授 耳 針 技 術 介 紹 其 效 果, 他 認 為 針 刺 療 法 是 神 經 療 法 的 擴 展 形 式, 因 療 效 機 理 是 神 經 調 節, 且 有 奧 地 利 前 蘇 聯 捷 克 等 的 神 經 生 理 學 研 究 驗 證 此 時 期, 德 人 對 中 醫 多 以 為 只 有 針 灸, 對 其 從 業 者 也 專 指 針 灸 協 會 的 300 名 成 員 1971-1979 年, 因 前 美 國 尼 克 森 總 統 造 訪 中 國 北 京 而 掀 起 全 球 針 灸 熱 使 得 德 國 各 界 對 針 灸 中 醫 的 興 趣 與 日 俱 增, 大 量 中 醫 出 版 物 問 世, 尤 其 是 1977-1978 年 達 到 頂 峰 1991 年, 德 國 針 灸 協 會 會 員 已 15,000 多 名, 不 單 一 些 醫 院 樂 於 接 納 針 灸, 並 設 立 針 灸 研 究 所 ; 同 年, 德 國 第 一 家 中 醫 醫 院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Koetzting Chinese Hospital) 成 立, 但 僅 提 供 住 院 服 務 1998 年 在 不 萊 梅 中 心 醫 院 (Bremen Center hospital) 成 立 針 灸 門 診 部, 在 福 萊 堡 市 (Freiburg) 建 立 立 夫 國 際 中 醫 學 院, 培 養 歐 洲 中 醫 人 才 德 國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但 其 積 極 展 開 研 究 並 建 立 中 醫 實 證 基 礎, 尤 其 疼 痛 相 關 研 究 並 運 用 於 臨 床 實 務, 也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目 前, 針 灸 治 療 仍 多 附 屬 於 其 他 科 別, 如 內 外 科, 也 有 醫 院 把 針 灸 放 在 物 理 治 療 科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而 不 提 供 其 他 中 醫 藥 治 療, 只 有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例 外, 目 前 有 8 家 保 險 機 構 同 意 付 費 在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之 住 院 費 用 至 於 其 他 醫 療 保 險 公 司 則 給 付 部 分 針 灸 費 用,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針 灸 治 療 每 次 收 費 約 在 25~80 歐 元 ( 約 新 台 幣 1000~3200 元,1:40NT) 121

( 四 )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英 國 是 歐 州 文 藝 復 興 中 心, 也 是 現 代 醫 學 發 源 地 之 一, 具 有 較 高 水 準 的 現 代 文 明 和 科 學 技 術, 因 此, 對 於 引 進 外 來 文 化 與 科 技 會 比 較 慎 重 然 而, 隨 著 人 類 回 歸 自 然 的 影 響,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的 發 展 甚 為 迅 速, 並 成 為 歐 洲 共 體 的 第 三 大 中 草 藥 市 場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初 始 於 1960 年 代 當 時, 一 些 英 國 人 遠 赴 中 國 北 京 等 地 進 行 短 期 參 觀 學 習 針 灸 基 本 技 術 回 國 後 在 倫 敦 等 地 創 辦 針 灸 診 所 ; 後 來 又 開 辦 小 規 模 的 私 人 針 灸 學 校 1970 年 代, 成 立 英 國 針 灸 師 註 冊 協 會 (British Acupuncture Association and Registration, BacAR) 1980 年 代, 更 多 的 英 國 人 前 去 中 國 北 京 南 京 上 海 等 地 進 行 1~3 個 月 短 期 或 半 年 以 上 之 針 灸 學 習 由 於 中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劇 增, 到 1995 年,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人 數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中 僅 次 於 整 脊 療 法 (Chiropractic 在 1993 年 為 國 家 醫 療 系 統 (NHS) 所 接 受 ) 原 本 各 分 歧 之 針 灸 師 協 會, 也 合 併 為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British Acupuncture Council, BacC), 希 望 以 較 強 的 陣 容 與 政 府 進 行 對 話, 以 期 獲 得 穩 定 的 社 會 地 位 現 在,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註 冊 的 針 灸 師 近 3,000 人 目 前, 英 國 已 將 針 灸 中 藥 瑜 珈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針 灸 治 療 每 小 時 收 費 約 在 50~200 英 磅 ( 約 相 當 於 新 台 幣 2900~11600, 1:58NT) 2001 年 由 衛 生 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成 立 專 責 研 究 監 管 機 構, 如 針 灸 監 管 工 作 組 (Acupuncture Regulatory Working Group, ARWG) 草 藥 監 管 工 作 組 (Herbal Medicine Regulatory Working Group, HMRWG), 並 2003 年 9 月 ARWG 與 HMRWG 分 別 提 出 報 告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上 的 建 議 和 提 案, 以 協 助 成 立 國 家 級 的 委 員 會, 確 立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 五 )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發 展 階 段 : 中 醫 藥 隨 淘 金 的 華 工 流 入 澳 大 利 亞, 自 1911 年, 附 有 英 文 標 簽 及 說 明 的 中 草 藥 品 在 當 地 出 現 但 直 到 前 美 國 總 統 尼 克 森 訪 中 國 大 陸 後, 中 醫 針 灸 才 開 始 正 規 引 入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立 法 分 三 個 階 段,1995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Victoria) 衛 生 與 社 會 服 務 部 進 行 有 關 中 醫 之 現 狀 調 查 研 究, 其 目 的 是 為 取 得 第 一 手 資 料 以 便 證 實 中 醫 藥 是 否 有 必 要 進 行 立 法 管 理 一 年 後, 為 更 有 效 地 保 護 病 患 者 的 安 全, 且 為 患 者 提 供 高 質 量 的 醫 療 服 務, 有 必 要 對 中 醫 藥 行 業 立 法 管 理 1996 年 進 入 中 醫 立 法 的 第 二 階 段, 即 對 中 醫 立 法 管 理, 解 決 中 醫 立 法 等 問 題, 並 提 出 建 議 應 充 分 保 護 中 醫 藥 執 業 人 員 的 權 益 122

