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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書 報 討 論 ( 一 )( 二 )( 三 )( 四 ) 與 論 文 指 導 ( 一 )( 二 )( 三 )( 四 ) 為 本 所 學 生 之 必 修 課 程, 任 一 科 目 修 讀 不 及 格 者, 均 須 重 修 至 及 格 方 能 畢 業 每 學 期 必 須 修 讀 一 學 分 (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至 畢 業 為 止 3. 除 必 修 書 報 討 論 及 論 文 指 導 之 外, 必 須 修 滿 本 系 認 可 之 課 程 十 八 學 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至 少 修 滿 本 系 認 可 之 課 程 三 十 學 分, 碩 士 班 修 課 課 程 最 多 抵 免 十 二 學 分 選 修 外 所 課 程 最 多 為 九 學 分, 且 需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長 同 意 ( 對 管 理 組 學 生, 本 所 與 外 所 課 程 之 認 可, 由 資 訊 管 理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規 定 之 ) 4. 碩 士 班 修 過 之 課 程, 博 士 班 不 得 再 修 相 同 科 目 名 稱 之 課 程, 重 複 選 修 者, 學 分 數 不 予 承 認 5. 為 提 升 博 士 生 基 礎 數 理 之 能 力, 就 學 期 間 至 少 修 讀 一 門 博 士 班 開 設 之 數 理 課 程, 並 達 及 格 標 準, 相 關 課 程 名 稱 由 博 士 班 課 程 計 劃 表 另 訂 之 四 資 格 考 試 1.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即 可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該 項 考 試 每 年 舉 行 兩 次 資 格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與 通 過 標 準, 由 本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細 則 另 訂 之 2. 休 學 學 期 內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不 予 採 計 五 抵 免 辦 法 1. 凡 在 入 學 前 曾 在 相 關 系 ( 所 )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期 間 所 修 過 的 課 程 或 通 過 的 資 格 考 試, 如 名 稱 或 內 容 相 同 者, 可 於 入 學 後 一 週 內 備 妥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系 研 究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抵 免, 逾 期 不 受 理 2. 凡 在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先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相 關 課 程 達 及 格 標 準, 並 未 列 入 碩 士 畢 業 學 分 者, 如 名 稱 或 內 容 相 同, 可 依 上 述 辦 法 提 出 抵 免 3. 抵 免 總 數 以 應 修 或 應 考 科 目 二 分 之 一 ( 含 ) 為 上 限, 但 抵 免 學 科 不 包 括 書 報 討 論 及 論 文 指 導 六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1. 為 加 強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的 外 語 能 力, 每 位 研 究 生 必 須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鑑 定, 方 可 參 加 畢 業 口 試 2

2.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即 可 參 加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檢 定 方 式 與 及 格 標 準, 由 本 系 博 士 班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要 點 另 訂 之 七 論 文 指 導 1.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應 正 式 決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經 提 出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一 ),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交 系 備 查 2. 指 導 教 授 應 為 本 系 ( 含 資 管 系 ) 之 專 任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若 指 導 教 授 為 助 理 教 授, 則 必 須 另 找 一 位 本 院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為 避 免 利 益 相 涉, 三 等 親 ( 含 ) 以 內 親 屬 不 得 擔 任 該 生 指 導 教 授 或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3. 研 究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仍 未 能 找 到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系 主 任 得 指 定 兩 位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進 行 了 解, 協 助 該 生 找 尋 適 當 之 指 導 教 授 若 半 年 內 仍 未 能 找 到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則 認 定 該 生 不 適 合 在 本 系 繼 續 修 讀, 即 勒 令 退 學 4. 每 位 研 究 生 在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之 後, 即 可 由 指 導 教 授 負 責 成 立 論 文 計 劃 審 核 委 員 會 此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除 指 導 教 授 之 外, 還 包 括 指 導 教 授 邀 請 之 相 關 領 域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兩 人 5. 研 究 生 在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下, 以 書 面 向 本 系 提 出 論 文 計 劃 考 試 的 申 請 ( 表 格 如 附 件 二 ) 審 查 委 員 會 以 口 試 方 式, 審 核 其 論 文 計 劃 及 相 關 之 背 景 學 識 審 核 結 果 必 須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委 員 同 意 才 算 通 過 若 審 核 結 果 不 能 通 過, 必 須 三 個 月 後 才 可 再 提 出 論 文 計 劃 審 核 之 申 請 審 核 委 員 會 對 於 論 文 計 劃 有 建 議 修 改 之 權 利, 也 可 以 要 求 學 生 加 選 課 程 以 補 必 要 之 背 景 學 識 6.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且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及 論 文 計 劃 審 查 之 後, 得 檢 具 附 件 三 中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系 所 主 管 批 准 為 博 士 學 位 侯 選 人 7. 在 論 文 研 究 進 行 中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如 因 故 確 實 需 要 更 換 時, 必 須 先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以 書 面 ( 如 附 件 四 )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方 得 變 更 8. 研 究 生 通 過 論 文 計 劃 口 試 六 個 月 之 後,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舉 行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申 請 需 於 口 試 日 期 兩 個 月 前 提 出 八 資 工 系 專 任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人 數 管 理 辦 法 1.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每 人 每 學 年 指 導 日 間 部 碩 專 班 碩 士 研 究 生 及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簡 稱 研 3

