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政風園地 104 年 11 月號 本期目錄 廉政新聞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洪 涉嫌收受遠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洪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賄賂案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賄賂案 判解新訊 公務員之 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 凡係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 凡係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 得為事務均屬之 得為事務均屬之 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為限 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為限 安全天地 反詐騙宣導 機密視窗 由職務宿舍遭竊談機關安全維護 中國廣西南寧假投資詐騙 中國廣西南寧假投資詐騙案 從特權帳號管理著手 防堵機密資料外洩 1
廉 政 新 聞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偵 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主 任 秘 書 洪 涉 嫌 收 受 遠 建 設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賄 賂 案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與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臺 北 地 檢 署 ) 共 同 偵 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主 任 秘 書 洪 涉 嫌 收 受 遠 建 設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賄 賂 案, 於 今 日 由 臺 北 地 檢 署 蔡 偉 逸 及 江 貞 諭 檢 察 官 指 揮 廉 政 官 及 檢 察 事 務 官 搜 索 洪 及 案 關 人 員 住 居 所 及 辦 公 處 所 計 11 處, 查 扣 相 關 證 物, 並 帶 回 洪 等 犯 罪 嫌 疑 人 及 證 人 計 11 人 到 案 說 明 洪 原 係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分 署 長, 緣 該 分 署 受 國 防 部 委 託 辦 理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土 地 核 屬 大 面 積 依 法 標 售 處 分 案 期 間, 洪 竟 涉 嫌 於 民 國 102 年 11 月 至 103 年 5 月 間, 收 受 遠 集 團 賄 賂, 並 協 助 其 得 標 相 關 眷 村 改 建 標 售 案,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罪 嫌 本 案 涉 及 都 市 更 新 等 活 化 市 容 政 策, 為 落 實 居 住 正 義, 避 免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業 者 獲 取 不 當 利 益, 並 轉 嫁 開 發 成 本, 不 當 抬 升 建 物 價 格, 本 署 廉 政 官 將 依 檢 察 官 指 揮, 進 行 調 查 以 釐 清 案 情 (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104.10.30 新 聞 稿 ) 判 解 新 訊 公 務 員 之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凡 係 公 務 員 在 其 職 務 範 圍 內 所 應 為 或 得 為 事 務 均 屬 之, 不 以 涉 及 公 權 力 行 使 事 項 為 限 2
裁 判 字 號 :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104 年 台 上 字 第 150 號 裁 判 字 號 :103 年 台 上 字 第 3435 號 案 由 摘 要 : 違 反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等 罪 裁 判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相 關 法 條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10 條 (102.01.23)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77 條 (103.06.18)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71 條 (98.06.03) 要 旨 : 按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前 段 規 定 之 身 分 公 務 員, 係 著 重 於 服 務 國 家 