1998-2000 年, 為 第 三 階 段 1998 年, 在 維 多 利 亞 州 (Victoria) 首 先 推 行 立 法 管 理, 中 醫 同 其 他 醫 學 一 樣 ;1999 年, 成 立 中 醫 立 法 管 理 委 員 會 ;2000 年,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Chinese Medicine Registration Act 2000), 這 部 法 是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的 法 律, 使 中 醫 取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New South Wales) 正 考 慮 准 許 在 悉 尼 利 物 浦 醫 院 (Liverpool Hospital, Sydney) 設 立 傳 統 中 醫 部 如 果 成 功, 將 是 首 次 在 公 立 醫 院 設 立 中 醫 機 構 不 僅 可 為 以 後 開 辦 綜 合 中 醫 院 的 藍 本, 也 有 助 於 推 動 中 醫 的 註 冊 和 立 法 同 時, 新 南 威 爾 士 也 將 成 為 澳 大 利 亞 第 二 個 對 中 醫 立 法 的 州 上 述 不 僅 大 大 促 進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發 展, 而 且 對 全 世 界 的 中 醫 教 育 和 立 法 都 有 重 大 影 響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立 法 是 經 過 多 年, 於 2000 年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法 案 初 開 始 推 動 中 醫 立 法 的 最 大 阻 礙 是 來 自 於 該 國 衛 生 部 對 中 醫 奧 的 偏 見, 以 及 西 醫 團 體 對 中 醫 的 誤 解 與 反 對, 他 們 認 為 中 醫 是 不 科 學 的 中 藥 是 不 安 全 的 中 醫 人 員 的 素 質 差, 以 及 中 醫 人 員 不 應 使 用 西 醫 器 材 等, 更 擔 心 立 法 後 對 其 執 業 範 圍 之 不 利 是 在 當 地 中 醫 針 灸 學 會 人 員 的 努 力 下, 說 服 該 國 衛 生 部 首 長 與 有 關 人 士 至 中 國 訪 問 面 對 面 溝 通, 促 進 他 們 對 中 醫 的 認 識 ; 另 一 方 面 也 積 極 遊 說 上 下 兩 議 院 之 議 員, 引 導 二 百 多 位 議 員 對 中 醫 藥 的 認 識 與 支 持 最 終, 該 法 案 在 2000 年 通 過, 也 保 障 了 中 醫 藥 執 業 人 員 在 該 國 之 地 位 維 多 利 亞 州 的 立 法 中 對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加 入 了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澳 大 利 亞 有 1500 名 中 醫 醫 生 全 部 用 中 醫, 另 有 3000 名 醫 生 是 部 分 時 間 使 用 中 醫, 約 55% 的 醫 療 人 員 只 使 用 針 灸,3% 只 用 中 藥,28% 針 灸 和 中 藥 並 用 病 患 每 次 就 診 費 用 為 30 澳 元, 若 包 括 中 藥 則 整 個 療 程 的 費 用 為 670 澳 元 ( 約 新 台 幣 750~16750 元, 1:25NT) 總 之, 以 立 法 來 保 障 真 正 具 備 有 中 醫 藥 資 格 的 人 員, 才 能 提 升 中 醫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質 當 中 醫 醫 生 的 地 位 與 專 業 角 色 被 確 立, 中 醫 藥 發 展 方 向 才 能 循 著 正 規 的 途 徑 發 展, 而 以 往 那 些 所 謂 的 江 湖 術 士 或 是 販 藥 郎 中 將 漸 漸 被 淘 汰, 中 醫 藥 才 能 獲 得 主 流 醫 學 之 重 視 從 以 上 各 國 之 中 醫 發 展 現 況 來 看, 在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美 加 德 英 與 澳 皆 有 國 家 級 管 理 單 位,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統 籌 管 理 在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方 面,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是 同 時 獲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其 他 123

國 的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但 多 僅 能 被 視 為 中 醫 專 家 例 如 加 拿 大 雖 稱 針 灸 為 醫 師, 但 並 不 等 同 於 西 醫 師 美 國 是 以 針 灸 師 稱 之, 雖 有 幾 州 有 授 予 醫 師 名 稱, 但 立 法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地 位 不 等 同 西 醫 師 德 國 稱 為 保 健 員 (Heilpraktiker), 地 位 大 不 如 西 醫 師, 乃 因 他 們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至 於 在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除 卑 斯 省 的 補 助 政 策 外 美 國 大 部 分 保 險 給 付 針 灸 外, 還 有 推 拿 與 整 脊 療 法, 但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幾 乎 沒 有 德 國 針 灸 治 療 多 附 屬 於 西 醫 科 別 內, 因 此,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英 國 已 將 針 灸 中 藥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至 於 在 澳 大 利 亞, 中 醫 已 被 加 入 了 該 國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民 眾 也 能 從 中 獲 得 相 對 的 醫 療 給 付 與 照 護 品 質 三 認 證 制 度 ( 一 )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2000 年,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管 理 局 (The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Acupuncturists, CTCMA) 著 手 建 立 證 照 制 度, 此 為 該 政 府 主 導 之 專 業 發 證 單 位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管 理 局 是 擴 編 原 成 立 於 1996 年 之 卑 詩 省 英 屬 不 列 巔 哥 倫 比 亞 針 灸 學 院, 該 學 院 在 1999 年 開 始 設 置 針 灸 專 業 為 針 灸 註 冊, 學 院 規 範 訓 練 證 明 書 以 及 考 試 的 類 型 至 2006 年 6 月, 已 有 1,212 位 TCM 開 業 醫 生 得 到 這 些 證 書 在 加 拿 大 執 行 TCM 的 開 業 醫 生 須 具 備 該 執 照 歷 經 30 餘 年 的 監 管 制 度,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是 首 次 在 北 美 正 式 劃 定 管 轄 中 醫 Kent 指 出 (2003) 在 卑 詩 省 職 業 中 醫, 需 考 取 中 醫 師 執 照 或 針 灸 師 執 照 (D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gistered TCM practitioner, Registered TCM herbalist, Registered Acupuncturist), 並 在 開 業 前 須 購 買 保 險, 以 保 障 病 人 醫 療 安 全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而 衍 生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教 育 是 其 中 一 環, 由 於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教 育 起 步 較 晚, 多 倫 多 衛 生 部 之 Michener Institute for Applied Health Science 學 院 由 加 拿 大 政 府 支 助 成 立 於 1989 年, 位 於 安 大 略 省 倫 敦 市, 學 制 四 年, 所 招 學 生 必 須 具 備 理 科 大 學 學 位, 所 設 課 程 除 中 醫 中 藥 針 灸 耳 針 外, 兼 具 有 西 醫 基 礎 課 程 該 學 院 針 灸 系 由 具 有 中 國 中 醫 大 學 學 位 行 醫 經 驗 和 取 得 了 北 美 洲 醫 學 學 位 的 華 人 教 師 主 導 教 學, 把 針 灸 列 為 全 日 制 課 程 其 針 灸 中 心 則 是 加 拿 大 首 家 針 灸 中 心, 是 加 拿 大 第 一 個 集 教 學 研 究 和 臨 床 124