究 生 ) 之 人 數, 人 數 上 限 為 10 人 人 數 下 限 為 每 兩 年 中 至 少 維 持 1 人 2.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每 人 指 導 之 各 年 級 研 究 生 總 人 數, 若 有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不 符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之 九 博 士 論 文 考 試 1. 博 士 候 選 人 論 文 成 果 已 達 申 請 畢 業 口 試 資 格, 且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認 可 已 達 博 士 畢 業 水 準 者, 以 書 面 ( 如 附 件 五 )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申 請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畢 業 口 試 的 資 格 條 件, 由 本 系 博 士 班 畢 業 口 試 資 格 審 查 要 點 另 訂 之 2.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由 五 人 組 成 ( 指 導 教 授 二 ( 含 ) 人 以 上 者, 得 聘 六 人 ), 學 位 考 試 校 外 委 員 數 不 得 低 於 校 內 委 員, 且 所 聘 委 員 均 參 加 時, 始 能 舉 行,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為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由 口 試 委 員 互 推 校 外 委 員 一 人 擔 任 考 試 委 員 遴 選 表 格 如 附 件 六, 校 內 外 委 員 資 格 應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中 規 定 辦 理 3. 由 本 系 安 排 口 試 時 間, 並 於 口 試 兩 週 前 將 論 文 送 達 口 試 委 員 (1) 考 試 委 員 不 得 委 託 其 他 委 員 或 非 委 員 代 表 (2)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以 出 席 委 員 投 票 之 平 均 分 數 決 定 之, 投 票 以 一 次 為 限,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70 分 為 及 格 出 席 委 員 中 如 有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委 員 給 予 不 及 格 分 數, 即 以 不 及 格 論 (3) 學 位 考 試 不 通 過 時, 至 少 三 個 月 後 才 能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不 及 格 者, 即 勒 令 退 學 (4)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研 究 生 三 等 親 ( 含 ) 以 內 親 屬 不 得 擔 任 該 生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5)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須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網 站 完 成 上 傳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始 得 畢 業 十 修 訂 及 實 施 1. 本 規 定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 其 它 未 詳 盡 之 事 宜,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細 則 89.06.20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90.05.15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實 施 95.11.15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實 施 98.01.06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實 施 102.01.09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第 四 七 點 一 依 本 校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中 關 於 資 格 考 試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實 施 細 則 二 本 系 資 格 考 試 定 於 每 年 三 月 和 十 月 舉 行, 由 院 長 邀 請 本 院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擔 任 各 科 命 題 負 責 人, 每 科 命 題 教 授 人 數 以 一 ~ 二 人 為 原 則 三 資 格 考 試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滿 分 成 績 為 100 分, 考 試 成 績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四 考 試 科 目 : 基 礎 數 學 一 科 主 要 學 科 二 科, 共 計 三 科 考 生 只 能 選 擇 一 組 應 考 1. 工 程 組 (1) 基 礎 數 學 : 線 性 代 數 離 散 數 學 機 率 ( 三 擇 一 ) (2) 主 要 學 科 : 作 業 系 統 計 算 機 結 構 演 算 法 電 腦 網 路 造 影 物 理 影 像 處 理 ( 六 擇 二 ) 2. 管 理 組 (1) 基 礎 數 學 : 機 率 與 統 計 管 理 數 學 ( 二 擇 一 ) (2) 主 要 學 科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電 腦 網 路 電 子 商 務 ( 五 擇 二 ) 五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於 每 年 1 月 31 日 及 8 月 31 日 前,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參 加 3 月 及 10 月 之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表 如 附 件 七 各 科 可 分 開 數 次 報 考, 報 名 後 如 有 缺 考 之 科 目,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研 究 生 若 對 公 佈 後 考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應 於 一 週 內 提 出 複 查 ( 表 格 如 附 件 八 ), 逾 期 不 受 理 七 資 格 考 試 通 過 之 認 定 : 1 資 格 考 試 結 束 後, 得 由 所 長 召 集 成 立 臨 時 委 員 會, 討 論 各 科 通 過 與 否 之 相 關 事 宜 2 各 科 考 試 通 過 即 予 以 保 留 5