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之 身 分, 故 此 類 型 公 務 員 之 任 用 方 式, 只 須 有 法 令 之 任 用 依 據 即 可, 無 論 係 考 試 晉 用 選 舉 產 生 約 聘 任 用 或 政 治 特 命, 均 無 不 可, 更 不 以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者 為 限 且 所 謂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不 以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為 限, 亦 即 凡 為 公 務 員 在 其 職 務 範 圍 內 所 應 為 或 得 為 事 務 均 屬 之, 不 以 涉 及 公 權 力 行 使 事 項 為 限 是 行 政 機 關 聘 雇 人 員, 經 指 派 辦 理 採 購, 縱 其 採 購 內 容 屬 小 額 採 購 而 無 須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然 辦 理 流 程 暨 所 需 經 費 仍 應 依 照 行 政 機 關 一 般 請 購 驗 收 及 核 銷 程 序 為 之 ( 裁 判 要 旨 內 容 由 法 源 資 訊 整 理 ) 圖 片 來 源 : 103 年 桃 園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廉 政 服 務 海 報 新 興 高 中 - 吳 玟 槿 ( 特 優 ) 3
安 全 天 地 由 職 務 宿 舍 遭 竊 談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邇 來 發 生 數 起 法 官 職 務 宿 舍 門 鎖 遭 破 壞, 竊 取 財 物 案 件, 對 同 仁 居 住 安 全 形 成 莫 大 威 脅, 影 響 機 關 安 全 甚 鉅 院 區 及 宿 舍 可 加 強 防 護 硬 體 設 備, 加 裝 卡 片 式 感 應 讀 卡 系 統 監 視 器 換 裝 數 位 式 且 具 夜 視 功 能 機 種 及 圍 牆 上 刺 網 阻 絕 措 施 等 外 在 補 強 功 能 維 護 機 關 內 部 安 全 的 主 要 作 為, 在 於 防 火 防 竊 防 破 壞 防 資 料 散 失, 以 及 做 好 重 要 器 材 設 備 的 維 護 等, 換 言 之 可 以 說 是 一 切 為 人 安 事 安 物 安 地 安 而 執 行, 此 項 工 作 尚 賴 全 體 同 仁 的 共 同 配 合, 因 為 任 何 再 完 善 的 硬 體 設 備, 皆 需 靠 謹 慎 注 意 的 軟 體 人, 方 能 發 揮 最 佳 的 防 護 功 能, 故 本 院 各 同 仁 具 備 安 危 與 共 寧 多 心 不 放 心 的 防 護 態 度, 才 是 本 院 機 關 安 全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而 安 危 與 共 寧 多 心 不 放 心 的 防 護 態 度, 並 不 需 要 放 下 手 邊 的 工 作 專 程 執 行, 只 要 您 我 多 加 注 意 下 列 細 節, 隨 時 即 可 為 本 院 的 安 全 多 加 一 層 防 護 罩 : 1. 善 盡 值 班 職 責 2. 下 班 時 檢 視 鄰 近 門 窗 水 電 是 否 關 好 3. 離 開 座 位 時 不 要 把 經 辦 文 件 散 置 於 桌 面 4. 對 於 行 跡 可 疑 的 陌 生 人 提 高 警 覺, 迅 速 反 映 5. 發 現 消 防 器 材 故 障 不 堪 用 或 任 何 防 護 死 角 立 即 向 有 關 單 位 反 映 以 上 都 是 隨 時 隨 地 很 容 易 做 到 的, 只 要 稍 微 花 一 點 心 思 注 意 週 遭 的 一 切, 便 是 對 機 關 的 安 全 幫 了 一 個 大 忙, 也 為 自 己 的 上 班 環 境, 具 體 表 達 出 一 份 關 心 與 愛 護 別 忘 了, 您 我 身 處 在 辦 公 場 所 中 的 時 間, 多 過 於 在 自 己 家 中, 將 愛 家 的 心 分 一 點 給 本 院, 您 的 安 全 就 大 大 提 升 囉! (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政 風 處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 4
反 詐 騙 宣 導 中 國 廣 西 南 寧 假 投 資 詐 騙 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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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密 視 窗 從 特 權 帳 號 管 理 著 手 防 堵 機 密 資 料 外 洩 為 對 抗 駭 客 攻 擊 手 法 多 變, 多 數 企 業 在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資 安 人 員 早 就 添 購 多 種 資 安 設 備, 只 不 過 全 球 各 地 依 然 持 續 發 生 各 種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根 據 資 安 公 司 研 究 報 告 顯 示, 有 超 過 80%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都 是 從 企 業 內 部 發 生, 僅 有 少 數 案 例 是 駭 客 直 接 攻 破 資 安 防 