的 針 灸 中 心 而 為 了 使 中 醫 針 灸 教 育 在 加 拿 大 取 得 承 認,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針 灸 界, 多 次 促 請 政 府 大 學 部 門 設 立 中 醫 針 灸 科 目 前, 阿 爾 比 大 學 (University of Alberta) 是 北 美 提 供 中 醫 課 程 的 大 學, 該 課 程 得 到 官 方 認 可, 具 備 大 學 程 度 在 多 倫 多 市 的 社 會 自 然 科 學 大 學 的 醫 學 院 也 設 有 中 醫 專 業 課 程 來 培 育 中 醫 師 ( 二 ) 美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由 於 美 國 各 州 對 於 針 灸 之 證 照 考 試 制 度 職 業 及 合 法 地 位 有 所 不 同 [15] 美 國 目 前 有 18 州 設 有 已 通 過 評 鑑 的 52 個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正 規 課 程 培 育 針 灸 相 關 專 業 者 1973 年 最 早 通 過 針 灸 立 法 的 3 州 是 Maryland Nevada Oregon 在 Arkansas New Mexico 和 Nevada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後, 授 與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之 職 稱 (Doctor of Oriental Medicine; DOM), 但 非 屬 正 規 醫 療 體 系 醫 師 過 去 3 個 州 (Indiana, Kentucky, Michigan) 認 為 須 有 針 灸 證 照 且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但 通 過 考 試 者 未 授 予 針 灸 師 或 證 照 [14], 但 現 今 皆 已 授 予 針 灸 師 職 稱 過 去 有 8 州 (Alabama, Delaware, Kansas,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Dakota, Wyoming) 認 為 針 灸 不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培 訓 和 限 制 持 執 照 執 行 [14] 但 現 今 Delaware 須 持 執 照 才 能 執 行 針 灸 目 前 僅 Alabama Kansas Mississippi Oklahoma 與 Wyoming 未 合 法 化 至 於 在 授 予 職 業 頭 銜 方 面, 過 去 有 36 州 以 及 一 個 特 區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後, 授 予 針 灸 師 針 灸 醫 師 或 證 照 其 中, 有 10 州 (California, Georgia, Illinois, Louisiana, Maryland, Montana, New York, Nevada, Pennsylvania, Virginia) 與 DC 的 針 灸 師 需 要 針 灸 培 訓 或 通 過 考 試 才 可 執 行 針 灸 ; 有 11 州 (California, Florida, Hawaii, Montana, Nevada, New Mexico, New Jersey, New York, Oregon, Rhode Island, Washington) 與 DC 需 有 執 照 或 註 冊 相 關 針 灸 師 培 訓 或 考 試 制 度 ; 有 4 州 (Maryland, Massachusetts, Pennsylvania, Utah) 須 領 有 針 灸 師 執 照 且 西 醫 師 的 醫 療 監 督 下 執 行 該 技 術 ;10 州 (Arizon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Louisiana, Maine, Tennessee, Texas, Vermont, Wisconsin) 針 灸 師 在 西 醫 師 的 密 切 監 督 下 完 成 針 灸 實 務 [15]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在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後, 可 取 得 針 灸 師 有 8 州, 註 冊 針 灸 師 有 28 州, 認 證 針 灸 師 有 3 州,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有 3 州, 針 灸 醫 師 有 1 州, 針 灸 師 有 1 州 ; 不 授 予 任 何 頭 銜 的 有 7 州, 其 中 South Dakota 目 前 尚 未 確 認 誰 合 資 格 執 行 針 灸, 至 於 Wyoming 目 前 尚 禁 止 針 灸 各 州 相 關 內 容 整 理 請 見 表 6 125

在 針 灸 證 照 考 試 方 面, 目 前, 美 國 約 有 1 萬 五 千 餘 名 針 灸 師 專 業 人 員, 加 州 就 占 1 萬 名 總 括 來 說, 美 國 要 取 得 針 灸 執 照, 需 通 過 針 灸 專 業 考 試 針 灸 訓 練 與 考 試, 或 接 受 正 規 針 灸 教 育, 並 簽 署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保 證 書 且 有 二 名 推 薦 人, 但 目 前 中 醫 是 以 州 法 律 形 式 列 為 一 種 醫 療 方 法, 中 醫 暫 隸 屬 於 針 灸 範 疇 在 針 灸 執 照 考 試 制 度 方 面, 針 灸 暨 東 方 醫 學 證 照 協 會 (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NCCAOM) 是 NCCA 隸 屬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NCCAOM 針 灸 資 格 考 試, 已 被 Washington D.C. 與 39 州 所 承 認 (Alaska, Arizon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Florida, Georgia, Hawaii, Illinois, Iowa, Idaho, Indiana, Kentucky, Louisian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nnesota,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Mexico, New York, North Carolina, Ohio, Oregon,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Texas, Utah,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West Virginia, Wisconsin), 並 作 為 申 請 各 州 針 灸 執 照 的 必 備 條 件 之 一 參 試 者 須 接 受 正 規 針 灸 教 育 並 獲 得 畢 業 證 書, 包 含 至 少 一 千 小 時 的 培 訓 和 五 百 小 時 的 臨 床 實 習 參 加 由 國 家 針 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NCCA) 舉 辦 之 針 灸 師 考 試, 通 過 後 須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方 能 取 得 針 灸 執 照 註 冊 行 醫 需 通 過 州 考 試 有 2 州, 分 別 是 California 和 Nevada;Arizona 可 擇 一, 州 考 試 或 NCCAOM 考 試 ;California 政 府 衛 生 局 管 理 加 州 針 灸 執 照 考 試,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加 州 針 灸 師 執 照, 但 醫 療 範 圍 僅 限 於 加 州 Arkansas 州 不 需 考 試, 只 需 ACAOM 認 可 之 文 憑 尚 未 規 範 明 確 考 試 相 關 制 度 有 8 州 (Alabama, Kansas, Michigan,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Dakota, Wyoming) 另 外, 在 針 灸 考 照 相 關 教 育 要 求 部 份,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認 證 委 員 會 (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ACAOM) 是 國 家 認 可 機 構, 授 予 美 國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學 士 或 碩 士 級 證 書 和 文 憑, 該 委 員 會 致 力 於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教 育, 建 立 相 關 政 策 和 標 準, 以 及 規 範 認 證 程 序 目 前, 已 超 過 60 學 校 認 可 ACAOM 之 證 書 Delaware Indiana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orth Carolina New York Oregon Tennessee Texas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West Virginia 等 16 州 及 Washington D.C. 是 須 先 獲 得 ACAOM 文 憑 後 才 能 參 加 NCCAOM 考 試 Wisconsin 是 NCCAOM 考 試 或 126