3 三 科 均 通 過 者, 即 視 為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4 各 科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至 多 只 能 重 考 三 次 ( 含 初 考 合 計 四 次 ) 5 各 科 資 格 考 試 可 修 習 大 學 對 應 課 程 抵 免, 成 績 須 達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 對 應 科 目 參 考 附 件 九 ), 抵 免 資 格 考 修 課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6 重 考 三 次 仍 未 能 通 過 者, 可 於 公 佈 成 績 後 兩 週 內 向 系 所 提 出 有 條 件 通 過 之 再 議 申 請 ( 表 格 如 附 件 十 ), 惟 再 議 申 請 科 目 以 一 科 為 限 八 直 攻 博 士 班 之 學 生, 若 未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得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九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有 意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可 於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先 行 參 加 本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碩 士 生 之 資 格 考 及 格 記 錄 訂 三 年 為 有 效 期 間 如 碩 士 生 在 其 考 科 有 效 期 間 進 入 本 系 博 士 班, 則 該 科 考 試 及 格 記 錄 即 成 為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正 式 記 錄 十 考 試 之 中 如 違 反 規 定, 如 擅 自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通 訊 器 材 或 舞 弊 等 情 節, 監 考 人 員 當 記 錄 其 違 規 事 實 送 交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議 處 十 一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要 點 89.06.20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92.09.10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實 施 94.12.1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實 施 101.01.10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第 二 點 102.01.09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第 三 點 一 為 加 強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英 語 之 寫 作 與 表 達 能 力, 依 本 校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中 有 關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研 究 生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檢 定 方 式 後, 方 可 參 加 畢 業 口 試 : (1) 通 過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之 英 語 能 力 認 定 標 準,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總 分 200 與 口 試 S-2 以 上 托 福 測 驗 TOEFL 成 績 500 分 以 上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成 績 145 分 以 上 托 福 網 路 測 驗 成 績 47 分 以 上 多 益 測 驗 TOEIC 成 績 570 分 以 上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第 二 級 (PET) 國 際 英 文 語 文 測 驗 IELTS 成 績 4 以 上 持 有 英 語 系 國 家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學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全 民 英 檢 (GEPT) 檢 定 測 驗 中 級 ( 口 說 寫 作 ) 以 上 及 格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NETPAW 檢 定 測 驗 中 級 ( 口 說 寫 作 ) 以 上 及 格 (2) 修 讀 通 過 本 系 認 可 的 2 門 英 語 訓 練 課 程,7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及 格 (3) 通 過 上 述 測 驗 檢 定 外 國 學 位 或 修 課 之 日 期 皆 應 以 入 學 前 六 年 之 後 取 得 為 限 三 本 系 認 可 的 英 語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本 校 應 用 英 語 系 開 設 之 英 語 聽 力 與 會 話 ( 英 語 聽 力 與 溝 通 技 巧 ) 與 英 文 寫 作 ( 英 文 文 法 與 寫 作 ), 惟 修 讀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四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資 格 審 查 要 點 89.06.20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98.07.08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實 施 102 年 10 月 8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一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102 年 11 月 22 日 校 長 准 予 備 查 修 正 第 1 2 4 點 規 定 104 年 04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3 點 規 定 104 年 06 月 01 日 校 長 准 予 備 查 修 正 第 3 點 規 定 104 年 09 月 1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1 點 第 2 3 項 規 定 104 年 9 月 23 日 校 長 准 予 備 查 修 正 第 1 點 第 2 3 項 規 定 一 博 士 候 選 人 應 同 時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始 可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之 申 請 : ( 一 ) 必 須 經 過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含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 二 ) 至 少 發 表 一 篇 具 ISSN 編 碼 期 刊 論 文 ( 三 ) 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口 頭 報 告 論 文 二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方 面 : ( 一 ) 博 士 論 文 應 是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其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下 所 完 成 之 原 創 性 研 究 工 作, 並 經 嚴 謹 而 且 有 系 統 之 整 理 ( 二 ) 博 士 候 選 人 之 研 究 論 文 品 質 必 須 經 過 指 導 教 授 ( 含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之 認 可 同 意, 方 可 提 出 論 文 考 試 之 申 請 三 發 表 論 文 之 評 審 條 件 : ( 一 ) 論 文 之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必 須 以 義 守 大 學 資 工 系 或 資 管 系 名 義 發 表, 論 文 排 名 必 須 在 所 有 學 生 群 中 的 第 一 位 ( 二 ) 所 發 表 之 系 列 論 文 必 須 與 畢 業 論 文 相 關 ( 三 ) 除 碩 士 班 直 攻 博 士 班 者 外, 以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之 論 文, 其 點 數 不 予 計 算 但 若 以 碩 士 論 文 為 基 礎 進 行 擴 充 性 之 研 究, 則 不 在 此 限 制 之 內 四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交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核 備, 陳 請 校 長 備 查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8