護 網 所 致 換 句 話 說, 公 司 內 部 文 件 存 取 機 制 不 夠 嚴 謹 特 權 帳 號 管 理 有 缺 點, 才 是 造 成 商 業 機 密 客 戶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頻 頻 發 生 的 主 因 特 權 帳 號 類 型 繁 多, 凡 舉 涵 蓋 伺 服 器 主 機 帳 號 的 管 理 者, 資 料 庫 管 理 者 虛 擬 化 平 台 主 機 管 理 者 資 安 或 網 路 設 備 權 限 管 理 者 雲 端 服 務 管 理 者 ERP 等 系 統 的 最 高 管 理 者, 以 及 粉 絲 團 社 交 媒 體 等, 均 處 於 特 權 帳 號 的 一 種 首 先 是 由 管 理 者 各 自 保 管 的 作 法, 多 半 是 寫 在 紙 上 或 者 明 碼 檔 案 存 放, 常 有 不 知 還 有 誰 知 道 密 碼 的 問 題 第 二 種 作 法, 則 是 統 一 紀 錄 於 XLS 格 式 的 檔 案, 並 且 透 過 網 路 芳 鄰 分 享, 由 於 全 IT 部 門 都 知 道, 所 以 一 旦 發 生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往 往 會 導 致 缺 乏 可 歸 責 性 的 狀 況 至 於 市 面 上 常 見 第 三 種 特 權 管 理 作 法, 則 是 封 存 實 體 保 險 箱 之 中, 儘 管 作 法 較 為 嚴 謹, 但 依 然 是 仰 賴 人 工 流 程 管 理, 因 此 不 僅 容 易 出 錯, 密 碼 也 不 易 定 期 更 換 至 於 比 較 完 善 的 特 權 管 理 作 法, 則 是 應 該 採 取 自 動 流 程 管 理 機 制, 藉 由 完 整 稽 核 紀 錄 落 實 生 命 週 期, 達 到 保 護 特 權 帳 號 管 理 的 目 的 滿 足 特 權 帳 號 管 理 需 求 達 友 科 技 推 出 ANCHOR 解 決 方 案 由 於 特 權 帳 號 擁 有 極 大 權 限, 可 以 合 法 存 取 公 司 內 部 各 種 資 料, 所 以 才 會 成 為 駭 客 組 織 鎖 定 的 目 標, 因 此 如 何 建 構 一 套 完 善 特 權 帳 號 管 理 與 使 用 辦 法, 已 經 成 為 資 安 人 員 必 須 要 正 視 的 工 作 一 套 完 善 的 特 權 使 用 者 帳 號 管 理 平 台, 應 該 要 具 備 集 中 管 理 存 取 控 管 行 為 監 控 的 功 能, 可 協 助 企 業 降 低 因 特 殊 權 限 帳 號 的 違 規 使 用 以 及 駭 客 入 侵 而 造 成 的 資 安 事 件, 以 此 滿 足 資 訊 治 理 與 法 規 遵 循 林 皇 興 認 為, 資 安 人 員 對 於 特 權 帳 號 管 理, 通 常 有 下 列 多 種 需 求, 7
分 別 是 提 供 特 權 共 用 帳 號 密 碼 的 數 位 安 全 保 管 箱 連 線 階 段 的 行 為 錄 影 紀 錄 與 存 取 稽 核 紀 錄 依 角 色 特 權 帳 號 的 細 緻 存 取 管 控 簽 核 表 單 與 簽 核 流 程 控 管 Single-Sign-On 代 登 入 ( 可 隱 藏 真 實 特 權 密 碼 ) 密 碼 驗 證 密 碼 調 和 雙 因 素 或 多 因 素 強 化 身 分 認 證 能 力 等 功 能, 才 能 應 付 複 雜 商 業 流 程 需 求 有 鑑 於 此, 達 友 科 技 推 出 ANCHOR 解 決 方 案, 正 是 從 企 業 需 求 進 行 研 發, 產 品 功 能 包 含 特 權 帳 密 管 理 授 權 / 存 取 管 理 行 為 監 控 記 錄 等, 其 中 特 權 帳 密 管 理 可 以 用 來 取 代 傳 統 拆 信 封 簽 核 流 程 人 員 目 錄 整 合 自 動 化 重 設 密 碼 等 工 作 至 於 授 權 / 存 取 管 理, 則 能 夠 提 供 企 業 彈 性 授 權 規 則, 可 針 對 不 同 使 用 者 給 予 適 合 使 用 權 限, 如 委 外 廠 商 存 取 控 制 SSO/ 代 登 入 隱 藏 真 實 特 權 密 碼 等 等 另 外, 為 能 夠 在 發 生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時, 迅 速 找 到 問 題 根 源, 達 友 科 技 在 ANCHOR 解 決 方 案 中 提 供 的 行 為 監 控 記 錄, 則 具 備 操 作 行 為 錄 影 即 時 監 看 等 功 能, 並 且 可 提 供 倍 速 撥 放 事 中 指 令 管 控 等, 讓 資 訊 人 員 能 夠 在 外 洩 事 件 發 生 當 下, 立 刻 著 手 解 決 資 安 問 題 林 皇 興 指 出, 儘 管 市 面 上 也 有 不 少 類 似 產 品, 但 ANCHOR 是 唯 一 能 夠 針 對 特 權 帳 號 管 理 提 供 完 整 應 用 功 能 的 解 決 方 案, 能 夠 協 助 企 業 內 部 的 特 權 帳 號, 做 到 自 動 化 盤 點 納 管 帳 號 取 出 簽 核 流 程 SSO 代 登 入 連 線 階 段 的 錄 影 稽 核 紀 錄 等 功 能, 堪 稱 是 完 善 資 安 治 理 的 一 塊 拼 圖 ( 資 料 來 源 : 資 安 人 科 技 網 http://www.informationsecurity.com.tw/article/article_detail.aspx? w/article/article_detail.aspx?aid =8167#ixzz3qbxTtq4i)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政 風 室 關 心 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