ACAOM 文 憑 證 書 擇 一 Missouri 和 Ohio 須 完 成 針 灸 和 東 方 醫 學 認 證 委 員 會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ACCAOM) 之 課 程, 才 能 參 加 NCCAOM 考 試 美 國 衛 生 署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ouncil 自 2004 年 開 始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方 式, 例 如 : 藥 草 針 灸 等, 提 供 這 些 需 要 是 有 執 照 者 未 來 要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醫 護 人 員 都 需 要 有 執 照 [16] 認 為 要 提 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水 準 是 需 要 投 注 大 量 的 研 究 和 政 策 制 度, 目 前 NCCAM 為 專 門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研 究 基 金 的 機 構 [17] Caspi 和 Holexa 研 究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組 織 政 策 發 現 在 37 個 受 訪 組 織 中, 只 有 21 個 組 織 在 執 行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實 務 時 有 知 情 同 意 (Informed Consent) 之 政 策 和 制 定 標 準,6 個 組 織 要 求 醫 師 隨 時 要 獲 得 知 情 同 意 [18] 由 於 目 前 美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政 策 和 標 準, 導 致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執 業 醫 療 者 和 病 人 間 一 旦 溝 通 不 良, 便 容 易 產 生 問 題 ( 三 ) 德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在 德 國, 現 代 醫 學 向 來 具 有 主 導 地 位, 只 有 從 事 西 醫 臨 床 工 作 的 人, 才 能 稱 為 醫 師 西 醫 師 須 在 醫 學 大 學 讀 完 6 年, 完 成 48 週 臨 床 實 習, 然 後 在 私 人 診 所 當 醫 師 18 個 月, 再 加 上 急 救 訓 練 照 護 工 作 2 個 月, 還 有 4 個 月 在 醫 院 擔 任 醫 生 助 理, 才 能 參 加 就 業 前 考 試, 各 項 合 格 者, 發 給 醫 生 證 書, 並 開 業, 具 有 被 醫 療 保 險 公 司 認 可 之 處 方 權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均 在 聯 邦 " 醫 生 開 業 許 可 條 例 " 中 詳 細 記 載 共 18 頁, 但 對 於 提 供 自 然 健 康 照 護 的 Heilpraktiker 之 相 關 規 範 只 有 2 頁, 從 1939 年 2 月 17 日 頒 佈 至 今, 從 未 修 訂 目 前, 德 國 有 五 萬 名 的 Heilpraktiker 在 德 國, 除 西 醫 外, 都 不 能 視 為 常 規 醫 學 或 正 規 醫 學 ; 而 命 名 為 非 常 規 醫 學 傳 統 醫 學 替 代 醫 學 自 然 醫 學 或 補 充 醫 學, 被 視 為 是 正 規 醫 學 的 補 充 替 代 療 法, 從 業 人 員 不 需 要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而 由 地 方 衛 生 部 門 聘 請 西 醫 師 主 考, 且 不 需 要 醫 科 專 業 文 憑 此 種 寬 鬆 的 開 業 條 件, 為 德 國 的 行 醫 自 由, 大 約 起 於 19 世 紀 中 期 在 西 元 1860~1868 年 的 帝 國 時 代, 西 醫 水 準 不 高, 德 皇 與 大 臣 認 為 誰 都 有 權 救 死 扶 傷, 減 輕 別 人 病 痛, 因 而 對 民 間 醫 療 管 理 鬆 散 現 行 西 醫 師 極 嚴 格,Karl Lauterbach 指 出 西 醫 師 須 接 受 嚴 格 專 業 教 育 並 通 過 考 試 才 能 擔 任, 此 外, 在 德 國 之 理 髮 修 腳 縫 紉 打 字 員 花 匠, 甚 至 農 民 都 要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往 往 需 要 2~3 年 時 間,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經 審 查 合 格, 再 考 核 後 才 能 錄 用 Heilpraktiker 在 德 國 相 當 於 保 健 員, 只 要 具 備 " 同 等 學 歷 " 就 能 應 試, 在 需 通 過 德 文 127

考 試 後 就 能 取 得 證 書, 從 事 各 種 互 補 醫 療 工 作, 像 是 針 灸 按 摩 順 勢 療 法 等 ; 故 其 成 員 素 質 較 為 參 差 不 齊, 對 中 醫 發 展 也 是 相 當 不 利 德 國 的 針 灸 醫 生 大 多 數 為 高 等 醫 學 院 校 畢 業 的 醫 師, 經 過 一 定 的 西 醫 實 務 後 再 加 學 中 醫 在 臨 床 醫 療 中, 德 國 醫 生 把 針 灸 作 為 臨 床 治 療 的 一 種 方 法, 診 治 病 人 既 用 西 醫 療 法, 也 用 中 藥 和 針 灸, 以 治 療 更 多 的 病 人 雖 已 約 5 萬 個 醫 師 從 事 中 醫, 每 年 近 200 萬 個 患 者 接 受 中 醫 治 療, 但 德 國 政 府 以 及 國 家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仍 沒 確 立 中 醫 在 德 國 享 有 和 西 醫 平 等 的 地 位, 並 將 其 置 於 該 國 衛 生 保 險 體 系 之 外 當 今, 德 國 有 5 家 具 有 一 定 規 模 之 中 醫 學 院, 分 別 設 在 Berlin München Wuppertal Hamburg 和 Frankfurt am Main, 學 制 多 為 3 年, 需 修 習 中 醫 基 礎 課 程 中 藥 學 診 斷 學 以 及 各 科 治 療 學 等, 但 並 不 授 予 學 位, 須 參 加 Heilpraktiker 考 試, 合 格 後 才 能 開 業 此 外, Heilpraktiker 不 能 經 營 中 藥, 須 由 持 有 德 國 藥 劑 師 執 照 者 方 可 經 營 中 藥 之 飲 片 與 中 成 藥 德 國 將 法 有 規 範 的 中 草 藥 之 認 為 藥 品, 同 西 藥, 需 受 嚴 格 管 制 ; 美 加 等 國 家 將 天 然 植 物 為 主 的 中 草 藥 是 為 保 健 食 品, 限 制 較 少 ( 四 ) 英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在 英 國 現 有 的 中 醫 從 業 人 員 中, 以 從 事 針 灸 為 主, 只 須 經 過 短 期 培 訓, 擁 有 初 級 中 醫 理 論 和 技 能 者 便 能 執 行 針 灸, 其 中 也 不 乏 西 醫 從 業 人 員 從 事 針 灸 醫 療 據 統 計 在 蘇 格 蘭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西 醫 有 學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例 如 同 類 療 法, 也 指 出 醫 療 應 該 是 要 朝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全 人 治 療 發 展, 不 只 是 醫 治 病 痛 點, 應 該 結 合 藝 術 與 科 學, 然 而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還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19] 目 前 愛 爾 蘭 由 Irish Medicines Board 管 理 中 草 藥, 計 畫 把 中 草 藥 執 照 化 管 理 中 草 藥 安 全 品 質 療 效 包 裝 以 及 廣 告 等, 此 最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讓 病 人 有 更 好 的 醫 藥 選 擇 [20] 每 年 約 250 萬 英 國 人 採 用 針 灸 中 草 藥 順 勢 按 摩 和 整 脊 療 法, 醫 藥 費 用 多 達 9000 萬 英 鎊 Nursing Management-UK 指 出 有 些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較 容 易 與 西 醫 結 合, 但 有 些 醫 師 認 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師 不 夠 專 業, 所 以 不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比 較 不 照 一 般 臨 床 程 序, 所 以 比 較 難 管 理 [21] Mills 認 為 目 前 英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發 展 已 趨 成 熟, 可 以 和 西 醫 結 合, 認 為 中 西 醫 結 合 可 讓 病 患 得 到 最 完 善 的 照 顧 有 些 病 人 有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但 當 在 西 醫 問 診 時 不 敢 告 知 醫 師 [22] 英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落 差 很 大, 除 了 針 灸 外, 其 他 較 沒 完 善 的 管 理 單 位,McIntyre 建 議 要 嚴 加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128