( 附 件 一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入 學 時 間 年 月 研 究 組 別 ( 本 系 博 士 班 共 分 為 工 程 組 管 理 組 ) 姓 名 : 系 所 : 級 職 :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系 所 : 級 職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若 無, 請 不 必 填 寫 ) 教 授 同 意 指 導 聲 明 本 人 同 意 擔 任 上 述 研 究 生 之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系 主 任 簽 章 註 一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一 份 存 系 上, 一 份 學 生 自 存 註 二 指 導 教 授 應 為 本 系 ( 含 資 管 系 ) 之 專 任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若 指 導 教 授 為 助 理 教 授, 則 必 須 另 找 一 位 本 院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註 三 本 表 應 於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6 月 30 日 ) 繳 交 9

( 附 件 二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計 劃 審 查 申 請 書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入 學 時 間 年 月 計 劃 書 名 稱 中 : 英 : 摘 要 論 文 計 劃 審 查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二 位 ( 含 ) 以 上 ) 1. 2. 3. 附 件 繳 交 計 劃 書 一 份 留 系 備 查 計 劃 書 口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若 無 則 免 ) 系 主 任 簽 章 註 一 摘 要 及 論 文 發 表 情 形, 篇 幅 不 足 可 另 紙 繕 寫 10

( 附 件 三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入 學 時 間 年 月 研 究 組 別 論 文 名 稱 繳 交 資 料 中 : 英 : 歷 年 成 績 單 1. 一 般 生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 已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2. 直 升 生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 已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 以 上 皆 不 含 書 報 討 論 與 論 文 研 討 )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資 料, 說 明 : 論 文 計 劃 書 論 文 計 劃 書 審 核 表 其 它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本 系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委 員 簽 名 系 主 任 簽 章 11

( 附 件 四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入 學 時 間 年 月 原 研 究 組 別 變 更 後 組 別 ( 若 不 變, 請 填 同 前 ) 理 由 原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變 更 後 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主 任 簽 章 註 一 本 表 一 式 兩 份 : 一 份 存 系 上, 一 份 交 學 生 自 存 12

( 附 件 五 之 一 ) 學 生 姓 名 申 請 日 期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畢 業 口 試 資 格 審 查 表 學 號 研 究 組 別 入 學 時 間 年 月 休 學 紀 錄 論 文 名 稱 繳 交 資 料 同 意 聲 明 中 : 英 : 論 文 計 劃 審 查 審 核 通 過 證 明 ( 論 文 計 劃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 博 士 候 選 人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口 試 資 格 審 查 附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1. 一 般 生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 已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2. 直 升 生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 已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 以 上 皆 不 含 書 報 討 論 與 論 文 研 討 )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資 料, 說 明 : 博 士 論 文 初 稿 其 它 上 述 資 料 無 誤, 本 人 同 意 該 生 舉 行 博 士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審 查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委 員 簽 名 系 主 任 簽 章 註 一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時, 研 究 生 備 妥 所 有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列 席 備 詢 13

( 附 件 五 之 二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學 位 畢 業 口 試 資 格 審 查 附 件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組 別 : 組 學 號 : 入 學 時 間 : 年 月 聯 絡 地 址 : 修 業 時 間 : 年 月 E-mail: 電 話 : 班 級 : 博 士 班 年 級 二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者 論 文 題 目 :( 含 中 英 文 ) 三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論 文 題 目 :( 含 中 英 文 ) 四 發 表 論 文 與 畢 業 論 文 的 相 關 性 報 告 : 申 請 學 生 姓 名 :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4