學 [23] 此 外, 由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有 很 多 不 同 之 醫 療 方 式, 每 方 面 應 該 要 有 管 理 方 法 及 單 位, 當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管 理 發 展 完 備 時, 才 可 能 將 所 有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方 式 管 理 整 合 目 前, 英 國 針 灸 的 資 格 認 證 單 位 主 要 是 英 國 醫 學 針 灸 學 會 (The British Medical Acupuncture Society, BMAS), 該 會 成 立 於 1980 年, 定 期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並 頒 發 針 灸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文 憑, 在 1998 年 整 併 原 有 之 英 國 針 灸 師 註 冊 協 會 ( The British Acupuncture Association and Registration, BacAR) 和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The British Acupuncture Council, BacC), 共 同 為 該 國 國 家 衛 生 部 提 供 人 員 培 訓 與 認 證 等 活 動 ( 五 ) 澳 大 利 亞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1989 年, 澳 聯 邦 政 府 通 過 藥 物 管 理 法 將 藥 品 分 為 處 方 藥 (Prescription Medicines) 非 處 方 藥 和 輔 助 藥 物 (Complementary Medicine) 三 種 該 法 將 中 草 藥 列 入 輔 助 藥 類 管 理, 與 維 生 素 礦 物 元 素 植 物 激 素 等 同 列 澳 大 利 亞 因 此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個 承 認 中 藥 為 藥 物 的 西 方 國 家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澳 大 利 亞 全 國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聯 合 會 努 力 遊 說, 並 積 極 與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藥 物 管 理 局 協 調, 才 促 成 聯 邦 政 府 對 中 醫 藥 的 重 視, 確 立 了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政 府 醫 藥 體 系 中 的 地 位 長 期 以 來, 隨 著 針 灸 在 世 界 上 一 些 國 家 的 使 用, 針 灸 師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擁 有 了 合 法 的 行 醫 地 位, 但 這 種 地 位 一 般 還 是 從 屬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更 廣 泛 意 義 上 的 中 醫 師 很 少 被 認 可 而 這 一 點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維 多 利 亞 州 同 樣 獲 得 首 次 突 破 1995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衛 生 與 社 會 服 務 部 決 定, 對 有 關 中 醫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現 狀 進 行 調 查, 並 開 始 對 中 醫 藥 如 何 立 法 管 理 進 行 商 議 1998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政 府 宣 佈 首 先 立 法 管 理 中 醫 直 至 2000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議 院 終 於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Chinese Medicine Registration Act 2000), 透 過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的 法 律, 使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從 此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可 加 入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澳 大 利 亞 是 一 個 聯 邦 國 家 聯 邦 政 府 主 管 一 切 藥 物 的 進 出 口, 而 醫 師 則 由 州 政 府 立 法 規 管 繼 維 多 利 亞 州 通 過 立 法 後, 其 他 各 州 也 參 照 此 立 法 標 準 制 訂 各 州 的 相 關 法 律 澳 洲 藥 品 管 理 局 (The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和 紐 西 蘭 藥 品 安 全 管 理 局 (The New Zealand 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Safety Authority) 在 2003 年 合 併 一 起 管 理 紐 澳 的 藥 品 和 維 他 命, 最 重 要 是 核 發 藥 品 管 129

理 執 照 [24] 合 併 而 成 的 新 管 理 部 門, 讓 藥 品 較 有 保 障 此 為 藥 物 管 理, 但 仍 缺 中 醫 醫 療 之 管 理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澳 大 利 亞 在 教 育 有 七 所 大 學 設 有 正 規 中 醫 課 程, 提 供 中 醫 相 關 學 習 課 程 大 部 分 是 在 1992 年 間 設 立, 計 有 墨 爾 本 大 學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西 雪 梨 大 學 (University of Western Sydney)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RMIT University) 雪 梨 理 工 大 學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ydney) 南 十 字 星 大 學 (Southern Cross University) 和 西 澳 大 學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等 3~5 年 大 學 教 育 課 程 所 規 定 的 中 醫 課 程 包 括 三 個 主 要 內 容 : 中 醫 理 論 和 實 習 科 目 ; 中 醫 基 礎 和 中 醫 藥 ; 臨 床 實 務 由 於 缺 少 公 立 醫 院 的 臨 床 實 習, 中 醫 臨 床 訓 練 較 欠 缺 130

肆 討 論 從 以 上 各 國 之 中 醫 發 展 現 況 來 看, 在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與 澳 大 利 亞 皆 有 國 家 級 管 理 單 位,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統 籌 管 理 在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方 面,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是 同 時 獲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加 拿 大 雖 稱 為 醫 師, 但 並 不 等 同 於 西 醫 師, 美 國 以 針 灸 師 稱 之, 雖 有 幾 州 有 授 予 醫 師 名 稱, 但 美 國 立 法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地 位 不 如 西 醫 師 德 國 稱 保 健 員 (Heilpraktiker), 地 位 大 不 如 西 醫 師, 乃 因 他 們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英 與 德 兩 國 多 由 西 醫 師 從 事 針 灸 至 於 在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卑 詩 省 的 政 府 補 助 措 施 例 外 美 國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針 灸 推 拿 與 整 脊 療 法 等, 但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療 法 幾 乎 是 沒 有 德 國 針 灸 治 療 多 附 屬 於 其 他 西 醫 科 別 內, 因 此,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魁 茨 丁 中 醫 院 例 外 英 國 已 將 中 藥 針 灸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至 於 在 澳 大 利 亞, 中 醫 已 被 加 入 該 國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民 眾 也 能 從 中 獲 得 相 對 的 醫 療 給 付 與 照 護 品 質 至 於 在 證 照 制 度 方 面,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證 照 各 州 不 一, 且 管 理 立 法 不 同, 甚 至 有 些 州 根 本 就 不 需 要 執 照 就 此 建 議 應 全 國 統 一, 讓 每 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專 業 者 都 需 執 照, 有 統 一 制 度 管 理 [25] 然 而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難 管 理 就 是 因 不 能 確 認 實 證 研 究 的 真 實 度, 加 上 有 些 西 醫 專 業 者 顧 及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執 行 者 會 與 西 醫 醫 師 相 互 競 爭, 而 反 對 政 府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Myklebust 等 學 者 提 及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統 一 安 全 性 政 策 都 需 要 多 加 強, 由 於 現 在 醫 院 沒 有 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有 關 的 政 策, 比 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針 灸 有 較 多 的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26] 因 此, 現 在 的 針 灸 政 策 才 有 機 會 推 廣 目 前, 澳 洲 在 認 證 制 度 方 面 的 維 州 中 醫 立 法 對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加 入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 而 美 國 的 立 法 則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至 於 在 中 醫 相 關 教 育 與 實 證 研 究 方 面,Laurenson 認 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應 該 合 併 在 護 理 教 育 中, 並 且 慢 慢 的 增 加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課 程, 才 會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發 展 有 幫 助 [27] 然 而, 只 有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是 不 夠 的, 要 有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才 能 真 的 了 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最 大 問 題 就 是 實 證 研 究 之 證 據 不 足 [27] 若 要 提 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水 準 與 西 醫 相 當, 是 需 要 花 大 量 金 錢 去 執 行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才 能 提 131

供 更 多 醫 療 資 訊, 促 進 國 民 之 健 康 [17] 就 此,Meier 和 Rogers 表 示 在 越 來 越 多 人 使 用 中 醫 的 情 況 下, 中 醫 的 科 學 實 證 研 究 也 越 來 越 重 要 [28] 另 外, 中 醫 需 要 經 過 有 系 統 的 整 理, 較 容 易 向 大 眾 推 廣 Bodeker 指 出 當 結 合 中 西 醫 時, 臨 床 實 驗 和 訓 練 標 準 是 需 要 妥 當 的 調 整, 因 為 在 西 醫 為 主 流 之 主 導 下, 中 西 醫 若 合 併 後, 將 會 使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會 喪 失 很 多 東 西 [29] 因 此, 政 府 應 鼓 勵 大 家 多 投 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研 究, 並 推 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從 德 國 經 驗 來 看, 雖 然 他 們 尚 未 將 中 醫 列 入 主 流 醫 學 中, 但 為 能 建 立 中 醫 實 證 基 礎, 已 開 始 積 極 展 開 研 究, 尤 其 以 疼 痛 相 關 研 究 為 主, 並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致 力 提 升 中 醫 素 質 許 多 人 認 為 要 多 加 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但 Wilson 明 確 指 出 其 實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師 的 教 育 也 不 盡 完 善 [30] 最 好 的 教 育 是 用 最 佳 的 證 據 去 教 學, 故 建 議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可 採 用 實 證 醫 學 (Evidence based Medicine, EBM) 的 作 法 然 而 實 證 醫 學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社 群 還 沒 有 被 廣 泛 接 受, 大 部 分 教 學 只 停 留 在 理 論 方 面, 沒 有 太 多 實 務 經 驗, 不 能 只 靠 研 究 結 果 來 代 替 實 際 診 療 經 驗 [30] Murdoch-Eaton 和 Crombie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大 學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不 足, 在 大 學 學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學 生, 較 會 有 自 我 反 省 式 的 練 習, 且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使 用 上 較 有 自 信 心, 但 大 多 數 只 會 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推 薦 有 親 朋 好 友, 不 會 主 動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31] Rojas-Cooley 和 Grant 透 過 問 卷 了 解 腫 瘤 科 護 士 學 習 有 關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課 程 需 求, 以 及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瞭 解 和 想 法, 結 果 發 現 這 些 護 士 是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與 西 醫 間 的 溝 通 橋 樑, 透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護 士 與 病 人 關 係 良 好, 故 研 究 認 為 教 導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是 護 士 的 職 責 [32] 就 培 育 實 務 專 業 者 的 教 育 而 言,Wetzel Kaptchuk Haramati 等 建 議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應 與 西 醫 結 合, 並 提 出 10 步 驟, 包 括 定 義 出 主 要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核 心 課 程 ; 教 導 中 醫 藥 學 ; 創 造 中 西 醫 彼 此 互 動 機 會 ; 納 入 研 究 者 與 學 生 ; 由 院 校 擔 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發 展 的 主 要 支 持 者 ; 建 立 核 心 課 程 主 題 ; 納 入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案 例 討 論 ; 提 供 一 個 設 計 良 好 的 選 修 課 程 ; 相 關 經 驗 的 組 成 ; 以 及 研 擬 一 套 從 大 學 到 研 究 生 和 繼 續 醫 學 教 育 的 跨 課 程 規 劃 等 [33] 大 多 數 的 人 會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是 因 為 想 學 習 不 同 的 東 西 ; 未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的 學 生 中 有 40% 認 為 應 該 要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此 外, 醫 學 院 可 多 加 發 展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在 美 國 現 雖 只 有 42% 的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但 越 來 越 多 民 眾 嘗 試 開 始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就 此, 學 者 建 議 護 理 教 學 要 包 含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讓 學 生 學 習 中 醫 理 念, 基 本 課 程 有 中 醫 哲 學 中 西 醫 合 治 醫 學 倫 理 及 法 律 議 題 [34] 兩 年 課 程 包 括 一 年 修 習 中 醫 科 學 及 互 補 / 替 代 療 法 理 論 相 關 課 程, 另 ㄧ 年 主 修 護 理 與 護 理 教 育 等 課 程 若 NCCAM 補 助 經 費 以 發 展 護 理 132