五 論 文 發 表 點 數 計 算 發 表 論 文 題 目 ( 請 依 點 數 大 小 依 序 排 列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範 例 ) J. Corney and R. MacLeod, Coarse filters for shape matching, IEEE Computer Graphics, vol. 22, no. 3, pp. 65 74, 2005.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點 數 : 是 否 是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 是, 否 類 別 : 期 刊, 會 議 論 文 引 用 : SCI, EI, 其 他 論 文 出 處 : 論 文 發 表 合 計 已 發 表 或 被 接 受 SCI(SSCI TSSCI) 篇, 具 審 查 機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篇, 國 際 會 議 論 文 篇, 已 符 合 博 士 班 畢 業 條 件 規 定 註 一 兩 點 ( 含 ) 以 上 請 列 印 論 文 全 文, 並 附 SCI EI Regular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供 審 查 時 參 考 註 二 尚 未 出 版 之 論 文 請 附 接 受 信 函, 以 茲 證 明 申 請 學 生 姓 名 :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5

( 附 件 六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審 查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入 學 時 間 年 月 論 文 名 稱 中 : 英 :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推 薦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1. 單 位 職 稱 : 2. 單 位 職 稱 : 3. 單 位 職 稱 : 4. 單 位 職 稱 : 5. 單 位 職 稱 : 口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系 主 任 簽 章 註 一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 指 導 教 授 二 ( 含 ) 人 以 上 者, 得 聘 六 人 ), 且 且 校 外 委 員 數 不 得 低 於 校 內 委 員 16

( 附 件 七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報 名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入 學 時 間 年 月 研 究 組 別 休 學 紀 錄 選 考 科 目 已 報 考 次 數 ( 含 本 次 ) 考 試 成 績 ( 考 生 勿 填 ) 1. 2. 3. 4.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主 任 簽 章 註 一 選 考 科 目 應 配 合 個 人 之 研 究 方 向,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未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需 系 主 任 同 意 ) 後, 始 可 報 考 註 二 報 名 時 本 表 一 式 兩 份 交 本 系 閱 卷 完 成 後, 將 成 績 填 入 成 績 欄 中, 一 份 存 系 上, 一 份 交 學 生 自 存 註 三 請 慎 重 填 寫 報 考 科 目, 報 名 而 未 應 考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17

( 附 件 八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考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正 確 成 績 變 更 : 分 數 變 更 為 閱 卷 老 師 簽 名 系 主 任 簽 章 18

( 附 件 九 )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抵 免 對 應 表 ( 工 程 組 ) 考 試 科 目 對 應 科 目 名 稱 線 性 代 數 線 性 代 數 ( 資 工 日 間 部 必 修 ) 離 散 數 學 離 散 數 學 ( 資 工 日 間 部 必 修 ) 機 率 機 率 ( 資 工 日 間 部 必 修 ) 作 業 系 統 作 業 系 統 ( 資 工 日 間 部 必 修 ) 計 算 機 結 構 計 算 機 結 構 ( 資 工 日 間 部 選 修 ) 演 算 法 演 算 法 ( 資 工 日 間 部 必 修 ) 電 腦 網 路 計 算 機 網 路 概 論 ( 資 工 日 間 部 選 修 ) 造 影 物 理 醫 學 影 像 物 理 學 ( 醫 放 系 二 技 必 修 ) 影 像 處 理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概 論 ( 資 工 日 間 部 選 修 ) 科 目 抵 免 對 應 表 ( 管 理 組 ) 考 試 科 目 對 應 科 目 名 稱 機 率 與 統 計 統 計 學 ( 資 管 日 間 部 必 修 ) 管 理 數 學 管 理 數 學 ( 資 管 日 間 部 必 修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資 管 日 間 部 必 修 )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 資 管 日 間 部 必 修 )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管 理 ( 資 管 日 間 部 必 修 ) 電 腦 網 路 電 腦 網 路 ( 資 管 日 間 部 選 修 ) 電 子 商 務 電 子 商 務 總 論 ( 資 管 日 間 部 必 修 ) 19

附 件 十 義 守 大 學 資 工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有 條 件 通 過 之 申 請 表 姓 名 : 學 號 : 申 請 日 期 : 指 導 教 授 : 修 業 年 數 : 聯 絡 電 話 : 已 通 過 科 目 申 請 再 議 科 目 申 請 人 自 述 申 請 人 簽 名 : ( 如 有 其 它 相 關 資 料 請 一 併 繳 交 )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日 期 : 決 議 經 年 月 日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會 議 決 議 如 下 : 本 人 ( 同 意, 不 同 意 ) 上 述 之 決 議 申 請 人 確 認 如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則 自 動 取 消 上 述 決 議 內 容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20