學 院 的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課 程, 當 政 府 補 助 越 多, 護 理 學 生 就 有 越 多 的 資 源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現 在 CAT 在 護 理 方 面 使 用 越 來 越 多, 原 因 是 用 不 同 方 法 照 護 病 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整 體 發 展 與 大 眾 接 受 度 有 關, 民 眾 需 求 度 越 高, 則 發 展 越 好 當 大 眾 增 加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同 時 也 要 增 加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護 理 學 生, 才 有 足 夠 的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護 理 人 員, 滿 足 大 眾 需 求 透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護 士 與 病 患 的 關 係 互 動 較 好 在 專 業 發 展 方 面,Fontanarosa 指 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文 獻 雜 誌 對 於 醫 護 人 員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讓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能 藉 由 實 證 研 究 文 章 以 瞭 解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最 新 發 展 [35] 雖 然, 目 前 越 來 越 多 人 開 始 投 稿 關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文 章,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創 辦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雜 誌, 但 學 者 仍 建 議 不 同 雜 誌 要 多 接 觸 不 同 方 面 的 醫 療 文 章 這 些 文 章 不 應 該 帶 有 偏 差 的 想 法 去 閱 讀, 而 是 客 觀 的 刊 登 文 章 美 國 在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與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是 較 為 完 備 [15], 茲 將 各 國 在 針 灸 師 相 關 比 較 整 理 於 表 7 133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目 前, 各 國 對 於 中 醫 之 相 關 證 照 制 度, 主 要 是 以 針 灸 師 與 針 灸 證 照 為 主, 除 了, 該 療 法 之 療 效 容 易 顯 見 外, 也 因 行 之 多 年, 發 展 較 為 完 備 建 議 未 來 能 再 以 進 一 步 研 究 去 了 解 其 他 療 法 之 相 關 證 照 與 發 展 現 況, 將 能 增 進 醫 護 人 員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學 習 與 認 識 此 外, 本 次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諸 多 學 者 皆 認 為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教 育 制 度 是 欠 缺 的,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而 衍 生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教 育 是 其 中 絕 對 重 要 的 一 環 節 建 議 未 來 能 進 一 步 以 專 業 與 社 會 需 求 兩 種 不 同 的 層 面 探 討 中 醫 認 證 與 配 套 教 育 之 需 求 性, 所 獲 得 之 結 果 會 較 客 觀 較 符 合 需 求 也 有 必 要 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加 入 西 醫 醫 學 院 課 程, 也 需 要 慢 慢 去 了 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已 被 普 遍 使 用 之 種 類 原 因 以 及 尚 未 普 遍 使 用 的 種 類 原 因 將 西 醫 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結 合 還 會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另 外, 也 須 讓 民 眾 了 解 到 自 己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需 求 與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未 來 推 廣 的 可 能 性 從 德 國 經 驗 來 看, 雖 尚 未 認 同 中 醫, 但 自 中 醫 實 證 研 究 積 極 展 開, 並 由 國 家 給 予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支 持, 並 且 也 致 力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以 提 升 該 國 中 醫 人 員 素 質 雖 然,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相 當 學 者 投 入 中 醫 之 研 究, 但 還 是 極 為 缺 乏 經 費 支 持, 實 證 研 究 更 是 亟 需 獲 得 重 視 的 此 外, 歐 美 國 家 在 中 醫 藥 發 展 遇 到 最 大 之 問 題 與 挑 戰, 在 於 中 醫 哲 學 觀 與 西 醫 哲 學 觀 之 迥 異, 讓 從 事 主 流 醫 學 者 無 法 真 正 了 解 到 中 醫 獨 特 之 整 體 觀 與 辨 證 論 治 觀 此 外, 在 臨 床 試 驗 研 究 尚 不 足, 加 拿 大 德 國, 以 致 中 醫 藥 尚 未 能 進 入 該 國 聯 邦 政 府 之 國 民 保 健 給 付 計 劃 並 取 得 藥 物 給 付 費 用 從 以 上 這 些 國 家 之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端 看 我 國 中 醫 藥 之 發 展, 其 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已 有 先 見, 從 1949 年 即 在 當 時 內 政 部 衛 生 司 下 設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之 諮 詢 單 位, 經 過 數 十 年 的 努 力, 在 1995 年 正 式 成 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機 關, 並 且 在 近 年 來, 不 論 是 在 中 醫 藥 立 法 業 務 範 圍 繼 續 教 育 臨 床 試 驗 專 業 發 展 等 方 面, 皆 致 力 推 動 我 國 中 醫 藥 之 發 展 與 國 際 化, 基 此, 可 在 原 有 之 利 基 點 上, 參 考 這 些 先 進 國 家 推 動 中 醫 藥 之 相 關 政 策, 使 我 國 中 醫 藥 發 展 更 臻 完 善, 如 : 像 美 國 一 樣 成 立 國 家 級 中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中 心, 使 我 國 中 醫 藥 研 究 水 準 提 升 並 能 躍 升 國 際 舞 台 ; 積 極 推 動 全 民 健 保 對 中 醫 藥 執 業 之 給 付, 目 前 國 內 只 能 給 付 科 學 中 藥, 在 煎 劑 以 及 其 他 非 科 學 用 藥 是 須 自 費, 此 外 中 醫 住 院 費 用 也 未 在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此 將 嚴 重 影 響 到 中 醫 藥 之 專 業 發 展, 也 無 法 培 育 優 質 照 護 人 員, 更 無 法 提 升 中 醫 藥 之 臨 床 研 究 能 力 社 會 文 明 的 進 步 和 現 代 科 技 的 躍 進, 使 得 人 們 的 健 康 問 題 型 態 已 逐 漸 在 轉 型, 慢 性 疾 病 之 健 康 照 護 將 是 未 來 重 要 議 題, 隨 著 現 在 世 界 各 國 回 134

歸 自 然 之 風 潮 興 盛, 使 得 中 醫 藥 在 世 界 各 國 有 了 新 的 發 展 契 機, 我 們 若 能 掌 握 對 中 醫 藥 原 有 之 優 勢, 再 加 上 相 關 政 策 之 配 合, 將 能 大 大 增 強 在 國 際 之 競 爭 力, 此 外, 培 育 中 醫 藥 專 業 人 才 也 是 必 須 的, 在 既 有 正 規 教 育 體 系 下, 積 極 推 動 國 際 專 家 學 者 交 換 學 生 交 換 等 方 式, 涵 養 中 醫 藥 專 業 人 才 之 國 際 觀 最 後, 在 未 來 我 國 中 醫 藥 相 制 定 關 政 策 時, 推 動 中 藥 國 際 化 之 策 略 是 必 須 考 量 的, 如 此, 才 能 參 考 其 他 各 國 發 展 過 程 之 優 點, 作 為 努 力 之 方 向, 也 應 積 極 與 國 際 知 名 學 者 進 行 合 作 並 開 展 科 學 研 究, 並 經 常 舉 辦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獲 取 學 術 經 驗 與 新 知, 如 此, 必 能 促 此 我 國 中 醫 藥 發 展 更 加 完 備 誌 謝 本 研 究 計 畫 承 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計 畫 編 號 CCMP97-RD-103 提 供 經 費 贊 助, 使 本 計 畫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特 此 誌 謝 135

陸 參 考 文 獻 1. Rothstein WG: American physician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From sects to science.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2. 2. Cohen MH: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Legal boundaries and regulatory perspectiv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 3. Cohen MH: Complementary and integrative medical therapies, the FDA, and the NIH: definitions and regulation. Dermatologic Therapy, 2003, 16, 77 84. 4.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WHO Traditional Medicine Strategy 2002 2005.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2. 5.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年 鑑 台 北,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06 6. 林 宜 信 : 台 灣 中 醫 藥 現 代 化 暨 國 際 化 之 策 略 與 成 果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2006 7. 林 宜 信 : 台 灣 中 醫 藥 整 合 與 前 瞻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2003 8. 林 宜 信 張 永 賢 : 台 灣 中 醫 藥 臨 床 試 驗 環 境 與 試 驗 法 規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2003 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 台 灣 中 藥 新 藥 法 規 及 查 核 制 度 將 與 世 界 接 軌 2006 2007/07/05 摘 自 http://www.ccmp.gov.tw/bulletin/announce_detail.asp?no=53&selno=0&rel no=620&pageno=5 10. National Center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What is CAM? Retrieved March 8, 2007, from http://nccam.nih.gov/health/ whatiscam, 2002. 11. Patterson C, Arthur H, Noesgaard C, et al: Exploring adolescent complementary/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use in Canada. Journal of Interprofessional Care 2008, 22(1): 45-55. 12.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HCCAMP 2002. 2008/07/05 摘 自 http://www.whccamp.hhs.gov/ 13. Cleary-Guida, Okvat HA, Oz MC, et al: A regional Survey of Health Insurance Coverage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Ramifications. Journal of Alternative 2001, 7(3): 269-273. 14. National Center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Retrieved March 8, 2007, from http://nccam.nih.gov/health/, 2008. 15. Eisenberg DM, Cohen MH, Hrbek A, et al: Credentialing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al providers.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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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圖 與 表 表 1 登 錄 資 料 表 範 例 舉 隅 一 題 目 : 中 醫 醫 事 登 錄 表 二 出 版 年 度 : 三 來 源 : 1 期 刊 : 2 研 究 報 告 : 3 政 府 出 版 品 : 4 學 位 論 文 5 網 站 6 其 他 表 2 登 錄 資 料 名 詞 定 義 範 例 舉 隅 項 目 名 詞 定 義 國 家 為 具 有 土 地 人 民 主 權 的 團 體 涵 蓋 範 圍 如 下 : 1. 亞 洲 (Asia): 世 界 六 大 洲 之 一 位 於 東 半 球 的 東 北 部 台 灣 (Taiwan): 位 於 福 建 省 東 面 海 上 2. 表 3 關 鍵 字 與 搜 尋 策 略 範 例 舉 隅 1.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2.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3. polity 4. practice 5. education 6. regulation/ or legitimization/ or license/ or certificate 7. American/ or USA/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8. Germany/ or German 9. England/ or Britain 10. Australia 11. Taiwan 12. 1 and 3 and 7 139

表 4 登 錄 資 料 檔 範 例 舉 隅 Data-base country state/city authors title citation years abstract EBSCO UK London Barnes, Quality, Joann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BRIT J CLIN PHARM 2003 This is the first of two papers which review issues concerning complementary ACO complementary medicines: Vol. 55 medicines. The first fashions, facts Issue 3, and the future. p226-23 reviews the extent of use of complementary Part I. Regulation and quality. 3, 8p medicin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the regulation and pharmaceutical quality of these products; the second considers evidence for the efficacy 表 5 資 料 收 集 結 果 分 析 表 搜 尋 策 略 總 篇 數 相 關 文 章 數 符 合 文 章 數 TCM 481 77 13 policy 77 50 8 license 126 3 2 education 278 24 3 CAM 1318 245 115 policy 402 184 75 license 130 20 11 education 786 41 29 Total 1799 322 128 140

表 6 美 國 各 州 針 灸 證 照 情 形 授 予 名 稱 州 別 或 特 區 小 計 針 灸 師 Illinois, Louisiana, Michigan, Pennsylvania, South Carolina, 8 (Acupuncturist) Virginia, Washington DC, Wisconsin. 註 冊 針 灸 師 Alaska,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28 (Licensed Acupuncturist, L.Ac.) Georgia, Hawaii, Iowa, Idaho, Indiana, Massachusetts, Maryland, Maine, Minnesota, Missouri, North Carolina,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ew York, Ohio, Oregon, Tennessee, Texas, Utah,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認 證 針 灸 師 Kentucky, Montana, New Jersey. 3 (Certified Acupuncturist, C.Ac.)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Arkansas, Nevada, New Mexico. 3 (Doctor of Oriental Medicine, DOM) 針 灸 醫 師 Rhode Island 1 (Doctor of Acupuncture) 針 灸 醫 師 Florida 1 (Acupuncture Physician, AP) 無 Alabama, Kansas,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7 Dakota, Wyoming. Alabama 與 North Dakota 僅 medical doctor (MD) 或 osteopathic doctor (DO) 執 行 針 灸, 若 是 chiropractors 則 須 先 接 受 100 小 時 的 培 訓 Mississippi 僅 MD DO dentist 執 行 針 灸 Kansas 須 在 MD DO chiropractors 監 督 下 執 行 Oklahoma 僅 MD 執 行 針 灸 South Dakota 尚 未 確 認 由 MD 或 DO 執 行 針 灸 Wyoming 目 前 禁 止 針 灸 總 計 51 141

表 7 各 國 中 醫 醫 事 證 照 相 關 訊 息 一 覽 表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合 法 化 有 有 有 有 有 國 家 管 理 有 有 有 有 有 證 照 有 有 有 無 有 教 育 有 有 有 * 1 有 有 考 試 有 有 有 有 有 專 業 職 稱 有 有 有 無 有 從 業 人 員 中 醫 師 * 2 / 針 灸 師 MD DC 針 灸 師 MD Heilpraktiker MD 中 醫 師 從 業 人 數 2,000 15,000 15,000 3,000 4,500 醫 療 保 險 無 * 3 有 無 * 4 有 有 針 灸 費 用 ( 新 台 幣 ) 業 務 範 圍 40~80 加 幣 (1080~2160) 中 藥 方 劑 針 灸 推 拿 及 中 醫 骨 傷 科 食 療 氣 功 等 100 美 元 (1920~3200) 25~80 歐 元 (1000~3200) 50~200 英 磅 (2900~11600) 針 灸 ( 艾 灸 火 針 灸 草 藥 * 5 針 灸 中 藥 針 埋 針 ) 拔 氣 功 推 拿 等 氣 功 火 罐 刮 痧 電 針 推 拿 和 按 摩 等 30~670 澳 元 (750~16750) 針 灸 推 拿 整 骨 刮 痧 氣 功 等 說 明 : *1 在 德 國 尚 未 有 正 規 教 育, 雖 有 兩 所 大 學 設 有 中 醫 藥 獨 立 課 程, 但 未 授 予 中 醫 學 位 *2 在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通 過 考 試 並 註 冊 之 中 醫 師 可 冠 以 Doctor 職 稱 *3 在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執 業 中 醫, 需 考 取 中 醫 師 執 照 或 針 灸 師 執 照 (D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gistered TCM practitioner, Registered TCM herbalist, Registered Acupuncturist), 並 在 開 業 前 須 購 買 保 險, 以 保 障 病 人 醫 療 安 全 *4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而 不 提 供 其 他 中 醫 藥 治 療, 只 有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是 保 險 公 司 同 意 支 付 住 院 費 之 中 醫 醫 院 *5 在 德 國 之 Heilpraktiker 無 法 有 中 草 藥 之 處 方 權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